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F1507022025091601001002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发布日期:2025-09-17

【招标公告】F1507022025091601001002的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 采购单位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2023年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2023 年 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 施工一标段/二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F1507022025091601001 标段编号:F1507022025091601001001/002 招标单位: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5 年 09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7 第六章图纸........................................................................................................10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12 1 第一卷 2 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3 年 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施工一、二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F1507022025091601001
标段编号:F1507022025091601001001/002
1.招标条件: 2023 年 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已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发展和政革委员会以《关于 2023 年 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呼伦贝尔市 海拉尔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上级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2023 年 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 2.2 建设地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河 1 号、3 号橡胶坝 2.3 招标范围: 2023 年 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施工一标段:更换伊敏河 1 号橡胶坝坝袋 180.00m。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023 年 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施工二标段:更换伊敏河 3 号橡胶坝坝袋 160.00m。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4 招标控制价:一标段:3468482.66 元;二标段:3074645.61 元。 2.5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2.6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二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 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 ①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以 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 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 ②具备有效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③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3 3.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和业绩。 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 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 站查询)。 并且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项目经理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需具备有效的岗位证书,安全员需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点击“手册下载”; 4.2 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0471-5332612。 4.3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 年 09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09 日。 4.4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统使用手册(投标 人)”。 4.5 其他说明: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 招标文件资质最低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时资格后审结果为准。 4.6 系统地址: 各交易主体招投标子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不见面开标子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电子保函平台: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下载地址: https://download.bqpoint.com/?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822&ZtbSoftType=t ballinclusive&SoftGuid=afd56623-5a65-41e3-993a-48cfa2cc2b15&RootGuid=a7b335b5-2d 2a-4323-a16c-e204c351557f&softtypecode=03 5.投标文件的递交 4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 10 月 09 日 09 时 30 分。 5.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新系统)”。投标人需提前进行模拟解密,确保生成的投标文件正确。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5 年 10 月 09 日 09 时 30 分 6.2 开 标 地 点:不 见 面 开 标。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n 7.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 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om.cn/ 此公告在以上媒介同时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8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9.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地址:海拉尔区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拉尔区山水颐园小区山水大厦 6004 室 联系人:*** 电话:***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1.1.4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023 年 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 标段名称:2023 年 1#、3#橡胶坝坝袋更换项目施工一标段/ 二标段;
1.1.5建设地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河 1 号、3 号橡胶坝
1.2.1资金来源申请上级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
1.2.2出资比例/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一标段:更换伊敏河 1 号橡胶坝坝袋 180.00m 及其他配套附 属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标段:更换伊敏河 3 号橡胶坝坝袋 160.00m 及其他配套附 属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10 月 14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 年 12 月 13 日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 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 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 ①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
6
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 新资质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如投 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 上资质。 ②具备有效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③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和业绩。 信誉要求: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 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并且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项目经理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 得担任其他在建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需具备有效的 岗位证书,安全员需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 查标准。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 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 2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7
1.10. 3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图纸(如有)、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澄清(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 10 日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发布时间 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时间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
3.3.1投标有效期9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近 3 年,2022 年-2024 年(如 2024 年度未出则提供 2021 年-2023 年),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详见评标办法中财务状况 评审项自行提供。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近 3 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项目 竣工时间为准)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近 3 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8
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和(或)盖 章要求(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 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 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CA 锁内有法人 签字的,可用 CA 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位置),在指定位置加 盖单位公章,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编 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造价员或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亲笔签字及造价人员执业 印章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投标人 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 版加密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份数:开标现场无需递交纸质版文件,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所有投标单位需递交 2 份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 版投标文件为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本,投标人不 需再另外加盖单位公章,开标结束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送 至代理公司处。投标人需对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纸质投标文件与评标系统中投标文件不一致,则投标人承 担一切法律后果。
4.1.2投标文件封套及 密封要求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无需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 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 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
9
易网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 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无需前往开 标地点参加开标会议。
5.2开标程序注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评 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及招标人委派。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7.3.1履约担保不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 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我国境内的水利水电工程类有关建设项目(建 设内容中包含水利水电工程类相关内容即可)。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施工一标段:3468482.66 元; 施工二标段:3074645.61 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 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10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 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 标文件电子版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 标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操作手册及系统提示完成开 标前签到。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解密投标人的加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成功或解密时间(投标人解密时间为各标段开标后 30 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解密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截止后由招标人批量解密。注: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 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请各投标人提前做好系统 前期准备,以免影响投标,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7 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 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 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 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 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 监督
11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 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 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 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 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 负责解释。
10.13其他补充内容
10.13 .1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 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10.13 .2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审查资料: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相关证书;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 员需具备有效的岗位证书,安全员需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 财务、信誉、业绩资料等(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 标准)。
10.13 .3否决投标条款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 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 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
12
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 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 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 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 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其投标; 9.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10.13 .4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 件扫描件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 材料进行评审,投标人应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 消投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13 .5注:参照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 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本项 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不超过 1000 页,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 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10.13 .6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 件扫描件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 材料进行评审,投标人应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 消投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13 .7付款方式:按照进度拨付工程款。
10.14本项目两个标段兼投兼中,但须配备两套不同项目管理机构,若同一投标人在 两个标段中均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若该投标人采用同一项目管理机构,则按评审的先后顺序取消其中一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13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4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5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6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 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 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古自治 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指定版块 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指定版块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 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17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如有)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 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 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8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 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 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 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 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 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 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19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及密封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通知招标人。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5.2.2、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0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 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21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22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24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月日 25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6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 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 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7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8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9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 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 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 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30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 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注:因采用电子评标,附表一至附表六相关内容由系统内自 动生成,以上附表以系统内为准。 3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或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 息
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 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 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 45 分 投标报价: 45 分
32
商务评分: 1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 术平均值(被否决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 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 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 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 低值,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 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 (1)施工组 织设计 评分标 准 (45 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 水平(5 分)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最多 3-5 分;内容基本完整且编 制基本合理最多 1-2 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 不得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25 分)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 全有充分保障的得 17-25 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 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 10-16 分;施 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 有一定保障的得 1-9 分,不合理可行的不得分。
质量、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5 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3-5 分,基本完 善的得 1-2 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3 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最多得 1 分,污染物处理及排 放与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最多得 1 分,技术及管理措施可行性最多得 1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5 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完善合理最多得 3-5 分,基本合 理得 1-2 分,不合理不得分。
资源配备计划(2 分)资源配备计划(拟投入的设备、劳动力、资金等)完 善的得 2 分,基本完善的得 1 分,不完善的得 0.5 分,没有的不得分。
2.2.4 (3)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 (45 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45 分)投标报价满分 45 分。打分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45 分,比评标基准价 低 1%减 1 分,比评标基准价高 1%减 1 分(不足 1% 按比例计算),最高扣 5 分。
2.2.4 (4)商务分 标准(10 分)工程业绩(4 分)投标单位近 3 年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属于政府 财政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完工证明,三项缺一不可;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 验收报告或工程完工证明)有一项得 2 分,最多得 4 分。(以竣工时间为准)
33
财务状况(6 分)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如 2024 年度未出则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最高 得 6 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 2 分;成立不 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 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 6 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 2 分;如成立不满一年 提供验资报告即得 6 分,未提供不得分。
3评标程 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否决投 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34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 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6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 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 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 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 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 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 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 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 37 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 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 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 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 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 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 工作小组的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澄清资料 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 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 格评审。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 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否决投标的判断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 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否决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 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否 决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 38 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 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 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 进行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 进行评审和评分,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 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 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 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 39 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A4.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7 汇总评分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汇总评标结果。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 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否决其投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 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 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 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 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 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40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 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 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 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 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 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 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 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41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B1.3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B1.4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B1.5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B1.6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B1.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B1.8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B1.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10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B1.1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B1.12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 投标的; B1.1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B1.1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B1.1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2 B1.1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B1.12.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 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 印加密或者上传; B1.12.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 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 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B1.12.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 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B1.12.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 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B1.12.9.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B1.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15 所有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 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造价员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的。(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亲笔签字及造价人员执业印章扫描并粘贴至投 标报价文件。); B1.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 评审的; B1.1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否决 投标情况的,应增加“否决投标说明表”格式,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 投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43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标段:
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44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45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46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47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3
4
5
6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满分 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48 附表 A-6: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其他评分因素得分合计(满分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49 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投标人名称
偏差率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得分 (满分 )
基准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50 附表 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3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51 附表 A-9: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评委序号和 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各评委评分 合计
各评委评分 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 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注:因采用电子评标,附表 A-1 至附表 A-9 相关内容由系统内 自动生成,以上附表以系统内为准。 5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3 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 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55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 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 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 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 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 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56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 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 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 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57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 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 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 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 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58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 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 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 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 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59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 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 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 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0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 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 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 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 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 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 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 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 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 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 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 61 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 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 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2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 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 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63 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 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 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64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 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 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 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 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5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 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 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 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 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 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 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 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 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 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 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 66 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 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 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 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67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 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 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68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 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 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 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6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 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 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 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 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末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 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70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 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 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 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 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 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71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 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 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 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 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 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lO.2 款的约定办理。 72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 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73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 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 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 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 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 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 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74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 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 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 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 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 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75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 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 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 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 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 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 76 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77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 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 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 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 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 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 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78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 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 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 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 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 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 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 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79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 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 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 1B 2F F 02 t 2B 3F F 03 t 3B nF F 0 tn n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 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 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 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 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80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 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 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 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计量资料。 81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 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 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 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 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 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 期应付款。 82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 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 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 工作。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 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 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83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 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 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 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 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 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 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84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 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 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 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 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 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 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 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85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 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 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 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 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 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 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 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 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 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86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 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 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 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 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 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通过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87 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 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 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 88 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 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 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 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 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9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 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90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 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 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91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 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 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 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 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 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 92 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 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 93 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 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 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 94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 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 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 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 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 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 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 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 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 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 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 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96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牙克石市水利局。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通过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人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执行通用条款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征占地及移民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不负责任何费用。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l)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允许分包的情况); (2)按第 9 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 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 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 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9 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 97 包人。 (3)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承包人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人负责勘查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并做好周边地 下管线施工措施,如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足以影响施工和人机安全的异常 98 恶劣天气。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 5000 元/天计。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本项目不予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3 %,扣留的质量保证 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99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陆份。 18 竣工验收(验收) 本项目相关验收执行以下文件 1、其他国家、行业现行相关验收标准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缺陷责任期自通过工程验收之日起 计算。。 24.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01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102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行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注:委 托 代 理 人 应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103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 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 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 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放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0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 105 第二卷 106 第六章图纸 (详见附件) 107 第三卷 108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达到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0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10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111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计划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11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价格和 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 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 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 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道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13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8姓名:
2工期1.1.4.3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4
4分包3.5见分包项目情况 表
5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3.7
6质量标准5.1
7逾期竣工违约金7.5.2元/天
8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7.5.2
9预付款额度12.2.1
10预付款保函金额12.2.2
11质量保证金额度15.3.1
12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15.3.2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1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 单位性质: . 地址: .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 姓名:性别: . 年龄:职务: .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115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 年月日 注: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116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 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 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 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 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17 四、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保函形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保函扫描件。 118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 明的内容。 119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 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期和雨期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 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 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 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 制和装订应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 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 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120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21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22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注
123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24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25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126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127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128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29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大员其他岗位等岗位人员。应附职称证、岗位证原件电子扫描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岗位名称
姓名年龄
性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130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 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31 八、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 132 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 产许可证等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 13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13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35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 号。 136 十、其他材料 137

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内蒙古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