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K1504012025080702001003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赤峰市 发布日期: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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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赤峰市 采购单位 赤峰市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盖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 工程-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科、病理科施工 施工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K1504012025080702001003 招标人:赤峰市医院 代理单位:内蒙古盖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评标办法 ..........................................2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28 第六章图纸 ...........................................13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0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52 第一章招标公告 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消毒供应中心、 检验科、病理科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K1504012025080702001003 一、招标条件 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已由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赤发改审批字 【2021】86 号文件批准,招标人为赤峰市医院,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资金、政府专项债券及建设单位 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 2.2 标段名称: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科、病 理科施工 2.3 建设地点:铁南大街以东、大新地路以南、木叶山大道以北、支一街以西; 2.4 本标段投资额:1042.8885 万元; 2.5 本标段项目建设规模:消毒供应中心建筑面积约 1400m2,位于医技楼二层,C-21/C-29 轴交 C-H/B-F轴之间;病理科建筑面积约 800m2,位于医技楼四层,包括走廊、阅览区、免疫组化室、冰冻 切片室、污物清洗室、标本接收、取材室、脱水室、染色室、包埋室、切片室、PCR实验室等区域。检验科建筑面积约 1600m2,位于医技楼二层,包括PCR实验室、HIV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生化免疫 大厅、缓冲区、高压灭菌室库房等区域。具体以图纸设计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6 招标范围: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科、病 理科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工作内容,主要为包括检验科、病理科、中心供应区域设计图纸中的 建筑装饰、电气、通风空调、防排烟、给排水、弱电等工程的深化设计与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及相 关服务。 2.7 消火栓、喷淋系统不在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具体以图纸设计和工程量清单为准。总承包人与承 包人界面划分详见招标文件。 2.8 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 2.9 质量要求:合格,并满足一期工程争创“鲁班奖”的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3.1 本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 以上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③具有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及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且不得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 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过程网上招投标)。 4.2 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 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详见 4.5)。 4.3 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5 年 08 月 07 日 17 时 30 分至 2025 年 08 月 13 日 17 时 30 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填写 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4.4 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 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电子投标 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 信息入库及CA证书办理具体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ywjy/jylc/cabl/#)(相关问题技术支持:QQ:15685710,电话:0512-58188511、0476-8288829)。 五、资格审查 5.1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不需要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审查。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8 月 28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逾 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2 6.2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无须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 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 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同时,投标人须 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业务咨询电话:0512-58188511、 0476-8288829)。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效。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赤峰市医院 地址:赤峰市昭乌达路中段 1 号 联系人:*** 电话:*** 监督单位: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赤峰市玉龙大街 联系人:杜科长 电话:0476-5890012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宝山路 36 号北方时代建筑设计院 C 座五楼 联系人:韩超 电话:0476-8288825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盖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六和大厦四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赤峰市医院 地址:赤峰市昭乌达路中段 1 号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盖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六和大厦四楼 联系人:*** 电话:***
1.1.4项目名称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
1.1.5标段名称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消毒供应中心、检 验科、病理科施工
1.1.6建设地点铁南大街以东、大新地路以南、木叶山大道以北、支一街以西
1.2.1资金来源申请上级资金、政府专项债券及建设单位自筹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消毒供应中心、检 验科、病理科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工作内容,主要为包括检验科、病理科、中心供应区域设计图纸中的建筑装饰、电气、通风空调、防排 烟、给排水、弱电等工程的深化设计与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及相关服 务。
1.3.2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合格,并满足一期工程争创“鲁班奖”的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一、资质条件:本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③具有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 的施工能力。 注 1: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 号)执 行;内蒙古自治区内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内建行函〔2024〕96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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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内建行函〔2025〕11 号)执行;其他省份的按 各自省份相关规定执行。(有最新文件的执行最新文件要求)。 二、财务要求:/ 三、业绩要求:/ 四、信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所列情 形(附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五、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1)项目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壹 级注册建造师证及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不得在其他在施 建设工程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 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 证金。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3】 (2)现场管理机构其他组成人员: ①技术负责人 1 名:提供机电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证;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 自动化控制专业职称。 ②施工员 1 名:提供施工员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 ③质量员(或质检员)1 名:提供质量员(或质检员)岗位证或职业培 训合格证; ④安全员:提供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 类)和 1 名土建 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 类);或者提供 1 名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C3 类)。 (3)安全员详细要求: 机械类专职安全员提供 C1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土建类专职安全员提供 C2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综合类安全员提供 C3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可以代替 C1 或 C2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使用。 C 类(未分类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视同为土 建类(即 C2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要求: 提供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及 投标人为其缴纳的 2024 年 6 月至今期间至少连续 6 个月的养老保险缴 纳信息。本项目不接受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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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认可: ①提供可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并同时提供现场 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查询信息的用户名及密码或验证码或二维码;②提供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 注 2:①关于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有效性,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市办〔2021〕40 号),投标文件中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纸质版的复印件 或扫描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 无效。 ②关于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内蒙古地区投标人严格执行《内 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 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2〕508 号),投标文件中 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纸质版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在个人签名处手 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其他省份按照当地主管 部门规定要求执行。 注 3:如投标人当地实行营业执照、人员证件、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 可证电子化管理的,其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中的二维码必须清晰,如现 场无法识别导致不予认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电子证书效力等同 于纸质证书。 注 4:其他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1.4.2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5投标人费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1分包不允许分包。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外的 附件)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期限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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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 8 月 28 日 09 时 00 分
2.2.3招标人书面澄 清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 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认为投标人 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否 则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评标办法要求的业绩、资信等的证明文件
3.3.1投标有效期90 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上银行、电子保函、纸质保函,以 上缴纳方式任选其一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元) 递交方式:1、以转账、电汇、网上银行方式递交:投标人须在开标前 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平台指 定账户,开标会现场项目联系人按程序在电子交易管理服务软件系统中 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投标人需注意汇款基本账户的信息与在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入库的基本情况所留的信息一致,不一致将导 致无法通过验证。重新招标项目,每一次都随机生成新的虚拟子帐号,请投标人核对帐号后,再交纳投标保证金。) 银行账号详见系统生成的银行账户信息,投标人按要求自行选择并递交。(如因平台保证金账户对接配置未完成,投标人可选择其他方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 备注:1)通过电汇或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通 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电汇或转账完成后返给投标人单位用于记账的凭证和 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2)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和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3)【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 号、开户行名称等)】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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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 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3、以纸质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形式递交:投标人应开具 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保函,如为银行保函应由国家政策性银行 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投标文件中附纸质保函彩色扫描件。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3.6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和盖章要 求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 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 用 CA 数字证书签字和(或)盖章【要求委托代理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签 字或盖章的地方若无法进行电子签章,委托代理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签 字后扫描上传】。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 字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以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均可只由联合体牵头方 盖章和(或)签字。如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字,此处按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即可,不对联合 体除牵头方以外成员单位使用 CA 数字证书盖章和(或)签字作出强制性 要求。工程量清单中涉及造价人员签字盖章处无需签字盖章。
3.7.4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 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需另提交 3 份与“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相一致的纸制版投标文件。
4.2.2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 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4.2.3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 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 标会议。
5.2开标程序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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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和招标人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含 5 人)以上单数,其 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 2/3。
7.1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人。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1)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2)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格的 3%。 (1)以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递交: 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详细 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给定。 (2)以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递交: 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 级别为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 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于本合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办理相关手 续。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详见评标办法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投标人参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 标是。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5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6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 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 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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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 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 “投标人”进行理解。
10.9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0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 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 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 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 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 其他
(1)施工企业中标后,须按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赤建发安全字〔2016〕108 号,(有 最新文件执行最新文件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及保障措施,如不按要求落实相关工 作,则与未提交履约保证金认定结果相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后,必须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具备的硬件设备。同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人社部发【2021】65 号)、(国治欠办函【2021】142 号)、(内建 市函【2022】87 号)、(内人社发<2022>92 号)、(内人社发<2022>93 号)、《内蒙古自治区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及地方政府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如不 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存储工资保证金与未提交履约保证金认定结果相同。 (3)因本项目要求提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承诺 书》,所以后期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形,按以下要求认定:招标文件中所提“在施建设工程”是指 未进行五方主体竣工验收的工程,以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证明为准,部分项目不涉及五方主体验收, 则以实际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10.12关于其他不可抗力问题
在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期间,因停电原因、疫情防控原因、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错误造成不可逆转的评审过程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原因,造成本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发生时,招标人有权终 止招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招标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10.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下浮 20%收取,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10.14招标人在中标人中标后保留增加或减少中标人承包范围的权利,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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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方式,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各项措施费、调试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在内的所有费用。投标 人所报价格不因物价变化进行调整。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了解现场的情况,现场安装部 位已经安装了部分建筑机电设备管线,投标报价时应在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报 价,中标后不得再对现场因素提出调整中标价格的要求。
11 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2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本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其他: (13)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 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1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直至开标日仍未 修复删除的(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18)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 (https://fgw.nmg.gov.cn/xynmg/html/index.html)“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中有串通 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且直至开标日仍未修复删除的(以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19)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有串通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 且直至开标日仍未修复删除的(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365天至开标日,近三年以此类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以及前附表要求费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进行现场踏勘,请自行与招标人联系。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不召开,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议,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0 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发出,以便招标人在 澄清期内澄清。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之日起 3 日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内容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内容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 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14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菜单以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澄清,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 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 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 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 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2.2 款、第 2.3 款 规定办理。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15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 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疑议)直接向所有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 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及由招标人盖章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后办理退还手续,所有投标保证金正 常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 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6 3.5.1 按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附于相应位置。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 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 章。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 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签字和(或)盖章【要求委托代理 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若无法进行电子签章,委托代理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扫描上 传】。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由联合体各 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以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均可只由联合体牵头方盖章和(或)签字。如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字,此处按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即可,不对联合体除牵头方以外成员单位使用 CA 数字证书盖章和(或)签字作出强制性要求。工程量 清单中涉及造价人员签字盖章处无需签字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本项目为无纸化招标,中标单位中标后需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 本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招标,无须提交纸质文件,只需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 17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 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 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 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或后台技 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 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超时未解密的或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将予以拒绝,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确认;(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过程中及时提出,直至开标结束。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定剩余有效投标单位仍具 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 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 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 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候选人或预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 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无效标情况; 19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3 中标通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有权查证预中标人的现场人员证件及荣誉业 绩资料原件,如经查证预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现象,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 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并告知监管部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 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0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按本章 7.1 定标方式第二款招标人认定重新招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 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如发现上述任一情形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21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委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入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 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则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 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谨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 讯群组。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及投诉的处理 9.5.1 异议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章第 7.2 款内容有异议的,按给定的异议函范本和异议函制作要求提出, 异议函范本和异议函制作要求后附,未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9.5.2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 章第 2.4 款、第 5.3 款、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的回复不满意后,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3)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5)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 22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 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或投诉的,未经法定代表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意事项 1)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 于本项目招标相关补遗书及通知,若未使用最新补遗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2)本次招标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单位需递交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请各 投标单位及时办理 CA 锁,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可以登录电 子招投标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了解和确认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状态办理入库注册相关问 题技术支持:相关问题技术支持:QQ: 15685710,电话:0512-58188511、0476-8288829。 3)投标单位应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及时上传最新的文件(尤其是开户许可证入库的填写的账号是否一 致)。 4)制作过程如有疑问及时查看软件中帮助文件。 5)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的模块,可按照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模块上传相应内容,未按 对应模块上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内容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出的模 块内容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23 异议函范本 一、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名称:地址: 邮箱: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 2:……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五、盖章及签字 签字: 公章: 日期: 异议函制作要求: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按给定范 本制作。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委托他人进行异议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笔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异议函的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时,应以招 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并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可供招标 人核实的佐证材料或线索,对主观猜测没有依据或线索的异议函不予受理。 4.异议函的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5.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自然人的,异议函应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异议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异议函以招标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收到时间为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4电子系统自 动清标电子系统自动清标,清标结果以评标委员会最终认定结果为准,如清标 过程中认定属于无效标中任意一项则其投标无效,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 审。
3.1.1初步评审-形 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 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 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3.1.2初步评审-资 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关于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 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承诺书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所列情形(附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管理机 构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项目管理机构规定
联合体投标提交联合体协议书,且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 须知正文”1.4.2 规定
3.1.3初步评审-响 应性评审标准工期投标函中填写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投标函中填写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 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 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总价不大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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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分值构成3.3.1 技术部分:42 分; 3.3.2 投标报价:45 分; 3.3.3 投标人资信业绩:13 分;
3.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A×70%+B×30%(保留两位小数)
3.2.3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3.1技术部 分(42 分)施工组 织设计(38 分)内容完整性 和编制水平(4 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齐全、对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编制 水平较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合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 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 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6 分)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合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施工具有针对性方案 措施得力、经济、安全、可行;施工方案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先进可 行;BIM 实施方案科学有效(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 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6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
施工难点、质 量通病治理、创优措施(6 分)针对施工难点、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及创优措施明确有效、合理可行(施 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 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6 分。本项内容没有 得 0 分)
质量保证体 系与措施(5 分)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先进可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 内容即得基础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 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5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
安全文明措 施(5 分)针对项目实际具有完整的安全文明保障体系、安全施工措施、现场文明 施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措施齐全合理,预案可行(施工组织设计部 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 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5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
施工进度计 划和进度措 施(4 分)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 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 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 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 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
成品保护、工 程保修制度 (4 分)成品保护、工程保修制度健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 础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 审,最高可加至 4 分。本项内容没有得 0 分)
售后服务承 诺和方案(4 分)针对项目实际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方案合理可行性进行评审(施 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 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本项内容没有 得 0 分)
注: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明标,不对评分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进行 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是否在规定的区间范围进行核查,对于 不在招标文件规定区间的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将其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确保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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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再进行汇总,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相关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简单明了、符合施 工需要为宜。建议施工组织设计页码控制在 1000 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对其超出 1000 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其他因 素(4 分)技 术 负 责 人 职称(2 分)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 上职称的得 2 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机电工程相 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 专业职称)
其 他 人 员 配 备(2 分)除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以外,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以 下人员加分: (1)机电工程师 1 名: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2 分,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机电工程相关专 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专业 职称) 注:上述人员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复印件或扫 描件,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 2024 年 6 月至今期间至少连续 6 个月 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提交要求详见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养老保险缴 纳信息要求)
3.3.2投标报价(45 分)1.招标人设定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 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作无效标处理,不再参加评审。 2.评标基准价=A×70%+B×30%(保留两位小数),其中 A 为招标控制价,B 为参与评 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B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当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计算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B,以 B 参与评标 基准价的计算; ②当 5≤有效投标人个数<7 时,去除(去除只为计算平均值使用,并不是废标)有 效投标报价中的 1 个最低值和 1 个最高值,计算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B,以 B 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③当 7≤有效投标人个数<9 时,去除(去除只为计算平均值使用,并不是废标)有 效投标报价中的 2 个最低值和 2 个最高值,计算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B,以 B 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④当 9≤有效投标人个数<11 时,去除(去除只为计算平均值使用,并不是废标)有 效投标报价中的 3 个最低值和 3 个最高值,计算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B,以 B 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依此类推。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有效投标 报价指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视为 无效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则不参与 B 的计算。 3.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4.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45 分): 1)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得基础 42 分; 2)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得基础分 42 分。 3)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下浮 1%加 1 分,最多加 3 分。 (偏差率不足 1%线性内插计算报价得分,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3.3投标人资信业 绩(13 分)体系认证(2 分投标人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 2 分。(投标文件须提供认证证书的 复印件或扫描件,且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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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1 分)投标人近 3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 报告,三年均盈利得 1 分,有一年不盈利或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 分。(投标文件须提供近 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 会计报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项目负责人业 绩(1.5 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同类 工程(同类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同类工程业绩为具备医 疗净化功能的公共建筑项目施工业绩;(2)业绩合同总金额大于或等 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金额的 70%)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每有 一项业绩得 1.5 分,最多得 1.5 分。(投标文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 案表)复印件或扫描件,业绩起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 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最晚签字时间为准) 若以上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有矛盾之处又无相关证明材料,则该 业绩不符合要求,不予加分。
技术负责人业 绩(1.5 分)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同类 工程(同类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同类工程业绩为具备医 疗净化功能的公共建筑项目施工业绩;(2)业绩合同总金额大于或等 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金额的 70%)的技术负责人的,每有一项业绩得 1.5 分,最多得 1.5 分。(投标文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 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 件或扫描件,业绩起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 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最晚签字时间为准) 若以上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有矛盾之处又无相关证明材料,则该 业绩不符合要求,不予加分。
投标人业绩(6 分)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担的同类工程(同类工程业 绩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同类工程业绩为具备医疗净化功能的公共 建筑项目施工业绩;(2)业绩合同总金额大于或等于本标段招标控制 价金额的 70%),每有一项得 1.5 分,最多得 6 分。(投标文件须提 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 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或扫描件,业绩起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 明(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最晚签字时 间为准)
投标人获得 “工程质量奖”(含优质工程 奖、工程优质 奖、建筑工程 装饰奖等荣誉)类奖励荣誉得 分(具有多个 荣誉只记一个 最高分)(1 分)”(1)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国家级奖励得 1 分; (2)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省(自治区)级奖励得 0.5 分; (3)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地(市)级奖励得 0.3 分。(投标文件须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颁奖单) 位官网获奖公示截图,并提供所获奖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 件(或扫描件),起算日期以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日期或获奖公 示日期为准,如同时提供则获奖荣誉认定时间以最晚时间为准。获奖 项目须是建筑工程(含建筑安装工程)或装饰装修工程或净化工程项 目施工;投标人承建或参建项目均予认可。)
无效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 B。
备注: 一、投标人荣誉认定要求(工程质量奖): 28 投标人荣誉认定颁发的单位是指由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质量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建筑业协会(建筑业联合会、建筑行业 协会)及其分会、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及其分会、安装协会(安装行业协会、安装工程协会)及其分会、建筑 装饰协会(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建筑装饰工程协会、装饰业协会、装饰装修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及其 分会、工程建设协会及其分会颁发的奖励荣誉。 投标文件须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或颁奖单位官网获奖公示截图,起算日期以获奖 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日期或获奖公示日期为准,如同时提供则获奖荣誉认定时间以最晚时间为准。如颁奖部 门为协会,须同时提供颁奖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可查询的网页截图(需体现颁奖单位名 称);颁奖部门为协会分会的,提供该分会或所属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可查询的网页截 图(需体现颁奖单位名称),未提供不得分。 二、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如为直发包项目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的,则投标文件可提供直 接发包备案手续(或直发包通知书或直发包备案表),直接发包备案手续(或直发包通知书或直发包备案表)视为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奖励业绩。 四、投标人须如实提供荣誉、业绩、证书等证明材料。如经查证投标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 造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按相关规定严肃 处理。 五、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资料应清晰可辩,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做出错误结论的投标 人自行承担后果。 六、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上一年度指本项目开标日 前的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以此类推。 七、以上要求资料,投标文件中装订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只提供合同信息关键页。 八、鉴于现行评审程序,对于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荣誉,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时无法区分加分部分和未加分部分业绩荣誉。所公示的业绩荣誉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的所有业绩荣誉。 29 第二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依据内建市【2024】70 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本工程具 体特点进行编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评分 标准进行打分,汇总评委的技术标评分结果,对每一编号的投标,直接计算平均得分;汇总评委的商 务标评分结果,对每一编号的投标,直接计算平均得分;最后汇总评委的商务标及技术标评分结果, 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同时,则按 照报价、技术标、业绩荣誉得分高低次序,将得分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各分 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2. 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技术部分评审(技术明标按系统评标流程进行);(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澄清、说明或补正; (6)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1 评标准备 2.1.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 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 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2.1.3 熟悉文件资料 2.1.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 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 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 30 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 标的依据。 2.1.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 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 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 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1.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电子系统自动清标) 2.1.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 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 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 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 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2.1.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 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 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 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 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 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 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2.1.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 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2.1.4.4 评标委员会依据电子系统清标结果进行认定,如评标委员会认定电子清标结果属于无效 标中任意一项,则其投标无效,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3. 评审标准 3.1 初步评审标准 3.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 详细评审评分标准 3.3.1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3.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3.3.3 投标人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评标程序 4.1 初步评审 4.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4.1.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3.1.2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4.1.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3.1.3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4.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 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4.1.5 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1.6 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 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不按评标委员 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按无效标第 B1.3 要求视为无效。 4.2 详细评审 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进行打分,并记录对技术部分的 评分分值为 Ai,对每一编号的投标,汇总评委的技术部分得分后直接取平均值得到投标人技术部分最 终得分 A。 4.2.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进行打分,并记录对投标报价的 评分分值为 Bi,对每一编号的投标,汇总评委的投标报价得分后直接取平均值得到投标人投标报价最 终得分 B。 4.2.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资信业绩进行打分,并记录对投标 人资信业绩的评分分值为 Ci,对每一编号的投标,汇总评委的投标人资信业绩得分后直接取平均值得 到投标人资信业绩最终得分 C。 4.2.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4.2.5 投标人最终得分等于各分项得分之和,即投标人得分=A+B+C。 32 4.2.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 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5.定标原则、方法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5.1 定标原则:择优 5.2 定标方法及中标候选人 5.2.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 5.2.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候选人或预中标人,公 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无效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公示的业绩荣誉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的业绩荣誉。 5.2.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 3 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2.4 中标人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有权查证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现场人员 证件及荣誉业绩资料原件,如经查证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现象,取消 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 理。 5.2.5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3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 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5.4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33 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无效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 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 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 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 34 附件 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本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工程项目电子清标不符合要求。(标书特征码、特征码比对、技术标雷同性分析、经济标错 误雷同性分析、清单对比)。 B1.5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 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7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数量、单位编制 投标报价的。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说明无效标情况的,应增加“无效标情况说明表”格式,无效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件以及投标文 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35 附件 D: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D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第 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D1.评审程序 D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无效标的 情形; D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评标委 员会可以邀请该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 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 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说明:(1)设有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时以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2)既不设 招标控制价又不设标底的,可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具体限度视工程所 在地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本附件中规定。但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 直接认定无效标。) D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并 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5)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 36 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D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的 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 (2)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 (3)施工组织设计; (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8)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D3.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 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D-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 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同时整理需要 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4.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D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 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 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 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 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分 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以其他有效 37 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 D-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 额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5.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 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 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评 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 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 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D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 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6.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6.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 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 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 与不合理报价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子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 38 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 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 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6.2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4 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 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三年 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 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管理费率 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 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D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8.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 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及标底(如 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39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 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 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D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9.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比率, 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 和说明的事项。 D10.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 按附表 D-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生 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1.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 D3 至 D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Δ1(附表 D-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投标人存在需要补 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向 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包括:质疑问题、有 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投 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 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相应地进 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计算 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D-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 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 信服。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D-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 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标 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40 如果最终差额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章 第 3.2.2(综合评估法为 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备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完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附表 D-l: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算术正确投 标价差额 (代数值)有关事项备注
A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41 附表 D-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合理投标价差额 (代数值)有关事项备注
B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2 附表 D-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子目名称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修正后的 价格差额证明情况及 修正理由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C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3 附表 D-4: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子目名称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修正后的 价格差额证明情况及 修正理由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D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4 附表 D-5: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项格不入 目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规费
投标价格实际投标价格实际投标价格实际
比较栏
差额E 值F 值G 值
分析计算
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5 附表 D-6: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 号子目名称存在不平 衡的单价修正后的 平衡单价单价差值 (代数值)工程量差额有关疑问事 项备注
H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46 附表 D-7: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差值代号差额代数值修正理由及有关事项说明
评审后澄清后修正
1A
2B
3C
4D
5E
6F
7G
8H
合计Δ1:Δ2:
备注本表修正的计算应附详细分析计算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47 表 D-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比较结果备注
1澄清后最终差额Δ2
2投标利润额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评审 结论□低于成本□不低于成本
4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 包人(全称) :赤峰市医院 承 包 人 (全 称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 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49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果 有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如 果 有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 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50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赤峰市医院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签署页: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 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 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 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 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2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 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 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 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 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3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 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 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54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 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 55 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 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 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 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 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6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 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 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 机等。 57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 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 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8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 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 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 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 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 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5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 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 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 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 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 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 60 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 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 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 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 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 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 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 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1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 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 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 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 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 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 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 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62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 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 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 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 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 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 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 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 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 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 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 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 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64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 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 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 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 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 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 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 65 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 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 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 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 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 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 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6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 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 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 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 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 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 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 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 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67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 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 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 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 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 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 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68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 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 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 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 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 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 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69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 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 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 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 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 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 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0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 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 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 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 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 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71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 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 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 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 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 消工作。 72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 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 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 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 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 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 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 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 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7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 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 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 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 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74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 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 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 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 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 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 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75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 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 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 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 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 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76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 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 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 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 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77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 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 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 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 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 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 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 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78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 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 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 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 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 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 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 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 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 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 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 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79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 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 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 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0PP AB 1F F 01 t1 B 2F F 02 t2 B 3F F 03 t3 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80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 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 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 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 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 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 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 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 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 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81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 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 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 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 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 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 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82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 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 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 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 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83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 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 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 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84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 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 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 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 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 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85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 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 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 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 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 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 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 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 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 位完成竣工验收。 86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 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 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 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 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 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 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 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 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 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87 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 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 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 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 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 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 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 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 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88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 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 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 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 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 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 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90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 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 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 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 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 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 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 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 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91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 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 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 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 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 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 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2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 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9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 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 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94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 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 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5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 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 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 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 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 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96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 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 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97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 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 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 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98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 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 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99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或纪要,工程变更文件,现场签证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00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中的临时场地和临时设施。1.1.3.9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3 工期:120日历天。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 同 协 议 书 ; (2)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有 ); (3)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如 有 );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101 (7)图 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另行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纸质版2份,电子版(CAD)1份。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针对本施工项目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7 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版五份,电子版(PDF)1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资料后 7 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现场准备全套图纸和文件供发包人、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 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02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1。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围挡和入口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 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1.11.1 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1.11.2 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1.11.2 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 1.11.4执行。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03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调整内容及调整办法如下。 (1)调整内容:工程量清单存在偏差、缺漏项的,均据实调整工程量;(2)调整办法:执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批准的有关图纸设计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 等需要审批事项,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等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5 天具备施工条件 并移交给承包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协助承包人通水、通电、通路并提供地下设施资 料。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质检站和甲方公司档案室归档要求整理有关施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六套,电子版(PDF)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 104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 3.1 执行。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事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低于 25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 换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先通知 发包人、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意见。否则按旷工处理,每次扣减 10000 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无重大原因不得更换,未经许可随意更换或项目班子 承诺人员拒不到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对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全部进行赔偿,且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且对已 完工程不予结算并且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之日起 3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5 30000.00元,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4 ,违反此规定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无重大原因不得更换,未经许可随意更换或项 目班子承诺人员拒不到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进行相关经济赔 偿,且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漏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3.3.6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 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当确保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相一 致;不一致的,招标人(发包人)不得同意变更。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规定: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 3.6 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履约担保提交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履约担保汇款账户: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于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施工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106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 职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没有异议的,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 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合格。 5.2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 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6.1 款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施工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施工承包人编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107 6.1.5 文明施工 7.1 施工组织设计执行通用条款 6.1.5。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6。 7. 工期和进度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 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 7.4.1 条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 7.1.2 条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2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 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顺延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0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日期为准,每超 过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款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 7.6 条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 包 人 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监理人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包括监理用房)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9.4。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1。 109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2017 工程预算定额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的相关规定进行组价,重新确定 工程量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重新组价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结算时按投标报价与招标控 制价相比较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计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详见工程量清单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0.7.1 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0.7.2 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确认价格,不参与下浮。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8。 11 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因素及调整办法)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材料暂估价部分价格结算时按照招标人会同有关部门商 议确定后价格执行,材料暂估价以外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110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期内,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规费及税金等因素按现行法律法规及造价部门颁发的 政策性调整内容给予调整。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和工程量清单误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给予调整,价格调整原则执行本专用条 款 10.4.1。 11.4 经济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以实际发生且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可的签证据实调整。 11.5 设计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给予调整,价格调整原则执行本专用条款 10.4.1。综上所述,合同调整价格为 11.1 款-11.5 款调整部分之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专用条款 11 中约定的予以调整部分的以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订及项目管理人员进驻现场后 30 日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从第一笔进度款开始全额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2.3 预付款保函的释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等现行规范。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3 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11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月支付审定已完成工程量的 80%。每月 25 日上报,按建 设单位审批流程审核后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含国家要求单独验收)、资料移交完毕后 30 日 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85%,结算经财政评审完成后付至财政评审结算价的 97%;结算价款的 3% 待质量保质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 30 日内无息返还(如承包人提交等额的银行保函,支付到 100%)。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现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人应按规定在 结算后 30 日内向建设单位返还多收到的进度款。本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所有付款均以建设单位 收到财政拨款为准。竣工结算价格以赤峰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2.4.2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2.4.3(1)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合同条款 12.4.6 第 3 条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2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 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3.2.2 条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13.2.5 条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 7 天内完成工程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移交一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 民币,如果逾期移交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对超出违约金的损失,承包人另行全部予以赔偿。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 13.3.1 执行。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3.3.3 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13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4.1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扣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额度 扣留质量保证金额度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无; (2) 3 %的合同款; (3)其 他 方 式 :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保函形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14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期内无条件免费维修,若因质量问题造成 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保证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之内到达,并立 即组织修复。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 工期。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15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能到 场; (2)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4)对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并得到相应加分内容,但在实施过程中未履约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此外,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及给发包人带来的声誉、经济处罚等方面的损 失,并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有相应金额要求的,执行相应要求,没有相应要求的,按 相关规定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上情况的(通用条款 16.2.1) 情形,发包人还有权对 已完成的工程量不给予结算。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双方协商。 116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采用。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1承包人必须按照或超出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机械设备及人员时进场进行施工,并且必须 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1.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到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项目班子成员与投标承诺不符,或者委 派人员不能担当其所在岗位相适应的任务,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更换施工机械和相关人员,承包 人不得拒绝,并保证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调换完毕,且所更换的施工机械和人员业务素质 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相关的相关内容。如果承包人委派到工地的施工机械、项目班子成员与投标承诺不 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做出违约处罚。出现以上情况招标人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1.3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要专款专用,一经发现款项挪用或未用,招标人有权对中 标单位处以此项费用的5%的罚款,并收回拨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额。 21.4招标人将加强对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管理人员)的资格,以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 117 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管理。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当确保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在资格、业绩、信誉等 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相一致;不一致的,招标人(发包人)不得同意变更。 118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19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规 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形式层数生产 能力设备安 装内容合同价 格(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120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 价 (元 )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21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 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 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保修期内无条件免费维修,若 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保证 4 小时内到达现 场解决问题。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 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 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2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 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 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23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 用 (元 )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24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 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 份额定功率 (kW)生产能 力备注
125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6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7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 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届)》的通知(内建工【2017】558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 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 届)》的通知(内建工【2017】611 号)文件,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以下简称“计价规 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 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 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 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 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 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应严格执 行国家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发布《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届)》的通知(内建工【2017】558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 届)》的通知(内建工【2017】611 号)文件。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 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 128 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5)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 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 整。 2.4 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 利润,以及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 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 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 129 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 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 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 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 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 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 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 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 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 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 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 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 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 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 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 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 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130 2.7.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 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 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 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 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 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 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 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 列格式自主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131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 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 平和综合实力。 2.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 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 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 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费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 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 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 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132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费用。 3.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 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 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 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 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 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 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 133 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 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 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 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 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 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 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 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 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 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 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 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 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 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 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 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 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 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 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 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3.4 其他补充说明:如本章工程计价表格里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式和招标人提 134 供的附件电子版工程量清单格式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人提供的电子版工程量清单格式为 准。 135 4、工程计价表格 投标总价 招标人: 标段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136 总说明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备注:详细工程量清单详见电子上传文档 137 第六章图纸 以上传电子文件内容为准。 138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依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以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材料设备采 购及施工等工作。若不同标准、要求之间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若不同标准、要求之间 存在矛盾的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以下技术标准要求在招标阶段无需提供佐证材料。1、技术标准 1.1 技术规范 装饰工程 1.《实验室建筑设备(一)》07J901-1 2.《实验室建筑设备(二)》07J901-2 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 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5.《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 6.《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 7.《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27 8.《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GB/T 31458 9.《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 1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 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 12.《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1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 18.《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J113 19.《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21.《防火门》GB12955 139 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25.内装修墙面装修 13J502-1 26.内装修室内吊顶 13J502-2 27.内装修楼地面装修 13J502-3 给排水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42 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 电气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5.《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9.《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10.《医疗场所电气设计与设备安装》19D706-2 1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12.《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1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暖通 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WS310.1 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 3.《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0】62 号 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 140 5.《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91 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 9.《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 1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1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 1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 15.《医院洁净用房通风空调设计与安装》22K505 弱电、自控 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24 2.《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 55029 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 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6.《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 7.《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 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9.《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 10.《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12.《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98 1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 1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74 15.《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 50312 1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17.《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 GB/T 50200 18.《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99 141 1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2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21.《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526 22.《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 GB/T 51153 2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 2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以上规范均以国家现行有效的版本为准。 2.2 技术参数要求: 检验科、病理科技术要求 一、检验科、病理科装饰工程技术要求: 1. 金属洁净板墙体 50mm 手工岩棉洁净板芯材采用 120kg/立方米岩棉,A 级不燃性防火保 温材料。憎水率≥98%,导热系数≤0.038W/mk,耐火极限满足)GB50073-2013《洁净厂房 设计规范》要求。 2. 面板:厚度 0.5mm 烤漆防静电彩钢板。 3. 本项目的门采用成品钢板门,门上带 400*600mm 观察窗(更衣室除外),门套为安装支架 及钢板包边处理,配优质五金件;铝合金烤漆型材封边;门封边加密封条,装扫地条,加强 密闭性;门安装位置,开启方向,使用功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门扇安装应裁口顺直,平整、光滑、无锤印;门五金安装牢固,位置适宜,边缘整齐。 无机预涂板技术要求:4. (1) 燃烧性能:1)达到不燃 A(A2)级。2)产烟毒性达到准安全一级 ZA1。 (2) 物 理 性 能 : 无 机 预 涂 板 的 密 度 >1.50g/cm3 、 吸 水 率 <21% 、 抗 折 强 度 ( 自 然 状 态)>19MPa ,(饱水状态)≥18MPa、湿涨率≤0.08%、干收缩率≤0.02%、抗冲击强度≥1.5kg/m2、含水率<5.5%、可见光放射比>70、抗压强度(面外)>40MPa、抗冻性(25 次), 无起层和龟裂等破坏现象,防静电性能(点对点电阻Ω1.8×1010 对地电阻Ω1.0×1010 符合 SJ/T11294-2018 标准)。 (3) 甲醛释放量:按 JG/T528-2017《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挥发性有机物释放率测试方法-测试 舱法》,72 小时后,甲醛释放量<0.006mg/m3。 (4) 放射性核素:根据 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材料属于 A 类装饰装 修材料,且其内照射指数和外照射指数均≤0.1。 (5) 抗菌性能:抗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肺炎克雷伯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 142 菌等在板材表面的存活,抗菌率均不低于 99%。 (6) 重金属含量:根据 GB/T23991-2009 检测方法,铅、硒、镉、铬、汞、锑、砷、钡这 8 种 元素未检出(未检出说明:可溶性铅<4mg/kg、可溶性硒<0.5mg/kg、可溶性镉<1mg/kg、可溶性铬<3mg/kg、可溶性汞<0.5mg/kg、可溶性锑<3mg/kg、可溶性砷< 0.5mg/kg、可 溶性钡<10mg/kg)。 (7) 耐水性试验,按 GB/T1733-199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进行检测,浸泡 720h,无异常、无失 光、变色、起泡、起皱、脱落等现象。 5. PVC 地板技术要求: 除湿区及机房外采用抗菌、阻燃、防滑、防潮、耐磨、易清洗、不易起尘与不开裂的 2mm 抗静电 PVC 卷材地板。 性能检测依据国家规范《聚氯乙烯卷材地板第 1 部分:非同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GB/ T11982.1-2015、《聚氯乙烯卷材地板第 2 部分:同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GB/T 11982.2-2015。 二、检验科、病理科给水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洁净无菌室等房间的洗手盆均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膝动 或肘动开关水龙头,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三、检验科、病理科通风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一)冷热源设计 1. 冷热源:本工程空调系统采用多联机和直膨式净化空调机组(室外机具备制冷制热转换 功能)。 2. 净化空调室外机组冬季为电加热。控制柜根据室外气温逐一开启电加热。 3. 净化空调室外机组在单体的屋顶上设置,多联机室外机在一层地面设置。 4. 负荷统计经逐时负荷计算,本工程空调冷负荷:Q=315.2Kw ,空调热负荷:Q=300.4Kw (二)空调通风系统 1. PCR 实验室及微生物实验室分别采用一台净化空气处理机组,其新风自取; 2. 检验科大厅、办公用房及辅助区域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其新风自取; 3. 其他区域有人停留的区域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不做净化。 4. 洁净循环机组配置 G4+F8 级别的两级过滤网,末端采用 H14、H13 级别高效或 H10 级别亚 高效过滤网。 143 5. 净化流程:新风经粗效、中效、高效过滤后送入室内,粗效、中效过滤器位于净化机组内, 高效过滤器位于送风系统的末端即洁净房间的送风口处。净化空调系统的末及过滤器的 使用风量不宜大于其额定风量的 70%。 6. 不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排风系统、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区域的排风系统宜单独设置, 引至高空排放.。 7.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等措施,消声暖施不得影 响医药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8. 医药洁净室的压差应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 第 3.2.5 条的 规定。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维持系统风量和各房间压差的措施。 9. 检验科大厅内部散热量较大,已考虑全年制冷的可能性。10. 洁净空气调节机组 1)总体要求 ①空调制造商应通过质量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证书。 ②空调设备通过暖通行业高标准认证; ③为保证空调机组的设计、生产能满足使用要求,并且达到一定的稳定性,制造商应有 成熟的净化空调机组的设计选型软件。 ④空调机组制造商在制造基地应有经过国家认可的,具有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 认证的焓差实验室,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认证。 2)产品技术要求 ① 净化空调机组箱体采用双层面板结构,机组框架为专用净化铝塑复合结构型材,箱 板通过内、外双层金属,铝塑复合型材、PU 密封条、并采用无毒抗菌密封软胶体以及高密度 聚氨一次性发泡成型,机组采用内圆角密封设计,内部平整,不积灰,绝对断冷桥结构,机组整 体环保、洁净,满足医疗、食品净化行业使用要求。 ② 净化空调机组无论是框梁(骨架)还是保温护板,只要同时接触机组内外空气的连接 处均应采取绝对“断冷桥”结构。具有“断冷桥”措施。 ③ 净化空调机组箱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当机组风量≥30000m³/h、机组内保持静压 1000Pa 条件下,机械强度符合 CEN2 级标准(在设计工况下,变形率小于 4mm/m);每块面板四 周均有铝合金边框,其强度应避免机组在运输和运行过程中产生变形。箱体底层面板具备足 够的强度,满足人员安装、检修时不发生变形。 144 ④ 净化空调机组表冷器盘管具备专业的盘管选型软件,确保生产的表冷器在温湿度控 制精度方面满足使用要求。 ⑤ 净化空调机组: 1)每一空调机组应由同一厂家整体装配生产,其中包括离心式风机、盘管、空气过滤 器、机壳、保温、凝结水接收水盘及其它配附件等的安装。 2)机组每一部分,如新风段、初中效过流段、直膨段、电加构段、加混段、送风机段 等可独立装于每一分段外壳并能组装在同一底架上成为一整体机组。 3)外壳钢板的组合设计应为可拆卸的并附设检修门及手柄以方便风机和盘管的检修 每个功能段的检修门上设置可视玻璃窗,并且每个功能段内配置照明灯,方便观察运行情况。 4)风机:风机应为后倾叶片无蜗壳离心风机;确保高效率,低噪音;风机品牌要求选 用知名品牌。 5)电机: A.电机要求为知名品牌。 B.电机绝缘等级 F 级,防护等级 IP55 带 PTC(过热,过流保护)。 ⑥机组防冷桥设计,按 GB14294 相应检测方法,稳定运行不小于 12 小时,表面不得有 凝露现象。 ⑦具体参数详见图纸。 四、检验科、病理科自控系统技术要求 根据空调及各动力系统的配置,本工程将在 PCR 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检验大厅内各 设置一台空调机组控制面板(15.6 寸),根据科室使用情况控制空调机组运行。新风机组和洁 净区和半污染区的空调控制面板集中分别管理或就近安装管理。显示房间湿度温度等信息, 同时调节房间电加热控制房间温度。每台 PLC 控制系统均预留 BAS 接口,满足医院后勤监控 中心通过 BAS 系统进行对净化区空调设备的监控。 五、检验科、病理科电气工程技术要求 1. 配电系统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配电箱及箱内主要元件:配电箱柜体造型美观、结构牢固可靠。柜体内开关等所有电气 元件取得国家 CCC 认证。技术参数、产品档次不低于施工图所注型号。 具有经久耐用、操作安全、维护方便等优点。 2. UPS 技术要求 UPS 主机和电池为同一厂家。产品制造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45 消毒供应中心技术要求 一、消毒供应中心装饰工程技术要求: 1、无机预涂板技术要求: (1) 燃烧性能:1)达到不燃 A(A2)级。2)产烟毒性达到准安全一级 ZA1。 (2) 物 理 性 能 : 无 机 预 涂 板 的 密 度 >1.50g/cm3 、 吸 水 率 <21% 、 抗 折 强 度 ( 自 然 状 态)>19MPa ,(饱水状态)≥18MPa、湿涨率≤0.08%、干收缩率≤0.02%、抗冲击强度≥1.5kg/m2、含水率<5.5%、可见光放射比>70、抗压强度(面外)>40MPa、抗冻性(25 次), 无起层和龟裂等破坏现象,防静电性能(点对点电阻Ω1.8×1010 对地电阻Ω1.0×1010 符合 SJ/T11294-2018 标准)。 (3) 甲醛释放量:按 JG/T528-2017《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挥发性有机物释放率测试方法-测试 舱法》,72 小时后,甲醛释放量<0.006mg/m3。 (4) 放射性核素:根据 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材料属于 A 类装饰装 修材料,且其内照射指数和外照射指数均≤0.1。 (5) 抗菌性能:抗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肺炎克雷伯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 菌等在板材表面的存活,抗菌率均不低于 99%。 (6) 重金属含量:根据 GB/T23991-2009 检测方法,铅、硒、镉、铬、汞、锑、砷、钡这 8 种 元素未检出(未检出说明:可溶性铅<4mg/kg、可溶性硒<0.5mg/kg、可溶性镉<1mg/kg、可溶性铬<3mg/kg、可溶性汞<0.5mg/kg、可溶性锑<3mg/kg、可溶性砷< 0.5mg/kg、可 溶性钡<10mg/kg)。 (7) 耐水性试验,按 GB/T1733-199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进行检测,浸泡 720h,无异常、无失 光、变色、起泡、起皱、脱落等现象。 2、PVC卷材地板,厚度为 2mm。 根据国家规范《聚氯乙烯卷材地板第 1 部分:非同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GB/T 11982.1-2015 、 《 聚 氯 乙 烯 卷 材 地 板 第 2 部 分 : 同 质 聚 氯 乙 烯 卷 材 地 板 》 G B / T 11982.2-2015。 3、门技术要求: (1)气密封单开钢制门,气密封双开钢制子母门,气密封双开钢制门:带观察窗,门身采用预 涂 0.8 厚镀锌钢板面层,四周采用铝合金包边,纸蜂窝夹心。门套采用配套成品板制作,铝合 金封边。门吸设置由现场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图纸不具体体现。 146 (2)门扇的观察窗玻璃为 8 厚钢化玻璃;其余固定参观窗均为 10 厚钢化玻璃。固定窗:窗四 周采用不锈钢包边。 二、消毒供应中心给排水工程技术要求: 1. 管材: 1.1. 生活给水管: 1)室内给水(自来水、热水)管道采用薄壁 304 不锈钢管,卡压连接;对接设备的给水管口均预 留卡压管件外螺纹接口; 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3)给水管道外包 25mm 厚橡塑保温棉。 4)洗手盆及污物清洗槽热水由即热型热水宝供给,淋浴热水由储热式热水器供给,具体安装 方法参照相关厂家要求。 1.2 纯水管: 1)室内单/双级纯水管道均采用薄壁 304 不锈钢管,卡压连接;对接设备的给水管口均预留卡 压管件外螺纹接口; 2)纯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纯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相关纯水水质标 准。 1.3 酸化水 1)室内酸化水管道均采用耐腐蚀 U-PVC 给水管,粘结连接。 2)酸化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耐腐蚀管件,酸化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相关 酸化水水质标准。 2.卫生洁具: 1)本工程所用卫生洁具均采用陶瓷制品,颜色由业主和装修设计确定,洁具用水效率等级不 得低于二级。 2)办公室、卫生间、缓冲间等房间的洗手盆均采用非手触感应水龙头。 3)本工程所有大便器均须选择自带水封的大便器。所有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选用节水型,不 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 5L 的坐便器。 4)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小便斗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所有公共卫生间 的大小便器均采用带空气隔断的自闭式冲洗阀,大便器的冲洗阀前安装防污器。 三、消毒供应中心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一)空调系统设计 147 1. 空调冷热源及加湿 a.本工程中心供应室工作区域采用直膨式空调机组,辅助区及新风系统所需冷热源由大楼原 有空调水管提供; b.本工程新风机组均采用电预热防冻,冬季预热至 4 度后经过加热或与回风混合后送入室内。 空调机组夏季再热采用电再热。 c.冬季加湿采用电极加湿器,加湿用水由大楼提供。 d.空调冷凝水分别集中后经空气隔绝排入地漏,冷凝水管起始端设清扫口; 2. 空调系统 a.无菌物品存放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低温灭菌间、辅料打包间为净化区域,采用直膨组 合式空调机组,高效送风口送风,上送下回,净化级别为十万级;去污区采用多联机加新风的 空调形式,并配备除湿机辅助除湿,制冷工况室外环境运行范围 0~40℃,制热工况室外环境 运行范围-20~7℃;辅助区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形式; b.净化区域由机组自取新风,新风换气次数为 5 次/h。进入机组前做好电预热。去污区采用 一台新风机组,新风换气次数为 2 次/h。做好防冻电预热。辅助区采用一台新风机组,新风换 气次数为 2 次/h。做好防冻电预热。灭菌设备间、蒸汽间清洗机单设排风机组,用于排出高 温高热气体。各自单设一台设备补风机组,气流组织下送上排,分别设计排风机排风。清洗机 设备间单设耐高温高湿排风机排气,每台设备的排气支管及阀门均选用不锈钢材质。低温灭 菌间单设排风系统,气流组织上送下排,换气次数不低于 15 次/h。去污区单设一台排风机排 风,排风量需满足区域相对负压要求。卫浴间单设一台排风机排出异味。集水坑房间单设一 台排风机排风。 c.过滤器设置:净化区域送风口设置高效过滤器(H13)。非净化区域:送风口、新风口均采用 方形散流器,排风口均采用单层百叶风口带过滤网。风机盘管回风口设置终阻力<30Pa、微生 物一次通过率≤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5%的过滤器。 3. 洁净空气调节机组 1)总体要求 ①空调制造商应通过质量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证书。 ②空调设备通过暖通行业高标准认证; ③为保证空调机组的设计、生产能满足使用要求,并且达到一定的稳定性,制造商应有 成熟的净化空调机组的设计选型软件。 ④空调机组制造商在制造基地应有经过国家认可的,具有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 148 认证的焓差实验室,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认证。 3)产品技术要求 ① 净化空调机组箱体采用双层面板结构,机组框架为专用净化铝塑复合结构型材,箱 板通过内、外双层金属,铝塑复合型材、PU 密封条、并采用无毒抗菌密封软胶体以及高密度 聚氨一次性发泡成型,机组采用内圆角密封设计,内部平整,不积灰,绝对断冷桥结构,机组整 体环保、洁净,满足医疗、食品净化行业使用要求。 ② 净化空调机组无论是框梁(骨架)还是保温护板,只要同时接触机组内外空气的连接 处均应采取绝对“断冷桥”结构。具有“断冷桥”措施。 ③ 净化空调机组箱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当机组风量≥30000m³/h、机组内保持静压 1000Pa 条件下,机械强度符合 CEN2 级标准(在设计工况下,变形率小于 4mm/m);每块面板四 周均有铝合金边框,其强度应避免机组在运输和运行过程中产生变形。箱体底层面板具备足 够的强度,满足人员安装、检修时不发生变形。 ④ 净化空调机组表冷器盘管具备专业的盘管选型软件,确保生产的表冷器在温湿度控 制精度方面满足使用要求。 ⑤ 新风机组及直膨式空调机组,简称组合式空调机组(空调机组): 1)每一空调机组应由同一厂家整体装配生产,其中包括离心式风机、盘管、空气过滤 器、机壳、保温、凝结水接收水盘及其它配附件等的安装。 2)机组每一部分,如电预热、混风段、风机段、初中效段、氟盘管段、电再热、加湿 段、出风段等可独立装于每一分段外壳并能组装在同一底架上成为一整体机组。 3)外壳钢板的组合设计应为可拆卸的并附设检修门及手柄以方便风机和盘管的检修 每个功能段的检修门上设置可视玻璃窗,并且每个功能段内配置照明灯,方便观察运行情况。 4)风机:风机应为后倾叶片无蜗壳离心风机;确保高效率,低噪音;风机品牌要求选 用知名品牌。 5)电机: A.电机要求为知名品牌。 B.电机绝缘等级 F 级,防护等级 IP55 带 PTC(过热,过流保护)。 ⑥ 机组防冷桥设计,按 GB14294 相应检测方法,稳定运行不小于 12 小时,表面不得 有凝露现象。 ⑦ 具体参数详见图纸。 (二)自动控制 149 1. 空调系统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2. 风机盘管就地设带恒温控制器的风机三速开关,由用户就地自行调节控制。回水管设电 动二通阀,根据室内温度启闭阀门。 3. 空调/新风机组控制: a.风机盘管及新风机组:回水管上设电动调节阀,根据送风温度控制阀门的开关。b.净化空调循环机组:回水管上设比例积分电动调节阀,设过滤器的超压报警。正压洁净室净化空调系统排风机与空调送风机联锁,先开送风机,后开排风机,停机顺序 4. 反之。负压洁净室连锁程序应与上述正压洁净室相反。 5. 所有空调机、通风机均有远距离起停,就地季节转换及检修开关。 6. 电加热器与机组送风机联锁控制,并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采取 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电加湿设置无水保护。 7. 集中新风机组设置电预热防冻,当室外温度低于 5 度时开启电预热。 8. 事故通风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 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三)变制冷剂流量空调系统 1. 多联机空调系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产品供应商深化设计和施工安装,多联机的冷媒为 R410a。 2. 空调室内机实现如下功能:成组或分区域控制,温度设定,远程监控,连锁功能,故障报警。 3. 多联空调机应按照<多联式空调机系统设计与施工安装>(07K506),<多联机空调系统工 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以及设备制造商的技术要求。 4. 设备制造商应提供全部空调系统所需的室内外机组、配管、配件、保温材料以及电气控 制器等。 5. 多联空调室外机周围应留有检修空间,同时应满足室外机的散热要求。 6. 冷媒管采用空调用磷脱氧无缝拉制紫铜管,钎焊连接,采用难燃 B1 级橡塑 20mm 厚保温。 四、消毒供应中心电气工程技术要求: 1. 配电系统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配电箱及箱内主要元件:配电箱柜体造型美观、结构牢固可靠。柜体内开关等所有电气 元件取得国家 CCC 认证。技术参数、产品档次不低于施工图所注型号。具有经久耐用、操作安全、维护方便等优点。 150 2、总承包人与承包人界面划分 2.1 建筑、装饰工程
序 号功能区域项目承包人施工内容总包自施内容
1医技楼 2 层 消毒供应中 心、2 层检 验科、4 层 病理科建筑 装饰图纸所示的全部净化区域建筑 装饰工程; 净化与装修交界的门,由承包 人负责施工; 净化区砌体挂钢筋网及抗裂网、抹灰、开槽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净化与装修交界的玻璃隔断由 承包人负责施工。 图纸范围各机房的设备基础均 由承包人施工。 室外机(含基础)、冷媒管及 风管(含穿楼板穿墙体的开洞 及封堵)均由承包人施工。穿屋面的洞口的防水层保温 层及面层(含净化专项的设备 基础的防水层、保温层、饰面 层)由总包施工。
2.2 安装工程
序 号功能区域项目具体内容总包自施内容
1医技楼 2 层消毒供 应中心、2 层检验科、4 层病理 科电气工 程图纸所示的全部净化区域电气工 程; 其中: 医技楼 2 层消毒供应中心 Y3AP2GY1、Y3AP2GY2、Y3AP2GY3、Y3AP2GY4、Y3AP2GY5 配电箱 5 台 及下口 8 台洁净蒸汽发生器;净 化机组控制箱;;新风机组控制 箱;5 台 GYAP1、GYAP2、GYAP3、GYAP4、GYAP5 动力配电箱;2 台 GYAL1、GYAL2 照明插座配电箱由 承包人负责采购,安装,调试完 成。 2 层检验科 y4AP2JYK 配电箱及下口回路 4 台 配 电 箱 ( y4AP2JYK-2 、y4AP2JYK-3 、 y4AP2JYK-4 、y4AP2JYK-5)、(UPS)由承包人 负 责 采 购 、 安 装 、 调 试 完 成 (y4AP2JYK-1 配电箱除外)。医技楼 2 层消毒供应中心 Y3AP2GY1、Y3AP2GY2、Y3AP2GY3、 Y3AP2GY4、Y3AP2GY5 配电箱上口线缆由 总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敷设端 接完成。 2 层检验科 y4AP2JYK 配电箱上口线缆由 总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敷设端 接完成。 y4AP2JYK-1 配电箱及上口线 缆由总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敷 设端接完成。 APJYK 配电箱上口线缆由总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敷设端接 完成。
151
APJYK 配电箱及下口回路控制箱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安装调试完成, 4 层病理科 y1AL4 配电箱及下口回路控制箱 线缆桥架,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安 装调试完成(y1AL4-1 配电箱除 外)。 y1APBLK1、y1APBLK2 配电箱及下 口回路控制箱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安装、调试。 APSW 配电箱及下口回路控制箱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安装、调试。4 层病理科 y1AL4 配电箱上口线缆由总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敷设端接 完成。 y1AL4-1 配电箱由总承包人 负责采购安装,并敷设 ZG-A-4*35+1*16 电缆至 y1AL4 配电箱下口端接完成。y1APBLK1、y1APBLK2 配电箱 上口电源电缆至配电室盘柜 开关下口由总承包人负责采 购敷设端接调试完成。
给排水 工程图纸所示的全部净化区域给排 水工程; 其中: 医技楼 2 层消毒供应中心 水施 04 排水管道平面图:按图施 工 2 层检验科 水施 02 给水平面布置图:总包给 水过墙留阀门。净化区域按照图 纸施工。 4 层病理科 水施-02 给水平面布置图中总承 包施工进入净化区域墙 200mm,预留阀门,阀门后由承包方施工。医技楼 2 层消毒供应中心 水施 02 自来水管道及热水 器平面图:中 JL-5-4 总承包 施工 JL-5-4 进净化区域墙 200mm,预留给水点。 水施 03 软化水、单级纯净水、 双级纯水管道平面图中的软 水、纯水及设备由业主另行 招标的单位施工,净化单位 配合。 水施 04 排水管道平面图:图 纸中所有排水管道由总承包 预留立管三通口。 2 层检验科 水施 02 给水平面布置图:总 承包进净化区域墙 200mm,预 留给水点。 水施 03 排水平面布置图:所 有排水点位由总承包立管预 留三通口。 水施 05 喷淋平面图:所有管 道、设备由总包施工。
152
4 层病理科 水施-02 给水平面布置图:中 总承包施工进入净化区域墙 200mm,预留阀门(阀门总承 包采购安装), 水施-03 排水平面布置图:所 有排水点位由总承包立管预 留三通口。
通风空 调工程图纸所示的全部净化区域通风空 调工程; 其中: 医技楼 2 层消毒供应中心 净设施 07 二层中心供应新风管 平面图:所有穿外墙风口百叶由 总承包施工 净设施 08 二层中心供应排风管 平面图:所有穿外墙风口百叶由 总承包施工 2 层检验科 设施 07 二层检验中心空调送风 系统平面图:所有送风系统(含 B-G 轴交 C-28 轴处的新风机房、B-C 轴交 B-31 轴此处的新风机 房)均由承包方施工 设施 09 二层检验中心空调冷媒 管平面图、设施 10 二层检验中心 屋面设备平面图中的室外机(含 基础)、室内多联机及连接的冷 媒管(含穿楼板穿墙体的开洞及 封堵)均由净化单位施工。 4 层病理科 按照净化图纸内容施工医技楼 2 层消毒供应中心 净设施 07 二层中心供应新 风管平面图:所有穿外墙风 口百叶由总承包施工。 净设施 08 二层中心供应排 风管平面图:所有穿外墙风 口百叶由总承包施工。 2 层检验科 设施 07 二层检验中心空调 送风系统平面图:所有穿外 墙风口百叶由总承包人施工。设施 09 二层检验中心空调 冷媒管平面图、设施 10 二层 检验中心屋面设备平面图:穿屋面的洞口的防水层保温 层及面层由总承包人施工。 4 层病理科 设施-07 四层病理中心空调 送风系统平面图:送风风管 外墙百叶由总承包人施工。
弱电工 程图纸所示的全部净化区域弱电工 程;桥架由总承包人专业分包采 购安装。
注:以现场施工最终确认情况为准。 3、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设备)
序 号名称品牌备注
153
地面
1PVC 卷材同质透心地板阿姆斯壮、洁福、得嘉
2墙、地砖等蒙娜丽莎、马可波罗、诺贝尔、伊莉莎白
墙面
1轻钢龙骨泰山、龙牌、可耐福
250mm 玻镁岩棉夹芯净化板林森、奥玛、协多利
3矿棉吸音板泰山、北新、龙牌
4石膏板泰山、北新、龙牌
5无机预涂板鲁泰、卡利、优钰
6涂料、釉面漆多乐士、立邦、三棵树、嘉宝莉
1钢制气密门、气密观察窗欧尼克、奥玛、欧宝、上海万工
2钢质防火门步阳、美心、天航
3不锈钢维修门欧尼克、奥玛、欧宝
电气
1电线电缆远东、上上、熊猫
2开关插座施耐德、罗格朗、西门子
3筒灯、日光灯、净化灯等灯具洁奥、飞利浦、红日
4配电箱元器件施耐德、西门子、ABB
5UPS安第斯、华葆、山特、易斯特
6隔离 IT 电源系统德越、安科瑞、远江、中沛
给排水
1阀门、过滤器等埃美柯、远大、欧瑞格
2卫生洁具惠达、九牧、朝阳卫浴
通风空调
1净化空调机组维克、雅士、天加
2新风机组维克、雅士、天加
3排风机组科禄格、英飞、松下、应达
4风冷热泵机组维克、国祥、天加、雅士
5风机盘管维克、国祥、天加
6多联机空调维克、格力、美的
7风阀、风口亚太、显隆、德嘉
8水泵类南方、熊猫、凯泉
检验科
综合布线(内网、外网、无线 网、语音、设备网)
1单孔数据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2双孔数据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3双孔(一内一语音)数据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424 口模块化配线架(六类)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5单模双芯光纤跳线(LC 型)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6六 A 类屏蔽信息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54
7语音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8语音屏蔽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9六类非屏蔽模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0LC 双工耦合器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1LC 单模尾纤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2六类水晶头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3六类非屏蔽低烟无卤双绞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4六 A 类屏蔽低烟无卤双绞网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5理线架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6六类非屏蔽跳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7六 A 类屏蔽跳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8智能鸭嘴语音跳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948 口接入层交换机H3C、锐捷、迈普、华为
2024 口接入层交换机H3C、锐捷、迈普、华为
2124 口(POE)接入层交换机H3C、锐捷、迈普、华为
22SFP+ 万兆模块H3C、锐捷、迈普、华为
23堆叠线缆H3C、锐捷、迈普、华为
24APH3C、锐捷、华为
25电源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彩色半球摄像机(数字 IP)大华、海康、宇视
2鱼眼摄像机(数字 IP)大华、海康、宇视
3门禁出门按钮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4门禁读卡器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5门禁读卡器(带人脸识别功能)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6单门电磁锁(含门磁)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7双门电磁锁(含门磁)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8门禁控制器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924 口(POE)接入层交换机H3C、锐捷、迈普、华为
10断路保护器国产优质
自控系统
1控制箱(配套信号模块)柏顿、艾科、德易安、霍尼韦尔、江森
病理科
综合布线(内网、外网、无线 网、语音、设备网)
1单孔数据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2双孔数据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3数据(内网)/语音双孔插座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424 口模块化配线架(六类)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5单模双芯光纤跳线(LC 型)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624 口模块化配线架(六 A 类)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7六 A 类屏蔽信息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8语音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55
9六类非屏蔽模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0LC 双工耦合器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1LC 单模尾纤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2六类水晶头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3六类非屏蔽低烟无卤双绞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4六 A 类屏蔽低烟无卤双绞网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5六类非屏蔽跳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6六 A 类屏蔽跳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7智能鸭嘴语音跳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848 口接入层交换机H3C、锐捷、迈普、华为
1948 口接入层交换机(全光口)H3C、锐捷、迈普、华为
2024 口(POE)接入层交换机H3C、锐捷、迈普、华为
21SFP+ 万兆模块H3C、锐捷、迈普、华为
22堆叠线缆H3C、锐捷、迈普、华为
23APH3C、锐捷、华为
24电源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彩色半球摄像机(数字 IP)大华、海康、宇视
2彩色枪式摄像机(数字 IP)大华、海康、宇视
3鱼眼摄像机(数字 IP)大华、海康、宇视
4本地布撤防键盘大华、海康、宇视
5手动报警按钮大华、海康、宇视
6门禁出门按钮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7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8可视对讲室内机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9门禁读卡器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10门禁读卡器(带人脸识别功能)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11单门电磁锁(含门磁)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12门禁控制器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13变压器(DC12V*6A)国产优质
1424 口(POE)接入层交换机H3C、锐捷、迈普、华为
15断路保护器国产优质
自控系统
1控制箱(配套信号模块)柏顿、艾科、德易安、霍尼韦尔、江森
中心供应
综合布线(内网、外网、无线 网、语音、设备网)
1单孔数据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2双孔数据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3数据(内网)/语音双孔插座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424 口模块化配线架(六类)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5单模双芯光纤跳线(LC 型)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6语音插座(含模块)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56
7LC 单模尾纤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8六类水晶头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9六类非屏蔽低烟无卤双绞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0六 A 类屏蔽低烟无卤双绞网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1理线架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2六类非屏蔽跳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3六 A 类屏蔽跳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4智能鸭嘴语音跳线劳兰、一舟、TCL 罗格朗、康宝、通恒泛信
1524 口接入层交换机H3C、锐捷、迈普、华为
16SFP+ 万兆模块H3C、锐捷、迈普、华为
17堆叠线缆H3C、锐捷、迈普、华为
18APH3C、锐捷、华为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彩色半球摄像机(数字 IP)大华、海康、宇视
2门禁出门按钮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3门禁读卡器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4单门电磁锁(含门磁)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5双门电磁锁(含门磁)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6可视对讲室内机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7门禁控制器立方、披克、科松、海康威视、大华
8断路保护器国产优质
医用呼叫对讲系统
1一对一有线对讲套装(2 只)京颐、来邦、鑫德亮、慧峰、航天名翰、亚 华
上述中给定参考品牌,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中标后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要保证产品技术参数满足设计要求。投标人所报材料设备属于其品牌的中高档及以上产品。投标人采购前需要向总承包人、监理单 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送三家及以上品牌产品的资料和样品,经建设单位最终确认,此确认仅是对所采购材料设备品质的确认,医用净化工程中标人不得提出调整材料设备价格。 申报流程:(1)中标人提交主要材料设备清单。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应包括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及设计其他要求,项目管理、监理依据合同及材料设备的重要性对主要材料设 备清单进行筛选,筛选出需经建设单位确认质量的主要材料设备。(2)中标人应在采购前向建 设单位提交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至少包括三家供应商及样品(样本)。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及价格,并提交样品(贴上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及投标价、市场价)、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询价单。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建设 单位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采购计划可以分批报送。(3)各参建单位协商确定是否需要 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如需要考察,由中标人安排考察时间。如考察不通过的,施工单位需要 157 再提供采购计划。(4)监理、项目管理对采购计划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审批确认后方 可进行采购工作。(5)中标人确定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后按照材料设备进场流程进行报验,并留样。 中标人负责按规定将需检测的材料设备样品送至质量检测机构。 4、总承包管理和服务要求 中标人进入施工现场要遵从施工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结算的管 理及监督,服从施工总承包人的管理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提供配合 服务。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给中标人提供下列工作便利条件:(1)施工人员、机械、材料设备 的出入管理;(2)施工所需的水、电的正常接驳;(3)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总承包服务费 按中标价的3%计算,投标人需将缴纳的总承包服务费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 垃圾清运:中标人产生的垃圾由中标人负责运送至施工总承包人指定地点,施工总承包人 负责清运、消纳,清运、消纳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 水电费由中标人按中标价的1.2%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 竣工验收资料:①施工总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并上报竣工材料,并向中标人提出基础资料 的制定要求、上报时间和标准;②中标人按照施工总承包人的要求负责制定竣工验收的基础资 料并整理汇总后准时上报施工总承包人;③施工资料按时交付施工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核 实检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资料包含竣工图六套。 中标人进入现场后应向施工总承包人缴纳合同金额的1%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 5、施工要求 中标人进场后必须提供保证现场工期的措施方案,现场踏勘时投标人要自行充分了解施工 现场的实际情况。中标人进场后对影响现场施工关键路径须无条件配合,保证现场施工的连贯 性、统一性,各专业的无缝对接。 6、中标人在工程完工后须提供第三方机构针对本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如 有列明品牌的不具有指定或唯一性,其表述的是性能(参数要求)相当于所列参考品牌。 158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159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16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工期:,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 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61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
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1.1.2.8
2工期1.1.4.3
3分包3.5
4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3.7
5质量标准5.1
6逾期竣工违约金7.5.2
7缺陷责任期15.2
8质量保证金额度15.3.1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6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163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 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64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方名称)、(成员方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项目名称)(招 标编号:)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1.(牵头方名称)为联合体牵头方,(成员方名称)、……为联合体成员;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牵头方负责与业主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由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 体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牵头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 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a.联合体牵头方和所有成员方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责有连带 法律责任,业主有权就中标项目向联合体任意一方或几方主张全部民事权利; b.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以及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联合体各方工作分工及界限: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详细填写。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4)a 所述的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如 中标后,联合体内部另有协议的,联合体牵头方应将该协议书送交业主。 4.付款协议:。 5.补充条款:。 牵头方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方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加盖印章,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以上格式添加)。 年月日 165 五、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年月日参加(标段名称)的投标,我方已按照本项 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金额为元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你方 可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备注:1、通过电汇或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电 汇或转账完成后返给投标人单位用于记账的凭证和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 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2、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和投标人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3、【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采取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平台-金 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网)。 5、以纸质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形式递交: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 金额一致的保函,如为银行保函应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投标文件 中附纸质保函彩色扫描件。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66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167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评分标准 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68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69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 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170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71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 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172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 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73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174 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养老保险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17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文件中根据项目负责人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并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项目管理机构”中 关于项目负责人部分要求的相关证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76 附件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 人员。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项目管理机构”中要求的相关证件以及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或扫描件。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名称专业职称学历和专业
拥有的执业资格工作年限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毕业学校、毕业时间
主要工 作业绩 及承担 的主要 工作项目名称工作业绩主要工作
177 附件 3:无在建承诺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一旦我单位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取消我 单位中标候选人资格,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1.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如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项目负责人且已变更,投标 文件中需提供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文件 中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如为中标候选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本项目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未对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其 他在建工程中担任其他职务做出无在建要求,如存在此情形,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 前提供该人员从其他在建项目中撤离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未对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做出无在建要求,如存在此情形,招标人 有权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在建人员从其他在建项目中撤离的证明文件。 178 4.本承诺书中所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留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如为第一中标候选 人)、赔偿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5.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于本承诺书后。 179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资格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 复印件)。 180 (二)投标单位自行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所列情形承诺书(如联合体投 标双方均须提供)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投标人名称)不存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 任一情形。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一旦中标,取消我单位 中标资格并没收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发生相关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 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81 十、其他材料 (1)投标人获奖情况表(如有)
序号获奖名称获奖文件名称及文号颁奖单位获奖日期备注
182 (2)其他材料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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