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K15220020250721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发布日期: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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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兴安盟 采购单位 扎赉特旗华旅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金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扎赉特旗斯玛特亲子研学基地(EPC)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扎赉特旗斯玛特亲子研学基地(EPC)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K1522002025072101001 招标人:扎赉特旗华旅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金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7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2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03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04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项目扎赉特旗斯玛特亲子研学基地(EPC)已由扎赉特旗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备案建设,招标人为扎赉特旗华旅文化旅游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扎赉特旗斯玛特亲子研学基地(EPC)2.2 招标内容: 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内容。 施工:将现有三处建筑共 974m²,改造成农家乐餐厅与休闲度假 住宿建区,修建园内水渠 3000 米,搭建 5 处垂钓平台,搭建 50m²舞台、观光蒙古包一处,修建户外营地 30 处,采购设施设备等。 2.3 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08 月 20 日,计划竣工日 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含设计、施工)。(以上工期是编制投标文 件的统一标准,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为准)2.4 建设地点: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2.5 本次招标控制价:600 万元 2.6 资金来源:京蒙协作市级项目资金。 2.7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一 次性验收合格。 2.8 资格审查: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 人,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 (1)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 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含乙级)或以上资质企业; (2)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至 2024 年)财务状况良 好。 3.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 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 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 位确定资质等级。 (5)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负责招投标相关事宜,牵 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 5.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2 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须具 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不得存在行 贿犯罪记录。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 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注: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 2 家,由 牵头人(施工单位为牵头人)进行网上获取招标文件,联合体成员不 需获取,联合体成员均需办理 CA 锁。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不 得以不同的供应商同时参加本次招标项目。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5 年 07 月 22 日至 2025 年 07 月 29 日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4.2 投 标 人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中无需报名,直接获 取招标文件即可。(注:已办理 CA 锁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网 上投标,没有 CA 锁的企业需办理企业 CA 锁后方可投标) 4.3 企业信息注册及 CA 锁办理 1)实体 CA 锁办理:中心现已引进 3 家 CA 锁办理企业,投标人 可自行选择任意一家企业办理 CA 锁,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办理流程 及 收 费 标 准 详 见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兴 安 盟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3 (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办事指南,办理地址: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罕山中街 83 号,公铁立交桥 北侧,原盟公安局办公楼)一楼 103,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电话:0482-8315782(江苏翔晟)、0482-8370125(内蒙古一证通)、0482-8370079(内蒙 CA)。 2)移动端 CA 锁办理:中心已上线移动端 CA 办理功能,手机端 下载“新点标证通”APP 即可申请。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 (新点标证通)。 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兴 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上 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 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4.4 如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质疑的,请联系招标代理或招标人。 4.5 该招标(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如发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请在工作时间拨 打监督举报电话:0482-8370588/0482-8370096。 注: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4 ( 如 在 制 作 、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过 程 中 遇 到 问 题 , 请 拨 打 0512-58188511 咨询)。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 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 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业务咨询电话:0512-58188511)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5 年 08 月 13 日上午 09 时 00 分。 5.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开标地点):本次项目采用兴安盟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 标。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内 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扎赉特旗华旅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5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金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兰浩特市 联系人:*** 电话:***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扎赉特旗华旅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金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兰浩特市 联系人:*** 电话:***
1.1.4项目名称扎赉特旗斯玛特亲子研学基地(EPC)
1.1.5建设地点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1.2.1资金来源京蒙协作市级项目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拟选定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总承包商,其将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工程施工等工作。
1.3.2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08 月 20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含设计、施工),共计 133 天。(含设计、施工)。 (以上工期是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 人最终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为准)
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公告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1.4.3出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及 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招标人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 征得其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方。 □补偿
1.9.1踏勘□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2025年07月30日上午9:00(签到时间截 至9:00) 踏勘集中地点:代理公司(乌兰浩特市信合广场二期西侧4号 门市) 电话:*** 踏勘人员:投标人代表(须为拟派项目经理)携带加盖单位公 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集合,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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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加现场踏勘。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到达现场进行勘的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时间与踏勘时间一致,请潜在投标人发 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JYXMGL123456@163.com,并致电代理公司,避免遗漏。联系人收到承诺书后向投标人发出电子《承诺书回 执》。投标人须将《现场踏勘确认回执》或《承诺书回执》上 传至电子投标交件中。承诺书及现场踏勘确认单格式详见附件。 取得经招标人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证明》的投标人方为有效 投标人。投标人须将《现场踏勘证明》原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 件中,投标期间组织机构人员及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未上传 踏勘证明的潜在投标人视为未完全响应招标要求。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前 15 日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人提出问题 3 个日历天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 □允许,在建设单位允许的条件下,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 人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公告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均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一经 发布即认为投标人确认收到。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发布,一经发布即认为投标人确认收到。
3.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最高限价通知、答疑纪要、图纸(如 有)
3.2.4投标报价方式及计算方法报价原则: 1、设计费报价 (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书编制、工程量清单编 制(不另计费);针对施工图审查意见的修改、设计变更、各 阶段设计服务、后续施工及验收阶段的现场服务等全过程内设 计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2、工程建安费用 (1)本工程采取清单计价方式,清单和控制价由中标施工单 位 依 据 施 工 图 纸 及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内蒙古自治区定额(2017),价格调整执行内蒙 古自治区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以及内蒙古自治区 建委颁布的人工、机械、材料调差文件编制,由发包人评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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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心审核后,确定清单和控制价。 (2)结算时根据实际发生量(中标单位结算书中的工程量应 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上报招标人评审中心 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工程量为准),依据发包人审定后的清 单、综合单价,由发包人评审中心评审,并以其对工程结算的 评审结果做为最终结算值。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 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 承包人提出,经评审中心及审计部门审定后执行。 (4)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节能措施等定额中没有 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发包人评审 中心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列入工程结算;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要求 不要求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和国 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 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 号)、兴安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 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采取以下优化措施: 1、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 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2、属于政府投资的非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施工),且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 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3、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 述第 1、2 条规定执行。 (承诺书见附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单位成立 不足三年,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企业业绩:近三年(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人员业绩:近五年(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情况2022 年起至今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修改处及招标文件要求签字 盖章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标书无效。 (1)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盖章、签字。 (2)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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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上 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不得使 用专用印章。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公告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公告
5.2开标程序该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招标人代表 2 人,技术、经 济等方面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实行评标委员会专家负责制。对投标文件技 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中技术 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 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具体的分工由 招标人的代表负责。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技术部分所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工程评审时,评标委员 会组成人员为 5 人的,评标专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造 价工程师;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7 人及以上的,评 标专家中至少有两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l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与本次建设内容类似、规模类似或使用功能类 似的项目。
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2022年01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投标 人在工程建设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招标人或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 不良行为记录。
10.2 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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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总上限为:¥:600 万元。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给对应的招标控制价,高于的为废标,不 予评标。 合同价以最终决算审计为准。投标价超出所设招标控制价 上限的,投标报价做废标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 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特别说明: 1、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 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按无效标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总 报价均超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2、投标人不得低于合理报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 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 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 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 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10.3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10.4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
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10.6无行贿犯罪证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的的无 行贿犯罪档案截图(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查询日期为报 名开始时间至投标截止日期。
10.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 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 术方案时,需征得其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方。
10.8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9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 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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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11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 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 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中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2.1合同价款形式: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10.12.2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内建市【2023】75 号第 28 条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约定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必 须有合理理由并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且按合同约定变更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管理人员 数量的 50%。 2、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依法依规对绿色建筑等级水平和技术措施提 出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予以响应,提供绿色建筑承诺书(格式自拟),投标人未响应的, 依法予以否决。
10.12.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赋完分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做为该投标人的最后综 合得分。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第 41 条第 1 款关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根据综合评审结果,评委会受招标人授权,按照综合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10.12.4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担。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且所有费用分摊在单价中,不单独列报。
其他要求: 1、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认定标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2、如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提出异议。
12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投标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3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 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评标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 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 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 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 发布(http://www.xamggzyjyzx.org.cn)。各投标单位应及时关注项目相关信息,未关注 者后果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统一在“兴安盟公共资源 交 易中心”网站上发布(www.xamggzyjyzx.org.cn)。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 行承担。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15 (4)投标保证金; (5)开标一览表 (6)报价说明 (7)资格审查资料; (8)近年财务状况表; (9)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0)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1)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2)工程总承包方案; (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报价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 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此次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未进入 中标候选人范围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4.5 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防止投标保证金被挪用和滥用,投标保证金优先选用银行保 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的,必须由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 投标有效期,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转账或者电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16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 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 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 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 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此项不作 为否决投标条件)。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 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中建造师证书复印 件页面必须有建造师本人签字且加盖法人章,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可分册装订,需写明第几册,共几册。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应 17 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牵头人盖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次项目采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 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未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无法参与后续开标过程。同时, 签到的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专家人数为 5 人或以上单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从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及招标人委派。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18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 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对进入详细评标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打分,按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值算术计算出 的数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依据投标人得分高低确定其排名次序。 6.3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5)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投标报名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 别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的要求。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 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 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标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让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9 7.5.3 中标人应该按照投标承诺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对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在岗履职的及时纠正。项目 管理人员必须长期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届时招 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 理中标人。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 更手续,更换后人员的业绩,资格等不得低于更换人员的水平。对违反合同约定,计入不良 行为记录。 7.5.4 中标人须履行投标承诺,如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 标订立的合同,届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 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中标人。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 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 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 20 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 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 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评标报告内容 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 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 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等。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 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 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次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0. 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二、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4 部委第 39 号令)的规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督职责,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职责。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推进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光盘上传投标文件、电 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 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视情节轻重,由盟招标办对该投标企业做出不 良记录,在网上予以公示,当地企业建造师两年内取消投标资格,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准参加 投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 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一)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1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 订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 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 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之一的,盟招标办应当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外地企业在两 年内不得参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当地企业建造师两年内不得参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的投标。 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 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无特殊情况应在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最迟应当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其(30 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将中标结果通知书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 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视情节轻重,由盟招标办对该投标企业做出不良记 录,在网上予以公示,当地企业建造师两年内取消投标资格,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准参加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 时 分 报价单位:万元
序 号投标 人投标保 证金设计费投 标报价工程费用 投标报价设备投 标报价暂列 金设计 质量 标准施工 质量 标准设备 质量 标准工期备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23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 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年月日时 前 递 交 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 日时前将复印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 标 委 员 会 授 权 的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4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5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 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6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 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投标文件, 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7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年月日 28 (盖单位章) 附件七:投诉与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 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 记录;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 要的证明材料。 6、异议、投诉应当采用纸质形式,异议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公开招标文件、招标 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 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不应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以受理。 7、异议和投诉书面要求 异议人或投诉人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2)当事人或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异议或投诉的事实及理由; (4)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 (5)异议人或投诉人的签章及异议或投诉时间; (6)法定代表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本人(指的是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 2023 年至今连续 6 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须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社保证明需体现姓名、社保起止时间); 29 附件八:异议书格式 关于(项目名称)的异议书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于 年 月日组织的招标活动。根据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公司认为(项目名称)(项目编 号:)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 招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 项如下(列明异议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1.; 2.; ……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异议事项依照招标法有关规定在限 期内作出回复。 异议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年月日 需携带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须是项目 经理)身份证原件(须是项目经理)及复印件、被授权人 2023 年至今连续 6 个月社会保险 证明。 3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2.1.3响应性评 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项及 10.2.1 项的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款规定。
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相关规定。
31 分值构成及评分标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技术部分评分标准:50 分 投标报价:40 分 企业资信业绩:10 分
2.2.2(1)投标报价 平均值的 确定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 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报价。 (1)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少于 5 家的,按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计算;(2)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5 家少于 8 家的,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 值后的算数平均值; (3)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8 家少于 11 家的,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 低值后的算数平均值。 (4)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1 家少于 14 家的,去掉三个最高值和三个最 低值后的算数平均值。 (5)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4 家少于 17 家的,去掉四个最高值和四个最 低值后的算数平均值。 (6)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7 家少于 20 家的,去掉五个最高值和五个最 低值后的算数平均值。 (7)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20 家的,去掉六个最高值和六个最低值后的 算数平均值。 以上数字少于的含本数,多于的不含本数。
2.2.2(2)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 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 x70% +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 x30%
2.2.3评标偏差 率的计算 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2.2.4 (1)技 术部分 评分标 准(50 分)设计方案(25 分)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A-7: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施工组织 设计(25 分)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A-7: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2.2.4(2)企业资信 业绩评分 标准(10 分)资信业绩评分详见附表 A-6:投标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1.省部级奖励:必须是获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各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委奖 励。 2.获优质样板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优秀项目经理奖励,必须以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和证书为准,其中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奖 励国家协会只发获奖文件的以获奖文件为准。国家协会评定的国家优质样 板工程、鲁班奖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 AAA 工地称号予以认可。 3.完成竣工建筑工程合同额必须以旗具市以上(含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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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被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兴安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兴建办发〔2015〕285 号)规定记入 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应网站发布的,在投标时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减分。
2.2.4(3)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40 分)1.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总分 40 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 价一个百分点扣 0.2 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 0.1 分。最多扣 5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 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对 号标书的评价 评委签字:
内容评价方法得分
近三年 内企业 业绩及 近五年 内人员 业绩,最高得 10 分1.施工企业获得与建筑 工程相关的省部级奖励 最高得 0.5 分,不得重复 得分。获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省部级奖励工程得 0.5 分。
2.施工企业获得建筑工 程质量奖项最高得 1,不 得重复得分。(1)获得国家级优质样板、鲁班奖、自治区“草原杯”优质样板或 省级优质样板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2 分,最高得 0.6 分。
(2)获得地区级优质样板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2 分,最高得 0.4 分。
3.施工企业获建筑工程 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称 号的,最高得 1 分,不得 重复得分。(1)获得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 AAA 工地称号或省级建筑工程施工安 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每获得一个得 0.2 分,最高得 0.6 分。
(2)获得地区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 一个得 0.2 分,最高得 0.4 分。
4.施工企业项目部生产、安全、质检等组织机构健 全的得 2.5 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生产、安全、质检等组织机构健全的得 2.5 分。(人员提供 2025 至今社保证明连续任意 1 月即可)
5.设计单位业绩 4 分设计单位具每有一项类似业绩得 1 分,最高得 4 分(中标通知书或 合同)
6.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人 员 1 分相关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得 1 分。(人员提供 2025 至今社保证明连续 任意一个月即可)
企业发生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的 最高扣 1 分企业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 0.1 分,最高扣 1 分。
项目负责人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在 有效期内的最高扣 4 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 2 分,最高 扣 4 分。
评标合计得分:
注:近三年内企业业绩和近五年内人员业绩起止计算日期即:近三年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投标截止日期,近五年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今,以业绩文件发文日期为准。企业竣工建筑 工程工程量累计相加。 34
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设计方 案 25 分设计方案(10.0 分)根据各投标人设计文件服务内容进行评审,设计说明书、相关图册齐 全,编制深度符合招标文件和现行相关规定要求得 8-10 分;设计说 明书、相关图册基本齐全,编制深度比较符合招标文件和现行相关规 定要求得 4-7 分;设计说明书、相关图册文件不够齐全,编制深度基 本符合招标文件和现行相关规定要求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人员协调组织方 案(4.0 分)拟投入的人员要求:人员安排欠缺的得 0 分;人员安排合理得 1-2 分;人员安排合理且有针对性、且全面详细得 3-4 分。
合理的工程造价 控制(4.0 分)对工程造价控制进行分析描述:不提供得 0 分;分析描述欠缺的得 1-2 分;分析描述控制合理且有针对性的得 3-4 分。
计划进度与措施 (3.0 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工作进度的安排及控制措施进行评分。1、本项 目工作进度的安排及控制措施全面明确、到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的, 得 3 分;2、本项目工作进度的安排及控制措施基本全面明确、基本 到位,可操作性一般的,得 1-2 分;3、本项目工作进度的安排及控 制措施不全面不明确,不可实际运用操控的,得 0 分。
重点难点和解决 方案(4.0 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重难点分析进行评分。1.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分析透彻、理解到位、内容完整、表述清晰、有利于项目实施,完全 满足的,得 3-4 分;2.对项目要求分析较为透彻、理解较为到位、表 述较为清晰、基本满足项目实施的,得 1-2 分;3.对项目要求分析不 到位、理解有偏差、表述不清、不切合实际、无法满足本项目实施的,得 0 分。
合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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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施工组 织设计 总分 25 分内容完整性和编 制水平(3 分)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得 0-3 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7 分)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充分 保障的得 0-7 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 措施 (3 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0-3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 (3 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0-3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3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要求的得 0-3 分。
资源配置计划(3 分)主要工程设备、人员投入数量、种类满足施工要求得 3 分,否则不得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 (3 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可行,且满足投标须知要求工期的得 0-3 分,没有的不得分。
合计得分:
36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 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设备方案(如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设计方案(如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项目管理团队(如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6)企业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如有)设备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如有)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如有)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如有)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如有)项目管理团队: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企业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 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 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7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资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誉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业绩评分标准计 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E; (6)按本章第 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备方案计算出得分 F; (7)按本章第 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计算出得分 G; (8)按本章第 2.2.4(8)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H;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G+H。 3.2.4 投标人得分为各评委为其所赋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8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 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 和商务组。 A2.2.1 实行评标委员会专家负责制。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评审,评标委 员会中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 商务部分,具体组织分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技术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分所提出的评审 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A2.2.2 评委会主任必须要求评标委员会中负责技术部分评审的专家分别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的详细打分。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工程总承包方案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现场 工作人员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 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 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 并予以保密。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39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 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 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 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 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企业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和评分; (4)企业不良记录评审和评分; (5)项目负责人不良记录评审和评分。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 分记录为 A。 A4.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 A4.3.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评标基准价,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 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B。 A4.4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企业业绩 及项目经理业绩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的评分结 果,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企业不良记录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对企业不良记录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企业不良记录的评分结果,企业不良记录扣分记录为 D(如投标企 40 业无不良记录则不计扣分)。 A4.6 项目负责人不良记录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对项目经理不良记录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项目负责人不良记录的评分结果,项目负责人不良记录扣分记录 为 E(如投标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记录则不计扣分)。 A4.7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 废标处理。 A4.8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 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 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 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完成后再公开 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1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6.5 补充条款 A6.5.1 评标原则 (1)按开标时抽签所定顺序进行评标。 (2)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评标方法,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废标,不予评 标。 (3)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进行评价。 (4)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1)工程报价(2)企业业绩(3)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评价。(5)依抽签顺序评标,以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初步中标人。 (6)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7)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 (8)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A6.6 操作方法 (1)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2)由全体评委在同一场合,以记名单独打分的方式进行评标。 (3)评委将每一标书的评分,填入评标记分表。 (4)在评施工组织设计时,所有评委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的平均,即得出某投标人 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5)在政府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公开校核并统计记名的评标记分投票后填入评标 计分表。评委对每一评标计分表的评分在公开校核中,具有要求复核的权利,投票不符合评 标方法的将作为废标。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 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需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的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 42 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B1.7 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的,或有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B1.8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编制违反第八章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的。 B1.9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B1.10 暂列金额与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不一致的。 B1.11 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专 业 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B1.12 投标报价中规费、税金和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未按国家或者 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的。 B1.13 投标总价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不一致 的。 B1.1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B1.1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 B1.16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出席开标会的; B1.17 对于公开招标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 B1.18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商务标、技术标有雷同的。 B1.19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者电汇到指定 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B1.20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的,以上情形属 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B1.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总价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B1.2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投标须知第 12.3 条。 B1.23 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B1.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等。 43 附件 A-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工程名称:日期:年月日
序 号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或职务签到时间 (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日期:年月 日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 位章。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满足 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报价唯一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分别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6其他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 情形。
是否通过评审
备 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否则打“×”;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必须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件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日期:年 月日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提供)。
3资质等级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财务状况近三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财务状况良好,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财务审计报告。
5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6项目经理及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7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是否通过评审
备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否则打“×”;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必须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 A-4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日期:年 月日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项及 10.2.1 项的规定。
2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3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4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5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6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款规定。
7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规定。
是否通过评审
备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否则打“×”;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必须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 A-5: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评委序号和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合计
各评委评分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9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 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 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 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 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 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 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50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 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 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 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 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 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 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 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 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 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 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 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 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51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 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 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 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 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 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 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 (和)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 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52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 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 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 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 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 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 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 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 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 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 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 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 53 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 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 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 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 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 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 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 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 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54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 55 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 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 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 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 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 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 合理延长工期。 56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 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 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 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 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 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 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 57 件。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 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 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 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 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 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 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 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 58 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 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 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 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 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 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 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 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 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 59 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 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 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 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 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 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 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 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 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 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 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 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 60 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 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 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 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 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 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 61 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 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 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 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 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 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 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 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 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62 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 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 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 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 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 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 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63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 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 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 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 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 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 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 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 64 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 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 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 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 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 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 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 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 65 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 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 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 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 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 额和(或)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付款的时间付款,导致 4.2.2 款约 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3.2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 成 4.4.2 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 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 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 66 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 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 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 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 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 时间按时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 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 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 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 67 由承包人依据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 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 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的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 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 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 68 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 合合同协议书第三项主要日期中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 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 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 交的分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 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 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 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 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 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 实际竣工日期。 69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 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 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 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 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 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 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 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 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 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 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 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70 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 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 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 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 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 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 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 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 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 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 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 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71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 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 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 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 根据 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 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 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 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 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 72 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 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 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 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 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 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 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三 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 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 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 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 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 73 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 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 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 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 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 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 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 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 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 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 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 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 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 74 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 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 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 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 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 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 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 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 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 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 75 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 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 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 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 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 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 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 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76 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 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 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 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 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 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 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 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 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 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 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 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 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77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 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 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 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 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 一项变更。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78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 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 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 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 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 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 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 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 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 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 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 厂。 79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 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 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 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工程物资 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 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应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 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 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 时,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 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 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80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 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 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 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 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 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 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 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 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 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 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 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 81 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 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 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 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 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82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 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 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 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 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 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 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 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83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 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 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 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 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 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 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 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 协助。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 84 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 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 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 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 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 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 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85 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 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需由发包人办理 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 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 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 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 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 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 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 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 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 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 86 (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 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 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 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 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 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 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 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 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87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 料: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 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 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 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 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 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 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 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 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 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 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 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88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 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 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 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 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 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就上述范 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 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现场障碍资料的,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 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89 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 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 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 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 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 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 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90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 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 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 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 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 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 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 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 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 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符 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 91 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 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 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 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 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 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 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 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 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 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 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 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 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 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 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92 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 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 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 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和)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 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 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 检查的权利。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 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 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 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 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 93 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 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 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 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 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 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 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 94 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 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 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 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 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 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 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 95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 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 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 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 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 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 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 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 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 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 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 96 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 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 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 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 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 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 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 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 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 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97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 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 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 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 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 的职业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 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 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 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 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 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 98 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 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 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 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 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 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 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 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 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 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 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 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 99 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 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 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 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 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 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 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 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 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 100 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 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 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 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 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 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 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 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 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 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 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101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 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 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 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 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 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 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 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 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 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 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 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102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 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 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 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 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 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 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 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 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 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 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 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 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10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 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 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 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 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 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 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 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 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 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 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 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 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 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 104 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 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 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 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 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 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 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 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 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 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 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105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 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 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 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 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 计划的,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 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 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 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 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 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 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 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 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06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 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 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 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 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 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 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 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 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 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 107 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 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 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 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 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 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 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 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 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 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 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 108 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鉴定后,按 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 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 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 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 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 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 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 进行单项工程的和(或)工程的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 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 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的和(或)工程的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 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 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109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根 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 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 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 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 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 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 其区域。 110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 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 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 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 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 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 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利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 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111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 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 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 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 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 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 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 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 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 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 112 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 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事先 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 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 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 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 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 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 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操作、工 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 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 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 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113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 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 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 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 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 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 人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 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 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 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 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 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 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 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14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 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 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 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 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 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 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 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 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 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115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 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 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 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 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 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 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 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 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 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 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 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 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 116 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 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 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 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 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 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指导发包人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 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 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 运行考核 117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 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 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 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 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 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 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 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 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 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 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商定相应的 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 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 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 118 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 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 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 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 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 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 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 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 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 119 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 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 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 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 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 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 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 按 10.7 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 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 120 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 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 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 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 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 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 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 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 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 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121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 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 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 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 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 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 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122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 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 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 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 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 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 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 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23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 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除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 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 更; (6)现场其它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 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 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发包人未能 批准此项变更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 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 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 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24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 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 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 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 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 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 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 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 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125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 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 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 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 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 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 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 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 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 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 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 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 126 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 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 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 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 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 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 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 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 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 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27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 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 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 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 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 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 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 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 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 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 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 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 实的证明和估算); 128 (4)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 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 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 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 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 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 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 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9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 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仅适用于土建施工企业),发包人应 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 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 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 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 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30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 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 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 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 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 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 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 131 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 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 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 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 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 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 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 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132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 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 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 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 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 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天及以上 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 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 133 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 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 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 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 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 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 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 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 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 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 134 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 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 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 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如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 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 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 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 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 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 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 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 135 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 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 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 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 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 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 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 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 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 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 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 资料后的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 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 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36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 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 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 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 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 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 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 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 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 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 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 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 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 137 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 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 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 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 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 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 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 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 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 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 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 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 的约定解决。 138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后的 30 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 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 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 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 定解决。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 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 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 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 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 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 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39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 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 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 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 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 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 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 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40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 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 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 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 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 约定、7.5 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 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 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 141 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 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 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 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 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 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 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 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 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 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 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 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 142 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 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 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 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 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 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 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 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 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 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 料后的 30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 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 143 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 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 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 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 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 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 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 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 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144 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 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 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 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 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 145 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 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 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 18 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 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 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 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 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 146 拖延达 30 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 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 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 款第(5)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 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 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 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 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 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 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 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 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 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 147 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 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 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 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 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 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 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 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 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依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 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148 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 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 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 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 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 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 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 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 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 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 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 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49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 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 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 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 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 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 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 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 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 实施工作停止 30 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 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 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 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150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 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 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 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 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 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 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 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 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 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 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 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给发包人或(和)发包人 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 151 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 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 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 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 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 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 根据 14.3.3 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 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 包人可从 14.2.2 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 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 152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发包人在此后 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 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 包人有权根据 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 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 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 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153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20 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54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__________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 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 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155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 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 制度的约定: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156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日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分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分数和时间: 4.5 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 157 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 金额为:。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158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 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59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报告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和清关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160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 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份数和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和使用时间: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 提交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161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 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 间: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 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 162 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 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 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 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7)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163 (3)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天、周、月、年)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 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 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 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 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 164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165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4.4.2 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66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 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 167 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 项的约定。 □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______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 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副本份数:。 第 20 条补充条款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 其它合同附件: 168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招标工程项目设计及工程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69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无 170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71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172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报价说明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近年财务状况表 九、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十一、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十二、工程总承包方案 十三、其他资料 十四、已标价模拟工程量清单(如有) 17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投标报价由设计费报价、土建施工 费及采购报价组成。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设计要求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项目报价为:万元,总工期 日历天,按上述合同条件、设计、施工等要求承包上述的工程。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 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必要条件。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注:投标人是联合体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填写单位名称、盖章及签字。 174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
1项目经理姓名:
2工期建设周期:
3缺陷责任期按合同执款。
4保修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如投标人承诺延长的,以其承诺为准。
5履约担保
6分包本次招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
7误期违约金额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9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工程。
10合同价款形式固定单价
11工程质量 违约金最高限额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2工程付款本项目工程款拨付:待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工 程款拨付细则。
13质量保留金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4工程保险承包人负责办理自身、第三方人身伤害及财产险,按国家现行 保险条例投保。
备注:投标人应当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格后另附表格进行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175 二(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施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176 二(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计)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177 二(2)、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现场踏勘、 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 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178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 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 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79 四、投标保证金 附件: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约定条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 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 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月日 180 五、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标段: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
投标人 名称资质 等级投标报价质量 标准投标 保证金建设 工期优惠 条件服务 承诺
设计:施工:
※注: 1、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将导致 其投标被否决。 2、本表格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81 六、投标报价说明
格式自拟 附: 注:1、投标人参考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考虑市场因素,
依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计算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费用,自主报价。 2、投标人须列出计算依据、标准。考虑的因素及计算过程等。详细报价表格式由投 标人自行设计。 182 七、资格审查资料 表 7-1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 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 投资参股的关联 企业情况一经发现不如实填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备注
注: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并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183 表 7-2 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并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184 表 7-3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年龄专业
职称公司单位 职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
经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 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职称资格证书或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 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185 表 7-4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年龄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备注
注: 1.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要求。 2. 本表是《表7-5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的汇总表,填写时应仔细校核, 避免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186 附: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 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87 表 7-5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姓名年龄专业
职称公司单位 职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
经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本表人员应与表7-4中所列人员相一致,在本表后应附职称资格证书或资格审查条件所需要 其他相关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对职称资格证书上无专业栏或 专业栏未填写的应须附毕业证,并以毕业证上专业为准,否则该资格证书不作为评审依据。 188 八、近年财务状况表 8-1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单位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一、注册资金万元
二、净资产万元
三、总资产万元
四、固定资产万元
五、流动资产万元
六、流动负债万元
七、负债合计万元
八、营业收入万元
九、净利润万元
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注: 1.本表后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189 九、近年承担的项目业绩情况表 9-1 近年承担的项目业绩汇总表
序号工程名称技术标准建设规模证明材料种类证明材料页码
1
2
……
小计
注:本表是表 9-2 内容的汇总表,填写时应仔细校核,避免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190 9-2 近年承担的项目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如近年来,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 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191 4. 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否则评标不予以计分。 192 十、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要求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193 十一、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94 十二、工程总承包方案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 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工程总承包方案编制及装订要求 195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 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 部位备 注
196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19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9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 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表示。 19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 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 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00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201 附表七:工程总承包方案 格式自拟 202 十三、其他资料 1、服务承诺和优惠条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3 2、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注:如投标单位近三年有发生诉讼和仲裁情况,请投标单位自行编制真实有效的说明情况 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公章;如投标单位近三年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情 况,请投标单位作出以下承诺,承诺格式如下: 关于近三年无诉讼和仲裁的承诺 致:(招标人) 我公司近三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工程诉讼和仲裁案件。 现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工程诉讼或仲 裁案件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即后果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04 3、无行贿犯罪承诺函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近年无行贿犯罪承诺函 致:(招标人) 我公司近年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现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投标 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即后果 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05 4、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 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 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 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 206 5、关于投标文件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递交的(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所有相关复印件,我单位承诺 投标文件内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 担。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07 6、其他资料 (1)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其他证明 (2)降低工程造价的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208 十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 209 附件 1:现场踏勘确认单(格式)
项目名称招 标 人 留 存
投标人名称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邮箱
..........(须在此加盖招标人公章).............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
项目名称投 标 人 留 存
投标人名称
踏勘时间
现场情况说明
说明:“现场踏勘确认单”作为投标人完成现场踏勘的证明,留存于招标人。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需编入投标文件中,现场情况说明可加附页。 根据文件要求,此表只适用于需要现场踏勘项目。 210 附件:2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由于原因,我单位对___________(项目名称)无法进行现场踏勘。 我单位对此作出承诺,不对未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异议,不以场地存在瑕疵为 由拒绝签署项目合同书或履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特此承诺 潜在投标人名称(盖 章): 联系方式: 日期: 承诺书回执 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我方现同意你方相关请求。 招标人(盖章): 说明:1、“现场踏勘确认单”和“承诺书”作为投标人完成现场踏勘的证明,留存于招标人。 2、“现场踏勘确认回执”、“承诺书回执”选用一种方式即可,编入投标文件 中。 3、根据文件要求,此表只适用于需要现场踏勘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进行现场踏勘 211 的项目,此项可忽略。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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