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S150700073300995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专用本】
(施工监理第一/二/三/四/五/六标段)
二〇二四年九月·呼伦贝尔市
目 录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22第一章 招标公告4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4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1313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313附件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414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1515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0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848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4848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6060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8282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9292第六章 图纸9999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10110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103103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03103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3103三、承诺函103103四、投标保证金103103五、资格审查资料103103六、技术建议书103103七、其他材料103103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117117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由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和招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自编的《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补充和细化,招标人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参考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中未尽事宜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为准。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是供所有招标文件通用的标准化条款和规范;针对本项目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所作的补充和具体化,分别编列在《项目专用本》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凡《项目专用本》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对同一条款的规定和要求或数据有不一致之处,以《项目专用本》规定为准;《项目专用本》未列入的,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结合阅读,并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和《项目专用本》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而被否绝。
五、《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20年版)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注: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近5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近3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身份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二代身份证(包括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公告”栏目。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代建单位):呼伦贝尔市交投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伊敏大街(邮电小区后院)公路局综合楼 联 系 人:*** 电 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内蒙古长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办富强2号 联系人:*** 电 话:***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呼伦贝尔市境内 |
1.1.6 | 标段建设规模 | 本项目共划分为6个施工监理标段: 施工监理第一标段: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境内 , 起于G331线K4311+372 处(奇乾村),止于G331线K4344+037处(激流河大桥),实施里程32.665公里。以上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施工监理第二标段:G301线K1073+340-K1085+000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境内,路线起于K1073+340处,止于K1085+000处,实施里程11.66公里。以上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施工监理第三标段:G111线K1405+964-K1487+855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境内,路线起于K1405+964处(新林北),止于 K1487+855 处(扎兰屯市南),实施里程81.891公里。本标段起止桩号为K1405+964-K1446+000,里程合计40.036公里,对此范围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施工监理第四标段:G111线K1405+964-K1487+855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境内,路线起于K1405+964处(新林北),止于 K1487+855 处(扎兰屯市南),实施里程81.891公里。本标段起止桩号为K1446+000-K1487+855,里程合计41.855公里,对此范围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施工监理第五标段:G111线K1487+855-K1512+789 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扎兰屯市境内,起于G111线K1487+855处,止于G111线K1512+789处,实施里程24.934公里。以上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施工监理第六标段:G332线K1508+415-K1528+050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境内,起于G332线K1508+415 处(阿木古郎镇),止于G332线K1528+050处(额布都格口岸),实施里程19.635公里。S204线K259+406-K261+958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根河市境内,路线起于K259+406处,止于 K261+958 处,实施里程2.552公里。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段落位于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境内,现有公路为二级公路。在边坡整体稳定条件下设置边坡主动防护网、工字钢格栅网、安全警示、边坡监测,累计处置长度为220米。以上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
1.1.7 |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施工计划工期:426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1月1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5年12月31日 缺陷责任期12个月。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进场后料场等相关手续的办理造成实际开工日期的调整及给自身带来的影响。实际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之日起算。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上级补助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R招标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监理服务期:26个月 其中: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14个月 缺陷责任期12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优良。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1 业绩要求:见附录2 信誉要求:见附录3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见附录4 其他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 |
1.9.1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也可将踏勘现场报告放入投标文件中。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形式: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① 带有编号的变更公告或补遗书(如果有); 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将以编号的变更公告或补遗书形式发布给投标人,请各投标人自行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cn)下载。变更公告或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天前 |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公布,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或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或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 |
3.2.1 | 増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R总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R有,施工监理第一标段:386297元 施工监理第二标段:380829元 施工监理第三标段:489530元 施工监理第四标段:462262元 施工监理第五标段:491023元 施工监理第六标段:400454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人多填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招标人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填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银行电汇或电子保函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开户银行:详见招标公告 账 号:详见招标公告 其他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 将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招标人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禁止投标人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可简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选择缴纳保证金或开具电子保函。电子保函的开具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 自2020年12月31日,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http://www.hlbeggzyjy.org.cn/TPBidder)全程在线开具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电子保函系统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做好相应操作,未在开标前递交的电子保函或开标系统未显示已出函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不要求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1、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提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中查询的网页截图;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无,本项目对业绩不做任何要求。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 (4)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注: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5)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下载中心”中发布的视频资料。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 开标时无需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前3名中标候选人须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三副(必须与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文档投标内容一致),纸质版投标文件为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 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招标人不予受理。 其他要求:/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本项目采用电子标。 前3名中标候选人须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需采用固定胶装,可分册装订,分册装订时应在封皮标明(第*册/共*册) |
4.1.2 | 封套上写明 | 不适用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 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注:在开标时间前,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上开标页面,按照操作视频完成开标程序。 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全程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 开标时间: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在开标大厅通知各投标人解密第二信封,投标人应保证其在开标过程中密切注意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投标单位如未按时解密第二信封投标文件,后果自负)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5.2.1细化为: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4)解密第一信封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时间为各标段开标后30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解密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6)打印开标一览表; (7)开标结束。 备注: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操作手册及系统提示完成开标前签到。 2、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应首先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审查确认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自行在开标系统内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共同解密合格投标人的加密投标文件,系统自动提取投标人上传并解密后的投标文件。 3、开标顺序:按标段的顺序。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 5.2.3细化为: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第二信封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为各标段开标后30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解密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5)电子唱标; (6)现场计算评标基准价; (7)打印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备注:1、招标人将以电话通知或开标系统内信息通知的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第二信封会议的开始时间(投标人应及时登录开标系统查看系统内的通知,同时保证投标信息内填写的联系电话畅通,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第二信封的不见面开标会议,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准时按照招标人通知的第二信封开标时间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第二信封开标。 2、投标人自行在开标系统内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解密合格投标人的加密投标文件。系统自动提取投标人上传并解密后的投标文件,系统采取语音自动唱标。语音自动唱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招标的代理机构用数字证书在系统内确认开标结果。 3、开标顺序:按标段的顺序。 |
5.2.5 | 开标时宣布 否决其投标 | 补充: (1)未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不合格; (3)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4)投标文件解密失败。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5人以上单数。(含招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相关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zwgk/xmztb/zbgg/)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资格;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8.5.1条投诉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或投诉内容中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交易系统内数据电文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交易系统内数据电文形式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 期限 | 公告媒介: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zwgk/xmztb/zbgg/)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签约合同价 £不要求 |
8.5.1 | 监督部门 | 单位: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北路62号 电话:0470-8225903 邮政编码:021008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R是,具体要求: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后 (http://www.hlbeggzyjy.org.cn:8083/TPBidder)登入投标人系统。相关办理程序和要求请投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cn)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和下载中心查询。投标人在系统内填写投标信息并提交后再在投标人系统内领取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重要通知栏目查询和查看文件”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4.4 | 细化: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行为(以本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书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3.5.1 | 补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已经取消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3.5.3 | 细化: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提供的承诺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的书面承诺书的彩色扫描件(承诺书格式自拟,但应加盖单位公章)。 |
3.5.4 | 细化: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 如总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书的彩色扫描件。(承诺书放入投标文件“七 其他资料”部分,格式自拟,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3.5.8 |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 |
8.5.1 |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5)相关请求及主张; (6)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
10.2 | 补充: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
10.3 | 投标人所提供的单位和主要人员各种证书、证件和其他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则招标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将该投标人的行为记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10.4 | 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后,应严格遵守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现场的人员、设备的承诺,不得任意更换或减少。如有更换须提前两个月报发包人书面审批,任何更换应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发包人的审批不免除中标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
10.5 | 监理人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及自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监理人自行办理,保险费由监理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由于监理人未按本款规定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
10.6 |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必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
10.7 | 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不得挪为它用。 |
10.8 |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根据其提交的技术建议书及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编写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提交给发包人,该细则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将作为中标人提供监理服务的依据,并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10.9 | 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2、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在指定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或加盖名章(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姓名的位置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
10.10 |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计量支付。 |
10.11 | 投标人应自行在开标时间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填写、提交投标信息。投标人提交投标信息后平台系统内无法更改。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按照操作手册及系统提示完成开标前签到,并等待开标时间截止参与观看不见面开标程序。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系统内保证金查询失败的投标人将被退回其投标文件(系统内保证金查询失败的,投标人自行承担文件被退回的风险及后果)。在查看投标人签到状态、文件递交状态、保证金缴纳状态等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插入 CA 锁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开标流程展示区的投标文件显示绿色已开锁状态,即代表投标人已解密完成。在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成功或解密时间截止后观看招标人批量解密。招标代理开始唱标流程后,投标人可查看开标结果并收听电声唱标,开标结束后,投标人点击“开标记录表”按钮,可查看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对于开标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有疑问时,可随时发起开标异议文字提问,并等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复。 投标文件解密时长为:30分钟。 |
10.12 |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围标串标、转借资质行为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转借资质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并上报交易平台进行公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在项目中标后,发现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转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并且情况属实的,上报交易平台进行公示,中标无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0.13 | 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重要通知栏目查询和查看文件”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
10.14 | 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投标人应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监理企业。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 1.在《投标文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及附件中反映。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3.本项目对人员业绩不做任何要求。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图纸和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回复”菜单以书面形式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技术建议书;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监理服务费用。投标报价应涵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的要求填报监理服务费。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1,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注:本项目对业绩不做任何要求。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4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注:本项目对人员业绩不做任何要求。
3.5.5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规定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
(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注: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5)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生成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下载中心”中发布的视频资料。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4.2.2根据本章第4.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的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本条不适用)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在开标时间前,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上开标页面,按照操作视频完成开标程序。
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全程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4)解密第一信封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时间为各标段开标后30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解密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6)开标结束。
5.2.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第二信封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为各标段开标后30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解密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5)电子唱标;
(6)现场计算评标基准价(如需)
(7)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开标补救措施
5.3.1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5.3.2项、第5.3.3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则采取补救措施。
5.3.2因“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终止电子开标,并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监理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监理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时,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将交易系统内提交的材料原件(全部)送达招标人。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标段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标段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安全目标: 。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的通知(第 号变更公告或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1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1.1.1.5目不适用。
第1.1.1.8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第1.1.3.1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1.1.3.2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 转让和分包
本款细化为: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 知识产权
本款补充第1.10.4项: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本条补充第1.13款:
1.13 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委托人义务
本条补充第2.7款至第2.11款: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2.11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代理费由招标人(代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拨付。
3. 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第3.3.2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 联合体
第4.3.3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第4.3.4项: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第4.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4.5.1项、第4.5.2项细化为: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4.9款: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第5.1.3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2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第5.4.3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第6.1.1项细化为: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6.4款:
6.4 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第7.1.2项、第7.1.3项细化为:
7.1.2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 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款补充第7.1.4项: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7.3款: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第8.1.1项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第9.1.1项细化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9.2 预付款
本款细化为: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9.3 中期支付
本款细化为: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
本条补充第9.5款、第9.6款: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 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1.1.4 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11.4款、第11.5款: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代建人):呼伦贝尔市交投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呼伦贝尔市境内 ;
起迄桩号:详见项目招标图纸;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施工1个标段 ;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监理6个标段 ;
工程概况:1.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境内 , 起于G331线K4311+372 处(奇乾村),止于G331线K4344+037处(激流河大桥),实施里程32.665公里。
2.G332线K1508+415-K1528+050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境内,起于G332线K1508+415 处(阿木古郎镇),止于G332线K1528+050处(额布都格口岸),实施里程19.635公里。
3.G301线K1073+340-K1085+000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境内,路线起于1073+340处,止于K1085+000处,实施里程11.66公里。
4.G111线K1405+964-K1487+855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境内,路线起于K1405+964处(新林北),止于 K1487+855 处(扎兰屯市南),实施里程81.891公里。
5.S204线K259+406-K261+958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根河市境内,路线起于K259+406处,止于 K261+958 处,实施里程2.552公里。
6.G111线K1487+855-K1512+789 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扎兰屯市境内,起于G111线K1487+855处,止于G111线K1512+789处,实施里程24.934公里。
7.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段落位于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境内,现有公路为二级公路。在边坡整体稳定条件下设置边坡主动防护网、工字钢格栅网、安全警示、边坡监测,累计处置长度为220米。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将不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不适用,提供数量:不适用,其他要求:无。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3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
5.1.4 工作范围包括:在本款后增加: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
5.3 监理内容
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及业主下发的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监理人可以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或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本项目的监理为一级监理,即在工地现场设立总监办。总监办负责所辖施工标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及施工安全、环保监理。总监办建立工地试验室,负责所管辖施工标段的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监理人应根据本项目工程内容合理配置试验检测设备,其规模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要求组建。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免费配合发包人对所监理的施工标段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或其他咨询服务。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照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进场时间:收到发包人的进驻通知后7天内。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及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发生非监理工作原因导致延长工期在二个月以内,监理服务费将不予增加;延长工期在二个月以上时,经双方协商,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员服务费用报价表》平均人月费用给予增加相应的延期监理服务费。延长工期跨年度时,计算延期增加监理服务费用时发包人将考虑冬休期的影响。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如发生非监理工作原因导致延长工期在二个月以内,监理服务费将不予增加;延长工期在二个月以上时,经双方协商,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员服务费用报价表》平均人月费用给予增加相应的延期监理服务费。延长工期跨年度时,计算延期增加监理服务费用时发包人将考虑冬休期的影响;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
(1)监理人员服务费=增加的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即人月单价21.75)
(2)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含燃料消耗等费用)、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按照因增加监理服务而导致实际增加的设施数量及监理单位在报价清单中填报的相应价格进行支付。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不适用 。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 总价 。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合同期间不进行调价 。
第 9.1.1 项补充以下条款:
根据以往气候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冬休期。
监理人进行的本项目旁站服务费用及按委托人要求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旁站服务费用均已已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由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的费用。
监理人员服务费包括人员工资、奖金、伙食费、保险费、差旅费、加班费和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因监理工作需要配置的辅助人员的增加的费用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为保证计量工作效率、竣工资料质量,实现委托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委托人、监理、承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监理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并采用经委托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工程计量、造价、试验软件以及其它项目管理软件等,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第 9.2 款细化为:
9.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9.3 中期支付
9.3.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按实际情况进行计量支付 。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 0 %。
11. 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第 11.1.1 项补充第(9)至(13):
(9)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10)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 工程质量低劣;
(11)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未能在 2 小时内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
(12)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本项目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13)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发包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无故离开工地现场,如确有需要,须提前向发包人请假并获批准,否则,离开工地现场按每天5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无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监理人承担。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每月内每人累计5日以上不在现场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天2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该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对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则每换一人按5%合同价格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上述人员,也保留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的权利;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质量大检查,或发包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属于监理人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5000~10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一问题按30000~50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人负有部分及以上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3000~10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属于监理人负有部分及以上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20000~50000元以上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并保留向监理人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未能及时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本项目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K)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
(l)监理人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证件或其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发包人有权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10%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时,发包人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m)监理人拒不接受发包人按合同条款作出的单价调整。
(n)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安排监理人员到场协助发包人工作。
如发生上述除(e)、(f)、(g)、(h)、(l)项之外的任一情况,发包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发包人可按1%至10%合同价格的标准从履约担保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条款的承诺提供监理工作条件,并且在监理人提出书面要求后14日内发包人未给予合理的答复或采取解决措施,则监理人有权自行处理,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给予补偿。发包人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书
合 同 协 议书
甲方: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发包单位)
呼伦贝尔市交投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建单位)
丙方: (中标单位)
为实施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 (项目名称),
已接受 (监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施工监理第 标段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施工监理第 标段内容: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________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________元。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 份、副本____份,合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代建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 (项目名称)的发包单位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发包人”)、代建单位呼伦贝尔市交投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代建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由发包人、代建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代建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中标后,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规定设置。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3、若招标文件中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不能满足施工监理需求,招标人可随时要求中标人增加主要监理人员,中标人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投标人应对此条款做出承诺,并将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但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七 其他资料”部分,若不放入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3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1、合同执行期间,在发包人需要时,监理人应随时免费提供能够满足业主工程管理人员试验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试验辅助工。
2、若本表最低要求不能满足施工需求,招标人可随时要求中标人增加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中标人必须无条件的服从。
3、进场试验仪器、设备要保证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满足现场实际需要。
4、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五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建设规模:1.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境内 , 起于G331线K4311+372 处(奇乾村),止于G331线K4344+037处(激流河大桥),实施里程32.665公里。
2.G332线K1508+415-K1528+050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境内,起于G332线K1508+415 处(阿木古郎镇),止于G332线K1528+050处(额布都格口岸),实施里程19.635公里。
3.G301线K1073+340-K1085+000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境内,路线起于1073+340处,止于K1085+000处,实施里程11.66公里。
4.G111线K1405+964-K1487+855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境内,路线起于K1405+964处(新林北),止于 K1487+855 处(扎兰屯市南),实施里程81.891公里。
5.S204线K259+406-K261+958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呼伦贝尔根河市境内,路线起于K259+406处,止于 K261+958 处,实施里程2.552公里。
6.G111线K1487+855-K1512+789 段公路养护工程:本项目位于扎兰屯市境内,起于G111线K1487+855处,止于G111线K1512+789处,实施里程24.934公里。
7.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段落位于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境内,现有公路为二级公路。在边坡整体稳定条件下设置边坡主动防护网、工字钢格栅网、安全警示、边坡监测,累计处置长度为220米。
项目地理位置:呼伦贝尔市境内;
项目的起讫地点: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
主要控制点: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
桥涵的结构形式:\;
2. 项目周边环境、文物情况: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
3. 水文、气候、气象及地质简况: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
4. 交通、电力、通信及其他条件等: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
(二)监理范围及内容
1.1.工程范围包括:路面、路基、以及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施工监理服务。
1.2.阶段范围包括: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
1.3.工作范围包括:在本款后增加: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3)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
1.4.包括监理范围及主要监理内容,与监理范围对应的施工标段划分及各标段主要工程数量表等。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三)监理依据
1.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2.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 监理合同。
4. 施工合同。
5.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 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四)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1. 监理人员
1.1.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1.2.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1.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1.4.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1.5.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1.6.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正副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2.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2.1.监理人应安排投标书附表所列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交通工具等按期进驻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且所有进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能随时投入使用,因设备、仪器出现故障不能使用时,监理人应马上予以更换,否则,发包人将代为购买或租赁,所发生的费用从监理人的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同时,发包人因本工程工作需要使用监理人的上述仪器设备或交通工具时,监理人应无条件免费为发包人提供。当监理人提供的现场试验、检测仪器等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发包人有权利要求其增加试验、检测仪器,以满足工程需要,监理人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否则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2.2. 总监办建立工地试验室,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试验室规模应不低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要求并满足工作需要。
2.3. 为保证竣工资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发包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监理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并采用经发包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项目管理软件。
2.4. 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免费使用监理人的试验室,监理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设备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五)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
(三)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 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 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
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公路排水设计技术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公路养护安全行业规程》、《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滑模施工技术规程》、《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材料》、《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土建工程》、《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等。若技术标准或规范有更新,按现行标准或规范执行。
三、成果文件要求
(一)成果文件的组成: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相关要求执行。
(二)成果文件的深度: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相关要求执行。
(三)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相关要求执行。
(四)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相关要求执行。
(五)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相关要求执行。
1. 纸质版的要求: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相关要求执行。
2. 电子版的要求: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相关要求执行。
3. 其他要求: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相关要求执行。
(六)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相关要求执行。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不适用)
1.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计算机、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且在签订合同前提供;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
5. 技术标准、规范:自行准备;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详见招标文件;
7. 其他资料:无;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不适用)
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不适用)
(一)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二)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三)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信条件
(四)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一)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二)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三)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四)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五)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六)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七)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将不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第六章 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包)编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承诺函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技术建议书
七、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变更公告或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 ,年龄: ,职称: ,监理工程师证书: 。
4.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监理服务期限: 。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主要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和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4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施工监理第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参加了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监理第 标段投标,我方在此承诺:在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向投标人纰露其保密信息,以及招标程中投标人已经或者将要知悉招标人的保密信息,为明确投标人的保密义务,保护招标人的工程项目秘密不受侵犯,承诺一下条款:
(1)投标人应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严格的保密,并且除为促进本招标项目的发展,或招标人允许的用途外,不得使用该保密信息。投标人自行约束并责成其每一位有可能得到保密信息的懂事、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严格保密;
(2)除非事先取得招标人同意,否则投标人不得复制、出版或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保密信息;
(3)如果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投标人披露保密信息,投标人应事先通知招标人,使招标人能够查验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
(4)本项目终止后投标人如需对外披露保密信息,事先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5)投标人应在本项目终止后10日内,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完成归还和销毁措施。具体包括:向招标人退还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出售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和投标文件及其电子版);如果乙方退还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为不可行,则该投标人应将其销毁,或者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将其删除或抹掉。以下统称“归还或销毁措施”。
(6)投标人如果违反其在本承诺书的义务,应赔偿招标人因上述违约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诉讼或仲裁费等费用支出。
(7)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本单位如违背上述承诺,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并承担以下后果:
(1)没收投标担保
(2)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3)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
投 标 人: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本标段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凭证如下。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需提供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 .2 项及满足“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
注:1.本表应填写总监理工程师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技术建议书
1. 工程概述:主要对拟投监理标段的工程总体概况进行简单描述。
2. 监理工作范围: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的要求和范围,对拟投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安排、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阐述。
3.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通过框图形式,明确拟投监理标段的组织机构设置。
4. 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投标人根据拟投监理标段的现场工作需要,对其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等情况做简要介绍。
5. 监理工作程序:结合监理工作的阶段划分,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环境保护、费用控制、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文件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流程的简要阐述。
6.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7.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考察,对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问题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方法。
8. 对本工程建议:为更好地完成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可根据以往的经验,对本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建议。
七、其它材料
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1、变更公告或补遗书(如有)
2、投标人认为与本标段投标的有关其他材料;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呼伦贝尔市2024年G331线K4311+372-K4344+037段等6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及呼伦贝尔市国道301线(绥芬河-满洲里)K1187+750-K1187+970崩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 ,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 本报价表中各表项目和数量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需要填写,除此之外,还应在每张报价表后附报价计算说明。如折旧费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种监理设施折旧寿命、折旧期、年折旧费等,使用、维修、管理费等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年各项费用情况、计算公式等。
2.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投标人以往监理工作经验填报。
3. 投标人必须配备施工监理所需的监理办公设施(含通信设施)、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监理办公设施(含通信设施)、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投标人以往监理工作经验配置。
4. 监理工程师的驻地设施及配备的设备,如交通、通信工具及燃料消耗、维护等均由投标人按规定列入投标报价中。
5.投标人在填报监理服务费用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监理人所提供的各级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车辆均应满足委托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
(2)除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9.1.1项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6.投标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7.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报价清单中所列的监理服务费用各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报价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8.在表2“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和表4“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后应附相应项目的单价分析表。
9.投标人在表2中填报的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生活伙食费、奖金及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在内。若监理人员因履行正常监理服务而加班,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加班费。
10.对于同一设施或物品,投标人不能重复填报监理服务费用,一经发现,委托人将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否则,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表1 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
表2 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
表3 监理工程师办公设施费报价表
表4 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
表5 监理试验设施费报价表
表6 监理工程师生活设施费报价表
表7 监理服务费用支付估算表
附件1 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
附件2 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
表1 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
注:
1. 本表应按附件1和附件2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进场时间及数量安排计算相应的费用。
2. 本表各项合计费用应与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相一致。
3. 本表将作为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支付监理费用的参考依据。
附件1 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
标段:
^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 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己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