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汐子镇草原鸭育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EPC+O))(二次)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K1504012025071601001001
招标人名称:宁城县汐子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评标办法................................................................................................................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1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4
第一章招标公告
宁城县汐子镇草原鸭育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EPC+O))(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宁城县汐子镇草原鸭育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已由宁政纪字(2025)40 号文件批准招
标,招标人为宁城县汐子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宁城县汐子镇草原鸭育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 营总承包(EPC+O))(二次)。
2.2 建设地点:汐子镇杨家窝铺村。
2.3 计划投资金额:1829.96 万元,计划投入财政资金 1650.00 万元,合作企业拟投入 资金约 179.96 万元。
2.4 建设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占地 80 亩,建筑面积 24598.08 平方米,建设现代化 鸭舍 14 栋,建设发电机房 1 栋、室外工程配套设施等。
2.5 招标范围:
(1)设计:包含且不限于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该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工程二次 深化设计等)、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编制、施工现场服务(含施工全过程至项目 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服务),并提交相应设计成果资料及完善的后续服务;(2)施工:根据招标人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和要求,承担本工程范围内
的所有专业工程,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作;
(3)运营:项目完成后由中标单位负责运营,运营期预计 20 年。
2.6 工期要求:
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 15 日历天完成设计内容,施工周期内全过程参与技术交底、
现场技术指导、图纸变更及分部分项验收等。
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 12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建设施工内容。
2.7 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达到验收标
准;
3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达到验收标准;运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符合主管部门运营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或经母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且具备以下资质能力要求:(1) 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 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 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施工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运营资质要求:①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 须拥有国家水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场)或国家水禽核心育种场资质。
或由满足以上(1)、(2)、(3)各项条件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3.2 拟派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 和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拟派本 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可以是具有国内独立法人或经母公司 授权的分支机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3 家。联合体成员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联合体 内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只能组建一个联合体投标,不得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 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 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5 信誉要求:
(1)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失信主体,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均需提 4
供)。
(2) 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需提
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或承诺书(格式自拟)(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均需提
供)。
4、招标文件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过程网上招投标)。
4.2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 CA 证书(技 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
4.3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5 年 08 月 15 日 08 时 30 分至 2025 年 08 月 29 日 23 时 59 分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访问路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模块),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4.4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
清或修改文件,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开 标 地 点 本 次 开 标 采 用 全 流 程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n.html),开标过程中如有 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5、资格审查
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
6.2投标文件递交地址: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
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6.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09 月 04 日 08 时 30 5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
子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
人自行放弃投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 ice.com/)、《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发布,其
它媒介转发无效。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城县汐子镇人民政府
地址:宁城县汐子镇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监督单位:宁城县农牧局
地址:赤峰市宁城县党政综合楼 12 号
联系人:赵晓东
联系电话:0476-2840778
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 109 号
联系人:董琳琳
电 话:0476-4255076
招标代理公司: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 413 号运成大厦 12 楼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宁城县汐子镇人民政府 地址:宁城县汐子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 413 号运成大厦 12 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宁城县汐子镇草原鸭育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 工、运营总承包(EPC+O))(二次) |
| 1.1.5 | 建设地点 | 汐子镇杨家窝铺村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 15 日历天完成设计内容,施工周期 内全过程参与技术交底、现场技术指导、图纸变更及分部分项 验收等。 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 12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并通过相关 部门审查,达到验收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达到验收 标准; 运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符合主管部门运营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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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投标人应具备 承担本项目施 工的条件及要 求 | (1)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或经母公司授权的 分支机构,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运营 且具备以下资质能力要求: 1)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 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运营资质要求:①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②投标人须拥有国家水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场)或国家水禽核心育种场资质。 或由满足以上1)、2)、3)各项条件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2)财务要求:/ (3)信誉要求: 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ov.cn)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截图。(若为联合体投标,双方均需提供)。 2)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 分包等不良记录。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或承诺书(格式 自拟)。(若为联合体投标,双方均需提供)。 (4)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建 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不得担任其他 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投标人须附承诺书。 (5)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 执业资格。 |
8
| | (6)企业在投标文件中附关于本企业上年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无 行贿行为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 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按提交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的行为处理; 注:①如投标人当地实行营业执照、人员证件、企业资质、安 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管理的,其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中的二维码 必须清晰,如现场无法识别导致不予认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调级: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必要投标人应将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公告或通知等附 在投标文件内。 ②关于贰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有效性,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贰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市办〔2021〕40 号),投标文件中提供贰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纸质版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 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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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0 日前,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回复”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将提 出的问题发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 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 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 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 之外的附件)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日前,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以 书面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 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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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 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 查看,否则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 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 查看,否则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评标办法要求的资信等证明文件、业绩、荣誉等的证明文件。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开标之日起计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转账、电汇、网上银行;(2)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元) (1) 以转账、电汇、网上银行方式递交: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交易系 统指定账户,禁止投标单位从基本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 金,投标单位从基本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 效的投标保证金。 (2) 以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形式递交(包 括电子保函和纸质保函): ①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本项目 所在电子交易平台开具电子保函,并将电子保函的彩 色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附于投标文件中,以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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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 验。(电 子 保 函 申 办 网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 /index)。 ②以纸质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开具金额与投标 保证金金额一致的保函,保函应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 即付的保函。如为银行保函应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 及以上银行开具。投标文件中装订纸质保函彩色扫描件,以便核 验。 递交投标保证金账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中本项目-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保证金查询功能,各潜在投 标人自行查看。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近三年,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 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 (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签字和 (或)盖章【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若无法进行电子签章, 机打委托代理人名字或签字后扫描上传均可】。投标人按招 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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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4 | 投标文件副本 份数 | 本 项 目 采 用 无 纸 化 电 子 交 易 模 式 ( 即不见面开标模 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只需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和纸质投标文件。 |
| 3.7.5 | 装订要求 | 中标单位提交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均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 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逾 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 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
| 5.1 | 开标时间 | 同投标截止时间 |
| 5.2 | 开标程序 | 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1 人)和相应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 技术、经济专家(4 人)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含 5 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 2/3。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三名候选人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①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②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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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5%。 (1) 转账或电汇: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 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在汇款附言中写明工程名称,并须 到招标人财务室换取履约担保金收据。汇款信息如下签订合同签 另行给定。 (2) 以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递交:须出 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如为银行保函,出 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中标人提供保函的期限:合同签订前。 注:签订合同前,须足额缴纳。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 |
| 7.3.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 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同类工程的要求标准。 |
| 10.1.2 | 招标文件补充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 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二、电子标要求: 1、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补 遗书及通知,若未使用最新补遗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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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提供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蒙古自治区 版)”(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如有 答疑文件,则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的电子投标文。 3、本次招标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单位需递交使 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办理 CA 锁,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结 果,了解和确认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状态办理入库注册相关 问题技术支持电话:0512- 58188511。 4、投标单位应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及时上传最新的文件(尤其 是开户许可证入库的填写的账号是否一致)。 5、制作过程如有疑问及时查看软件中帮助文件。 三、其它要求: 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 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签订合同。 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 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 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 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 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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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 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 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 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 超过投诉时效的; (5)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6) 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 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四、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执行代理 合同要求。 五、中标方提交收益金的约定 运营方负责承租运营,每年1月需向甲方缴纳甲方总投资额4.2% 的收益金(具体按每年政府统一标准缴纳,建设期不交收益 金)。签订中标合同后,运营方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甲方投资部 分的 6%的运营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担保 保函)。运营方向甲方出具就本项目的运营担保的书面承诺,如果运营方的运营公司不能正常履行运营义务,全部责任由运 营方承担。 六、付款 资金拨付要求。为保证项目整体按时运营,鸭舍建设按照施工 进度拨付资金。 |
| 10.2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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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暗标”评审 |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否 |
|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 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
|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 |
|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按照本须知第 5.1 款的规定,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无须递交纸质投标文 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 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不见面开标 大厅”操作流程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打开“在线开标”,自行下载投 标 人 操 作 手 册 按 流 程 进 行,网 址 为: http://222.74.200.108:8081/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各投标人严格按 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或后台技 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招标人将在 第一个解密时限结束后仅延长解密时间 10 分钟,超时未解密的或解密不成功的,造成 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7 中标公示 |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 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
| 10.8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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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 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 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 供给第三人。 |
|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10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 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 行理解。 |
| 10.11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翁牛特旗农牧局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2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 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 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 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 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 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 招标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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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及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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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本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行为的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各
级法院判决的判决书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证明)。
其他:
(13)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本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
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
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16)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7)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有串通投标、违
法分包不良记录的。
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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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组织或联系招标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投标人了解的现场情况、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 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
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不召开,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议,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0 日前,登 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发出,以便招标人在澄清期内澄清。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之日起 3 日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澄 清内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 看,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菜单以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但不指 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澄清,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 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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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 修改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
人提出的异议。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2.2 款、第 2.3 款规定办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联合体协议书
(5) 投标保证金
(6) 投标报价表
(7) 技术方案内容
(8) 项目管理机构
(9) 承诺书
(10) 资格审查资料
(11) 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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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不再另行结算。
3.2.4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投标人应作出此报价未低于自 身成本且不会影响履约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
格和人工费用及中标后按合同履约的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 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
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方递交,并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异议)将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直接退 还,中标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提交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后,系统将 自动提交退还申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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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履约担保。
(3) 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 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按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附于相应位置。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
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 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
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 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 证书签字和(或)盖章,【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若无法进行电子签章,机打
委托代理人名字或签字后扫描上传均可】。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盖章和(或)签字。
3.7.4 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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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只需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 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完成上传,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 成上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 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 清等交互环节。
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项
目负责人或后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 任(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超时未解 密的或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将予以拒绝,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6
(2) 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 确认;
(4) 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过程中及时提出,直至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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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 标委员会认定剩余有效投标人仍具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 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 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 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 情况。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候选人或预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否则 不予受理。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无效标情 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 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3 中标通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 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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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 标。
中标人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有权查证预中标人的现场 人员证件及荣誉业绩资料原件,如经查证预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现象,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 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并告知监管部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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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按本章 7.3 中标通知第一款招标人认定重新招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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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 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 委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入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 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则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谨组建或者加入可 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及投诉的处理
9.5.1 异议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章第 7.2 款内容有异议的,按给定的异议函范本和异 议函制作要求提出,异议函范本和异议函制作要求后附,未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的,不 予受理。
9.5.2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对招标人的回复不满意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
31
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3) 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4) 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 盖章;
(5)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 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
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 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或投 诉的,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 超过投诉时效的;
(5)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 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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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补遗书及通知,若未使用最新补遗文件,电
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本项目需提供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网自行下载,如有答疑文件,则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
(3) 本次招标采用网上电子无纸化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需递交使用 CA 锁加密 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人及时办理 CA 锁,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
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结
果,了解和确认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状态。办理入库注册相关问题技术支持:QQ:15685710,电话:0512-58188511、0476-8288829。
(4) 投标人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模块要求导
入相关内容便于评标时评审;
(5) 投标人应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及时上传最新的文件(尤其是开户许可证入库 的填写的账号是否一致);
(6) 制作过程如有疑问及时查看软件中帮助文件。
33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并加 盖单位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 | 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第 7.3.2 项、第 10.1.2 项及招标文件其他要求规定 |
| 2.1.3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式”的相关规定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 的招标控制价。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项规定 |
34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55 分; 企业业绩:2 分; 技术方案:18 分; 其他因素:25 分。 |
| 2.3.1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 评标基准价(A:最高限价;B: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 标报价算数平均值;n:有效投标人个数(有效投标报价数 量);有效报价指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 其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 A 为招标控制价,B 的计算 方法如下: (1) 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B; (2) 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 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3) 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低 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4) 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 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5) 当 11≤n<13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4 个最 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依此类推。 注:1、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其投标的投标人。视为无效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 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则不参与 B 及评标基准价的计算。2、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55 分): 1)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上浮 1%扣 0.1 分,最多 扣 2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下浮 1%扣 0.1 分,最多扣 2 分。 |
35
| 2.3.1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 2.3.2 | 业绩部分(2 分) | 投标人(2022 年至今)每具有一项建筑工程类施工业绩得 0.5 分最多得 2 分。(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 书,计算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时间为准。) |
| 2.3.3 | 实施方案- 运 营 管 理方案 (6 分) | 运营内容、依据 及工作目标 (1.5 分) | 根据运营内容、依据及工作目标完整、全面、合 理、明确进行评分优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基地运营技术措 施(1.5 分) | 根据运营方案技术措施的内容全面、合理、可行,能够满足项目需求情况进行打分,优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运营承诺及后续 工作安排 (1.5 分) | 根据运营承诺及后续工作安排到位、全面、可靠,承诺合理、有保障进行打分,优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主要设备、主要 配套设施的选择 方案;(1.5 分) | 根据方案中的主要设备、主要配套设施的选择方 案安排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针对 本工程内容制定方案等进行评分,优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设 计 方 案评 分标准(4.5分) | 总 体 设 计 文 件(1.5 分): | 根据总体设计文件说明、设计理念及技术特点表 述是否完整、清晰进行评分,优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项目设计的特点 关键技术问题的 )认识及对应措施(1.5 分): | 、根据投标文件对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 的认识及对应措施的表述进行评分,措施得力、 经济、安全、可行优秀的得 1.5,良好的得 1 分, 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设计进度计划安 排 及 保 证 措 施(1.5 分) | 根据投标文件对设计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的 表述进行评分,措施得力、经济、安全、可行优 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 提供不得分。 |
36
| 实施方案-施 工管理方案 (7.5 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1.5 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施工总体部署、施工资源需求总 体计划是否科学合理,针对设备及安装等施工管 理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是否得当,进行打 分,优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 保证措施(1.5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进行打分 优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安全和绿色施工 保障措施(1.5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是否)合理、全面、有效,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和要 求进行打分,优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施工进度计划与 保证措施(1.5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是否有详细的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可行进行打分,优秀的得 1.5 分,良 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环保管理体系及 措施(1.5 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 合理、全面、有效,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和要 求进行打分,优秀的得 1.5 分,良好的得 1 分,差等得 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37
| 2.3.4 | 其他 因素 (25 分) | 财务状况(2 分) | 近三年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 益表)且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且资产负债率<100%,否 则不得分),有三年的得 2 分,有二年的得 1.5 分,有一年的得 1 分。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赋分说明:以投标人提供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为 准。 备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为 准。 |
| 建筑市场 信用 (2 分) | 企业或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发生过诉讼、仲裁,以 及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通报、罚款和纪律处分 的,有一次扣 1 分,扣完为止,没有的得 2 分。 注:1.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 与履行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 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2.行政处罚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为准; 3.建筑市场信用包括招投标、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人员履职等。 |
| 获奖情况(4 分) | 投标人在肉鸭育种或扩繁方面获得过国家级奖项(如杰出科 技创新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的每有一项得 2 分,获 得过省级奖项的每有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4 分。 注:1、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办法时间为准。2、须提供相关奖项证明材料。 |
| 项目运营 实力(15 分) | 投标人具有省级肉鸭育种重点实验室得 2 分; 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禽肉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得 2 分; 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创业基地和创业培训 基地的得 2 分; 投标人获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颁发的星创天地称 号的得 2 分; 投标人获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业产业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得 2 分; 投标人的肉鸭产品被认定为绿色食品的得 2 分; 投标人参与肉鸭饲养或育种方面行业标准制定的每有 1 项得 1 分满分 3 分。 注:上述打分项均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 体系认证(2 分) | 投标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 投标人取得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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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企业业绩认定: 1)、投标人在标书中需装订与奖励荣誉相关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不满足上述 要求,其奖励荣誉不予认可。对提供虚假奖励荣誉业绩及资格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企业 和个人,将否决其投标并由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2)、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近四年、近五年以 此类推;上一年度指本项目开标日前的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二年度、上三年 度、上四年度、上五年度以此类推。 3)、以上评审因素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打分,如提供虚假 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4)、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业绩得分可累加。(如果联合体双方 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同一个业绩,不累计加分)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
| 3.2.2 |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 低于其成本 | 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 补 1 |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 审 | 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39
1、评标方法
第二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汇总评委 的技术方案内容、投标报价、企业业绩的评分结果,对每一编号的投标,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
低分后计算平均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则按照报价、技术方案内容、业绩荣誉次序,将分项分值逐一比较,以得分高者排序
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的)。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评分标准
2.3.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企业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4 其他因素。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扫描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 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的;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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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 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 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按本章第 2.3.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 A;按本章第 2.3.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 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按本章第 2.3.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业绩计算出得分 C;按本章第 2.3.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投标人得分=A+B+C+D。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 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1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 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
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
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 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
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
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 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 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 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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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 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 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 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 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 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 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 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 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 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 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 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 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 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 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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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 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
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
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
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
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 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 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 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 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 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 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
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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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 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技术方案评审和评分;
(2)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 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 企业业绩评审和评分;
(4) 汇总评分结果。
A4.2 技术方案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方案进 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技术方案的评分结果,技术标的得分记录为A。
A4.3 企业业绩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企业业绩进 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企业业绩的评分结果,企业业绩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和项目管 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 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B。
A4.5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 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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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 汇总评分结果
A4.7.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9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7.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0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 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 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 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 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 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 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 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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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 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 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 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7
附件 B:废标条件
B0.总则
废标条件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2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5 在技术方案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6 电子清标过程发生任何一项内容的机器编制码一致的(例如不同投标单位编制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机器码或 ID 码一致的)。
B1.7 招标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 体问题。
48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 D。
49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附件 E。
50
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附件 F。
51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评标时间:年月日
|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家证号码 | 签到时间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52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53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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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55
附表 A-5-1:技术方案评审记录表
技术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 合计 A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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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6:企业业绩评审记录表
企业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 企业业绩得分合计 C(满分)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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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单位:人民币元
| 投标报价评审汇总表 |
| 序号 | 评分点 | 投标人名称 |
| | | |
| 1 | 投标报价 | | | | |
| 2 | 汇总 |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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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9: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 值 代 码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1 | 技术方案 | A | | | | | | | |
| 2 | 投标报价 | B | | | | | | | |
| 3 | 企业业绩 | C | | | | | | | |
| 4 | 其他因素 | D | | | | | | |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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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10: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评委序号 和姓名 |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各评委评 分合计 | | | | | | | |
| 各评委评 分平均 值 | | | | | | | |
| 投标人最 终排名次 序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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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
同》(GF-2020-021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及规模:。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61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3)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4)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5)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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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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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
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 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
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
64
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 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 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65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 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
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 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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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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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 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 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 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68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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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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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 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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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 相关费用;
(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 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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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6、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
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
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
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
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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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 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 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 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 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 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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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 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
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 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 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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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 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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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 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 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 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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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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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 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 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 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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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 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 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 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 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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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 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 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 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 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 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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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安全事故一人死亡,扣除总工程价款的 5%;非死亡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视情况而定,每次扣除总工程价款的 3%-5%。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 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 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 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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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 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 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 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施工方案;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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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
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
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
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 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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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 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 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 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 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3)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6)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 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 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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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
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
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 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
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 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 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 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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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 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
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 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 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 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
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
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 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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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 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 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 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 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 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 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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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 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 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 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 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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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
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1)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 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 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 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 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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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 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 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 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 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 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 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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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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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 定;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 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 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
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 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 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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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 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 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 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 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 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 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 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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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 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
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
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 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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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 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 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 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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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 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 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 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 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 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 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 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 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 制。
(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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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 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
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 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
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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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
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本工程根据财政拨款情况进行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结算金额的 97%,剩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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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 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
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
(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 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
100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 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 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 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 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 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 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 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 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 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 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01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 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 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 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 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 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 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 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 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
102
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13.5.1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 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竣工退场 13.6.1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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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 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 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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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 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
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 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 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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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 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
(2)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两种方式:
(1)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2)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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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 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 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 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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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 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 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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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 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
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
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
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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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 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 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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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
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 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 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 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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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 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 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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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 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
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
下:
(1)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
求;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
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 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
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
下: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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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 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
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
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
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114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 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 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 其效力。
11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 工场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包括: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签订合同时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包括联合体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施工 图纸;8.投标报价或预算书(价格清单);9.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发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
达对方当事人。
116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 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 送达对方当事人。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现场准备全套图纸和文件供发包人、监理及有关人员 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发包人的送 达地址: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 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签订合同时 另行约定。
第 2 条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117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5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
承包人自行解决,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完成运输,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满足工程需要。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通 信 地
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
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招标人主动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在
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对本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
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8)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执行监理合同;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执行监理合同;工程师权限:
执行监理合同。
118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 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发包人要求。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发包人要求。
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对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留、含
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做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需进行整改,并承
担相应费用。
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 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 承包人的责任。
③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 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
④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 人提供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
⑤承包人应积极办理本工程所需的各种前期手续。
⑥承包人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施工场地周 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保护,若造成损害的或损失的由承办人承担赔偿责任。
⑦按照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进行位移及沉降观测至质量保证期满,并承担相应的费 用。
⑧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根据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⑨承包人负责承担所承揽工程全部竣工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交付档案室)工作。工程档案数字化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⑩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
119
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发包人签字确认,并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执行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
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
场时应先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意见,否则按旷工处理,每天罚款 10000 元,
承包人还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
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无重大原因不得更换,未经许可
随意更换或项目班子承诺人员拒不到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进行相
关经济赔偿,且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
清退出场并且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之日起 5 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
的期限: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之日起 5 日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无重大原因不得更换,未经许可随意更换或项目
班子承诺人员拒不到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进行相关经济赔偿,且
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
120
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
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每次扣减 5000 元,承包 人还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关键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工作须经招标人同意确认。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执行联合体协议。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可自行踏勘,踏勘现场发生的费 用自理。除发包人的原因外,承包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第 5 条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确定。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按发包人和主管部门要求。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5.4 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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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执行工程所在地主管 部门和发包人有关资料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承包人采购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时需 经发包人认可,所用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必须经和发 包方协商认可后方可采购,材料、设备的规格、标准不得低于图纸及招标要求。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执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库 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需要承包人报 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经批准后的样品实物进行“封 样”。承包人报送的样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各方共同签认后存于承包人现场“材料封样间 ”,并粘贴封样标识牌,建立样品台帐。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需发包方定板封样的范围:暂估价材 料、二次深化设计的材料;需变更的材料;图纸明确说明要求发包人确定的材料;图纸中材料 描述不具体的等。承包人进场须按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品牌和图纸技术标准要求将工程材料设 备报批计划及进场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施工单位按报批计划要求,将材料样品提 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组织联合审批。发包人、监理单位应完成联合审批。若未通过联合审 批,施工单位须在 3 日内重新提交材料样品审核。
1、封样结束,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进行订货及排产,保证 按时运至现场,并负责编制《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提交工程师。
122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材料、设备的到场时间。若材料、设备不能按计划到场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材料验收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查验。
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承包人应将进场材料、设备合格证、材质证明、数量等提交监理
单位,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对照“封样”材料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或与
封样有出入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及时清退现场并按照建设进度要求重新提交合格的
材料、设备,验收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场。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 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材料、设备需要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要求: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达到验收标准。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按
施工规范及发包人要求。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
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 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按有
关规定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123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能够满足施工现场作业的最大合理使用范围。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 施的费用,包括临时用电线路、设备,临时用水等。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发包人不提供。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 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 日提供。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须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人社部发【2021】65 号)、(国治欠办函【2021】142 号)、
(内建市函【2022】87 号)、(内人社发<2022>92 号)、(内人社发<2022>93 号)文件及地方 政府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
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执行。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 关文明施工的规定执行。
124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125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临 时占地资料的时间要求:进场前一周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临时用水电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资料的时间。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及工程实施中的 办公场所及设施。
2、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执行发包人工期要求。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签订合 同时约定。
8.2 竣工日期(工期及运维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执行。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及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关键路 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执行监理人、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生效后 5 日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承 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
8.5 进度报告
126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监理人、发包人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 格的0.1%或人民币金额为:5000 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0% 或人民币金额为:1000 万元。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8.9 承包人须在规定工期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须进行方案优化的须在 3 日内完成优化设 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按有关施工规范、规定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按有关施工规范、规定执行。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签订合
同时约定。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执行监 理人、发包人要求。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有关工程各项 费用。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10.4 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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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7 天内。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执
行监理人、发包人要求。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为止。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48 小时之
内到达,并立即组织修复。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复,修复
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 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
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28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 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 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 调整按照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 7 天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
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图纸设计的界面重复时,不能重复计算工
程量。如设计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量重复,变更工程量应以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差量调整计入。(2)变更价款确定:
发包人提出非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执行
他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国家、部门及内蒙古现行的计价规范要求。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签订合同另行约定。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以实际发生内容为准(按招标人要求发生内容)。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单价。
129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 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工程费用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 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2)竣工结算价:以县财政局结算审定后出具的竣工结算价为付款依据。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执行国家、部门及内 蒙古现行的计价规范。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担保形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及施工进展综合考量进行支
付,具体事宜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执行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执行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30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
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 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
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31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发生违约情况 7 日内。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签订合同时另行
约定。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保险所产生 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及复印 件。保险金额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承包人继续承担补偿责任。具体签订合同时约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该保险费用。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该保险费用。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该保险费用。
18.4 其他保险
132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评审机构: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其他事项的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3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按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及招标人要求执行
1、现场管理机构其他组成人员:
现场管理机构其他组成人员: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1 名、施工员(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1名、质检(质量)员(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 证)1名、安全员岗位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及安全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名(如
投标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放安全员岗位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可只提供安
全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做出以下详 细要求:应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和1名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C2类);或者1名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和1名不限类别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C2类、C3类均可)。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未进行分类的,须提供2名安全员在有效期内的C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C3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可以代替C1或C2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使用。
(若为联合体投标,施工单位提供即可)。
2、以上现场管理机构所有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需同时提供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及2024年7月至投标截止日至少3个月的可
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投标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
注:1.社保缴纳信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认可:
①如投标人所在地区已实行社保信息网上查询,提供可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缴纳养
老保险相关信息(将参保信息查询、社保缴费查询打印并加盖投标企业单位公章);
②如投标人所在地区未实行社保信息网上查询,可提供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
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如社保机构已给予减免的,请说明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34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温馨提示:
(1) 因投标制作软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模块要求同步诚信库,所以各投标人在制作
投标文件前,请完善诚信库中相关信息。
(2) 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的模块,以给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仅作参考。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未给出固定投标
文件格式的,以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3) 应按照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划分的模块上传相应内容,未按对应模块上传,导致
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无对应模块的,统一上传至“封面”模块中,
并为在该模块上传的内容建立目录,以便评审。
(4) 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出的模块,投标人可上传空白
A4 纸幅扫描件,并标注“招标文件未对此项做要求”字样。
135
(项目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36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报价表
七、技术方案内容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承诺书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13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
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合同签订后 15 日历天完成设计内容,施工周期内 全过程参与技术交底、现场技术指导、图纸变更及分部分项验收等;合同签订后 12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确保达到: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达到验收标准;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 格等级,达到验收标准;运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符合主管部门运营要
求。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38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4.3 | 姓名: | |
| 2 | 工期 | / |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2 | |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4.2 | | |
| 5 | 分包 | 4.5 | 不允许 | |
| 6 | 工期延误赔偿金额 | 8.7.2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 求 | |
| 7 | 工期延误累计最高赔偿 金额 | 8.7.2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 求 | |
| 8 | 质量标准 | 6.4.1 | | |
| 10 | 技术标准及要求 | /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11 | 投标有效期 | / | 90 日历天,从开标之 日起计算 | |
| 12 | 投标内容 | /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3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注: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140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
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正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41
四、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方名称)、(成员方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牵头方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成员方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联合体由牵头人负责与业主联系。
(2) 投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牵头人代
表联合体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
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在法律在承担连带责任。
(4) 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责有连带的和各
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包括工程价款支付)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4)a 所述的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
如中标后,联合体内部另有协议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将该协议书送交业主。
4、付款约定:
5、补充条款
牵头方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方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方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42
五、投标保证金
(1) 电子保函方式递交
通过“赤峰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管理服务软件系统”的“电子保函子系统”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和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2) 以纸质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形式递交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保函,如为银行保函应由国家政策性银 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投标文件中装订纸质保函彩色扫描件。须出具 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143
六、投标报价表
(格式自拟)
144
七、技术方案内容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
考评分标准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技术方案:
145
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施工企业)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设计企业)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运营企业)
备注:可自行添加
146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施工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施工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 称证(如有)、学历证(如有)及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 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 联系电 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7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施工员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质检员(质量员)岗 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以及所有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如有)、劳动合 同、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
| 岗位名称 | |
| 姓名 | | 年龄 | |
| 性别 | | 毕业学校 | |
| 学历和专业 | | 毕业时间 |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 专业职称 |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工作年限 |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148
九、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
责人名称)证件真实有效,并且现阶段没有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149
十、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150
(二)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近三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151
(三)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证)的复印件,否则不予承认,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52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53
十一、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1)投标人获奖情况表(如有)
| 序号 | 获奖名称 | 获 奖 文 件 名 称及文号 | 颁奖单位 | 获奖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本表后应附评分办法要求的复印件。
154
(2)关于本企业上年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无行贿行为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155
附件(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相关信息汇总表
| 投标单位 | | 质量要求 | |
| 资质类别及等级 | | 工期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
| 拟派项目管理人员信息 |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身份证证号 | |
| 注册建造师证书 编号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编号 | |
| 2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证书编号 | |
| 3 | 施工员 | (姓名) | 岗位证书编号 | |
| 4 | 质量员 | (姓名) | 岗位证书编号 | |
| 5 | 安全员 | (姓名) | 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编号 | |
|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竣工时间 | 备注 |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
|
1.本表装在投标文件,仅用于登记中标公示信息,本表所填写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
(与投标文件无关的内容无须填写),且所填(单位、人员)业绩资信、奖项必须为投标文件中
所填的业绩资信、奖项。本表中若无填写“/”。
2.本表只须填写文字内容,无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