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公署大楼修缮工程 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K1507002025081801001
标段(包)编号:K1507002025081801001001
招标人:呼伦贝尔博物院(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中海建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5 年 08 月 20 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46 第六章图纸......................................................147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8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9
第一章招标公告
呼伦贝尔公署大楼修缮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K1507002025081801001 1. 招标条件
呼伦贝尔博物院的呼伦贝尔公署大楼修缮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备案,建设资金来源
为专项资金,招标人为呼伦贝尔博物院,招标代理机构为内蒙古中海建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呼伦贝尔公署大楼修缮工程
2.2 建设地点:呼伦贝尔公署大楼
2.3 招标规模:公署大楼位于海拉尔市中心,东侧是阿里河路,西面是秀水路,南面是胜利大街,北面是呼伦贝尔民族博物馆。公署大楼为仿古歇山屋顶建筑,主楼为 3 层,两侧副楼为 2 层,主 体为砖混结构,歇山屋顶梁架为木结构,建筑面积 5392 平方米。公署大门朝东南方向,楼体呈 中轴线对称,平面为“和平鸽展翅”形状。2006 年 9 月,海拉尔公署大楼公布为自治区级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本次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地面散水工程、墙体工程、木构架工程、屋面及木基层工程
以及装修工程等项目。
2.4 招标控制价:
*** 元
2.5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09 月 17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 年 12 月 1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日历天。
2.6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现行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须具备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本项目业务范围包
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以上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3 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项目经理资格:
3
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本企业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国家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 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如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中标在施项目中变更的,需提供项目经理变更材料及目前无在建承诺(后续若发现项目经理有其他在施工期内的中标项目,以投标文件提供变更材料为准,补交材料无效。);
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施工员、质检(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具备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财务要求:指 2022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如 2024 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投 标人可以出具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成立时间晚于本时间要求的,提 供自成立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
业绩要求: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类似项目的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查封的;
其他要求:
1、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2、投标人未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且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 履行的。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五大员均须提供投标截止前一年内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 章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点击“手册下载”;
4.2 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0471-5332612。
4.3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 年 0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09 月 10 日。
4.4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统使用手册(投标人)”。
4.5 其他说明:
4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招标文件
资质最低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时资格后审结果为准。
4.6 系统地址:
各交易主体招投标子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不见面开标子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电子保函平台: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下载地址:
https://download.bqpoint.com/?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822&ZtbSoftType=tball inclusive&SoftGuid=afd56623-5a65-41e3-993a-48cfa2cc2b15&RootGuid=a7b335b5-2d2a-4323-a16c-e204c351557f&softtypecode=03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 09 月 10 日 09 时 30 分。
5.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新系统)”。投标人需提前进行模拟解密,确保生成的投标文件正确。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5 年 09 月 10 日 09 时 30 分。
6.2 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
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n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此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nmgztb.com.cn/ )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ggzyjy.nmg.gov.cn/)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第 8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
备案交易合同。
9.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10.联系方式
5
招标人:呼伦贝尔博物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都拉街 11 号
联系人:
***
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中海建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海亮广场 16 层 A 座 1602 联系人:
***
电话:
***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呼伦贝尔博物院 联系人:季中汉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中海建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鲁文峰 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呼伦贝尔公署大楼修缮工程 |
| 1.1.4.1 | 标段名称 | 呼伦贝尔公署大楼修缮工程施工 |
| 1.1.5 | 建设地点 | 呼伦贝尔公署大楼 |
| 1.2.1 | 资金来源 | 专项资金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经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公署大楼位于海拉尔市中心,东侧是阿里河路,西面是秀 水路,南面是胜利大街,北面是呼伦贝尔民族博物馆。公 署大楼为仿古歇山屋顶建筑,主楼为 3 层,两侧副楼为 2 层,主体为砖混结构,歇山屋顶梁架为木结构,建筑面积 5392 平方米。公署大门朝东南方向,楼体呈中轴线对称,平面为“和平鸽展翅”形状。2006 年 9 月,海拉尔公署大 楼公布为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本次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屋面工程、主楼梁架、门厅、雨棚 工程、外立面工程等项目。(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09 月 17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 年 12 月 1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日历天。 以上开竣工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开 竣工日期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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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现行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须具备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含 二级)以上资质(本项目业务范围包含:近现代重要史迹 及代表性建筑),以上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项目经理资格: 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本企业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不 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 理工作。(如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中标在施项目中变更的,需提供项目经理变更材料及目前无在建承诺(后续若发现 项目经理有其他在施工期内的中标项目,以投标文件提供 变更材料为准,补交材料无效。); 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施工员、质检(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具备岗位证书或 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财务要求:指 2022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止,如 2024 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投标人可以出具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成立时间晚 于本时间要求的,提供自成立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业绩要求: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 过类似项目的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查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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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要求: 1、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 准; 2、投标人未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存在失信被 执行人信息,并且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履行的。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五大员均须提供投标截止前一 年内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 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4.4 | 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 |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 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 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 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 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 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 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5)拟派项目经理需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 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投标人 拟派项目经理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前连续 3 个月内有效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人 员提供退休证明。(提供虚假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要负相应 法律责任)); |
9
| | (6)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施 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及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并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投标人拟派五大员须提 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前 3 个月内连续有效的在本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提供虚假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要负相应法律责任));(7)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办网站“信用中国”相关 信用记录; (8)企业财务及业绩资料(财务及业绩资料只作为评标 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如因未踏勘或对场地不熟 悉导致影响项目施工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 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 15 日前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见另册)、澄清及答疑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 jyw/index.html)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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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yw/index.html)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元整)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 form-web/finance/index)全程在线开具电子保函。电子 保函需在投标保证金有效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未在保证 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开标 系统未显示已出函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 性负责。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 2022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如 2024 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投标人可以出具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成立时间晚于本 时间要求的,提供自成立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投标截止时间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2 | 编制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人员要求 | 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建 设工程造价员及以上资格。 备注: 持“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人员所编制的投标文件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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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投标文件”。 |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名称 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的 位置,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 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指 定签字位置加盖法人签名电子印章。 4、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造价人员需将执业印章 及造价人员亲笔签字放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 展名为.NMGTF)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 为.NMGTF)。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MG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其他要求:开标结束后,所有投标人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 件 3 份,在发布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送到或邮寄到招标代 理机构。(纸制版投标文件为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 |
| 4.1.2 | 纸质版投标文件封套及密封要求 | 不要求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即可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 场参加开标会议。 注:投标人需在开标时间前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 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 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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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工作栏 在线开标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 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 ult/login.html)参加开标会议。 |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不见面开标大厅: 相关事宜详 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点击操作手册 下载。 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 程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2.如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投标人解密”流程开 始后 30 分钟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撤回投标文件;3.如一个项目中的多个标段同时开标,请投标人在电脑前 耐心等待依次开标,中途不得离开,因投标人不在电脑前 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4.投标人在使用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 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 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 5 人及招标人委派 2 人。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
| 7.3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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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类似本工程项目的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修缮工程。 |
| 10.2 |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小写:*** 元 大写:肆佰伍拾伍万叁仟肆佰贰拾柒元整 投标报价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如“000,000.00 元”中“,”号不能出现在报价中。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 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
| 10.3 |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
| 10.4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 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 展名为.NMGTF)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 为.NMGTF)。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MG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
| 10.5 |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 |
| 10.6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规定的 开标时间节点提前 30 分钟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 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工作栏在线开标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n. html)参加开标会议,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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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办事指南-操作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统使用手册(投标人)V1。投标人 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其他地区 CA 证书是否能跟呼伦贝尔地区全面互通,请提前与呼伦贝尔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确认,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友好五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东区,联系电话:13847040459。否则因此原因导致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7 | 投标报价说明 |
| 1.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如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按无效标处理。中标单 位必须完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全部工程。 2.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4.投标单位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 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
| 10.8 | 施工合同的签订 |
| 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人或 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施工合同,即视为违约,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
| 10.9 | 特别说明 |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 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 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 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 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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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 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 决该投标。 |
| 10.10 | 中标公示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不少于 3 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
| 10.11 |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 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 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12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0.13 |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 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14 |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5 |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 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6 | 其他补充内容 |
| 10.16.1 |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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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 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 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 内容执行。 4、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 信记录,若投标人提供虚假的“信用中国”网站截图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 资格并追究投标人相关责任。 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应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 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 诉讼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投标人对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应明知(“信用中国”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不到但确存在履行施 工承包合同有关的败诉案件投标人应明知)),如因投标人原因未附的,被推荐为中标候选 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
| 10.16.2 |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
| 10.16.3 |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原件。招标文件中所指原件,均为投标人自行编制至投标文件中的电 子扫描件。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内相关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 册配置电脑系统及参与不见面开标的全流程,由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签到或解密及未能正常 参与不见面开标流程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及后果。 |
| 10.16.4 |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
| 10.16.5 | 监督机构: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新区行政大楼 电话:0470-8217645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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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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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不予
退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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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
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1.12.1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离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 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的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
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
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6)授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 613 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
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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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无);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要
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回答。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
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时间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
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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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
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3)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或工期竣工的;(4)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的;(5)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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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完工证明不是竣工验收的依据,投标人提供业绩应为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业 绩)。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应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 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 的诉讼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投标人对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明知(“信用中国”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网站查询不到但确存在的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败诉案件投标人应明知)),如因投标 人原因未附的,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并由投标人点击“同步诚信库”按钮,同步诚信库相关信息。如有必要,可 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确认。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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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招标人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
证金的不是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出或转出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
(6)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 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
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0)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11)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3)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单位全称、账户、账号的。
(14)项目经理未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的除外);(15)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6)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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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在本次活动中不同公司使用同一造 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7)其他法律法规等阐明的。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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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采用网上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系统内电子化初审、详细评审(打分,包括投标报价得 分自动计算),以评标系统内初审、详细评审为准。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评标系统内自动核算、汇总结果,如不一致请及时与电子监察室人员联系,由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核实 处理是否为系统问题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 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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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标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招标的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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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 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 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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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9
附表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3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 息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其他人员要求(五大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 | 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 40 分 投标报价: 50 分 其他因素: 10 分 |
31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 价的平均值×30% ①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 标 报 价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合 理 的 投 标 报 价 不参与 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 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有效投标人 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计算公式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n)/n(An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为有效 个数。) 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 K 个最高报价 和 K 个最低报价,K 值的计算公式:k=(n-1)/5(n 为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n-2k))/(n-2k)(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2k 为有效个数。) 注:以专家现场评标时有效投标人报价计算评标基 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分 标准 (40 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0 分) | 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得 10≥X>5 分;内容基本完 整且编制基本合理得 5≥X>0 分;内容不完整且编 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 分)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 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 10≥X>7 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 7≥X>3 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 量、工期和安全有一定保障的得 3≥X>0 分,不合 理的不得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 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5≥X>3 分,基本完 善的得 3≥X>0 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 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5≥X>3 分,基本完 善的得 3≥X>0 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 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的得 1 分,污染物处理及排 放与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的得 1 分,技术及管理措施可行性的得 1 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 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完善合理的得 5≥X>3 分,基 本合理的得 3≥X>0 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
| 资源配备计划(2 分) | 资源配备计划(拟投入的设备、劳动力、资金等)完善的得 2 分,基本完善的得 1 分,不完善或没有 的不得分。 |
| 2.2.4(2) | 投标 报价 | 偏差率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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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分 标准 (50 分) | 投标报价得分 (50 分) | 投标报价满分 50 分,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 *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报价等 于评标基准价得 5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 每增加 1%扣 0.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 减少 1%扣 0.5 分(不足 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 5 分。(注: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
| 2.2.4(3) | 其 他 因 素 评分标准 (10 分) | 类似项目业绩(7 分) | 投标单位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承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绩,(属于政府财政投 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及竣 工验收报告或完工证明(三项缺一不可);属于非 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 报告或完工证明(两项缺一不可);有一项得 3.5 分,最多得 7 分。(业绩有效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 注 1: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 字盖章页、项目规模所在页。 注 2:类似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类似本 工程项目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修缮工 程。 |
| 财务情况(3 分) | 近三年,指 2022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如 2024 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投标人可以 出具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每提供一年得 1 分,最高 得 3 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 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 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 三表均齐全即得 3 分,如已成立满两年但只提供一 年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得 1 分,如成立不满一年提 供验资报告即得满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注: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 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 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33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
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4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
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因素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因素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最终得分计算方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
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35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6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
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
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 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
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
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
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 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 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3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 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作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 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 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 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 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 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 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 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 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 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 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 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 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 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 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 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8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
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
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
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 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 的情形)。
A3.3.3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
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
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 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
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否决
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
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39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 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技术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评审 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商务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和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 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3);
(4);
(5);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
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
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
价的得分记录为 B。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 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0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
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
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
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
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 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
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其他评分因素
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
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
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作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2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B1.3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B1.4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B1.5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
B1.6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B1.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B1.8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B1.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10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B1.1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B1.12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
投标的;
B1.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15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
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造价员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亲笔签字及造价人员执业印章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
章及签字位置。)
B1.1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3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否决投标
情况的,应增加“否决投标说明表”格式,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
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附件 C:评标价计算方法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1.3 和 3.2.1 项的规定对
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
C1.算数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C1.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1.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2.报价得分计算
C2.1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①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
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
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n)/n(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 为有
效个数。)
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 K 个最高报价和 K 个最低报价,K 值的计算公式:k=(n-1)/5(n 为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n-2k))/(n-2k)(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2k 为有效个数。)
C2.2 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C2.3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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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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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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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 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 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 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 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 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 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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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呼伦贝尔博物院
承包人(全称):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文本的通用条款应完全一致;如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相应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内容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进行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5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呼伦贝尔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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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52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53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54
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
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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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 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 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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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承包人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 设费用。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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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 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10.3 场内交通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 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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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 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 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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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 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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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
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竣工图5套,竣工资料(4套)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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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 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62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 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 63
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 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 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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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 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 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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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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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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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 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 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 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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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 69
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措施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为完成本 工程的全部费用。
6.1.6.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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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 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 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71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
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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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 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 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 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 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73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 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74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 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 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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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 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 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 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 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
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
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
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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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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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 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 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 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
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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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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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 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 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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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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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 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 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 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
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 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82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 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
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 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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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 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 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 入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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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A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
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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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
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 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
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
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86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 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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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 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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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 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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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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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 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 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 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 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
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
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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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 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 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
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 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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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 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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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 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 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 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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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 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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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 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 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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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 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 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 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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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
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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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 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 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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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14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00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
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
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
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1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 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 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 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 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02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 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 资由发包人承担;
103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 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 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 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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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原件电子扫描 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 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 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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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 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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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107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力。
108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116
限:。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7
(1);(2);(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118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9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0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121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22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23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 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 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24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 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 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125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26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127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28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 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 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 期 | 竣工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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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 量 等 级 | 供应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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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3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33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 械 或 设 备 名称 | 规格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 造 年 份 | 额定功率(kW) | 生 产 能 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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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5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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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 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37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 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38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 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 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 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 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 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
139
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 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 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 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 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140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41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42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144
第六章图纸
(无)
145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依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2、现行规范如有变化或不全的,以最新发布要求的为准。
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本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标的评标方式,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标书中要 求的内容,漏项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将不再给予调整。
在投标报价时可依据现场踏勘情况充分考虑现场因素合理的优惠报价投标,报价在中标后 不作调整。
14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47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148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4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 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 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50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内容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 3 | 缺陷责任期 | |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 |
| 5 | 分包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元/天 |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
| 8 | 质量标准 | | |
| 9 | 预付款额度 | | |
| 10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 |
| 11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
| 12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51
(三)投标报价汇总表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 项目 | 单位 | 数据 | 备注 |
| 总价 | 元 | 大写:元¥:元 | |
| 质量标准 | | |
| 工期 日历天 | | |
| 项目经理: | 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5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国徽面) |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人像面) |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153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
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54
四、投标保证金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年月日采用开具保函方式递交了金额为人民币元 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155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
明的内容。
156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
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3)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
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
措施等);
(5)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7)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8)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9)冬期和雨期施工方案;
(10)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
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
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57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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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8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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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160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61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162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63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岗位 证书号 | 专业 | 养老 保险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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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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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未担
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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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附:原件电子扫描件
165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
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岗位名称 |
| 姓名 | 年龄 |
| 性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附:原件电子扫描件
166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 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167
附 4:承诺书
五大员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任何岗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五大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五大员姓名)现阶 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任何岗位。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168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
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
169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规定。
17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以评标办法要求为准,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并 标 明 序 号。
171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原件电子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72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
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173
九、其他材料 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