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XZGS-LQ-2025-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
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项目
二次招标
招标文件
《HW-1 标段专用本》
招标人: 巴 彦 淖 尔 市 云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招标代理: 内 蒙 古 轩 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项目二次招标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 第五章供货要求.............................................................................54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5
内蒙古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杭 锦 后 旗 、 五 原 县 、 磴 口 县 、 乌 拉 特 前 旗 、 乌 拉 特 中 旗 和 乌 拉 特 后 旗 电 动 汽 车 充 换 电 站 建 设 项 目 二 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 后旗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项 目,已分别由杭锦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2406-150826-04-01-850781 备案,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以 2409-150821-04-01-138446 备案,磴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2411-150822-0401-339189 备案,乌 拉特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2412-150823-04-01-366740 备案,乌拉特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2408-150824-04-01-375084 备案,乌拉特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2407-150825-04-01-700617 备案并批 准建设,业主为巴彦淖尔市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巴彦淖尔市云 通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内蒙古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 目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相应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电动汽车充 换电站建设项目二次招标
2、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 1 个标段,划分数据如下表:
| 标段号 | 招标范围 |
| HW-1 | 本项目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箱式变电站、充电设备的供应。详见清单及供货要求。 |
| 注:①建设过程中主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修改(如有)经主管单位和业主审批后,中标人需按照修 改后的方案执行。 |
3、项目总投资:约 3645 万元。
4、计划工期/交货期
HW-1 标段: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或招标人另行通知的时间内交货。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相关事宜
3.1、HW-1 标段:本次招标邀请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的设备制造商或制 造商授权代理经销商申请投标,且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供货经验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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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若为经销商,必须提供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产品须包括箱式变电站、充电设备。
(2)具有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 通知》(银发【2019】41 号文)的规定,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 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截止期以 投标截止月为准;若不足三年以成立年月开始计算)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 罪行为的承诺书为准),不得参加投标。
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 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围标、串标、转借资质、行贿等违法行为,经查实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否决其投标,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赔偿对招标人及建设项目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3.8、严禁中标人将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经查实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企业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3.9、本次招标投标人最多允许投一个标段,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投标人其投标均无效。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及相关事宜
4.1 领取时间:2025 年 07 月 16 日至 2025 年 07 月 25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8:30 至 12:00,下午 15:00 至 18:00;
4.2 领取网站: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获
取招标文件。
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进行注册,自行获取招标文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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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工程交易 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 0.0 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投标人现场踏勘和阅读招标文件后的问题按“投 标人须知”规定提出,招标人予以答复。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8 月 7 日上午 9 时 30 分,开标 地点为一张网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
本 项 目 开 标 采 用 线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方 式 , 开 标 地 点 为 一 张 网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地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投标人无需现场投标,投标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 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陆一张网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n.html)参加项目开标会议。因投标人未按 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须在指 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60 分钟。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
5.3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4 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人需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HW-1 标段金额为 25 万元,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jy.bynr.gov.cn)上发布。
七、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八、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巴彦淖尔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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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 0478-7997879
邮政编码:015000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巴彦淖尔市云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联系人:
***
电话:
***
邮编:015000
招标代理:内蒙古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 C 座写字楼 17A22 室
邮编:010040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0471-5314181
邮箱:nmgxzgcgs@163.com
网址:www.nmgxz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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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巴彦淖尔市云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联系人:*** 电话: *** 邮编:01500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内蒙古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 C 座写字楼 17A22 室 邮编:010040 联系人:*** 电话:*** 传真:0471-5314181 邮箱:nmgxzgcgs@163.com 网址:www.nmgxzgs.com |
| 1.1.4 | 项目名称 | 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 旗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项目二次招标 |
| 1.1.5 | 建设地点 | 巴彦淖尔市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相关设备采购、安装及售后服务等 |
| 1.3.2 | 交货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3 | 交货地点 | 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资质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的设备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理 经销商。若为经销商,必须提供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产品须包括箱式变电站、充电设备。 财务要求:无。 业绩要求:无。 信誉要求: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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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被执行人名单;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不良状况或不 良信用记录 | 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 投标人出具的 2022 年 1 月至今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为准;投标 人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限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承诺书);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 | 不适用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 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无 |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 技术支持资料 | 无 |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①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果有);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 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天前 |
|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上提出,并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 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涉及项目概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 式等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将向主管部门备案。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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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来源。 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澄清一经发出即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无需另行回复。所有投标人应 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同本附表第 2.2.2 项要求一致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 | 澄清一经发出即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无需另行回复。所有投标人应 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暂列金):HW-1 标段(单位元,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肆拾贰万捌仟伍佰贰拾伍元 小写:¥22,428,525 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标段限价或 每个工程项目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详见附件“每个 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中标人将设备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后,负责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等,并按地方安全、环保主管部 门要求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 充电桩设备安装工程包含在本标段内,由中标人负责安装,包括接 线,压线头等。 箱变设备安装工程包含在本标段内,由中标人负责安装,包括接线,接地等,并负责高压通电验收。 投标人的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并计入相应设备单价中。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0 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HW-1 标段金额为 25 万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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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行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一、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时 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 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1)保证金账号:投标企业需自行到交易中心平台会员端获取自己 专属的保证金账号。 (2)投标保证金的汇入方式: ①跨省、跨行的汇款请通过人民银行二代支付系统汇划。 ②同省、同行请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多级账户汇划。 ③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及有其他疑问的请与银行取得联系。 联系电话:0478-8700767、0478-8521197、0478-8521195、0478-8521196 注:附言请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号(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递交 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 承担。 投标保证金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并 按照要求缴纳,缴纳成功后请即时登录系统查询缴纳状态,若有疑 问请联系 0512-58188511 二、采用银行保函时 投标人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开具 金额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的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 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并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银 行保函原件无需提供,只需将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附于投标文 件的指定位置。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公示前将核实银行保函,若投标 人提供了虚假的银行保函,招标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发包 人将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上报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采用电子保函时 1.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系统,进 入投标保函管理界面,进行线上投保;2.支付保费后显示投保成功,用户可在投标保函管理页面查看到保函信息,视同已经购买投标保 证保险。开标时,投保情况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展示 为准;3.投保流程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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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载-用户手册栏目查看《操作手册》。 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不要求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 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 专家或招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 行为。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不适用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 | 5 年,即 2020 年 1 月 1 日~投标截止日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 仲裁情况的时间要 求 | 3 年,即 2022 年 1 月 1 日~投标截止日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B)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及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地方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电子法人章(要求法人签字处)和单 位电子公章。授权委托人签字如无电子章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 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0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 要求,请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版文件。 其他要求: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打印的非加密版投标文件)8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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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中标人应确保纸质版投标文件与和加密版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 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 不适用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5 年 8 月 7 日 9 时 30 分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新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电子平台规定执行。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 | 同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三名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 结果通知发出的形 式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通知按 7.6 条规定发出中标结 果公告,所有投标人可在网站上查看本项目中标情况,招标人不再 单独通知。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中标人自主选择保函或者现金、支票 等支付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5%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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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支行及以上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 30 天内或招标人另行 约定的时间提交,并在签订合同书之前。 □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投标人请按照交易平台操作手册相关说明进行电 子投标。 (1)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 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 (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3)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 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0512-58188511;CA 锁咨询电 话:0478-8926704、18548114093。 (4)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 作 手 册 ), 投 标 人 报 名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地 址 : |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 5 ) 开 标 地 点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系 统 , 地 址 : |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6)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60 分钟。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各投标人严 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 系招标代理公司或后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 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存在重大偏差、未 实质性相应招标文 件、不符合法定要 求等否决性情形 | 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1 项进行投标报价的属于重大偏差;未按照第二章第 3.6 款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属于未实质性相应招 标文件;投标人存在第二章第 1.4.2 等情形的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 |
| 10.3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 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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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 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4 | 重新招标及不再招 标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 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 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 标。 |
| 10.5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和“报价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 理解。 |
| 10.6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 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 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投标邀请书、投标人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 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 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 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8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内工建协﹝2022﹞34 号规定的费率计算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 10.9 | 原件 |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凡涉及资质、业绩、财务审计、信誉、获奖证书等方面的内容不要求原件,均以投标文件所附内容为评审 标准。投标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核实所提供 的相关材料与实际不符,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 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将在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继续追究其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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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每个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 旗县 |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
| 充电桩 | 箱变 | 小计,大写 | 小计,小写 |
| 乌拉特后旗 | ¥1,578,000 | ¥1,564,943 | 叁佰壹拾肆万贰仟玖佰 肆拾叁元 | ¥3,142,943 |
| 磴口县 | ¥1,791,448 | ¥1,329,899 | 叁佰壹拾贰万壹仟叁佰 肆拾柒元 | ¥3,121,347 |
| 杭锦后旗 | ¥466,458 | ¥475,488 | 玖拾肆万壹仟玖佰肆拾 陆元 | ¥941,946 |
| 五原县 | ¥3,957,593 | ¥2,288,783 | 陆佰贰拾肆万陆仟叁佰 柒拾陆元 | ¥6,246,376 |
| 乌拉特前旗 | ¥2,559,964 | ¥2,118,861 | 肆佰陆拾柒万捌仟捌佰 贰拾伍元 | ¥4,678,825 |
| 乌拉特中旗 | ¥2,442,465 | ¥1,854,623 | 肆佰贰拾玖万柒仟零捌 拾捌元 | ¥4,297,088 |
| 合计 | ¥12,795,928 | ¥9,632,597 | 贰仟贰佰肆拾贰万捌 仟伍佰贰拾伍元 | ¥22,428,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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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 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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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 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 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 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 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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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 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 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 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 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 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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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 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已标价 的报价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 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 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的报 价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 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 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 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 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 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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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 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 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 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1的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2。
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 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 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或)设备交付验收报告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 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 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
1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
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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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 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 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 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 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 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 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 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 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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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投标 文件进行公开开标,交易平台和监督部门将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程录音录 像。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密封情况检查:按照系统规定执行;
(5)开标顺序:按系统生成顺序
(6)(B)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B)监标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 在投标文件开标过程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所宣读的内容均为投标人制作文件时填写,请投标人自行核对其信息的准确性,招标人对此不负责任。
5.3.2 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所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加密版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 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 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 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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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 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 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 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4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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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 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 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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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标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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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投标限价: |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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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
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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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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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 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日历天。 供货期: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 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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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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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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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且加盖(电子)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 项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 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20 分 技术部分:30 分 投标报价:5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除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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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 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 点后 2 位)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 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 5 家时,则计算评 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 基准价 偏差率“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商务评分 标准 (20 分) | 投标设备的业绩(20 分) | 通过资格评审得 12 分; 在通过资格评审的基础上,每提供 1 项相关设备的 业绩得满分 8 分。(以合同协议书和(或)设备交付 验收报告为等准,相关设备指箱式变电站、充电设 备) |
| 2.2.4(2) | 技术评分 标准 (30 分) | 设备整体评价(10 分) | 根据投标人对对设备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的描述 比较得 6-10 分。 |
| 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 响应程度(10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比 较得 6-10 分。 |
| 技术服务、安装和质保 期服务能力的评价(5 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情况得 3-5 分。 |
| 售后服务(5 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特点,提出完整合理的售后服务 方案,并承诺售后服务人员 48 小时内响应并抵达服 务现场得 3-5 分。 |
| 2.2.4(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50 分) | 评分标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第三步计算,四舍五入保留 小数点后 2 位):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 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 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取值为 50 分;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取值为 0.1 分;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取值为 0.05 分。 评标价最低得分值为 45 分。 |
| 注: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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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 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 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 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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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 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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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
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
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
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
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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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 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 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 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 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 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 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 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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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
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
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
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
先书面通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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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 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 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 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 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 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 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 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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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 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 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 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
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
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
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
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
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
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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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 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 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 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 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 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 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 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 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 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 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 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 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 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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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 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 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 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 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 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 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 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 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 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 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 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 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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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 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 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 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 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 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 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 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 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 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 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 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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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 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 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 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 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
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 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 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 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 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 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 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 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 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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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 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 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 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 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 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 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 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 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 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 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 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 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 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 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 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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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 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 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 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 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 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 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 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 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 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 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 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 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 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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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小时内 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日内解 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 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 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 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 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 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 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 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 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 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 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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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 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 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 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 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 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 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 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 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 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 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 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 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 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 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 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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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
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
、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 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 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 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 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 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 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 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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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 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 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 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 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 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 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 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 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 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 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 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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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相同的条款号的补充、细化,当同一条款的规 定和要求或数据有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未规定的,仍按“通 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款
第 3.1.2 项细化为:签约合同价一般为固定价格,如买方采购需求发生变化,则按卖方中标单价 进行据实结算。
增加第 3.1.3 项:固定总价中的单价为送达交货地点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生产、装卸、运输、储存管理、配送、检验、安装调试、保险、进/出口许可、报关、清关、商检、样品、培训、售后技术服务、各种管理费、保险、利润和税金、不可预见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向有关 部门调阅、购买相关技术资料成果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买 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总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 进行调整。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 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试运行通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 核无误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设备验收通过后运营一年内支付 5%。
3.2.4 结清款
设备验收通过运营满两年,未发生质量问题,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 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14. 违约责任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如下:不适用。
17. 争议的解决
解决方式:向买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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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 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卖方(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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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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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供货要求
详见清单和图纸(另册)
注:
1、如制造商授权代理经销商投标须提供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
2、清单中所列技术参数仅作为招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其中所提到的品牌或 参数并不指向于某一特定产品,投标人应提供相当于或优于所列参数的产 品(未列明的产品相关要求详见报价清单)。
3、中标人将设备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后,负责安装、调试、试运行、技 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等,并按地方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完 成注册登记或备案。充电桩设备安装工程包含在本标段内,由中标人负责 安装,包括接线,压线头等。箱变设备安装工程包含在本标段内,由中标 人负责安装,包括接线,接地等,并负责高压通电验收。
投标人的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并计入相应设备单价中。
4、充电设备运营平台要求:满足充电桩监控管理运行,数据调取,充电数 据汇总即可,由投标人提供充电设备运营平台。
5、图纸中已有的箱变及充电设备尺寸参数,只是作为参考,满足工程需求 即可。
6、本次招标由中标人办理通电验收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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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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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第标段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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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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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第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交货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2 项和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他补充说明)。7.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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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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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第标段(标段工程名称)投标文件、现场远程确认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和处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需填写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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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 称)第标段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 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 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 7 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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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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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项报价表
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填写,并编制“充电桩+箱变”的汇总表(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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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网址 |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电话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 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近三年营业额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制 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 备注 |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 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 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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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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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设备名称 | |
| 规格和型号 | |
| 项目名称 | |
| 买方名称 |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情况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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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设备名称 | |
| 规格和型号 | |
| 项目名称 | |
| 买方名称 |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情况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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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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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致:(招标人)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
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区
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投
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设备名称)进行(项目名称)投
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签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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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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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技术支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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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技术服务、安装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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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资料
1、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2、“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查询结果网 页截图;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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