【招标公告】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原煤采购公开竞价交易公告(2024年1月29日)
【招标公告】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原煤采购公开竞价交易公告(2024年1月29日):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内蒙古 乌海市 | 采购单位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原煤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各供应商:
根据《神华煤炭交易网交易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需方”)计划于2024年1月29日开展原煤公开竞价采购交易。交易信息如下:
一.交易时间:2024年1月29日16:00-16:30
二.交易资格: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并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通过的煤炭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供方”)。
三.交易地点:供方将商品以一票到厂含税价送至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镇内蒙古盛邦选煤有限公司生产现场。
四.采购资源信息
注:拦标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五.合同履约执行期:截止到2024年2月8日24:00。
六.交易规则:竞价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报价时间早”的原则,实行低价中标。成交价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七.原料煤质量标准信息表:
八.运输及交货方式:
供方负责组织运输,将原料煤运送到需方指定煤场(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镇内蒙古盛邦选煤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落地交货。
九.数量、质量确认及验收标准:
(一)数量确认
1. 如原料煤货源为煤矿直达货源,供方货物车辆经需方核对信息无误后方可进场,票据信息不对等一律严禁进场;
2. 计量:需方对供方货物进行称重,并与供方过磅计量单据(汽车过磅衡等)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需方出具过磅计量单(签字盖章)作为计量结算依据。
3. 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到两位小数。
4. 对计量有异议时,供需双方现场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请技术监督部门核实。
(二)质量确认
1. 以1000吨为批次采样单元,不足1000吨的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采样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以当日18点至次日18点为日结算单元,将当日所有批次采样单元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煤质结算指标并作为日结算依据。
3. 工作流程: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的采制化相关标准,以需方化验结果为准,货物进场后需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制化工作并将化验指标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化验指标后1个工作日内无反馈异议视为认可,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提出异议可申请复检,程序为先复检在需方化验室保存的备查样,化验结果没有争议可做为结算依据,如还有争议双方共同到需方煤炭堆场共同取样,双方共同取样后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国家颁发资质的第三方化验为最终结算依据(如煤炭科学总院煤化工研究分院样品检测中心等),检验费用由化验误差较大一方承担。
4. 若出现下列情况需方有权作如下处理:
(1) 供方必须保证来货为与需方对应的真实商品,若发现弄虚作假,人为掺矸石、包装、调包换包,一车中各处煤质相差过大,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且需方可根据情况随时对供方的整个运输流程进行监督;
(2) 供方货物中有人为掺水,造成水分过重者,视情况每车扣减5—10吨;
(3) 遇矸石、杂物等垃圾较多,不属于故意掺假者,责令供方驾驶员清除垃圾并除皮,严重者,可按比例作扣吨处理。
5. 供煤过程中出现问题供方需及时改正,需方指出问题供方不改者,需方有权通知供方停止供煤并整改问题,符合要求后,恢复供煤。
十.结算方式、地点及时间:
合同执行过程中进厂原料煤场地收货满足4500吨后支付80%的进度款。合同执行完毕后,需方依照化验报告及合同约定出具最终结算单,供方按照最终结算单全额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13%),需方支付全部煤款。
十一.违约责任及约定事项:
1.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需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
2. 在供货数量、质量上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次充好或掺拌劣质煤炭,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单位弄虚作假,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合同,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3. 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调运计划按时供煤,如有提前送煤的,需方有权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4. 供方供煤质量要求不合格,需方可停止进煤,供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需方煤质量要求,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 中标后,供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低于合同中标量的 90%(含),按(中标量×90%-完成量)×中标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6. 因需方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履约保证金不进行扣除,需方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7. 煤质调价、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以合同规定内容为准。如有异议,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履约保证金:请各参与交易的供应商在交易前半小时以本单位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向我公司指定账户缴纳固定保证金金额,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全称: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6040869 1902 459043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海市人民路支行
行 号:102193008698
注:准备参与竞价的交易商请于交易开始前支付保证金并在网上操作支付。缴纳保证金不确认网上点击支付无法通过,如已缴纳保证金请及时联系确认,联系人:赵贝,联系电话:15547379900。
9. 交易商对本次公开竞价采购还有疑问,请与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联系人:刘小康,联系电话:18547313998。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29日
根据《神华煤炭交易网交易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需方”)计划于2024年1月29日开展原煤公开竞价采购交易。交易信息如下:
一.交易时间:2024年1月29日16:00-16:30
二.交易资格: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并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通过的煤炭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供方”)。
三.交易地点:供方将商品以一票到厂含税价送至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镇内蒙古盛邦选煤有限公司生产现场。
四.采购资源信息
煤 种 | 拦标价 (元/吨) | 采购总量 (吨) | 履约保证金 (万元) | 最小供货数量(吨) | 最小降价单位(元) |
原煤-3 | *** | 18000 | 30 | 18000 | 1 |
注:拦标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五.合同履约执行期:截止到2024年2月8日24:00。
六.交易规则:竞价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报价时间早”的原则,实行低价中标。成交价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七.原料煤质量标准信息表:
煤 种 | 品 质 规 格 | |||||
水 份 (Mt,%) | 灰 分 (Ad,%) | 挥发分 (Vdaf,%) | 全 硫 (St,ar,%) | 发热量 Kcal/Kg(低位) | 粒度(mm) | |
原煤-3 | / | ≤8.5 | / | 【0.3- 0.6】 | ≥5650 | 0-50mm |
煤质奖罚计算: 1.原煤低位发热量以5650Kcal/kg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减1kcal/kg,价格增减(合同价格/565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合同价格/5650)元/吨。(“合同价格/565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原煤干基灰分以8.5%为基准,结算原煤干基灰分指标≤8.5%为合格,每低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05元/吨,结算灰分超过8.5%的,每超出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10元/吨。 3.原煤收到基硫分范围【0.3-0.6】,结算收到基硫分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 |
八.运输及交货方式:
供方负责组织运输,将原料煤运送到需方指定煤场(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镇内蒙古盛邦选煤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落地交货。
九.数量、质量确认及验收标准:
(一)数量确认
1. 如原料煤货源为煤矿直达货源,供方货物车辆经需方核对信息无误后方可进场,票据信息不对等一律严禁进场;
2. 计量:需方对供方货物进行称重,并与供方过磅计量单据(汽车过磅衡等)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需方出具过磅计量单(签字盖章)作为计量结算依据。
3. 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到两位小数。
4. 对计量有异议时,供需双方现场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请技术监督部门核实。
(二)质量确认
1. 以1000吨为批次采样单元,不足1000吨的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采样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以当日18点至次日18点为日结算单元,将当日所有批次采样单元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煤质结算指标并作为日结算依据。
3. 工作流程: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的采制化相关标准,以需方化验结果为准,货物进场后需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制化工作并将化验指标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化验指标后1个工作日内无反馈异议视为认可,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提出异议可申请复检,程序为先复检在需方化验室保存的备查样,化验结果没有争议可做为结算依据,如还有争议双方共同到需方煤炭堆场共同取样,双方共同取样后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国家颁发资质的第三方化验为最终结算依据(如煤炭科学总院煤化工研究分院样品检测中心等),检验费用由化验误差较大一方承担。
4. 若出现下列情况需方有权作如下处理:
(1) 供方必须保证来货为与需方对应的真实商品,若发现弄虚作假,人为掺矸石、包装、调包换包,一车中各处煤质相差过大,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且需方可根据情况随时对供方的整个运输流程进行监督;
(2) 供方货物中有人为掺水,造成水分过重者,视情况每车扣减5—10吨;
(3) 遇矸石、杂物等垃圾较多,不属于故意掺假者,责令供方驾驶员清除垃圾并除皮,严重者,可按比例作扣吨处理。
5. 供煤过程中出现问题供方需及时改正,需方指出问题供方不改者,需方有权通知供方停止供煤并整改问题,符合要求后,恢复供煤。
十.结算方式、地点及时间:
合同执行过程中进厂原料煤场地收货满足4500吨后支付80%的进度款。合同执行完毕后,需方依照化验报告及合同约定出具最终结算单,供方按照最终结算单全额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13%),需方支付全部煤款。
十一.违约责任及约定事项:
1.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需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
2. 在供货数量、质量上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次充好或掺拌劣质煤炭,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单位弄虚作假,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合同,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3. 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调运计划按时供煤,如有提前送煤的,需方有权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4. 供方供煤质量要求不合格,需方可停止进煤,供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需方煤质量要求,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 中标后,供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低于合同中标量的 90%(含),按(中标量×90%-完成量)×中标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6. 因需方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履约保证金不进行扣除,需方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7. 煤质调价、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以合同规定内容为准。如有异议,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履约保证金:请各参与交易的供应商在交易前半小时以本单位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向我公司指定账户缴纳固定保证金金额,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全称: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6040869 1902 459043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海市人民路支行
行 号:102193008698
注:准备参与竞价的交易商请于交易开始前支付保证金并在网上操作支付。缴纳保证金不确认网上点击支付无法通过,如已缴纳保证金请及时联系确认,联系人:赵贝,联系电话:15547379900。
9. 交易商对本次公开竞价采购还有疑问,请与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联系人:刘小康,联系电话:18547313998。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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