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新朔铁路综合公司2024年度采暖用煤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内蒙古赤峰市 发布日期: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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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赤峰市 采购单位 新朔铁路综合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新朔铁路综合公司2024年度采暖用煤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陕西立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新朔铁路综合公司2024年度采暖用煤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新朔铁路综合公司2024年度采暖用煤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308157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308157001
载明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中标候选人 第中标候选人
名称 陕西立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鼎达鑫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256.800000 286.800000
质量(如有)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交货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业绩 1、煤炭买卖合同、赤峰市救助站、2019年10月12日
2、购煤合同、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2019年10月8日
3、购煤合同、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2019年10月10日
4、燃煤采购合同、赤峰市红山区南山公墓管理处、2019年10月08日
5、杭锦旗教体系统2019年冬季分散取暖的各学校幼儿园煤炭采购合同、杭锦旗教体系统2019年冬季分散取暖的各学校幼儿园煤炭采购合同、2019年10月19日
6、煤炭买卖合同、赤峰市红山区粪便无害化处理中心、2019年10月10日
7、取暖用煤政府采购合同、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2019年11月20日
8、长清某部冬季供暖用煤购合同、中国人民解放军72221部队、2022年10月28日
9、赤峰市救助站煤合同煤合同、赤峰市救助站、2020年1月20日
10、敬老院取暖用煤采购合同、红山区民政局、2020年10月14日
11、购煤合同、赤峰初红山区南山公墓管理处心、2020年12月24日
12、煤炭合同、赤峰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10月09日
13、煤炭买卖合同、赤峰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3日
14、赤峰市红山区南山公墓管理处购煤合同、赤峰市红山区南山公墓管理处、2021年12月16日
15、燃煤采购合同书、赤峰柴胡栏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0日
16、购煤合同、赤峰市红山区南山公墓管理处、2021年12月16日
17、购煤合同、赤峰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12月09日
18、煤炭合同、赤峰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2022年10月08日
19、北大荒薯业(阿鲁科尔沁旗)有限公司
煤炭采购合同、北大荒薯业(阿鲁科尔沁旗)有限公司、2014年7月19日
1、新朔铁路综合服务分公司2023年度采暖用煤、国能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公司、2023.9.22
2、煤炭采购合同、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客运段、2023.10.13
3、煤炭采购合同、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客运段、2022.10.11
4、煤炭买卖合同、内蒙古珠恩嘎达布其口岸商贸运输有限公司、2022.1.17
5、新上线、响大线生产生活用煤、内蒙古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1.10
6、新上线、响大线生产生活用煤、内蒙古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12.29
7、煤炭采购合同、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客运段、2021.10.8

包号 包名称 中标候选人
CEZB240308157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张建伟    电话:04713261840
    邮箱:11550142@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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