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B15030420250915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乌海市 发布日期: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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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乌海市 采购单位 乌海市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乌海市东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乌海市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乌海市东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 期: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0 第五章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156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157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158 第八章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19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2025DXWG015-GC 一、招标条件 乌海市东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乌海市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委托,对乌达区污水管网 维修、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2.项目代码:2506-150304-04-01-800690 3.工程范围:本工程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主要改造乌达区幸福街(解放路-公园路)、公园路(幸福街-巴音赛街)、绿丰园、乌尔特街(公园路-柳荫大道)北侧商铺及君正四海缘 西北角平房区-郎峰二期的污水管道。 (1)改造管径为 DN300~DN500mm 污水管网工程共计管道长度 2151m。其中:(1)改造 幸福街(解放路-公园路)HDPE 双壁波纹管 DN400mm 污水管道 417m;(2)改造公园路(幸福 街-巴音赛街)HDPE 双壁波纹管 DN500mm 污水管道 235m;(3)改造绿丰园 HDPE 双壁波纹管 DN300mm 污水管道 189m;(4)改造乌尔特街(公园路-柳荫大道)北侧商铺 HDPE 双壁波纹管(5)改造君正四海缘西北角平房区-郎峰二期 HDPE 双壁波纹管 DN400mm DN300mm 污水管道 400m; 污水管道 1090m; (2)改造绿丰园改造化粪池 1 座;改造乌尔特街(公园路-柳荫大道)北侧商铺沉淀池 13 座。详见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 4.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 5.最高限价:283.3544 万元 6.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 1 年内完成竣工,具体以协商日期为准。 7.建设地点:乌海市乌达区 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工程。 9.施工工地标准: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10.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三、投标人通用资格要求 2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 记制的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 号。 2.财务要求: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近三年未发生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合同纠纷问题。 4.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 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投标人须提供 ①投标人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②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查询截图;③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 5.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以上企业或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项目的投标。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 成员不得多于 2 家; (2)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牵 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项目投标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 标; (5)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投标,且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人基本账户提交; (6)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中涉及到的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业绩及信誉评价等提供联 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均可。 3 (7)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 443/tpbidder)进行注册,并办理 CA 锁。 注:支持央企与乌海市建筑业企业、市外建筑业企业与乌海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 、自治 区龙头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 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项目工作量的 40%。 7.投标人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内蒙古自治 区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 资质、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 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 理及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本公司对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业绩、荣誉、信誉 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有造假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 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标人资信。 四、投标人专用资格要求 1.提供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B)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承诺(必须为本企业注册;投标文件中附注 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有效的劳动合同证明彩色扫描件、无 在建承诺。(若联合体投标须将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的以上资料彩色扫描件附 在投标文件中)五、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25 年 09 月 18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 10 月 9 日 09 时 30 分)。 2.符合上述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 5.179:9443/tpbidder)获取招标文件。 3.方式: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进行注册,自行获取 招标文件,未经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详见内蒙 4 古自治区工程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 司客服部门负责提供交易平台系统使用中出现疑问的咨询服务工作,各交易主体系统使用操 作、企业入库申报及维护、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等相关问题的咨询解答(电话:0512-5818 8511、0473-2999726)。 4.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需上传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及时办理 CA 锁导致无法正常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投标人详见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通知(https://ggzyjy.nmg.gov.cn/msym/whsggzyjyw/xwzx_4523/zytz_4524/202410/t20241030_ 42845.html)。 注:各投标人请及时关注网上发布的补充与修改的信息。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形式: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 银行;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拾万元整(¥50000.00 元);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本标段【工作台】-【保 证金查询】-【子账号缴纳到账查询】中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保证金子账户中;5.电子保函办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保函生成时间为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在本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保函办 理查询】-【立即申请】按钮跳转到工程保函系统中办理投标担保保函; 6.鼓励投保人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 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 年 10 月 09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工程交易系统 投标文件开启时间:2025 年 10 月 09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5 投标文件开启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 八、公告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219.148.175.179/msym/whsggzyj yw/)、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内蒙古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如有信息变更,请登录网站获取,其他媒介转载的招标公告或变更 公告无效。 九、联系方式 1. 监督单位: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胜利东街北侧政府大楼 联系人:冯 工 联系电话:0473-3666318 2. 招标人:乌海市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乌海市乌达区 联系人:李 工 联系电话:*** 3. 招标代理机构:乌海市东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国贸城 A 座 1704 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乌海市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乌海市乌达区 联系人:李 工 联系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乌海市东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国贸城 A 座 1704 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4项目名称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1.1.5建设地点乌海市乌达区
1.2.1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
1.2.2落实情况已落实
1.2.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总计最多不超过 工程进度量的 80%,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到审计价的 97%,质保期满后支付 3%
1.2.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1招标范围本工程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主要改造乌达区幸福街(解放路-公园路)、公园路(幸福街-巴音赛街)、绿丰园、乌尔特街(公园路-柳荫大道)北侧商铺及君正四海缘西北角平房区-郎峰二期的污水管道。 1、改造管径为 DN300~DN500mm 污水管网工程共计管道长度 2151m。其 中:(1)改造幸福街(解放路-公园路)HDPE 双壁波纹管 DN400mm 污 水管道 417m;(2)改造公园路(幸福街-巴音赛街)HDPE 双壁波纹管 DN500mm 污水管道 235m;(3)改造绿丰园 HDPE 双壁波纹管 DN300mm 污水管道 189m;(4)改造乌尔特街(公园路-柳荫大道)北侧商铺 HDPE 双壁波纹管 DN300mm 污水管道 400m;(5)改造君正四海缘西北角平房 区-郎峰二期 HDPE 双壁波纹管 DN400mm 污水管道 1090m; 2、改造绿丰园改造化粪池 1 座;改造乌尔特街(公园路-柳荫大道)北 侧商铺沉淀池 13 座。详见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
1.3.2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 1 年内完成竣工,具体以协商日期为准。
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工程。
1.3.4施工工地标准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一、投标人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 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的,执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的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15>50 号。 2.财务要求: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近三年未发生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 合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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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 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在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 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投标人须提供①投标 人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②投标人未被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查 询 截 图 ; ③ 投 标 人 未 被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5.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以上企业或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或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项 目的投标。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不得多于 2 家; (2)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同一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 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的真实情况;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项目投标或组成新的联 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投标,且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人基本 账户提交; (6)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中涉及到的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业绩及 信誉评价等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均可。 ( 7 ) 联 合 体 各 方 成 员 应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进行注册,并办理 CA 锁。 注:支持央企与乌海市建筑业企业、市外建筑业企业与乌海市中小微建 筑业企业 、自治区龙头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 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 项目工作量的 40%。 7.投标人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 觉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 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 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 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本公司 对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业绩、荣誉、信誉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 责任,如有造假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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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 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标人资信。 二、投标人专用资格要求 1.提供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 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承 诺(必须为本企业注册;投标文件中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有效的劳动合同证明彩色扫描件、无在建承 诺。(若联合体投标须将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的以上资 料彩色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 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金额为 2.7 万元。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 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偏离不允许
1.12分包不允许分包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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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0 日前。
2.2.2招标人澄清问题的截 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5 日前。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 24 小时内
2.3.1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5 日前。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 24 小时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3.2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4.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4.3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形式: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银行 转账、电汇、网上银行;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拾万元整(¥50000.00 元);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本标 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子账号缴纳到账查询】中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保证金子账户中; 5.电子保函办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保函生成时间为准),登 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在本 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保函办理查询】-【立即申请】按 钮跳转到工程保函系统中办理投标担保保函; 6.鼓励投保人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 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7.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 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4.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2022 至 2024 年度 注:企业成立时间晚于要求起始年度的以成立年度起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4.4.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
4.4.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
4.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不允许
4.6.3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单位按照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进行盖章、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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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其他所有需要签 字和(或)盖章处只需要联合体牵头人签字和(或)盖章; (3)投标文件所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电子签章,委托代理人 可以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全区工程一张网系统)使用手册 https://ggzyjy.nmg.gov.cn/msym/whsggzyjyw/bszn_4570/czzn_4574 /202410/t20241030_42850.html
4.6.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 数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时不要求提供纸质文件。 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供 4 份系统导出的纸质投标文件。
4.6.5装订要求投标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左侧装订成册(A4 纸幅)
4.7.2.1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 10 月 09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4.7.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提示: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时,建议在“封面”部分关联一套除施工 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外全部内容的文件,其他部分按要求上传。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
5.1.2投标人参会人员要求不见面开标,不邀请投标人代表到开标现场参会。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成员人数为 5 人。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 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2/3。 专家确定方式:使用自治区平台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否。有效投标单位如达到三至五家(包括五家) 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五家以上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备注:招标人应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 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1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8.1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 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需要补充的其他重要内容
9.1承包方式、合同形式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合同形式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项目中的各项 单价按投标文件所列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 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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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9.2暂估价材料、工程设 备;专业工程暂估价 确定原则(如有)一、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 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采用不小于三家竞争方式确定供应商,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 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 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乌海市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监 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 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 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价)中。 2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 款。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合同 专用条款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 整合同价款。
9.3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2.质量保证金缴纳金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甲方以保留总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再行支付。
9.4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
10.1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大写)贰佰捌拾叁万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小写)¥283.3544 万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备注: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 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 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按废标处理。
10.2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 用“暗标”评审方式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暗 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3人员到岗及 履约要求1、投标人中标后,资格审查申请书所报的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施工 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资格审查要求中所需人员、施工机械等在整 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到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中标人不得更换上述人
13
员。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 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2、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 要管理人员; 3、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 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 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招标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 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并补偿招标人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单位索 赔; 4、工程施工期间,中标人有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招标人有 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收取相应比例罚金。
10.4词语定义类似项目:详见招标文件评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资信情况等相 关文件
10.5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 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 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7监 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8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 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 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 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 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 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 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实名制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 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 动。
10.10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必须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得非法使 用农民工,拖延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国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 社部发〔2021〕65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建工<2018>738 号)有关通知的规定。
14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付款方式、资格审查方式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施工工地标准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施工工地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5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2)其他限制投标情形。投标人有以下情形时,招标人予以限制投标:①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②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的; ③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④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 罚的; ⑤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标后涉嫌违法转包、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⑥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不按照合同履约,受到行政处罚的; ⑦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出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⑧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受到行政处罚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1.4.3 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情形 企业出现上述 1.4.2 条第(12)款情形之一的,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具体执 行以下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邀请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企业参加投标;(2)在资格预审结果确认及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环节,通过资格预审且进入正选名单 的申请人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依次递补;(3)在开标时,应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并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评 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处置; (4)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环节,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限 16 制投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关于定标的有关规定;(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环节,中标人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发送中标通 知书,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金额为贰万柒仟整(¥27000 元)。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 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0.2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17 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 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及通过会员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 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 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18 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相关承诺书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九、其他材料 十、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2 投标报价原则:应依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如有)、施工现场勘察情况,参照现 行行业标准及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力、技术 力量、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考虑风险因素、让利、优惠等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不低于本项目成本价格有竞争性的自主报价。 3.2.2.1 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对现场施工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 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进行踏勘,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 工期延误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2.2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19 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如发生不一致,则此项费用的单价不予认可,工程结 算时,此项费用的单价计算方式为:应用该项投标报价的总价,按照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项 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计算出单价予以应用。 4.投标有效期 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 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4.3 投标保证金 4.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 理。 4.3.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范围的投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最迟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及中标候 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4.4 资格审查资料 4.4.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 理(建造师)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须为本企业注册人员,同时提供 劳动合同、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书)、信用查询截图<①投标人未被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②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 信主体”的查询截图;③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等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20 4.4.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加盖 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4.3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加盖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4.4“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 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扫描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4.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6 投标文件的编制 4.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 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4.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6.3 签字盖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6.4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6.5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7 投标 4.7.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不要求提供纸质文件,无此项要求。 4.7.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7.2.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7.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7.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7.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招标人。 4.7.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4.6.3 项的要求签字或 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1 4.7.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公开开标。5.1.2 投标单位参会人员要求:不要求投标人代表到开标会现场参会。 5.2 开标程序 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程序。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 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个数。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2 7.3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 履约保证金。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23 比较、中标人的选定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选定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内容如下: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相关请求及主张; ○5 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3)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 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 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 超过投诉时效的; ○5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 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5)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 24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员)工期质量标准备注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26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 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7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 标 准营业执照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资质等级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提供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乙级(或叁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项目经理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 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的承诺(必须为本企业注册;投标文件中附注册建 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有效的劳 动合同证明彩色扫描件、无在建承诺。(若联合体投标须将联 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的以上资料彩色扫描件附 在投标文件中)
拟派任务签字确认(加盖公章)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知晓派出任务,在投标 文件中签字确认。
财务要求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提供近三年(2022 至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 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注:企业成立时间晚于要求起始年度的以成立年度起 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信用查询 (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① 投 标 人 未 被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②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查 询 截 图 ; ③ 投 标 人 未 被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 询截图。(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投标承诺 (加盖公章)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 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 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 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本公司对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业 绩、荣誉、信誉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有造 假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联合体投标(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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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响 应 性 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 (附缴纳凭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3 款规定的金额、提交 方式等要求
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
施工工地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4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价格符合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1 项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投标报价:45 分 技术部分:40 分 商务资信部分:15 分
2.2.2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45 分)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 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 数平均值; 当 5≤n≤8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低 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9≤n≤12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最 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13≤n≤16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 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17≤n≤20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 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以此类推。
工程报价得分P(偏差率)= 100%×(有效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当 P=0 时,投标人工程报价得分为 45 分; 当 P>0 时,每增加 1%扣 0.2 分;当 P<0 时,每减少 1%扣 0.1 分。报价得分保留 2 位小数,扣至 0 分。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3 (暗标)技术部分评 分标准 (40 分) 缺项漏项不 得分1、施工管理目标 ①质量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 分); ②工期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 分); ③安全生产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 分);④文明施工现场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 分)。0-4 分
2、施工组织部署 ①有完善的施工、技术管理措施(0-1 分); 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明确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检员/质量员、资 料员等有关人员的职责与权限(0-1 分); ③施工平面布置考虑周到、布局合理、切实可行(0-1 分); ④施工准备与施工资源配置计划合理(0-1 分)。0-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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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技术措施 ①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完善、可行(0-2 分); ②图纸审查、技术交底,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技术档案等一 整套技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0-2 分); 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程可能出现质量通病部位和处理对策(0-2 分)。0-6 分
4、施工合理化建议和降低成本措施 ①施工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且满足施工要求(0-1 分); ②降低成本措施切实可行(0-1 分); ③施工合理化建议由采纳价值且有社会和经济效益(0-1 分)。0-3 分
5、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①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监督机构健全,并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 段(0-2 分); ②材料进场质量保证和二次检验制度落实(0-1 分); ③冬雨季施工措施明确(0-1 分); ④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明确(0-1 分); ⑤有成品保护措施(0-1 分); ⑥有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制度(0-1 分)。0-7 分
6、安全文明目标及保证措施 ①建立了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0-2 分); ②施工安全保证目标或创文明工地目标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 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0-2 分); 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0-2 分); ④临时设施、现场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应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0-1 分)。0-7 分
7、绿色施工及保障措施 ①施工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且详细具体、科学合理(0-1 分)②绿色施工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0-1 分)。0-2 分
8、施工网络进度 ①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0-2 分); ②有具体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标注各专业工程进度的横道图线准确、清楚、合理,符合实际施工进度要求,各专业工程施工配合明确、科学(0-1 分);③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0-1 分)。0-4 分
9、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①施工机械配置合理、先进且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0-1 分);②具备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0-1 分); ③工程中所有使用的机械、设备计划落实,来源明确,并有明细表(0-1 分)。0-3 分
2.2.4商务资信部 分评分标准1.业绩证明 投标企业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所承建 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系指市政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 3 分,最多得 90-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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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分)分。提供施工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2.项目机构(必须均系本企业聘用人员)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文件项目机构组成人员中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市政工 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C)、施工员、材料 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全部具备得 6 分,否则不得分。提供以上人员资格证或岗位证、劳动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公 章。0-6 分
备注联合体投标的,商务资信部分评分标准中涉及的评审内容提供联合体各方资料均予认 可。
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注:开通网上查询岗位证书的省市,提供网上查询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与岗位证书同效。 32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根据招标人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 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资质较高的优先;资质等级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 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及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基准价及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分标准 2.2.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商务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4.4.1 项至第 4.4.3 项规定的有关证 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 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2)按本章第 2.2.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详见第 3.2.5 条);(3)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资信计算出得分 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 B 十 C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3.2.5 专家评审要求: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在评审技术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时,评标委员会 34 成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评审。投标文件违 反技术暗标制作规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废标处理(除实行暗标评审的技术标部分外,不得将装订、纸 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同时,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按照要求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特别是个别评标专家打分高于或者低于评标 委员会均分 20%的情况。技术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汇总计算时,评标委员会成员 7 人以下(包含)的,去掉 1 个最高分和 1 个最低分;评标委员会成员 9 人以上(包含)的,去掉 2 个最高分和 2 个最低分,计 算算术平均分为投标人该项得分,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 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 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 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 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 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 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 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 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 36 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 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 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 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 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 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 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 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 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 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 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 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 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 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 中列示。 37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 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 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 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3) 商务资信评审和评分; (4) 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商务资信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商务资信评审和评分,并使 用附表 A-4 记录对评分结果,商务资信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 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38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无。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 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 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6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6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 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 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 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 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39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 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 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40 附件 A-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项目名称: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评标地点: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 室)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评标委 员会中 担任职 务备注
1
2
3
4
5
41 附件 A-2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 标 准营业执照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资质等级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提供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乙级(或叁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项目经理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 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的承诺(必须为本企业注册;投标文件中附注册建 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有效的劳 动合同证明彩色扫描件、无在建承诺。(若联合体投标须将联 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的以上资料彩色扫描件附 在投标文件中)
拟派任务签字确认(加盖公章)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知晓派出任务,在投标 文件中签字确认。
财务要求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提供近三年(2022 至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 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注:企业成立时间晚于要求起始年度的以成立年度起 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信用查询 (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① 投 标 人 未 被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②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查 询 截 图 ; ③ 投 标 人 未 被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 询截图。(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投标承诺 (加盖公章)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 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 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 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本公司对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业 绩、荣誉、信誉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有造 假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联合体投标(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1.3响 应 性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3 款规定的金额、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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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附缴纳凭证)方式等要求
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
施工工地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4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价格符合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1 项规定
43 附件 A-3 技术部分(40 分)项目名称: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投标报价:45 分 技术部分:40 分 商务资信部分:15 分
2.2.2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45 分)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 数平均值; 当 5≤n≤8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低 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9≤n≤12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最 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13≤n≤16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 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17≤n≤20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 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以此类推。
工程报价得分P(偏差率)= 100%×(有效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当 P=0 时,投标人工程报价得分为 45 分; 当 P>0 时,每增加 1%扣 0.2 分;当 P<0 时,每减少 1%扣 0.1 分。报价得分保留 2 位小数,扣至 0 分。
条款号评分因素
2.2.3 (暗标)技术部分评 分标准 (40 分) 缺项漏项不 得分1、施工管理目标 ①质量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 分); ②工期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 分); ③安全生产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 分);④文明施工现场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 分)。
2、施工组织部署 ①有完善的施工、技术管理措施(0-1 分); 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明确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等有关人员的职责 与权限(0-1 分); ③施工平面布置考虑周到、布局合理、切实可行(0-1 分); ④施工准备与施工资源配置计划合理(0-1 分)。
3、施工技术措施 ①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完善、可行(0-2 分);②图纸审查、技术交底,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技术档案等一整套技术管 理制度是否健全(0-2 分); 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程可能出现质量通病部位和处理对策(0-2 分)。
44
4、施工合理化建议和降低成本措施 ①施工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且满足施工要求(0-1 分); ②降低成本措施切实可行(0-1 分); ③施工合理化建议由采纳价值且有社会和经济效益(0-1 分)。
5、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①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监督机构健全,并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段(0-2 分);②材料进场质量保证和二次检验制度落实(0-1 分); ③冬雨季施工措施明确(0-1 分); ④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明确(0-1 分); ⑤有成品保护措施(0-1 分); ⑥有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制度(0-1 分)。
6、安全文明目标及保证措施 ①建立了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0-2 分);②施工安全保证目标或创文明工地目标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0-2 分); 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0-2 分);④临时设施、现场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应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 规定(0-1 分)。
7、绿色施工及保障措施 ①施工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且详细具体、科学合理(0-1 分)②绿色施工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0-1 分)。
8、施工网络进度 ①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0-2 分); ②有具体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标注各专业工程进度的横道图线准确、清楚、合理,符 合实际施工进度要求,各专业工程施工配合明确、科学(0-1 分); ③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0-1 分)。
9、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①施工机械配置合理、先进且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0-1 分);②具备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0-1 分); ③工程中所有使用的机械、设备计划落实,来源明确,并有明细表(0-1 分)。
45 附件 A-4 商务资信部分(15 分) 项目名称: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4商务资信部 分评分标 准 (15 分)1.业绩证明 投标企业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所承 建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系指市政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 3 分,最多 得 9 分。提供施工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公章。0-9 分
2.项目机构(必须均系本企业聘用人员)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文件项目机构组成人员中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市政 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C)、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全部具备 得 6 分,否则不得分。提供以上人员资格证或岗位证、劳动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公章。0-6 分
注:开通网上查询岗位证书的省市,提供网上查询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 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与岗位证书同效。 46 附件 A-5
报价得分表(45 分)
项目名称: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偏差率(%)基准价(元)报价得分
1
2
3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 均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当 5≤n≤8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低后的算数平均值;当 9≤n≤12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最低后的算数平均值;当 13≤n≤16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低后的算数平均值;当 17≤n≤20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低后的算数平均值。以此类推。
投标报价偏差 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P(偏差率)= 100%×(有效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当 P=0 时,投标人工程报价得分为 45 分; 当 P>0 时,每增加 1%扣 0.2 分;当 P<0 时,每减少 1%扣 0.1 分。报价得分保留 2 位小数,扣至 0 分。
评标委员会(签字):年 月 日 附件 A-6 47
评分汇总表
项目名称:乌达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序 号投标人名称报价 总分商务 得分技术分技术得分 (评分平均值)总分名 次
评委 1评委 2评委 3评委 4评委 5评委 6评委 7
1
2
3
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 B: 4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序号否决投标条件
1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4.1 项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的
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废标条件。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0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51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 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 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 为: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 发包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 施工,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 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 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52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 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 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 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5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 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 为人民币(大写)(¥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54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 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 55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采购和施工等工 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 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于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传真: 56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5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 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 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 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 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 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 58 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 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 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 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 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 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 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技术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 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 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 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 59 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 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 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 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 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 师按照第 8.1 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 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 60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 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 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 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 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要求 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 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 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 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61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 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 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 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 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2 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 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 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 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 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 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 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 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6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 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 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 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 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 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 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 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 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 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 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 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 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 64 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 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 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 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 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 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 65 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 方相关的专利商)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 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 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 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 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 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 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 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 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66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 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 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 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 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 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 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 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 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 67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 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 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 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 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 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 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 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 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 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 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 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68 (如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 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 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 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 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 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 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 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 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 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 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 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69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 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 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 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 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 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 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 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 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 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 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 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 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 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 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 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 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 70 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 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 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 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 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 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 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 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 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 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 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 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 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 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 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 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 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 71 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 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 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 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 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 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 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 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 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 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 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 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 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 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 72 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 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 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 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 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 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 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 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 73 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 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 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 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 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 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 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 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 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 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 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 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 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 74 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 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 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 相关文件,以及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 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 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 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 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 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 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 75 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 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 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 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 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 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 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 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 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 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 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 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 76 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 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 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 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 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 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 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 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 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 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 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 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 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 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 保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 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 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 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 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 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竣工文件 5.1.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 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 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 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 交给工程师。 5.1.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 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 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3.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 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 78 完成验收。 5.2 操作和维修手册 5.2.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 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2.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 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 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2.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 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 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 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 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 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 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 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 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 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 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9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 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 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 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 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 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 80 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 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 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 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 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1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 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 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 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 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 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 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 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 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82 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 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 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 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 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 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 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83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 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 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 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 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 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 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 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 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4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 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 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 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 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 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 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 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 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 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 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 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 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 85 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 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 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 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6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 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 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 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 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 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 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 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 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 87 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 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 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 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 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 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 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 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 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 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 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 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 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 88 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 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 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 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 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 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 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 89 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 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 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 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 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 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 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 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 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 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 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 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 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 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 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 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 90 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 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 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 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 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 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 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 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 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 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 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 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 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 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 91 (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 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 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 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 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 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 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 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 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 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 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 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 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 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92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 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 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 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 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 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 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 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 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 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 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 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93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 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 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 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 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 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 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 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 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 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 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 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 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 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 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 订部分进行说明; 94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 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 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 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 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 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 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 95 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 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 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 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 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 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 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 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 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 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 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 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 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96 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 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 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 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 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 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 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 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97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 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 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 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 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 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 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 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 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 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 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 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 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 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 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 98 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 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 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 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 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 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 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 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 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 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 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 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 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 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 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 99 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 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 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 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 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 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 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 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 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 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 100 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 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 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 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 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 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 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 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 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 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 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 101 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 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 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 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 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 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 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 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 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 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 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 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 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102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 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 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 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 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 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 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 103 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 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 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 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 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 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 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 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 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 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04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 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 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 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 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 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 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 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 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 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 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 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 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05 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 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 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 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 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 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 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 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 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 106 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 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 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 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 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 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 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 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 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 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 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 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 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 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 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 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 107 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 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 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 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 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 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 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 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 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 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 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 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08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 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 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 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 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 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 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 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 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109 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 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 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 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 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 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 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 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 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 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 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 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 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 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 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 110 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 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 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 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 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 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 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 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111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 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 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 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 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 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 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112 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 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 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 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 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 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 为合同工程的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 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 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11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 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 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 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 114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 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 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 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 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 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 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 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 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115 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 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 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 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 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 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 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 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 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 支付违约金。 116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 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 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 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 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 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 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 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 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 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17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 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 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 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 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118 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 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 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19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 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 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 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20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 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 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 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 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 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 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 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 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10) 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 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121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 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 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技术资料及其它 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 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资料、操作维 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 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 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 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2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 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 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 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 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 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 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 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 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 123 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 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 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 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124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 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 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 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 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 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 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 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 125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 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 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 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 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 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安装 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 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26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 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 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 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 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 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 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 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 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 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 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127 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 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 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 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28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 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 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 本。 (2)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 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 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 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 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 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 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 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 止。 129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 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 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 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 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 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 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 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 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 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 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 130 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 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 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 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 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 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3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语言。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发包人提供的国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32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 著作权归属:发包人所有。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 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3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2.3 提供基础资料 133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 内容:;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 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134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的违约责任:。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4 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 3000 元 罚款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所发生工程量不予结算。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所发生工程量不予结算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3 135 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3 日内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发生工程量 不予结算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 发生工程量不予结算。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 人认可后方可离场。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 3000 元罚款。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涉及内容。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认可的分包均属于违法分包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 5 条 设计(不包含)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136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 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 要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137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 他地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38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 形:。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139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依照投标文件中进度计划执行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经发包人认可后变更。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依照投标文件中进度计划执行。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 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10000 元(以阶段工期计),累计最高赔 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140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式:。 工程的接收 10.3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 时间:。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的内容:。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1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 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 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 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 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 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42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不采用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工程竣 工后,依据实际发生工程量结合投标人报价模拟清单中所报单价进行结算。投标 人应负责工程量变更造价控制,由于勘察、设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追加造价,减少的工程量据实予以扣减相应工程款。 模拟清单中未包含项目单价经招标人确认后计入。结算价款高于投标人签约 合同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时依据签约合同价进行结算,低于签约合同价中建筑安 装工程费时按照结算成果进行结算(如发生因招标人要求增加以及模拟清单工程 量不足造成的款项增加,依据增加部分予以结算)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依据工程进度及政府拨款情况进行支付。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天内完成 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4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 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 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 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45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天内 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 特别约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146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47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148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149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50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 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151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承 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52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53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54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 B基本价格指数 F0备注
代号权重代号指数
变 值 部 分B1F01
B2F02
B3F03
B4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155 第五章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详见附件) 156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或行业 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国家有新法规规范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 规范为准。本工程执行下列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但不限于以下一下条件。 1、按照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施工内容。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工程。 3、施工工地标准: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投标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对在维修施 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由投标方负全责。 157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8 (项目名称)项目 项目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159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相关承诺书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九、其他材料 十、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另附) 16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 写)¥的投标报价。计划工期 日历天(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本项目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质量标准:,施工工地标准:。 2.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日历天,在此期间我方承诺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在本项目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不拖欠农民工工 资。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61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 号条款内容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2计划工期
3质量标准
4施工工地标准
5缺陷责任期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16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63 三、授权委托书 致:乌海市东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 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投标报名,以及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 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授权双方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人像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国徽面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日期:年 月 日 164 四、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 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 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 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 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 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65 五、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确认函后附。 166 确认函 项目,我公司拟派出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 拟派出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本次投标项目拟派出任务完全知晓且能胜任,特此确认。 拟派出项目经理(本人签字确认): 拟派出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确认): 确认日期:年 月 日 167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管理过的项 目业绩(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须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以及未担任其他在施 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等加盖公章。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68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 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69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其他岗位人员(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 检员/质量员、资料员等)。后附对应人员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名称专业职称学历及专业
执业资格工作年限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毕业学校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本表每个人员填写一份,对应后附有关资料。 170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本表及后附资料)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查询截图:①投标人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②投 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③投标人未被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等 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171 (二)近年财务状况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扫描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17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 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73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74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 书扫描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诉讼及仲裁说明查看
175 七、相关承诺书 公共资源交易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我(单位)在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承诺 如下事项: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办事程序,主动接 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向招标代理机构、评委和招标单位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 四、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以其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不拒 绝履行合同。 六、若违反上述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176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秩序,规 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 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177 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近年(2022 年至投标截止日)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 管、冻结,破产状态; (2)近年(2022 年至投标截止日)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2、我单位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补缴投 标保证金)、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178 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与投标的(工程名称)项目,现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在此向招标人作出 郑重承诺: 如果我方中标: 1、确保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有关通知的规定。 2、确保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有关通知的规定。3、确保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建工<2018>738 号)有关通知的规定。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179 投标文件所附扫描件真实性承诺书 招标人: 我公司提交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荣誉、信誉及其 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有造假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80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人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2 条款(投标报价)相应要求自行编制。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3、“投标总价封面”进行盖章,“投标总价”页进行签字及盖章。除此之外清单其他表格“编 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等处无需进行签字、盖章。 181 投标总价封面 工程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82 投标总价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时 间:年 月 日 183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 (元)
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
1
2
3
……
合计
184 九、其他材料 185 十、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 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 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管理目标、施工 组织部署、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安全文明目标及保证措施、绿 色施工及保障措施、施工网络进度、施工机械、设备配置等。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86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 KW )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87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己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
188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8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90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9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192 第八章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封皮:封皮只体现“施工组织设计”字样,文字横排不得竖列,统一 使用方正小标宋一号字体(黑色),在整个页面居中对齐,不得出现目录、日期和空白页 及除“施工组织设计”字样之外的其他内容。 2、字体:一级标题所用文字采用“宋体”三号字(黑色) ;二级及以下标题及技术 标正文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图表部分的字体内容统一使用 小 4 号宋体字(黑色)。 3、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至“附表六:临时 用地表”格式中,现给定的表格外内容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单倍行距(不得勾选“如果定义了文档网络,则与网格对齐(W)”)、字符间距为标准、两端对 齐、首行缩进 2 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 4、标题序号:正文标题序号以阿拉伯数字编排,一级为 1、2、3......; 二级为 1.1 、1.2...... 2.1 、2.2......; 三级为 1.1.1、1.1.2......1.2.1、1.2.2......,以此类 推。注:不论几级标题的标题序号与标题文字内容之间不允许出现顿号等任何标点符号,且标题序号必须按相应层级和顺序连续编排。 5、页码:页码采用阿拉伯数字“- 2 -”格式,“宋体”五号字(黑色)。除此外,所有版面均不得设置页眉、页脚。页面底端居中设置,封皮的次页开始设置页码起始页“-1-”直至施工组织设计最后一页全文页码应当连续。 6、版面:全部内容版面应为 A4 大小,页边距要求左边距为 3.17 厘米,右边距及上 下边距为 2.54 厘米(误差不超过 10%);正文采用单倍行距(不得勾选“如果定义了文 档网络,则与网格对齐(W)”),字符间距为标准,标题及文字一律两端对齐、标题行及 段落首行缩进 2 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注:不得有空格指正常的语句 当中字与字或字与标点符号间不得存在明显的空格,与标题行、段落首行缩进 2 字符或正 常段落结束后的空白或文字与图表的间隔无关。正文中插入图表当页版面不足排版需要的,图表可下页续接也可完全编到下一页。 193 7、其他: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部分)时不得编制目录,应按照招标 文件中对“暗标”评审的格式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 现彩色文字、标识图形;不得出现任何标识或暗示投标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等信息的徽标、文字、语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做法,不得出现涂改、行间插字 或删除痕迹。 施工组织设计如不符合以上任意一项要求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否决。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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