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镇农业新型材料包装生产加工项目一期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A1504012025111004001
招标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内蒙古铭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评标办法 .............................................................2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55 第六章图纸 ..............................................................16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65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88
第一章招标公告
平庄镇农业新型材料包装生产加工项目一期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A1504012025111004001 1.招标条件
平庄镇农业新型材料包装生产加工项目一期已由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以赤峰市元
宝山区人民政府<2025>156 号文件批准,招标人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人民政府,资金来
源为市级衔接资金及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平庄镇农业新型材料包装生产加工项目一期;
2.2 标段名称:平庄镇农业新型材料包装生产加工项目一期施工;
2.3 建设地点:平庄镇山前村;
2.4 标段计划投资额:
***.99 元;
2.5 建设规模
项目概况:新建库房 2400 平方米,具体施工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2.6 招标内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总承包;2.7 计划工期:2026 年 5 月 30 日前完工;
2.8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处于有
效期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
以上资质(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若供应商未更换新的资质,则
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现阶段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投标人须附承诺书(格式
自拟),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
投标保证金。
注:如投标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现场
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证书等实行电子证书的,可提供可通过二维码查询的电子证书,电子证
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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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工程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若供应商未更换新的资质,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联合体内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
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不得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
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
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5 信誉要求
(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须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交投标单位自行承诺
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
(2)投标人最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投
标人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附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截图。
4.招标文件获取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流程网上招投标)。
4.2 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 yjy.nmg.gov.cn/)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 CA
证书。
4.3 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登录“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填写投 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注:已办理 CA 锁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 进行网上投标,没有 CA 锁的企业需办理企业 CA 锁后方可投标)。
4.4 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
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 信息入库及 CA 证书办理具体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 yjy.nmg.gov.cn/ywjy/jylc/cabl/#)(相关问题技术支持:QQ: 15685710,电话:0512-5818 2
8511)。
5.资格审查
5.1 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6.2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12 月 02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将加密投标文件
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6.3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 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 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 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如投标人因 CA 证书原因导致无
法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
6.4 逾期上传或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以 下 网 站 上 发 布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 v.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8、联系方式
招标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人民政府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银河街
联系人:
***
电话:
***
监督单位:赤峰市元宝山区农牧局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宝山路
联系人:陈昭
联系电话:0476-355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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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内蒙古铭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资小区A4栋112厅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内蒙古铭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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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人民政府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银河街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铭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资小区 A4 栋 112 厅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平庄镇农业新型材料包装生产加工项目一期 |
| 1.1.5 | 建设地点 | 平庄镇山前村 |
| 1.2.1 | 资金来源 | 市级衔接资金及自筹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总承包 |
| 1.3.2 | 计划工期 | 2026 年 5 月 30 日前完工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一、资质条件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 册的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 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根据《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若供应商未更换新的资质,则 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 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现阶 段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投标人须附承诺书(格式自 拟),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 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注:如投标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证书等实行电子证书的,可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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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通过二维码查询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3、本工程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有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 级及以上资质(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若 供应商未更换新的资质,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 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联合体内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 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不得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 体投标。 (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 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将向招标人承担 连带责任。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 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二、信誉要求 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须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交 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2、投标人最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分 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附信用中国(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截图。 三、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1、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在投标人 本单位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 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现阶段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投 标人须附承诺书(格式自拟),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 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现场管理机构其他组成人员:技术负责人 1 名、施工员 1 名、质检员(质量员)1 名、安全员 1 名;技术负责人提供建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证,质检员(质量员)、施工员提 供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安全员提供有效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对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做出以下详 细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应提供 1 名综合类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类),或者同时提供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C1 类)和 1 名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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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投标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 考核未进行分类的,须提供 1 名安全员在有效期内的 C 类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及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人所在地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未进行分类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以上现场管理机构所有人员须同时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 动合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 2025 年 1 月至今至少连续 3 个月的养 老保险缴纳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认 可:①提供可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缴纳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将 参保信息查询、社保缴费查询打印并加盖投标企业单位公章)并同 时提供现场管理人员查询社保信息的用户名及密码(或二维码或验 证码);②2025 年 1 月至今至少连续 3 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 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 四、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上述要求专业的一级建造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 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一级建造师打印 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 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 书无效;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调级:按照 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必要投标人应将相关主管部门发布 的文件、公告或通知等附在投标文件内。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5 日前,投标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网上提问”栏中 提出。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将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 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 .cn/)”上“答疑澄清文件”栏中发出。投标人需自行登录系统下 载,招标人不另行通知,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 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补遗书办理投标事宜,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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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 外的附件)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日前,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 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 便补齐。如有疑问,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 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认为投 标人已收到。 形式:“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 5.179:9443/epoint-sso)”上“网上提问”栏中查看问题解答。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 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认为投 标人已收到。 形 式 : 投 标 人 应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及时查看,否则 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评标办法要求的业绩、荣誉等的证明文件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开标之日起计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柒万元(¥:70000.00 元) 二、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三、说明:依据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减免政府投资项目 投标保证金施行招标文件预公示的通知》要求:“在赤峰市域范围 内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交易且单项合同预估算 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施投标保证金减免 政策,以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升企业参与招投标的积极性。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清晰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 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模 板”,投标单位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给定格式 信用承诺。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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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 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或)个人 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若无法进行电子签章,此处机 打委托代理人名字即可】。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工程量清单中无需造价人员签字盖章。若为联合体投标,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盖章 和(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以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均可只 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和(或)签字,具体签字盖章要求按照招标文 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执行。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 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需另提交 4 份与“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相一致的纸制投标文件。(另附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壹份,U 盘包括最终报价等完整的投标文件,除报价部分以外须以 Word 文件保存,“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作的电子投标 文件(不加密),出现文件无法读取等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7.5 | 装订要求 | /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逾 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 标人自行放弃。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
| 5.1 | 开标时间 | 同投标截止时间 |
| 5.2 | 开标程序 | 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 人评委和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含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 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 2/3。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三名候选人 |
| 7.3.1 | 履约担保 | 不收取 |
| 7.4.1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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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 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同类工程的要求标准。 |
| 10.1.2 | 招标文件补充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招标文件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二、电子标要求 1、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补遗书及通 知,若未使用最新补遗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需提供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制作的电 子投标文件。 3、本次招标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单位需递交使用 CA 锁 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办理 CA 锁,否则将 无法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可以登 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信息入库及 C A 证书办理具体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 ggzyjy.nmg.gov.cn/ywjy/jylc/cabl/#)(相关问题技术支持:QQ: 15685710,电话:0512-58188511)。 4、投标人按照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内蒙古)”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便于评标时评审。 5、投标单位应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及时上传最新的文件(尤其是开 户许可证入库的填写的账号是否一致)。 6、制作过程如有疑问及时查看软件中帮助文件。 三、其他要求 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放弃中标资格,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回,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签订合同。 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 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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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 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 一并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 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 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 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 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 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 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 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4、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内蒙古自治 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元 政字<2024>59 号)文件执行。 |
| 10.2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99 元 |
| 10.3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 审方式 |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 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清单等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组 织设计,以简单明了、符合施工需要为宜,建议施工组织设计页 码控制在 500 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 超出 500 页以外的部分不进行评审。 |
|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 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
|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 |
|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 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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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 澄清等交互环节。 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或后台技 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 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超时未解密的或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将予 以拒绝,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7 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
| 10.8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 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 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10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 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 人”进行理解。 |
| 10.11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本项目监督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2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 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 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 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 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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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13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且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4)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
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二标
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1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15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外的附件)
等。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
16
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澄清,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
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
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进行修改,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招
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修
改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17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疑议)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 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完成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
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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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复印件或原件扫 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复印件或原 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3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 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 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 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或)个人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若无法 进行电子签章,此处机打委托代理人名字即可】。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工程量清单中无需造价人员签字盖章。
若为联合体投标,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字的投 标文件格式内容以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均可只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和(或)签字,具体 19
签字盖章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执行。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 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2.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完整的投标文件并 上传。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 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 互环节。
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项目
负责人或后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 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超时未解密的或解密 不成功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将予以拒绝,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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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 确认;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过程 中随时提出,直至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2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附表一: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
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
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24
附表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
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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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 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 单位和工程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项规定 |
26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35 分 投标报价:55 分 技术明标及业绩: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70%+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30% |
| 2.2.3 | 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 2.2.4(1) | 施工组织设 计(暗标)(35 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4 分) |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齐全、对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编制 水平较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合理。(施工组织设计无明显错漏即 得基础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 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无本项内容得 0 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 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施工具有针对性方案 措施得力、经济、安全、可行,施工组织管理的协调和控制措施合理、 可行。(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4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全面性、科学性 合理性、规范性、可行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5 分,无本 项内容得 0 分) |
| 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5 分) |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保障措施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 容即得基础分 4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 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5 分。无本项内容得 0 分) |
| 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5 分) | 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得力(施工组织设计 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4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 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5 分。无本项内容得 0 分) |
| 环境保护措施(4 分) | 环境保护措施安全得力,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 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行性在基 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无本项内容得 0 分) |
| 施工进度计划与进度措施(4 分) | 施工进度计划合理(有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且科学、合理),对进度影 响因素考虑全面,且有充分保障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 容即得基础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 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无本项内容得 0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4 分)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配置及主要材料进场 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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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 加至 4 分。无本项内容得 0 分) |
| 成品保护、工程保修制度(4 分) | 成品保护、工程保修制度合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 础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 审,最高可加至 4 分。无本项内容得 0 分) |
| 2.2.4(2) | 技术明标 及业绩 (10 分) | 同类工程业绩(8 分) | 投标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 2 分,最高得 8 分。 同类工程的界定:建筑工程类施工业绩。 投标文件须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可只提供关键页)的复印件或扫描 件,业绩起算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
| 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承诺函(2 分) | 出具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承诺函得 2 分(格式自拟),未提供的不得分。 |
| 2.2.4(3) | 投标 报价 (55 分) | (1)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 A 为招标控制价,B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②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③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④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依次类推。 (2)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作无效标处理,不再参加评审。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以总投标报价作为 计算依据): 1)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报价指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 为有效投标报价)得基础分 55 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上浮 1%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 较每下浮 1%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
| 3.2.2 |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 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 补 1 |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 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 补 2 | 计算机辅助评标 | 详见本章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
| 注: 1、上一年度指本项目开标日前的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以此类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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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 3、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同类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如为直发包项目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的,则投标文件可提供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的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直接发包备案手续(或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直发包备案表),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直接发包备案手续(或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直发包备案 表)视为中标通知书。 4、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业绩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5、本项目为电子评标,投标人在电子标书中需附资格审查资料及与业绩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 中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人员证件、业绩等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经查证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 材料,将取消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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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则按报价、技术标、技
术明标及业绩次序,将得分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
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
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技术明标及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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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明标及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 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 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按照 修正要求计算出修正后的得分 A(修);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明标及业绩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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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投标人得分=A(修)+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
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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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
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
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
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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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 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 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 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 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 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 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 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 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 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 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 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
34
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 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 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 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 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 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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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 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 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 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 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技术明标及业绩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汇总评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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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 记录为 A。
A4.3 技术明标及业绩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明标 及业绩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 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和技术明标及业绩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 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
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 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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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 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7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8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9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 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若发生得分相同 的情况,则按报价、技术标、资信及业绩次序,将得分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者排序在 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 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 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
38
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
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技术明标及业绩评审。
技术明标及业绩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39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 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40
附件 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
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
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 电子清标过程发生任何一项内容的机器编制码一致的(列如不同投标单位编制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机器码或 ID 码一致的);
B1.7 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B1.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6 款规定参加开标会的;
B1.10 技术标暗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B1.11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
位和工程量编制投标报价的;
B1.12 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存在围标串标、弄虚
作假或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
制投标,且已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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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综合评估法”附件 D。
42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综合评估法”附件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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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综合评估法”附件 F。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评标时间:年月日
|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家证号码 | 签到时间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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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
| 2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 | | | | | | |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4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5 | 报价唯一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5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营业执照 | | | | | | | | |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 | | | | |
| 3 | 资质要求 | | | | | | | | | |
| 4 | 信誉要求 | | | | | | | | | |
| 5 | 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
| 6 | 其他要求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6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内容 | | | | | | | | | |
| 2 | 工期 | | | | | | | | | |
| 3 |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4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5 | 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6 | 权利义务 | | | | | | | | | |
| 7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8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 | | | | | |
| 9 | 投标价格 | | | | | | | | | |
| 10 | 分包计划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7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分)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 日
48
附表 A-6:技术明标及业绩评审记录表
技术明标及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技术明标及业绩得分合计 B(满分)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9
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投标报价 | | | | | | | |
| 偏差率 |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 C(满分) | | | | | | | |
| 基准价 | |
| 标底(如果有)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招标人 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
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方便开标唱标。
50
附表 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 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代码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1 | 施工组织 设计 | A | | | | | | | |
| 2 | 技术明标 及业绩 | B | | | | | | | |
| 3 | 投标报价 | C | | | | | | |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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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9: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评委序号和姓名 |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各评委评分合计 | | | | | | | |
| 各评委评分平均值 | | | | | | | |
|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128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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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3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 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 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 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 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 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 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 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 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 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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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
项且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和工 程量清单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总承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55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56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X 年 XX 月 XX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人民政府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57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 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 标函”的文件。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 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 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
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的工程预算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 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58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 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 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 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
59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 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 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60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 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
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
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 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 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
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61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
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
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
62
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 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
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 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
知监理人。
63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 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 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 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 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 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4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 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 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 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 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 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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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 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 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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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 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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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 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 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 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
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
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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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 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 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 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 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 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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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 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 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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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 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 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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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 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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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 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 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 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 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 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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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 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 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 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 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 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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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 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 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
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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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 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 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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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 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 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 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 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 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 额的 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 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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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 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 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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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
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
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 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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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 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
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
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
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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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 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 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 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 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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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 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 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 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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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 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 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
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
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 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 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 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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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 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 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 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 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 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 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 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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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 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 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 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 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 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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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 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
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 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
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 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
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 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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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 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 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
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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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 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 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 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 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 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 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 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 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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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 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 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 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 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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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 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 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 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 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
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 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 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 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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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 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 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 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 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 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 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 第 1 种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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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 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 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
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
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
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 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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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
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
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
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
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i;Bz;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
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u;F₂;Fa……Fm——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i;Foz;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
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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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 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 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 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 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 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 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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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 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 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 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 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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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
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 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 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
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
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计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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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
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2.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
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 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
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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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
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
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
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
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
制和提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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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 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 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 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 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 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 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 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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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 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
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 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 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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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 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
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 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 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 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
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
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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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 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 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 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 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 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 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 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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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 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 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 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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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
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
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
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
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 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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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
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 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 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
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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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 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 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办理。
14.5 其他
项目结算造价的审核方式: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执行单价合同。
工程结算造价审减率超过 5%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由虚报结算造价 的责任方承担。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 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
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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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
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 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 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 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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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 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 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 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
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 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 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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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 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 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
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
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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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 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 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
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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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
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
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
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
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
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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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 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 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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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 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
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
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 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 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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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
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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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
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 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
115
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 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 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
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 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116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 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 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 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 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 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 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 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17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 影响其效力。
118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或纪要,工程变更文件,现场签证文
件,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永久占地包括: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临时占地包括:是指为了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性工程所修建的各类
临时性工程。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合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
119
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 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
文件(包括补充协议或纪要、工程变更文件、现场签证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组
织设计)。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使用于本工程的所有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进度计划及技术交底文
件、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版三份(或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电子版
一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之日起 7 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现场准备全套图纸和文件供发包人、监理及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
120
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人民政府;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现场围挡和入口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定:自行解决。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 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
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为了合同外的目的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按通用条款 1.11.4 执行。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1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现场管理、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5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 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要求,并完成建设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备 案。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要求,并完成建设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备案。
122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 7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 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 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③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 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承包人应做好资金支付计划报发包人,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必须及时 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挪用、拖延支付,如发生挪用、拖延情况,引发纠纷、由承 包人全权负责解决,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发生的疫情防控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防护用品,消毒用品,隔离宿舍及食堂分时就餐等。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事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施工期间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123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 场时应先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监理人书面意见。否则按旷工处理,每发生一人次发包人可在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10000 元作为违约金,并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建造师不符的,发生一人次 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 5 万元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清退出场且对已 完工程不予结算,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发包人发出调换指令后十日内,承包人须调换完毕,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承包人清退出场且对已完工程不予结算,承包人须承担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5 天与施工组织设计资料一起提交给发包人。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经有关部门 认定后,发包人发出调换指令后十日内,承包人须调换完毕,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承包人清退出场且对已完工程不予结算,承包 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施工期间不得离开 施工现场。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符 的,每出现一名,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且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 内调换完毕。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 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和发包人不定 期检查,发现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且未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同意,按旷工 处理,每人每次扣 5000 元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3.5 分包
124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 3.6 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 款要求提交,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字确认,并在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与本合同相关的全部工程范围。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 人为监理人在施工现场提供办公室和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条件。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25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
项进行确定:
(1)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没有异议的,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
(2)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争议
解决的结果执行。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48 小时前。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 6.1 款执行
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七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施
工安全措施计划,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 5 日内批复。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签订合同时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126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开工 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
7.3 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 7.3.1 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通用条款 7.4.1 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通用条款 7.1.2 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施工合同中约
定的施工日期为准,每超过一天扣除 5000 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款的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通用合同条
127
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通用合同条款;(2);(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8.4.1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监理人有关规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1.2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1.2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1.2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本工程需要签证、变更时,必
须征得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论证、评估确认,
128
最后由发包人同意、签字确认后,监理人可按 10.3 款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 《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
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 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129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 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
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材料(不包含材料暂估价)、机械、措施费、管理
费、利润。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分担的相关内容: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 5%,超过 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人工费、规费、税金按政策性文件规定进
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130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3 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进行计算。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 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价款的 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至结算金额的 97%,剩余结算金额的 3%留作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质量 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31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 13.2.2 条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通用条款 13.2.5 条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 7 天内完
成工程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通用条款 13.2.5 执
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2
13.6 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7 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 14 . 1 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照通用条款 14 . 1 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供。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监理人、跟踪审计人
要求。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
用合同条款和监理人、跟踪审计人要求。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监理人、跟踪审计人要
求。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验收合格且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33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结算金额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2 年。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 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
日起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48 小时之内到达,并立即组织修复。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请第 三方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 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134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
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照通用条款 16.2.1 条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所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上情况的(通用条款
16.2.1)的情形,发包人有权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不给予结算。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
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
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
135
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21.维修维护
21.1 关于竣工后维修维护问题: 。
22.主要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
22.1承包人必须按照或超出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机械设备及人员时进场 进行施工,并且必须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2.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与投标承诺不符,发包人有权利 要求承包人更换施工机械,承包人不得拒绝,并且保证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十日内调换完毕,所更换的施工机械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相关内容。同时发包人有权
对承包人作出违约处罚,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作出如下处理:施工机械与投标承诺不
136
符又无法满足施工的需要时,在拨付的工程款中扣 2 万元违约金。如果承包人的施 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拒绝调换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一切损失。
23.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须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发生安全文明事故,承 包人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按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决定解决事故,并支付罚款和 相应补偿金等金额。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处理,不支付相应罚款及补偿金,发包人有 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若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够,可从支付进度款中支付。
24. 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137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38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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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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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具体保修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 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 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41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42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43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 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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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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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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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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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 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 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 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 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47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 据(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 承 包 人 ” ) 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 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 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 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 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 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148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 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 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 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
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 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 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 149
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 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 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 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 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150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51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52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5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 下简称“计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 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 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 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 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应严格执行 国家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 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5)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154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
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
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 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
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
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
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
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
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
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
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
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
155
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
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
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 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
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
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 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
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
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
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
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 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
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
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
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
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56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 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 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
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 式自主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 得低于其成本。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 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 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 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 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费用;投标人
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 157
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
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
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
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 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 全部的定义。
158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
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
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
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
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 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 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 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 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 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 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
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
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
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
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
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
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 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
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
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
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159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 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 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 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 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3.4 其他补充说明无
160
4、工程计价表格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161
总说明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表-01 详细工程量清单详见电子上传文档
162
第六章图纸
详见图纸附件
16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项目名称:平庄镇农业新型材料包装生产加工项目一期;1.1.2 建设地点:平庄镇山前村。
1.1.3 建设规模
项目概况:新建库房 2400 平方米,具体施工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1.1.4 建设投资:
***.99 元。
1.1.5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平庄镇山前村。
1.1.6 工期:2026 年 5 月 30 日前完工。
1.1.7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
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
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64
2. 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图纸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无。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表 4.11— 1“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1 一 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 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
金额。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
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
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
目。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另行约定。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165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
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无。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无。
3. 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
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
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
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
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 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 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
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
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
166
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 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 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履行 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 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 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 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 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167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无。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 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 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 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 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 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 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 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 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 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 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 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 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 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 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
168
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 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 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 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 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 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 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述 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 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 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 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 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
169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 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 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 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 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 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 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 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 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 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 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 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 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 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 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 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70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 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 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 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 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 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 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 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 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 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 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 教和民族习惯。
171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 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
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
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 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
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 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 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
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 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
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 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172
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
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
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
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无。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
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
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
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
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
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
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
173
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 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 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 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 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 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 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
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
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
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 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 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
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
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 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
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
174
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 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 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 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 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 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
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 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
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 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 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 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 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 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 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 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
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
175
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
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 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
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
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 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 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 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
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
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无。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
176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 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
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
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
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
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
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
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
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
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
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
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
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
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
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
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
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 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无。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无。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
177
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
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
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无。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
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
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
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
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
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 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 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 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 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 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8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
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
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
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
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
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
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
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
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
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
179
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
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 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
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
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
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六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 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 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 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 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 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 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无。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 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
180
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 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 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 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 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 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
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
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无。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 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无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无。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 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 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 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 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 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
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
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
181
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
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
用。
13. 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
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
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工报 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
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 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 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 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
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
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 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无。
14. 计量与支付
182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
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
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
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
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
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
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
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
183
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无
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184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
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
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
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
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 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无。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 场)进行清理:
185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
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 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 其他要求:无。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无。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
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
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签订合同另行约定。
2. 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无。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无
18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87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18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
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的质量标准。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89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3.2.1 | 姓名: | |
| 2 | 工期 | | | |
| 3 | 质量标准 | 5.1 | | |
| 4 | 缺陷责任期 | 15.2 | | |
| 5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9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填写。
191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
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92
四、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各成员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 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牵头方名称)为本联合体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 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 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 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各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方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93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 (招 标 人 名 称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
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 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7 万元(小于最高限价 2%)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我
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期:年月日
194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 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 内容。
195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
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
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
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
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和装订应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
196
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197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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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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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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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200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 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201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 和布置。
202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03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电子版)
1.上传电子版纸张要求:: 页面设置为普通 A4 纸。
2.上传电子版颜色要求:文字均为黑色,文件不得有彩色及电脑的保护色出现。
3.电子上传施工组织设计封皮设置要求:电子版施工组织设计禁止放封面及目录。
4.字体、图表要求:除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外章标题视为文字标题,其他内容视 为正文,标题统一使用小 3 号黑体字,内容统一使用小 4 号宋体字;图表里内容统一使用宋
体字,字号不限。
5.任何情况下,技术标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有隔页、彩
页和彩色图形等现象。
6.施工组织设计禁止添加页眉、页脚及页码。
7.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
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部分附表格式)编制补充要求
1)章节中的图表里内容统一使用宋体字,字号不限;
2)附表标题统一使用小三号黑体字,附表其余内容统一使用宋体字,字号不限;3)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六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须采用“竖向”编制;4)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须采用“横向”编制;
5)附表一至附表六附在相应的章节中或按给定顺序附在正文最后。
如不按上述原则编制,将不予评审。
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清单等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简单明了、符
合施工需要为宜,建议施工组织设计页码控制在 500 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施工 组织设计超出 500 页以外的部分不进行评审。
204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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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 缴纳证明及现阶段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 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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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施工员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质检员(质量员)岗位证或职业培训
合格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
所有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 岗位名称 | |
| 姓名 | | 年龄 | |
| 性别 | | 毕业学校 | |
| 学历和专业 | | 毕业时间 |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 专业职称 |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工作年限 |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207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 均需填写。
208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09
十、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一)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填写。
210
(二)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投标人名称)不存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
任一情形。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一旦中标,取消我单位
中标资格并没收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发生相关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
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填写。
211
(三)其他资料
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