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河砂销售专场交易公告(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4日)
【招标公告】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河砂销售专场交易公告(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4日):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 | 采购单位 | 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河砂销售专场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维护河砂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河砂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计划对河砂进行公开销售,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4年6月3日10:00 -10:30
如专场交易有流标量,将进行挂牌交易,具体时间以临时公告为准。
二、交易资格
2.1通过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初审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复审合格的采购企业均可参加。
2.2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专场的交易。
2.3交易前,承运方必须向国能互通缴纳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规则
1.采用一次报价交易。
2.成交规则: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高,其次报价时间早”的原则成交。
四、专场交易服务费
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成交额×1.5%;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服务费不予返还。
本次交易物品、拦标价及销售量
五、河砂数量、质量和验收方式
1.河砂数量:以场地地磅秤数据为准,并出具相关数量凭证及结算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2.河砂质量:在签订本合同前,交易商应对长河矿业出售的河道砂质量自行取样化验。如交易商未自行取样化验的,在交易商向长河矿业支付河道砂款时,即视为长河矿业出售的河道砂符合行业基本质量标准,后期因河道砂质量等问题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六、要求和规定
1.交(提货)方式:交易商自指定地点,即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风水梁镇母花沟村刘家圪楞社拉运河道砂,由交易商自行组织机械在长河矿业的监督管理下完成装载拉运作业并承担相关费用,装运过程应严格按照采砂方案执行。
2.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自装运过磅时起移转至交易商,河道砂毁损、灭失以及损耗等相关一切风险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3.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七、 保证金管理
1.交易商在交易前,需预先向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中交纳交易保证金10万元以资金到账为准。在专场交易开始前1小时停止收取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专场交易。
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支行
账户: 15050168664600000090
2.成交购买者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以现金电汇的方式向长河矿业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如交易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拉运完约定数量的河道砂以及在装运砂过程中无违反相关约定的,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退还给交易商。若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签订合同的按交易违约处理,交易保证金全额扣除。
3.交易商向长河矿业支付合同总价款后,长河矿业向交易商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八、 违约责任
1.如交易商未按期向长河矿业支付合同总价款和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长河矿业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长河矿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交易商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长河矿业支付违约金。
2.如交易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河道采砂标准化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达政发〔2023〕76号)和《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及长河矿业采区边界范围内的深度、宽度进行装运作业或未按照长河矿业要求对现场及时进行修复、善后的,对于保证金长河矿业有权不予退还,在长河矿业下达整改通知后3日内,交易商不予整改的,长河矿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于未拉运的河道砂款长河矿业不予退还,同时要求交易商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3.本约定的期限内,由于交易商原因不能拉运完毕已购买数量河道沙的,对于未拉运的河道砂款长河矿业不予退还,对于保证金长河矿业按照交易商已拉运河道砂数量和已购买河道砂数量的比例予以退还。此外交易商还应向长河矿业支付系统使用费30000元及管理费100000元。
4.以虚假手段获取资格成交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涉及违法,则交由交易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九、 安全责任
交易商运输车辆进入拉运区域至离开该区域之前,需遵循长河矿业场地的安全规程,交易商如有违反后果自负,其安全规程有:
1.运输车辆进入拉运区域不得超速行驶;
2.运输车辆按秩序排队装车,不得随意插队;
3.车与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
4.车辆司机严禁下车,如遇特殊情况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反光衣,与生产机械保持30米以上距离;
5.在装车过程中,车辆司机严禁进入施工安全距离内,同时严禁私自攀爬至车辆顶部或车厢内部。
6.交易商的生产机械在装运作业、修复善后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交易商自行承担。如长河矿业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的,长河矿业有权向交易商进行追偿。
十、 特别约定
1.交易商拉运河道砂所需的机械设备以及现场监控设备,称重设备,标识系统等设施设备由交易商配备、安装。现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长河矿业要求,否则长河矿业有权责令交易商停止装运作业。
2.交易商在整个装运砂作业中应接受长河矿业的监督与管理,装运砂必须严格按照长河矿业采区边界范围内的深度、宽度进行装运作业,在装运作业完成当日及时对现场的边坡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修复、善后的全部费用。
3.交易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与村民发生纠纷,由交易商自行与村民协商解决。
4.涉及到开采区域内村民补贴、征地补偿、土地租赁等支出由交易商承担。
十一、 不可抗力
1.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政策原因、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二、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 合同履约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2024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
2024年6月3日
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计划对河砂进行公开销售,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4年6月3日10:00 -10:30
如专场交易有流标量,将进行挂牌交易,具体时间以临时公告为准。
二、交易资格
2.1通过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初审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复审合格的采购企业均可参加。
2.2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专场的交易。
2.3交易前,承运方必须向国能互通缴纳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规则
1.采用一次报价交易。
2.成交规则: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高,其次报价时间早”的原则成交。
四、专场交易服务费
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成交额×1.5%;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服务费不予返还。
本次交易物品、拦标价及销售量
标段 | 交货地点 | 物品名称 | 委托价(元/吨) | 最小变价(元/吨) | 数量 (万吨) | 提报量 (万吨) |
长河矿业 | 达拉特旗风水梁镇母花沟村刘家圪楞社 | 河道砂 | 9 | 0.1 | 8 | 8 |
五、河砂数量、质量和验收方式
1.河砂数量:以场地地磅秤数据为准,并出具相关数量凭证及结算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2.河砂质量:在签订本合同前,交易商应对长河矿业出售的河道砂质量自行取样化验。如交易商未自行取样化验的,在交易商向长河矿业支付河道砂款时,即视为长河矿业出售的河道砂符合行业基本质量标准,后期因河道砂质量等问题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六、要求和规定
1.交(提货)方式:交易商自指定地点,即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风水梁镇母花沟村刘家圪楞社拉运河道砂,由交易商自行组织机械在长河矿业的监督管理下完成装载拉运作业并承担相关费用,装运过程应严格按照采砂方案执行。
2.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自装运过磅时起移转至交易商,河道砂毁损、灭失以及损耗等相关一切风险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3.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七、 保证金管理
1.交易商在交易前,需预先向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中交纳交易保证金10万元以资金到账为准。在专场交易开始前1小时停止收取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专场交易。
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支行
账户: 15050168664600000090
2.成交购买者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内蒙古长河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以现金电汇的方式向长河矿业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如交易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拉运完约定数量的河道砂以及在装运砂过程中无违反相关约定的,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退还给交易商。若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签订合同的按交易违约处理,交易保证金全额扣除。
3.交易商向长河矿业支付合同总价款后,长河矿业向交易商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八、 违约责任
1.如交易商未按期向长河矿业支付合同总价款和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长河矿业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长河矿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交易商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长河矿业支付违约金。
2.如交易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河道采砂标准化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达政发〔2023〕76号)和《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及长河矿业采区边界范围内的深度、宽度进行装运作业或未按照长河矿业要求对现场及时进行修复、善后的,对于保证金长河矿业有权不予退还,在长河矿业下达整改通知后3日内,交易商不予整改的,长河矿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于未拉运的河道砂款长河矿业不予退还,同时要求交易商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3.本约定的期限内,由于交易商原因不能拉运完毕已购买数量河道沙的,对于未拉运的河道砂款长河矿业不予退还,对于保证金长河矿业按照交易商已拉运河道砂数量和已购买河道砂数量的比例予以退还。此外交易商还应向长河矿业支付系统使用费30000元及管理费100000元。
4.以虚假手段获取资格成交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涉及违法,则交由交易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九、 安全责任
交易商运输车辆进入拉运区域至离开该区域之前,需遵循长河矿业场地的安全规程,交易商如有违反后果自负,其安全规程有:
1.运输车辆进入拉运区域不得超速行驶;
2.运输车辆按秩序排队装车,不得随意插队;
3.车与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
4.车辆司机严禁下车,如遇特殊情况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反光衣,与生产机械保持30米以上距离;
5.在装车过程中,车辆司机严禁进入施工安全距离内,同时严禁私自攀爬至车辆顶部或车厢内部。
6.交易商的生产机械在装运作业、修复善后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交易商自行承担。如长河矿业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的,长河矿业有权向交易商进行追偿。
十、 特别约定
1.交易商拉运河道砂所需的机械设备以及现场监控设备,称重设备,标识系统等设施设备由交易商配备、安装。现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长河矿业要求,否则长河矿业有权责令交易商停止装运作业。
2.交易商在整个装运砂作业中应接受长河矿业的监督与管理,装运砂必须严格按照长河矿业采区边界范围内的深度、宽度进行装运作业,在装运作业完成当日及时对现场的边坡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修复、善后的全部费用。
3.交易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与村民发生纠纷,由交易商自行与村民协商解决。
4.涉及到开采区域内村民补贴、征地补偿、土地租赁等支出由交易商承担。
十一、 不可抗力
1.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政策原因、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二、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 合同履约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2024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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