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煤焦油销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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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内蒙古 锡林郭勒盟 | 采购单位 | 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内蒙古地矿创新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煤焦油销售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煤焦油销售文件
| 标的 概况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煤焦油销售项目 |
| 项目编号 | DKCG-2025XS-0008 | |
| 交货地点、方式 | 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能源化工园区,销售方厂内交货,销售方装车,运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
| 服务期 | 合同签订时间一年期限 | |
| 底价 | 350元/吨为本次标的底价以煤焦油(元/吨单价)作为底价,买受人须以成交价对煤焦油收购,报价包括运输费、税费等一切费用。 | |
| 区域限制 |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 | |
| 计量方式 | 以销售方电子计量衡净重数量进行结算 | |
| 结算方式 | 销售方出具结算单,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以实际结算数量确定结算金额 | |
| 付款方式 | 买受人需在提货前向销售方预付货款,款到提货;销售方向买受人开具13%增值税发票 | |
| 销售方承诺 | 本销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销售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在销售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阳光采购管理系统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本次销售最终解释权归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 |
| 特别 告知 | 1、本次底价为吨单价,重量约为40吨,最终重量以实际检斤为准。 2、合同期内成交金额=煤焦油重量(吨)×煤焦油成交单价,合同期内回收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调整成交价。 3、此次销售标的为煤焦油,买受人须以成交价对煤焦油进行收购。 4、买受人需在接到销售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物资运走,无不可抗拒原因不得因上述物资 长期占地,影响销售方厂内消防安全环保工作和清洁文明生产,因煤焦油具有易燃等特性,现场只具备存储三天的产量,为确保生产正常进行,每个工作日都需及时将煤焦油外运处置。 5、废旧物资运输车辆出厂后,在运输过程中因苫盖不力等原因引起的废旧物资散落丢掉,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部门追责,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6、买受人对煤焦油进行装车、运输,所需的运输车辆、装卸运输人员及相关行政许可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买受人运输车辆必须是在相关环保部门备案的车辆。买受人在装运前应提前做好安全和防护措施,保证在装载、运输过程中不出现跑、冒、滴、漏、火等安全和环保事故以及人身伤亡事件。一旦发生,所有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销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买受人在装运煤焦油过程中,须听从销售方有关人员的指挥,不得装运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资,不得在销售方正常工作以外时间进行拉运。买受人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销售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销售方遭受损失,买受人负责赔偿。买受人在煤焦油装运完毕后,需按照销售方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所产生的的费用等其它处理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须按照销售方要求的顺序进行拉运,拉运时间与市场价格波动因素销售方不予考虑。 9、买受人开始装运标的后,所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保证办理煤焦油的装载、运输过程的一切手续及资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且具有时效,期间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10、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阳光采购管理系统仅就销售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买受人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11、在通过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阳光采购管理系统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任何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阳光采购管理系统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阳光采购管理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竞价 条件 | 支付方式 | 拉货前先将货款汇入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 |||
| 买受人资格条件 | 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需提供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扫描件; 3、意向受让方需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内包含煤焦油危废代码:HW11(451-003-11)。 4、企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5、与销售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 ||||
| 与销售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买受人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买受人须在对标的状况及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同时交纳保证金到系统内指定银行账户。意向买受人一旦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资格条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销售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成交单位,成交单位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资格条件中的资料扫描件(复印件的签字并或盖章)上传至系统内,成交单位需将审查资料; 3、竞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签订《煤焦油买卖合同》。成交单位须在收到平台发送的成交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的服务费(40吨×成交单价×1‰)的服务费支付到内蒙古地矿创新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信息以系统内为准),内蒙古地矿创新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服务费、《煤焦油买卖合同》以及装运安全协议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同时将买受人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服务费不因后续交接数量、重量变化而调整。 4、合同价款由买受人按照销售方要求直接交纳到销售方指定账户,销售方与买受人根据实际结算情况进行结算,结算要求如下: (1)转运要求及履约保证金处置情形: ①在合同期内,成交单位需自行按相关环保部门要求办理转运,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销售方可予以配合,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单位自理。 ②合同期内煤焦油拉运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成交单位要根据销售方要求及时安排车辆提货,将下发拉运通知单,通知买受人进行拉运,买受人需在接到销售方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焦油的拉运及现场清理工作,每逾期一天,应向销售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由销售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煤焦油的拉运及现场清理工作超过20个工作日,销售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的煤焦油销售方有权另行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销售方生产需要等原因造成的拉运延迟除外。 ③在合同期内成交单位无上述违约情形,成交单位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需自行到销售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销售方在1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至买受人账户。 | ||||
| 操作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阳光采购管理系统(https://www.nmgdkcx.com)本项目的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5年6月11日17:00至2025年6月17日09:00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竞价保证金:2万元,成交后与销售单位签署合同,缴纳服务费后,竞价保证金退回。 2、缴纳方式:保证金子账号(投标人我的项目-投标/响应-投标保证金管理-点击缴纳按钮,会弹出需要转账的子账户信息) 截止时间:同报名截止时间(竞价保证金到账时间以系统显示的到账时间为准); 3、保证金账户信息: 户 名:内蒙古地矿创新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账 号:以系统通知信息为准(账号为系统随机生成的子账号) 4、保证内容: 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买受人,销售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买受人报名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销售方原因,如意向买受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代理公司交纳的服务费后,销售方有权扣除意向买受人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销售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买受人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成交单位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履约保证金或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销售方完成标的交接、清运工作的; (4)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销售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6)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至内蒙古地矿创新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 5、处置方法: (1)系统在收到服务费、煤焦油买卖合同以及装运安全协议书扫描件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付款凭证,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买受人,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0 |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5年6月11日17:00至2025年6月17日1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 未报价规则 | 默认上一轮报价 | ||||
| 服务费 | 1‰ | ||||
| 附件下载 | 附件:煤焦油销售合同模板 | ||||
| 联系方式 | 销售单位: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地 址: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能源化工园区 | ||||
| 代理机构:内蒙古地矿创新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88号 联 系 人:*** 邮 箱:nmgdikuang@139.com 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电话:151483469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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