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E1506002025071702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发布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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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 采购单位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S216线K65+440-K82+940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S216线 K65+440-K82+940段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鄂 尔 多 斯 市 交 通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说明 一、《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 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参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2015 年 24 号令)交通运输部《公 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内蒙古 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0 年版),结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而成。 二、本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分别对“投标人须知”正文 和“评标办法”正文进行了补充、细化;前附表未对正文进行补充、细化的,以正文为准;前 附表中编列为不适用或不允许或不接受的条款均不适用于本项目。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与“通 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合同条款”优先。 三、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 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注: 1、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3、招标文件中“交通运输部”指原交通部和(或)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原 建设部和(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 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评标办法 .......................................................................................5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2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63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04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5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3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74 第二卷 .................................................................................................175 第六章图纸 .............................................................................................176 第三卷 .................................................................................................177 第七章技术规范 .....................................................................................178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79 第四卷 .................................................................................................180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181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卷 1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以下简称“本 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鄂尔多斯市 2024 年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等 4 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公路函〔2024〕937 号)文件 批准。招标人为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招标 代理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鄂托克旗境内,起于 S216 线 K65+440 处,止于 S216 线 K82+940 处,实施里 程 17.5 公里。旧路主要为一级公路,部分路段为穿城道路。其中:K65+440-K82+815 段为一 级公路,长度 17.375 公里,路基宽 26 米,路面宽 22.5 米;K82+815-K82+940 段为穿城道路(棋盘井南环),长度 0.125 公里,路基宽 21 米,路面宽 16 米。全线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旧路路面结构为:4 厘米 AC-16C 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上面层+6 厘米 AC-20C 中粒式改性 沥青混凝土下面层+20 厘米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20 厘米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底基层+20 厘米 级配砂砾功能层。 旧路于 2003 年建成,2011 年改扩建,该段公路目前存在主要病害为横纵缝、龟网裂、 车辙、沉陷等。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施工招标共划分为 1 个标段,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如下:
标段号养护工作内容 (以施工图设计批复为准)
施工一标段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承担标段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全部工 程的施工准备、施工、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
2.3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1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2025 年 9 月 30 日,计划交工 日期:2025 年 11 月 30 日。缺陷责任期:6 个月。(系统开标一览表填写“61”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3.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①或②资质: ①同时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甲级及以上资质、桥梁养护乙级以上 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②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主要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 1 名: ①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并注册在本单位; ③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 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④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2)项目总工 1 名: ①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1.3 财务要求: 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近 三年财务状况承诺书,新注册企业自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3.1.4 信誉要求: 投标人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标资格且 在处罚期内的单位;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黑名单)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投 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 年 8 月 25 日 23:59:59(北京时间, 下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网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default/login)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下载电子招标文 件。(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技术支持 电话: 4009980000,0477-8398619;CA 锁电话:0477-8328806)。 4.2 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 进行。 4.3 其他说明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 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 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3)“投标人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主体库内录入基本信息并 办理 CA 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电子招投标活动。相关操作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一网交易>交易流程>CA 办理栏进行自主选择办理,主体信 息库的登录和修改可通过“全区主体信息库”入口下载查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信息库系统操作手册》。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 时 00 分。 5.3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 5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 5.4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5 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 .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发布。 7. 监督单位 监督部门: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CBD 国泰商务广场 T2-717 电 话:0477-8586833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地 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CBD 国泰商务广场 T2-1009 联系人:*** 电 话:*** 招标代理: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101 号(园区) 联系人:*** 电 话:*** 邮 箱:zhangyurui1@cgci.gt.cn 2025 年 8 月 19 日 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地 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CBD 国泰商务广场 T2-1009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101 号(园区) 联系人:*** 电 话:*** 邮 箱:zhangyurui1@cgci.gt.cn
1.1.4招标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S216线K65+440-K82+940段公路 养护工程
1.1.5标段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2计划工期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3.4安全目标安全生产“零死亡”。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 形/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修改为:
①a.“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前附表与须知正文不一致之处, 以前附表为准。 b.“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在 内蒙古自治区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 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 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 题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 如有疑问,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word 版和带公章的扫描 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zhangyurui1@cgci.gt.cn,并电话告知招标 代理。
1.11.1分包允许将项目中《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 年版)》以 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 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文件格式相应内容、澄清(如有)、补遗书(如有)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天前(以招标人收到时间为 准); 形式: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投标人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 文件(word 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zhangyurui1@ cgci.gt.cn,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将以编号的补遗书或澄清形式发布 给投标人。本项目澄清或补遗书在电子交易系统及相关网址发布。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无需确认,在“电子交易系统”一经发布即认为送达潜在投标人。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同本附表第 2.2.2 项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同本附表第 2.2.3 项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资料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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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
3.2.3报价方式单价
3.2.6是否接受调价函
3.2.8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 ***.00 元(含 3%暂列金额),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 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本附表中补充的其他内容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本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 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也相应延长。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标段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银行转帐、电汇、电子保函的形式缴纳,应当符合银监 会、银行等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后,应及时以本 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 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 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相应银行 或电子保函公司,以确保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 应附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购买保函费用的证明,未提供支付 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缴纳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 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其他要求: 一、银行转帐、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1、缴纳方式:一次性足额从基本账户电汇 2、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开户银行: ①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城支行 户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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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行 号:4022 0584 0311 咨询电话:15847319220 ②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 户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 号:3022 0502 7587 咨询电话:13154884523 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 户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 号:1022 0500 8014 咨询电话:18804773335 17747715545 账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 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 4、缴纳方法: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 完善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本帐号为“虚拟子帐号”,即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个标段 自动生成的一个帐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 本账户电汇至此账号中,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额是否正确,保 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间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5、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 份登录“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 证金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 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进行咨询,以确保投标保证 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 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6、保证金的退还: ①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未入围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 款流程(无审核)。 ②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已入围未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 起退款流程(无审核)。 ③合同备案完成后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 ④招标异常信息(包括重新招标、终止招标)发布完成后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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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有投标人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 二、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保函费:由保函机构按照出具保函的规定收取。5、保函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帐户支付。 6、办理方法: ①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 zyjy.nmg.gov.cn)查询。 ②在内蒙古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 单,将加密保单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 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 为评标依据)。 ③开标后,电子保险保单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 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初步评 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 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电子保函的退保处理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动态-操作指南-对应金融服务(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为准(电子保函);网址: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 form-web/finance/index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附有法 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彩色影印件,以证明其资格的继承 性。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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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在电子交易系统网站下载“新点投 标文件制作软件”,投标人通过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板块 中填写相应内容、导入相应内容、或者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应内容 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上传至主体信息库的证明资料,应上传至 主体信息库,并按照平台要求比对生效,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 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 上传至主体信息库的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料 粘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相应节点即可。 (4)Excel 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位)”编制完毕后,转化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识别的格式上传至投标文件格式第二 信封。 (5)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使用 CA 数字证 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 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 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 印章之处,应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 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6)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具体方法详见操作手册或教程。 (7)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还应通过“浏览招标文件”板块仔 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未写明具体要求,但“招标文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明确要求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办理。 各潜在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在工作 时间致电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998-0000,0477-8398619;CA 锁电话:0477-8328806。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1.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无需递交纸质 投标文件; 2.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再提供与投标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 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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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7.5装订的要求修改为: 投标人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开评标活动通过“电子招投标 交易平台”进行,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并 完成网上电子版加密文件投标和开标操作,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则视为放弃投标。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不适用
4.2.2投标文件递交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 术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并进行模拟解密。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 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
5.2.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程序执行
5.2.3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程序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程序执行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通知》规定: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 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 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3 人,如不足 3 人,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相应数量。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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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7.5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 出的形式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系统发出。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网站公告。
7.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公告发布媒体 公告期限: 1 日
7.7.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5%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电汇形式的,履约担保由投标人账户以转账方 式一次性缴纳;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招 标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中标人从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地市级支行及其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保证其有效。
8.5.1监督部门监督部门: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CBD 国泰商务广场 T2-717 电 话:0477-8586833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具体 要求如下: (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 式),需投标人办理 CA 证书,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 (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下载“投标工具制作软件”并安装, 在软件中新建项目之后,就可以看到相应板块。需要上传主体信 息库的资料,通过选择方式编制进投标文件的内容,按照投标人 须知正文 3.5 款等规定执行。填写完毕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报价清单)应编入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可将工程量清单打印成 PD F,再将 PDF 转化成单页图片插入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或者将工 程量清单(或报价清单)打印之后扫描成图片,再将图片插入投 标文件相应位置)。编制完成后将 word 版或 pdf 版的投标文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分别导入至上述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投标文件格式第二 信封菜单,并在投标文件格式第二信封菜单下,点击“开标一览 表”菜单,填写相关信息,最后点击生成投标文件菜单,按照提 示转换、使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盖章,最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 件 2 份(包括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 份、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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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份)和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2 份(包括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 份、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 份)。之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加密电 子投标文件。 (3)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标”即为本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经 济标”即为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 手册或教程。 (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 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联系电话:0477-8398619(运行保障科)、4009980000(江苏国 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5不适用。
3.23.2 投标报价 第 3.2.1 项补充: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入投标文件。 第 3.2.5 项补充: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第 25 号)以及《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的规定,在投标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固定金额形式(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投标人在投 标报价时不得对该固定金额进行调整。如投标人须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 需要,则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招标人不再单 独支付。 投标人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本款补充第 3.2.10 项~3.2.15 项: 3.2.10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投标人应以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办理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300 万元,事故次 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4‰。 (3)投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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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现场人员和设备办理保险,保险费由投标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总价中,不单独报价。(4)其他报价子目见工程量固化清单。 3.2.11 施工期间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招标人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3.2.12 投标人在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报备,做好切实可行的交通组织及保通方案。 在施工现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指示标志,设置 24 小时执勤的交通指挥人员,做好交通组织和疏导工作,严格限制车速,并及时处理车辆故障、交 通事故等突发事件,保证道路畅通,确保施工路段通行安全。投标人应设专职安全员,专门从事 现场安全管理,禁止非施工车辆、非工作人员随便出入施工区,必要时设置警戒带。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保畅措施,并制定应急保畅预案,确保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 发现,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3.2.13 在项目开工前,投标人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 的《关于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足额缴纳工伤 保险,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招标人不再单独 支付。 3.2.14 投标人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要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 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就业,尽可能增加当地群众收入。在合同期内,投标人应无条件执行行政主管 部门或招标人下发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等,所需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投标人报价时应予以 充分考虑),不需单独报价,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3.5.1将本项修改为: 3.5.1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资质证书(或副本)的彩色扫 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其中营业执照应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基本信息板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节点,资质证书上传至主体信息库“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节点,制作电子投 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 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点,如某 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对直接粘贴在投标 文件中,无法通过链接进入主体信息库查看的资料不予认定。 (2)投标人还应在“其他材料”后提供: ①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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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彩色扫描件;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 以上材料资料无需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 料粘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相应节点并逐页加盖投标人 单位章。
3.5.2修改为: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材料”中提供“近三年财务状况承诺书”并加盖单位章。
3.5.3不适用,无需提供。
3.5.4 修改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黑名单)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 件。 还应附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无行 贿犯罪行为的承诺(格式自拟,盖章)。 上述资料无需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料粘 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相应节点即可。
3.5.5将本项修改为: 3.5.5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 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的,无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 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 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 证明材料复印件(2025 年 1 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项目经理上述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材料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职业人员板块中相应节点,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经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职业人员板块-其它材料节点,制作电子投标 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拟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点,如某 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 (2)“拟委任的其他主要人员资历表”应附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 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总工社保缴费 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2025 年 1 月以来任意一 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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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上述资料无需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料粘 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相应节点即可。 (3)“其他材料”还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岗情况说明。
5.2.4修改为: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以交易系统中“开标一览表”的投标 人投标报价进行宣读其投标报价。若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发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 评标委员会: ①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②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③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④开标一览表上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与投标函投标报价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函投标报价 大写金额为准(其中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 限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进行 评审);存在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而被否决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进行评审。上 述情况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7.8.1 第 7.8.1 项细化为: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内容合理安排项目实施程序,在签订合 同前投标人须将项目实施的工作面、资金安排计划、人员、设备投入计划等详细的实施方案报招 标人审核并批准,方案须满足招标人要求。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0.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 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10.3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代理服务费付款通知向 本须知第 1.1.3 项指明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该项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10.4开标补救措施 1、开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第二项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的投标文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19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②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③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④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⑤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发生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情况,应采取补救措施,现场经监督同意,可以暂停开标至情况 解决。 3、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10.5农(牧)民工工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工程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3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2 号)、《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及 项目所在地等相关规定。
10.6承包人报价时必须合理填报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严禁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在保持投标 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
2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一标段(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①或②资质: ①同时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甲级及以上资质、桥梁养护乙级 以上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②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号财务最低要求
施工一标段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 供近三年财务状况承诺书,新注册企业自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2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业绩最低要求
施工一标段无。
23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信誉最低要求
施工一标段投标人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标资 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号人员数量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1①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并注册在本单位; ③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 类证书 并在有效期内; ④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 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1①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 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25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2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 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 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 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 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 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① ①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 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27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 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 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 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 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以下规定: 2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 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 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 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 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 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 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 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 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 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 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 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9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 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 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3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如有)。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①: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联合体协议书; ①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招标人应修改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 投标报价写入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函内。31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 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 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 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 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①,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 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 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 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 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 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 U 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内 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 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 ①为减少评标阶段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工作量,建议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同时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清单的数 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应保证投标人无法修改。投标人只需填写各子目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投标报价。3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 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 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 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 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 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 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 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 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 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 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 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 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 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 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 33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 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①和第九章“投标 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 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 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 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 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 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 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 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 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 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 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 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①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3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 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 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 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 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 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 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 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 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 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 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 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①,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 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 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 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 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 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 印件。 35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 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 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 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 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 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 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 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 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 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 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 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 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 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 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 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 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 3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 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 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 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 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 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 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 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 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 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 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 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 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 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 37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 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 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 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 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 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 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 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 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 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 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 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 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 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 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9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 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 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 人名称、投标报价①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 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 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 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 ①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4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 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 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 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①、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 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 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 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 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 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 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①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41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 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 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4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 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 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 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3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①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 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 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 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 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①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报价 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4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 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 定的期限内。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 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以电子系统为准。 4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 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7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 订施工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9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5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 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号补遗书,正文共页),我方已于年 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5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5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通过第二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 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 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相等时,则依次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单项 评分因素得分高的优先;各单项评分因素也相等的,按投标文件最终上传时间 先后排序,上传排序靠前的优先。
2.1.1 2.1.3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 其之后。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 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 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签字盖章要求满足招标文 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字盖章要求满足招标文件 规定。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5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13)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4)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 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 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 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9)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2.1.2资格评审 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 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证明)。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和 项目总工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5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投标。
2.2.1第一个信封 评分分值构 成 (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主要人员:35 分 技术能力:10 分 履约信誉:15 分
2.2.3第二个信封 详细评审标 准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3.2.4通过第一个 信封详细评 审的投标人 数量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 名(含第 3 名)通过详 细评审,对排名在前 3 名(含第 3 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评 审。 若存在商务和技术得分总分相等的情况,则依次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 各单项评分因素的由高到低排序;各单项评分因素也相等的,按投标文件最终 上传时间先后排序,先上传的排序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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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因 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
2.2.2 (1)施工组 织设计40 分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 规划10 分(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满足工程基 本要求,得 6~8 分; (2)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得 8~10 分。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 方案、方法与技术措 施(尤其对重点、关 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 方案、方法及措施)10 分(1)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 术措施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6~8 分;(2)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重点、关键 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评 审),得 8~10 分。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 措施5 分(1)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内容较为充实、全面的,得 3~4 分; (2)进度控制措施得当,对本项目的工期 重要性理解特别透彻,对地形地貌特征、 重点工序、天气关键设备故障、社会环境 等问题有切实可行的应对或应急方案,计 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得 4~5 分。
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及保证措施5 分(1)对本项目质量及安全控制有一定的认 识,基本能合理的预见施工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并有相应的应 对措施,应对措施较为科学、充分,基本 能有效处理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得3~4 分; (2)对本项目质量及安全控制有透彻的认 识,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和 安全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并 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科学、充 分,能有效处理各种突发问题的,得 4~5 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 保证、支付保障体系 及保证措施5 分(1)环保、水保、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 证、支付保障体系及保证措施,内容基本 完整的,得 3~4 分; (2)环保、水保、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 证、支付保障体系及保证措施,内容全面、
①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 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 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5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因 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
合理可行的,得 4~5 分。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5 分(1)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4 分; (2)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4~5 分。
2.2.2(2)主要人 员35 分主要人员任职资格与 业绩35 分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得 35 分。
2.2.2 (3)其他因 素技术 能力10 分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得 10 分。
履约 信誉15 分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得 15 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 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 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 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 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 商务和技术得分。 5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 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 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 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①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 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 ①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 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 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5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 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 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 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 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 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6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 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 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 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 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 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 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① ①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相关内容。 6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 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6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 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6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6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6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 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 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 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 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 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 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 6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 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 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7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7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 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 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 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 7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 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 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 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 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 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7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 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 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7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 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 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 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 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 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 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 7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 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 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 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 7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 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 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 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8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 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 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 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 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 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 8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 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 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 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8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 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 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8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 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 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 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 8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 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 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 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 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 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 8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 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 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 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8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o t 1 1B 2F F 02 t 2B 3F F o t 3 3B nF F on tn1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 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 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8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 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 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 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8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 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 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 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 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 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 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 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8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 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 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 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 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办理。 9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 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 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 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 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 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 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9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 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 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9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 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 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 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 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 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 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 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9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 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 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 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 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 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 9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 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9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 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9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 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9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 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9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 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 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 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 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 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 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9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 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0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0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 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 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 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 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0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 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0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0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① ①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相关内容。 10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 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 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 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 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 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 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 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 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10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 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 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 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 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 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 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 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 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 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 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 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 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 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 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 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 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 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 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 10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 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 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 的承包。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 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 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 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 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 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 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 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 项工程;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10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 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 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 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 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 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 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 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 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 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 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 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 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11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 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 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 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 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 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 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 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 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 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 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 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 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 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 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 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 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 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 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 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 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 11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 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 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 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 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 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 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 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 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 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 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 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 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 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 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 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 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11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 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 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 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第 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 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 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11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 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 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 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 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 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①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 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 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 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 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 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 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 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 担。 ①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人应在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11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 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 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 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 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 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 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 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 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 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11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 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 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 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 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 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 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11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 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 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 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 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 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 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 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 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 11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 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 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 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 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 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 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 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 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 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 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 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 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 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 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 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11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 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 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 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 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 地方乱挖乱弃。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 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 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 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 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 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 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 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降水、降雪、风 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 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 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 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 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 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 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 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 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 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 12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 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 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 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 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 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 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2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 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 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 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 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 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 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 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 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 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 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 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 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 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 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 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2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 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 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 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 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 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 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 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 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 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2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 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 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 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 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2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 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 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 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 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 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 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 12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 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 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 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 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 付。其预付条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 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 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 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 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 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 发包人。 12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 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 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 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 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 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 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 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 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 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 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 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2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 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 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 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 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 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 12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 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 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 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 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 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 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 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12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 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 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 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 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 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 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 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13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 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 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 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 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 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13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 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 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 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 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 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13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 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 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 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 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 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 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 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13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 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 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1.1.2.2发包人: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21.1.2.6监理人:另行确定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6 个月
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 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凡单项工程发生变更需上报发包人,征 得发包人批准。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14 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签约合同价 0.1‰元/天
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1315.5.2不适用
1416.1不调价
1517.2.1(1)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不支付开工预付款
16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70%。
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18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9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20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13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21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2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提供纸质版 1 份,电子版 1 份。
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26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6 个月
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3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 险费率: 4 ‰
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13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 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 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1 词语定义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 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第 1.1.1.7 目细化为: 指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以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 错误修正及不平衡报价调整(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 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6 监理人:本合同工程的监理人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3 临时工程: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 料堆放场地、取弃土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等。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 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施用地等。 1.1.4 日期 本项补充第 1.1.4.8 目: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截止的时 间段。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发包人签字盖章后,由监理人下发,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修改和补充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新增减工程)后的 图纸施工。没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共同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 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3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在工程施工前和交工前,在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施工图和变更等合同组成文件,发包人或监理人将组织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查,并有权对清单单价进行相应调整,承包人应 无条件配合和接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合同总价。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实施。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并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认真 复核和测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增 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能发现设计文件的明显差错,因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并报发包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纸中 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1.7 联络 第 1.7.2 项细化为: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注:本项目施工场地指公路用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生效后分阶段向承包人提供场地和有关资 料,以开工令为准。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取土用地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为不影响施工进度,承包人应自 行解决其他取土用地,发包人不会因此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自行解决取土用地的 行为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盟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8 其他义务 增加 2.8.1 协调各方履行职能:发包人应协调勘察设计、承包人、监理人,以及其他与工 程施工有关相关部门的关系。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本款补充第 3.1.4 项、3.1.5 项: 3.1.4 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 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 增减、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 13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生效。 3.1.5 总监授权或撤销其他监理人员的某项权利,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1)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免费使用由承包人负 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 (2)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道路临时通行工作。 (3)发包人将另行招标确定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以上单 位给予协助和配合,所发生的相关配合费用均含入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承包人自行承担。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1)目补充: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 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应给予一定的协调。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 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及验收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 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及现场考察情况自行测算,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用地使用前的平整和使用后的恢复等 费用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合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借土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办理手续,并将借土所需全部及清理、绿化、恢复等费分摊在借土填方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承担借土所引起的任何其他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本工程施工之外的其他用途。 图纸所示临时占地数量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自行考察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本项(2)目细化: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 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 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 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对本合同所需用的石料,砂、砾石及其他当地材料的料场,承包人应充 分调查和核实。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上述场地的变更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均 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3)目补充: 承包人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牧)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承 包人(包括其分包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3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 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承包人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 清后至少 3 年。 本项(4)目补充: 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通过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通过 银行转账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承包人应按 照与农(牧)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承 包单位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相关规定,落实农(牧)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 之日起 30 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 称为承包人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当在专用账户开 立后的 30 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或人工费用占工程价款的比例,经审核后,将应付工 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牧)民工工资(劳务费)专 用账号要向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 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签订用工合同,明确计量、支付等内容,所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报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备查并监督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农(牧)民工所干的 工作(或所提供的材料、租赁设备)应按照合同规定计量和验收,应及时予以结算,按期足 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不得从农(牧)民工工资中扣留质保金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变 更未批复为借口延期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或 未按上述要求履行,造成拖欠、上访现象引起地方稳定及合同纠纷,发包人将用该保证金支 付农(牧)民工工资,并将对这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违约行为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甚至没收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并依据相关规定,就承包人的不规范行为,纳入市场信用 体系考核评价。 补充以下内容: (6)承包人应实现的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 格。 (7)为保证本工程的质量,钢材、水泥、沥青等其它重要材料,由承包人将材料供应商 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监理人备案。 (8)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予支付工程费用,并应自费采取措施达到合同要求。 (9)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有效使用期内,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因施工原因而引起的质量 责任。 (10)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用水、通讯等问题,所有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报价, 14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在第 100 章中相应子目中支付。 (11)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项目施工所需的驻地、拌合站、预制场、取(弃)土场、便道等临时用地的恢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内,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价格增加,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12)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项目施工所需的一切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工作 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内,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的 变化,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1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内容所做的相关辅助性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认为已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的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1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相关利益方的协调,相关协调及报批费用计 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 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 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 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 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这些预案包括防汛、抢险、工程防护、寒潮、暴雪、沙尘暴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 支付。 (16)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利、环保、林草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保证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严格防止环境污染,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不得破坏 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在本项目 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工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合同规定施工区外的生态环境绿色植物、树木 等,尽量维护原状,尽力保护施工区内林木、植被。 ②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文明 施工总的原则和要求是:文明施工,人人有责;分工负责,逐级监督;场地整洁,存放有序,工完料净场地清;创造安全、整洁、有序的施工环境与条件,以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 ③施工要定期清扫、洒水,以减少尘土飞扬。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粒散体 材料露天堆放时应下垫上盖,防止飞扬和流失污染。 ④施工路口四周应设置样式统一的围挡,全面推行现场施工标准化作业。 ⑤施工中产生的土、石渣、泥浆等施工废弃物应按指定的场地进行废除,禁止随意堆放,影响周围景观;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遗洒后污染水面及沿途路面。 (17)凡是本项目与其他在建工程有相互交叉干扰、同步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窝 14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工、返工增加的费用,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提供方便,无条件接受发 包人的指挥,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 不另行支付。凡是本项目与已建公路、航道、堤防、通讯线缆、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 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 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 公路、水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其它工 程的正常施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 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18)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 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19)承包人应对本项目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 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 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0)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21)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 项工作。 (22)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 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 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 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24)承包人应尊重项目所在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尊重地方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村委会及村小组、村民 的关系和有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由此 产生纠纷、阻工、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出现因承包人自身 原因引起的问题,视承包人违约,按第 22.1 款办理。 (25)凡承包人使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一切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费维护和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自费将道路恢复至 不低于原标准,如果承包人未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指派专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在支付给 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 (26)文明工地建设: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文明施工 及文明工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组织、管理施工现场,并在所在项目分界处设立门架及工程情况 简介标志牌,标志牌应使用铝合金板。同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作业人员和劳务 14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承包人应做到临建设施(驻地、料场)地面硬化,材料堆放整齐、标识 明显。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27)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发包人、承包人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28)承包人在靠近公用设施(包括地面结构物或地下管线)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 事先通知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如果由于承包人 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29)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报备,做好切实可行的交通组织及保通方案,必须报 监理、发包人、公路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取得当地交管部门同意和备案后,方能开始正式 施工。 在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指示标志,设置 24 小时执勤的交通指挥人员,做好交通组织和疏导工作,严格限制车速,并及时处理车 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出事件,保证道路畅通,确保施工路段通行安全。承包人应设专职安 全员,专门从事现场安全管理,禁止非施工车辆、非工作人员随便出入施工区,必要时设置 警戒带。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保畅措施,并制定应急保畅预案,确保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能 及时发现,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30)承包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并接受 发包人的管理,包括因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和因工作突出而得到的奖励。 (31)发包人为实现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等目标,提出的保障措施及设施,承包人应 按要求提供。以上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2)承包人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要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大力实施以 工代赈,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就业,尽可能增加当地群众收入。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无条件 执行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下发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等,所需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投 标人报价时应予以充分考虑),不需单独报价,发布人不再另行支付。 (33)承包人应做好工期内(包含延期)冬季除雪除冰公路保通工作,所额外产生的费 用不予增加。 4.2 履约担保 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 保,同时通知监理人。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保 14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地市级支行及其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函,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后一次返还。如承包人中途退场、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被发包人清场、或出现重大违规、违 约行为,必要时发包人均有权没收承包人履约保函或从中罚、扣、索赔。 如果承包人开具的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则需在保函到期前 3 个月完成保函续办事 宜,如续办的保函也采用固定有效期,则仍需按照本项约定进行,并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 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如在到期前没有完 成保函续办事宜,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承包人的一切计量支付工作并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担保。在保函续办期间,由此造成的有关项目及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 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 4.3 分包 本项目允许将项目中《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 年版)》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1 补充项: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内蒙古自 治区、鄂尔多斯市的规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牧)民工工资 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 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2)承包人应全面实现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人 员、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建立实名制台账,做好工人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等工 作,实现农(牧)民工实名制正规化、制度化。 (3)做好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制度。承包人应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 资,实现分包人农(牧)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直接代发。承包人负责为招用的农(牧)民工 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牧)民工工作量并编制 工资支付表,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牧)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牧)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保证工资直接发放到农(牧)民工手中,防止他人冒领和克扣。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农(牧)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 报监理查备。 (4)落实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项目部驻地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 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资管理人 员电话、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信息,同时要在驻地将上一个月领取工资的人员名 14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单进行公示,以方便农(牧)民工及时了解核实自己的工资支付情况。 (5)如承包人发生本款所述拖欠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 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必要时,发包人可以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可 以从中期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支付给拖欠对象,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 查处理,必要时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6)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的声誉。如承包人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及承包人雇佣/委托的其他单位人员,与承包人、分包单位、其 他单位及/或发包人发生劳动/劳务/合同纠纷及/或其他纠纷,发包人在收到劳动争议解决部门 的仲裁/诉讼结果或处理通知后,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扣付。对工程的正常进 展及发包人声誉造成影响的,发包人可以视情况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第 4.8.2 项补充: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 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 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本款增加第 4.8.7~4.8.9 项: 4.8.7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在整个施工期间对承包人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随时进 行检查,如发现承包人有违规行为,将按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配合调查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如发包人经与监理人共同核实,确认承包人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现象,将对承包人进行警告和扣罚违约金,并责成承包人限期改正。如果承包人未在限期内 改正,可由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经核实后将动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直接支付给农(牧)民工,支付后,发包人可将支付情况告知承包人。同时,为切实加强对农(牧)民工工资的 监督管理,施工期间承包人还应遵守农(牧)民工工资管理的办法。 4.8.8 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牧)民工工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债务而导致 阻工、上访,经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发包人将停止对承包人的支付,直 到其妥善处理为止。在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还将取消其在本项目的各类评先资格,并给予 通报,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将本款更改为:为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如其 变更银行账户,须经发包人同意,变更后的账户仍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 检查与履行合同有关的账目和凭证,并且在发包人要求时,应交给发包人指定的审计部门进 行审计,无论审计结果如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承包人每月应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款的资金流向,确保结算款合理用于本工程项目。 补充:(1)在本项目交工验收前的建设期间,不得以预提设备折旧、材料摊销、利润、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等任何理由进行资金转移、挪用、截留活动。 (2)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金监管信息和资料。 14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3)积极接受和配合发包人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4)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况扣除 1 万元-10 万元/例的违约金。 (5)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如其变更银行账户,须经发包人同意,变更 后的账户仍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在施工任务结束前不得撤销账户,施工任务结束后凭 发包人书面通知到银行销户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补充: 发包人在图纸中指定的料场、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除 不可抗力外,不作为变更的依据,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使料场、取土场和弃土场的一 切工作符合环保、水保的相关要求,且尽可能减少占用土地。 4.10.2 项细化为: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 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 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 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 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 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本项细化为: (1)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 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 费用。 (2)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 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 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4.12 承包人施工时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 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3 承包人施工方案的充分性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实施阶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经 监理批准,发包人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 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4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工程施工图列明所需要的所有材 料及设备(试验设备及施工设备),材料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单,进场每批次必须检验合格, 经监理人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 5.1.2 为保证工程质量,对于本项目所需的主要工程材料,承包人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材料 供应商,由承包人直接与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供货方的供货时间 与供货质量的保证措施和要求。经监理人鉴定质量不合格并令其清除出场的材料,其费用均 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 5.1.4 项增加 增加内容如下: 5.1.4 承包人必须按承诺按时提供机械、设备和仪器进场,特别是强制性设备必须在分项 工程开工报告批复之前全部到达施工现场。 5.1.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 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机械设备、 仪器。 5.1.6 承包人的关键及专用施工机械设备均应采用国际、国内技术性能合格的成套产品。 5.1.7 为保证本工程的质量,沥青、桥梁伸缩装置、外掺剂、支座等材料或产品必须经国 家认可的有认证资格的认证单位进行产品认证,进场后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验收。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删除通用条款内容,代之为:承包人应使用合同文件附件中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除非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进场的设备随意调离施工现场,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按本条款第 22.1 条办理。 并在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尽管承包人已按要求提供了上述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试验 测量仪器,但监理人认为数量、性能或测试精度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和保证质量时,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加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测量仪器,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 人。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并确保在监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如数到场,否则也将 视为承包人违约,按本条款第 22.1 条办理。 6.1.2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 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弃土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等。 临时占地的申请(临时占地仅指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临时用地的申请由发包人协助 承包人向当地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申请,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缴纳临时用地复垦费用。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临时用地退还前, 承包人应按照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要求复垦。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对临时用地进行复 垦或虽进行了复垦但未达到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 14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7.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桥梁和交通设施,包 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桥梁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均应按晴雨畅通的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维修,直至工程竣 工。在工程竣工时,对于合同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发包人会同有关协调组织机构验收合格;对于约定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相应费用。 7.3 场外交通 本款补充第 7.3.3 项: (1)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 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 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 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 与以上有关的所有费用及以上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 包人自负,发包人概不承担。 (2)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临时道路作为施工便道出入现场进行施工运输时,使用 前承包人必须与道路所有人签订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护,确保安全畅通。若 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损坏了原有的公路设施,应积极主动进行修复;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 按当时签订的协议履行合同,并交付道路所有人,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交付手续,则发包 人有权另雇人员进行上述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发 包人也有权根据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定的金额,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中予以扣 除并直接支付给受损方面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原因所引起 的补偿费、诉讼费、赔偿费、律师费及其他开支。上述工作内容和要求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 视为已包括在或已计入本合同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 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 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律 师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施工期间道路堵塞时,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 14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交通措施; (2)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高峰时的运输。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便道,专人负责、合理安排机械设备配合人工进行养护,保证安 全通行。 8.测量放线 8.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 8.2.3 至 8.2.4 项: 8.2.3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因施工测量放线不准确造成工程返工等 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 工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 料,应至少在本项工程开工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对本合同工程各部位的控制 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如发现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 调整时,应及时提交一份详细测量资料,列出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人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 不认真复核,在全部工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据未提出异议,而实际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有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2 原条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于施工所用的炸药、雷管等爆破器 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到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 续,建造符合要求的保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仓库,完善管理制度,专人监管,造册发 放,24 小时必须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而造成的 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9.2.3 原条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书面告知危 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 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而导致或发生与此 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它一切责任和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14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如果由于承包人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不当,或者违反《公路工程 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有关规定进行野蛮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并给本项目带来负面影响,承包人除承担一切责任和所有相关费用外,发包人可视为承包人 违约,按照违约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中止合同。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 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 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9.2.4 原条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应对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总监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督部门 报告,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修,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9.2.5 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1.5%。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 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 子目的单价或合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2.6 原条款修改为: 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驻地、仓库,必须选择在安全地段,以避免发生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若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 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9.2.7 原条款修改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 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以及边施工边通车路段、施工便道的过往车辆、人员 等,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将 9.2.8 款(1)细化为: (1)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 1 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按每 5000 万 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且按专业配备。 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 15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合同段施工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建议;⑥及时排查、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 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将 9.2.9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 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 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上述费用均包含在安全生产费当 中。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 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 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本款补充 9.2.12 项~9.2.17 项 9.2.12 承包人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 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 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 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 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的制度。 9.2.13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 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 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 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9.2.14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9.2.15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 15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 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 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9.2.16 承包人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 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 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 位前,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 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2.17 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承包人支 付。 9.4 环境保护 9.4.7 补充 (4)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合同规定施工区外的生态环境绿色植物、树 木等,尽量维护原状,尽力保护施工区内林木、植被。 (5)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文 明施工总的原则和要求是:文明施工,人人有责;分工负责,逐级监督;场地整洁,存放有 序,工完料净场地清;创造安全、整洁、有序的施工环境与条件,以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 (6)施工要定期清扫、洒水,以减少尘土飞扬。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粒散 体材料露天堆放时应下垫上盖,防止飞扬和流失污染。 (7)施工路口四周应设置样式统一的围挡,全面推行现场施工标准化作业。 (8)施工中产生的土、石渣、泥浆等施工废弃物应按指定的场地进行废除,禁止随意堆 放,影响周围景观;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遗洒后污染水面及沿途路面。 (9)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 废土,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在经过邻近的河流、湖泊、草原以及各类管线时,要制定明确的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填塞或污染河流、湖泊、草原、耕地或损伤各类管线、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等;施工驻地(包括农(牧)民工驻地)要规范、整洁,要注意减少环境污染,严禁将生活、施工垃圾弃于河岸,工程和生活污水要 集中排放,没经过处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沿线河流中。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 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 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将 9.4.8 款细化为:项目部、拌和站等临建设施建设及项目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相关环 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增加 9.4.12 条款:承包人必须遵做到文明施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工程实 施期间和工程交(竣)工时,发包人将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 10.进度计划 15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0.1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施工方案和方法要点部分、分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的 名称)。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一 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将下个月的进 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同时,根据项目的总体及年度计划安排,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提交次月工程形象进度和 完成工作量计划,经批准后,作为考核承包人月进度计划的依据。否则视违约处理。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进度计划书 3 天内。10.5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 取得监理人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1.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季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 以 30 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气 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 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 同期内予以累计。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3)修改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批准,发包人审核同意的工期计划安排导致延误 的除外),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 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 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 金。 逾期交工违约金: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执行。 11.6 工期提前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在原条款后增加下列条款: (6)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7)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而导致的停工整顿;(8)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书或施工组织设计不符,而导致的必要 15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停工。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进场后 7 天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 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 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 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 人委托(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 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 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 增加 14.5 试验和检验的日期: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承包人应事先提出申请,监 理人在接到申请后,至少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 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自行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 一检验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出检验数据的复件。如果 监理人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增加 14.6 试验室设备及人员要求:承包人的试验室的设备与人员应满足工程现场试验检 测工作要求,满足工地临时资质认证的要求,如果监理人认为有需要增加试验与检测设备及 人员,承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同一人不得兼任本项目外试 验室,可以兼任项目内不同试验室。 增加 14.7 款:承包人可自行建立工地试验室,也可以外委检测。承包人自行组建工地试 验室的,应由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资质并通过计量 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来组建,并在其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 参数范围内从事质量试验检测活动。 15.变更 15.4 变更估价原则 本款修改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子目的单价,应重新作价,其作价的原则为:(1)公路工程:以提出变更时的概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内 蒙古自治区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提出变更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作为 该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 (2)房建工程:以提出变更时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预算定额、机械台班 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内蒙古定额宣传贯彻材料及内蒙古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提出 变更时采用材料单价、取费标准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作为该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 如国家、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等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变更管理办 法,按照最新的办法执行。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4.6 按变更工程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应视为是合同文 件的延续。 15.8 暂估价 本款细化为: 本项目暂估价等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 通过联合招标方式确定相关单位,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相关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各项费用以暂估价 列入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以此暂估价多退少补,据实结算费用。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完成进度进行计量。 安全生产费: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50%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 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工程量清单安全生产费的 50%之前不予另行支付,在达到 50%之后,按照监理人批准的进度付款证书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执行。 15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农(牧)民工工资费用付款周期为 1 个月,无支付限额。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执行。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和编号;(2)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 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 预付款;(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牧)民工工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3 号)、《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2 号)、《内蒙古 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及项目所在地等相关规定。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 例存储。发包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牧) 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17.4 保证金 17.4.1 本条款增加以下内容: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 的,不计息。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交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6 份交工付款申请单。 交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 证金、应支付的交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 人提交 6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交工验收 18.2(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和要 求编制竣工图表和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 15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数量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 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期证书之前提交。 承包人提交完整、符合编制要求的竣工文件,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如果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文件不符合编制要求,应当积极及时地给予完善。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期 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执行。 19.7 保修责任 本款增加: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执行。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 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9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 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 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 接向承包人支付。若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单费用高于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费用时按清单费用支 付;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投保或投保的保险单费用低于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费用时,发包人将 扣除相应清单费用。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 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若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单费用高于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费用时按清单费用支付;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投保或投保的保 险单费用低于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费用时,发包人将扣除相应清单费用。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必须为其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为其 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及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险种,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 在所报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5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7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本项目(8)目细化为: 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 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前,合同文件中所 承诺的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必须在监理人和发包人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的有 效运转。必须保证合同文件中所承诺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在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到场, 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如未按时进场,按照承包人违约处理。 (11)承包人施工组织安排不当,造成原生植被草原的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的。 (12)承包人以各种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内容,拖延施工工期,(13)转移、挪用建设资金或用工程进度款采购工程设备、试验仪器、检测设备等固定资 产的。 (14)承包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牧)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的。 (15)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未按照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的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增加以下内容: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没收违 法所得,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5)若发生 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视情 况课以工程合同价款 5‰以上 10‰以下的违约金。 (6)若发生 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按 100 元/天·台(套);同时,可责令承包人限期将已撤离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重新进 场。 (7)若发生 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5~10 万元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同时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 15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代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8)若发生 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同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 11.5(3)中约 定逾期交工违约金。 (9)若发生 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5~10 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 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0)若发生 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500/天的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11)若发生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同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a)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特殊情况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如项目经理或项 目总工未按约定到岗,课以 500 元/天·人的违约金;累计缺勤达 30 天时,承包人必须更换当 事人,同时课以 3 万/人·次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发包人请假 并通知监理方,获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缺勤处理。 (b)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 项目总工,更换人员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同时课以 3 万/人·次的违约金。如果监理人或发包 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不能履行其职责,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 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同时委派一名经发包人与监理人 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同时课以 1 万/人·次的违约金。 (c)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能按时到场,承包人课以 300 元/天·人的违约金,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 批准,更换人员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同时课以 10000 元/人·次违约金。 (d)主要机械设备(或监理人要求的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及时到场或到场设备不能正 常运转以及擅自调走已进场的机械设备,课以 500 元/天·台(套)违约金;滞后或调离超过 14 天时,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租赁,费用发包人直接在支付中予以扣除,但到场时限的延 迟仍旧计算违约金。 (12)若发生 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课以 1~5 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13)若发生 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课以 5~10 万元违约金外,同时追 究其法律责任。 (14)若发生 22.1.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3~5 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 动保障部门。 (15)若发生 22.1.1(10)(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况而定,参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课以最低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关经济、法律等责任。 (16)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建设环境问题,如纠纷事件、打架斗殴等,造成恶劣 影响,严重影响工程建设,以人民币 1~5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 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15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7)若发生 22.1.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课以 0.5~5 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本款提及的所有违约金(包括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下同)将从支付证书中扣除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直至通过诉讼手段向承包人进行 追索。所有扣缴的违约金将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原条款后增加: 在施工及进场准备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约等原因引起终止合同和清退出场,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和由此引起的劳务用工、材料供应、征地拆迁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之间的各种纠 纷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诉讼。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16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6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 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 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标段由 K +至 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 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 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其他人员及机 械设备详见附件要求。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 16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 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6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 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 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 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2)严格执行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 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16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65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 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 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 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 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 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 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 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 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 16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 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 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 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 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67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人员资格要求最低数量
1试验室主任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1
2项目副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师证书1
3路基路面工程师 具有 3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1
4交通工程、桥涵 工程师具有 3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1
5合同计量工程师(可兼任)从事类似项目计量工作 3 年以上。1
6财务负责人具有 3 年及以上相关财会工作经验。1
7专职安全员持有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中标金额,按照规定配备
8试验员持有公路水运助理检测师资格证书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资 格证书。自行配备
注: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 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可取 消其中标资格。 16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及项目实际需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 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 标等不满足相关要求,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69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 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17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 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 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 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 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发包人 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 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171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 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 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 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 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 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 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 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 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 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17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 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 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 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 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 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 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73 G248 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试验段(新城至卓尼、西寨连接线)及(康乐至拉石)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详见工程量固化清单) 17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二卷 175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六章图纸 (另册) 17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卷 177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七章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相应内容; (2)所有与本项目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 相关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批复文件。 17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另册) 179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卷 18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181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年 月 日 注:封面及目录应同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作“封面”节点。 18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部分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注:封面及目录应同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作“封面”节点。 183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一、投标函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 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 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 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安 3.工程质量: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全目标:。工期:,缺陷责任期 个月。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 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 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 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 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 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电子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真:传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8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
1缺陷责任期1.1.4.5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1质量保证金17.4.1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2保修期19.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85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①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鄂尔多斯 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标段)投标 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18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年 月日 187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三、联合体协议书 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18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四、投标保证金 说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关要求。 采用银行保函,投标文件中只装订银行保函扫描件或复印件。银行保函参考格式如下。 银行保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 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 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 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 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可填写成具体的年月日时间,但时限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 2.开具的银行保函格式可以与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 189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五、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 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支付保障措施(有关农(牧)民工工资、材料采购等的按期支付保证措施)(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9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投标人基本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填写“投 标人基本情况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投标制作工具中通 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其中无需上传主体信息库 的资料按要求附到“其他材料”中。 191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19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193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19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五)企业获奖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195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六)企业各类证书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19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项目负责人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填写“项 目负责人简历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中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中。 197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八)管理机构组成表 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9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九)营业执照 1.投标人应上传营业执照。 199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十)资质证书 1.投标人应上传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 20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投标人应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 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02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拟委任的其他主要人员资历表
姓 名年 龄专 业
技术职称学 历拟在本标段 任职
工作年限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毕业学校______年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专业,学制______年
经 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 电话
获奖情况
备 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03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单位名称)承诺,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财产没有处于被 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年 月日 注:新注册企业承诺时间自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204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四)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岗情况说明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单位名称)拟委任项目经理(姓名)、项目总工(姓名),目 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年 月日 205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评标结果公示信息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证书号
个人业绩1
2
项目总工
姓名身份证号职称证号
个人业绩1
2
206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六)其他资料 1.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在本章节填写内容; 2.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207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年 月 日 208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09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 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 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 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 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210 鄂尔多斯市交通技术服务中心 S216 线 K65+440-K82+940 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单价及 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采用上述“工程量固化清单”进行报价、不得采用其余形式编 写投标报价文件。 投标人打印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 明、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投标人打印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不齐全或不完整的,视 为无效,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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