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E150401202509220100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招标人: 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招标代理: 内 蒙 古 盖 仑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赤峰市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目录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第三章评标办法 ∙∙∙∙∙∙∙∙∙∙∙∙∙∙∙∙∙∙∙∙∙∙∙∙∙∙∙∙∙∙∙∙∙∙∙∙∙∙∙∙∙∙∙∙∙∙∙∙∙∙∙∙∙∙∙∙∙∙∙∙∙∙∙∙∙∙∙∙∙∙∙∙∙∙∙∙∙∙∙∙∙∙∙∙∙∙∙∙∙∙∙∙∙∙∙∙∙∙∙∙∙∙46 评标办法前附表 ∙∙∙∙∙∙∙∙∙∙∙∙∙∙∙∙∙∙∙∙∙∙∙∙∙∙∙∙∙∙∙∙∙∙∙∙∙∙∙∙∙∙∙∙∙∙∙∙∙∙∙∙∙∙∙∙∙∙∙∙∙∙∙∙∙∙∙∙∙∙∙∙∙∙∙∙∙∙∙∙∙∙∙∙∙∙∙∙∙∙∙∙∙∙∙∙∙∙4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2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63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05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8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01 第六章图纸∙∙∙∙∙∙∙∙∙∙∙∙∙∙∙∙∙∙∙∙∙∙∙∙∙∙∙∙∙∙∙∙∙∙∙∙∙∙∙∙∙∙∙∙∙∙∙∙∙∙∙∙∙∙∙∙∙∙∙∙∙∙∙∙∙∙∙∙∙∙∙∙∙∙∙∙∙∙∙∙∙∙∙∙∙∙∙∙∙∙∙∙∙∙∙∙∙∙∙∙∙∙∙∙202 第七章技术规范 ∙∙∙∙∙∙∙∙∙∙∙∙∙∙∙∙∙∙∙∙∙∙∙∙∙∙∙∙∙∙∙∙∙∙∙∙∙∙∙∙∙∙∙∙∙∙∙∙∙∙∙∙∙∙∙∙∙∙∙∙∙∙∙∙∙∙∙∙∙∙∙∙∙∙∙∙∙∙∙∙∙∙∙∙∙∙∙∙∙∙∙∙∙∙∙∙∙∙∙∙203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204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205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20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08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10 三、联合体协议书∙∙∙∙∙∙∙∙∙∙∙∙∙∙∙∙∙∙∙∙∙∙∙∙∙∙∙∙∙∙∙∙∙∙∙∙∙∙∙∙∙∙∙∙∙∙∙∙∙∙∙∙∙∙∙∙∙∙∙∙∙∙∙∙∙∙∙∙∙∙∙∙∙∙∙∙∙∙∙∙∙∙∙∙∙∙∙∙∙∙∙∙∙212 四、投标保证金 ∙∙∙∙∙∙∙∙∙∙∙∙∙∙∙∙∙∙∙∙∙∙∙∙∙∙∙∙∙∙∙∙∙∙∙∙∙∙∙∙∙∙∙∙∙∙∙∙∙∙∙∙∙∙∙∙∙∙∙∙∙∙∙∙∙∙∙∙∙∙∙∙∙∙∙∙∙∙∙∙∙∙∙∙∙∙∙∙∙∙∙∙∙∙∙∙213 五、施工组织设计∙∙∙∙∙∙∙∙∙∙∙∙∙∙∙∙∙∙∙∙∙∙∙∙∙∙∙∙∙∙∙∙∙∙∙∙∙∙∙∙∙∙∙∙∙∙∙∙∙∙∙∙∙∙∙∙∙∙∙∙∙∙∙∙∙∙∙∙∙∙∙∙∙∙∙∙∙∙∙∙∙∙∙∙∙∙∙∙∙∙∙∙∙215 六、项目管理机构∙∙∙∙∙∙∙∙∙∙∙∙∙∙∙∙∙∙∙∙∙∙∙∙∙∙∙∙∙∙∙∙∙∙∙∙∙∙∙∙∙∙∙∙∙∙∙∙∙∙∙∙∙∙∙∙∙∙∙∙∙∙∙∙∙∙∙∙∙∙∙∙∙∙∙∙∙∙∙∙∙∙∙∙∙∙∙∙∙∙∙∙∙216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217 八、资格审查资料∙∙∙∙∙∙∙∙∙∙∙∙∙∙∙∙∙∙∙∙∙∙∙∙∙∙∙∙∙∙∙∙∙∙∙∙∙∙∙∙∙∙∙∙∙∙∙∙∙∙∙∙∙∙∙∙∙∙∙∙∙∙∙∙∙∙∙∙∙∙∙∙∙∙∙∙∙∙∙∙∙∙∙∙∙∙∙∙∙∙∙∙∙218 九、其它材料∙∙∙∙∙∙∙∙∙∙∙∙∙∙∙∙∙∙∙∙∙∙∙∙∙∙∙∙∙∙∙∙∙∙∙∙∙∙∙∙∙∙∙∙∙∙∙∙∙∙∙∙∙∙∙∙∙∙∙∙∙∙∙∙∙∙∙∙∙∙∙∙∙∙∙∙∙∙∙∙∙∙∙∙∙∙∙∙∙∙∙∙∙∙∙∙∙∙∙∙22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227 一、投标函 ∙∙∙∙∙∙∙∙∙∙∙∙∙∙∙∙∙∙∙∙∙∙∙∙∙∙∙∙∙∙∙∙∙∙∙∙∙∙∙∙∙∙∙∙∙∙∙∙∙∙∙∙∙∙∙∙∙∙∙∙∙∙∙∙∙∙∙∙∙∙∙∙∙∙∙∙∙∙∙∙∙∙∙∙∙∙∙∙∙∙∙∙∙∙∙∙∙∙∙∙∙∙∙228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29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230 四、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228 五、工程量清单单价构成表 ∙∙∙∙∙∙∙∙∙∙∙∙∙∙∙∙∙∙∙∙∙∙∙∙∙∙∙∙∙∙∙∙∙∙∙∙∙∙∙∙∙∙∙∙∙∙∙∙∙∙∙∙∙∙∙∙∙∙∙∙∙∙∙∙∙∙∙∙∙∙∙∙∙∙∙∙∙∙229 六、承诺函(如有)∙∙∙∙∙∙∙∙∙∙∙∙∙∙∙∙∙∙∙∙∙∙∙∙∙∙∙∙∙∙∙∙∙∙∙∙∙∙∙∙∙∙∙∙∙∙∙∙∙∙∙∙∙∙∙∙∙∙∙∙∙∙∙∙∙∙∙∙∙∙∙∙∙∙∙∙∙∙∙∙∙∙∙∙∙∙∙∙∙230 第十章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另册) ∙∙∙∙∙∙∙∙∙∙∙∙∙∙∙∙∙∙∙∙∙∙∙∙∙∙∙∙∙∙∙∙∙∙∙∙∙∙∙∙∙∙∙∙∙∙∙∙∙∙∙∙∙∙∙∙∙∙∙∙∙∙∙∙∙∙∙∙∙∙∙∙∙∙∙∙∙∙∙∙∙231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由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
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 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0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
项目实际编制的《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为一个整体;当内容不一致时,按《项目专用
本》、《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标准文件》的顺序执行。
二、《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专用
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相关的表格格式是供所有招标文件通用的标准化条款和规范;针
对本项目实际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 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 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 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 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标准
文件》结合阅读,并按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
免投标文件因未按规定编制而被拒绝。
四、《管理办法》、《标准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由投标人自备。注:1.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1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 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E150401202509220100100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已 由赤峰市交通运输局以《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G111 线 K527+980-K545+245 等 3 段 路肩硬化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赤交发﹝2025﹞89 号文件批准。项目业主为
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公司自筹,招标
人为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招标代理为内蒙古盖仑工
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并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G111 线 K527+980-K545+245 段路肩硬化工程,本项目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路线起于 G111 线 K527+980 处(松山区山头村),止于 G111 线 K545+245 处(G45 大广高速元宝山出口处),里程 17.265 公里。原路为二级公路,设计时速为 60 公里/ 小时,路基宽度 12 米,路面宽度 9 米,路幅形式为 2×3.75 米宽行车道+2×0.75 米宽硬 路肩+2×1.5 米宽土路肩。原路面结构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形式为:4 厘米 AC-16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20 厘米石灰水泥综合稳定砂砾基层。桥梁全宽 12 米,桥面宽 度为净 11.0 米+2×0.5 米护栏。项目维持原有公路技术标准不变,维持原有公路平面线
形及纵断面设计方案,利用原有路基、路面、排水、防护、桥涵等现有设施。
2.1.2 G111 线 K476+520-K479+248 段路肩硬化工程,本项目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路线起于 G111 线 K476+520 处(大西牛村东侧),止于 G111 线 K479+248 处(五三 村东侧),里程 2.728 公里。原路为三级公路,设计时速 30 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7.5 米,路面宽度 6.8 米,两侧为 0.35 米宽土路肩。原路面结构形式为:4 厘米 AC-13 细 粒式沥青混凝土+20 厘米水泥稳定砂砾。项目维持原有公路技术标准不变,只对土路肩
进行硬化设计,其他公路设施完全利用。
2.1.3 S206 线 K565+960-K571+960 段路肩硬化工程,本项目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路线起于 S206 线 K565+960 处(关家营村北),止于 S206 线 K571+960 处(衣家营 子村),里程 6.000 公里。原路为二级公路,设计时速 60 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12 米,
- 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路面宽度 9 米,路幅形式为 2×3.75 米宽行车道+2×0.75 米宽硬路肩+2×1.5 米宽土路 肩。原路面结构形式为:4 厘米 AC-16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20 厘米石灰水泥综合稳定砂 砾。桥梁全宽 12 米,桥面宽度为净 11.0 米+2×0.5 米护栏。项目维持原有公路技术标
准不变,只对土路肩进行硬化设计,其他公路设施完全利用。
2.2 计划工期: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10 月 24 日,计划交工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工期 69 日历天。(上述开、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工日期
按总监办开工令日期为准。如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而逾期,则工期顺延,相关
费用不予增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2.3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共划分为 1 个标段,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
部内容施工总承包等全部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具体标段划分情况见下表:
| 标段编 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规模(km) | 主要工程内容 |
| CTGCSG | G111 线 K527+980-K545+245 段路肩 硬化工程 | 17.265 | 路面工程、路肩工 程等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
| G111 线 K476+520-K479+248 段路肩 硬化工程 | 2.728 |
| S206 线 K565+960-K571+960 段路肩 硬化工程 | 6.000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体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
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 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
得参加投标。
3.6 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
为的,不得参加投标。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资料获取方式: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下载电子招标资料。
4.2 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按规定流程办理信 息入库及 CA 证书(具体办理流程详见 4.5)。
4.3 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 17 时 30 分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17 时 30 分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资料,逾期将无法下载。(注:已办理 CA 锁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网上投标,没有 CA 锁的企业需办理企业 CA 锁后方可投标)。投标人必须在电子招标资料获取截止时间 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选择招标项目进行电子招标资料下载操 作。
4.4 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
澄清或修改文件,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 信息入库及 CA 证书办理具体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ywjy/jylc/cabl/#)(相关问题技术支持:QQ: 15685710,电话:0476-8288829)。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5.3 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 截止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
- 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5.4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
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登 录 地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
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本项目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
个信封及第二个信封开标形式相同)。(业务咨询电话:0476-8288829)。
5.5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本标段需提交 14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形式:银行保函或转账、电汇、网上银行或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投标保函
等形式。评标办法
本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办
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本项目施工总承包采用“评定分离”
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的形式。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7.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yst.nmg.gov.cn/),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2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 10 号
电话:0476-5890617
邮编:024000联系方式
招标人: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 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地 址: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南侧、天义路西财富大厦 A 座 7 楼
邮 编:024000
电 话:
***
联系人:
***
交易平台: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赤峰市新城区宝山路 36 号北方时代建筑设计院 C 座五楼
联系人:王希杰
电 话:0476-8288827
招标代理:内蒙古盖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六和大厦
邮 编:024000
电 话:
***
联系人:
***
2025 年 9 月 24 日
公告附件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二、评标办法
- 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地 址: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南侧、天义路西财富大厦 A 座 7 楼 联系人:*** 电 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内蒙古盖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六和大厦 联系人:*** 电 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 |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赤峰市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公司自筹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9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10 月 24 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开、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工日期 按总监办开工令日期为准。如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而逾期, 则工期顺延,相关费用不予增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 1.3.4 | 安全目标 |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零死亡。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关联情形 |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 用记录 | /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 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不得违反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 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 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分包 单位应具有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 形式:投标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提问”栏目 中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 形式 | 将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上“答疑澄清文件” 栏中发出。投标人需自行登录系统下载,招标人不 另行通知,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 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补遗书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承担。如澄清的内容涉及到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同时将澄 清 的 内 容 上 传 至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政 务 网 站(http://jtyst.nmg.gov.cn/)。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 |
| 形式: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上“网上提问”栏中 查看问题解答。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 形式 | 将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上“答疑澄清文件” 栏中发出。投标人需自行登录系统下载,招标人不 另行通知,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 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补遗书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承担。如修改的内容涉及到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同时将澄 清 的 内 容 上 传 至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政 务 网 站(http://jtyst.nmg.gov.cn/)。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 | 无需确认 |
| 形式:投标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上“答疑澄清文 件”栏中下载。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单信封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合同期内国家对增值税税率有调 整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 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 单,下载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上“招标文件获 取或答疑澄清文件”栏中下载查看”,投标人需自行登录系统下载, 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
- 1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 ■否 |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大写)柒佰肆拾捌万零贰佰肆拾玖元整(¥***.00 元);其中(1)G111 线 K527+980-K545+245 段 路 肩 硬 化 工 程 投 标 限 价 : 6107569.00 元 ; ( 2 ) G111 线 K476+520-K479+248 段路肩硬化工程投标限价:647201.00 元;(3)S206 线 K565+960-K571+960 段路肩硬化工程投标限价:725479.00 元。 注:1、投标人总投标报价不能超出总最高投标限价,同时各工程 的投标报价亦不能超出相应工程的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补充: 3.2.9.1 本项目承包人工伤保险应根据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等四部门《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 于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的通知》(赤人社发〔2018〕12 号)文件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 前,均应向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不 得核发开工手续,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所需费用均应含 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3.2.9.2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及发包 人要求做好驻地建设,达到实用、卫生、消防、环保、美观的标准。承包人驻地建设的有关费用以总额的形式列入投标报价的相应子 目中。 3.2.9.3 投标人作为具有丰富施工及市场经验的承包商和公路工程 施工企业,应对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地质与环境条件、劳动力成本变化趋势、招标文件所采用的工程量固化清单与实际的 出入、施工工艺调整等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或风险,进行充分的研 判,并将此系列因素以及合理的经营利润充分考虑摊入到综合报价 中。 3.2.9.4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和文明施工措施。凡是本项目与其他在建工程有相互交叉干扰,承 包人应充分考虑到窝工、返工增加的费用,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指 挥,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 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本项目内与原有公路、已建铁路、航道、堤防、输电线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军用 设施、居民住宅区、文物古迹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 不干扰原有公路及铁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各种管道管线、输电 线路、通讯缆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不破坏文物古迹等的 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 |
- 1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有跨河 桥梁和涉水涵洞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 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如因承包人采取的 措施不力,影响铁路、航道、堤防、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 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 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3.2.9.5 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仔细研究本项目施工图纸 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汛期施工、防汛、堤防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及收费标准,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 急处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 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3.2.9.6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摊 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税费标准执 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 3.2.9.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成本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 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93%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对“已标价工程量单清单”列明的所有子目进行逐项单价分析的“工 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单价构成表”作出报价合理性 的详细说明,同时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承诺函》。评标 时,评标委员会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人未提供“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或者未提供“工程量清单单价构成表”或者未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详细说明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分析表”存在漏项或者“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报价合理性详细说明不 能说明其报价具备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价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4 万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 (1)采用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平台指定账户,开标会现场项目联系人 按程序在电子交易管理服务软件系统中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投标人需注意汇款基本账户的信息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信息入库的基本情况所留的信息一致,不一致将导致无法通过验证。重新招标项目,每一次都随机生成新的虚拟子帐号,请投标人核对 帐号后,再交纳投标保证金。) 银行账号详见系统中生成的银行账户信息,投标人按要求自行选择 并递交。(如因平台保证金账户对接未完成,投标人可选择其他方 |
- 1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2)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电子保函。采取投标保 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 平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 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文件中附电子投标 保函凭证或证明文件。 (3)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 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 件规定的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 金”)。投标文件中装订银行保函彩色复印件即可。 (4)采用其他保函或保证担保或保险或汇票或本票等形式:投标 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保函等形式。开标现场不对 以此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进行查询,由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进行审 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的证明资料证明投标保证金缴 纳情况。 □不要求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 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 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 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0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 其他要求 | 是,要求所有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做好存档工作。 其他要求:中标人在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前应再提供副本 6 份(副本 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
| 3.7.5 | 纸质装订的其他要求(本款仅限要求中标 的投标人)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书脊上应标明项 目名称、投标人全称 标记格式: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司(全称)第※※标段 |
| 4.1.2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 1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第一个信封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第一个信封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第二个信封开标时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通知 及电话通知; 第二个信封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商务、技术专家人 数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定标候选人)的人数 | 当有效投标人为 3-5 名时,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人为 6-10 名时,推荐 5 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 11 名及以上时,推荐 7 名中标候选人。 注: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排序。中标候选人直接视为定标候 选人。 2.本条中的“有效投标人”是指剔除无效标后的投标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定标 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 1.中标候选人公示:排名不分先后,以中标候选单位名称首字母顺 序排序。 2.公示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3. 公示期限: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发布中标候选 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 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提出。 公示期间,定标候选人放弃参与定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导致有效定标候选人少于 3 名时,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递补其 他定标候选人。对于递补的定标候选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 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4.公示的其他内容:/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4.1 |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5 人及以上 质数(如 5、7、11……),组长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其他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 程技术(经济)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组成。招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也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 员,数量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招标人应对聘请的专家 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
| 7.4.2 | 定标方式 | 1.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直接票决定标法”确定 1 家中标单位。2.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时,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 |
- 1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3.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 的评审结论,综合考虑投标人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 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已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定标候 选人定性分析,并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定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如得票最多的定标候选人不唯一时,应对得票最多的定标候选人再 次投票,直至确定中标人。 4.定标前质询、考察。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 进行质询、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 |
| 7.4.3 | 定标因素 | (一)“择优”参考要素: (1)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履约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 (2)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开展了质询、考察);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等级、已往业绩履约情况、建 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的高低、主要材料及工程细目 报价的合理性等; (5)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近几年的财务状况、以往业绩等; (6)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 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7)投标方案优劣; (8)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9)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二)“比劣”参考要素。定标委员会在“择优”的同时,也可进 行“比劣”,“比劣”参考以下要素进行: (1)有无因串通投标、围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处理 处罚; (2)有无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借资格、资质证 书供他人投标被处理处罚;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 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4)投标人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问题; (5)企业近五年的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 出的各种处罚、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 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6)企业在以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诉讼、信访相关情况;(7)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 果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 10 日 内,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 |
- 1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中标结果通知按 7.6 条规定发出中标结果公告,投标人可在网站上 查看本项目中标情况,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定标 结果公告)媒介及期 限 | 公告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公告期限:3 日。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人进 行公告。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的,招标人可以在剩 余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 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①转账、电汇、网上银行;②保函;③ 保证担保、保险、汇票和本票等非现金方式;④现金、支票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签约合同价。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 ①采用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的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 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详细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 给定; ②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 即付的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 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 ③采用其他非现金方式的在签订合同前出具并交由招标人。 □不要求 |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机构: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 10 号 电话:0476-5890617 邮编:024000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1 | 细化: (5)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要求:见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 |
| 3.5.3 | 修改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完成 1 项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或新建或改扩建公路 工程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具体时间要求为近 5 年内(2020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满足以下附①或者附②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的 均可。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①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 址: |
- 1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如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在评标期间无法登陆查询,评标委会员以投标文件中所附截图为 准。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截图的真实性,若招标人在评标期间,签订合同前、合同实施期 间的任一时期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 3.5.11 的规定处理,请投 标人仔细阅读。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 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如同一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均能查询则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信息截图为准。如因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中有关投标人业绩或拟投入人员个人业绩信息无法查询,而多个省级“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投标人业绩或拟投入人员个人业绩信息不一致或相互矛盾而引 发异议、投诉时,投标人须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或者应附②企业业绩合同、发票(发票应能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 验平台查询网页截图、发票信息能体现项目信息)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除合同、发票(发票应能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网页截图、发 票信息能体现项目信息)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 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合同、发票(发票应能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 查验平台查询网页截图、发票信息能体现项目信息)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相 关项目合同、发票(发票应能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网页截图、发票信息能体现项目信息)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 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中要求的投标人业绩需要提供的材料按上述要求执行。 |
| 3.5.5 | 修改 3.5.5(第一段):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在有效期内的身 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 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的相关信息应与所附证书的相关信 息一致,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 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 办市〔2021〕40 号)文件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按此通知执行,不符合此文件相 关规定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如核查证件的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在评标期间无法登陆查询,评标委会员以投标文件中 所附证书复印件与截图为准。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证书复印件与截图的真实性,若招标人 在评标期间,签订合同前、合同实施期间的任一时期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按 投标人须知 3.5.11 的规定处理,请投标人仔细阅读。 修改 3.5.5(第二段): |
- 1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投标人提供满足以下附①或者附②要求相 关证明材料的均可)应附①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 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应体现企业 名称、技术等级、主要工程量和人员履约信息等内容)。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 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 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评标期间无法登陆查询,评标委会员以投标文件中所附截图为 准。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截图的真实性,若招标人在评标期间,签订合同前、合同实施期 间的任一时期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 3.5.11 的规定处理,请投 标人仔细阅读。 如同一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均能查询则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信息截图为准。如因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中有关投标人业绩或拟投入人员个人业绩信息无法查询,而多个省级“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投标人业绩或拟投入人员个人业绩信息不一致或相互矛盾而引 发异议、投诉时,投标人须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或者应附②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业绩合同、发票(发票应能 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网页截图、发票信息能体现项目信息)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除合同、发票(发票应能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 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网页截图、发票信息能体现项目信息)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复 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合同、发票(发票应能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 查验平台查询网页截图、发票信息能体现项目信息)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则 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如投标人提供的相关项目合同、发票(发票应能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 查验平台查询网页截图、发票信息能体现项目信息)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 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可附 业主或业主主管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须加盖证明人公章,同时要体 现公路等级、主要工程量,担任职务,工程年度等内容。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 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 定。 修改 3.5.5(第三段): 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视为投标人相应人员在本项目中标 后能够到本项目任职,如中标后不能到本项目任职,造成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要求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需要提供的业绩材料 按上述要求执行。 |
| 3.5.10 | 本项目本条不适用 |
- 1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8.5.1 | 细化: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 受理。 |
| 10.3 | 补充: 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章”均指“公章”。 |
| 10.4 | 补充: 投标人应在开标当天准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会,登记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间内 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远程解密,完成完整的开标程序。招标人将会在不见面开标系 统群聊栏和开标小组栏中通知第二信封开标的预估时间,各投标人应当予以确认回复。招 标人通知开标等相关事项均以系统通知为准,各投标人应当实时关注系统的通知消息。如 投标人未能准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超时未解密的或 解密不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和第二信封解密时限均为 30 分钟),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5 |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替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上线,招标文 件 中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均 按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替代执行。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执行地方管理要求。 |
- 1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项目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法人资格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有效期内的原二 类公路养护工程乙级资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22 号)文件执行>。 |
| 试验检测机构资 质 | 自有或依托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及以 上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且该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信息系统”中“质量检测机构查询”查询属实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须提供 试验检测机构为本项目所投标段设立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承诺书(自有或依托均须 提供);试验检测机构非投标人自有的须提供试验检测机构与投标人的委托合同(格式自拟)。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同时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业绩要求 |
| 近 5 年内(2020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 1 项二级及以 上公路养护工程或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 |
注: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与投标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 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的业绩不能作为投标人的业绩。
- 2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信誉要求 |
|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款要求,本附录无新增要求。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 项目经理 | 1 | 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 准) 2、必须是投标人自有人员(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 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3、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建造 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予认可)4、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 工程)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如评 标专家需要核实时,将在《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信息公共查询平台》进行核实,核实无结 果或无法核实或核实情况与投标文件中所附材料不符的不予认 定。) | 如项目经理 和项目总工 目前仍在其 他项目上任 职,则视为投 标人相应人 员在本项目 中标后能够 到本项目任 职,如中标后 不能到本项 目任职,造成 一切后果由 投标人承担。 |
| 项目总工 | 1 | 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 准) 2、必须是投标人自有人员(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 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
- 2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2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
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
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7)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有串通
- 2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的;
(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 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本项目不适用】
1.5 费用承担
招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 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 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
- 2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 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 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 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 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 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 2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
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
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
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
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2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 2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
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
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 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
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
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
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
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 2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
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 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
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 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
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
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
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
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
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
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
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 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
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
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
- 2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 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 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 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 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 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证书)、资质证书副本(或电子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电子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 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 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副本(或电子 证书),还应附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质量检测机 构查询”网页查询截图(截图内容包括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页,该截图不允许投标人 以企业用户身份登录进行查询)复印件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为本项目所投标段设立工地试验 室出具的承诺书(自有或依托均须提供);试验检测机构非投标人自有的须提供试验检测 机构与投标人的委托合同(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与试验检测机构名称一致或投标人与 试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投标人在试验检测机构中股份占比 50%以上(不包 含本数),视为投标人自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证书)、资质证书副本(或电子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副本(或电子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 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公路水 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副本(或电子证书)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 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试验检 测机构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或试验检测机构单位章。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2022 年 至 2024 年任一年度,成立不足一年的应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不适用)
- 3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近三年内(2022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以及由投标人出具的近三年内(2022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
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
(1)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网页 截图复印件。【查询路径为:登录网站--输入单位名称查询并进入单位基础信息--点击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截图即可】
(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查询路径 为:登录网站--在网站主页搜索框中直接输入单位名称--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截图即可;或 登录网站--点击信用服务--点击失信被执行人--链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输入单位名 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查询--截图即可】
(3)近三年内(2022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
(4)近三年内(2022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附
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在有效期内身
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
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
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 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 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
- 3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 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 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 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 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 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 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 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 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 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 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本条不适用)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 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 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 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 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 3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 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a.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 件制作软件(内蒙古版)”制作生成。
b.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或电子印 章,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 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 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 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按照上述要求签字盖章。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
c.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电子投 标文件制作操作手册和。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
- 3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d.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具体方法: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个信封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制作(投标人自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
投标文件格式第二个信封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制作(投标人自行在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
e.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生成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应按要求上传 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并模拟解密成功即可。
(2)纸质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纸质版投标文件应是最终版非加密电子 版投标文件直接打印完成。投标人应确保非加密投标电子版文件及纸质版投标文件与加密 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本款仅限中标人】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 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系统电子文件为准。【本 款仅限中标人】
3.7.5 纸质版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封皮(加盖 投标人单位章)、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 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款仅限中标人】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采用不见面开标),加密电子版投标 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中标单位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方式上传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方式: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3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 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 传。
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 件,并按照本章的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 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方式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签到并录 入项目联系的手机号码供紧急情况联系使用。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放权限后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 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未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在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 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
5.2 开标程序
- 3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投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录入项目联系人手机号后 等待开标;
(2)查询投标保证金、查看投标人、技术标解密、技术标导入、技术标唱标、技 术标开标结束打印开标记录表;
(3)在唱标过程中公布投标人名称、工期(开标时以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 工期为准进行唱标;开标一览表中工期应与投标函中工期一致,若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
确认后,应以投标函中工期为准进行评审)。开标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应如实记
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a.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b.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c.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账户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录 入的基本账户不一致。
(4)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等待经济标开标(招 标人会联系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里的项目联系人手机号码);
(2)公布通过单位、经济标解密、经济标导入、经济标唱标、经济标开标结束打 印开标记录表;
(3)在唱标过程中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开标时以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填 写报价为准进行唱标;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大写金额一致,若不一致经评
标委员会确认后,应以投标函中大写金额为准进行评审,开标现场计算了评标基准价的
应修正评标基准价(如有)。若投标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
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解密;(4)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
- 3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2)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3)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4)开标一览表上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
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
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
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
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
- 3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
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
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 3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 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 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①
①如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 4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 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 4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 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 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 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以开标系统为准。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2.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
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 2. ……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 标 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4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姓名);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
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
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4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
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页),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4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
- 4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一、评标办法(双信封形式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 标 方 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3)按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间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2.1.3 |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 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电子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格式、内容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 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为电子保函或其他保函等形式应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 资料)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 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且符合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必须由 CA 数字证书 签章。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 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纸版的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且符合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必须由 CA 数字 证书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 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款规定,且 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4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续上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函填写的标段号与所投标段一致。 (14)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未出现“投标人须知”第 5.2.1 项第(3)目所列相应情形。(1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经系统检测未出现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电脑机器码一致或从 同一个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的情形。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 (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电子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格式、内容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第二个信封签署人应与第一个信封签署人一致)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包含电子投标文件标书信息确认), 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项要求。(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 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未出现“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的任一情形。(9)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10)投标函填写的标段号与所投标段一致。 |
| 2.1.2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设立工地试验室承诺 书、试验检测机构非投标人自有的须提供试验检测机构与投标人的委托合同(格式自 拟);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续上表
- 4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15 分 主要人员:15 分 财务能力:5 分 业 绩:12 分 履约信誉:3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5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保留 整数)。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投标总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第一步,四舍五入,取整数)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 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 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 值),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93%时,不参与上述评 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参与评分。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第二步):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4)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 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或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函大写报价不一致的应以投标 函大写金额为准并应予以修正评标基准价(其中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 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投标函投标 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 正评标基准价)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的 投标报价而被否决的、投标函填写的标段号与所投标段不一致的应否决其 投标并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上述情况应在评标 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 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第三步)偏差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 4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续上表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素及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 项及分值 |
| 2.2.4 (1) | 施工组织设 计(15 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 置及规划(2 分) | 对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等进行评审,内容完整的得 1.2 分,内容全面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1.2~2 分。 |
| 主要工程项目的 施工方案、方法与 技术措施(2 分) | 对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与项目实 际结合的紧密程度等进行评审,内容完整的得 1.2 分,内容 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1.2~2 分。 |
| 工期保证体系及 保证措施(2 分) | 对是否满足总工期和阶段工期要求、工期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 基本完整的得 1.2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1.2~2 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 系及保证措施(2 分) | 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 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2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1.2~2 分。 |
| 安全生产保证体 系及保证措施(2 分) | 对安全生产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制 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2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1.2~2 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 持保证体系及保 证措施(2 分) | 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是否 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 的得 1.2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1.2~2 分。 |
| 文明施工、文物保 护保证体系及保 证措施(2 分) | 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是否 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 的得 1.2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1.2~2 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 防范,事故应急预 案(1 分) | 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内容基 本完整的得 0.6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0.6~1 分。 |
| 2.2.4 (2) | 主 要 人 员(15 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 格与业绩(8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 6 分。 |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的基础 上,近 5 年内(2020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 1 项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 或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经理或 项目副经理职务每增加 1 个加 2 分;本项最多加 2 分。 |
| 项目总工任职资 格与业绩(7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 5 分。 |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的基础 上,近 5 年内(2020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 1 项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 或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总工或 项目副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职务每增加 1 个加 2 分;本项最多加 2 分。 |
| 2.2.4 (3) | 评标价 (5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1;(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2。其中: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 0.3 分;E2 是评标价每低 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 0.2 分。 |
- 5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素及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 项及分值 |
| 2.2.4 (4) | 财务能力(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得 5 分; |
| 业绩(12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 7.2 分; |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 5 年内(2020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 时间为准)每增加 1 项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或新建或改 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的加 2.4 分,本项最高加 4.8 分。 |
| 履约信誉(3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得 3 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无 |
注:各评分因素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 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5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
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5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 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 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 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①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①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1 项(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 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1 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 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5 项内容不适用。
- 5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 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 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 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
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
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 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 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主要人员资历、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 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 5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还可查询以下网站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1)“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的信誉进行核实;(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股东信息进行核实;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对投标人提供的建造师注册证书等信息进
行核实;
(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平台”对
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对投标人提供的试验检测机构等信息
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需要核实的信息在评标期间无法查询,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中所附截图为准。
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截图的真实性,若招标人在评标期间,签订合同前、合同实施期间
的任一时期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 3.5.11 的规定处理,请投
标人仔细阅读。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
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5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
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
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5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3.9 评标结果
3.9.1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 3-5 名时,推 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 6-10 名时,推荐 5 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 为 11 名及以上时,推荐 7 名中标候选人。
(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排序。中标候选人直接视为定标候选人。
(2)本条中的“有效投标人”是指剔除无效标后的投标人。
3.9.2 中标候选人公示排名不分先后,以中标候选单位名称首字母顺序排序。
3.9.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9.4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提出。
- 5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二、定标办法
本次定标采用“评定分离”形式的“直接票决定标法”确定 1 家中标单位。
1、定标原则:
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赤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赤 政办发〔2023〕2 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赤政办发〔2024〕14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杜绝破坏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围标、串标、陪标等 乱象的发生,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在通过评审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个更适合项目特点的优质企业,实现招标人根据项目 实际,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的目标。
2、定标时间: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7 日(含 7 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具备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召开定标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 当推迟,招标人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定标组织:
3.1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5 人及以上质数(如 5、7、11……),组长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他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 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技 术)人员组成。招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也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招标人应对聘请的专家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 承担责任。
3.2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公正地履职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严禁定标委员会成员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与定标候选人、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定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 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定标方式:
4.1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直接票决定标法”确定 1 家中标单位。采用直接票 决定标法时,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
- 5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权或产生废票。
4.2 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综合考虑投标人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财务
状况、已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对所有进入定标
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定性分析,并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定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如得票
最多的定标候选人不唯一时,应对得票最多的定标候选人再次投票,直至确定中标人。
5、定标因素
(一)“择优”参考要素:
(1)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履约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
(2)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开展了质询、考察);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等级、已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 等;
(4)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的高低、主要材料及工程细目报价的合理性等;(5)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近几年的财务状 况、以往业绩等;
(6)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 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7)投标方案优劣;
(8)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9)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二)“比劣”参考要素。定标委员会在“择优”的同时,也可进行“比劣”,“比劣”参考以下要素进行:
(1)有无因串通投标、围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处理处罚;
(2)有无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被 处理处罚;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在招投标活动中 存在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4)投标人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问 题;
- 5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5)企业近五年的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6)企业在以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诉讼、信访相关情况;
(7)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6、定标程序:
6.1 定标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从中标候选人 中确定一名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准备,包括对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 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
6.2 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读《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二)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三)招标人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四)选择向相关部门函询或组织考察的,由招标人现场宣读函询报告或考察、质 询报告;招标人结合函询结果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中标候 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五)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
(六)定标委员会组织定标决策,采用记名方式独立行使投票权或议事权,并记录 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通过票决确定中标人,各成员须书面说明投票理由。非定 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七)形成定标报告。
7、定标结果公告:
7.1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人进行公告,公告期 3 日。
7.2 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工期等内容。
7.3 公告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6。
8、取消中标人资格情形:
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 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 6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 6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6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
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 6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
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验
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 6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 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
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 6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
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
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 6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 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 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 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
- 6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
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 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 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 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
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 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 6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3.3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
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
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 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 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 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 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 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 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
后审慎确定。
- 6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 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 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
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
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 7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
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
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 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
- 7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 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 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 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 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
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
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 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 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 7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
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 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
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 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
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
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 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 7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
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 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 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 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
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 7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 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
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
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
- 7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
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 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 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
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
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
- 7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 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
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
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 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
- 7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 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 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 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
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
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 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 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
- 7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 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 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 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 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 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 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 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 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 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 7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 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竣工 11.2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 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 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 8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 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 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 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 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 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 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 8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 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 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
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
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
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
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
- 8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 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 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 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 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 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8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 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 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 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 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 8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
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
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
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
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
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
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
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
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
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 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
- 8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
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
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
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
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
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 8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5.8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
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
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
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o t 1 1
B 2F F
02 t 2B 3F
F
o t 3 3
B nF F
on tn
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 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 8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 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
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 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 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
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 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 8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
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
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 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 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
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 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
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 8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 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 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 程量。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 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 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 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 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9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 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
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
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
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
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 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 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 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 9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
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
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 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
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
- 9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 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 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
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
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 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 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 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 9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 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
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
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 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
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 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
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 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试运行
- 9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 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
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 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
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
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
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
- 9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 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 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 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 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 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 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 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 9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
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 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
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
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
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 9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 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 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
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 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 9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 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 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 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 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 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 9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 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 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 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
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
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 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 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 的约定办理。
- 10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
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
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
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
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 10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 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
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 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
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 10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 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 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 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 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
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 10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 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
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
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 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
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 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 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 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 10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
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
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 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 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
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
- 10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 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 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8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 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 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 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 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
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
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 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 10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
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
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 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
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
- 10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 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 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 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 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 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 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 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 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 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 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 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 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
- 10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 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 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 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 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 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 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 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 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 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 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 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
- 10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 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 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 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 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 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 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 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 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 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 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 11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 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 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 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 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 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 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 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 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 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 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 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 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 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 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把履约 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 11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 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 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按最新的分包管理办法和负面清单执行。因工程变 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 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 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 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 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 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 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 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 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 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
- 11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专业分 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 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 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 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 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 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4.3.7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 11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 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 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 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 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 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 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 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 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 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 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 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①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 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 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①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人 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 11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 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 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 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 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 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4.13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 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 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 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 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承包人为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应创造条件使党员 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 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 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 11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 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 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 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 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 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11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
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
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
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障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
识、警示和保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土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
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
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
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
- 11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
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
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 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 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
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 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
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
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
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
- 11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 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 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 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 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 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 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 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 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 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 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 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 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 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 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 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 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 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 11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
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 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 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 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
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 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 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
- 12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 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 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 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 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 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 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 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 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 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 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 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 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12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 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 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 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 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 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 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 12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 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 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 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 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 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 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 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 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 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 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 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 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 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 12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 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 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 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 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 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 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 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 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 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
- 12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
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 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 12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 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 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
价。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 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
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 12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 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 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 付进度按项目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 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 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 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 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 12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 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 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 同第 17.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 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 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 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 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 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 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
- 12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17.3.5项: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 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17.4.2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 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
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 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交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 12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 项的最后结算。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 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 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 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 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 13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 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 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 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 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 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 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 13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
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 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
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内。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
(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 13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
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
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
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
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 13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
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
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
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
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 13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
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 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
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
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
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 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
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
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 13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 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 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3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 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 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 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
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 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 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
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 13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
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1.1.2.2 | 发包人: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地 址: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南侧、天义路西财富大厦 A 座 7 楼 邮政编码:024000 |
| 2 | 1.1.2.6 | 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 监理人名称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6 个月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 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前均需征得发包人事先批准。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是或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后 14 天内。 |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元/天 |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 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不适用。 |
| 14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不适用。 |
| 16 | 17.2.1(2) |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适用。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8 份 |
| 18 | 17.3.3(1) |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 |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应付款当月或上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签约合同价。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8 份。 |
- 13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8 份。 |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3 份 |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规定如下:不适用。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不适用。 |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6 个月。 |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不含建 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保险费率暂定为 3‰。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 200 万元,保险费 率暂定为 4‰。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关: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 |
- 13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解释,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 1.1.1.7 目细化为:
指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
资料,以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
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 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5.5)。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发包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全权负责人。
本项补充第 1.1.2.9 目:
1.1.2.9 驻地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驻 地办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
围内的用地。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
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 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以及生产(办公)、
- 14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4 日期
本项补充第 1.1.4.8 目: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截止
的时间段。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10 目:
1.1.6.10 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人的
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本款补充第 1.1.7 项:
1.1.7 证书
1.1.7.1 进度付款证书:指除最终结清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1.1.7.2 最终结清证书:指监理人按 17.6.2 项签发的支付证书。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12)目约定为:
(12)项目管理办法。
(13)其他合同文件(含建管办、总监办下达的技术与管理性文件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 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
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通用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由承包人自费购买。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5)条
(5)监理认为需要承包人提供的关于工程变更的方案和资料。
- 14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本项补充: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其应该提交的文件而使监理人未能在合理 时间内发出第 1.6.1 款所要求的图纸或指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给双方所造成的 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 1.6.3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的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 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 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实施。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并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 认真复核和测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和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应认真核对施工图中的改路、改沟、涵洞、通道、排水设 施等的位置、标高和结构尺寸,确保改路、改沟、结构物、排水设施等位置准确、标高、结构物尺寸合理,并与现场地形充分对接,确保满足使用功能,如遇问题及时向监理人 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遇前述问题未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承包人应承担因 此类问题造成的改建、重建和返工的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合同文件进行会审,由于承包人无技术管理、完全照搬设计图 纸施工造成已实施工程需更改时,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处理,承包人应能发现设计文件 的明显差错,因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而造成的任何 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 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 1.7.2 项目约定为: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 14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负责办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征地补偿及拆迁赔 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并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 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 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 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要及时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 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早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 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 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 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或因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 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知悉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自行进行复核性调查,不论发包人是否提供有关资料,造成损害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交付的永久性征地红线时,应同步对红线进行复核,并及时开 挖清晰、易识别的红线边沟,保护直至工程交工。如遇永久性征地不足或超征,应立即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开工之后发现需要再次征地或因未保护好红线造成红线被侵占 或产生纠纷而引起的重复征地(因发包人责任造成的除外),由承包人负责再次征地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永久占地征用手续,承包人应 无条件调整施工安排,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工期延误,将相应顺延工期,但不予承包人延期费用索赔,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风险。由于承包人未能按 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取土用地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为不影响施工进度,承包人
- 14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应自行解决其他取土用地,发包人不会因此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自行解决取 土用地的行为应符合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11)按 10.1 款批复或修改合同进度计划;(12)按照第 16.1 款进行调价。
本款补充第 3.1.4 项、3.1.5 项:
3.1.4 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 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一切与费用有 关的监理人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生效。
3.1.5 本项目监理人按一级设置,即总监办。监理人由发包人独立招标选定,总监 办负责本项目的“五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驻地办的监理工作。
3.3 监理人员
第3.3.1项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其负责的总监办中履行具体监理职责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 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并报总监办批准。
3.4 监理人的指示
第3.4.4项细化为:
监理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控制、安全与环保监理、疫情防控和安保监理、绿化、水保监理等职责,可以为此 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其所隶属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但如果这些指示有不 当之处或受到承包人的书面质疑,其上级监理人可作出否定、变更或确认的进一步指示,承包人应予遵守。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任命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员(含试验员、档案管理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任何指示,除非其不发出指示 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不良影响。事后,其上级监理人应对
- 14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该监理员发出的指示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遵守。
本款补充第3.4.6项:
3.4.6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监理过程必须通过书面指示的形式及时通知至承包人,并 抄送发包人。书面指示的内容包括所有质量、工期、合同执行、违约等内容;书面指示 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验证,由发出人或发出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进行执行过程的跟踪,并 将跟踪验证情况及时反馈到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不执行指示,将根据合同中的相关 条款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5 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的变化和(或)工期的变化,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 的价格或总价,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出此 通知无效,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第 4.1.2 项补充: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 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第 4.1.3 项补充:
承包人还须负责临时设施的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 中。
第 4.1.4 项补充:
(1)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 任。
(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文明 施工措施和标准化施工: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协调,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所需费用计入合同包
- 14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干总价中。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正常运 营和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需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干扰的地方,承包人应做好协调 工作;凡是在地形复杂、路基需要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制定完善可行的 施工方案;凡是有跨河桥梁或涉水涵洞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 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 将对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的协助,发包人的协助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承包人采 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 用。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或疏忽,造成环境污染或河道阻塞或铁路、公路、各种管 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不能正常安全运营或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 部门或单位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纠纷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拖延或增加 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相邻项目、当地政府、有关部 门及单位、村委会及村小组、村民的关系和有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支 付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纠纷、阻工、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 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凡承包人使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一切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费维护和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自费将道 路恢复至不低于原标准,如果承包人未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指派专人修复,所发生的 费用由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
(5)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借用其他工程承包人施工便道,须自行负责沟通联 系,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不再另行增加。
(6)因发包人局部交地不及时或杆线房屋拆迁不及时,承包人应合理的调配人员 设备和调整施工组织,避免窝工和工期延误。
(7)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由于本项目施工的影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委会 和村民要求修建或完善有关道路、排水等设施和因修建本项目而引发的需要修建的线外 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将此所需费用在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合同包干总价中 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第 4.1.7 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 车两不误。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特点,提出保通措施及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
- 14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组织实施。保通措施及维护方案应包括:
a.成立专业维护、管理机构,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留有足够通行宽度并 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 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道路、地方道路,影响交通 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 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 4.1.8 项细化为:
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由承包人负责 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 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 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1)目补充: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 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应给予一定的协调。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 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及验收标准的,将由发包人 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本工程施工之外的其他用途。
图纸所示临时占地数量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自行考察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2)目细化:
- 14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 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 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 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对本合同所需用的石料,砂、砾石及其他当地材料 的料场,承包人应充分调查和核实。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上述场地的 变更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3)目细化: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工 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材料、设备货款、农民工和工人 工资等费用;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发包人对工程款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债务而导致阻工、上访,经 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发包人将停止对承包人的支付,直到其妥善处 理为止。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 现象引起不良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 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 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并将其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将该承包人在信用评价时被评为 最高信用等级,必要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 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建立全体民工电子档案并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 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 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 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民工电子档案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 查。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除办法:a、若在施工期内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接到民工欠薪 投诉,并且经调查确认属实,则监理工程师将从发包人所扣留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提取 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欠薪民工,同时扣除承包人欠薪金额的两倍作为违约金。b、若 承包人在施工期内累计两次出现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或一次出现群体上访事件,除按本款 a 项规定从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外,发包人还将通报批评承包人,并且上报交
- 14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中。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及供销商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6)目约定:
①承包人的驻地、预拌场(站)建设、现场工艺控制以及文明施工等与此相关的费 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
②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及工程要求,配备满足该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班子。项目 经理班子在组织施工时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要抓人员培训,抓质量、计划、进度,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③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 到底、控制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切 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所有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实时影像资料。
④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项工程及其缺陷的修 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 物品。
⑤承包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 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⑥承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雇用的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全 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 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⑦承包人应实现的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优 良。
⑧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完成各项预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 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⑨为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部署,加快建设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运输 体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本项目公路建设全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 实节能减排的建设新理念。
承包人应严格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对使用于本项目的机械设备的技术先 进性、能耗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严禁超过规定能源限制指标的机械设备应用
- 14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于本项目施工。
加强替代能源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承包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优先 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化石燃料及煤炭的消耗,机械设备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努力推广新能源在本行业中的应用。
本项补充第(8)目~(20)目:
(8)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 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承包人对已完工程加强保护、维护,防止污染及破坏。
(9)承包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并接 受发包人的管理,包括因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和因工作突出而得到的奖 励。
(10)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经发包人许可后设立专用账户,不得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计量资金挪作他用,未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银行账户 不得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 询。发包人的进度支付款将转入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 正,否则,将终止计量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承包人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签署 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并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该账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11)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工 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
(12)承包人应对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考虑周全,占地既能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要,又要严格执行《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及相关管理 规定;即使承包人提交的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计划已通过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但承包 人应充分考虑此安排可能不满足工程实际进度需要而导致的后果,并不能因此向发包人 提出时间与费用索赔。
(1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完成审计、检查及第三方配合等工作:
a.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 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
- 15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 应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台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b.当有关单位或领导对本项目进行各种检查和视察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 的要求积极配合,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全面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发 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c.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 作;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 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14)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和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 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 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
(15)承包人应加强对交通组织的控制与管理
①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 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 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 施应包括:
a. 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 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 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 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 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 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 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 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 15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以上各项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相关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 行支付。
②公路的维护通行、交通组织、施工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与既有道路交叉路段施工和维护道路运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减少 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做到通车、施工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路段的施工特点,针对设计 提出的路段交通组织及施工维护方案进行补充优化,同时做好联合治超,防止既有道路 路面弯沉的衰减,编制各项保证车辆通行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 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承包人施工车辆应在施工便道通行,严禁进入本项目已修建 完成的公路作业,若未按要求执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方案和措 施应包括:鉴于本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当施工与通行相冲突时,应当无条件 服从车辆通行的要求;成立由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维护、管理组织领导小组,同时安排专人,作为负责 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针对车流量大的特点,承包人应配备完善的交通管制、交通分流和各种诱导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管理和秩序;加强与地方交警、路政等部门的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和联合 治超制度;
e. 为切实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认 真做好节日期间交通组织维护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服从发包人和上级部门的 安排,配合做好节假日期间公路的运营、和谐稳定工作,同时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f. 承包人应配合服从发包人及上级部门做好各项应急突发事件的警卫、防护等各项任 务,服从发包人和上级部门的安排,认真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同时无偿提供人力、设备 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 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g. 承包人有义务对所辖路段可能发生有逃费、开口进行及时封堵,并上报相关部 门,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 15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以上各项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③交通组织工作要求
a. 交通组织工作内容
承包人在与既有道路交叉路段施工时,必须统筹考虑施工组织和交通组织的关系,
采取一切措施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确保既有营运公路的通 行安全。承包人交通组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通组织专项设计,结合工程现场实 际情况,编制实施性交通组织方案,组织交警、路政等部门对方案进行评审,并及时办 理报批手续;做好标段范围内的临时中断交通、占用车道、借道通行等需采取的临时交 通管制措施;按要求设置各种标志、标牌、标线、临时隔离及防护等措施;配备足够的 人员、设施设备;做好与交警、路政、地方等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以上各项工作的费用(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明的除外)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b.交通组织管理
(a)人员管理
i.在公路施工布控区内作业的人员必须统一穿戴反光衣和安全帽。严禁作业人员在 施工布控区外活动、横穿路面、拦截和搭乘过往车辆等行为。
ii.承包人必须为公路上的施工路段配备交通组织管理员,实行 24 小时值勤,服从 交警、路政等部门对现场作业秩序和安全组织措施的监督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安全防护 措施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
(b)设施设备管理
i.承包人设置的标志标牌、临时防护设施要充分考虑到风、雨、雾、雪、夜间等气 候条件下的使用功能,临时防护设施(标志)必须符合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ii.为确保交通组织工作顺利开展,各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车辆、专职人员;并听从 发包人统一调度使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承包人在遇以下特殊情况需无条件暂停施工:
(a)因施工导致交通严重堵塞,应当视情调整施工组织,必要时应当开放隔离区 域至疏通车辆后再行恢复施工。
(b)执行一级警卫任务或者其他重要任务(处理群体性事件、抢险救灾、运送国
- 15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家重要战略物资等)时,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指令,暂停施工至任务执行完毕后方 恢复施工。
(c)施工路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危险物品车辆交通事故及有必要停止施工 的紧急情况时,必须暂停施工,并根据交通组织需要开放隔离施工布控区,至现场清理 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d)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及车辆通行的。
(e)遇有国家或自治区重大活动等或其他确需暂停施工的情况。发包人和上级交 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各项交通组织规定,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 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d.承包人施工前,应采用交通组织专项设计中涉及的分流、管制等措施进行试营 运,验证该交通组织方案的效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动态调整,承包人因此增 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e.冬季休工期间,保通防逃费措施到位,派专人看管并维护,确保畅通,承包人 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④针对公路工程的特点,因保畅要求而进行交通组织引起的施工功效降低、施工转 序受限、组织协调、方案审批时间受限等问题,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充分考虑,不得因 此向发包人提出时间与费用索赔。
(16)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 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 形势分析和事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并针对事 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
- 15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个环节。
(e)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 岗;
(f)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g)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b.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 700 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 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c.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保卫制度;
(b)施工安全制度;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制度;
(e)防火、防爆制度;
(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g)农(牧)民工管理制度(含维护农(牧)民工权益制度)
(h)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17)承包人进场后应结合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对桥梁、涵洞、改路改沟、接路接沟设置的合理性等进行调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否则因此带
来的负面问题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且承担全部费用。
(18)工程施工现场应按发包人要求设置标识牌,标牌标明工程名称、编号、桩号、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责任人,监理人及开工日期等。
(19)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对相关保 护区的规定,文明施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否则承包人应承担
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 15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4.2 履约担保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出具的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出 具且保函失效日期应至少为合同工期截止日期后半年及以上。履约担保在签发交工验收 证书之前一直有效。如遇特殊情况,承包人出具的履约保函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前已失 效,承包人须在该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 权停止一切计量支付。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30 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书之前,按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承包人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 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如承包人不能出具视为承包人不继续履约,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 的一切法律责任,承包人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在履约保函失效 前缴纳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承包人拒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 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3 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1 项补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2 项细化为:
承包人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符合本 项目项目管理办法中关于分包的相关规定。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 4.5.5 项:
4.5.5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一个项目某个标段的项目经理,否 则按第 22.1 款处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
- 15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保持相对稳定,在符合合同承诺的同时必须满足工程需要或监理人要求,且增加或调整 人员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 换;若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承包人 自有且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应对本项目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进行资源管理和协调;全面负责协调项目的推进及落实工作。
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照其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施工总承包方案及招标文 件要求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及数量明确具体人员。
本款补充第 4. 6. 6 项至第 4. 6. 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并有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 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总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 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 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 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1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的声誉。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发包人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从应付 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扣付。对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声誉造成影响的,发包人可 以视情况扣除承包人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第 4.8.2 项补充: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 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 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 15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制订卫生、医疗突发应急预案,并确保保障措施可行有效;至少设一名具 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 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 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 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 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 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 4.8.6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及因其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伤亡事故的 善后事宜,承担相应费用。
本款补充第 4.8.7~4.8.9 项:
4.8.7 农(牧)民工管理
4.8.7.1 承包人自行组织农(牧)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 订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4.8.7.2 农(牧)民工身份确认
对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项目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同其民工身份,不纳入管理范畴;同时,按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实际务工人员 500 元/ 人•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农(牧)民工管理,建立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并就农(牧)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按月发放,报监理人 备案。
4.8.7.3 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农(牧)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农(牧)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 织每位农(牧)民工参加不少于 2 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像资料的 收集工作。
(2)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农(牧)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需的生 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农(牧)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 15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对生病的农(牧)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3)承包人必须负责农(牧)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民工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否则视为违约并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1000 元/人•次。
4.8.7.4 监理人负责对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
4.8.7.5 农(牧)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农(牧)民工和工人工资等费 用;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或与农(牧)民工签订的合同,按期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 定及合同纠纷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核实无误后,一律通 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发包人也将有权将承包人缴存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直接支付给农(牧)民工。发包人保 留停止对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并按招 标文件的规定,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必要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 法律责任。
当承包人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各类民工纠纷时,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
如承包人未与劳务公司或与农(牧)民工签订合同的,经发包人核实事实存在,发 包人也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4.8.7.6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24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2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相关规定执行。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 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3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
- 15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2022〕92 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要求施工单位每月按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并将发放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表报项目法人备案。
4.8.8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 权益。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者 在劳动中免受伤害。如劳动者在为本标段服务过程中发生职业病、人身意外伤害、伤亡,索赔等事宜均由承包人负责。
4.8.9 按国家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 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 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 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 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 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补充:
(1)在本项目交工验收前的建设期间,不得以预提设备折旧、材料摊销、利润、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等任何理由进行资金转移、挪用、截留活动。
(2)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金监管信息和资料。
(3)积极接受和配合发包人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4)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并视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具体金额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5)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施工项目所在地银行开户,如其变更银行账户,须经发包人同意,变更后的账户仍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在施工任务结束前不得撤 销账户,施工任务结束后凭发包人书面通知到银行销户。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应急措施,确保施工 安全,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 定办理。
第 4.11.3 项补约定为:
- 16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本项目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范围:设计文件中已明确指出的并且与实际情况相符 合的不利地下和水文条件。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本项(1)目细化为:
(1)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 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 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项补充第(3)目:
(3)如发生紧急情况,承包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 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承包人也应及时采取合理 而恰当的措施,事后 24 小时内应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补充第 4.14 至 4.15 款:
4.14 承包人施工时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5 承包人施工方案的充分性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实施阶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尤其是风积 沙路基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批准,发包人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 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 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合理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临时 设施全线标准要统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将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及验收,并报发 包人核备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设备,应报监理人批
- 16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 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第 6.4.2 项细化为: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如承包人未按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的情况合理配置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分项工程完工后 不及时撤离,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 7.2.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 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2)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均应按晴雨畅通的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维修,直至 工程交工。在工程交工时,对于合同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机构 验收合格;对于约定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承包人应按约定和规定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 7.2.2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和发包人安
- 16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 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 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 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本款补充第 7.2.3 至 7.2.5 项:
7.2.3 承包人如果需要修筑施工便道、便桥,应仔细察看本项目设计图纸,并结合 现场考察的情况,结合本工程的特点,自行考虑并决定是否在本项目永久性征地范围外 修筑沿线方向的施工便道、便桥。如承包人决定修筑此便道、便桥,应承担相关费用并 在施工方案中详细说明修筑的方案和费用估算。图纸所示临时占地数量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自行考察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7.2.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 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 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 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7.2.5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运输便道的修建、现有交通设施的改造、现有乡村运输 道路的维护保养和环境污染等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使用现有 乡村运输道路的名称、长度、位置图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7.3 场外交通
本款补充第 7.3.3 项:
(1)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 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 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 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 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与以上有关的所有费用及以上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概不承担。
(2)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临时道路作为施工便道出入现场进行施工运输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与道路所有人签订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护,确保安全
- 16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畅通。若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损坏了原有的公路设施,应积极主动进行修复;当工程完工 后,承包人应按当时签订的协议履行合同,并交付道路所有人,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 交付手续,则发包人有权另雇人员进行上述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 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发包人也有权根据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定的金额,在支付给承包 人的工程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受损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应保证发包 人免于承担因上述原因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费、质控费及其他开支。上述工 作内容和要求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或已计入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所列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发包人均不再另行支付。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 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 并养护。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 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 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施工期间道路堵塞时,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 的引导交通措施;
(2)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高峰时的运输。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便道,专人负责、合理安排机械设备配合人工进行养护,保证安全通行。
8. 测量放线
8.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 8.2.3 项、第 8.2.4 项:
8.2.3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必 须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 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
- 16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24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约定为:
根据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 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如发现图纸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承包人有义务对错误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报监理 人和设计方批准,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错误或疏忽而未及时告知监 理人或发包人,导致工程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亦不予顺延。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1.3 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时,承包人则应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补充:
对受交通组织影响的重要工序及工程重要部位、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以及危险性较 大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单独编制专项交通组织方案,经承包人安全负责人、项目总工签 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 9.2.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 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2)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包人应当
- 16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 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患原因 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 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 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 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 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 入,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承包人应当在 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 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5)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监理人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 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 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7)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 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 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承包人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 16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 9.2.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安全 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 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 9.2.5 项补充:
(1)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 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2)为确保将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处,发包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令)以及财政部应急管理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费,该项费用按发包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所发生的施 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跨越现有公路、铁路、乡村道路或其他管线等因修建本项目需进 行安全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 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 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如果因项目安全管理需要采取合同中未约定的特殊安全防护 措施,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得影响施工进度。因 此而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应充分考虑施工中(如开挖安全措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围 护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第 9.2.8 项第(5)目细化为:
- 16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 9.2.9 项细化为:
9.2.9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 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如跨越现有公路、铁路、乡村道路或学校),或当监理人或有 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至第 9.2.14 项:
9.2.12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做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 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2.1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施工和交通组织维护、保障车辆 通行等方面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组织维 护方案、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 工作的指示。
9.2.14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期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3 治安保卫
第 9.3.1 项约定为:
工地治安保卫工作和相关协调事宜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与地 方政府联系、协调。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做好所属员工的管理和法制教育工作,搞好 与地方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 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否则应依法承 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 9.3.3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应 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 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积极负责协助 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16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12 项:
9.4.12 承包人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本项目建设之前和期间制定长期、中 期、短期环境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项目管理机 构中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过程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措施的 实施,环境监测的数据、资料的汇总负责。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环境的破坏、水土 流失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落实环境空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 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优化沥青混凝土拌和站选址,远离居民区和水源保护区 等敏感目标,各拌和站应配备完善的废气治理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设置移动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 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感点附近,尽量避免夜间(22:0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设置必要的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确需夜间施工时应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加强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及施工工艺,跨河桥 梁桩基础施工安排在枯水期,涉水桥墩采用钢围堰施工并设置泥浆沉淀池,严禁向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及湿地公园规划区内排污,禁止在其内设置各类施工场地及临时工程;施工营 地的生活污水和其它施工生产废水均应妥善收集处置;施工废料、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理念,尊重自然植被地貌,保 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 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选取工 作须按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施 工时应将表层耕植土收集,并用于取(弃)土完毕后土场的复耕或植被恢复或造地;对道 路占压树木尽量实行迁地保护,严禁随意砍伐树木;落实工程用地的生态补偿措施和水土 保持措施。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 等验收。若承包人无视借、取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 业施工队伍履行此项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施工期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报告水土保持实施情况,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理及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承包人应接受环境监理,按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
- 16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
承包人应制订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
承包人对上述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
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5 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
事故处理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最新规定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应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的规定办理。
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 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46 号)和《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 号)的规定或
最新规定办理。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应遵照“粗活细做、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要求。根据工
程项目特点和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
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进度计划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满足本项目施工的通行便道保通措施;(7)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 17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应包含年度计划、阶段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且 应按要求报监理人审核调整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5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第 11.1.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 管理机构、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 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 3 日内开始施工。
11.2 竣工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确保本项目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交工,并在合同报价中充分考虑为保证 按时交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包括模板)等各项投入,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费用。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 30 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 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 一次。
- 17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 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 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2)项补充:
此外,承包人还必须承担本款所指“其他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进退 场费用、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以及赔偿由此而造成后续施工影响的相应标段承包人未按 期开工的损失费。
由于政策调整或地方百姓阻工等不可预见的外界因素造成的承包人工期延误,发包 人应予顺延有效工期,相关费用不予增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本项目因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将相应顺延合同工期,不予调整费用。
增加 11.8 工期延长的审批
(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监理人才可考虑是否受理承包 人的延期申请;
(2)若只是分部分项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弥补,而不应考虑 推迟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3)监理人经审查同意延长工期的应当报发包人批准。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款第(6)项细化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②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 的停工整顿;
③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④公路运营过程中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因管理或各种警卫任务导致的必要停工;
- 17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⑤为迎接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评比或配合重大政治活动而引起的暂停施工。
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当地居民可 能产生不理解或其他非发包人原因而阻挠施工,或个别人恶意干扰正常施工,承包人应 在取得当地政府与公安部门的支持下,主动积极地采取各种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加以协调 解决,并尽快复工。对此,发包人协调部门亦应给予积极配合。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停工,发包人在工期与费用上不予补偿。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补充: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相应顺延工期,但不予 增加费用。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本款补充第 12.3.3 项:
12.3.3 如果在监理人依据第 12.3.1 项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前,承包人已 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 28 天,则承包人有权获得该未被 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标记 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13. 工程质量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本款第 13.5.1 项细化为: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 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
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公路交通工程质监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 质量实施否决。
- 17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 14.1.1 项补充: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 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 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3)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 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令。
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 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 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4. 2 现场材料试验
第 14.2.1 项细化为: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按各施 工分部分别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本项细化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可授权监理人向承包人发
- 17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出变更意向书或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按照 15.3.3 项规定作出。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 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 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监理人同意承 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按照 15.3.3 项规定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规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 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 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 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意向书或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 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15.3.2 变更估价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 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28 天内,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估价原则,确定 对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
15.3.3 变更指示
本项细化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 求,并附有关文件。
承包人完成全部变更工作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合格后,由监理人将变更报价书的报 价金额计入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约定为: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 17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执行:以现行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招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有信息价的按 2024 年 11 月份信息价执 行,无信息价的按 2024 年 11 月份市场价执行)、取费标准、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 的预算单价乘以本合同的综合降幅(签约合同价(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与最高投标 限价(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的比例),作为该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6 暂列金额
无。
15.7 计日工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5.8 暂估价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适用。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根据实际情况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8)如果承包人对监理人计量复核结果不予同意,应在 7 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申
- 17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辩,监理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 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细化为:每期计量支付同时报送当月农民工工资统计表与工程款计量表。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待上级部门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后,发包人按合同支付费用。
17.3.5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项约定为: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2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 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 发〔2021〕65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3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 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2 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 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及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赤峰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交通运输局赤峰市水利局中国银保监会赤峰监管分局关于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23〕49 号)相关规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 17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 17.4.1 项补充、细化为:
17.4.1 施工过程中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交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或在最后一期计量支付款中扣除。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 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 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 后返还。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 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8. 交工验收
18.3 验收
本款补充第 18.3.8 项:
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 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8.5 施工期运行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8.6 试运行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8.9 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承包人还必须按《交通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该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 八套,提交监理人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同步收集、整理交
- 17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竣工资料,对隐蔽工程和重复部位的施工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留施工照片、影像资料、电子文档。所有施工资料应按照案卷归档要求将全部资料统一装订组卷,编排档案和总 目录,或者按照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档案管理,并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2〕135 号文件有关精神。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交、竣工资料的整理、制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0.保险
20.5 其他保险
第 20.5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等办理保险,施工设备投 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损失的投保金额应足以弥补所造成的 损失。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 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第 20.6.4 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 负责补偿。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6)目约定为: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
22.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 17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承包人违反第 1. 8 款或第 4. 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 3 款或第 6. 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 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节点工程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 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 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 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 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 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 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11 项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 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14)承包人违反第 4.1.10(15)、(16)①②③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 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保证车辆通行措施不到位对道路运营产生影响的;(15)承包人以各种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内容,拖延施工工 期,并因此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
(16)承包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的,或者使用假公章签订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的。
- 18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17)承包人提供了虚假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第 22.1.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 1. 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 1. 1 (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 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 1. 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 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
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没收违法所得,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具体约定如下:
(1)若发生 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视 情况课以工程合同价款 5‰以上 10‰以下的违约金,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 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2)若发生 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关键设备 1 万元 /台(套),其它设备 0.5~1 万元/台(套),临时设施 2 万元/台(套),关键材料 1 万元;同时,可责令承包人限期将已撤离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重新进场。
(3)若发生 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3 万元/次违约金;同时,发包 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若发生 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0.5 万元/天违约金;同时可 按第 11.5 款规定办理。
(5)若发生 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5 万元/次违约金;同时,发包 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若发生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 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
- 18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自行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
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
(7)若发生 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0.5 万元/天违约金,并责令 其纠正。
(8)若发生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同时课以违约金约定 为:关键设备不到位 1 万元/台(套),其它设备 0.5 万元/台(套);
(9)若发生 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课以 1~10 万元违 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10)若发生 22.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合同总价 2%的违约金,并 责令其纠正;
(11)若发生 22.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 违约金;
(12)若发生 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总承包项目总 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3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2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承包人更换总承包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总工的,课以每人次 2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 0.5 万元的违约金,进行违约金处罚后,并不能代表其单位所需更换的人员能够予以调换,若更换后的人员不能胜任其职位,需
重新进行人员调换。在人员调换期间其原有人员不得离岗、脱岗、缺岗,离岗时间须待
发包人批准之日执行,否则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处罚。
(13)若发生 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不超过 5% 签约合同价的 违约金;
(14)若发生 22.1.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 组织维护不力、措施不到位对道路运营产生影响的,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24 小时内未见纠正的,发包人将按每次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 签约合同价的违约 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交通组织维护、保证车
辆通行等各项工作。
(15)若发生 22.1.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除按合同规 定课以违约金外,还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
- 18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取消其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16)若发生 22.1.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发包 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同时可按第 4.8 款相关规定办理。
(17)若发生 22.1.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3. 索赔
不适用。
25. 其他
25.1 相关税费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 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5.2 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总工期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 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 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5.3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3.1 凡是本标段内与已建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军用设施、居民住宅区、文物古迹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 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不破坏文物古迹等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 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 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跨公路的行车干扰费、安全费等一切协调费综合考虑到投标报 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
- 18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人 不负任何责任。
25.3.2 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 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工程项目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 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 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25.3.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 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子目的单价中。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业主有权指令其进一步 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25.3.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确保施工便道满足施工需要,确保外购材料、设备调遣等机械设备的畅通无阻,保证不破坏或避免碾压草场,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 师有权予以处罚。施工便道的建设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5.3.5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确保施工便道满足本标段及相邻标段的施工 需要,确保本标段及相邻标段外购材料、设备调遣等机械设备的畅通无阻,否则业主或 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处罚。
25.4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 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相关费用均含在报价中。
25.5 办公设施
为保证工程资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使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 享和交流,承包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
25.10 未能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管理、创建绿色公路 典型示范工程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农(牧)民工工资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廉政建设、消防安全、驻地建设、水资源管理等,按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项 目管理办法、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 18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
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第 标段施工的投
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
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
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
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
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
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
写)元(¥)。
- 18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
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8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 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第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 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2)严格执行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
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 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 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 18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
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
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
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六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 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 月 日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 月 日
- 18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
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 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 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 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 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
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
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 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
- 18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
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
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 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
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入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
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
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
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
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 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 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后失效。
- 19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5.本合同正本三份、副本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 19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 人员 | 资格要求 | 最低数量 要求 |
| 道路工程师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项目施工 5 年及以上。 | 1 |
| 试验检测 工程师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项目试验工作 5 年及以上,持有公路 水运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专 业范围要求与试验室主任叠加涵盖材料、公路 2 个专业,取得道路 专业或道路工程专业的视为同时具有公路及材料 2 个专业),试验 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师)证书必须在投标人提供的试验检测资质单 位进行岗位登记。 | 1 |
| 专职安全员 | 从事类似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3 年及以上,持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 按实际中 标金额配 备 |
注:1、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且不允许擅自更换。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相应管理岗位的人员数 量,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第 14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标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在中标结果公示期 间,以实际预中标价为准提供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相应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且不允许更换。
3、以上表中所有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4、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5、计划计量工程师和环保工程师可以由其他人员兼任。
- 19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最低限度设备数量 |
| 一、施工机械设备(自有或租赁) | | |
| 满足施工需要为标准 |
| 二、试验检测设备(自有或租赁) |
| 满足施工需要为标准 |
注:1、投标人中标后,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应符合本表规定。试验检测设备由试验检测机构提供。
2、发包人将在合同谈判期间,要求中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主要设备,经发包人审批合格后作为投入本项目的主 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3、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应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因 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中标后须按要求设立工地试验室,
具体数量按照项目施工需求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 19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
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
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日
抄送:(监理人)
- 19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第标段施 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 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 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 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 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月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发包人接 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 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 19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
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
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
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 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 开设的基本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 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 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 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 19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 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
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
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 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 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 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 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 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 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
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 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 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 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_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份,当正本与副 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19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19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附件九农(牧)民工权益保障承诺
农(牧)民工权益保障承诺
致:
我单位在(项目名称)施工过程中,根据《国务
院关于解决农农(牧)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切实保障农(牧)工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合理有序地雇用农(牧)工人为本项目建设服务,
承诺如下: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牧)民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牧)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 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牧)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牧区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扩 大农村、牧区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紧解决农(牧)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形成从根本上 保障农(牧)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积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牧)民工的意识。
5.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牧)民工问题的政策,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农(牧)民工问题的职能与义务。
6.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雇用 的每一名农(牧)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发包人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
7.合理确定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实行城乡平等、同工同酬的就业制度,不得 对农(牧)工实行歧视性待遇。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
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牧)民工,同时报送发包人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
8.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 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9.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发放给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
- 19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代领,也可委托银行发放),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
个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支付给农(牧)民工的工资应编
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并定期如实向发包人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10.及时为农(牧)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
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牧)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1.依法保障农(牧)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多渠道改善农(牧)民工居住条件,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
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12.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13.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牧)民工培训责任。
14.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好农(牧)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本单位如违背上述承诺,将接受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承诺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 20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请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赤 峰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上下载固化工
程量清单电子版文件。
- 20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六章图纸
请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赤 峰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上下载图纸电
子版文件。
- 20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七章技术规范
请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赤 峰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上下载补充技
术规范电子版。(如有)
- 20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三册)》由投
标人自备、《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补充)》另册(如有)。
- 20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20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E150401202509220100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第标段】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20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 20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1. 我方已仔细研究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总
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
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
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工期 日历天。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
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
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
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
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 20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6 个月 |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元/天 |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 %签约合同价 |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不适用 |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不适用 |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不适用 |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不适用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人民币 100 万元 |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应付款当月或上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 | |
| 1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3%签约合同价 | |
| 12 | 保修期 | 19.7(1)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6 个月 | |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 20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授权委托书①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
修改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
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此页内容不需填写,可直接附空白页即可。
- 21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 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21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三、联合体协议书①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
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
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
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
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
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①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此项内容不需填写,投标人可直接附空白页即可。
- 21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采取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平
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文件中附电子投标保函凭证或证明文件。
采用其他保函或保证担保或保险或汇票或本票等形式: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 证金金额一致的保函等形式。开标现场不对以此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进行查询,由评 标委员会评标时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的证明资料证明投标保证金 缴纳情况。
- 21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赤 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总承包的投标,(担 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接受投标人的委托,在此向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 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元(小写)元整(大 写)。
二、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28 日(含 28 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向我 方提起索赔: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 的要求签署施工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 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招标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招标人支 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
五、招标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 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招标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担保人名称:(盖章)(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 21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注:投标人可以采用上述格式或银行自拟格式但不得改变投标保函的实质性内容。
五、施工组织设计
一、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 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二、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临时用地计划表
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格式(附表一~附表八)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 21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六、项目管理机构
|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 说明 |
- 21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备注 |
| | |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 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 |
注: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投标人若无分包计划,则应在招 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中填写“无”,且应附投标人具有相应资
质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与投标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比如投资参股关系、母子公司等),其施
工资质不能视为投标人的资质)。
- 21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注册资本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 银行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资产 构 成 情况 及投 资 参 股的 关联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21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 21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设立工地试验室承诺书
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我方(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在此郑重承诺,如施工单位(投标人
名称)最终在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招标第标段获中标,我方保证在工
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并作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试验检测活
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22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 项目或指标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 一、注册资金 | 万元 | | | |
| 二、营业收入 | 万元 | | | |
| 三、总资产 | 万元 |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22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序号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交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总工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 22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 序号 | 项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 1 |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 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 |
| 2 |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 3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 4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路径为:登录网站--输 入单位名称查询并进入单位基础信息--点击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截图即可】 | |
| 5 |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路径为:登录网站--在网站主页搜 索框中直接输入单位名称--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截图即可;或 登录网站--点击信用服务--点击失信被执行人--链接“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输入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查询--截图即可】 | |
| 6 | 近三年内(2022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 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 | |
| 7 | 近三年内(2022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信 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有串通投 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的。(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签字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 |
| 8 |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
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22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专业 | |
| 技术职称 | | 学历 | |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注明公路等级)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获奖情况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224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九、其它材料 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1. 与本标段投标有关的其他资料。
- 225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E150401202509220100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第标段】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226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四、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五、工程量清单单价构成表
六、承诺函(如有)
- 227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一、投标函
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1. 我方已仔细研究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项目名称)第标 段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1)
);(2)工程以人民 工程以人民币(大写)元(¥ 币(大写)元(¥ );(3)工程以人民币(大 写)元(¥ )】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 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 228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
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5.4、5.5〕。投标人投标报价不低于最高投
标限价 93%的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投标文件中不需提供工程量清单表 5.5。
- 229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天) | 投标人的估算 |
| 分 期 | 累 计 |
| 金额(元) | (%) | 金额(元) | (%) |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缺陷责任期 | | | | |
| 小 计 | | 100.00 | | |
| 投标价: |
| 说 明 | |
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 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以及
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 230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四、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 序号 | 编码 | 字目 名称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 用费 | 其他 | 管理费 | 税费 | 利润 | 综合单 价 |
| 工日 | 单价 | 金额 | 主材耗量 | 单位 | 单价 | 主材费 | 辅材 费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93%时,必须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所有子目逐项进行单价分析,填写本表;投标报价不低于最
高投标限价 93%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不需提供本表。
- 231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五、工程量清单单价构成表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综合单价 | 单位 | 工序 1 | 工序 2 | 工序 3 | 工序 4 | 工序﹍ |
| (1)+(2)+﹍+(N) | (1) | (2) | (3)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93%时,必须填写本表;投标报价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93%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不需提供本表。
- 232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六、承诺函(如有)
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我方参加了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1、我方已仔细研究赤峰城区出口路国省干线畅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补遗书(如有),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 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93%,并按要求提供了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 所有子目进行逐项单价分析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报价合理性的详细说明。我方承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报价合理性说明是我方真实意图的表示。
3、如我方中标,我方认可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均合理。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我方不 会向你方提出投标报价过低无法施工等不合理的要求,不会发生无故停工或不施工等情况。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我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方承担;同 时你方可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233 -
赤 峰 城 区 出 口 路 国 省 干 线 畅 通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文 件
第十章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另册)
- 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