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F15040120250905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赤峰市 发布日期:2025-09-06

【招标公告】F1504012025090501001001的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赤峰市 采购单位 阿鲁科尔沁旗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恒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 监理一标段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F1504012025090501001) 招标人:阿鲁科尔沁旗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内蒙古恒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7 第四章合同条款 ............................................35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6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2 第一章招标公告 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一标段 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F1504012025090501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 建〔2024〕138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阿鲁科尔沁旗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资金来源为地方 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一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 2.2标段名称: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一标段 2.3建设地点: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 2.4建设规模:工程建设内容为阿鲁科尔沁旗干流现状不达标的小新庙堤防加高培厚 3.8km;新建护岸39处、长21.509km,全部为坡式护岸;修建堤顶道路3.8km。 监理一标段为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施工一标段及二标段全过程 监理。 一标段施工内容为双胜镇小新庙老堤防加高培厚 L=3800m ,二标段施工内容为护岸工 程,包含小新庙右岸 1#护岸(桩号 6+687—7+386)L=720m,大东营子右岸 1#护岸(桩号 0+01 8—0+495)L=515m,布拉格左岸 1#护岸(桩号 0+100—0+897)L=817m,布拉格右岸 1#护岸 (桩号 0+977—1+199)L=210m,萨日古拉左岸 1#护岸(桩号 1+062—1+463)L=401m,萨日古 拉右岸 1#护岸(桩号 1+463—1+715)L=262m,萨如拉塔拉第一段右岸 1#护岸(桩号 0+495—0 +763)L=276m,萨如拉塔拉第二段左岸 1#护岸(桩号 0+198—0+498)L=304m,萨如拉塔拉第 三段右岸 1#护岸(桩号 0+000—0+412)L=434m,石桌子村左岸 1#护岸(桩号 0+285—0+778)L=512m。 1 2.5项目计划总投资:6400.57万元,监理一标段投资额38.27万元;2.6计划工期:12个月(与施工工期同步,至竣工验收结束) 2.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8招标范围:本标段施工全过程监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监理能力。 3.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无行贿行为,总监理工 程师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拟派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需承诺不存在资质证书挂靠和在其他单位任职行为。承诺书格式、内容不限,需本人签字,投标单位加盖公章。 3.6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两个标段【标段及标段顺序为一标段: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 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一标段;二标段: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 二标段】,各标段兼投不兼中。同一投标人允许同时参与两个标段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标 段。如同一投标人在不同标段均排名第一,公示期无异议后,则按标段顺序确定中标人。即 先确定第一标段的中标人,其次确定第二标段的中标人,投标人在前一标段被确定为中标人 的,后一标段按排序自动顺延确定其他中标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过程网上招投标)。 4.2 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按规定流程办理信 息入库及CA证书(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投标业务咨询电话:0476-8288829、0471-5332612)。 4.3 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5年9月5日17时30分至2025年9月12日17时30分登 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2 4.4 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 或修改文件,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 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需上传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及时办理CA 锁导致无法正常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资格审查 5.1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9月26日8时 3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 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 弃。 6.2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无须递交纸质投标 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 标。 6.3 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 30 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 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 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业务咨询电话:0512-58188511、0471-5332612、0476-8288829)。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 g.gov.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效。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阿鲁科尔沁旗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3 联系人:*** 电话:*** 监督单位:阿鲁科尔沁旗水利局 地址: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元巷 85 号 联系人:胡建峰 联系电话:0476-7231211 阿鲁科尔沁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元大街西段路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 电话:0476-7274045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恒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金帝商务大厦 A 座 1 区 420 室 联系人:*** 电话:*** 内蒙古恒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5日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阿鲁科尔沁旗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 构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恒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金帝商务大厦A座1区420室 联系人:*** 电话:***
1.1.4招标项目名 称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
1.1.4标段名称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一标段
1.1.5项目建设地 点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
1.1.8项目施工计 划投资额6400.57万元,监理一标段投资额38.27万元
1.2.1资金来源及 比例地方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 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标段施工全过程监理。
1.3.2监理服务期 限(计划工 期)12个月(与施工工期同步,至竣工验收结束)
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信 誉(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 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监理能力。 (2)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总监理工 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无行贿行为,提交无行贿犯罪行为承 诺书。 本标段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期间无行贿犯罪记录。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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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项目开标前365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 类推。 (3)拟派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总监 理工程师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 书;与本工程相应能力的拟派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需承诺不存在资质证书挂靠和在其他单位任职行为。承诺书格式、内容不限,需本人签字,投标单位加盖公章。(4)其他监理人员:具有与本工程相应能力的人员配置。(5)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具有与本工程相应能力的试 验检测仪器设备。 (6)其他要求:投标人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平台)完成企业信用档案登记备案。
1.4.2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详见投标须知1.4.3款规定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在现场踏勘过程 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 2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提出,以便招标人澄 清
1.10. 3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即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2. 1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见形式性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要求及招标文件要 求的实质性内容
1.12. 3偏差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 件正文之外的附件)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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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 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澄 清发出的形 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 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 标文件(即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 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 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招标文件修 改发出的形 式在投标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即澄清文件)制作 投标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 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赤峰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管理服务软 件系统”及时查看,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 件的其他资 料评标办法要求的业绩、资信等的证明文件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一般计税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2.3报价方式以人民币为单位报价
3.2.4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 价)***.00元
3.2.5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转账、电汇、网上银行或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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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投标保证金陆仟元整(¥:6000.00元) 递交方式: 1、以转账、电汇、网上银行方式递交:投标人须在开标前 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平台指定账户,开标会现场项目联系人按程序在电 子交易管理服务软件系统中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投标人需注意汇款基本账户的信息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办理信息入库的基本情况所留的信息一致,不一致将导致 无法通过验证。重新招标项目,每一次都随机生成新的虚 拟子帐号,请投标人核对帐号后,再交纳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详见系统生成的银行账户信息,投标人按要求自 行选择并递交。(如因平台保证金账户对接配置未完成,投标人可选择其他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备注:1)通过电汇或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 金汇出银行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电汇或转账完成后返给投 标人单位用于记账的凭证和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 中。 2)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出银 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和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 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3)【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 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 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采取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 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 公共资源交易网)。 3、以纸质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形式递交: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保函,如为银 行保函应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开 具;投标文件中装订纸质保函彩色扫描件。须出具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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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3.4.4其他可以不 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 形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 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3.5资格审查方 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以下 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人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平台(或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信用 信息平台)完成企业信用档案登记备案的网页截图,提交 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总监理工程 师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拟 派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存在资质证书挂靠和在其 他单位任职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 注:如投标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企业营业执照、企 业资质、人员证书等实行电子证书的,可提供可通过二维 码查询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5.2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资格审查不要求,如有可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
3.5.3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资格审查不要求,如有可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
3.5.5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时间要求 /
3.6.1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2)投标文件份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需上传“使用CA锁加密 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办理CA锁,否 则将无法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纸质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前应再提 供正本一份副本 3 份(副本可为正本的黑白复印件)。
4.2.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9月26日8时30分
4.2.3投标文件是 否退还
5.1开标时间和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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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5.2(4)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 会由招标人评委和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9 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 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 2/3。在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 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6.3.2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按照综合得分高者排序的原则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7.1中标候选人公 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 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
7.4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7.6.1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10电子招标投标是,全过程网上招投标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不良行为记录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资信情况等 相关文件
11.2同类工程见评分办法规定
11.3监理大纲是否 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 大纲(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监理大纲
11.4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 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 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 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 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1.5重新招标的其 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 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1.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 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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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 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 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 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 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 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 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1.8电子标要求电子标要求: 1.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项目招 标相关补遗书及通知,若未使用最新补遗文件,电子投标 文件无法上传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次招标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单位需递交使 用 CA锁制作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办理 CA锁,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提交结果。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使用 CA锁制作的加密电子 投标文件,如未上传加密投标文件,视为其不参与本项目 投标。 4.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由于未实行电子章,签字按照文件 格式签字上传所有签字的扫描件(彩色扫描件)与投标文件 合并为一个投标文件或将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word(WPS)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签字的位置。 5.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使用CA数 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若由委托代理人 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字按照文件格式签字上传所有签字的扫 描件(彩色扫描件)与投标文件合并为一个投标文件或将签 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word(WPS)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签字的 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 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 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6.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针对投标制作软件有问 题及疑问请及时进行咨询,业务咨询电话:0476-8288829。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内蒙古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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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 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7.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 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生成加密和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应按要求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中并模拟解密成功即可。 8.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 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 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 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 件。 9.投标单位应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及时上传最新的文件(请核 查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是否上传,检查开户账号是否填写正 确,若投标人账户在投标期间进行变更,请在变更审核合 格后进行保证金打款) 10.制作过程如有疑问及时查看软件中帮助文件及《内蒙古 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操作手册(访问路径: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一交易平台-工程建设 模块一手册下载): 11.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相关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 规定的内容执行。 12.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针对投标制作软件有问题及 疑问请及时进行咨询,业务咨询电话:0476-8288829。
11.9其他要求1、对中标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人员在工程建设期 间不得变更,确有特殊情况的要经招标人允许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更换手续。 2、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 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建立档案管理并履行相 关责任及义务。如不履行本条规定,招标人有权利取消中 标资格。
12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13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 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 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直至开标日仍 未修复删除的(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16)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有串通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 录且直至开标日仍未修复删除的(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4 (18)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本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 内;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365天至开标日,近三年以此类推。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 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 议期间澄清。 15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 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 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 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 16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 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 项规定的时 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 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 人可不予受理。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 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服务费报价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17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 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 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投标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 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 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 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 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做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也可否决 其投标。 3.4.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异议)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18 金直接转换为履约保证金或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格审查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项资格审查不要 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媒介发布 的中标公示网站截图(未公开招投标项目除外)及监理合同;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 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本项资格审查不要求。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无。 3.5.5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 人员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5.6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测 仪器设备。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 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 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 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 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19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 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机打委托代理人名字或签字后扫描上传均可】。投标文件 按招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 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4.1.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1.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1.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 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2.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修 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 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 20 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或后台技 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 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超时未解密的或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将予以拒绝,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1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确认;(4)开标结束。 5.2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 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1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 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22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 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少于3家,如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 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投标,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 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 23 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2.4 款、第5.3 款和第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项规定的 期限内。 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 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5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 方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形式评审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 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1.2资格评审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试验检测仪器设 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性评审 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27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一、投标人及投标人项目总监资信业绩:10分 二、资源配置:14分 三、监理大纲(技术暗标):40分 四、投标报价:30分 五、其他因素:6分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投标人业绩 及项目总监 职称(10 分)1、投标人近3年(2022年8月31日至2025年8月31日,不含开标当 月)承担过同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 多得6分。(所提供业绩须为河道治理工程或河道防洪治理工程或 河道护岸工程相关类似业绩工程监理)【投标文件须附中标通知 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业绩起算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 准。】0~6分
2、拟派遣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 称的得4分,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复 印件或扫描件,没有不得分)0~4分
2.2.4(2)资源配置(14分)1、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每配备一名本单位注册的水利工程施工 监理专业人员,国家级监理工程师的得3分,每提供一名省(自治 区)级监理工程师的得1.5分;本项最高得9分。 (提供专业监理工 程师证书、身份证)0~9分
2、投入的仪器和设备能满足工程要求的得0-5分。0~5分
监理大纲内容完整详实、叙述清楚,无明显错漏。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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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监理大纲(暗标)(40分)工程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总目标及目标分解合理,实现目标 的措施得当,合理可行,提出分部分项工程的控制点及相应 的监理控制措施、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的处理 程序)及与控制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旁站监理方案合理 可行。0~5分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进度控制目标明确,进度控制方法及措 施合理可行,工程进度控制要点分析合理,控制对策得当。0~5分
投资控制措施,投资控制目标明确,工程造价目标风险分析 全面,投资控制方法及措施合理可行。0~5分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工程制度合 理,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明确、任务分解合理;控制方法及措 施合理,能有针对性地对工程环境及工程特点分析,并有难 点防范及化解安全事故发生措施。0~5分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控制措施合理,合同履行纠纷预防和协调方案合理、可行。0~5分
组织协调及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内容全面,方法、程序和协调 措施可行,工程信息管理内容全面,资料管理制度健全。0~5分
工程监理的重点、难点,对本工程监理重点、难点有明确分 析,对监理的重点、难点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和监理实施意 见。0~5分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监理大纲,以简单明了、符 合需要为宜。建议监理大纲页码控制在500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对其 超出500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2.2.4(4)投标报价(30分)1、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 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作无效标处理,不再参加 评审。 2、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得基础分20分;投标报价比最高限价每减少1%,加0.25分,最高加10分;满分为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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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其他因素(6分)财务状况(6分)上三年度(2022年度-2024年度)各种财务报表(经后 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提供齐全年 度均盈利的得6分,提供不齐全或财务状况差有年度 亏损的不得分。(投标文件须附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扫 描件)
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
30 1.评标方法 本工程监理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 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委 员会的组建和评标过程由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国家监察委员会门依法监督。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汇总评委的商务标及技术标评分结果,对每一编号的投标,去掉一个最高分 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 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则按报价、技术标、资信及业绩次序;如果报 价、技术标、资信及业绩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由评标委员会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人及投标人项目总监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源配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规划(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投标人及投标人项目总监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3)资源配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规划(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评标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 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及投标人项目总监资信业绩计算出得 分Ai,对每一编号的投标,汇总评委的项目总监资信业绩得分后直接取平均值得到投标人项目总监资 信业绩最终得分A; 3.2.3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源配置计算出得分Bi,对每一编号的投 标,汇总评委的资源配置得分后直接取平均值得到投标人资源配置最终得分B; 3.2.4(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暗标)计算出得分Ci,对 每一编号的投标,汇总评委的监理大纲得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得分得到投标 人监理大纲最终得分C; 3.2.5(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i,对每一编号 的投标,汇总评委的投标报价得分后直接取平均值得到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得分D; 3.2.6(4)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Ei,对每一编号 的投标,汇总评委的其他因素得分后直接取平均值得到投标人其他因素最终得分E。 32 3.2.7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8将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各阶段的打分按要求进行汇总并按要求取平均值后进行求和,得到 各投标人得分=A+B+C+D+E。 3.2.9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 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1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3.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 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3 附件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 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 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 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在监理大纲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或投标人报价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B1.7 工程项目电子清标(标书特征码、特征码比对、技术标雷同性分析、经济标错误雷同性分析、 清单对比)出现无效标情形的。 B1.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34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 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35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 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2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 资料。 1.1.3.3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 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36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委托人要求; (7) 监理报酬清单; (8) 监理大纲;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 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 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 误的,按第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37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 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 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 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 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38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 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 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 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 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 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9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 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 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 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 条执行。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 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40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 书之日起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 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41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 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 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 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 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 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 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 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2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 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 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 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 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 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 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 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 其他监理依据。 43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 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 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监理大纲,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 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 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 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 核、批准; (14)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 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 标准; (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 等事项; (19)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44 (22)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 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 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 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 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合同变更; (2)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 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 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 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 45 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 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 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 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 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 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 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 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 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46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 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 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 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47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 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地方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 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 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 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 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地方资金的,按第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8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 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 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 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 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 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2.2 委托人违约 12.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49 (1)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 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 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 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 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 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5.2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2、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3、施工图纸及变更洽商; 4、工程施工合同。 监理人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 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如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完全,则视同违约);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按实际经济损失的 20%进行赔偿。 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当监理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投标时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驻工地时间不满足整个施工期 85%以上; 委托人违约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2、委托人未能履行签订合同时所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51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2.5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
1 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 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一标段 施工有关建设资料1 合同生效 后根据施 工进度要 求提供终止合同 后14天内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 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 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 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 务等资料;并应妥善做好发包 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 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2.6其他义务 1.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3 天;紧急事项 1 天;变更文件 2 天。 2.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无。 3.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己投保,投保的费用计入报 价中。 监理人的义务 4.9 监理服务内容: 赤峰市乌力吉木仁河阿鲁科尔沁旗段治理工程监理一标段 监理人在施工期间自行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 服务等其他便利条件。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5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施工过程中每进行一道工序时所对 口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确认。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由质量监督部门划分的有关法律法规认为的部位。所有分部工程验收 均由监理人主持验收。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合同价格与支付 52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计取及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总价合同。 二、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三、支付方式为:转账。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监理报酬。 二、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争议的解决 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 。 53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 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 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 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总监理工程师: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 服务期限为天。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68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项目计划完工日期 监理服务期限:12个月,与施工工期同步。 以实际开工日期起至工程验收合格日止(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二、对外交通条件 交通运输便利 三、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 (1)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监理规范及标准 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监理工程规范。 定义:监理规范是指已颁布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 规。 根据建设实施或施工内容优先适应专业监理规范。在没有专业规范的情况下可参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 范》SL 288-2014及最新规范。 ②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范围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包括实施准备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所有建设实施内 容。 ③监理工作内容 凡所适应的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均为中标人的义务。 虽然所适应的监理规范未规定,但与所监理项目相关的工作内容也是中标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④监理工作目标和监理服务期 a. 实现项目批复文件和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质量、造价、工期控制目标。 b. 实现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c. 监理服务计划时间为工程准备期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⑤监理组织管理形式 ⑥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委托书)必须持有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岗位证书,并已在其他工程中担任总监理 工程师一年以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必须常驻工地。 监理工程师 (应持有委托书)必须有在本监理单位的岗位证书。 监理工程师要满足工程各专业监理的要求,在该专业工程施工中,该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岗。 69 ⑦其他监理人员 其他监理人员应具有项目工程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的技术职称或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监理人员证 书。 ⑧监理检测仪器、设备 中标人应自备监理检测仪器、设备。 ⑨监理规划的编写 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和投标人的经验及常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 (2)监理规划 ①投标人应编制递交完整的监理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结合图表阐述说明各项目 的监理措施;同时应对工程量大、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组织措施。 ②监理规划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拟投入的主要检测设备表; 2.拟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表; 3.计划监理服务实施期限和监理进度网络图; 4. 监理机构组织框图。 四、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按委托人要求 2.成果文件的深度:对施工过程完整的监理检验记录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服务期内按委托人要求提供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纸质版胶装,电子版须存储在 U 盘中 6.纸质版的要求;服务期内按委托人要求提供 7.电子版的要求;采用 U 盘存储 8.其他要求:无 9.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无 五、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无 2.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无 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无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 70 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技术标准、规范 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其他资料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无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无 六、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无 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无 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无 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无 七、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出行车辆等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八、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签订合同时约定。 71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72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服务费报价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7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监理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 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74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75 (二)投标函附录
序 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 号约定内容备 注
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2监理服务期限/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7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 77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 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 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78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 同参加(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 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 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 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 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79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监理的投标,我方已按照本项目招标 文件的规定提交了金额为元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提 交的投标保证金: 1.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 2.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备注:1、通过电汇或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电汇或转 账完成后返给投标人单位用于记账的凭证和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2、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和投标人企业基本 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3、【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 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采取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文件 中装订电子投标保函凭证或证明文件。 5、以纸质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形式递交: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 的保函,如为银行保函应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投标文件中装订纸质保函彩 色扫描件。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80 五、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标人
建设规模
监理服务费(元)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81 六、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 真网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等级: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其 中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备注
82 8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8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86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8 6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 称专 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8 7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书)名称
职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 8 (七)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 称型号规 格数量国别产 地制造年 份用途备注
8 9 (八)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9 0 9 1 七、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八、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一、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9 2 监理大纲(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监理大纲(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电子版) 1.上传电子版纸张要求:页面设置为普通 A4 纸。 2.上传电子版颜色要求:文字均为黑色,文件不得有彩色及电脑的保护色出现。 3.电子上传监理大纲封皮设置要求:电子版监理大纲禁止放封面及目录。 4.字体、图表要求:除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外章标题视为文字标题,其他内容视为正 文,标题统一使用小3号黑体字、内容统一使用小 4 号宋体字(字体不得加粗或倾斜);图表里内容 统一使用宋体字,字号不限(字体不得加粗或倾斜)。 5.任何情况下,技术标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有隔页、彩页和彩 色图形等现象。 6.监理大纲禁止添加页眉、页脚及页码。 7.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 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8.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监理大纲,以简单明了、符合需要为宜。建议监理大纲页码控制在500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对其超出500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如不按上述原则编制,将不予评审。 9 3 八、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一)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愿意针对(项目名称)监理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 明、业绩、人员资料、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不实,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9 4 (二)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承诺自年月日到年月日(近三年)期间,我单位及我单位 法定代表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如查证此承诺虚假,我单位 愿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接受相关部门处理。如发生经济问题,愿进行一切经济赔偿。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9 5 (三)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 (投标人名称)不存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任一情形。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并没收我单位投 标保证金,发生相关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 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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