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A1504012025071502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赤峰市 发布日期:2025-07-19

【招标公告】A1504012025071502001001的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赤峰市 采购单位 宁城县教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 赤峰鑫泽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小城子镇高桥幼儿园等26所学校校舍消防整改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小城子镇高桥幼儿园等26所学校校舍消防整改项 目(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A1504012025071502001001 招 标 人:宁城县教育局 招标代理单位:赤峰鑫泽招标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4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7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51 第六章 图 纸 ..................................................... 17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7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01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小城子镇高桥幼儿园等 26 所学校校舍消防整改项目 (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A1504012025071502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小城子镇高桥幼儿园等 26 所学校校舍消防整改项目已由宁城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宁政纪字<2023>13 号”、“宁政纪字<2023>73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宁城县教育局, 建设资金为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 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小城子镇高桥幼儿园等 26 所学校校舍消防整改项目 2.2 标段名称:小城子镇高桥幼儿园等 26 所学校校舍消防整改项目(施工) 2.3 建设地点:宁城县高级中学总校、黑里河大营子小学附属幼儿园、黑里河大营子小学 等。 2.4 建设规模及内容:宁城县高级中学总校消防水池消防整改;黑里河大营子小学附属幼 儿园;黑里河大营子小学教学楼、宿舍楼消防整改;乌梁苏小学消防水池及泵房;天义镇铁 营子中心园综合楼;天义镇孤山子小学建设项目;小城子镇(王营子)高桥幼儿园;小城子镇 宁中小学教学楼、餐厅(蒙汉联合小学);大城子镇瓦中小学教学楼;大明镇八肯中小学;苏 木皋民族联合小学教学楼;大城子蒙中学生餐厅;八里罕镇热水幼儿园教学楼;直属机关第 三幼儿园;五间房小学综合教学楼;热水中心小学教学楼、生活楼;大明中学初中改造工程;大城子镇四龙实验小学教学楼;大城子镇梁东小学教学楼;大明中学初级校舍改造餐厅楼;忙农镇蒙古族小学教学楼;忙农镇总校蒙古族小学餐厅;大明中学教学用房建设项目;五化 镇初级中学宋三家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5 招标内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施工总承包。 2.6 项目计划投资额:***.00 元。 2.7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按合同约定)。 2.8 质量: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 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 任职,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2 信誉要求 ①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 ②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 须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附“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报告。) 3.3 本工程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3.1 联合体全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2 家,如为联合体投标,牵头方在联合体协议书中自 行约定。 3.3.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联合 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 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 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 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过程网上招投标)。 4.2 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 CA 证书。 4.3 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 18 时 00 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 期将无法下载。 4.4 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或修改 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 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需上传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及时办理 CA 锁导致无法正常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6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点击手册下载,下载投标人 使用手册。 5、资格审查 5.1 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 8 时 3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 标文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 放弃。 6.2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无须递交纸质投标文 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 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内 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index.html)上发布,其 他媒介转发无效。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城县教育局 地 址: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 联系人:*** 电 话:*** 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高架桥南侧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楼) 联系 人:孙浩滨 电 话:0476-4255076 监督人: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宁城县天义镇 联系人:刘汉义 电 话:0476-4272218 招标代理机构:赤峰鑫泽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楼 A 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优化营商环境热线电话“12345” 阳光采购、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存在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具有倾向性、排他性的言行或 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围标、串标等迹象的,各相关交易主体均应予以举报或投诉。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宁城县教育局 地址: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赤峰鑫泽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楼 A 座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cfxzzbyxgs@163.com
1.1.4项目名称小城子镇高桥幼儿园等 26 所学校校舍消防整改项目
1.1.4标段名称小城子镇高桥幼儿园等 26 所学校校舍消防整改项目(施工)
1.1.5建设地点宁城县高级中学总校、黑里河大营子小学附属幼儿园、黑里 河大营子小学等
1.2.1资金来源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施工总承包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9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按合同约定)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如为联合体投标,双方均应满足如下要求)(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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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4)信誉要求: ①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行 为承诺书(格式自拟)。 ②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 分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须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附“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报告。) (5)项目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 程专业注册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注册专 业需与资质专业对应),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 项目中任职,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 (6)其他要求: 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项目负责人 1 人(注册建造师证、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技术负责人 1 人(建筑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施 工员 1 人、质检员 1 人(施工员、质检员岗位证书若体现专 业类别则必须为建筑工程类专业)、安全员 1 人【岗位证书 及安全员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投标人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未发放安全员岗位证书,可只提供安全员 C 类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出以 下详细说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应提供 1 名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类);或者 1 名机械类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 类)和 1 名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C2 类)】。 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 年 1 月至今连续 3 个月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纳 信息。 注:社保缴纳信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认可: ①提供可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缴纳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将参保信息查询、社保缴费查询打印并加盖投标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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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并同时提供现场管理人员查询社保信息的用户名及 密码;②提供 2025 年 1 月至今连续 3 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 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 注:如投标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 许可证、企业资质、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证书等实行电子 证书的,可提供可通过二维码查询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 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注:其他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 (1)联合体全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2 家,如为联合体投标,牵头方在联合体协议书中自行约定。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 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 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 法律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 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0 日前,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 将提出的问题发出,以便招标人在澄清期内澄清。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 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 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 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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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 正文之外的附件)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日前,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 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要求招标 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 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 08 时 3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 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 时查看,否则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 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 时查看,否则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评标办法要求的业绩等的证明文件
3.3.1投标有效期90 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上银行或电子保函。投 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元) 递交方式: 1、采取电子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应与投标保 证金金额一致,以开标现场电子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未查询到的电子保函视为投标保证金递交无效。2、以纸质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形式 递交: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保 函,如为银行保函应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 行及以上银行开具;投标文件中装订纸质保函彩色扫 描件。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 函。注:【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 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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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 名称等)】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和(或)盖章要 求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 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 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工程量清单中造价人员无需签字盖 章。【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若无法进行电子签章,此处 机打委托人名字即可】。
3.7.5装订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要求制作(投标人自行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
5.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内蒙古自治区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 2/3。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三名候选人
7.3.1履约担保
7.3.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以下资格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或扫描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如为联合体投标,双方均应满足如下要求)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潜在投标 人或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 职承诺书》、 2、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行 为承诺书(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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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 分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须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附“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报告。) 4、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 1 人(注册建造师证、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 1 人(建筑工 程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员 1 人、质检员 1 人(施工员、质检员岗位证书若体现专业类别则必须为建筑工程类专业)、安全员 1 人【岗位证书及安全员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 投标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放安全员岗位证书,可 只提供安全员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本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做出以下详细说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员)应提供 1 名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类);或者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 类)和 1 名土建 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 类)】 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 年 1 月至今连续 3 个月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纳 信息。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同类工程的要求标准
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 指投标人已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有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违法行为记录、行政处罚及违反《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行为等。执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相 关文件。
10.1.3招标文件补充说明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 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电子标要求: 1、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项目招标相 关补遗书及通知,若未使用最新补遗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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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需提供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内蒙古自 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下载,如有答疑文件,则 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 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 3、本次招标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单位需递交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办理 CA 锁,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提交结果。 CA 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 4、投标人按照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电子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便于评标时评审。 5、投标单位应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及时上传最新的文件(尤其 是开户许可证入库的填写的账号是否一致)。 6、制作过程如有疑问及时查看软件中帮助文件。 三、中标候选人 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 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签订合同。 3、当项目负责人在在施项目中任职有争议时,根据提供的项 目竣工验收证明界定。 4、现场的环境协调工作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5、中标企业须在招标人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完税后支付工程 款。 6、投标企业中标后,参照地方政府要求及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及内建工(2018)738 号文件,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设立及保证金的存缴。 四、其它要求: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 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 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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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 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 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 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 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 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 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 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有需要,中标单位须按要求提交纸版投标文件。 3、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垫付,结算时,列入结算,统一拨 付。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00 元
10.3“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 用“暗标”评审方式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 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编制。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 交投标文件时,同时 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要求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 评标是,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6 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 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赤峰市不 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10.7 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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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 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 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 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 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宁城县教育局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 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 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 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 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 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工程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转包,中标单位进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和投标时承诺 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人证相符;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换项目班子人员。如出现拟派项目管理 机构人员不到位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中标单位负责赔偿建设单位相关经济损失。
13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其他: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且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4)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 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同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 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1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 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5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外的附件)等。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16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 清。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 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澄清,不 足 15 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 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 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进行修改,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招 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 修改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7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疑议)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 投标保证金直接转换为履约保证金或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 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18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和上传 4.1.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 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 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拒收情形,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将原封 退还投标人。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 19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 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完整的投标文件并 上传。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参加线上开标会议时,如果投标人无法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视为无效投标,将予 以拒绝。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设有招标控制限价的,公布招标控制限价; (6)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0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 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23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附件:质疑问卷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4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5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 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 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 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6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7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8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 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 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 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29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 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30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31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是否通过评
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审 日期:年 月 日 32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33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34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评审结果汇总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35 附表 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 号量化因素投标人名称及折算价格
1投标报价错漏项
2不平衡报价
3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 因素折算价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36 附表 A-7: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 号投标人名称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备注
合格不合格投标报 价是否低 于成本评标价排序 (评标 价由低 至高)
1
2
3
4
5
6
7
最终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及其排序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37 附表 D-l: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算术正确投 标价差额 (代数值)有关事项备注
A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38 附表 D-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合理投标价差额 (代数值)有关事项备注
B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 月 日 39 附表 D-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子目名称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修正后的 价 格差 额证明情况及修 正理由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C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 月 日 40 附表 D-4: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子目名称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修正后的 价 格差 额证明情况及修 正理由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D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 月 日 41 附表 D-5: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项格不入 目企业管理费利 润税金和规费
投标价格实际投标价格实际投标价格实际
比较栏
差 额E 值F 值G 值
分析计算
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 月 日 42 附表 D-6: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 号子目名称存在不平 衡的单价修正后的 平衡单价单价差值 (代数值)工程量差额有关疑问事 项备注
H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43 附表 D-7: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差值代号差额代数值修正理由及有关事项说明
评审后澄清后修正
1A
2B
3C
4D
5E
6F
7G
8H
合计Δ1:Δ2:
备注本表修正的计算应附详细分析计算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44 附表 D-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比较结果备注
1澄清后最终差额Δ2
2投标利润额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评审 结论□低于成本□不低于成本
评 审 意 见 概 要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年 月 日
4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 式 评 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 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 审标准 (如为 联合体 投标,双 方均应 满足)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 以上资质
信誉(1)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 罪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 (2)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须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 自拟,附“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报告。)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 专业注册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 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 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他要求1、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项目负责人 1 人(注册建造师证、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 1 人(建筑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员 1 人、质检员 1 人(施工员、质检员岗位证书若体 现专业类别则必须为建筑工程类专业)、安全员 1 人【岗 位证书及安全员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投标人所在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放安全员岗位证书,可只提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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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做出以下详细说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员)应提供 1 名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类);或者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 类)和 1 名土 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 类)】。 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 年 1 月至今连续 3 个月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 纳信息。
联合体投标(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且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规定。
2.1.3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 明的招标控制价。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25 分 项目管理机构:5 分 投标报价:55 分 其它评审因素(指投标人资信业绩)15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 A 为招标控制价,B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②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 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③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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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④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低 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依次类推。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其投标的投标人。视为无效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 不合理的投标报价的则不参与 B 及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 (1)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 暗 标) 25 分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详实、叙述清楚、无明显错 漏(施工组织设计无明显错漏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 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 评审,最高可加至 3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0~3 分
2、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合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 施工具有针对性方案,措施得力、经济、安全、可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 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3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0~3 分
3、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有完整的质量保证措施,先 进可行,有针对本工程的通病治理措施。 (施工组织 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根据 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3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0~3 分
4、安全文明措施。针对项目实际具有完整的措施和应 急救援预案, 措施齐全,预案可行。 (施工组织设计 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 础分 2.5 分;评委根据内 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3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0~3 分
5、环境保护措施。安全得力,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 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5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 整性在基础 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3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0~3 分
6、冬季、雨季施工方案措施得当。(施工组织设计部 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5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 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 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 可加至 3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0~3 分
7、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有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且 科学、合理,对进度影响因素考虑全面,且有充分保 障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 分 2.5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 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3 分。本项内容没 有得 0 分。)0~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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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满足工程需要(施工组 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1.5 分。评委根 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 审,最高可加至 2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0~2 分
9、成品保护、工程保修制度健全 (施工组织设计部分 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1.5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 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 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 加至 2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0~2 分
2.2.4 (2)项 目 管 理机构 5 分项目管理机构配置齐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符合 要求得 5 分,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投标。0~5 分
2.2.4 (3)投 标 报 价 55 分1、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作无效标处理,不再参加评审。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 A×70%+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 B×30%。 2、偏差率=100%x<(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满分 55 分(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作为计算报价得分的依据)。打分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 55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 基准价低 1%,以 55 分为基数扣减 0.1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 1%,以 55 分为基数扣减 0.1 分。 按无效标处理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 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均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2.4 (4)投标人 资信业 绩 15 分 (如联合 体投标,任何一 方提供 的荣誉、业绩均 予以认 可)1、投标人近三年获得“质量管 理先进企业(或质量管理优秀企 业或质量管理典型企业)”、“安 全生产先进企业(或安全生产优 秀企业或安全生产典型企业)”、“先进企业(或优秀企业或诚信 典型企业)”荣誉加分;(同一 项目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的 只计最高荣誉,本项最高得 1 分。)(1)获得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得 1 分。 (2)获得地(市)级奖励的,得 0.5 分。(投标文件内提供获奖证书的扫描件、或表彰 文件的扫描件、或颁奖单位官网公示截图。以 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或网站公示时间为准。)
2、投标人近三年获得“工程质 量奖”荣誉加分;(同一项目奖 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最高 荣誉,本项最高得 3 分)(1)获得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得 3 分。 (2)获得地(市)级奖励的,得 1.5 分。(投标文件内提供获奖证书的扫描件、或表彰 文件的扫描件、或颁奖单位官网公示截图。以 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或网站公示时间为准。)
3、投标人近三年获得“AAA 级信 用企业”荣誉加分,本项最高得 3 分。(1)投标人获得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 的,得 3 分。 (2)获得地(市)级奖励的,得 1.5 分。(投标文件内提供获奖证书的扫描件、或表彰 文件的扫描件、或颁奖单位官网公示截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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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或网站公示时间为准。)
4、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承诺函(5 分)出具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承诺函的得 5 分,未 出具的不得分。(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内所 有成员均应提供)
5、投标人近三年施工过的业绩 加分。本项最高得 3 分。投标人近三年施工过的业绩加分: (1)有一项合格的业绩,得 3 分,本项最高 得 3 分。 注:业绩证明应具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原 件的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3.2.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 于其成本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荣誉业绩认定: 1、投标人获奖荣誉和企业信用是指由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建筑业协会及其分会、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及其分会、工程建设协会及其分会颁发的奖励荣誉和企业信用等级。由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协会所颁发的奖励荣誉和信用 等级,其颁奖单位需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可查询,投标文件须附《中国社会组织政 务服务平台》官方网站、网址、网页截图(需体现颁奖单位名称)。 2、根据赤建发建工字〔2018〕46 号《关于废止赤建发建工字〔2016〕1 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全 国“安康杯”竞赛荣誉在工程评标时不予加分。 3、投标人在标书中需装订与业绩、荣誉相关的获奖文件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不满足上述要求,其业绩不予认可。 4、投标人获得奖励荣誉是指授予企业的先进、质量、安全、企业信用等级方面获奖荣誉等。5、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上一年度指本项目开 标日前的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以此类推。 6、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须如实提供获奖业绩、获奖工程等证明材料。 如经查证投标单位和个人存 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给招标人带来的一 切损失,同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7、以上要求资料,投标文件中装订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只提供项目信息关键 页。
50 第二节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则按报价、技术 标、资信及业绩次序,将得分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 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 51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 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 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 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3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 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 54 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 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 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 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 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 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 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 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 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 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 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 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 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 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 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 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 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55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 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 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 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 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 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 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 56 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 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3); (4) ;(5);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 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各个投标报 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 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8 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汇总评分结果 A4.8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9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0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 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对每个投标人 的得分,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加权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若发生得 分相同的情况,则按报价、技术标、资信及业绩次序,将得分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 者排序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 57 次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 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 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58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59 附件 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 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 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否决投标条款。 B1.7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 项评审的。 B1.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6 款规定参加开标会的。 B1.10 技术标暗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B1.11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 位和工程量编制投标报价的。 B1.12 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否决投标条款。 60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 D。 61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注: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 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附件 E。 62 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备注: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 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附件 F。 63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64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5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6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67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 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3
4
5
6
7
8……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8 附表 A-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 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3
4……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 B(满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9 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报价评审汇总表
序号评分点投标人名称
1投标报价
2汇总
3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招标 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 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 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方便开标唱标。 70 附表 A-8: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 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满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71 附表 A-9: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分项目分值 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
1施工组织设 计A
2项目管理机 构B
3投标报价C
4其他因素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72 附表 A-10: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评委序号和 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 合计
各评委评分 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 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7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 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74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 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建造师。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 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75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76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77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78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9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 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80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 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 81 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82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 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 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 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 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 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 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 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 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 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83 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 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 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84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 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 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 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5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 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 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 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86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 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 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 87 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 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 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88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89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 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90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 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91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 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 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 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 92 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 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 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 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 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 93 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94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 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 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 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 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 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95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 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 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 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 96 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 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97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 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 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 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 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 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98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9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 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 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100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 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 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 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 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101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 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 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 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 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 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 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 102 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03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104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 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 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 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 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 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105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 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106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 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07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 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 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 108 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 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 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 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09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 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 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110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111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 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 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 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12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 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 113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 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 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 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 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114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 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115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 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 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 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 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16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 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 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17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118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 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 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 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 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 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119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 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 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20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 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 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 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21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 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 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 赔要求; 122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 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 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 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123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12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补充协议或纪要、工程变更、现场 签证、施工组织设计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1.4 日期和期限 1.1.4.3 工期: 9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按合同约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25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26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 姓 名:;身份证号:;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127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28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字确认,并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起,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1);(2);(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合格 5.2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29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 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130 为准,每超过一天处罚一万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131 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32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33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134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为止。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35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136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1.1承包人必须按照或超出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机械设备及人员时进场进行施工,并且必须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1.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到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项目班子成员与投标承诺不符,或者委派人员不能担当其所在岗位相适应的任务,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更换施工机械和 相关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并保证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调换完毕,且所更换的 施工机械和人员业务素质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相关的相关内容。如果承包人委派到工地的施工 机械、项目班子成员与投标承诺不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做出违约处罚。出现以上情况招 标人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2.发包人其他要求 1、为了保证按期交工使用,中标单位自己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包括场地、运输、排 污、噪声、周边环境等。因夜间加班作业,噪音扰民中标单位自己解决。环境卫生,中标单 位自己解决。邻里纠纷中标单位自己解决。 2、承包人不得拖欠人工工资,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首先计算 出人工费,按进度打入施工单位工资账户。如果发现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有权和劳动监察部 门,直接使用约定拨付的工程款中,发放工人工资。 137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无)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无)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无)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38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规 模建筑面 积(平 方米)结构形式层 数生产能 力设备安 装内容合同价 格(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139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质量等 级供应 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40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41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42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43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 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 份额定功率 (kW)生产能 力备注
144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45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46 附件 8:履约担保(无)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无) 附件 10: 支付担保格式(无) 147 附件 11: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48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49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5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一节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 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 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 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 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 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 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应严格执行国家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 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51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 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 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 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 合单价计算。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 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则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的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 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投标还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 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 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 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 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 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 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 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 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 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 152 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 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 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 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 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 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 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 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 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 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 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 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 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 式自主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 低于其成本。 153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 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 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 实力。 2.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 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并修补 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 算,不得作为竞争费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 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 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 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8 总承包服务费 154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 3.2.1 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 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 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 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 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 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 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 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 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 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 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 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 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 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 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 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 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 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 155 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 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 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 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 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 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3.4 其他补充说明: 如本章工程计价表格里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式和招标人提供的附件电子版工程量清 单格式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人提供的电子版工程量清单格式为准。 156 4、工程计价表格 4.1 投标总价封面 工程 投标总价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57 4.2 投标总价扉页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158 4.3 总说明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159 4.4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 中:(元)
暂估价安全文明施 工费规费
合 计
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汇总。 160 4.5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 中:(元)
暂估价安全文明施 工费规费
合 计
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 暂估价。 161 4.6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 号汇总内容金 额 (元)其中:暂估价(元)
1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1.4
1.5
2措施项目
2.1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3其他项目
3.1其中:暂列金额
3.2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3.3其中:计日工
3.4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4规费
5税金
投标报价合计=1+2+3+4+5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汇总。 162 4.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
综合 单价合价其中:
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163 4.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 编号定额 项目 名称定额 单位数 量单价合价
人工 费材料 费机 械 费管理 费和 利润人工 费材料 费机械费管理 费和 利润
人工单价小计
元/工日未计价材料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材 料 费 明 细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暂估单 价(元)暂估合 价(元)
其他材料费
材料费小计
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可不填定额编号、名称等。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计”栏 164 4.9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 (%)金额 (元)调整费 率(%)调整后 金额 (元)备注
合计
注: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 “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 费+定额机械费”,其它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或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 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 165 4.10 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备注
合计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166 4.11-1 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 (元)备注
合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 入投标总价中。 167 4.11-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材料(工程设 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 位数量暂估 (元)确认 (元)差额 ±(元)备注
暂 估确 认单 价合 价单 价合 价单 价合 价
合计
注: 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 “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哪些 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168 4.1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 额(元)结算金 额(元)差额 ±(元)备注
合计
注:此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 “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填写 169 4.11-4 计日工表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综合单价(元)合价
暂 定实 际
人工
1
2
3
4
人工小计
材料
1
2
3
4
材料小计
机械
1
2
机械小计
四、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总计
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 规 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 按发承包人双方确定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 170 4.11-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价 值(元) 服务内容计算基础费率(%) 金额(元)
合计
171 4.12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计算基数计算费率(%)金额(元)
合 计
172 4.13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 号材料(工程设 备)名称、规 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 交货方式送达地点备注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时参考。 4.14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名称、规 格、型号单位数量风险系 数(%)基准单 价(元)投标单 价(元)发承包 人确认 单价 (元)备注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2、招标人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 准单价。 173 第二卷 174 第六章 图 纸 1.图纸目录
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175 2.图 纸 176 第三卷 177 第七章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技术标准和要求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 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 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 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施工总承包。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3“专 业工程暂估价表”。 178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 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 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 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 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无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 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另行约定。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另行约 定。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 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 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 179 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 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 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 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 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 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 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 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 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 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 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 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 图板; 180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 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 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 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 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无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 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 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 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 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 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 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 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 181 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 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 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 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 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 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 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 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 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 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 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 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 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 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 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 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 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 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 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 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 审查。 182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 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 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 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 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 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 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 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 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 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 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 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 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 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83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 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 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 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 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 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 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 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 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 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 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 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 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 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 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 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 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 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 184 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 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 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 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 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 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85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无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 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 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 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 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 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 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 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 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 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 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 186 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 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 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 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 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 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 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 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 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 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 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 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 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 187 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 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 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 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 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 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 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 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 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 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 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 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 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 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 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188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无。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 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 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 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 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 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 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 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 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 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 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 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 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 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 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 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 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 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无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无 189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 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 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 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无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 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 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 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 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 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 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 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 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 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 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190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 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 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 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 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 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 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 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 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 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 191 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定的 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 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 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 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 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 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 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 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 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 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 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 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无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 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 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 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 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 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 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 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 192 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 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无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监理人可以根 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 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 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 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 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 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 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 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 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 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 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193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 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 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 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 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 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无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 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 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 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 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 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 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 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 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 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94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无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195 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 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 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 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 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 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无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196 (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 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 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无 。 197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无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 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 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 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签订合同另行约定。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无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无 198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依据的定额:最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最新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等。 199 第四卷 200 一、封面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联合体协议书 六、投标保证金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项目管理机构 十、承诺书 十一、拟分包计划表 十二、资格审查资料 十三、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201 一、封面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02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工期 ,并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 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道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203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 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姓名1.1.2.8姓名:
2工期1.1.4.3
3缺陷责任期15.2
4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3.7
5分包3.5
6逾期竣工违约金7.5.2
7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7.5.2
8质量标准5.1
9预付款额度12.2
10预付款保函金额12.2
11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15.3
12质量保证金额度15.3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204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05 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 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206 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 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 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 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 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8.本协议书一式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07 六、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已按 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金额为 元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 时,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 2.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注:1、通过电汇或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通过投标人基本账 户电汇或转账完成后返给投标人单位用于记账的凭证和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扫 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2、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和投 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3、【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但应提供开户证明(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采取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子系 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投标文件中装订电子投标保函凭证或证明文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208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 内容。 209 八、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 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 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 制和装订应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 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210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211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212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 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注
213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 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14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215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216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217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上传电子版纸张要求:页面设置为普通 A4 纸。 2.上传电子版颜色要求:文字均为黑色,文件不得有彩色及电脑的保护色出现。 3.电子上传施工组织设计封皮设置要求:电子版施工组织设计禁止放封面及目录。4.字体、图表要求:除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外章标题视为文字标题,其他内容视 为正文,标题统一使用小 3 号黑体字,内容统一使用小 4 号宋体字;图表里内容统一使用宋 体字,字号不限 。 5. 任何情况下,技术标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有隔页、彩 页和彩色图形等现象 6. 施工组织设计禁止添加页眉、页脚及页码。 7.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 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部分附表格式)编制补充要求: 1)、章节中的图表里内容统一使用宋体字,字号不限; 2)、附表标题统一使用小三号黑体字,附表其余内容统一使用宋体字,字号不限;3)、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六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须采用“竖向”编制;4)、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须采用“横向”编制; 5)、附表一至附表六附在相应的章节中或按给定顺序附在正文最后。 如不按上述原则编制,将不予评审。 218 九、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219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年 龄学历(如有)
职 称 (如有)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220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年 龄
性 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221 十、承诺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 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 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22 十一、拟分包计划表 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年 月 日 223 十二、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24 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的规定。 22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 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26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27 十三、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一)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愿意针对(项目名称)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 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业绩、人员资料、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不实,我公司承担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228 (二)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投标人针对投标企业、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自行进 行承诺,格式自拟(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29 (三)其他材料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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