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蘑菇气镇、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S1507000733010074001
标段(包)编号:S1507000733010074001003
S1507000733003662001
招标人:扎兰屯市农牧和科技局(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呼伦贝尔文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2
评标办法前附42
第四章 合同文本格式49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0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51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57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60
一、投标书(致函)6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5
三、授权委托书66
四、开标一览表67
五、投标保证金68
六、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授权)书69
七、承诺书70
八、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71
九、企业资格资料77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7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78
招标公告
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扎兰屯市农牧和科技局 联系人:*** 电 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呼伦贝尔文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 话:*** |
1.1.4 | 项目名称 | 扎兰屯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蘑菇气镇、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 |
1.1.5 | 建设地点 | 扎兰屯市蘑菇气镇、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新建旱作高标准农田4.87万亩,其中蘑菇气镇3.87万亩、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1万亩。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计划工期:303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2月0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上述计划工期及开、竣工日期均为暂定,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 | 12306.49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 | 中央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经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蘑菇气镇3.87万亩、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1万亩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
1.3.2 | 监理服务周期 | 工期总日历天数:303日历天。(同施工工期) 上述计划工期及开、竣工日期均为暂定,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核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以上资质为水利部最新资质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9号)。 2、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中应真实的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3、财务要求:近三年(指:2021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 4、业绩要求: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具有类似工程的监理经验和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等)。 5、信誉要求: (1)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被责令停业的; b、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c、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查封、扣押的; d.存在尚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且在投标时起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无在建承诺书)。需出具投标截止前3个月内有效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7、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如因未踏勘或对场地不熟悉导致影响项目监理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答疑文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 |
形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天之前向招标人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172.29万元 如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计划有调整(总投资额及取费标准比例),根据调整情况,双方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合同价款参照此次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同比例调整。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多填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招标人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填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公告要求自行选择缴纳保证金或开具电子保函。 1.选择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将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诚信信息库内投标人录入基本账户),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缴纳的保证金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2.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http://www.hlbeggzyjy.org.cn/TPBidder)全程在线开具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电子保函系统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做好相应操作,投标人应自行在开标前将保函原件电子版提交至投标人诚信库-投标所需材料-其他投标用证明材料中并提交系统自动见证通过后在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栏自动进行公示并可查询。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人开具的电子保函,未在开标前递交的电子保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截止日期:详见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注1: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编号。 说明: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注2: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在线开标的通知》(呼公资联办发〔2021〕1号)要求,自2021年5月8日起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不含公路工程)入场交易项目全面推行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系统前期准备、具体流程及操作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注3: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包括非采用网上招标)。 注4:电子保函中的担保招标项目名称、批准编号、项目编号等信息应与本次招标公告(文件)内容一致。 注5: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他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格审查须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注册证书; (5)企业财务及业绩资料(财务及业绩资料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指:2021年至2023年)(新成立的企业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财务状况自行提供)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电子锁内有法人签字的,可用电子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签字位置)。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制作生成并加密。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注:投标人需在开标时间前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参加开标会议。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4、查看投标人 5、投标文件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 8、唱标 9、开标结束 10、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注:(1)关于投标人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本项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且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间。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投标文件,如因超时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而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收听开标流程及唱标的系统前期准备(在不见面登录页面右侧按照提示下载播放器收看开标视频,如电脑无内置音频播放器需连接音频播放设备收听唱标),以免影响开标。 (4)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若投标人首次参加本地区(呼伦贝尔市)项目,需提前检查驱动程序及确保CA锁可以正常解密投标文件;已办理其他地区CA锁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CA锁互认工作(关于新办CA锁及CA锁互认详情咨询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若在开标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投标人则需在投标文件解密的30分钟内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5人及招标人委派2人。 |
6.1.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发布公告。 公示期限: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评分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注: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7.6.1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具体要求: 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后登入投标人系统。相关办理程序和要求请各投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和下载中心查询。投标人在系统内填写投标信息并提交后再在投标人系统内领取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息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应对其注册诚信库并提交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投标人应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注册诚信库时上传投标人各项信息电子件(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并提交平台自动见证。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重要通知栏目查询和查看文件”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
10.1词语定义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类似工程的监理经验和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等) |
10.2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
10.3 | 招标代理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
10.4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 |
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节点提前30分钟自行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网上开标会议,具体要求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呼伦贝尔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v1.1。 其他地区CA证书是否能跟呼伦贝尔地区全面互通,请提前与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确认,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友好五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东区,联系电话:13847040459。否则因此原因导致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0.6合同的签订 |
| 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监理合同,即视为违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10.7特别说明 |
| 1.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 3.投标单位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
10.8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10.10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0.11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12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3.1 |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word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交易指南、下载中心、通知公告”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
10.13.2 | (1)押证: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把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处保管,并提供企业缴纳保险的相关证明或材料;中标后中标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有在建工程的,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投标人负责。 (2)人员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每日执行钉钉软件打卡制度,未进行打卡的每次支付违约金3万元, 合同履行期出现5次未打卡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因项目需要或其他原因确需离场的需向招标人报备并说明理由,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离场。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 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 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2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54号)要求,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凡进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交通、水利等工程可参考执行。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 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 “ 三证合 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 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 验检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其内容应与非加密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 需重复签字盖章。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 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 “修改” 字样。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5.1.1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半小时入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 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 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内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投标保证金和开标结果。招标(采购)人开标代表、抽取专家代理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 构工作人员必须为其注册诚信库内注册人员,开标系统电子验证身份证信息。身份电子核验不一 致而导致无法进行开评标的,招标(采购)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无法识别)参加开评标活动。
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在线开 标的通知》(呼公资联办发〔2021〕1 号)要求, 自 2021 年 5 月 8 日起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不含公路工程)入场交易项目全面推行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系统前期准备、具体流程及操作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4、查看投标人
5、投标文件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
8、唱标
9、开标结束
10、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 中标人名称)于 (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关于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 施工进度控制手段是否细致详尽(5分) | 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施工进度控制措施、方法。 一般得 0-1 分;较好得 2-3分;细致详尽的得 4-5 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检测仪器和工具(现场技术装备)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5分) | 根据所提供的工程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完整性,只有 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得 0-1 分;有常规检测仪器 和工具且有全站仪的得 2-3 分;有常规检测仪器和 工具且有 GPS 定位仪、全站仪和照相机的得 4-5分。(保留两位小数) |
投资控制方法是否合理、可行(5 分) | 监理所采取的投资控制措施、方法的合理性。 一般的得 0-1 分;较好得 2-3 分;细致详尽的得 4-5分。 (保留两位小数) |
对工程施工的难 点、要点和关键 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5分) |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 一般得 0-1分;较好得 2-3分;细致详尽的得4-5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2.2.4 (2)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35分) | 偏差率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满分35分,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35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0.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1%扣0.5分(不足 1% 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5分。(注: 四舍五入, 保留 2 位小数)。 |
2.2.4 (3)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2 分) | 类似项目业绩(9 分) | 投标单位近三年(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 注: 1、业绩必须具备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三项缺一不可); 2、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所提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 4、监理经验和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等)。 |
财务状况(3 分) | 近三年(2021 年1月1日至 2023 年12月31日)(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最高得 3 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 1 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3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1分;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 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 以投标报价低 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否决条件
否决条件
A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否决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A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A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7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A1.8……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的投标文件说明否决情况的,应增加“否决情况说明表”格式,否决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招标人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扎兰屯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蘑菇气镇、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
工程地点:扎兰屯市蘑菇气镇、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
招标内容:蘑菇气镇3.87万亩、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1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 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概况:详见公告
2、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将负责按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监理,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安全等行政管理,处理与施工合同有关的一切事故,为工程按时、高质量完成提供优质服务。
3、监理的期限
监理服务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于工程项目的保修期结束止。非监理服务原因造成的延期,业主按附加服务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报酬。
4、正常服务
(1)准备监理所需的准则、核对单、表格和证书等。
(2)建立监理程序和行政管理系统。
(3)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4)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5)实施监理,确保监理组织能有效地顺利地进行监理,包括:
①批准承包商委派的管理、骨干人员、施工计划与材料
②合理安排出图,及时颁发施工图纸;
③审查批准承包商的工程图纸;
④严格检查放线与施工测量;
⑤质量控制与材料和工程试验;
⑥工程进度的控制与评估;
⑦执行现场材料与工程量的计算编制有关记录与报表。
⑧签发变更命令、评估变更,确定未标价工程的费率,指派计日
工或决定要求的替代;
⑨准备并颁发付款证书,签证工程的完成;
⑩根据操作工艺与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工程施工情况:
•检查工程进度;
•核对承包商的账目、发票、索赔及其他呈报;
•保存付款记录:
•监督与承包商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
•安排与承包商的每周会议,以审查图纸、工程进度和其他有关事物,保存经有关方签字的会议记录;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发票索赔和其他报告并做出答复;
•在账目、索赔、问题、争议与分歧等方面协助业主处理或在需要时做出决定,假若需要仲裁,协助业主为任何法律行动制备支持文件;
•保存与合同计划不符或更改的记录,提供一套已标明修改处的主图作为竣工图纸的基础;
•督促审查承包商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三条 押证: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把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处保管,并提供企业缴纳保险的相关证明或材料;中标后中标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有在建工程的,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投标人负责。
人员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每日执行钉钉软件打卡制度,如五次及以上无故未按时打卡签到,按照转包挂靠行为处理。我局将根据《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按《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5倍计算。
第十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 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十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二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十八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扎兰屯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蘑菇气镇、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书(致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开标一览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授权)书
七、承诺书
八、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
九、企业资格资料
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书(致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招标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 招标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上述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为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监理,负责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是 (姓名、技术资格、职业资格)_、参加监理工作总人数为 人,监理服务周期为 。
2、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对决标结果也没有解释义务。
3、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定监理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进入监理现场,开始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4、我方承认该投标书格式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5、本投标书自递交你方之日起 天内有效,在此有效期内,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如中标将成为监理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6、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保证:一旦发生投标须知第3.4.4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由我方承担,我方的保证金将没收。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致:(招标人)
我方按规定,采用银行转帐方式递交了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请贵方予以核实。
银行汇款回执出具的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任命(授权)持有 资质的 (姓名)为 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
特此任命(授权)。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七、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如中标,参与 工程的监理,我公司将派具有类似监理经验的 (填写项目总监名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并保证项目总监到位率在 %(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如违反此承诺,愿按合同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八、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
1.监理规范
1.1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监理工作范围
2.1监理工作范围包括工程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施工监理。
3.监理工作内容
3.1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均为中标人的义务。
3.2虽然按监理规范来规定,但与所监理项目工程的质量、造价、工期相关的工作内容也是中标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4.监理工作目标和监理服务期
4.1实现项目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和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监理合同所确认工程质量、造价、工期控制目标;
4.2监理实施计划时间:以甲乙双方签定的监理合同为准。
5.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代表
5.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
5.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兼职。
6.监理设施
6.1中标人应自备简单的常规监理设施。
7.监理规划(大纲)的编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和施工图纸要求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7.1监理工作概况;
7.2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
7.3控制工程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7.4监理工作计划;
7.5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7.6对工程监理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
7.7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
8.监理规划中应至少填列的表格
8.1监理人员汇总表,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简历表
8.2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
8.3其它表格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企业已完成类似工程监理合同一览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