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B15090020251014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发布日期:2025-10-17

【招标公告】B1509002025101401001001的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采购单位 察哈尔右翼中旗水投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以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 升及管网配套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B1509002025101401001 标段编号:B1509002025101401001001 招标人:察哈尔右翼中旗水投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内蒙古以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0 第五章 技术标准要求 .........................................146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147 第七章 图纸 ................................................ 14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工程,已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卓发改字【2025】20 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察哈尔右翼中旗水投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上级资金及 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工程;2、建设地点: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 3、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拆除东热源厂 1 台 20t/h 和 1 台 40t/h 燃煤热 水锅炉,拆除西热源厂 1 台 20t/h 和 1 台 40t/h 燃煤热水锅炉,拆除后对东、西 热源厂升级改造各一台 70MW 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并改造城中老 旧供热管线 DN630,沟槽长度 1300 米,改造供热管线 DN400,沟槽长度 9000 米,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4、计划工期:202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02 月 18 日(共 090 日历天)(注:上述计划开、竣工时间和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 工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5、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国家或行业验评标准; 6、标段划分:本项目招标划分为 4 个标段。
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标段内容招标控制价(元)
B1509002025 10140100100 1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 配套工程(东区)详见招标文件66453812
B1509002025 10140100100 2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 配套工程(西区)详见招标文件81546168
B1509002025 10140100100 3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 配套(东西区 10kV 用电工程)详见招标文件7002562
B1509002025 10140100100 4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 配套工程监理详见招标文件900000
1 限中原则:本项目招标划分为 4 个标段,兼投不兼中,即:投标人可对多 个标段同时投标,但只可以中标其中一个标段,若多个标段均排名第一,按照 投标价格高低顺序中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同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有相应 的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 2、投标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本单位“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投标单位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及“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信息”;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 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不 得同时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单位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 询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无行贿犯罪行为;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各标段特定资格要求
标段编 号标段名称资质要求拟派负责人要求
B15090 020251 014010 01001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工 程(东区)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新资质要 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 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等同于具备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 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技术监 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 同时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 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 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 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 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 社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员 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 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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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证 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拟 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建 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 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 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 金】;
B15090 020251 014010 01002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工 程(西区)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新资质要 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 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等同于具备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 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技术监 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 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 同时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 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 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 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 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 社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员 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 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 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证 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拟 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建 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 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 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 金】;
B15090 020251 014010 01003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东西区10kV 用电工程)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 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 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 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等同于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 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 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 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 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 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员无 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 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 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证明 材料扫描件)。投标人拟派 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建设 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投 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 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 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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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090 020251 014010 01004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工 程监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 合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含)以上资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 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在有效 期内(投标文件须附资格证 书和注册证书扫描件);必 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 超过 65 周岁,以及近一年连 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 社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 加社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 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 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 证明材料扫描件)。退休人 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 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 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5 年 11 月 06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2、获取方式: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2 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 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3、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 4、投标人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项目相关澄清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五、投标文件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 11 月 06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方法: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 3、投标文件递交地址: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六、发布公告媒体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4 2、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3、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25 年 11 月 06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219.148.175. 179: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察哈尔右翼中旗水投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水利局大楼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以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曙光国际 5A813 室 联系人:*** 电话:*** 行业监督:察哈尔右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察哈尔右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魏星 电话:0474-5905330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察哈尔右翼中旗水投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水利局大楼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以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曙光国际 5A813 室 联系人:*** 电话:***
1.1.4标段名称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工程(东区)
1.1.5限中原则本项目招标划分为 4 个标段,兼投不兼中,即:投标人可对多个标段同时投标,但只可以中标其中一个标段,若多个标段均排名第一,按照投标价格高低顺序中 标。
1.1.6建设地点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
1.1.7建设规模本项目拆除东热源厂 1 台 20t/h 和 1 台 40t/h 燃煤热水锅炉,拆除西热源厂 1 台 2 0t/h 和 1 台 40t/h 燃煤热水锅炉,拆除后对东、西热源厂升级改造各一台 70MW 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并改造城中老旧供热管线 DN630,沟槽长度 1 300 米,改造供热管线 DN400,沟槽长度 9000 米,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 工图纸。
1.1.8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1.9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2.2招标范围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工程(东区),具体详见工 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1.3.1计划工期计划工期:202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02 月 18 日(共 090 日历天); (注:上述计划开、竣工时间和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 工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1.3.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验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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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一)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同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有相应的能力来 有效的履行合同; 2、投标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本 单位“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投标单位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本 单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不得同时 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单位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近三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无行贿犯罪行为;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各标段特定资格要求
标段 编号标段名称资质要求拟派负责人要求
B1509 00202 51014 01001 001察哈尔右 翼中旗科 布尔镇集 中供热改 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 工程(东 区)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 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 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投标人具 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等同于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②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 工能力;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 责人须同时具有建筑 工程专业二级和市政 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 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 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 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 有效证明,退休人员 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 明,需提供有效的与 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 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 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拟派的项 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建 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 人,【投标人须附承 诺书,如经查实承诺 内容虚假,取消其投 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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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09 00202 51014 01001 002察哈尔右 翼中旗科 布尔镇集 中供热改 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 工程(西 区)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 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 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投标人具 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等同于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②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 工能力;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 责人须同时具有建筑 工程专业二级和市政 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 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 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 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 有效证明,退休人员 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 明,需提供有效的与 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 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 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拟派的项 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建 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 人,【投标人须附承 诺书,如经查实承诺 内容虚假,取消其投 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
B1509 00202 51014 01001 003察哈尔右 翼中旗科 布尔镇集 中供热改 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东西区 10kV 用 电工程)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 级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新资 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 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投标人具有建设 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 包乙级及以上资质等同于具备电力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 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 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资格,同时具 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 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 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 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 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员无需提供 社保缴费证明,需提 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 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及退休证明);(投 标文件中附上述证明 材料扫描件)。投标 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未在其他建设项目中 任项目负责人,【投 标人须附承诺书,如 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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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09 00202 51014 01001 004察哈尔右 翼中旗科 布尔镇集 中供热改 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 工程监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 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市 政公用工程甲级】(含)以上资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国家级注册监 理工程师;且在有效 期内(投标文件须附 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扫描件);必须在本 单位工作,年龄不得 超过 65 周岁,以及近 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 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 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 加社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 保缴费证明,需提供 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 退休证明);(投标 文件中附上述证明材 料扫描件)。退休人 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 证明,需提供有效的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 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 明);(投标文件中 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 件)。
1.4.1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接受 (1)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得超过 3 家(含 3 家)。 (2)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格式自拟,另外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联 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4)联合体牵头人协议书必须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拟派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9、其他要求: ①“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并加盖公司公章;②资格后审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③参加招投标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注: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1.4.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 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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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6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7分包☑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8偏离☑不允许 □允许
2.1.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文件
2.2.1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一致
2.2.2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的“网上答疑”栏 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所有 潜在投标人均可查看。
2.2.3招标人澄清、修 改、答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 载”栏目以电子澄清答疑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发出时间距投 标截止日期不够十五天,要延长投标时间。
2.2.4投标人提出异议 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的“网上答疑”栏 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所有 潜在投标人均可查看。
2.2.5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的时 间无需确认,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并查看招标文件的 修改文件。无需回复。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材料
3.2.1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工程量不一致的,以上情形属 于重大偏差。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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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标段编号标段名称保证金金额(元)
B1509002025101 401001001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工程(东区)800000(捌拾万元整)
B1509002025101 401001002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工程(西区)800000(捌拾万元整)
B1509002025101 401001003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东西区 10kV 用电工程)100000(壹拾万元整)
B1509002025101 401001004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工程监理15000(壹万伍仟元整)
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缴纳方式:保函、转账、电汇 (1)投标人登录系统获取对应标段交易中心虚拟子账号缴纳保证金; (2)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219.148.175.179:9443/epoin 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首页】-【工程电子保函】-【登录】选择项目在工程保证保函系统中办理; (3)投保流程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注意事项: (1)缴纳保证金后,您可以点击查询缴纳情况,缴纳未到账保证金将以无效保证 金处理。 (2)未按以上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5.1资格审查资料要 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具体审查内容为: (一)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同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有相应的能力来 有效的履行合同; 2、投标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本 单位“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投标单位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本 单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不得同时 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单位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近三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无行贿犯罪行为;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各标段特定资格要求
标段 编号标段名 称资质要求拟派负责人要求
B150 9002 0251 0140 1001 001察哈尔 右翼中 旗科布 尔镇集 中供热 改造提 升及管 网配套 工程(东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新资质要 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 通知》,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和市政投标人拟派的项目 负责人须同时具有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 和市政公用工程专 业二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资格,同时具 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以 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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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等同于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 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 力;在投标单位缴纳的 社保证明或其他能 够证明参加社保的 有效证明,退休人员 无需提供社保缴费 证明,需提供有效的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 聘用劳动合同及退 休证明);(投标文 件中附上述证明材 料扫描件)。投标人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未在其他建设项目 中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 虚假,取消其投标资 格;一旦中标,取消 其中标资格并没收 其投标保证金】;
B150 9002 0251 0140 1001 002察哈尔 右翼中 旗科布 尔镇集 中供热 改造提 升及管 网配套 工程(西 区)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新资质要 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 通知》,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和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等同于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 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 力;投标人拟派的项目 负责人须同时具有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 和市政公用工程专 业二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资格,同时具 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以 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 在投标单位缴纳的 社保证明或其他能 够证明参加社保的 有效证明,退休人员 无需提供社保缴费 证明,需提供有效的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 聘用劳动合同及退 休证明);(投标文 件中附上述证明材 料扫描件)。投标人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未在其他建设项目 中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 虚假,取消其投标资 格;一旦中标,取消 其中标资格并没收 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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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0 9002 0251 0140 1001 003察哈尔 右翼中 旗科布 尔镇集 中供热 改造提 升及管 网配套(东西 区 10kV 用电工 程)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 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 质等同于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 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 许可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 负责人须具有机电 工程专业二级及以 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以及近一年连 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 缴纳的社保证明或 其他能够证明参加 社保的有效证明,退 休人员无需提供社 保缴费证明,需提供 有效的与聘用单位 签订的聘用劳动合 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 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 负责人未在其他建 设项目中任项目负 责人,【投标人须附 承诺书,如经查实承 诺内容虚假,取消其 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B150 9002 0251 0140 1001 004察哈尔 右翼中 旗科布 尔镇集 中供热 改造提 升及管 网配套 工程监 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市政公 用工程甲级】(含)以上资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须具备【市政公用工 程专业】国家级注册 监理工程师;且在有 效期内(投标文件须 附资格证书和注册 证书扫描件);必须 在本单位工作,年龄 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 月在投标单位缴纳 的社保证明或其他 能够证明参加社保 的有效证明,退休人 员无需提供社保缴 费证明,需提供有效 的与聘用单位签订 的聘用劳动合同及 退休证明);(投标 文件中附上述证明 材料扫描件)。退休 人员无需提供社保 缴费证明,需提供有 效的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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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退休证明);(投 标文件中附上述证 明材料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近 3 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3.5.3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近 3 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3.5.4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签字和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及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有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且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3.8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方式,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 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投标截 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5 份(用 于备案存档),未中标的投标人不需制作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直接打印、装订。如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 律责任及不良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所有投标人须将 Word 版电子投标文件以压缩包的方 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 850948790@qq.com,以便招标人存档备查。
4.1.1递交投标文件方 式及地点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按系统预设节点分类(封面、资格 审查资料、商务标、技术标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 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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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5 年 11 月 06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
5.1.1解密时间和方式解密时间及方式:投标人应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官网 ,登录工程开标大厅,在开始解密 10 分内点击投标单位解密按钮,插入 CA 锁,在弹出的密码输入框输入密码,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 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 0512-58188511、0471-5332612。)
5.2电子开标程序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等待开标:各交易主体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 (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等待开标。 2、查看投标人: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已到,开标大厅自动提取所有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单。 3、标书解密:按照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 的电子投标文件。 4、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 (1)因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 解密时间; (2)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3)其他解密异常情况按照应急处理办法执行; 5、标书导入: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进入标书导入环 节。开标大厅展示最终解密结果,公布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文件未 成功解密的原因(若有)。 6、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线答 复。 8、开标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及 9 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1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是由评委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推荐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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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7.2履约保证金合同中约定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8.2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 规定,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 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 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 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8.3招标控制价□不设最高投标限价 ☑设最高投标限价:
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标段内容 招标控制价(元)
B15090020 251014010 01001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 升及管网配套工程(东区)详见招标文 件66453812
B15090020 251014010 01002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 升及管网配套工程(西区)详见招标文 件81546168
B15090020 251014010 01003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 升及管网配套(东西区 10kV 用电工程)详见招标文 件7002562
B15090020 251014010 01004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 升及管网配套工程监理详见招标文 件900000
最高投标限价内(含等于)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 价为无效报价。 1、投标人如对控制价有疑义,可在控制价发出 5 天内,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或造 价管理部门提出。 2、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8.4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8.5验收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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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施工组织设计是 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 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8.7补充1、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须向代理机构提供合同原件一份; 2、招标代理费暂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内工 建协【2022】34 号文件标准取费; 3、公证费:公证费取费标准或金额:投标单位中标后须向乌兰察布市公证处缴纳 公证费,缴费金额为 2500 元/标段。 联系人:贾文政 联系电话:13190622000 地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中心 B 区 2#楼 账户信息 3 户名:乌兰察布市公证处 开户机构:内蒙古银行乌兰察布恩和支行营业部 行号:313203001062 账号:125401201110000511 中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须缴纳公证费,缴纳后将缴费底单电子版发送到 449422 182@qq.com 邮箱。为了不影响中标(成交)通知书的领取,中标人中标后请及时 缴纳上述费用。
8.8补充(2)本项目联合体参与投标的,牵头人或成员业绩满足得分要求的标准,均给予认可。 注:均以电子投标文件中及已录入诚信库的资料信息相对应为准,否则按无效处 理。
8.9补充(3)1.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 号)第十一条:工程 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 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2.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已更新,针对技术标投标文件页数进行技术限制,施工 1000 页,监理、勘察、设计、采购 500 页,交通 1000 页、水利 1000 页;本项设计 施工总承包施工组织页数不超 1000 页,其中设计方案不超 500 页。
17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工程招标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8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1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 果如何,投标文件概不退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2 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的规定计取。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 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 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有规定外,投标书使用的度量衡 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币种: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合同实施时 以人民币支付工程款。 19 1.10 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1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以自行或与招 标人联系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自行勘察,以获取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 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考察 的责任和风险。 1.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1.10.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 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1 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偏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技术标准要求;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图纸;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2.2.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 20 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交易系统内的“网上答疑”栏目以网上提问的 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所有潜在投标人均 可查看。 2.2.3 招标人澄清、修改、答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电子澄 清答疑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十五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 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内的“网上答疑”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所有潜在 投标人均可查看。 2.2.5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的时间:无需确认,投标 人应自行登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并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无需回复。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汇总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符合性审查资料。 3.2 投标报价: 21 3.2.1 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从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招标文 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电子图纸文件在“招标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如有)。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 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3.4.2 凡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4.3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除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外的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或基本 存款账户信息、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 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2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 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 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简要说明诉讼及仲裁情况,并附法 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如果撤回后不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或撤回后重新上传电子投标文 件,投标人不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5)解密各投标人电子版投标文件; 23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 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 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或未 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或盖章的;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 24 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 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 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在第二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公示与投诉 7.3.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 得少于 3 日。 7.3.2 公示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 招标投标网();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网上同时发布。 7.3.3 投标人如对中标公示内容产生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 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若投标人对招标 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7.3.4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 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5 7.3.5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 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 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 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7.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 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 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3.7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 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 出处理决定。 7.3.8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 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 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4 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 26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 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 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 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 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27 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 式 评 审 标 准投标人名 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 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并加盖单位数字 证书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 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 格 评 审 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标段名称资质要求
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工 程(东区)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 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投标人具 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和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等同于具备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 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技术监督管理 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工 程(西区)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 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投标人具 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和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等同于具备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 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技术监督管理 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东西区10kV 用电工程)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按照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等同于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 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工 程监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 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含)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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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 人标段名称拟派负责人要求
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工 程(东区)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 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 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 社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 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拟 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建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 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 金】;
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工 程(西区)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 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 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 社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 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拟 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建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 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 金】;
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东西区10kV 用电工程)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 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 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员无 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 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证明 材料扫描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建设 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附承诺书,如经查实 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察哈尔右翼 中旗科布尔 镇集中供热 改造提升及 管网配套工 程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 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在有效期内(投标文件须附资格证 书和注册证书扫描件);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 超过 65 周岁,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 社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退休人 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 证明材料扫描件)。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 明);(投标文件中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信誉要求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 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其他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同时在人员、设备、资金 等方面有相应的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 2、投标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本单位“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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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单位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本单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 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 个以上企业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单位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无行贿犯罪行为;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1.3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投标内容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配套工程,以工程 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工期计划工期:202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02 月 18 日(共 090 日历天)(注:上述计划开、竣工时间和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工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验评标准。
投标有效 期符合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要求,即投标截止日起算 90 日历天
投标保证 金符合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要求
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 关规定
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一致的
技术标准 和要求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要求”规定
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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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1.投标报价:40 分; 2.施工组织设计:45 分; 3.商务资信:15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评分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 术平均值×30% 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 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有效投标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 5≤n<10 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10≤n<15 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15≤n<20 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20≤n 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 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投标报价(40 分)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4 0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高 1%扣 1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低 1%扣 0.5 分,最多扣 5 分。不足 1%时,按内插法计算。评分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2.2.4(2)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45 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 施(0-5 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合理先进最多得 5 分。
质量保证体系与措 施(0-5 分)质量控制体系与措施细致、周密,能具体实施最多得 5 分。
施工总进度计划与 保证措施(0-5 分)施工总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合理、可行最多得 5 分。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0-5 分)措施完善可行,安全及保卫工作有保障的最多得 5 分。
施工环保节能措施 计划(0-4 分)施工技术工艺环保、先进最多得 2 分。环保节能措施先进最多得 2 分。
施工安全文明措施 计划(0-4 分)有保证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得力措施最多得 4 分。
施工难点措施 (0-5 分)施工难点分析准确、措施得力、切实可行,确实能解决 难点问题最多得 5 分。
施工总平面图 (0-2 分)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合理最多得 2 分。
资源配备计划 (0-5 分)劳动力组织均衡、机械设备满足工程需要最多得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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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和工程保 修工作的管理措施 和承诺(0-3 分)有完善健全的措施和承诺最多得 3 分。
应急预案以及应对 措施(0-2 分)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预案以及 应对措施合理、切实可行最多得 2 分。
2.2.4(3)商务资信 评分标准 (15 分)企业业绩 (9 分)投标企业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承接过类似专业工程施工业绩,最高得 9 分。 (1)投标人每提供一项建筑工程类业绩得 1.5 分,最 多得 3 分; (2)投标人每提供一项市政供热管网类业绩得 1.5 分,最多得 3 分; (3)投标人每提供一项锅炉安装类(需体现为 70MW 或 100t 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业绩得 1.5 分,最多得 3 分; 注:1、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类似工程项目的证明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或锅炉安装合同(包括 签署页、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等关键页),若以上证明 资料提供不全或有矛盾之处又无相关证明材料,该项不 得分。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审计报告 (1 分)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经会计师 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齐全且均盈利 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注: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如为联 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否则不得分。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 分)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缺少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审核。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 人员 (2 分)项目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合理(施工员、资料员、质 量员、材料员、安全员)最高得 2 分,每缺少一位人 员扣 0.5 分,扣完为止。 注: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质量员、安全员需提 供相应的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需提供有 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
技术负责人(2 分)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以及近一年连续 3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
特别说明:1.对于已经实行电子证照、证书的地区及可通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官方网站查询所要 求的证照的企业投标,其提供的电子证照、证书网上截图或打印件等同于纸质原件效力。 2.投标文件中凡涉及业绩、财务审计、信誉、获奖证书等方面的内容均以电子投标文件中及已录入诚信 库的资料信息相对应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信誉处理,不予以计分。
注:打分细则中的业绩等商务资信方面的内容无需提供原件,将扫描件或复印件附与投 标文件中即可。 33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文件,按照本章第 2.2.1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 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 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 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4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 明材料,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或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 辨认的;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未书面声明 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 (6)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 据包括:(1、招标文件;(2、招标控制价(如果有);(3、施工组织设计;(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 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7、工程所在地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8、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 务报表;(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10、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乌政办字【2 016】220 号)及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11、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 的参考依据等。(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8)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9)其他不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3.1.3 其他否决投标的条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否决其投标: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35 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 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 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标人相 互串通的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 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视为投标人 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投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赁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 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存在弄虚作 36 假行为的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业绩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针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 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控制价; (六)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投标人有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 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 37 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 分 B; (3)按本章第 2.2.4(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资信计算出得分 C ; (4)按本章第 2.2.4(4)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 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 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 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 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 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各自对有效标的各项评标因数记名 打分,最终得分取其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8 3.4.2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所有投标人进行排序,将中标 候选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推荐给招标人,最终由招标人依 法确定中标人。 3.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制定 4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 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构 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 民币(大写)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41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 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 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 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 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3. 工程付款方式: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 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42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 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 计、采购和施工等工 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 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4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 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 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44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 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 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 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 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 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 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 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 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 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 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 45 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 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 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 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 第 8.1 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 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 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46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 3 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 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要求进 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 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约 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 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 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 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47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 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 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 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 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 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 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 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 48 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 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 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 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 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 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49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 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 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 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 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 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 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 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 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 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 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50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 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 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 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 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 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 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 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 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 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1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 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 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 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 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 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 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 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 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 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52 第 2 条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 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 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 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 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 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 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 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 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 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53 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 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 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 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 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 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 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 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 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 人(如有): (1)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 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54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 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 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 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 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 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 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 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 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 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 55 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 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 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 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 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 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 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 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 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 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 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 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 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 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 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 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 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 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 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56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 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 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 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 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 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 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 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 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 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 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 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 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 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 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 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 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57 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 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 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 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 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 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 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 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 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 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58 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 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 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 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 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 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 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 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 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 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 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 59 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 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 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 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 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 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 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 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 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 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 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 60 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 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 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 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 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 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 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 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 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 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 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 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1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 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 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 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 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 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 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 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 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 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 62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 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 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 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 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 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 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 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 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 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 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 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 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3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 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 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 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 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 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 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 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 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 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 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 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 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 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 64 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 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 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 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 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 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 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 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 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 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 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 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 65 ,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 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 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 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 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 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 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 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 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 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 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 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 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 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 66 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 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 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 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 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 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 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 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 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 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 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 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 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 67 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 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 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 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 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 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 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 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 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 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8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 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 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 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 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 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 69 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 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 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 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 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70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 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 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 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 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 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 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 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 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 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 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 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 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 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71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 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 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 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 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 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 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 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 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 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 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 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 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72 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 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 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 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 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 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 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 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 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 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 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 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 73 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 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 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 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 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 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 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4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 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 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 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 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 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 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 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 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 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 75 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 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 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 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 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 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 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 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 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 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 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 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 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76 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 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 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 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 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 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 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 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 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 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 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 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 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7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 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 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 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 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 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 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 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 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 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 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 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 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78 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 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 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 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 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 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 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 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 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 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 79 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 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 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 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 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 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 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 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 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 维护义务。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80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 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 明。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 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 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 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 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 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 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 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 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 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1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 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 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 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 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 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 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 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 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 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 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 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82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 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 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 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 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 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 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 83 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 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 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 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 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 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 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 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 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 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 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 84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 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 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 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 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 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 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 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 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 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5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 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 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 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 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 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 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 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 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 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 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 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 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 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 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 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 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 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 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 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 86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 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 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 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 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 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 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 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 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 竣工试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 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 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 为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 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 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 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 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 87 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 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 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 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 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 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 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 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88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 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 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 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 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 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 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 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 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 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 89 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 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 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 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 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 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 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 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 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 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 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 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 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90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 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 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 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 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 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 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 91 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 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 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 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 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 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 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 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 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 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 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2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 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 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 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 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 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 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 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93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 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 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 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 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 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 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 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 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 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 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 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 94 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 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 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 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 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 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 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 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 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 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 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 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 95 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 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 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 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 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 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 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 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 96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 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 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 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 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 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 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 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 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 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 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97 (1)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 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 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 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 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 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 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 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 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 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 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 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 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 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 98 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 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 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 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 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 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 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 99 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 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 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 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 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 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 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 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 100 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 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 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 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 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 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 101 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 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 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 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 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 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 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 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 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 102 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 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 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 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 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 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 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 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103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 (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 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 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 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 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 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 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 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 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 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 104 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 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 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 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 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 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 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 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 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 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 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 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 105 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 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 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 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 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 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 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办理。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 106 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 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107 ;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 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 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 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 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 (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 108 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 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 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 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 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 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 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 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 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 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 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09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 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 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 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 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 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 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 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 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 (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 110 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 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 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 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 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 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 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 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 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 现场。 111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 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 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 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 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 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 112 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 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 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 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 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 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113 ,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 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 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 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 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 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 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 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 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 114 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 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 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 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 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 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 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 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 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 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115 第 19 条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 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 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 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 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 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 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 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116 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 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 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 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 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 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 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 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 117 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 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 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 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 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 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 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 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8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1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 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 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 式: 。 120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21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 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 人 指 定 的 送 达 方 式(包括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 和其他文件的著 作权归属:。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 文件、承包人完 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 权归属: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 秘密的使用费的 承担方式。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 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 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 费用约定如下:。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122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 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 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身 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 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 监督管理范围、内 容:;工程师权 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 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123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 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 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 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 任:。 4.3.3 承 包 人对工程总承 包项 目经理的授权范 围:。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 任:。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违约责任: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 限:。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 任关键人员 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 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124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 定:。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 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 方 当 事人对现场查勘 的责任承担 的约 定: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关 费用由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 设施和其它必要 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 关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125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 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负责 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生 产 性 材 料 的 类 别 或( 和) 清 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维护方案的时间: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 行质量检查的其他 地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 126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 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 和其他有关 费用由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和 临 时 占 地 手 续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特 别 约 定: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 于 测 量 放 线 的 特 别 约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施工控制网资 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 约定:。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127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 日后发出开始工 作通知的特殊情 形:。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 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 间:。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 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 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128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 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 同价格的:%或人民币 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第 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 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 求:。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 容、份数和提交 时间:。 10.3.3 发 包 人 逾 期 接 收 工 程 的 违 约 责 任: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 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29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的 内容:。 第 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 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 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 人应在收到缺 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第 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 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 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 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 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 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 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 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 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 130 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 包人不 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 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 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 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 于是否采用《 价格指数权重表》 的约 定:。 13.8.3 关 于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第 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31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 付款 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 间:。进度付款申请 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的 天内 支 付违约金。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 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完成竣工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付款的期限:。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14.6 质量保证金 式: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的工程款; 132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 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 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项 第(2)目约定的工 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 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33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 其他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的 天内完 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 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 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 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 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 定:。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 办理财产保险的特 别约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 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 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是 否 均 出 席 争 议 避 免 的 非 正 式 讨 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134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35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136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 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 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 方法,以及检 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 和服务,对 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 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 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137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 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 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 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 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 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138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39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 品 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 )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40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 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 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 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41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 知之日起7天内派 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 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 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 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工程总承 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42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43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 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44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B基本价格指数F0备注
代号权重代号指数
B1F01
B2F02
B3F03
B4F04
定值部分权重A
合计
145 第五章 技术标准要求 一、技术标准与要求 本项目拆除东热源厂 1 台 20t/h 和 1 台 40t/h 燃煤热水锅炉,拆除西热源厂 1 台 20t/h 和 1 台 40t/h 燃煤热水锅炉,拆除后对东、西热源厂升级改造各一台 70MW 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并改造城中老旧供热管线 DN630,沟 槽长度 1300 米,改造供热管线 DN400,沟槽长度 9000 米,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 清单及施工图纸。 二、标准规范投标人应按国家、行业及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及标准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 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严 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投标人应按国家、行业及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注:对于同一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所有国家和 行业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如发生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及施 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和行业发布的标准、规范 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1)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或 行业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 (2)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或 行业标准的,则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 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国际同类行业的标准执行。 146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及管网 配套工程 本项目拆除东热源厂 1 台 20t/h 和 1 台 40t/h 燃煤热水锅炉,拆除西热源厂 1 台 20t/h 和 1 台 40t/h 燃煤热水锅炉,拆除后对东、西热源厂升级改造各一台 70MW 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并改造城中老旧供热管线 DN630,沟 槽长度 1300 米,改造供热管线 DN400,沟槽长度 9000 米,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 清单及施工图纸。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另附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自行下载。 147 第七章 图纸 另附自行下载。 14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标段编号: 投标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149 目 录 150 一、投标函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 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按 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文件。 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 订合同。 (2)本投标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和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年月日 151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企业等级
项目负责人注册证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及编号
投标报价大写:¥:元
计划工期
质量标准
备注
投标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2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53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 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月日 154 五、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第 3.4.31 条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递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155 六、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 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 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 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 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 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 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 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 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 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 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 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 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 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 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 作量分摊。 156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 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 自动失效。 8. 联合体各方在工程实施中有关工程费与设计费分别与招标人结算。 9.本协议书一式 牵头人名称: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 157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内容要求 填写。 158 八、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的编制要求 本部分内容是针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的特点和要求,对投标人须 知正文和前附表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前附表 部分中的相关规定应按照本节中的规定执行。 2、文本格式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统一在 word 文档中编制,竖向 A4 版式,文字、插图、表格颜色均为黑色。如无特殊说明,正文内容为四号宋体字。施工组织设计内 容按给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目录编制具体内容。不得添加任何其他主项及子项目 录,不得擅自修改主项目录内容,如正文中对应目录主项无内容,则在正文中 对应目录的主项下一行填写“无此项内容”。 3、封面 封面底色为白色,不得有底纹,并不得在封面的正反面上做任何标记或加 盖印章。封皮格式附后。 4、页面设置 4.1 页边距:上下左右边距均为 2.5cm。 4.2 页眉页脚:任何一页上的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作其他任何标识,页 眉、页脚距顶、底端距离分别为 1.5cm、1.75cm。 4.3 页码:页码采用小 5 号阿拉伯数字标明在页脚的右下角处,连续从 1 开 始顺序编排;文件的目录、正文和附件的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5、目录 5.1 文件封面后第 1 页为目录。 5.2“目录”两字居中,目录主项居左不做缩进。 5.3 目录内容字体四号宋体,1.5 倍行距。 6、标题 6.1 标题分级(示例) 159 一级标题:1XXX、2XXX、3XXX 二级标题:1.1XXX、1.2XXX、1.3XXX 三级标题:1.1.1XXX、1.1.2XXX、1.1.3XXX 四级标题:1.1.1.1XXX、1.1.1.2XXX、1.1.1.3XXX 五级标题:(1)XXX、(2)XXX、(3)XXX 六级标题:1)XXX、2)XXX、3)XXX 七级标题:①XXX、②XXX、③XXX 6.2 所有标题缩进 2 个中文字符。 6.3 一级标题另页编排。 6.4 所有标题字体四号宋体。 7、正文 7.1 字体为四号宋体。 7.2 段落 对齐方式:两端对齐。 大纲级别:正文文本。 特殊格式:首行缩进 2 字符。 行间距:行距为 1.5 倍,段前段后设置为 0。 7.3 插图与表格 正文中出现的表格,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居中放置;插图与表 格内文字行距为单倍行距,字体为五号宋体;所有插图均为黑白色。插图与表 格与正文不留空行。 8、附件 施工组织设计中除正文插图与表格外,还需要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格式 见后,放在正文最后,其中“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施工 总平面图”的页面布置纸张方向采用“横式”,各附表均需另起一页并按如下 顺序排版。表格标题居中,四号宋体;表格内字体五号宋体,对齐方式为剧中 160 ,行距为 1 倍;表格居中放置;所有表格可以扩展。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9、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的其他要求 9.1 版面整洁、字迹清楚、无涂改,除满足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的编制要求外,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 标、人员名称等,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特别是工期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9.2“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 9.3“施工组织设计”为暗标,按要求导入“技术部分”,导入时上传的暗 标 Word 文档命名必须为“施工组织设计”,否则将视为投标人做特殊标记。9.4 施工组织设计不得超过 1000 页。 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违背一律按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做无效投标处 理。 161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62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单位:人)
163 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横道图,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 的各个关键日期。此句编制文件时删除 164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此句编制文件时删除 165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 时间
166 (一号黑体上空四行,左右居中) 施工组织设计 167 目录 1 编制说明……………………………………………………………………………X 2 工程概况……………………………………………………………………………X 3 工期目标……………………………………………………………………………X 4 施工准备……………………………………………………………………………X 5 施工方案……………………………………………………………………………X 6 施工难点及措施……………………………………………………………………X 7 质量通病预防及治理措施…………………………………………………………X 8 质量保证体系与质量预控措施……………………………………………………X 9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X 10 投资控制措施………………………………………………………………………X 11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X 12 保卫管理措施………………………………………………………………………X 13 文明施工措施………………………………………………………………………X 14 绿色施工方案………………………………………………………………………X 15BIM 技术应用………………………………………………………………………X 16 三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X 17 施工现场协调与管理………………………………………………………………X 18 主要材料设备配置…………………………………………………………………X 19 成品保护措施………………………………………………………………………X 20 工程维保方案………………………………………………………………………X 21 工程资料管理………………………………………………………………………X 22 合理化建议…………………………………………………………………………X 168 九、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岗位证书号专业养老保险
169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
职称等级专业
毕业 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70 附 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 书、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
岗位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
拥有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 要工作
171 十、符合性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 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 话
成立时间员工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高级职称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
账 号技 工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经营范围
备 注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 附:
序号电子件名称查看
172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序号年度说明查看
173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 附项目电子件:
序号电子件名称查看
1
2
3
174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 附项目电子件:
序号电子件名称查看
175 (五)企业获奖
序号电子件名称查看
176 (六)企业各类证书
序号证书名称查看
177 十一、其他资料 附件 1: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 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乌兰 察布市建筑市场。 1、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 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 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 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 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办公地址、联系电 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78 附件 2: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我单位承诺,在参加(项目名称)中,我单位提供的资质证明、业绩、审 计、企业荣誉、获奖证书等构成投标文件的所有资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任 何弄虚作假发生,我单位自愿放弃本次项目的参与权(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 自愿放弃本次中标),因此造成我单位的损失我单位自愿承担。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179 附件 3:参加招投标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我公司自愿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项目名称:,项 目编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郑重承诺:在参加此次招投标活动近三年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页()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上均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记 录。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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