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名称:内蒙古出版集团呼和浩特金桥城市文化空间项目设 计与施工(EPC)
标段编号:A1501002025110701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内蒙古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日期:2025 年 11 月 10 日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范本 2025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1. 总则.......................................................................................................................................................10 1.1 项目概况.....................................................................................................................................10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0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0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0 1.5 费用承担.....................................................................................................................................11 1.6 保密.............................................................................................................................................11 1.7 语言文字.....................................................................................................................................11 1.8 计量单位.....................................................................................................................................11 1.9 分包.............................................................................................................................................11 1.10 偏离...........................................................................................................................................11 2. 招标文件...............................................................................................................................................11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1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12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2 3. 投标文件...............................................................................................................................................12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2 3.2 投标报价.....................................................................................................................................13 3.3 投标有效期.................................................................................................................................13 3.4 投标保证金.................................................................................................................................13 3.5 资格审查资料.............................................................................................................................13 3.6 备选投标方案.............................................................................................................................13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14 4. 投标.......................................................................................................................................................14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4 5. 开标.......................................................................................................................................................14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4 5.2 开标程序.....................................................................................................................................14 6. 评标.......................................................................................................................................................14 6.1 评标委员会.................................................................................................................................14 6.2 评标原则.....................................................................................................................................15 6.3 评标.............................................................................................................................................15 7. 合同授予...............................................................................................................................................15 7.1 中标通知.....................................................................................................................................15 7.2 履约担保.....................................................................................................................................15 7.3 签订合同.....................................................................................................................................15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5 8.1 重新招标.....................................................................................................................................15 8.2 不再招标.....................................................................................................................................15 9. 纪律和监督...........................................................................................................................................16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6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6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6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6
9.5 投诉.............................................................................................................................................16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6 第三章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17 评标办法前附表.........................................................................................................................................17 1. 评标方法...............................................................................................................................................21 2. 评审标准...............................................................................................................................................21 2.1 初步评审标准.............................................................................................................................21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 3. 评标程序...............................................................................................................................................21 3.1 初步评审.....................................................................................................................................21 3.2 详细评审.....................................................................................................................................22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22 3.4 评标结果.....................................................................................................................................2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9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2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1 第六章图纸...............................................................................................................................................136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7 第一节一般要求.....................................................................................................................................137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59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6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6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6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71 四、投标保证金.......................................................................................................................................174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75 六、拟分包计划表...................................................................................................................................176 七、资格审查资料...................................................................................................................................177(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77(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79(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80(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81(五)企业获奖.......................................................................................................................................182(六)企业各类证书...............................................................................................................................183(七)项目经理简历表.........................................................................................................................184(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85 八、施工组织设计...................................................................................................................................186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96
第一章招标公告
内蒙古出版集团呼和浩特金桥城市文化空间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内蒙古出版集团呼和浩特金桥城市文化空间项目已由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510-150105-04-01-711267)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内蒙古出版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内蒙古出版集团呼和浩特金桥城市文化空间项目
2.2 建设地点:呼和浩特赛罕区兴安南路与惠民街交汇处西南侧
2.3 招标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4.9 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以“自然共生·野趣露营”为主题,形成“一环四区”的功能布局,招标范围为园林景观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微地 形整理,透水混凝土与沥青道路铺装、石材铺装、人行碎石路面,生态停车场(规划车位 100 个,充 电桩 20 台)、水系整治、景观置石,绿化种植(保留部分现状大树,新增乡土花卉及观赏草)、木栈 道及木平台,旱喷广场,绿化灌溉,防火隔离围网,市政管线、亮化工程、公共卫生间、入口大门及
精神堡垒等。
2.4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A1501002025110701001 |
| 标段名称 | 内蒙古出版集团呼和浩特金桥城市文化空间项目设计与施工(EPC) |
| 企业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1)和(2): (1)设计资质(具备以下其一):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风景园 林工程通用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风 景园林工程通用专业资质须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 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 上资质、风景园林工程通用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 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 还未申办风景园林工程通用专业资质须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 级及以上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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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施工资质: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 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 |
| 人员资质要求 | 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须具备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在本单位注册),同时具备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建 造师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扫描件及 2025 年 1 月 1 日 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 计划工期 | 180 日历天 |
| 合同估算价 | 1269 万元 |
| 招标内容 | 本标段招标内容为内蒙古出版集团呼和浩特金桥城市文化空间项目,采 用 EPC(设计、施工、采购)模式进行招标。其中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图设计以及项目施工阶段的相关配套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施工范围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后的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采 购包含工程涉及的所有材料、设备。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多于两家;(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 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 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
(5)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投标与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 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 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 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 40%。
(7)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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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其他要求:
(1)投标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出具中国裁判文书网单位行贿罪查询结果;由投标人自行将查询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出 现单位行贿罪记录将被否决。(注:操作流程:进“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进入“高级检索”,在“全文检索”中输入单位全称,在“案由”选项中点选“贪污贿赂”子目中的“单位行贿罪”子目,
选择后进行检索)。
(4)投标人所使用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
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计负责人等)不存在失信行为(提供承诺函或其他证
明材料)。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 0 时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 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图纸等其他文件的领取详见招标文
件下载页面。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
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42.123.92.182:9010)
6.2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6.3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6.4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
7.其他说明
7.1 本项目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进行招标,请登录交易平台进行入库、投标操作,
具体操作手册详见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查看。
7.2 本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参加开标会议。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的 CA 锁或标证通移动证书。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89 号教育出版大厦
联系人:
***
3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 3 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南路街道银河北街与哈达路交汇处西北侧
联系电话:0471-6681761
综合监管: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 2 号
联系电话:0471-5988101
202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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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89 号教 育出版大厦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 3 号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1711790387@qq.com |
| 1.1.4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出版集团呼和浩特金桥城市文化空间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呼和浩特赛罕区兴安南路与惠民街交汇处西南侧 |
| 1.2.1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4.9 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以“自然共 生·野趣露营”为主题,形成“一环四区”的功能布局,招标范围为园林景观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场地 平整、微地形整理,透水混凝土与沥青道路铺装、石材铺 装、人行碎石路面,生态停车场(规划车位 100 个,充电 桩 20 台)、水系整治、景观置石,绿化种植(保留部分现 状大树,新增乡土花卉及观赏草)、木栈道及木平台,旱 喷广场,绿化灌溉,防火隔离围网,市政管线、亮化工程、公共卫生间、入口大门及精神堡垒等。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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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12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6 月 13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对工期有其他要求的: 无。 |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 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 并书面确认,施工图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出 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合格书。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发包人对质量要求有其他要求的:无。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 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现行 有效文件执行。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 格条件: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特别说明: (1)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时,上述资料不全或不 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导致 被否决投标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资格审查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入库资料为 准,无需提供原件,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确 认下列原件已完整、正确录入诚信库内。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
| 1.9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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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内的“提问”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提问做出的答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 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文件后,方可下载查看 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 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文件后,方可下载查看 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 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子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 上银行;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收取。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 户转出; 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 准)转入本标段保证金查询中任意一个呼市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中心保证金账户; 5、电 子 保 函 办 理:登 录 【首页】-【电子保函】-【登录】选择标段后在工程保证保 函系统中办理投标银行保函、投标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 险。 6、鼓励投保人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7、其他要求:无。 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 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成立时间 晚于本时间要求的,提供成立后即视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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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近 3 年,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成立时间 晚于本时间要求的,提供成立后即视为有效)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 标办法”。 |
| 3.7.1 | 投标文件编制 |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 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 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写到 3.1.1(9)投 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而成。投 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 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电子 签名。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
| 4.1.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通过互联网使用该数字证书登录不见面开标 大厅,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
| 5.1.2 | 解密时间 | 解密时间: 10 分钟 注意:因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 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 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
| 5.2 | 开标程序 | 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等待开标:各交易主体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待开标。2、查看投标人: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已到,开标大厅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 文件。公布投标人名单。 3、标书解密:按照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1)因 呼和浩特市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 人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间;(2)因投标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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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3)其他解密异常情况按照应急处理办法执行; 4、标书导入: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 止后,进入标书导入环节。开标大厅展示最终解密结果, 公布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文件未成功解密的 原因(若有)。 5. 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 其他内容。 6、系数抽取:抽取本次开标需要的系数(如有)。 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在线提出,由招 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线答复。 8、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 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如项目使用远程异地评标,副场专家通过副场专家库抽取。 |
| 6.4.1 | 中标候选人数量 | 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为 1-3 名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可推荐 1-2 名 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 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
| 7.2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合同金额的 10% 履约担保的金额:现金、支票、金融机构担保等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 元,投标人需 分别对设计部分及施工部分进行总价报价 |
| 10.2 暂估价 |
| 暂估价 | ☑不设暂估价 □设暂估价 |
| 10.3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 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 订施工组织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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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 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5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9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6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 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7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 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8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 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 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9 招标人补充的共他内容 |
| 1、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 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是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纸质投标文件份数为一 式 5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4 份,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hhhtTF)U 盘 2 份(用于备 案存档),邮寄至(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 3 号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联系人:陈伟;联系电话:18586095002)。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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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截止日投标信誉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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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15)投标人所使用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
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计负责人等)不存在失信行为。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 号),不得将应
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0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
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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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效果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 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
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
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
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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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施工组织设计;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 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电子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
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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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 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写到 3.1.1(9)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
他材料。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凭证。
4.1.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
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
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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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6.4.1 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指出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
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 履约担保
7.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
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2.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2.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
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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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 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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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投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项目计划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项目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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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技术方案 35 分 2.投标报价 40 分 3.业绩 10 分 3.其他评分因素 15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评标基准价= A×70% + B×30%,即评标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的 70%与 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 30%之和,A 为招标控制价,B 为有效 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为: 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当投标人个数 n<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 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当 5≤n<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低 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当 9≤n<13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最低 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当 13≤n<1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 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当 19≤n<999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 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 |
| 2.2.3 | 投标报价偏差率 p 计算公式 | p(偏差率)=100%*(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价 |
| 2.2.4(1) | 投标报价(40 分) | 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与基准值相等的得 40 分;正 偏离超过评标基准价的,每超过 1%扣 0.2 分,最多减 40 分;负偏离 超过评标基准价的,每超过 1%扣 0.1 分,最多减 40 分(不足 1%的按 线性计算,报价得分计算后保留两位小数)。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2) | 技术 方案 (35 分) | 施工组织设计(15 分) |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 施(5 分) | 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障的针对性进行评分(0-5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2 分) | 针对本项目得质量管理得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 靠、有效性进行评分(0-2 分)。 |
| 施工的重点难点(2 分) |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0-2 分)。 |
| 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与措施(2 分) | 针对本项目得安全、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进行评分(0-2 分)。 |
| 工程进度计划及工 期保证措施(2 分) |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与控制,工期的保证措施的合 理、可靠、有效性进行评分(0-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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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资源配备计划(2 分) | 根据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素质及劳动 力、机械、材料配备、管理网络的情况进行评分(0-2 分)。 |
| 设计重点 (20 分) | 整体设计(8 分) | 整体设计标准符合要求,质量目标明确,项目整 体及分项工程设计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各专 业的有机衔接;对可能出现的质量偏差有监控及 应对措施等进行评分(0-8 分)。 |
| 质量控制方案(3 分)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全面、有效、有针对性进行评 分(0-3 分)。 |
| 设计进度计划(3 分) | 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满足工期要求进行 评分(0-3 分)。 |
| 对项目关键问题的 分析与对策(3 分) | 对项目关键问题的分析与对策、有针对性的结构 处理方案、对施工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进行评分(0-3 分)。 |
| 服务措施(3 分) | 根据设计工作协调措施,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全面、详细的运行服务方案,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定期进行用户 回访,及时处理用户意见的全面性、有效性进行 评分(0-3 分)。 |
| 2.2.4(3) | 业绩 (10 分) | 投标人业绩(10 分) | 施工单位业绩: 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每有 1 项类似园林景观(如公园、绿化类等)施工业绩得 1 分,本小项最多 得 5 分(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关键页,关键页是指合同首页、合同金 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项目规模所在页。)。 设计单位业绩: 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每有 1 项类似园林景观设计(如公园、绿化类等)业绩得 1 分,本小项最多 得 5 分(业绩必须具备设计合同关键页,关键页是指合同首页、合同 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项目规模所在页。)。 如投标人未组成联合体,则提供投标人自有业绩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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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4) | 其他评 分因素(15 分) | 拟派团队成员(12 分) | 施工单位人员: 投标人拟投入项目人员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每有 1 名人员,得 1 分,本小项最多得 2 分。(项目经理不计算) 施工单位成员中每增加一个中级工程师加 0.5 分,每增加一个高级工 程师加 1 分,最多加 4 分。 设计单位人员: 投标人拟投入项目人员具有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的每有 1 名人员,得 2 分,本小项最多得 4 分。 项目管理机构施工人员配备齐全、合理,可得 0-2 分。 注:1、项目管理机构除项目经理外,团队还应配备其他相关专业技术 骨干人员; 2、投标人须提供拟派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缴纳社保证明(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如为退休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相关 岗位证书及职称证书。 3、上述资料不全则该项不得分。 4、如投标人未组成联合体,则提供投标人自有人员即可。 |
| 投标人企业资信(1 分) | 同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缺少一个不得分(投 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证书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资 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须附上述有效证件扫描件。 |
| 获奖情况(1 分) | 投标人近五年作为承建方参与建设的工程获得过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 奖的得 1 分,满分 1 分。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奖项证书均可,投标文件须 附上述有效证件扫描件。 |
| 财务状况(1 分)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的经审计的财务审 计报告得 1 分。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成立不足 3 年的,提供自成 立以来所有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得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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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经济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经济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电 子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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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经济标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标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
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应指出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优
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3.4.3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如
发现异常废标、打分错误、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情况
作为定标参考资料提交定标委员会。
23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
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通过身份证验证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
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
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
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
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
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
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
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 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4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在评标工作开始时系统将自动分配投标人暗标编
号,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查看暗标编号对应关系。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
24
汇总后,系统将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评审记录。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 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
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
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
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
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
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
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
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
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
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
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
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资格评审。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2 款载明的 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 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 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 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否决投标 25
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
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
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
行分析研判;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 评审和评分,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
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 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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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价评
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项投 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 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 进行评审和评分,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
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
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交易平台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自动生成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
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
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回顾;
(3)开标情况记录;
(4)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27
(5)评标工作情况;
(6)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7)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8)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9)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10)失信行为查询结果;
(11)评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
(12)中标候选人名单及优劣势分析;
评标报告中,应注明中标候选人优劣司分析,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
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4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 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
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
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
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
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且将不同意见记录到评标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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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
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
的。
B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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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0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 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 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 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 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 条第 l 条(一般规定)、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 5 条(技术与设计)、第 6 条(工程物资)、第 7 条(施工)、第 8 条(竣工试验)、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 条:第 11 条(质量 保修责任)、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 15 条
31
(保险)。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 并未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 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 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 条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承包人)和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 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
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
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 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 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 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 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 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须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 20 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
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32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 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
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 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含竣工试验)、
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 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 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仅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设计及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设计周期为:。
计划施工工期为: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工 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施工图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出具施工 图审查意见合格书。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其中:
(1)设计费:人民币(大写)元(¥: 元)
(2)建筑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 元) 含安全文明施工费:34
人民币(大写)元(¥:元);
(3)工程设备采购费:人民币(大写)元(¥:元)
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合同方式确定,除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外,其 它不做调整。
3、竣工结算方式:合同总价加减变更。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
维修责任。
2、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 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37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
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运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
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
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
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
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
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
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
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 38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 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
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 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
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 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 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 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 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 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
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 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 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 的验收证书。
39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 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
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 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 括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
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 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 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 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
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 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 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
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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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 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 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 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 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
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 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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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 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 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 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 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 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 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42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 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 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 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 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 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 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 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 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 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 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 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 43
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 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
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
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 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
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 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 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
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
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 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 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 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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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 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 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 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 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 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 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
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
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 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 45
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
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
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
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运
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
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
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
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
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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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 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 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 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 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 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 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 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 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 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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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 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
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
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
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 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 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 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 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
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 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
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8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 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 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 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 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 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 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
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
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
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
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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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
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
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 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 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 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 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 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 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 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 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50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 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 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 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 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 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 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 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 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 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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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 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 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调 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 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定发 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 款。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 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 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 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 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 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 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 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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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 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 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 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 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 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 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 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 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 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 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 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 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 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 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53
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 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 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 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 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 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 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 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 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 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 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 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 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供的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及图纸的份数和时间 安排:方案确定后 10 天内提供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数量:10 套。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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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
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
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
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 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
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 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
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 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
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 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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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 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 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 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 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 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 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 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 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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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 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 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 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 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 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 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 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 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 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 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 57
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 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 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 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 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 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 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 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 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 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 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 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 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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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 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 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 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 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 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 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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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 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 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 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 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 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 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 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 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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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 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 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 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 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 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 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 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 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 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 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 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61
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
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 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 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 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
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 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
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 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
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 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 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 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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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 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 款 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 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 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 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 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 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 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 63
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 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 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 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 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 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 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 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 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 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 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 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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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 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 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 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 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 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 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 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 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 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 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 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 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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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 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 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 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 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 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 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 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 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 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 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 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 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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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 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 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 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 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 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 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 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 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 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 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
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 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 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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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 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 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 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 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 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 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 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 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 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 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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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 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 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 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 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 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 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 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 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 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 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 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 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 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 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 条竣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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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
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
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
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 人须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
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
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
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 验,及根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
据,完成竣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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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
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
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
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
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
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
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 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
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
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
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
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
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
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
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
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71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 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 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 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 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 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 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 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 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 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 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 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 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 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 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 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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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
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
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
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
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
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
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 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
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 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 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 73
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 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 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
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 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
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 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
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 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
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 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 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 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 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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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 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 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
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 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 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 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 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
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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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 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
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 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 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 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 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 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 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
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 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 76
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
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 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 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 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 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 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
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 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
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
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
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 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 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 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 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 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
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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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 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
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
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
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 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 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
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 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 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
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 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 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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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 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
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 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
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
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
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
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 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
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 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 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
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
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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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 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 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 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
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 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
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 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 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
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 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 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 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
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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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 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 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 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 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 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 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 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 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 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 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 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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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
金。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 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 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
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 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 日内
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
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 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 在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 82
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 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 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
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
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
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
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 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 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
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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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
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
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
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
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
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
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
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
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 84
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
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
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
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
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
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
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 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
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
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
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
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
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
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 85
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 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
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 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
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 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 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 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 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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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 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 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 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 计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
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除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外,其它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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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
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 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
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 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 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 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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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 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
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
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
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
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
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
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
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
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
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
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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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 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 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 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 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 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 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 款 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 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 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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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 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 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
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
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 据 18.2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 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 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 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
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
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
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
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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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
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
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
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 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
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进
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 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 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 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 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 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
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
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 92
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 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
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
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 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
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
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
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
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
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
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
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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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 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 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 单据扫描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
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
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
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 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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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 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
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量 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 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
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
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 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 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 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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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 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 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 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
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
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
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 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 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与 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
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 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 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 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 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
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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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
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
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
程物资。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
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
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
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
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
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
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 97
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
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18 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
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 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 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 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
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 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
98
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 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
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 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 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
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
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 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
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 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 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 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
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 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抵扣的约 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99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人提 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 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
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 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
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 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 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 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 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 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30 日以 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 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 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 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 100
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 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 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
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
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 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 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 程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 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 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 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 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 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款 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 款约
101
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 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 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
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 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20 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条件中有关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专用条件中阐明替 代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无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1.5 规范、标准
1.5.1 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工程设计有关规范及规定。如 有最新标准请执行最新标准。
第 2 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对本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必须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 进行确认。
2.3 监理人
2.2.1 监理人的单位名称: (签订合同约定)
工程总监理姓名: (签订合同约定)
监理的范围: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监理的职权:对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
监理的权限:
(1)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设计文件核查权。
103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与否决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优化建议权。
(6)审批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总体方案、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
(12)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3)合同支付计量权,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与签证权。
(14)合同争议调解权。
(15)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
(16)承包人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
(17)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8)对施工图设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提出建议。
(19)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监理部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
合同规定或合同隐含的权力,若项目法人没有在合同中另外授权或合同明确规定,既应视为项目法人
已事先批准监理行使这种权力。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合同(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1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1、合同签订后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
2、施工组织审批后 10 工作日内提供本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每月 25 日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4、每周五前提交施工周报,包括本周完成情况。
5、进度报表提供份数和要求按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不得变更(除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同意))
项目经理的权限:代表总承包企业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
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
104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 22 日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不符或履约过程
中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相关的
法律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 24 小时开机,若本工程所派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1000 元。累计达 2 次,
发包人有权将此情况上报诚信办,记入诚信不良记录。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
岗;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包括设计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擅自更换一次,向
发包人支付 5 万元违约金。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发包人批准的第一批(或全部)分包人长名单及其主要分包内容:
勘察分包部分: /
设计分包部分:/
施工分包部分:/
其他分包部分:/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较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
4.2 勘察进度计划
4.2.1 勘察进度计划:///
4.3 设计进度计划
4.3.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双方按 5.4.1 款规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
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并
与采购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相衔接。
4.4 采购进度计划
4.4.2 采购开始日期
经合同双方商定,采购开始日期:。
4.5 施工进度计划
4.5.1 施工进度计划。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需在作业开始前 15 天前提交的关键单位工程、关键分
部分项的进度计划有:
关键单位工程(名称):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105
4.5.2 施工竣工日期
经合同双方商定,各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分别为(按时间顺序排列):
单位工程名称: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4.6 误期损害赔偿合同双方商定,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每延误 1 天的误期损害赔偿 金额为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一;延误超过 5 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记入诚信档案;逾期 20 天未完成合同要求内容,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的:不超过 合同总价款的 1%。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3 设计
5.3.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如下:在签订合同时 另行约定
5.3.2 设计文件份数和提交时间
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供的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及图纸的份数和时间安排: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供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数量:10 套。
5.4 设计阶段审查
5.4.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经合同双方商定,
本工程分为如下几个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审查分为:方案设计阶段审查、初步设计阶段审查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
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分别为:
方案设计阶段审查时间: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确定
施工图设计阶审查时间: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确定
5.5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5.5.1 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5.6 知识产权
5.6.1 发包人对其专利、专有技术及著作权应进行功能、品质的描述,专利有效期限,及限制规定:本 合同项下提供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和服务不得侵犯或违反任何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任何第三方的 合法权利,否则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和)承包人对其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应进行功能、品质的描述,专利有效期限,及限制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5.7 设计的其他责任
5.7.1 承包人应根据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本项目技术规范书及工程现场条件进行设计,否则导致施工 图纸偏差、施工签证及工程量追加、投资增加的,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06
5.7.2 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配备的相应人员或团队,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咨询和修改工作并直到工
程竣工为止,现场设计代表须无偿到现场技术指导并解决施工现场的相关设计问题,如果不能到场或
中途离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完成相应工作,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应承担由此造成
的经济和工期损失。在后期的配合中,设计人必须及时解决设计问题,于收到通知后 72 小时内回复,比较复杂的设计问题设计人应在 6 日内回复,每推后一天扣 1000 元作为违约金。
5.7.3 承包人应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研究,有效地进行投资控制。5.7.4 大纲范围内的设计,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根据功能及发包人要求进行优化,且不增加费用。5.7.5 因承包人设计上的错漏碰缺等失误造成的变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第 7 条施工
7.1 对发包人的一般要求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应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提供的时间:发包人提供的该部分资料以招标
文件中提供的为准,之后不再提供该部分任何资料。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能够提供给承包人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类别 和取费单价一览表: ///
7.1.10 合同双方商定,应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事宜。
7.2 对承包人的一般要求
7.2.2 施工组织设计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施工图审批后七个工作日内,
向发包人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
的安排,按时提交其它专业施工所需工作面。
承包人应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和份数: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
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要求:进场前一周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临时用水电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资料的时间,合同签
订中约定。
7.2.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现
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及工程实施中的办公场所及设施。
7.2.14 承包人人员
(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同意。。
7.5 质量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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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的约定:
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及监理人要求确定
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及监理人要求确定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确定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及监理人要求确定
【注】可采用文字方式、或表格方式、或双方同意的方式表述。
第 8 条竣工试验
合同规定,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竣工试验。
8.1 竣工试验的一般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竣工试验方案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为:3 份。
1)合同双方商定的竣工试验的其他要求为:合同双方另行约定。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承包人负责所有的维护、管理。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届时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 质量保修金额
11.2.1 质量保修金额
合同双方商定,质量保修金额为最终审计结算价款的 3 %计取。
注:结算报告出具前按照合同价的 3%计取。
合同双方商定,质量保修金总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扣留在发包人账下,质保期满 24 个月后 14
日内无息退还。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范围
13.1.1 其他变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合同双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包括: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
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 108
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2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签批:发包人确认的变更外,其他变更发包人均不承担费用。所有变更应经发包人审批后实 施,否则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签证必须按发生时间随时发生随签字,凭口述或回忆等补充的签证 一律视为无效签证,结算时不予考虑。所有变更在支付进度款时同期考虑。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但当 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全费用综合 单价应按照本标准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 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实际实施时经发包人确认不实施的内容:
①合同有明确价格的按合同价格核减;
②合同无明确价格的不实施部分,按经审查且发包人同意实施的施工图纸进行计算,价格依据(1)中变更价款结算方式进行扣除。
(3)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变更程序: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在工程变更施工前 5 个工作日。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回复的期限:5 个工作日。
13.3 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合同价格调整,以下情况不予调整: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材、机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
109
除外。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
14.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 关增减金额的规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承包人最终结算价不得超出中标价(因发包人提出的变更除外),否则,超出的费用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14.1.3 投标人根据初步设计,自行进行深化设计并按正常施工环境进行组价,中标后,总承包人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图深化完善设计,经招标人审查确认,承包人按确定后的施工图纸、现行工程定额
以及施工图审核通过当期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造价,编制的总造价不得
超过投标报价,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经发包人
确认,确认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用于施工、付款及结算。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价格的 / %作为本项目履约担保金,可采 用银行保函等形式。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合同金额的 10%;
14.3.2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收到发包方进场通知书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14.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请:合同中约定。
14.4 进度款付款方式:
进度款支付:工程价款的 80%。
14.5 缺陷责任期保修金
14.5.1 缺陷责任期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3%
14.5.2 缺陷责任期保修金额的支付
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缺陷一次性付清。
第 15 条保险
15.1 保险的一般规定
15.1.1 合同双方商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10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副本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20. 补充条款
专业工程暂估的项目,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组织招标,但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
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 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 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
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
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 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
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
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
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
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112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 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 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
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 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
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 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 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
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 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 为竞争性费用。
2.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 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 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
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 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113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 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 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 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 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 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
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 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
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 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 其成本。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 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 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 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114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
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 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
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
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 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 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 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
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 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 115
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 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 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 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 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 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 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 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 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 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 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 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 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3.4 其他补充说明
116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4.1 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招标人: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
117
4.2 投标总价表
投 标 总 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118
4.3 总说明
总说明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119
4.4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
| 暂估价(元) | 安全文明施 工费(元) | 规费 (元) |
| | | | | |
| 合计 | | | | |
120
4.5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
| 暂估价(元) | 安全文明施 工费(元) | 规费 (元) |
| | | | | |
| 合计 | | | | |
121
4.6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 |
| 1.1 | |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措施项目 | | — |
| 2.1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 — |
| 3 | 其他项目 | | — |
| 3.1 |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 | — |
| 3.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 |
| 3.3 | 计日工 | | —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 |
| 4 | 规费 | | — |
| 5 | 税金 | | — |
| 报标报价合计=1+2+3+4+5 | | — |
122
4.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子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子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 单价 | 合价 | 其中:暂 估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页小计 | | |
| 合计 | | |
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 号)的规定,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 其中:“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123
4.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 子目编码 | | 子目名称 | | 计量单位 |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 定额 编号 | 定额 名称 | 定额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费 | 管理 费和 利润 | 人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械费 | 管理 费和 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工单价 | 小计 | | | | |
| 元/工日 | 未计价材料和工程设备费 | |
| 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
| 材 料 费 明 细 |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 合 计 | 暂估单 价(元) | 暂估单 价(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材料费 | | | | |
| 材料费小计 | | | | |
注: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124
4.9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 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 |
| 2 | 夜间施工费 | | | |
| 3 | 二次搬运费 | | | |
| 4 | 冬雨季施工 | | | |
| 5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费 | | | |
| 6 | 施工排水、降水 | | | |
| 7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 时保护设施 | | | |
| 8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 |
| 9 | 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 | | | |
| 10 | | | | |
| 合计 | |
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 号)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为“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125
4.10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子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子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页小计 | |
| 合计 | |
注: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126
4.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 项 | | 明细详见 表 4.11-1 |
| 2 | 暂估价 | | | |
| 2.1 |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 | | 明细详见 表 4.11-2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 明细详见 表 4.11-3 |
| 3 | 计日工 | | | 明细详见 表 4.11-4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 | 明细详见 表 4.11-5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127
4.11-1 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不包括计日工。暂列金额项目部分如不能详列明细,也可只列暂列金额项目 总金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128
4.11-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暂估单价(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拟用在哪些清单子目中,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达到规定的规模
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同时注明;2、投标人应注意,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中不包括投标人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相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时,应避免重复计取;
3、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129
4.1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2.备注栏中应当对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是否采用分包做出说明,采用分包方式的应 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
130
4.11-4 计日工表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编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一 | 劳务(人工)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人工小计 | |
| 二 材料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材料小计 | |
| 上述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设备,投标人计取的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不 包括规费和税金)在内的固定百分比: | % |
| 三 | 施工机械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施工机械小计 | — |
| 总计 | |
注:1.此表暂定项目、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 规定确定:
2.投标时,子目和数量按招标人提供数据计算,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 价中。
3.此表总计的计日工金额应当作为暂列金额的一部分,计入表 4.11-1 中。
131
4.11-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工程名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费率(%) | 金额(元) |
| 1 |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 | | | |
| 2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 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132
4.12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 1 | 规费 | | | |
| 1.1 | 工程排污费 | | | |
| 1.2 | 社会保障费 | | | |
| (1) | 养老保险费 | | | |
| (2) | 失业保险费 | | | |
| (3) | 医疗保险费 | | | |
| 1.3 | 住房公积金 | | | |
| 1.4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 险 | | | |
| 1.5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 | |
| … | …… | | | |
| 2 | 税金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 | | |
注:规费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 号)的规定,“计算基 础”可为“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133
4.13 措施项目清单组价分析表
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
工程名称:
| 子目编码 | 措施项目 名称 | 拟采取主要 方案或投入 资源描述 | 实际成本详细 计算表 | 报价构成分析 | 报价 金额 |
| 实际成本 | 管理费 | 利润 |
| | | | | | | |
134
4.14 费率报价表
费率报价表
工程名称:
| 序号 | 费用名称 | 取费基数 | 报价费率(%) |
| A 1 2 B 3 4 C 5 6 D 7 8 | 建筑工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装饰和装修工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机电安装工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 | |
注:本报价表中的费率应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费率一致。
135
4.15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工程名称: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品牌/厂家 | 规格型号 | 备注 |
| | | | | | | |
注:本表中所列材料设备应仅限于承包人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本表格可以按照同样的格式扩 展。
136
第六章图纸
1.图纸目录
2.图纸
图纸详见招标文件下载页面
137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详见招标公告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详见招标公告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 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 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进场后确定。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进场后确定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进场后确定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38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 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
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3“专业工 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 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 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
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
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 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所列暂列金额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
暂列金额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39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 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 作界面划分如下:
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
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 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
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
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 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140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 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 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 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 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 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履 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 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141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 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 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 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 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 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 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 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 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
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
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 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 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 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 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 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 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 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
142
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 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 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 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 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
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 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 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 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 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 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 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 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 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 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 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 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 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 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 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 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 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 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 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143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 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 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 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 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 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 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 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 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 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 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 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 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 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 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 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 144
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 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 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 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 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 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 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 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 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 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 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 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 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 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 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 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 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145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 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
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 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 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
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 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
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
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 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 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 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
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6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 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
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
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
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
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
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
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 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 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
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 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 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 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 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
147
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 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 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 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 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 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 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 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 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 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 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 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 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 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 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 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 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 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 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 因素。
148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 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
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 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 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 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
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 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 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
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
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
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
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
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
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
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 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 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 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
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
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149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
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
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
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
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
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
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
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
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
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
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
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
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
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
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
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
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
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
150
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
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
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
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 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
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
151
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
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
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
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
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 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 (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 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 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
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
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
响;
(6)价格上的差异;
152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
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 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
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 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 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
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 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 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 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
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
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
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53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 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 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 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 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 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 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
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 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 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
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 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
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 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 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 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 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 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
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
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12.试验和检验
154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用 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监理
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 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 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 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 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 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
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
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
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
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 样,并送 /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 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 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
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 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工报 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55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
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
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 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 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
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 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 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
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
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
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
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
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
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
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
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
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
156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157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
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
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
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
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
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 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
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
158
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
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 /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
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
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 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
。
159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 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 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 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
160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61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版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9 版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7106—2019《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12 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03-22-2014
《压型金属板建筑构造》17J925-1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防火门窗》12J6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
(GB1228-2006)
《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规程》(CECS 343:201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埋弧焊接用钢盘条》(GB/T3429-2002)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2012)
《热强钢焊条》(GBT5118-2012)
《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18)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2016)
《农业温室结构设计标准》(GBT51424-202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162
《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6)《12 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T03-22-2014)
《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98-2014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 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 年版)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9)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200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2010)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
(GB/T-29047-2012)
《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2014)
163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34-2022)
《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2013)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6)《12 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T03-22-2014)
《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98-2014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 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 年版)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9)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200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2010)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
(GB/T-29047-2012)
《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2014)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34-2022)
《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2013)
164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165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66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投标文件
167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68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拟分包计划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6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标段名称)(以下 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设计部分总价报价 RMB¥:元
施工部分总价报价 RMB¥: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 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 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 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道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70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
|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 2 | 工期 | 1.1.4.3 | 日历天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4.2 | | |
| 5 | 分包 | 4.3.4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11.5 | 元/天 |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1.5 | | |
| 8 | 质量标准 | 13.1 | |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10 | 预付款额度 | 17.2.1 | |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17.2.2 | |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7.4.1 | | |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17.4.1 | | |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7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72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
撤回、修改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事宜,不包含质疑、投诉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
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173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 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 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 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 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 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74
四、投标保证金
此处上传保证金缴纳回执单或电子保函电子件。
175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176
六、拟分包计划表
| 序 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
177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人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高级职称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 | |
| 账号 | | 技工 |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
178
附:
179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18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附项目电子件:
181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
附项目电子件:
182
(五)企业获奖
183
(六)企业各类证书
184
(七)项目经理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得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
| | | |
附项目经理电子件:
185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186
八、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
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
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
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
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
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项
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
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
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
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187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88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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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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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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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9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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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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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
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192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93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94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一)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暗标”部分。
(二)暗标的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包括“施工部分”、“设计部 分”,宋体三号加粗居中,不缩进),括号内填入“正本”,不得加入空格。不能出现签章或签
字。
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 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 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
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
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二级
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以此类推。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
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
号宋体,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
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7.施工组织设计页数:施工部分不得超过 1000 页;设计部分不得超过 500 页;
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
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
195
技术投标文件
(正本)
196
施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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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部分
198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
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
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
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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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 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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