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呼铁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桥涵及限高架碰撞报警装置配件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所属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发布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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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采购单位 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呼铁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桥涵及限高架碰撞报警装置配件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内蒙古首元上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吉山时代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呼铁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ZTXYZB24-191 桥涵及限高架碰撞报警装置配件采购项目
招标结果公示
各投标人:
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呼铁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ZTXYZB24-191 桥涵及限高架碰撞报警装置配件采购项目招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确定的中标人等信息公示如下:
履约期:按合同约定。
标段四、五中标人:内蒙古首元上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标段七中标人:北京吉山时代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公示自2024年4月23日至4月25日止3天;在公示期间所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向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呼铁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监察部门提出,市电:13484712111。
异议受理程序:
异议实行实名制,应在规定时限内以异议函件的形式向招标方监察部门提出。
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异议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招标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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