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力吉口岸北疆文化主题展建设项目(一期)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详见系统中项目编号
招标人: 阿 拉 善 盟 乌 力 吉 口 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招标代理机构: 内 蒙 古 柏 烨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5 年 9 月
1 / 129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须知 ....................................................4
1.总则 ...........................................................11 2.招标文件 .......................................................12 3.投标文件 .......................................................13 4.投标 ...........................................................16 5.开标 ...........................................................17 6.评标 ...........................................................17 7.合同授予 .......................................................18 8.纪律和监督 .....................................................19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0
第三章评标办法 ...................................................26
1.评标方法 .......................................................33 2.评审标准 .......................................................33 3.评标程序 .......................................................3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97
第六章图纸 .......................................................98
第七章工程建设标准 ...............................................9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00
2 / 129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乌力吉口岸北疆文化主题展建设项目(一期),已在阿
拉善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招标人为阿拉善盟乌力吉口岸开发有
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阿拉善左旗乌力吉。
2、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为 1301.38 平方米。其中:北 疆文化主题展规划建设面积为 601.38 平方米,以图文、声光、实物等 方式展示口岸地区的历史文化。乌力吉口岸文化贸易数据中心,规划建 设面积为 700.00 平方米,以展板、沙盘、多媒体等方式介绍宣传乌力 吉口岸贸易情况。建设文化墙、艰苦创业基地等配套设施,实施“共产
国际通道一班定陶勒盖驿站”遗址保护工程。
3、装修标段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所含的全部内容;设备采购标段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所含的全部内容;4、标段划分:共划分为二个标段。其中一个装修标段,一个设备 采购标段。
5、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5 日历天内完工。
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8、招标控制价:
***.78 元。其中装修标段:1692716.71 元;设
备采购标段 2338894.07 元;
9、开评标方式:远程异地开评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实施能力,须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装修标段、设备采购标段段均须具备)
1 / 129
2、装修标段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质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或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 均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 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 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须具
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或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3、装修标段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 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造师必须是在网上能查询的该企业的注册
建造师(须提供网查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B);且未担任其他正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以投标 人出具的未担任其他正在实施项目承诺书为准,承诺书须加盖单位及法 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按给定格式附在投标文件中),并提供近一年任意 连续 3 个月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 休证明,一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4、信用报告:投标单位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http: //fgw.nmg.gov.cn/xynmg/html/index.html)下载信用信息报告附在投 标文件中。(装修标段、设备采购标段段均须具备)
5、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 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
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审计报告中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 润表等)(注:成立不足 3 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成立不足 1 年的 提供银行资信证明)。(装修标段、设备采购标段段均须具备)6、本项目所有标段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 129
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本项目招标文
件。
四、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
的招标文件(其他资料的领取详见招标文件下载页面)。领取招标文件
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建设工程业务咨询电话:0483-6103037;
投标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0483-8345573;
CA 数字证书购买咨询电话:13514830840(一证通)、0483-6119898(内蒙古 CA)、0512-58188511(标证通);
CA 数字证书客服电话:400-0471-888(一证通)、0471-8942366(内蒙古 CA)、0512-58188511(标证通)。
2、投标人自网上报名日起,应随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看招标
人关于本次招标相关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3、招标文件及资料的获取时间:2025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4、招标文件费用:本次招标文件的费用为 0 元。
五、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装修标段投标保证金为:0 元。设备采购标段投标保证金 为:0 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信用承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附件 形式(PDF 格式)提供经盖章的《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按给定格
式附于投标文件中)。(装修标段、设备采购标段段均须具备)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 8 时 30 分(同开标时间)。
3 / 129
2、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 3/tpbidder)(新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 册)。
3、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 年 9 月 30 日 8 时 30 分;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https://219.148. 175.179:9443/BidOpening),请在规定时间参与开标并且在规定时间 进行解密,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
0483-8345573;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 功的,视为投标人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上发布,其他网站转发无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阿拉善盟乌力吉口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乌力吉口岸综合服务中心 楼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监督单位:乌力吉口岸管理委员会
地址:阿拉善左旗乌力吉口岸
联系电话:13948022552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柏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联系人:
***
电话:
***
4 / 129
第二章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阿拉善盟乌力吉口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乌力吉口岸综合服务中心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柏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乌力吉口岸北疆文化主题展建设项目(一期)(设备采购标段) |
| 1.1.5 | 建设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标准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4.1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4.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9.1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专门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如有需求可自行前往考察。 |
| 1.10.1 | 招标答疑 | 潜在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疑问 的,在本项目公告规定时间内,在网上以文字方式进行匿名提问,逾 期不予受理。 |
| 1.10.2 | 招标人澄 清的时间 | 招标人在本项目公告中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发布答疑方式向所有投 标人澄清问题。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获取澄清答疑文件,招标澄清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5 / 129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澄清或其他补充通知投标人请登录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自行下载。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2.2.3 |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
| 3.1.1 | 投标文件的构 成 |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封面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 (5)技术部分 (6)联合体协议书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信用报告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其他资料 (12)公示信息收集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要求: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 3.1.3 的编制要求;结合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 单、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及现行行业规范编制。 |
| 3.1.3 | 技术标书的编 制要求 | 技术标电子版编制要求: (1)技术标统一按 A4 幅面白纸在 word 文档中制作,字体均为宋体 四号字,行间距 1.5 倍行距,上边距 2.6,下边距 2.8,左边距 3.0,右边距 2.8。页码为自动生成的小五号字体,仅打印阿拉伯数字,页 码居中。技术标文本中,页面设置文档网格属性选择只指定行网格项,根据技术标设置。文本每页为 22 行文字。技术标从目录开始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不允许插入页眉页脚。技术标文本中不允许出现加粗、 加黑、下划线等,所有条款项序列号全部用数字或英文字母,字体均 为宋体四号字,目录标题字体大小与正文字体要求一致。技术标不限 页码。 (2)技术标中工期进度可采用横道图,图表部分如 A4 纸不能满足制 作要求可用 A3 纸制作。不可用彩色制作。图表内的文字、数字用宋 |
6 / 129
| | 体四号字,图表部分行间距不做要求。 (3)技术标中不允许出现企业名称、地区名称、姓名、企业标识及 其它标记,不允许出现空白页。 (4)技术标的封面仅编制“技术标”三个宋体加粗一号字,上边距 为 10cm,居中,字间距 10 磅,字体横排,不允许出现任其它何标记。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均以否决投标处理。 |
| 3.2.3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78 元。其中装修标段:1692716.71 元;设备采 购标段 2338894.07 元;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本项目装修标段投标保证金为:0 元;设备采购标段投标保证金 为:0 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信用承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附件形 式(PDF 格式)提供经盖章的《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按给定格 式附于投标文件中)。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2-2024 年度 注:成立不足 3 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成立不足 1 年的提供银行 资信证明。 |
| 3.5.3 | 近年完成类似业 绩的年份要求 | 2022 年至本项目开标前一日,以合同订立时间为准 |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 求 | 1、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加盖单位电子签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单位电子 签章。 2、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法人签字的地方都应按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
| 3.6.4 | 投标文件的相 关要求 | 1、纸质投标文件:不要求,待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根据需要提供。2、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文件 上 传 至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并进行电子签章。注:(1)开标现场以系统中解密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2)评标工作中,如因投标企业自身原因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 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文件解密后不退还投标文件。 |
| 3.6.5 | 确认投标的要 求 | 电子投标文件: 投 标 人 应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 4.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请在规定时间参 |
7 / 129
| | 与开标并且在规定时间进行解密,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83-8345573; 1、各投标人不需要到达开标室参与开标,开标时间到达后,投标人 通过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相 应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 2.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需要确保 CA 数字证书至开标后都在 有效期内,且确保电脑环境可以完成解密工作,如遇 CA 锁过期或者 锁故障无法解密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解密过程中如发生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技术支持人员或代理公司,由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4.开标过程中,如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影响正常开标解密 的,经相关监管等部门确认后,适情形考虑延长解密时间。由投标人 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5.1 | 评标委员 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 2 名,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 |
| 6.1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并标明排序。 |
| 6.2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 | 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其他网站转发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 |
| 6.6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 |
| 6.7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是 |
| 6.8 | 本项目采用明 标/暗标方式 | 本项目投标文件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2 | 补充: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必须为有效的、清 晰 可 辩 的 扫 描 件 ,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详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2.1.1-2.1.3)。 |
| 2.1 | 补充: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次招标相关补遗书及 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澄清和修改内容将以带编号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给投标人。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内 |
8 / 129
|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看招 标人关于本次招标项目的通知,招标人不予另行通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非招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未收到此类补充通知,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 2.2.1 | 补充: 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中 提出。 |
| 6.1 | 细化为:招标人应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 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10.1 | 严禁投标人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或采取挂靠其他单位等手段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或者采 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 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使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10.2 | 严禁投标人串通投标,一经发现,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由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 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6.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作否决 投标处理,并在评标(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1.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IP 地址和 MAC 地址相同;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使用同一个工具加密,或使用同一台附 属设备打印; 3.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或投标文件格式、字体、表格、 颜色、内容等异常一致或相同。 |
| 10.3 | 投标报价的说明 1.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给定最高限 |
9 / 129
| 价。 2.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价格。评标专家对项 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做审查,以投标人出具的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填写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无效投标。 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 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4.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投 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入交易平台中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一致。5.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 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10.4 | 如遇网络、招投标系统平台、停电等因素造成无法正常电子开标,经阿拉善盟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参会人员确认后,现场制定解决方案。 |
| 10.5 | 为保证您正常参与网上交易活动,按照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浏览器进行准备以及调整,其它操作系统与浏览器会影响系统运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6 | 投标企业中标后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得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拖延和 克扣农民工工资。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内建工〔2018〕370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 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
| 10.7 | 中标企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经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 |
| 10.8 | 投标企业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及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详见附 件五投诉书格式)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 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将书面投诉书送达至招标人 |
注:投标须知与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投标须知前附表与招标公告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招标公告为准。
10 / 129
投标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
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 129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 本招标项目投标。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3.5 条。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2 / 129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工程建设标准;
(8)投标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澄清
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如果澄清内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
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下载查看招标文件
的澄清文件即可。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公布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下载查看招标文
件的澄清文件即可。
注: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
将被视为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封面
13 / 129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
(5)技术部分
(6)联合体协议书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信用报告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其他资料
(12)公示信息收集
注:格式及内容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或《新点投标文件制作
软件》中所示内容。
3.1.2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要求: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 3.1.3 的编制要求;结合本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及现行行业规范编制。
3.2 投标报价
3.2.1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给
定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论处。
3.2.2 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价格。评标
专家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做审查,以投标人
出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填写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
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无效投标。
3.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
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2.4 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 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入交易平台中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一
致。
3.2.5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
核查,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2.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
14 / 129
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
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
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
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时间、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
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3.4.3 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 1
个工作日内由电子系统自动原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后 1 个工作日内由电子系统自动原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上传备案中标通知书 及合同等相关资料,经运行保障科核对无误后 5 日内通过电子系统原渠道退还投标保
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注:目前系统试运行中,保证金退还规则详情咨询技术人员。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参与交易活动的;(5)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围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哄抬报价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7)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5 / 129
(8)投标人具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 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 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签章要求
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的地方都应按要求进行电子签章,不按规定进 行电子签章的,按无效标处理。
3.5.4 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
(1)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响应、印证材料(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
(2)技术部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3.1.3 款 技术标编制要求”进行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 版技术标部分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3)评标工作中,如因投标企业自身原因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则按无效投 标处理。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记
本项目投标阶段不要求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记按照《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要求进行加密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4.2.2 未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投标 保证金,招标人视为其投标无效。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文件的修改应符合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6 / 129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开标方式
(1)开标时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2)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参与 开标并且在规定时间进行解密,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83-8345573。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派员参加;(2)投标截止后公布投标人;
(3)投标人对已提交的加密文件进行解密;
(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导入解密后的投标文件;
(5)参加人员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
(6)开标过程及内容投标人可实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进行查看;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
17 / 129
依据。
6.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6)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章的;
(8)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内容不全的;
(1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
假方式投标的;
(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3)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的。
(14)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黑
名单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7.2.1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2.2 中标公示的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
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候
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
据。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电子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
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
18 / 129
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9 / 129
8.5 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详见附件五:投诉书格式)投诉书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 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 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 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 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 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0 / 129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 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年月日
21 / 129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2 / 129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参 考 )
(中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于年月日时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媒体 公示评审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招标内容:
。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中标价: 元,建造师:;项目管理机构:。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30 天内,与招标人联 系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
特此通知。
23 / 129
附件四: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4 / 129
附件五:投诉书格式
| 投诉人名称 | |
| 投诉人地址 | |
| 投诉人的有效联系 方式 | |
| 被投诉人的名称 | |
| 被投诉人的地址 | |
| 被投诉人的有效联 系方式 | |
|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 实 |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 有效线索及相关证 明材料 | |
|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 |
注:1、投诉书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格式;
2、投诉书后需附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5 / 129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 号 | 条款 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商务 部分 形式 评审 标准 | 签字或盖章 要求 | 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单位公章一 致,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上所有要求投标文 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企业电子签 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的地方都应按要求加盖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 投标文件商 务部分格式 | 投标文件的签章、编辑等符合第八章关于“投标文件 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文字、目录等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或对投标无实质性影响。 |
| 报价唯一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商务 部分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 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须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以投标文件中附扫描 件为证)(装修标段、设备采购标段段均须具备) |
| 资质要求 | 装修标段:投标人资质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以上资 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或以上资 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以 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 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 还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 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以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为证) |
| 项目负责人 要求 | 装修标段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 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造师必须是在网上能查询的该 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须提供网查截图附在投标文件 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且未担任其 |
26 / 129
| | | 他正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出 具的未担任其他正在实施项目承诺书为准,承诺书须 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按给定格式附在投 标文件中),并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 3 个月本单位的 社保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 证明,一并附在投标文件中)。(以投标文件中附扫 描件为证) |
| 财务要求 | 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 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提供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 效,审计报告中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 润表等)(注:成立不足 3 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成立不足 1 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以投标文件 中附扫描件为证)(装修标段、设备采购标段段均须 具备) |
| 信用报告 |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 信 用 中 国 ( 内 蒙 古 ) ” 网 站( http://fgw.nmg.gov.cn/xynmg/html/index.html) 下载信用信息报告附在投标文件中。(装修标段、设 备采购标段段均须具备) |
| 联合体要求 | 本项目所有标段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7 / 129
一标段、二标段:
| 条款 号 | 条款 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3 | 商务 部分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计划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5 日历天内完工 |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给定的招标控制价,否 则按无效标论处。 |
| 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 | 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 要求填报价格。评标专家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做审查,以投标人 出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填 写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承诺书,视为无效投标。 |
| 条款号2.1.4 | 技术部分符合性检查标准技术标书编制 |
| (1)技术标统一按 A4 幅面白纸在 word 文档中制作,字体均为宋体四号字,行间距 1.5 倍行距,上边距 2.6,下边距 2.8,左边距 3.0,右边距 2.8。页码为自动生成的 小五号字体,仅打印阿拉伯数字,页码居中。技术标文本中,页面设置文档网格属性 选择只指定行网格项,根据技术标设置。文本每页为 22 行文字。技术标从目录开始 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不允许插入页眉页脚。技术标文本中不允许出现加粗、加黑、 下划线等,所有条款项序列号全部用数字或英文字母,字体均为宋体四号字,目录标 题字体大小与正文字体要求一致。技术标不限页码。 (2)技术标中工期进度可采用横道图,图表部分如 A4 纸不能满足制作要求可用 A3 纸制作。不可用彩色制作。图表内的文字、数字用宋体四号字,图表部分行间距不做 要求。 (3)技术标中不允许出现企业名称、地区名称、姓名、企业标识及其它标记,不允 许出现空白页。 (4)技术标的封面仅编制“技术标”三个宋体加粗一号字,上边距为 10cm,居中,字间距 10 磅,字体横排,不允许出现任其它何标记。 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均以否决投标处理。 |
28 / 129
装修标段、设备采购标段
| 条款 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装修标段: 投标报价:45 分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书):44 分 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商务标书):11 分 设备采购标段: 投标报价:45 分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书):45 分 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商务标书):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70%+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 平均值×30%。 (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 10 家时,计算所有有效投标人投 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 10 家时,去掉 1 个最高和 1 个最低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再计算其余有效投标人投标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 投标的投标人。 |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p)=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价 |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满分;当 P 上浮 1%,减 0.1 分; 当 P 下浮 1%,减 0.1 分; 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法(注:得分按两位小数进行四舍五入)。 |
29 / 129
装修标段:
| 条款号及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书)2.2.4(1)(共 44 分)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实施方案及重点(共 20 分) | 投标人实施方案先进合理、全面具体;要点阐述详尽可靠;措施全 面周密、切实可行;工程实施过程中重点、难点应对方案,分析明 确切实合理。 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15-20;方案一般、但切实可 行,得 9-14.9 分;方案欠妥,得 0-8.9 分。 注:在技术标评审打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评标办法 2.1.4 条技术标书编制”中任意一条的情形的,技术标分数按 0 分处理, 并将否决原因备注于评标报告中。 |
| 质量及进度(共 10 分) | 有全面、周密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详细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计 划;施工进度网络图节点设置科学合理;工期保证措施具体可靠具 有针对性;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6-10;方案一般、但切实可 行,得 3-5.9 分;方案欠妥,得 0-2.9 分。 |
| 劳动力和机械设 备 (共 5 分)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班子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有序;劳动力 数量配备合理,施工机械配置先进、合理,能够很好地满足本工程 需要。 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4-5 分;方案一般、但切实 可行,得 2-3.9 分;方案欠妥,得 0-1.9 分。 |
| 安全文明施工 节能环保(共 9 分) | 有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控制目标;节能、环保技术措施全 面、可行;智能建造技术先进全面。 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6-9 分;方案一般、但切实 可行,得 3-5.9 分;方案欠妥,得 0-2.9 分。 |
30 / 129
设备采购标段:
| 条款号及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书)2.2.4(1)(共 45 分)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实施方案及重点(共 10 分) | 投标人实施方案先进合理、全面具体;要点阐述详尽可靠;措施全 面周密、切实可行;实施过程中重点、难点应对方案,分析明确切 实合理。 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7-10;方案一般、但切实可 行,得 3-6.9 分;方案欠妥,得 0-2.9 分。 注:在技术标评审打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评标办法 2.1.4 条技术标书编制”中任意一条的情形的,技术标分数按 0 分处理, 并将否决原因备注于评标报告中。 |
| 供货方案(10 分) | 投标人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供货方案,针对供货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①备货方案;②供货及人 员配备方案;③实施措施;④包装、运输保障措施;⑤安全保证措 施及应急措施等,以上内容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 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7-10;方案一般、但切实可 行,得 3-6.9 分;方案欠妥,得 0-2.9 分。 |
| 安装方案(10 分) | 供应商依据项目需求,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安装方案,针对安 装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①安装进度安排;②雕塑安装方 案;③安装人员配置;④安装方式等内容,以上内容完全满足本项 目需求。 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7-10;方案一般、但切实可 行,得 3-6.9 分;方案欠妥,得 0-2.9 分。 |
| 质量及进度(共 10 分) |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质量 保障措施:①质量管理体系;②质量保障措施;③质保承诺,以上 内容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 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7-10;方案一般、但切实可 行,得 3-6.9 分;方案欠妥,得 0-2.9 分。 |
| 售后服务体系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
31 / 129
| 整体评价(5 分) | ①售后服务承诺;②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结合项目特点,方案内容 描述完整、清晰合理、切实可行符合本项目要求。 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4-5;方案一般、但切实可行,得 2-3.9 分;方案欠妥,得 0-1.9 分。 |
装修标段:
| 条款号及内容: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商务标书)2.2.4(2)(共 11 分)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企业业绩 (共 9 分) | 企业近年(2022 年至本项目开标前一日,以合同订立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的(类似业绩指装饰装修),每提供一项得 3 分,最 多得 9 分。 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以附在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为准。 |
| 项目负责人业绩(共 2 分) | 项目负责人近年(2022 年至本项目开标前一日,以合同订立时间 为准)具有类似业绩的(类似业绩指装饰装修),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最多得 2 分。 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以附在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为准。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为同一个业绩时,只记分一次,且只记最高 分。 |
设备采购标段:
| 条款号及内容: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商务标书)2.2.4(2)(共 10 分)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企业业绩 (共 10 分) | 企业近年(2022 年至本项目开标前一日,以合同订立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的(类似业绩是指本次清单内其中一种或多种供货业 绩),每提供一项得 5 分,最多得 10 分。 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附在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为准。 |
32 / 129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
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技术得分也相同时,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
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技术部分符合性检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标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商务部分标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标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商务部分标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量化打分,汇总各投标
人的得分,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次递补或者重新招标:
(1)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3)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3.评标程序
33 / 129
3.1 评审步骤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2 评标准备
3.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各自系统中签
到以证明其出席。
3.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
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
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2.3 熟悉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
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
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
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具体组织分工由主任委员负责,技术方面的专家
对技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分所提出的评
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2.4 特别重要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技术标符合性审查中须将被否决的技术标对应的否决原因填写到评标系统
的备注中或编制评标报告时备注于评标报告中,用于后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2)技术部分的评审须分别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的详细打分情况作
出说明,评标时将说明备注于评标系统中,用于后期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3)在商务形式评审、商务资格评审、商务响应性评审过程中须将被否决的投
标人对应的否决原因填写到对应评标系统的备注中或编制评标报告时备注于评标报
告中,用于后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4)商务部分评分过程中须将投标人商务得分所对应的佐证信息填写到对应评
34 / 129
标系统的备注中或编制评标报告时备注于评标报告中(如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号,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企业业绩名称等),用于后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5)评委组长点评标结束之前,务必检查各项汇总报表的签章情况,确保汇总
报表上有所有评委签章。
3.3 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
3.3.1 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技术部分符合性检查标准进行审查,其中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 技术标评分(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技术标评分因素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3.3 商务标符合性审查(商务方面的专家负责)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商务部分形式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资格评审标
准、商务部分响应性评审标准进行审查。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其投标。
3.3.4 商务标评分(商务方面的专家负责)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商务标评分因素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3.5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6)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章的。
(8)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内容不全的;
(1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
假方式投标的;
(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5 / 129
(13)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的。
(14)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黑
名单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特别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应在评标系统备注中说明否决
原因,否决原因应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3.3.6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
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 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4.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4.3 投标人得分=A+B+C。
3.4.4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
本影响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
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
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
36 / 129
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 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 评标结果
3.6.1 除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
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内容应当以《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生成的最终报告为准。
3.7 评标争议处理
3.7.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2 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 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7.3 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1)按本章 3.3.5 条款投标做否决其投标处理的;
(2)按本章 3.5 条款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 利益的。
3.7.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 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3.7.5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标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 超过半数以上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评审。
37 / 12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8 / 129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 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 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 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 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 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 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 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
39 / 129
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40 / 129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阿拉善盟乌力吉口岸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乌力吉口岸北疆文化主题展建设项目(一期)(XX 标段)2.工程地点:乌力吉口岸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
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 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 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43 / 129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
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
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
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
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
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
44 / 129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
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
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
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
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
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
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 / 129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 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 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 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 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 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
46 / 129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 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 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 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 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 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
47 / 129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 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 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 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 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 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 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 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 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 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 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 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 .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8 / 129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 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 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 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 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 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 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 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 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 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 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 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
49 / 129
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 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 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 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 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 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 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 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 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 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 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 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0 / 129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 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 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 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 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 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 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 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 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 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
51 / 129
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 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 .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 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 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 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 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 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 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52 / 129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 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 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 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 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 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 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 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 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 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 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53 / 129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
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
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
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
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
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
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
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
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
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
54 / 129
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 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 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 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 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 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 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 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 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 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 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 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55 / 129
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 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 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
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 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 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
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
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 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 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
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
56 / 129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 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 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 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 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 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 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 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 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 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57 / 129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
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
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
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
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
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
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
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
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58 / 129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
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
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 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 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 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9 / 129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
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
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 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
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
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
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 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
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
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
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
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60 / 129
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 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 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 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 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 F t1 ; F t2 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 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 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 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61 / 129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 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 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 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 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 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 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 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 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 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 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 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 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
62 / 129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 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 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63 / 129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
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
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
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
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
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
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
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
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
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
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 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
64 / 129
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
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 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
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
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
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
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
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
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
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
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
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
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65 / 129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 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 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 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 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 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 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 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 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 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 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66 / 129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
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
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 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 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
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
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
发最终结清证书。
67 / 129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 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
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
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
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
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
68 / 129
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
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
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
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9 / 129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
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
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
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
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70 / 129
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
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
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
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
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 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
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
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
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
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71 / 12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
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 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
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 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2 / 129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 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 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 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73 / 12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负责人书面确认的对
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施工变更图、洽商记录、设计变更单、工程量核定单及
相关记录。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 60 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7.5.1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6。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地震;
(2)暴风雨;
(3)暴风雪。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遵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材料送检制度》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检验制度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自行进行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4.1 条之规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78 / 129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部分市场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分摊计入综合单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清规 3.4.1 条、3.4.2 条、3.4.3 条 3.4.4 条规
定的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79 / 129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7 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工作。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7 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工作后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80 / 129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工期,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农
民工工资。
81 / 129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据实赔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的同时,如承包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
资、机械费、材料款等问题,发包人在书面督促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15 日内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委托第三方施工,后续工程建设费用及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
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发包人不承担由承包人违约引起的任何法律连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1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82 / 129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 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 积(平 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 数 | 生产能 力 | 设备安装内 容 | 合同价 格(元) | 开 工 日 期 | 竣 工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 129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 级 | 供应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 129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 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 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86 / 129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 份 | 额定功率(k W) | 生产能 力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 129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 129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 129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 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 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90 / 129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 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 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 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 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91 / 129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 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 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 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 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92 / 129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 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 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 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 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 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93 / 129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94 / 129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95 / 129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96 / 12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 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
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 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需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工程量清 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
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1.5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 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投标报价说明
2.1 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给定最 高限价。
2.2 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价格。评标专家 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做审查,以投标人出具的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填写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无效投标。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 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入交易平台中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一致。2.5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3.工程量清单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
idder)下载。
97 / 129
第六章图纸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 idder)下载。
98 / 129
第七章工程建设标准
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99 / 12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1 封面
1.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1.4 投标保证金
1.5 技术部分
1.6 联合体协议书
1.7 资格审查资料
1.7.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7.2 近年财务状况表
1.7.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7.4 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7.5 企业获奖
1.7.6 企业各类证书
1.7.7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7.8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7.9 营业执照
1.7.10 企业资质证书
1.7.11 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承诺函
1.9 信用报告
1.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1 其他资料
1.12 公示信息收集
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参考格式(含表格),当《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或《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提供了相关格式及内容时,则按系统
或制作软件提供的为准;当系统或制作软件未提供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均未
提供时,按需自拟格式编制;技术部分(1.5)编制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0 / 129
1.1 封面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公告)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101 / 129
1.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之(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 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计划工期,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 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
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并随时接受中标。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年月日
102 / 129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 |
| 2 | 计划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03 / 129
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04 / 129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 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 公司的名义,代理我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投标、开标、评 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年龄: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单位:部门:职务:
授权期限: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05 / 129
1.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我单位参加(工程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活动,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投标人 义务,我方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等法律法规,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 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二、至投标文件提交当日,本公司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情 形。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责,如有虚假,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并承担以下后 果:
1.取消本单位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2.将本单位不良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由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本单位参与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4.应负的违约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106 / 129
1.5 技术部分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 3.1.3 的编制要求;结合本招标文件、图纸、工
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及现行行业规范编制。
107 / 129
1.6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按需使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 的身份共同参加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联合体各成 员单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该项目的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
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
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联合体各方均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招标人对投标资格的要求。
3.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均对各方具 有约束力。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具体内容 以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5.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将共同享有和承担完成本工程中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获得由 此而得到的收益和承担相关的责任。待合同签订后由各方协商收益分配的有关事宜。
6.联合体中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承担对其他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因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多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联合体在履行与招标人的合 同时违约或联合体与招标人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直接责任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8.如果本联合体中标,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前,就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各方在协商同意后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约
束力。
9.联合体形成后,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在本项目中单独投标。联合投标的项目责 任人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投标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
标成为废标,联合体的其他方可追究其违约行为。
10.在实施过程中,本协议未竟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1.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8 / 129
1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结算各项费用或
者该项目未能中标,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3.本协议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注:联合体协议书签订后将扫描件附于此处,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时,此协议书留空。
109 / 129
1.7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高级职称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 | |
| 账号 | | 技工 | |
| 投标人关联企 业情况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等招标文件载明的证件扫描件。
附:
110 / 129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 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111 / 129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
附项目电子件:
项目扫描件
112 / 129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负责人 | |
| 备注 | |
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
附:
项目扫描件
113 / 129
(五)企业获奖
| 获奖名称 | |
| 获奖类别 | |
| 获奖项目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项目负责人 | | 颁奖部门 | | 获奖日期 | |
114 / 129
(六)企业各类证书
115 / 129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附项目负责人电子件:
扫描件
116 / 129
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正在实施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拟派往(项目名称)的项目负 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现阶段未担任 任何其它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如中标后发现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我公司自愿放弃本次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17 / 129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 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 注 |
| 证书名 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后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证件扫描件。
118 / 129
(九)营业执照
119 / 129
(十)企业资质证书
120 / 129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1 / 129
1.8 承诺函
(一)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工程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
活动,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参与招
标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投标人义务。至投标文件提交当日,我单位无违法失信、
被处罚行为。
我单位对以上承诺负责,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部门对失信行为做出的信用惩戒。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22 / 129
1.9 信用报告
123 / 129
1.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作为(项目名称)之(项目编码)的投标人,现就我公司参 与本次投标所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所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按给定招标工程量清的要求单填报 了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 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我公司所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均与给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提供“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单价分析表”;
3.若我公司中标后,发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提供(或漏提供)“投标报 价汇总表”和“单价分析表”,由我公司自行补齐;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与给定招标工程量 清单不一致,由我公司自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 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中本项目给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更正。如 出现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与给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等原因导致需要修正单价时,我公司将按 照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情形修正单价。如因以上原因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 自愿赔偿相应损失。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24 / 129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
1.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给 定最高限价;
2.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价格。评标 专家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做审查,以投
标人出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填写附在投标文件中),
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无效投标。
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 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4.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 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入交易平台中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必 须一致。
5.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 核查,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125 / 129
1.11 其他资料
附有利于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商务资信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不应在
其中附有宣传性材料,这些材料在评审时将不被考虑。
126 / 129
1.12 公示信息收集
此处附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商务资信证明材料的名称,这些信息在此处是 否填报均在评审时不被考虑,不作为评分项目,不做为否决投标条件,收集仅用 于公示。
收集的信息如下:
1. 项目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如姓名、证书类型(例如市政专业或建筑专业 等)、证书注册号、身份证号码等。
2. 项目其他有关人员的信息,如设计责任人相关信息(姓名、证书号)、五大员相关信息(如:施工员姓名;材料员姓名等)等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人 员信息。
3. 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企业业绩的名称。
4. 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项目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业绩的名称。
5. 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获奖奖项的名称。
注:所有收集的内容仅限于本次投标的商务资信证明材料的名称,未列入本 次投标文件的信息勿统计;信息格式自拟;此处仅需填报文本信息,无需附相关 佐证材料。
127 /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