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包头化工聚乙烯主催化剂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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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内蒙古 包头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包头化工聚乙烯主催化剂采购公开招标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包头化工聚乙烯主催化剂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包头化工聚乙烯主催化剂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313336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313336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白瑞先 电话:04713261825
邮箱:20015158@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包头化工聚乙烯主催化剂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313336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313336001
|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 名称 |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营口市向阳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1095.600000 | 1020.000000 |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本项目不适用 | 本项目不适用 |
| 业绩 | 1、聚乙烯催化剂采购合同、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6日 2、聚乙烯催化剂采购合同、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 3、聚乙烯主催化剂采购合同、陕西延长石油物资集团江苏有限公司、2022年9月9日 4、聚乙烯主催化剂采购合同、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17日 5、聚乙烯主催化剂采购合同、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1日 6、聚乙烯主催化剂采购合同、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10日 | 1、聚乙烯催化剂买卖合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2022年10月10日 2、聚乙烯催化剂采购协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2023年2月7日 3、聚乙烯催化剂采购协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2023年4月13日 4、聚乙烯催化剂买卖合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2021年12月1日 5、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聚乙烯主催化剂买卖合同、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22日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白瑞先 电话:04713261825
邮箱:20015158@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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