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滨河二期道路及附属工程-绿化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所属地区:内蒙古乌海市 发布日期: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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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乌海市 采购单位 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乌海市思正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滨河二期道路及附属工程-绿化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项目名称:滨河二期道路及附属工程-绿化
项目编号:K1503002025092301
公告标段(包)编号:K1503002025092301001001
滨河二期道路及附属工程-绿化更正公告
一、招标项目名称:滨河二期道路及附属工程-绿化
二、招标项目编号:WHSZ-2025-72
三、关联原公告:关联原公告
四、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3日
五、更正内容:合同条款
序号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合同专用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条款内第一则“工程竣工每拖延一天,罚承包人5000元,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修改为“工程竣工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的,承包方还应当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条款“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在延误发生后7日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发包人应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予以审核。情况属实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顺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双方对工期顺延无法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工期延误违约金条款计算。”
2
合同专用条款13.2.5第3则后增加“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的,承包方还应当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专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第1则“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修改为“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为维护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勘验费、执行费、保全费、申请保全支出的保险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误工损失、既得利益的损失及由此引发的商誉上的损害和行政处罚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六、其他事项:无 
七、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名称: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110国道1090公里处(原儿童福利院院内)
  联系方式:***
联系人:***
 2.监督单位
   名称: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联系电话:0473-6987354 
   联系人:祝工
    3.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乌海市思正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与和平街交汇处移动公司(二三局)三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Email:whsszgcglzxfw@126.com  
2025年9月26日
 
投标注意事项:投标操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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