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E15090020251114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发布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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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采购单位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2026年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招标编号:E150900202511140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2026 年养护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专用本】 招标人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招标代理:内 蒙 古 昌 泽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O 二五年十一月·乌兰察布市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目录 编制说明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评标办法 ∙∙∙∙∙∙∙∙∙∙∙∙∙∙∙∙∙∙∙∙∙∙∙∙∙∙∙∙∙∙∙∙∙∙∙∙∙∙∙∙∙∙∙∙∙∙∙∙∙∙∙∙∙∙∙∙∙∙∙∙∙∙∙∙∙∙∙∙∙∙∙∙∙∙∙∙∙∙∙∙∙∙∙∙∙∙∙∙∙∙∙∙∙∙∙∙∙∙∙∙∙∙4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0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5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83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94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0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08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编制说明 一、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 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0 年版)结合本项目特点编制而成。 二、本招标文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 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0 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针对本 项目实际对《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 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0 年版)所作的修改、补充和细化,分别编在《项目专 用本》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有关表格中。 凡《项目专用本》与《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 区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0 年版)对同一条款的规定和要求或数据有不 一致之处,以《项目专用本》规定为准;《项目专用本》未列入的,仍按《公路工程标 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0 年版)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 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0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注: 1.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2.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 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 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2026年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2026年养护工程已由乌兰察布市公路养 护中心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 招标人为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招标代理为内蒙古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为做好 2026 年乌兰察布市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现拟对以下路线进行养护工 程勘察设计招标。 (1)国道 331 线 K6394+000-K6413+739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19.739 公里; (2)国道 335 线 K437+796-K456+074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11. 126 公里; (3)国道 510 线 K379+990-K383+794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3.804 公里; (4)省道 223 线 K116+000-K183+496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67.31 公里; (5)省道 314 线 K102+725-K148+000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45.275 公里; (6)省道 533 线 K37+400-K75+700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38.256 公 里; (7)省道 209 线 K205+743-K237+289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31.556 公里; (8)省道 515 线 K0+000-K9+284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9.609 公里;(9)省道 105 线 K40+608-K79+424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38.228 公 里; - 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0)S209 线 K215+080-K249+080 段公路养护工程,养护里程约 34.787 公 里; (11)S223 线 K223+000-K242+500 段公路养护工程(灾毁监测系统),养 护里程约 19. 5 公里; S314 线 K132+000-K133+000 段公路养护工程(灾毁监测系统),养护里程 约 1 公里; 2.2 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图勘察设计为 180 工作日内。 2.3 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共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招标范围如下:
标段号工程规模主要工程内容
2026YHSJ-1约 320.19 公里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安全设施等勘察设计、预算文件 编制、配合招标服务等。
注:以上数量为预估数量,最终根据上级计划下达情况,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者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 者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近 5 年(2020 年 1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 准)至少独立完成过 1 项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本次招标关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 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3.6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详见招 标公告附件。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 时 30 分前(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休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交易平台”-“工程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获取招标 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 人)》,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5.2 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须先办理 CA 数字证书;如投标人已有内蒙古自治区内其它盟市的 CA 数字证书则无须重新办理。CA 数字 证书申办成功后,需跨平台登录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进行信息 完善,完善后自行点击审核通过。相关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网”-“全区主体信息库”-“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手册下载”栏目。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09 时 30 分。 6.3 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上传电 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6.4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 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须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 - 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如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对于开标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有疑问时,可随时 发起开标异议文字提问,并等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复。6.5 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无效投标。 7. 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bynesggzyjyw/)。 8.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 电话:0474-8981739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地址:集宁新区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 电话:*** 联系人:*** 招标代理:内蒙古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 电话:*** 联系人:*** - 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地址:集宁新区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 电话:*** 联系人:***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内蒙古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 电话:*** 联系人:***
1.1.4招标项目名称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2026 年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1.1.5标段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1.1.6标段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
1.2.1资金来源上级补助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初勘、初测 ■详勘、定测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 ■其他:详见招标公告
1.3.2勘察设计服务 期限施工图勘察设计为 180 天内。
1.3.3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标准和 规定。
1.3.4 安全目标遏制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资质要求: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信誉要求:见附录 3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4 其他要求:/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 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录/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1.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其他要求:/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招标文件澄 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无需确认
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交易系统中的“答疑澄清文件领取”栏目中点击下载查 看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招标文件修 改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无需确认
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交易系统中的“答疑澄清文件领取”栏目中点击下载查 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3.1.1投标文件形式■双信封 □单信封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3.2.1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3.2.3报价方式■总价 □单价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为:项目批复文件中总造价的 1.8%(最终支付金额不超过批复文件中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 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费)。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万元整(¥10,000 元)/标 段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方式:银行电汇、转账支票、金融机 构保函或电子保函 1、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时,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 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 为准),禁止投标人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 证金,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汇款凭证 上注明所投标段号。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 为准)转入,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后果自行承担。投标 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必须确保诚信库中录入的基本账户的正确,否则系 统无法通过校验。 (2)每个标段对应一个子账户,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 必须转入标段对应的子账户中,否则保证金缴纳无效。(3)投标人缴纳完成后可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在本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子账号缴纳 到账查询】-【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 2、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点击投标项目确认投标保函选择对应标段。(2)点击电子保函申请,选择对应标段点击申请进入页面,进入电子保函申请平台完善信息后点击提交订单。 (3)支付保费后投保成功,可在系统页面查看到保函信息,视同已经购买投标电子保函。 (4)电子保函办理网址及流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保函办理平台: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 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 在本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保函办理查询】-【立即申请】按钮跳转 到工程保函系统中办理投标担保保函。 3、采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金融机构保函,并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九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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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保函出具日期应在招标 公告发布之后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 中提供保函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即可。 注:上述操作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全部完成,请投 标人充分考虑转账到款的延时,提早缴纳,以免耽误投标 工作。 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不要求
3.4.3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 原则(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 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 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 求■无 □有,具体要求:
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 况的时间要求2020 年 1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 间为准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 他要求副本份数:0 份。 其他要求: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再提供与上传交易系统 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若干 份。
3.7.5装订的其他 要求/
4.2.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4.2.3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否 □是,退还时间:/
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平台-“不 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 解密时限:30 分钟或经招标人同意延长的另一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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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开标时间: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评审结束后,系统默认投 标人文件处于解密状态,投标人自行关注不见面开标大厅 开标结果,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
6.1.1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 号)“第十八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 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 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 少招标人代表数量”、《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 专家库管理办法》(内交发〔2020〕26 号)“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评标过程中有回避 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 时更换。招标人应当从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所述情况时,招标人将按 上述规定执行。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是 ■否
7.5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 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公告形式
7.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 限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7.7技术成果经济 补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7.8.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 ☑不要求
8.5.1监督部门同招标公告
9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 录网址: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点击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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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下方操作手册下载。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中相关章 节。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 易平台”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 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投标人须知正文补充 10.3: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各类网页截图与社保系统打印的缴 费明细除外),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10.3投标人须知正文补充 10.4: 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身份证均指第二代身份证(含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
10.4投标人须知正文补充 10.5: 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章”均指“公章”。
10.5投标人须知正文补充 10.5: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参照原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内蒙 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内工建协﹝2022﹞34 号规定计算收 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并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签订的代理合同的金额由中标单位向 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缴纳。
- 1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2026YHSJ-11、具备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者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者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业绩要求
2026YHSJ-1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信誉要求
2026YHSJ-1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4。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标段号人员数量资历要求
2026YHSJ-1项目 负责人1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过 1 项公路项目的勘察 设计工作。
- 1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 1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 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 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 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 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1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 为;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 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 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 的,将被否决投标。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 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 的勘察、设计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 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 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 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 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 - 1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 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 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1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 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 2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其他资料; (8)技术建议书。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 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 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 2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 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 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釆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 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 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 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 - 2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 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 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 即可)、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即可)、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①,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仅适用于交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发 布 公 路 工 程 从 业 企 业 资 质 名 录 的 通 知 》 ( 厅 公 路 字 <2011>114 号文)的规定),以及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 资质证书副本(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即可)、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如为电 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即可)、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 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 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 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 2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总包业绩 或分包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 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 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 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 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 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 予认定。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投标人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 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复印件(格式自拟,加盖投标 人单位章)。 前述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可以由投标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代替。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 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 位人员缴费明细(该缴费明细能体现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已缴纳社保)或提供投 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 有效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委 任的项目负责人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 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退休证明的复印件)。 (根据《建办市函【2019】92 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六类人员可不提供社 保缴费证明但需提供其符合下列情况的证明资料。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 - 2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 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 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 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 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 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 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 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 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 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录5规定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资历表”(如 有)中分项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 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 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 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 不允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 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 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 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 - 2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 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 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 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自带的“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 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 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 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 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 子印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 2 个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分别为第一 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和 2 个非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分别为第一个信封和第二 - 2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个信封)。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5)投标文件需在(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整本)节点上传(第一个信 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整本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节点上传(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整本文件)。 3.7.4 投标文件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纸质版投标文件打印方法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3.7.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 部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不需密封,必须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 文件,并按照本章的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 的加密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 - 2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双信封形式)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在线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均应在 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 30 分钟内使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 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因投标人网络或电源不稳定、未按要求配 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投标人自身原 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 或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解 密时间。 投标人在使用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 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 定,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可至交易系统网站下载。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字证书 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内蒙古自治区 CA 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可至交 易中心网站《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 如本项目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同时开标,请投标单位在电脑前耐心等待依次开 标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等待开标 (2)查看投标人 (3)技术标解密 (4)技术标导入 - 2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5)技术标唱标 (6)参数抽取(如需要) (7)技术标开标结束 开标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1)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2)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3)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注:若开标系统有更新,以更新后开标程序为准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 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经济标等待开标 (2)公布通过单位 (3)经济标解密 (4)经济标导入 (5)经济标唱标 (6)经济标开标结束 注:若开标系统有更新,以更新后开标程序为准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以交易系统中“开 标一览表”的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宣读其投标报价。若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发现以下任 一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①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②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③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④开标一览表上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线上提出疑问, - 2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未提出疑问,则认 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督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 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 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 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 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 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 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 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3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 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 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 成果经济补偿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 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 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 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 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 - 3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 应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 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 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 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 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 3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 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可以不予受理。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 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 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详见开标系统 - 3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 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 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 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年月日 - 3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门。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3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详见开标系统 - 3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 3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评标 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 中标人: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按系统显示上传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时间在 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形式评 审与响 应性评 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编号、澄清文件编号(如 有)、勘察设计周期、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 其之后。 d.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指身份证、职称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 黑白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 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提交的投标保函满足招标文件 要求;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实质性内容、开具 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 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签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 表”。投标人如无分包计划,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 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的资质证书。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
- 4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 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编号、澄清文件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 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 其之后。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报价和投标函金额报价一致。 (4)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5)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7)采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中所 列任一情形。
2.1.2资格评 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如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 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4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续上表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 分 主要人员:20 分 技术能力:5 分 业绩:20 分 履约信誉: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 分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三 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在开标 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 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 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评标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 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10 位小数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
2.2.4 (1)技术 建议书40 分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和总体设计思路8 分根据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 计思路等情况,得 4.8~8 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 的特点、关键技术 问题的认识及其对 策措施8 分根据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 施等情况,得 4.8~8 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 计划安排8 分根据对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 排等情况,得得 4.8~8 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 证措施、进度保证 措施、安全保证措 施8 分根据对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情 况,得得 4.8~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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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服务的安排及 保证措施8 分根据对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 施等情况,得 4.8~8 分。
2.2.4 (2)主要人员20 分项目负责人任职 资格与业绩20 分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 低要求)得 20 分;
2.2.4 (3)评标价10 分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 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10,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1;E2=0.05;投标价最低得分为 0 分。
2.2.4 (4)其 他 因 素业绩20 分类似勘察设计 项目业绩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 12 分;
在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基础上,近 5 年内(2020 年 1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每增加 1 条公路 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加 4 分,本项最高得 8 分。
技术 能力5 分技术能力5 分本次招标不考核此项内容,投标人 均得 5 分。
履约 信誉5 分履约信誉5 分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得 5 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 3.6.1 项细化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还应查询以下网站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1)“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失信信息进行核实;(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股东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注: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 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 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 出说明。 - 4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 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 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 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 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 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 4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 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 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 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 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 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 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4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 4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 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 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 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 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4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4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 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 权负责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 5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1.2.7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 同的分包人。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 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 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 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 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本合同包括的具 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 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 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月艮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 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 定的格式和载体。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 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 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 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 5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 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 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 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 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 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 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 告制度》规定执行。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 5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 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 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 5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 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 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 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 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 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1.10.2 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 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己 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 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 5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 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 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 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 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幵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 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 5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 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 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 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 2.6.5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 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 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 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 - 5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 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己得到 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 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 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 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 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 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 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 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 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己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 5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 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 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 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 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 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 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 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 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 - 5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 实施。 4.1.6.3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 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 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4.1.6.4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 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 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5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 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6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 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 证金之日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 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 给设计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 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 提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 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文件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7 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 5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 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4.3.5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 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 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 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 目负责人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 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 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 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 - 6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 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 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 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 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 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 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 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 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 价格中。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 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 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 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用人员在勘 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 6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 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 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 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 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 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 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 行。 5.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 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 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 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 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 6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 设计范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 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 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 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 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 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天内,向设计人 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 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 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 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 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 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 - 6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 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 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 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 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 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 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 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 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 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 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 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 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 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 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 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 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 - 6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 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 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 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 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 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 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 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 造物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 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 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 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 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 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 6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5.6.1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 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订 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 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 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 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 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 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 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 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 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 劳动保护用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 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 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 6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产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 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 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 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 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 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 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 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 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 5.10.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 - 6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 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 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 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0.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 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技资的依据。 5.10.7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 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 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 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己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 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 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 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 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 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 标文件的依据。 5.10.9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 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 - 6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 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1.3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 向 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 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 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4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 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 成部分。 6.1.5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 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 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 包人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6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 承担。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 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 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 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 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 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 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 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 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 设 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 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 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 - 7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 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 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安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 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 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 7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 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 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 计人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 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原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 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 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 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 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 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 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 违 - 7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 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 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 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 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 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 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 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 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 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 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 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 7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 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责任和义务。 9.3.2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 量负责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 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3.3 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 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 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 意见。 9.3.5 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 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 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 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 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 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 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1 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 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 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 7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0.2.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 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 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 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 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 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 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 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 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 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 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 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 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 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 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 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 - 7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之外的 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人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 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 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 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 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 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 - 7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 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 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 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 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 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 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 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 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 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 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7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 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 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 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 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 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 部门批复之后 28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 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 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 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 - 7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 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 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 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 7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人本项目的主要勘察 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 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 要求返工;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 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 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 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 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 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 设计必需的资料,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发包人元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8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 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 等。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 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15.争议的解决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 计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 例分担。 - 8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 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 8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第 1.1.1.1 目修改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 件。 第 1.1.1.7 目修改为: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2.2 发包人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1.1.3.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2026 年养 护工程。 1.1.3.6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土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包括标段图 纸等)、地形图测绘、建设过程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产生的文件 或相关资料。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项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 8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项目管理办法》;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等,提供数量:一份,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1.12 发包人要求 第 1.12.1 款修改为: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适当延长周期,但费用不 予增加。 1.13 避免利益冲突 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 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将 按第 14.1 项的约定对设计人处罚。 2.6 其他义务 第 2.6.4 款修改为: 设计人应避免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可能导致勘察设计质 量事故的书面指令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于设计人无技术管理、完全照搬执行发包 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设计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管理 3.2 监理人 3.2.1 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否。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 / ;职责权限:/ ;总监理工 程师:/ 。 3.3 发包人的指示 第 3.3.4 款细化为: - 8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 代表或被授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 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或被授 权人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1.6 其他义务 本项增加 4.1.6.6 至 4.1.6.21 款: 4.1.6.6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没有超出现行公路工程勘察 设计规范、规程、办法要求的工作内容。若在工作过程中,超出规程、规范要求的 工作内容及工作量,设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超计划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经发包 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超出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4.1.6.7 应结合本项目实地情况进行勘察,确保本项目设计图纸中所示的取弃 土场位置与实地情况一致,避免后期施工时取弃土场无法使用。 4.1.6.8 应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特别注意取弃土处理,保护沿线自然环境。 4.1.6.9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完善设 计。 4.1.6.10 应结合本项目路线线形设计和交通运行特征,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深 入研究,确保安全。 4.1.6.11 设计人应根据本项目路域生态环境现状,运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和 先进的生态、园林、环保设计理念,对边坡等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水土保持 等因素做好景观设计。 4.1.6.12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则设 计人必须执行,以及因通道、管线等方案设计需要与地方或铁路等部门签订协议对 方案设计进行审查,由此发生勘察设计费用的增加,包含在设计费报价中,发包人 不予另行支付。 4.1.6.13 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行 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 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审批;施工图预算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 - 8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部等行业的相关办法及规定要求。 4.1.6.16 勘察设计及后续服务阶段所投入的所有管理与技术人员除满足招标 约定及投标承诺外,还须经发包人同意。 4.1.6.17 后续服务过程中,设计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对设计执 行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并出具书面的设计执行情况报告。 4.1.6.18 设计人须参加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在交工验收前设计人要按照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对工程建设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发包人和 组织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1.6.19 设计人应根据招标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配合施工单位编 制竣工图表。 4.1.6.20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发生设计变更,设计人须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完 成设计工作内容。 4.1.6.21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发生设计变更,设计人出具的变更图纸应审核程 序完善,符合法律效应,并符合发包人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补充 4.2.4: 本项目不要求履约保证金,设计人无需提供。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第 4.6.1 项补充:当设计人发生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时,发包人按第 14.1.2 的违约规定处罚。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设计人拒不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 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发包人按第 14.1.2 的违约规定处罚。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5 项补充:由于设计人未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 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5.勘察设计要求 - 8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包括: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2026 年养护工程。 5.3.3 阶段范围包括:详细勘察及施工图勘察设计。 5.3.4 工作范围包括:土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包括标段图纸等)、地形图测绘、 建设过程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设计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了安全 措施计划。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施工图勘察设计为 180 天内。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 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人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计算提出,报发包人批准;增加 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设计文件的,每延期 1 天,发包人将按设计费合同价的 2‰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设 计费合同价的 10%。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本项修改为: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的,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5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如温度、降水、 - 8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降雪、风等(以上气候现象以省级以上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据);不利物质条件 包括: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 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当发生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时,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 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第 6.5.2 款修改为: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 和文物保护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 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第 6.7.1 款修改为: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 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 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 设计人如下奖励:不适用。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为: (1)合同签订后 180 日内,陆续提交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2 份;(2)根据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 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 6 份; (3)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 纸、参考资料、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每标段 2 份); (4)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施工图纸(每标段 2 份),并进行技术交底;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2 年,缺陷责任 期 1 年。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及设计 文件的电子版一份。 - 8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 / ;明细内容: / ;费用分担原 则:/ 。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第 9.2.3 款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 不予调整。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 9.4.1 款修改为:设计人可自行投保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 险,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对于设计人未进行投保的,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 事故后,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6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本项目要求设计代表常驻施 工现场不少于 1 人(1 人必须参与过本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设计人须按照发包 人要求随时到施工现场解决设计问题。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 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设计人拒不更 换的,发包人按第 14.1.2 项的违约规定处罚。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人 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计算提出,报发包人批准;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合同 实施期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 8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 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不适用。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总价合同。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 察设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 勘察设计费不随市场价格变化调整。 本项目服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 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30%; (2)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如有)按期完成后并送 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 费用的 30%; (3)设计人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相应施工图纸(每标段 2 份)并进行了设 计交桩(含边界桩)、技术交底后 56 天内,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20%。 (4)施工配合期内,根据设计人后续服务工作情况,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剩 余 20%的勘察设计费用; (5)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资金拨款情况,可适当调整上述支付阶段或支付比例。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不适用。 12.3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 文件执行。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的违约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短期贷款基 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 - 9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不适用。 12.4 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 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12.4.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0.5‰的违约金。 12.5 暂列金额 不适用。 12.6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3%。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13.1.1 款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等政治事件; (3)瘟疫; (4)政府禁令。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10)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 / %,或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 图预算的 5%; (11)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段合同价的 5%。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 下: - 9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①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1)、(2)、(4)、(7)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 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 10%扣除 设计人的违约金。 ②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3)、(5)项违约情况时,每延期 10 天(不足 10 天按 10 天计),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3%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③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6)项违约情况时,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除设计 费 1 万元,更换分项负责人每人次扣除设计费 0.5 万元。 ④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8)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2%计扣设 计人违约金。 ⑤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9)、(10)、(11)、(12)项违约情况时,发包 人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 10%扣 除设计人的违约金。 ⑥当设计人发生第 1.13 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责令设计人限期改正,并按合 同价的 2%计扣设计人违约金。 14.2 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 下:不适用。 15.争议的解决 15.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 9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 9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 发 包 人 ” ) 为 实 施(项目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 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 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 桥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 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 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 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 4.项目负责人:。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标:。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 9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8.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 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天。 9.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本 协 议 书 正 本 二 份 、 副 本份 , 合 同 双 方 各 执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 9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 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标段的设计人(设计人名称,以 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 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 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 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 9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 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 的,甲方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人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 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 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 9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 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 乙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 - 9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附件三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适用于所有标段)资格要求
路线分项 负责人1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近 5 年至少参与过 1 条四级及以上公路的路线勘察设计工作。
路基分项 负责人1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近 5 年至少参与过 1 条四级及以上公路的路基勘察设计工作。
路面分项 负责人1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近 5 年至少参与过 1 条四级及以上公路的路面勘察设计工作。
安全设施 分项负责人1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近 5 年至少参与过 1 条四级及以上公路的安全设施设计工作。
预算分项 负责人1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 发的乙级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二级及以上 造价师资格;近 5 年至少参与过 1 条四级及以上公 路土建工程的概预算工作。
注:1、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投标时不需提供,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 确定,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且不允许擅自更换。招标人根 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相应管理岗位的人员数量。 2、表中人员不得兼职。 - 9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附件四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全称,以下简称“设计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 勘察设计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 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 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 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 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保函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 10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0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要求 1.项目概况 详见招标公告。 2.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 3.勘察设计依据 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 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5.勘察设计人员和设备要求 主要人员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 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勘察设计其他人员和设备要求在发包人与设计人合同谈判 阶段确定,由设计人提供,报发包人批准。 6.其他要求 无。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 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 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 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10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002-87)《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003-86)《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T B02-01-2008)《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5.(JTG 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JTG B04-2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7.(JTG C10-2007)《公路勘测规范》 8.(JTG C20-201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JTG C30-2015)《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JTG E40-2007)《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1.(JTG 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JTG/T D21-2014)《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3.(JTG D30-201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4.(JTG D50-201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5.(JTG D40-201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6.(JTG/T D33-2012)《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7.(JTG D60-201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8.(JTG D61-2005)《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19.(JTG D62-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20.(JTG D63-200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JTG D64-2015)《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22.(JTG D70-2014)《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23.(JTG D70/2-2014) 24.(JTG/T D70/2-01-2014)25.(JTG/T D70/2-02-201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26.(JTG 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7.(JTG/T D81—2017)28.(JTG/T B07-01-200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29.(JTG B05-201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30.(GB/T 50283-99)《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1.(GB 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32.(交公路发<2007>358 号)33.(JTG 3830—2020)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10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34.(JTG/T 3831—2020)35.(JTG/T 3832—2020)36.(JTG/T 3833—2020)37.(建标<2011>124 号)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8.(CESC09-89)《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设计规范》 39.(YD 2002-92)《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0.(YD5102-2010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1.(YDJ 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 术规定》 42.(GB50689-2011)43.(GB 50374-2006)44.(GB 50198-2011)45.(GB 50174-2008)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设计工程技术规定》《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46.(ITU-T)《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47.(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8.(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9.(YDJ 9-90)《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50.(YD 5121-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51.(GB 50168-2006) 52.(JTG/T C10-2007) 53.(GB/T 20257.1-2007)54.(GB/T 13923-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公路勘测细则》 《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55.(CH 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56.(CH 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57.(GB/T 18316-2008)58.(建质<2008> 216 号) 三、成果文件要求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设计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 10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以上成果文件的要求,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计算机、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 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 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其他资料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以上要求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 10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信条件 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 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技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 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实际需要: (1)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 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 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2)自行搜集或购买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 收费、供配电、照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 人文景观的有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 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以上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人需根据项目实际情 况,自行确定。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无。 - 10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10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2026 年养护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第标段】 投标人:(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目录 - 10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 10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2026 年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第标 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澄清文件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 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 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称:。 4.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安全目标:遏制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图勘察设计为天内。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 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勘察设计 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 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 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 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②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11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 认、递交、撤回、修改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2026 年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第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及盖章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 3.7.3 项要求;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3.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 同日或在其之前。 ②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 11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盖章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 3.7.3 项要求;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 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 11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 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 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 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 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 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专业工 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 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 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注:如投标人不存在联合体投标,本页可不填写,但需保留此空白页。 - 11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银行电汇或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 日参加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02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第标 段 的 投 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 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 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 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 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 11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 工程项目主要工程 内容勘察设计 任务分包工作量占 总工作量的比例(%)备注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表 填 写“无”,且应在本表后 附 投 标 人 具 有 投 标 人 须知1.11.1项规定的资 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若 有分包计划,则仅需在 本 表 填 写 投 标 人 须 知 前附表1.11.1项规定的 允许分包的工程,无需 附其他证明材料。
拟分包工作量合计比例(%)
- 115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企业勘察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 中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 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5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 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 116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 117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项目等级
项目总投资
合同价格
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先后顺序分为“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已审批”等不同阶段,投 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填报。 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 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按需填写。 - 118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
(1)是否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 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是□否
(2)是否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是□否
(3)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 力的情形?□是□否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附查询网页截图)□是□否
(5)在“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网站中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附查询网页截图)□是□否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 内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附承诺书)□是□否
(7)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是□否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 119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年龄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技术职称学历拟在本标段 工程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勘察设计 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
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承担的任务
备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每人填写一张表,并相应修改表格标题。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120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七、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 121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八、技术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 1.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4.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5.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6. 其他建议 (附必要的图纸) - 122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2026 年养护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标段】 投标人:(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123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目录 一、投标函 - 124 - 乌 兰 察 布 市 公 路 养 护 中 心 2 0 2 6 年 养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 一、报价函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2026 年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第标 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澄清文件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 后,愿意以批复文件中总造价的 %作为我方报价,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 计工作。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 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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