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K15030020251119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乌海市 发布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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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乌海市 采购单位 乌海市狮城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久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乌海市狮城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绿色交通产业 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久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1 第五章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37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13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139 第八章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17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K1503002025111901 一、招标条件 内蒙古久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乌海市狮城 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 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 项目 2.批准文号:(海能局字〔2025〕114号) 3.工程范围:本工程为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光伏车棚建设容量为 1.47312MWp,屋面光伏建设容量为0.52824MWp,建设光伏总容量为2.00136MWp。涉及4个新能 源停车区,1处绿色建筑屋顶,有效使用面积约为9000平米共包含光优采用N型620Wp组件3228 块,150kW组串逆变器11台,储能设备1000kW/3000kwh,1套:2套1000kW一拖十充电系统、1套 240kW一拖八及7kWV2G2台,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4.资金来源:企业自有投资及银行贷款 5.最高限价:1172.612988万元 6.计划工期:180日历天,具体以施工合同为准。 7.建设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客运枢纽站 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工程。 9.施工工地标准: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10.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三、投标人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 记制的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 号。 2.财务要求: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近三年未发生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合同纠纷问题。2 4.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 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企业自有投资及银行贷款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投标人须提供 ①投标人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②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 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查询截图;③投标人未被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 5.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以上企业或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项目的投标。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 成员不得多于 2 家; (2)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牵 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项目投标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 标; (5)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投标,且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人基本账户提交; (6)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中涉及到的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业绩及信誉评价等提供联 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均可。 (7)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进行注册,并办理 CA 锁。 注:支持央企与乌海市建筑业企业、市外建筑业企业与乌海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 、 自治 区龙头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 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项目工作量的40%。 7.投标人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内蒙古自治 区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 3 资质、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 理 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项 目经 理及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本公司对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业绩、荣誉、信誉 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有造假行为, 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 任。 8.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 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 3 年内使 用母 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标人资信。 四、投标人专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 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五级、承修五级、承试五级)及以上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同时具备有效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 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提供劳 动合 同及本企业社保缴纳证明(2025 年 1 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连续三个月缴纳社 会保险的凭证)。 五、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25 年 11月 20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202 5 年12 月11 日 09 时 00 分)。 2.符合上述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获取招标文件。 3.方式: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进行注册,自行获 取 招标文件,未经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详见 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交易系统()。国泰新点软件有 限公 司客服部门负责提供交易平台系统使用中出现疑问的咨询服务工作,各交易主体系统使 用操作、企业入库申报及维护、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等相关问题的咨询解答(电话:0512-58188511、0473-2999726)。 4.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需上传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及时办理 CA 锁导致无法正常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 5.投标人详见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通知()。 注:各投标人请及时关注网上发布的补充与修改的信息。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形式: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 上银行;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元);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本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子账号缴纳到账查询】中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保证金子账户 中; 5.电子保函办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保函生成时间为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在本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保 函办理查询】-【立即申请】按钮跳转到工程保函系统中办理投标担保保函; 6.鼓励投保人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 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 年 12 月 11 日 09 时 00分(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工程交易系统 投标文件开启时间:2025 年 12月 11 日 09 时 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开启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 八、公告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5 ()发布。如有信息变更,请登录网站获取,其他媒介转载 的招标公告或变更公告无效。 九、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乌海市海勃湾区能源局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联系人:魏工 联系电话:15757319079 招标人:***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久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西街20-5号(博洋汽修东侧入口后院二楼)联系人:*** 联系电话:***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久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4项目名称***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 充项目
1.1.5建设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客运枢纽站
1.2.1资金来源企业自有投资及银行贷款
1.2.2落实情况已落实
1.2.3支付方式具体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约定为准
1.2.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1招标范围本工程为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光伏车棚建设容量 为1.47312MWp,屋面光伏建设容量为0.52824MWp,建设光伏总容量为 2.00136MWp。涉及4个新能源停车区,1处绿色建筑屋顶,有效使用面积 约为9000平米共包含光优采用N型620Wp组件3228块,150kW组串逆变器11 台,储能设备1000kW/3000kwh,1套:2套1000kW一拖十充电系统、1套 240kW一拖八及7kWV2G2台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1.3.2计划工期180日历天,具体以施工合同为准
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工程。
1.3.4施工工地标准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 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证(承装五级、承修 五级、承试五级)及以上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投标人同时具备有 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履约 能力。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 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且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本企业社 保缴纳证明(2025 年 1 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连续三个月缴纳 社会保险的凭证)。 财务要求: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信誉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禁止失信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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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 信被执行人参与企业自有投资及银行贷款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 目 。 ① 投 标 人 未 被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的查询截图;②投标人未被信用 中国(; ③ 投 标 人)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查 询 截 图 未 被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投标人近三年未发生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 合同纠纷问题。 3.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以上企业或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或 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 标段 项目的投标。 4.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接受。具体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不得多于 2 家; (2)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同一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 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的真实情况;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项目投标或组成新的联 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 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投标,且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人基本 账户提交; (6)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中涉及到的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业绩及 信誉评价等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均可。 ( 7 ) 联 合 体 各 方 成 员应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系 统( )进行注册, 并办理 CA 锁。 注:支持央企与乌海市建筑业企业、市外建筑业企业与乌海市中小微建 筑业企业 、 自治区龙头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 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 项目工作量的 40%。 5. 投标人承诺: 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 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 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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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业绩、荣誉、信誉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 责任,如有造假行为, 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6.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 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 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 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标人资信。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 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2022】34 号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 知】执行,下浮20%收取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 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自行踏勘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偏离不允许
1.12分包需报招标人审核,招标人许可后可进行工程分包。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
2.2.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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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招标人澄清问题的截 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5 日前。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 24 小时内
2.3.1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5 日前。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 24 小时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3.2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4.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4.3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形式: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银 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元);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本 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子账号缴纳到账查询】中内蒙古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保证金子账户中; 5.电子保函办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保函生成时间为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在 本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保函办理查询】-【立即申请】按钮跳转到工程保函系统中办理投标担保保函; 6.鼓励投保人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以上要求办理 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7.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 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4.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2022 至 2024 年度 注:企业成立时间晚于要求起始年度的以成立年度起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4.4.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
4.4.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
4.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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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单位按照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进行盖章、签字(或盖章); (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其他所有需要签 字和(或)盖章处只需要联合体牵头人签字和(或)盖章; (3)投标文件所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电子签章,委托代理人 可以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全区工程一张网系统)使用手册
4.6.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 数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时不要求提供纸质文件。 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供 3 份系统导出的纸质投标文件。
4.6.5装订要求投标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左侧装订成册(A4 纸幅)
4.7.2.1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 12月 11 日 09 时 00分
4.7.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提示: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时,建议在“封面 ”部分关联一套除施工 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外全部内容的文件,其他部分按要求上传。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
5.1.2投标人参会人员要求不见面开标,不邀请投标人代表到开标现场参会。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成员人数为 7 人。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 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2/3。 专家确定方式:使用自治区平台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否。有效投标单位如达到三至五家(包括五家) 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五家以上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备注:招标人应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 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1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现金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 函; 2.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合同金额的10%; 3.期限: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8.1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 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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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需要补充的其他重要内容
9.1承包方式、合同形式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合同形式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项目中的各项 单价按投标文件所列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 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9.2暂估价材料、工程设 备;专业工程暂估价 确定原则一、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 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采用不小于三家竞争方式确定供应商,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 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 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乌海市亿居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 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 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价)中。 2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 款。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合同 专用条款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 整合同价款。
9.3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①质量保证金保函; ②相应比例的工程款;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质量保证金缴纳金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9.4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2 个月
10.1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大写)壹仟壹佰柒拾贰万陆仟壹佰贰拾玖元捌角捌分 (小写)¥***.88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备注: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 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 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按废标处理。
10.2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 用“暗标 ”评审方式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暗 标)编制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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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人员到岗及 履约要求1、投标人中标后,资格审查申请书所报的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施工 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资格审查要求中所需人员、施工机械等在整 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到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中标人不得更换上述人 员。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 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2、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 要管理人员; 3、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 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 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招标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 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并补偿招标人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单位索 赔; 4、工程施工期间,中标人有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招标人有 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收取相应比例罚金。
10.4词语定义类似项目:详见招标文件评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资信情况等相 关文件
10.5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 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 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技 术标准和要求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 ”和“承包人 ”,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 ”进行理解。
10.7监 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8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 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 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 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 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 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 的, 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实名制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 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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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必须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得非法使 用农民工,拖延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国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 社部发〔2021〕65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建工<2018>738 号)有关通知的规定。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付款方式、资格审查方式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施工工地标准 1.3.1 本 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施工工地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5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其他限制投标情形。投标人有以下情形时,招标人予以限制投标:①被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②被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的; ③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④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 处 罚的; ⑤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标后涉嫌违法转包、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⑥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不按照合同履约,受到行政处罚的; ⑦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出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⑧近一年在乌海建设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受到行政处罚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1.4.3 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情形 企业出现上述 1.4.2 条第(12)款情形之一的,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具体 执 行以下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邀请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企业参加投标; (2)在资格预审结果确认及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环节,通过资格预审且进入正选名 单 的申请人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依次 递补; (3)在开标时,应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并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评 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处置; 16 (4)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环节,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 限 制投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关于定标的有关 规定;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环节,中标人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发送中标 通 知书,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2022】34 号文件【关于印发《内 蒙 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下浮20%收取。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 有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17 1.10.2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 动。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 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及通过会员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如果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不能符 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 标文件将被拒绝;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 发 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 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8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 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相关承诺书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九、其他材料 十、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2 投标报价原则:应依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如有)、施工现场勘察情况,参照 现 行行业标准及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力、技术 力量、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考虑风险因素、让利、优惠等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前提下, 不低于本项目成本价格有竞争性的自主报价。 19 3.2.2.1 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对现场施工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 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进行踏勘,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费用 索赔或 工期延误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2.2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 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如发生不一致,则此项费用的单价不予认可,工程结 算时,此项费用的单价计算方式为:应用该项投标报价的总价,按照招标人工程量 清单中的项 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计算出单价予以应用。 3.3 本工程报价说明 3.3.1 本工程投标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3.4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文件,以下给出的不认为是最全面的,涉及工程造价、计价方面 的文件、资料,投标人应自行获取完整的资料,因资料造成报 价失误投标人自行负责。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估算指标》、《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 气设备安装 工程、架空线路工程、电缆线路工程、通信及自动化工程)》、《20kV 及以下 配电网工程定额 和费用计算规定(2022 年版)》及相关性政策文件,并结合企业管理水平及 本招标工程项目所在 地市场信息价格进行报价,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内的风险因素,根 据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 水平、技术装备和劳动生产率水平,在管理费、利润和企业竞争 性费用上自主让利、优惠的基 础上(自治区现行规定的规费、税金等费用不允许下浮),报出合理并有说服力的报价,但不 得低于本企业完成本工程的成本,也不得超过最高投标 限价。 3.5 行业规费及税金:行业规费及税金不得调整。 3.6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3.7 投标人必须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因气候原因或其他任何情况影响的施工时间,除 不可 抗力外,工期不予顺延。 3.8、材料供应方式、质量要求、材料运输和保管。 3.8.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选择前必须经发包人、业主、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定 货。 所有材料进场均须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抽样复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发 包人对材 料厂家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20 3.8.2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3.8.2.1 主要材料:应优先采购通过 ISO9000 系列认证企业的产品,其质量等级和技 术标 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图纸的要求。产品必须附有经计量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出 具的检验 报告和合格证。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 5%(含5%),超过 5% 以上部分的价 差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承担。 3.8.2.2 材料应严格按业主的要求确定。 3.8.3 二次搬运:承包人应根据自己的施工场地堆放材料,否则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由 承包 人承担。 3.8.4 机械运杂费(机械进、出场费、安拆费等)不另计取,由此造成的工期和经济 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3.9 本工程施工地点和工程类型见前附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应 考虑 风险因素。 3.10 本次招标范围内允许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计 取, 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招标人不支付此项费用。 3.11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 行采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 费用。不 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由招标人进行发包的所有专业工程总包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投标人在工 程量清单《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对总包服务费以费率形式(不体现价格 )自行报价,但不 得高于 3%。 3.12 投标报价中钢材价格应充分考虑市场波动因素,按现行市场价结合企业自身情况 进行 报价,价格调整办法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相关规定。 3.13 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因保证工期采取的各项措施费用,此项费用应包含在投标 总价 中。 3.14 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国家及行业施工规范标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 与 国家及行业施工规范标准存在偏差或未描述完整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该项费用。 4.投标有效期 21 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或撤 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 4.3 投标保证金 4.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4.3.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3.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范围的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最迟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 及中标候 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 履约担保。 4.4 资格审查资料 4.4.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 目经 理(建造师)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须为本企业注册人员,同时提供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书)、信用查询 截图<①投标人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②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列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的 查 询 截 图 ; ③ 投 标 人 未 被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 截图。>、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 用承诺函等材料。 4.4.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加盖 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4.3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 描件 加盖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2 4.4.4“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审计 报 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扫描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4.4.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6 投标文件的编制 4.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提出比招 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4.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6.3 签字盖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6.4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6.5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7 投标 4.7.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不要求提供纸质文件,无此项要求。 4.7.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7.2.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7.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7.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7.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 式 通知招标人。 4.7.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4.6.3 项的要求签字 或 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7.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5.1.2 投标单位参会人员要求:不要求投标人代表到开标会现场参会。 23 5.2 开标程序 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程序。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数以 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个数。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 交 履约保证金。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24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 比较、中标人的选定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选定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5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 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内容如下: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 或 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 描件。 3)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 证 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 经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④超过投诉时效的; ⑤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⑥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5)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 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员)工期质量标准备注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27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 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8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 标 准营业执照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资质等级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 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五 级、承修五级、承试五级)及以上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项目经理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 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 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本企业社保缴纳证 明(2025 年 1 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连续三个月缴纳社 会保险的凭证)。
拟派任务签字确认(加盖公章)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知晓派出任务,在投标 文件中签字确认。
财务要求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提供近三年(2022 至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 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注:企业成立时间晚于要求起始年度的以成立年度起 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信用查询 (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① 投 标 人 未 被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信 息 ” 的查询截 图; ②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 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查 询 截 图 ; ③ 投 标 人 未 被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 询截图。(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投标承诺 (加盖公章)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自觉维护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 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
30
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 与 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技术 负责人 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本公司对本次投标 所提供的业 绩、荣誉、信誉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 律责任,如有造 假行为, 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联合体投标(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1.3响 应 性 评审标准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3.3 项规定
施工工地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3.4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 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价格符合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 10.1 项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投标报价:45 分 技术部分:40 分 人员和业绩部分:15 分
2.2.2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45 分)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 数平均值; 当 5≤n≤8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低 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9≤n≤12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最 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13≤n≤16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 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17≤n≤20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 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以此类推。
工程报价得分P(偏差率)= 100%×(有效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当 P=0 时,投标人工程报价得分为 45分; 当 P>0 时,每增加 1%扣 0.2 分;当 P<0 时,每减少 1%扣 0.1 分。报价得分保留 2 位小数,扣至 0 分。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3 (暗标)技术部分评 分标准 (40 分) 缺项漏项不 得分1、施工管理目标 ①质量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分); ②工期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分); ③安全生产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分);④文明施工现场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分)。0-4 分
2、施工组织部署 ①有完善的施工、技术管理措施(0-1 分); 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明确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0-4 分
31
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检员/质量员、资 料员等有关人员的职责与权限(0-1分); ③施工平面布置考虑周到、布局合理、切实可行(0-1分); ④施工准备与施工资源配置计划合理(0-1分)。
3、施工技术措施 ①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完善、可行(0-2 分); ②图纸审查、技术交底,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技术档案等一 整套技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0-2分); 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程可能出现质量通病部位和处理对策(0-2分)。0-6 分
4、施工合理化建议和降低成本措施 ①施工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且满足施工要求(0-1分); ②降低成本措施切实可行(0-1分); ③施工合理化建议由采纳价值且有社会和经济效益(0-1分)。0-3 分
5、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①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监督机构健全,并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 段(0-2 分); ②材料进场质量保证和二次检验制度落实(0-1分); ③冬雨季施工措施明确(0-1 分); ④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明确(0-1分); ⑤有成品保护措施(0-1 分); ⑥有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制度(0-1分)。0-7 分
6、安全文明目标及保证措施 ①建立了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0-2 分); ②施工安全保证目标或创文明工地目标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 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0-2分); 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0-2 分); ④临时设施、现场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应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0-1 分)。0-7 分
7、绿色施工及保障措施 ①施工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且详细具体、科学合理(0-1分)②绿色施工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0-1分)。0-2 分
8、施工网络进度 ①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0-2分); ②有具体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标注各专业工程进度的横道图线准确、清楚、合理,符合实际施工进度要求,各专业工程施工配合明确、科学(0-1分); ③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0-1分)。0-4 分
9、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①施工机械配置合理、先进且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0-1 分);②具备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0-1分); ③工程中所有使用的机械、设备计划落实,来源明确,并有明细表(0-10-3 分
32
分)。
2.2.4人员和业绩 部分评分标 准 (15 分)1.业绩证明 投标企业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所承建 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系指电力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公章。0-10 分
2.项目机构(必须均系本企业聘用人员)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文件项目机构组成人员中配备的技术负责人(机电工 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C)、施工员、材料 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全部具备得 3 分,否则不得分。提供以上人员资格证或岗位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 明(2025 年 1 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 凭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0-3 分
3.体系认证 投标单位具备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全部具备得2 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在有效期内 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0-2 分
备注联合体投标的,人员和业绩部分评分标准中涉及的评审内容提供联合体各方资料均予 认可。
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注:开通网上查询岗位证书的省市,提供网上查询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与岗位证书同效。 33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根据招标人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 等时, 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以资质较高的优先;资质等级也相等的, 由招标人自行 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及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基准价及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分标准 2.2.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商务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4.4.1 项至第4.4.3 项规定的有关证 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 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2)按本章第 2.2.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详见第 3.2.5 条);(3)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资信计算出得分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 B 十 C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3.2.5 专家评审要求:采用“暗标 ”评审的项目,在评审技术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时,评标委员会 35 成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评审。投标文件违 反技术暗标制作规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废标处理(除实行暗标评审的技术标部分外,不得将装订、纸 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同时,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按照要求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特别是个别评标专家打分高于或者低于评标 委员会均分 20%的情况。技术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汇总计算时,评标委员会成员 7 人以下(包含)的,去掉 1 个最高分和 1 个最低分;评标委员会成员 9 人以上(包含) 的,去掉 2 个最高分和 2 个最低分,计 算算术平均分为投标人该项得分,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 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 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 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 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 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 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 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 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 37 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 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 ”),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 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 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 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 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 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 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 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 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 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 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 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5.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 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 中列示。 38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 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 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 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3) 商务资信评审和评分; (4) 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商务资信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商务资信评审和评分,并使 用附表 A-4 记录对评分结果,商务资信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 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 39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无。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 低于其成本。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 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A-6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6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 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 款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 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 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 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 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40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 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 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 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41 附件 A-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项目名称:***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 评标地点: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评标委 员会中 担任职 务备注
1
2
3
4
5
42 附件A-2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 标 准营业执照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资质等级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 包 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 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五 级、承修五级、承试五级)及以上资质,且证书在有 效期内。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项目经理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 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 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本企业社保缴纳证 明(2025 年 1 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连续三个月缴纳社 会保险的凭证)。
拟派任务签字确认(加盖公章)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知晓派出任务,在投标 文件中签字确认。
财务要求 (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提供近三年(2022 至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 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注:企业成立时间晚于要求起始年度的以成立年度起 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信用查询 (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① 投 标 人 未 被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信 息 ” 的查询截 图; ②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 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查 询 截 图 ; ③ 投 标 人 未 被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 询截图。(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投标承诺 (加盖公章)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
43 附件A-2
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 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 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本公司对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业 绩、荣誉、信誉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有造 假行为, 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联合体投标(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1.3响 应 性 评审标准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3.3 项规定
施工工地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3.4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价格符合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 10.1 项规定
44 附件A-3 技术部分(40 分) 项目名称:***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3技术部分 评分标准(40 分)缺项漏项 不得分1、施工管理目标 ①质量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分); ②工期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分); ③安全生产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分);④文明施工现场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0-1分)。0-4 分
2、施工组织部署 ①有完善的施工、技术管理措施(0-1 分); 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明确了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检 员/质量员、资料员等有关人员的职责与权限(0-1分); ③施工平面布置考虑周到、布局合理、切实可行(0-1分);④施工准备与施工资源配置计划合理(0-1分)。0-4 分
3、施工技术措施 ①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完善、可行(0-2 分) ②图纸审查、技术交底,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技术档 案等一整套技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0-2分) 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程可能出现质量通病部位和处理对策(0-2 分)0-6 分
4、施工合理化建议和降低成本措施 ①施工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且满足施工要求(0-1分) ②降低成本措施切实可行(0-1分) ③施工合理化建议由采纳价值且有社会和经济效益(0-1分)0-3 分
5、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①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监督机构健全,并有有效的控制措 施和手段(0-2 分); ②材料进场质量保证和二次检验制度落实(0-1分);③冬雨季施工措施明确(0-1 分); ④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明确(0-1分);⑤有成品保护措施(0-1 分); ⑥有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制度(0-1分)。0-7 分
6、安全文明目标及保证措施 ①建立了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0-2 分); ②施工安全保证目标或创文明工地目标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0-7 分
45 附件A-3
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0-2分);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0-2 分); ④临时设施、现场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应符合有关文明 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0-1 分)。
7、绿色施工及保障措施 ①施工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且详细具体、科学合理(0-1分)②绿色施工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0-1分)。0-2 分
8、施工网络进度 ①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0-2分); ②有具体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标注各专业工程进度的横道图线准 确、清楚、合理,符合实际施工进度要求,各专业工程施工配合明 确、科学(0-1 分); ③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0-1分)。0-4 分
9、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①施工机械配置合理、先进且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0-1 分); ②具备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0-1分);③工程中所有使用的机械、设备计划落实,来源明确,并有明细表(0-1 分)。0-3 分
46 附件A-4 信用和业绩部分(15 分) 项目名称:***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4人员和业绩 部分 评分标准 (15 分)1.业绩证明 投标企业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所承 建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系指电力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 2 分,最多 得 10 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公章。0-10 分
2.项目机构(必须均系本企业聘用人员)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文件项目机构组成人员中配备的技术负责人(机电 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C)、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全部具备 得 3 分,否则不得分。提供以上人员资格证或岗位证、劳动合同及社会 保险缴纳证明(2025 年 1 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连续三个月缴 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0-3 分
3.体系认证 投标单位具备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全部具备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在有效 期内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0-2 分
注:开通网上查询岗位证书的省市,提供网上查询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与岗位证书同效。 47 附件A-5
报价得分表(45 分)
项目名称:***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
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偏差率(%)基准价(元)报价得分
1
2
3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的计算方法 如下: 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当 5≤n≤8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9≤n≤12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最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13≤n≤16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当 17≤n≤20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低后的算数平均值。 以此类推。
投标报价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当 P=0 时,投标人工程报价得分为45分; 当 P>0 时,每增加 1%扣 0.2 分;当 P<0 时,每减少 1%扣 0.1 分。报价得分保留2 位小数,扣至0 分。
评标委员会(签字):年 月 日 48
评分汇总表
项目名称:***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储充项目
投标人名称报价 总分商务 得分技术分技术得分 (评分平均值)总分
评委 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
1
2
3
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
日期:年 月 日 49 附件 B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序号否决投标条件
1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4.4.1 项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的
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废标条件。
5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52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 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 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 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 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 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 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 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 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 利义务。 5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发包人 规定的相应数额的收据和税率为%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先开具并送达发票并且在发包人完 成发票审核后,发包人才支付对应款项。发包人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履约行 为的确认。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4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如果有); (4)通用合同条款;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签订。 55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 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0160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5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 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 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 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57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 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 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 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 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 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 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58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 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 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 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59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 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 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 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 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 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60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 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 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 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 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 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 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 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 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 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 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 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 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 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62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 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 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 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 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 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63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 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 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4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 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 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 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 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 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 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 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5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 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 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 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 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 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 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 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 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6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 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 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 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 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 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 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 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 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 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 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67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 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 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 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 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68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 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 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 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 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 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 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 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 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69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 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 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 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 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70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 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 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 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 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 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 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 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 岗证书。 7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 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 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 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 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 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 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 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 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 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 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 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 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 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72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 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 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 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 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 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 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7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 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 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 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 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 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 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74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 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 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 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 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 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 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 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 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 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 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 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 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 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 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 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 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76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 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 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 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 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 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 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 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 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 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 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 失。 77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 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 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 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 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 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 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 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8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 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 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 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 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 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 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 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79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 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 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 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 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 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0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 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 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 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 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 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 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 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 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 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 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 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 81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 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 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 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 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 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82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 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 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 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 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 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 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 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 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 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83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 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 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 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 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 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 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 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 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84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 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 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 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 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 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85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 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 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 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 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 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86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 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 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 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87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 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 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 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 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 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 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 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 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88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 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 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 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89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 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 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 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 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 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 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 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 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 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 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90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 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 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 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 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 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 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91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 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 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 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 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 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 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 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 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 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 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 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92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 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 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 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 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3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 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 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 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 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 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 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 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 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 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 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 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 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 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 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95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 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 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 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 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 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96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 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 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 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 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 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 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 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 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 97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 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 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98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 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 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 关的转让协议。 99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 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 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 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 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00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01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 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 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02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 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 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 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103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 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 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 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 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0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见规划红线图。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相关政策、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现行规范、 标准、电力行业现行规范、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5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 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议纪要;(5)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五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壹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通用条款约定时限报送工程文件,取得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向 甲方、监理提供《材料及工程设备进度计划》,每月20日报送工程进度报表、下月工作计划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视发包人需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视发包人需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到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 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工程外围围挡、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06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 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项目特征不符、缺项、偏差均不调。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协调项目各参建方工作;对工程全过程质量、进度进行管控 ;签署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处理和合同变更审批相关签证;工程师有权对认为不合格的工程管理人 员及现场操作工人提出撤换要求。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已具备施工条件。(或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需办理相关的签证确认手续,并按签证据实结算)。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以立项批复为准。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107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 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4份、竣工结算资料2套。承包 人逾期移交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 失。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约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 少于20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 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3万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3万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 108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3万元违约金,并赔偿 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方可离开。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3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 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1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上述违约 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认可的分包均视为违约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相关法规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双方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 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的照管、保护义务不因发包人是否指定存放场地等指令而免 责。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109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 ;2、监理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3、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 审批时限履行职责,监理人员不得无理由延迟工作超过48小时。 如有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举报,情况属实则撤换监理人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如发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履行返修义务。 返修2次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 损失。如第三人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 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合格工程造价2倍作为违约金。 若承包人拒绝履行返修义务,当工程质量问题涉及主体结构时,发包人不支付整个工程价款;当工 程质量问题不涉及主体结构时,发包人不支付相应的分项工程款,同时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合格 分项工程造价2倍作为违约金。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JGJ59-2011 )。 110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 事件的紧急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合同总价并按照专 用条款12.4.1约定的付款周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 通用条款约定编制。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 工通知后7日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11 工程竣工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利物质条件指地勘资料未涉及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发包人支付承包 人处理不利物质条件而增加的费用,但不支付利润。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另行约定;(2)/;(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和监理要 求报送、封存,报送程序和保管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12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另行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 协商约定。 10.7 暂估价 10.7 暂估价 10.7.1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 。 10.7.2专业工程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 一笔款项,用于支付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暂列金是发 包人的备用金,其所有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 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约定的暂估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见附件11)外,其 它材料价格均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113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 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项目中的各项单价按投标文件所列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以承 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1、设计变更;2、现场签证;3、暂估价;4、 政策性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经发包 人同意更换材料、设备品牌的工程变更,仅就其变更后材料价格差异部分调整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 费、辅材、管理费、利润、风险均不调整,材料价格差异=变更后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变更前材料、设 备市场价格,变更前、变更后的市场价格均指投标材料单价或者投标期的信息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2016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6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执行DLT5756-2018 《20KV及以下配网工陈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材料价格执行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时当月信息价,在此基础上结合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人最高限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办法执行2016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 计算规定》,2016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执行DLT5756-2018 《20KV及以下 配网工陈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基础上结合承包人报价浮 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114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DLT5756-2018 《20KV及以下配网工陈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正式供电后,支付费用至 完成产值的80%,经发包人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金额的80% ,经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8.5% ,保修 期满且保修期内未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已解决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按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金 额付清。发包人逾期付款也不予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包括利息或违约金等逾期付款损失。 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发包人规定的相应数额的收据和税率为%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 票,承包人先开具并送达发票并且在发包人完成发票审核后,发包人才支付对应款项。若承包人未按时 提供约定的发票或者提供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发包人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 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履约行为的确认。 施工期间参照本合同12.4.2按节点拨付。 115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进度核定完成量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18日前报送4份。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18日前报送4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申请14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后60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不予支付违约金 。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不移交工程、不搬离工地设施、现场清理地表还原不彻底,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配合,执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6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正式供电后,支付 费用至完成产值的80%,经发包人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金额的80% ,经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8.5% ,保修期满且保修期内未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已解决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按照政府审计部门 审计金额付清。发包人逾期付款也不予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包括利息或违约金等逾期付款损失。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117 (2)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双方另行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 另行协商 。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18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另行协商。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 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视情形另行约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119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乌海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补充条款 1.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如不向工程项目办提供规定的安全资料,施工单位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 施工单位如不组织和不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施工单位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如各施工单位拒不参 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 施工单位对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施工单位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 施工单位员工有安全违章行为发生时施工单位支付5000—10000元/次违约金。 2.如本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发包人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除已发生的工程内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付款外,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 任 3.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发包人所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20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 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 期竣工日 期
121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 级供应时 间送达地点备注
122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 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个采暖期、供冷期;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 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 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 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016000 邮政编码: 124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25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 名称规格型 号数量产地制造年 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 力备注
126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7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8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 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 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仲裁委员会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29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 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 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 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 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 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30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 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 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 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 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 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 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 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 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 解除。 131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 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 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 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 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32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33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34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说明:此表要求项目甲方将暂估价专业工程按照以下3种方式分列:1、公开招标;2、发、承包人共同 组织,承包人招标;3、承包人直接实施。要求将本合同项下暂估价专业工程全部填入此表。 135 材料及工程设备进度计划表
序 号材料/设备名 称品牌/产 地规格型 号单 位数 量提供样品时 间供货进场时 间使用部 位备 注
注:如因承包人超过计划的时间提供样品,未给建设单位确定样品和价格留有足够时间,造成影 响工期,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36 第五章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详见附件) 137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或行业 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国家有新法规规范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 规范为准。本工程执行下列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但不限于以下一下条件。 1、按照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施工内容。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工程。 3、施工工地标准: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投标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对在维修施 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由投标方负全责。 13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9 (项目名称)项目 项目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140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相关承诺书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九、其他材料 十、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另附) 14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 写)¥的投标报价。计划工期 日历天(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竣工),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本项目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质量标准:, 施工工地标准:。 2.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日历天,在此期间我方承诺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在本项目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不拖欠农民工工 资。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 ”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42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 号条款内容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2计划工期
3质量标准
4施工工地标准
5缺陷责任期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14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44 三、授权委托书 致:内蒙古久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 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投标报名,以及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 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授权双方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人像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国徽面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日期:年 月 日 145 四、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 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 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 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 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 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 .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46 五、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确认函后附。 147 确认函 项目,我公司拟派出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 拟派出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本次投标项目拟派出任务完全知晓且能胜任,特此确认。 拟派出项目经理(本人签字确认): 拟派出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确认): 确认日期:年 月 日 148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管理过的项 目业绩(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须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以及未担任其他在施 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等加盖公章。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49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的项目经理(项 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50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其他岗位人员(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质 检员/质量员、资料员等)。后附对应人员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名称专业职称学历及专业
执业资格工作年限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毕业学校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本表每个人员填写一份,对应后附有关资料。 151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本表及后附资料)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查询截图:①投标人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②投 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③投标人未被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 信用承诺函(格式后附)等材料。 152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按照***绿色交通产业园区客运中心2MW光 储充项目 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约定条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 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 2%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 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年 月 日 153 (二)近年财务状况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扫描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15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55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56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 书扫描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
诉讼及仲裁说明查看
157 七、相关承诺书 公共资源交易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正、公开 ”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我(单位)在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承诺 如下事项: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办事程序,主动接 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三、不向招标代理机构、评委和招标单位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四、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以其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不拒 绝履行合同。 六、若违反上述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158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秩序,规 范企业的建筑行为,并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及后续施工中廉洁自律、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越级施工、不随意换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 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诺到场。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159 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近年(2022 年至投标截止日)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 管、冻结,破产状态; (2)近年(2022 年至投标截止日)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2、我单位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补缴投 标保证金)、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60 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与投标的(工程名称) 郑重承诺: 如果我方中标: 项目,现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在此向招标人作出 1、确保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有关通知的规定。 2、确保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有关通知的规定。 3、确保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建工<2018>738 号)有关通知的规定。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61 投标文件所附扫描件真实性承诺书 招标人: 我公司提交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荣誉、信誉及其 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有造假行为, 自愿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62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人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2 条款(投标报价)相应要求自行编制。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3、“投标总价封面”进行盖章,“投标总价”页进行签字及盖章。除此之外清单其他表格“编 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等处无需进行签字、盖章。 163 九、其他材料 164 十、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 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 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管理目标、施工 组织部署、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安全文明目标及保证措施、绿 色施工及保障措施、施工网络进度、施工机械、设备配置等。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65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 KW )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66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己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
16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6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6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70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171 第八章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封皮:封皮只体现“施工组织设计”字样,文字横排不得竖列,统一 使用方正小标宋一号字体(黑色),在整个页面居中对齐,不得出现目录、 日期和空白页 及除“施工组织设计 ”字样之外的其他内容。 2、字体:一级标题所用文字采用“宋体”三号字(黑色) ;二级及以下标题及技术 标正文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图表部分的字体内容统一使用 小四号宋体字(黑色)。 3、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至“附表六:临时 用地表”格式中,表格内的内容居中填写,现给定的表格外内容均采用“宋体”四号“常 规 ”字(黑色)、单倍行距(不得勾选“如果定义了文档网络,则与网格对齐(W)”) 、字符间距为标准、两端对齐、首行缩进 2 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 4、标题序号:正文标题序号以阿拉伯数字编排,一级为 1、2、3……;二级为 1.1、 1.2……2.1、2.2…… ;三级为 1.1.1、1.1.2……1.2.1、1.2.2……,以此类推。注:不论 几级标题的标题序号与标题文字内容之间不允许出现顿号等任何标点符号,且标题序号必 须按相应层级和顺序连续编排。 5、页码:页码采用阿拉伯数字“- 2 -”格式,“宋体”五号字(黑色)。除此外,所有版面均不得设置页眉、页脚。页面底端居中设置,封皮的次页开始设置页码起始页“-1-”直至施工组织设计最后一页全文页码应当连续。 6、版面:全部内容版面应为 A4 大小,页边距要求左边距为 3.17 厘米,右边距及上 下边距为 2.54 厘米(误差不超过 10%);正文采用单倍行距(不得勾选“如果定义了文 档网络,则与网格对齐(W)”) , 字符间距为标准,标题及文字一律两端对齐、标题行及 段落首行缩进 2 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注:不得有空格指正常的语句 当中字与字或字与标点符号间不得存在明显的空格,与标题行、段落首行缩进 2 字符或正 常段落结束后的空白或文字与图表的间隔无关。正文中插入图表当页版面不足排版需要的,图表可下页续接也可完全编到下一页。 7、其他: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部分)时不得编制目录,应按照招标 文件中对“暗标 ”评审的格式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 现彩色文字、标识图形;不得出现任何标识或暗示投标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等信息的徽标、文字、语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做法,不得出现涂改、行间插字 或删除痕迹。 施工组织设计如不符合以上任意一项要求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否决。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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