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地区 |
内蒙古 乌海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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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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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HNC20240628352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热电厂专场交易公告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所属乌海热电厂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4年6月28日14:00-15:00。
二、交易资格
(一)经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资审合格的具备煤炭销售资格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采购交易,其中煤炭经销企业需提供有煤炭资源依托的证明材料。
(二)参加交易的供应商必须为内蒙古当地注册企业。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再次供应商动态评价等级、最后摇签确定的顺序进行排列。
四、煤炭质量标准
采购计划
| 采购单位 | 煤种 | 低位发热量 (Kcal/kg) | 全水 (%) | 灰分(%) | 全硫 (%) | 粒度(mm) | 灰熔点(℃) |
| 乌海热电厂 | 煤泥 | 2600 | ≤13 | <40 | ≤1.6 | - | >1200 |
五、乌海热电厂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最高限价:
采购最高限价及采购量
|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最高限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运输方式 |
| 乌海热电厂 | 乌海热电厂煤场 | 煤泥 | *** | ≥1 | ≤1 | 1 | 汽 运 |
备注:1、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最高限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结算依据以电厂化验结果为准。
六、要求
(一)每日供煤量按电厂实际需求为准。
(二)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为10.9万元;交易商需在2024年6月28日11:00之前缴纳保证金。
乌海热电厂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海热电厂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6550010112968
电话:0473-6962048
(三)煤质质价考核、兑现率考核办法详见合同模板。
(四)保证金详见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五)在供供应商连续参与招标也可用等额的未支付煤款部分作为保证金。
(六)成交结果公布后,若交易商选择弃标,或者电煤供应宽松时期连续5天或供应紧张时期连续3天不按发电企业调运要求供应且未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数量×成交价格×5%,单笔最多30万元)。
(七)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低于90%(不含90%)的,从最终结算煤款金额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单合同最大30万元),若结算煤款金额不足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八)如出现线上议标的情况,供应商自议标发起后三日之内反馈相关结果,否则视为不接受议标。如接受议标,供应商需在招标网站完成供货确认函盖章上传,方能在合同期内开始履约。因供应商确认滞后导致合同实际履约期缩短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九)本标段在招标网站完成评标确认即视为合同已订立,对买卖双方形成法律约束,可在合同执行期内开始执行履约。
(十)由电厂收取保证金,并由电厂负责管理。
(十一)保证金在中标或议标成功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按照《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无息退还保证金。
(十二)合同执行期10天以下,需方日调运计划量如大于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供方累计3次未达到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的90%,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需方终止合同,并扣除供方全部履约保证金,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需方日调运计划量如小于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不计入考核次数。
合同执行期10天及以上,需方日调运计划量如大于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供方累计5次未达到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的90%,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需方终止合同,并扣除供方全部履约保证金,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需方日调运计划量如小于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不计入考核次数。
如果确因非供方原因造成不按需方计划调运,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供方所有承运车辆,必须装有货箱可视功能GPS或可视北斗定位设备,并将此设备接入北方公司燃料自动监管平台,禁止未加装车辆拉运。需方对运输路线设置电子围栏,出现异常情况查明原因,需方有权对异常车辆进行扣罚处置。供方成交后1个自然日内提供煤源点向需方备案,煤源点如有变更,供方须在拉运前1个自然日对变更煤源点向需方备案。
七、其它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取消中标资格,报价作废。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八、合同履约执行期:
2024年7月1日00:00起执行,至2024年7月25日24:00止。
九、供应商在参与招标、保证金缴纳及竞标、竞价等事宜存有疑义,可及时联系北方公司燃料管理部咨询 (业务咨询:全永军13947328348,监督:焦宇德18847132132),如所参与的电厂有未按公告内容执行的违纪行为,可向该电厂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举报电话: 固话0473-696
***0手机13847324962。
十、本公告解释权归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管理部。
监督电话:0471-6228433;
监督电子邮箱:
内网jubao_ranliao@kjl.nupc.com.cn;
外网jubao_ranliao@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