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四中学改建项目施工(三次)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A1507022025081101001
标段(包)编号:A1507022025081101001001
招标单位: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呼伦贝尔市弘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09 月 26 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219 第六章图纸 ..................................................220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2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262
第一章招标公告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上发布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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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局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 2 山政府大楼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呼伦贝尔市弘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腾阳华瑞园东区 西大门 D5S201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四中学改建项目(三次) |
| 标段名称 |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四中学改建项目施工(三次) |
| 1.1.5 | 建设地点 | 项目位于海拉尔第一中学原址,东至海拉尔区幼儿园,南 至哈萨尔大街,西至贝尔绿景家园,北至建华路。 |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项目占地面积 66291 平方米,改建建筑面积 27592 平方米。其中综合教学楼改建面积 9302 平方米,实验楼改建面积 6098 平方米,逸夫楼改建面积 2094 平方米,食堂改建面 积 3058 平方米,风雨场馆改建面积 2211 平方米,2#公寓 改建面积 4748 平方米,门卫房改建面积 81 平方米。主要 改建建筑室内外、屋顶、建筑采暖系统、给排水系统、强 弱电系统、消防;室外水暖电气管网、围墙、硬化、绿化、 400 米跑道、看台、自行车棚等。 (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273 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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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11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08 月 01 日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 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 | 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 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 资质要求(2024 年 1 月 4 日内建行函〔2024〕4 号《内蒙 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 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 ②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 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 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 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在本单位缴纳社 会保险证明材料) ③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 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中应真 实的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 户行名称等〉>; ⑤ 投 标 人 在 国 家 信 息 中 心 主 办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 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财务资料:近三年财务资料。 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的经验和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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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中标单位在施工进场后,行政监管部门对项目管理机 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2、如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 理已在其他项目中标且仍在施工期内的项目,需提供该项 目经理已在其他项目撤离的变更材料:后续若发现项目经 理有其他在施工期内的中标项目,以投标文件提供变更材 料为准(补交材料无效)。 其他要求:1、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 资格审查标准;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 不接受 □接受,接受以下联合体。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及审查资料 |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 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 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 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 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 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 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查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 本存款账户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缴纳社保证明及无在建承诺书。信 用中国企业信誉资料(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期间内任意时间信用中国截图),企业财务、业绩资料等(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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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 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 2 |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 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
| 1.10. 3 | 招标人澄清的 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
| 1.11 | 分包 | 允许(仅限消防工程)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见另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 jyw/index.html)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 jyw/index.html)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针对投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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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 不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2022 年-2024 年)或(2021 年-2023 年)财务 审计报告,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审计报 告及承诺书。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近 3 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项目开标前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项目开标前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2 | 编制报价和工 程量清单人员 要求 | 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建 设工程造价员或二级造价师及以上资格。 注:持“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人员所编制的投标文件 为无效投标文件”。 |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投标文件格式 ”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的 位置,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 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 规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 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投标报 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及造价人员 亲笔签字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 置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及 造价人员亲笔签字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
| 3.7.4 | 投标文件递交 及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 标文件制作软件”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1. 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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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投标文件格式 ”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的 位置,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 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 规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 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投标报 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及造价人员 亲笔签字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 置加盖单位公章。 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所有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两日内将纸质版投 标文件三份(双面打印)并加盖公章(红章),送至招标 代理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必须与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的加密电子版文件一致,因文件不一致所产生的问题,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4.1.2 | 封套及密封要 求 | 无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无需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即可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 大厅参与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招标人代表 2 人,其余 5 人从内 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按专 业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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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 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民商法,民商法包括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55 条,民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否,推荐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金额:不要求。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 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建类的新建、改 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
| 10.1. 2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以往招标投标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处分 的情形。 |
| 10.2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不设招标控制价 □√ 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8 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 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
| 10.3“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 是否采用“暗 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一)纳入“暗标”部分的内容:本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七、施工组织设计封面及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要求”所要求编制的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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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暗标的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 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入“正 本”,不得加入空格。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 3.1 封面下一页直接编写目录页,使用统一的目录标 题及目录主项。“目录”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居中。目录主 项三号宋体加粗字体靠左。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目 录主项统一使用“目录”格式,不得添加任何其他主项及 子项,不得擅自修改主项内容,如正文中对应目录主项无 内容,则在正文中对应目录主项下一行填写“无此项内 容”。 4.排版要求: 暗标文件大标题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靠左(一、二、 三、…),其余均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采用四号宋体字 体,所有文字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 缩放。所有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包括段落标题及 正文,目录主项除外),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不 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勾选其他任何未要 求选项。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 米。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 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 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 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 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简写宋体,居 左,缩进 2 个中文字符。图表内文字及图表单位采用黑色 五号简写宋体,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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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7.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 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 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 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 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上文中默认内容请勿删除。 注意事项: 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暗标封面内容详 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七、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中“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 平”评审项,为评委根据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整体 内容和情况做出评价并进行打分,投标人无需将此项评审 因素设立章节编制内容。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无须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 中。 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违背一律按不符合招标文件 格式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 |
|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 人在递交投标 文件时,同时 递交投标文件 电子版 | 招标公告中采用网上招标为“是”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 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 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 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
|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 机辅助评标 | □否 □√ 是 |
|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详 细 操 作 流 程 详 见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bsdt_4281/jypt_4282/gcjs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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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84/)办事指南。 |
| 10.8 施工合同的签订 |
| 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施工合同,即视为违约,没收其投标保 证金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10.9 特别说明 |
| 1.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3.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 准。 4.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 为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
| 10.10 中标公示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 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
| 10.11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 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 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12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1.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如果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0.13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 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14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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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5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 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 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 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 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6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月 20 号前上报月完成工作量,经发包人审核后,发包人每月 30 号前按核定的工程量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 85%,结算 审计后支付到结算价款 97%。剩余 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 30 日内一次性结清。 承包人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出入口配备已与实名制平台对接的考勤设备,并进行 入网考勤设置,在开工后 15 日内,在实名制平台完成工程账号注册,以真实身份 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农牧民工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基 本信息,并录入实名制平台,动态记录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出勤履职情况。工地要 配备劳资专管员,熟练掌握实名制平台相关操作和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 等情况。 3、农民工工资每月由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认证系统自动生成并推送至施工总承包 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建设单位 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 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
| 10.17 其他说明 |
|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出或转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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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 (6)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 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除外); (8)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前登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标大 厅参加开标会议;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0)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11)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 要求的。 (13)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人全称、账户、账号的。 (14)项目经理未在投标人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的除外);(15)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6)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17)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形: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在本次活动中不同公司使 用同一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d.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g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h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18)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 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 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19)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 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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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0)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 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1)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 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 决其投标。 (22)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 |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 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 价低于成本。 |
|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
注: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 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文件技 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 1000 页,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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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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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
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
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
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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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
规定外,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
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
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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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 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 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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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
及时在网站上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回答。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 前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 jyw/index.html)澄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 jyw/index.html)相关
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以招标人在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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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 jyw/index.html)发布
时间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
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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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 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
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
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
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4.3 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
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
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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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并经核实的;
(4)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 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 明材料、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 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 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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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使用新点投 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 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 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 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冗余 现象发生。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 1000 页,严禁投 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3.7.5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 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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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
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3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
效标处理: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招标人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从
投标单位基本帐户汇出或转出的;
(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装订的;
(7)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
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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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0)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或授权委托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2)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
求的;
(13)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5)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单位全称、账户、账号的。
(16)项目经理未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书
的除外);
(17)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8)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
以下几种情形: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在本次活动
中不同公司使用同一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
分);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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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9)投标人有以下情况的: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20)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
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
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1)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 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
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2)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3)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
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
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4)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为属于禁止情形的,评
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25)其他法律法规等阐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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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录入监督人及现场开标人员信息 4、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或保函)5、投标文件解密
6、文件导入
8、唱标
9、开标记录表进行签章确认
10、开标结束
注:
1、关于投标人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开标流程
及操作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
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 30 分钟且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 间。投标人需在 30 分钟内自行解密投标文件,如因超时原因导致投标文
件不能解密而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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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投标人首次参加本地区项目,需提前检查驱动程序及确保 CA 锁可以正常解密投标文件;已办理其他地区 CA 锁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 CA 锁互认工作(关于新办 CA 锁及 CA 锁互认详情咨询呼伦贝尔市和旗市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若在开标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投标人则需在
投标文件解密的 30 分钟内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
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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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查询企业及个人信用状况,限制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人参加投标。
采用网上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系统内电子化初审、详细评审(打分,包括投标报价得分自动计算),以评标系统内初审、详细评审 为准。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评标系统内自动核算、汇总结果,如不一致 请及时与电子监察室人员联系,由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人员 核实处理是否为系统问题。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 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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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 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
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招标人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 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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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 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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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 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 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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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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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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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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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信誉要求 |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 |
| 联合体投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项目管理机构成 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或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 | 具备有效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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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要求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50 分 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商务部分标准:10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投标报 价 50 分 | 偏差率 | 偏差率=100%×(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 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评标基准价 | 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 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注: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 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 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满分 50 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5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0.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 1%扣 0.5 分(不足 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 5 分。 |
| 2.2.4 (2) | 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分 标准 40 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 制水平 5 分 | 内容完整且编制水平较好得 5-4 分;编制内容较为 完整且详细得 3-1 分;编制内容不完整的不得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 15 分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 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 11-15 分;施工方案可行,技 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 6-10 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 期和安全有部分保障的得1-5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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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管理体系与 措施 5 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3-5 分;基本完善的 得 2-1 分;不能满足要求,可行性不强的不得分。 |
| 环保管理体系与 措施 3 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3-2 分;基本完 善的得 1 分;不能满足要求,可行性不强的不得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 3 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3-2 分;基本完善的 得 1 分;不能满足要求,可行性不强的不得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 2 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2 分;工程进度 计划与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1 分;可行性不强的 不得分。 |
| 资源配备计划 2 分 | 现场设备配备及劳动力配置合理、健全的得 2 分;配置基本合理、基本健全得 1 分;拟投入的设备、 劳动力配置不合理、不健全不得分。 |
| 施工现场总平面 布置 3 分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合理可行的得 3-2 分;施工现 场总平面布置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1 分。 |
| 材料进场计划 2 分 | 材料进场计划合理可行的得 2 分;材料进场计划基 本合理可行的得 1 分。 |
| 2.2.4 (3) |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标准 10 分 | 投标企业业绩 7 分 | 以投标企业近三年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属于政府 财政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 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三项缺一不可);属于非政府 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两项缺一不可);有一项得 3.5 分,最多得 7 分。 (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注: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 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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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情况(3 分) | 近三年(2021-2023 年度或 2022-2024 年)的审计 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每提供一年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 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 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 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 3 分,如已成立满两年但只提 供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得 1 分,如成立不满 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满分。未提供不得分。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否决投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
注:
1.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 超过 1000 页,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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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
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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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 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评分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 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 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
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 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
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 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 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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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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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 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
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
并完成评标工作。
A1. 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 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
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
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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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 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 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 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 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 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 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 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 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章确认后,招标 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 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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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 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 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 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 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 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 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 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 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 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 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 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 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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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 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 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 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的,以上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
第 46 页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
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
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规定,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
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
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4 汇总评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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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1 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4.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 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
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 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 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 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
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 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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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
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
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章,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如有时)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
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
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
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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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且第五、六、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 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
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
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 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
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 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
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 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 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
第 50 页
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 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 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
A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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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 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
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1.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
除外;
B1.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B1.4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B1.5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B1.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B1.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B1.8 被责令停业的;
B1.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B1.10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B1.11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B1.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 52 页
B1.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15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
执业印章及造价人员亲笔签字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B1.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 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1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18 投标人代表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5 款规定出席开
标会的。
B1.19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
件说明废标情况的,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
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 53 页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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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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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 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 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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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 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 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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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四中学改建项目施工(三次)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四中学改建项目施工(三次)2.工程地点:项目位于海拉尔第一中学原址,东至海拉尔区幼儿
园,南至哈萨尔大街,西至贝尔绿景家园,北至建华路。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海发改行审字<2025>14 号。
4.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 4819.8 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及
地方配套。
5.工程内容:项目占地面积 66291 平方米,改建建筑面积 27592 平方米。其中综合教学楼改建面积9302平方米,实验楼改建面积6098 平方米,逸夫楼改建面积 2094 平方米,食堂改建面积 3058 平方米,风雨场馆改建面积 2211 平方米,2#公寓改建面积 4748 平方米,门 卫房改建面积 81 平方米。主要改建建筑室内外、屋顶、建筑采暖系
统、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室外水暖电气管网、围墙、
硬化、绿化、400 米跑道、看台、自行车棚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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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承包范围:
项目占地面积 66291 平方米,改建建筑面积 27592 平方米。其 中综合教学楼改建面积 9302 平方米,实验楼改建面积 6098 平方米,逸夫楼改建面积 2094 平方米,食堂改建面积 3058 平方米,风雨场 馆改建面积 2211 平方米,2#公寓改建面积 4748 平方米,门卫房改 建面积 81 平方米。主要改建建筑室内外、屋顶、建筑采暖系统、给
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室外水暖电气管网、围墙、硬化、
绿化、400 米跑道、看台、自行车棚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11 月 01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08 月 0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73 日历天。(含冬歇)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
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
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最终结
算价格以政府相关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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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2.合同价格形式: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第 61 页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各 自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 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
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
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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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
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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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 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
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 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 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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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
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 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 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 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 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 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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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
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 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 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
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 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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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 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 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 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 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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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 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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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 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 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 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 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 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 第 70 页
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 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 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 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第 71 页
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 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 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 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 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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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 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 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 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 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 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 第 73 页
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 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 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 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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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 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 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 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 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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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 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 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 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 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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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 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 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 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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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 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 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 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 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 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 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 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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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 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 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 第 79 页
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 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
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 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 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 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 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
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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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 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 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 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 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第 81 页
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 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 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 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 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
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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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 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 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 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 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 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 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 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 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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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 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 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 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 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 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 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 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 第 84 页
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 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 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第 85 页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 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 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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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 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 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 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 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 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 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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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 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 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 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 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 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 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 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 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 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 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 第 88 页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 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 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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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 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 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 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 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 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 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 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 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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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 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 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 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 定重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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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 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 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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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 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 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 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 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 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 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 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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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 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 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 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 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 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 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 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 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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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 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 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 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 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 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 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 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 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 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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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 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 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 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 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 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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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 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 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
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
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 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第 97 页
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 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 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 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 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 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 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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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
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
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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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 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 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 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 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 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 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 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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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 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 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 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 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 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 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 第 101 页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 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 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 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 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 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 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 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 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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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 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 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 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 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 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 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 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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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 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 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 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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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 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 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 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 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 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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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 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 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 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 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 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第 106 页
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 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 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 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 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 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 第 107 页
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 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 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 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 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 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 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 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 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 第 108 页
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 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 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 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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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
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 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
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
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 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 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 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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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 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
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
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
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
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
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
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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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 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 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 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 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 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 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 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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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 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 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 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 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 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 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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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 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 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 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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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 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 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 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 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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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 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 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 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 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 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 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 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 第 116 页
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 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 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 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 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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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 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 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 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 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第 118 页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 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
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 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
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
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
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 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 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
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
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
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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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 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 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 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 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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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
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
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A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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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 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 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 F 01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 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 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 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 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 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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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 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 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 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 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 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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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 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 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 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 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 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 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 第 124 页
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 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 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 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第 125 页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
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
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
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
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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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 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 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 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 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 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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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 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 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 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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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
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
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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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 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 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 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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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 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
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
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
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
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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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 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 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 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 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 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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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 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 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
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
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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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 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 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 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 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 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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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 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 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 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 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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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 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 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 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 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 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 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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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 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 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 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 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 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 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 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 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 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 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 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 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 第 137 页
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 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 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 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
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
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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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 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 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 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 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 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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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 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 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第 140 页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
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
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
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
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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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 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 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 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 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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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 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 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 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 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 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 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 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 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第 143 页
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
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 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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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 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 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 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 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 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 第 145 页
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 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
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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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 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第 147 页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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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
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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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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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 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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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 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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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 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 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 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 第 153 页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 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
第 154 页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 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 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 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 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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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 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 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 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 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
第 156 页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
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 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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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 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
第 158 页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 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 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 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 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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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 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 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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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电子信箱: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报告的确认;(7)监督指导监理行使职权;(8)审核进度报告;(9)工程预付款的审批(10)签署涉及项目管理的文件中业主方意 见(发包人代表的签字权不可再委托)(11)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法律及工程所在地 有关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 料 3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册及电子版文 档(WORD、PDF 或者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形式)。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民工(或工人)工资需每月足额发放,若承包人拖欠民工(或工人)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体事件或政府干预 等事件,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积极主动解决农民工(或工人)问题。发包人有权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或工人)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提出任何异议,即承包人放弃异议权利,且每发生一次以上事件向 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G、本合同中所有设备和装饰性材料及影响使用功能的材料,承 包人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场。。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与发包人及监理人往来函件的确认、工程款项的接收与支付等与本
工程相关事宜的确认、施工现场施工组织、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
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8 天,并按提供的手机联系方式 24 小时开机。发包人每日检查承 包人项目经理在岗情况,按照每月累计少于 28 天的天数,进行 每天 2000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所提交项目 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本项目投标人员)进行考勤,每月 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备,若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进 行处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视为承包 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 价款的 3%。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离开现场超过 24 小时需要向发 包人代表书面请假,请假条上应注明代行职权的人员姓名及离开期 间需处理的重要事项及意见。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 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伍仟元;质检员、技术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缺席监理例会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佰 元,累计缺席达到 3 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叁仟元;累计缺席 5 次,发包人有权对其予以清退出场。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每 人每天 2000 元扣除履约保证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第 171 页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签证、任何形式的经济签证、工期顺延必须
有发包人授权的代表及监理人签字方能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根据监理合同执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发包人规定的执行。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 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 款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 工作及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
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人员因自身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与
承包人和发包人均无关。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 用条款。
第 174 页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14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14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 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 款。
7.3.2 开工通知
第 175 页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
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极大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
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提供书面停工原因申请,经发包人代表核实后如
属实,以发包人委托代表书面签字同意为准,则发包人不再以工期
延误追究承包人责任。否则,视为承包人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未能按照进度
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工期拖延不超过 10 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日 1000 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10 日不足 20 日的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 支付每日 2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20 日不足 30 日的 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日 3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工期拖延 超过 30 日的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日 5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
第 176 页
金,且发包人有权以单方书面通知承包人的方式解除合同文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 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发包方负责协助承包人 负责勘查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并做好周边地下管线施 工措施,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 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执行通用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风速达到 8 级的大风灾害;
(2)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3)日降雨量大于 50㎜的雨日超过 1 天或特大洪水灾害。
以上情况发生时可合理延长工期,不支付任何损失费。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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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0.1.2 变更签批:设计变更、签证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 第 178 页
作为支付进度款和结算的依据。签证必须按发生时间随时发生随签
字,凭口述或回忆等补充的签证一律视为无效签证,结算时不予考
虑。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条,如前 述条款仍未包含,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批。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 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 第 179 页
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 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 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 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由承包人上报直接实 施的暂估价材料品种,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并由承包人提 供供货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报发包人备案。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 的要求使用,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不可预见的工作 量,需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并经建设单 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核定的结果作为支付凭证,最终以政府相关 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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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的约定:本条不适用;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 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181 页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①以 2025 年呼伦贝尔市建设 工程造价信息为基准价格,以合同履行期间按呼伦贝尔市材料价格 信息中材料单价涨跌幅度超过±5%时予以调整,只调整超出±5%以 外部分,±5%以内部分不予调整。
②工程造价信息以外的暂估材料和设备专业工程暂估材料和设 备工程的价格采购前报发包人其规格及价格经发包人书面签字确认 后方可采购并以发包人确认后价格为结算时材料价格调整依据,未 经发包人事先书面签字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 不予认可。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③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错误及 组价漏项。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标价的工程 量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遇有政策性调整按文件规 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第 182 页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单执行国家标准《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其适用的修正版本、2017 版内蒙古 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调整文件执行,材差调整按施工同 期材料使用于本工程的相对应造价信息价格及市场询价计入(工程 量清单中有单价的按中标单价计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子目,需 要重新组价的部分,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下浮比例计算)。如遇国 家和地区政策文件调整按相关政策性调整文件执行,最终以政府相 关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4、建筑工人实名制费:57900.00 元
5、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每月由施工现场实名制考 勤认证系统自动生成并推送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 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建设单位将应付工 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 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发放农民工工 资。。
比例: 10%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额的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完成 40%后,按月扣回预付款,每月
第 183 页
扣回预付款的 25%,分四次扣清。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经发包人监理人书面认可)计量;按照国家标准《2013 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7 届《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届)》、2021 届《内蒙古自
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
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如遇国家和地区政策文件调整按相关
政策性调整文件执行,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上报。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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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单执行国 家标准《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其适用的修正版本。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施工期间承包人每 月 20 号前上报月完成工作量,经发包人审核后,发包人每月 30 号 前按核定的工程量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 85%,结算审计后支付到结算价款 97%。剩余 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 后 30 日内一次性结清。承包人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普通 发票。
特别注明:工程进度款或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时间以政府财政拨
款时间为准,政府财政拨款时间晚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的,不视
为发包方违约。发包方不承担任何因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款
的违约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第 185 页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
确认的进度款申请后 14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实际支付时间以政府财政拨款
时间为准。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取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叁套。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第 186 页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
的原因致使工程未按时移交按 7.5.2 专用条款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提交,
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如逾期提交结算申请单,承包人应负责全
部逾期责任。
第 187 页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因财务支付手续或政府支付资金 及审计等任何原因造成支付工程款拖延时,发包人应协调其尽快支 付。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承担因拖欠或未支付工程款的同期银行贷 款利息或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 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因财务支付手续或政府支付资 金及审计等任何原因造成支付工程款拖延时,发包人应协调其尽快 支付。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承担因拖欠或未支付工程款的同期银行 贷款利息或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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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 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最终审定结算总价款的 3%为质 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并验收合格,两年后付 2%,五年后付 1%,
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第 189 页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保修期内,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或以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予以修复,但情
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
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以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确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人不承担因拖欠或未支付工程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其他任何违
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设备。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 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
或赔偿责任及停窝工损失费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
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及停窝工损失费
用。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
第 191 页
(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移交迟延;(4)材料质量影响使用功能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或工人)工资。若因拖欠民工(或工人)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或工人)上访、投诉、围堵
等群众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或工人)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2)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 修复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及
承包人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等。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若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实际施工人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
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并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2)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
第 192 页
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发包人 交予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承包人如不按规定撤离 现场,发包人有权通过法院先行强制承包人撤离现场,逾期则视为 承包人放弃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 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无需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偿。
(3)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双方在十日内组织相关 人员对已完工程进行清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工程继续实 施,并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5%。并承担发包人因此 遭受的全部损失。
(4)承包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 起 10 日内提出异议并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质量问题等情况,承包人违约 解除合同的,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无。
第 193 页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
(2)承包人应购买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保险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单副本需提交发包人备案。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生时另议。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第 194 页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2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
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第 196 页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 工 日期 | 竣 工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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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7 页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质 量 等级 | 供 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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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四 中学改建项目施工(三次)(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 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规 定执行。
质量保修范围不包括下列情况:
1、因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因设施管理单位自行改动结构、设施设备等项目造成的 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
199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5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
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 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
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00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核定的结算价款的 3%做为质量保证金额。
有效期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后,保修 期若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微信或短信通知后,24 小时内到场处理,如承包人 24 小时不到场,或承诺到场,没有 到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02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203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 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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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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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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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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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 人”)于 年月日就(工程
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
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 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 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 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 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207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208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 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 包 人 ” ) 于年月日 签 订 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 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 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 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 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 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 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
209
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210
附件 10:
支付担保(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 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 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 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 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 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
211
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 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
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 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
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
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 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 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 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
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 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212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 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 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 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 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 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 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 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种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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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214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215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216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7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218
第六章图纸
详见附件图纸
21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20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招标公告。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详见招标公告。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
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
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投
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后确定。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进场后确定。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获取相关信息。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详见本项目地质勘探报
告。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221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
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
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
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 清单”表 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工 程量清单”表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
作界面划分如下: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 章“工程量清单”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 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
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
222
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 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 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 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 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所列暂列金额按招标人提供 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暂列金额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但并不直接属承 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 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 行约定。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 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一 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
223
详细要求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 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 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 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 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 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 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 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 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224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
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
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5.1.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
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
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
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
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
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约
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
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225
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 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6.1.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 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 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 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
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 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 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 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226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 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 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 (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 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 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 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 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 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 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 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 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227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 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 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
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 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 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 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 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 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 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 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 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 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 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 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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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 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 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 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 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 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 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 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 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 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 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 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 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 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 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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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 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6.1.8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 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 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 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 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 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 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 求。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 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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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 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 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 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 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 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 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 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 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 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 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 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 明)》(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 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 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 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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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 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 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 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 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 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 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 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 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 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 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 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 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 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 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 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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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 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 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 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 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 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 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 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 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 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 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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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 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 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 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 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 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 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 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 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 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 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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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 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 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 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 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 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 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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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 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 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
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
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 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
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 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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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 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 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 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 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
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 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
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
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
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
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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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 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瓷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 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 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 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 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 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 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 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 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 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 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 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 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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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 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3.1(6)项和第 6.3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 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
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
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 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 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 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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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 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 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 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 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 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 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 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 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 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 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 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 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 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 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 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 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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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3.1(6)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
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
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 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 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 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 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 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
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
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
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
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
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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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 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 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 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 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 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 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 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 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 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 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 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 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 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 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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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 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
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 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 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 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
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 保护:双方合同另行约定。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 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双方合同 另行约定。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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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
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
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
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
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 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 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 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 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 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 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 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 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 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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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 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
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
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
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 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 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 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 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 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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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 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
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
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
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 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 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
246
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 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2.4.3 项约定的进 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 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 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 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 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 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 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 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 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 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 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 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 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 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 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247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 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
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 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
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 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
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
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 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 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
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 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
248
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
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
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 款第 9 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 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
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艺如下:。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 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 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
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 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 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
249
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 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 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 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 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 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 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 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 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250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 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 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 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 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 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
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
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 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
251
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2.3 款和第 12.4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
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
按照第 12.4.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
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
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
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
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4.1 款的约定。采
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确定的结算工程
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
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
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1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19.3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252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1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19.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合同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9.3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
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5.1 款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
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9.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
253
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双方合同另行约定。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
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瓷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
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
监理人。
254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 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 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 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 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 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 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 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 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3.1(3)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 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 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255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 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
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
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 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256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 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
257
下: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258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 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259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
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
要的文字说明。
260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261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四中学改建项目施工(三次)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标段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62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五、投标保证金(不适用)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拟分包计划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他材料
26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 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 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 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 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64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见合同条款 | 姓名: | |
| 2 | 工期 | 见合同条款 | 日历天 | |
| 3 | 缺陷责任期 | 见合同条款 | |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见合同条款 | | |
| 5 | 分包 | 见合同条款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见合同条款 | 元/天 |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 额 | 见合同条款 | | |
| 8 | 质量标准 | 见合同条款 | |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见合同条款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10 | 预付款额度 | 见合同条款 | |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见合同条款 | |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见合同条款 | | |
| 13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见合同条款 | | |
| 14 | 投标有效期 | 见合同条款 | 天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 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65
266
(三)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招标编号:
| 项目 | 单位 | 数据 | 备注 |
| 总价 | 元 | 大写:元 ¥:元 | |
| 工程质量等级 | | |
| 工期 日历天 | | |
| 项目经理: | 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6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 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68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 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 |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反面)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 |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名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名章)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269
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 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 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 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 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 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 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 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 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 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 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70
五、投标保证金(不适用)
271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
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272
七、施工组织设计
273
施工组织设计封面(正本)
(本页为技术部分封皮页,标题为“施工组织设计封面(正本)”宋体一号加粗,首行居中
。技术部分编制顺序为:封皮页--目录--技术方案正文。注:括号及括号里的内容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请投标人自行删除,否则按不响应暗标格式要求处理)
274
目录
一、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四、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五、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六、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七、资源配备计划
八、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九、材料进场计划
(本页为技术部分目录页,投标人目录内容必须与本目录内容一致,目录不得体现页码,不 得增加二级及以下目录,目录页编制要求满足技术部分暗标编制要求,技术部分暗标编制要求详 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暗标”评审。注:括号及括号里的内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投 标人自行删除,否则按不响应暗标格式要求处理)
275
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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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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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27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及未担任其他在施
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7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五大员(施工员、质检/量员、材料员、资料员,以上人员应提供有效 的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附岗位证书 或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如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岗位名称 |
| 姓名 | 年龄 |
| 性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278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 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79
九、拟分包计划表
| 序 号 | 拟分包项目名 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 称 | 注册地 点 | 企业资 质 | 有关业绩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
280
十、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 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 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 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 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 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 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企业相
关证照扫描件。
281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 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28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1、类似项目指工程。
3、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 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83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 目,并标明序号。
284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
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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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材料 1、信用中国网页截图
2、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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