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F15297120251219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发布日期:2025-12-20

【招标公告】F1529712025121901001001的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阿拉善盟 采购单位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 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项目施工第一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洪水收 集利用工程项目施工第一标段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F1529712025121901001001 招标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 室 招标代理机构: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5 年 12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 3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10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0 - 1.总则......................................................................................................................-17-1.1 项目概况 .......................................................................................................- 17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7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 17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7 -1.5 费用承担 .......................................................................................................- 18 -1.6 保密 ...............................................................................................................- 18 -1.7 语言文字 .......................................................................................................- 18 -1.8 计量单位 .......................................................................................................- 18 -1.9 踏勘现场 .......................................................................................................- 18 -1.10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9 -1.11 分包 .............................................................................................................- 19 -1.12 偏离 .............................................................................................................- 19 -2.招标文件..............................................................................................................-19-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1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2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20 -3.投标文件..............................................................................................................-20-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21 -3.2 投标报价 .......................................................................................................- 21 -3.3 投标有效期 ...................................................................................................- 22 -3.4 投标保证金 ...................................................................................................- 22 -3.5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23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 24 -4.投标......................................................................................................................-25-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25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6 -5.开标......................................................................................................................-26-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6 -5.2 开标程序 .......................................................................................................- 26 -6.评标 .......................................................................................................................-27-6.1 评标委员会 ...................................................................................................- 27 -6.2 评标原则 .......................................................................................................- 27 -6.3 评标 ...............................................................................................................- 27 -6.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27 -7.合同授予..............................................................................................................-29-7.1 定标方式 .......................................................................................................- 29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 29 - - 1 - 7.3 中标通知 .......................................................................................................- 29 -7.4 履约担保 .......................................................................................................- 29 -7.5 签订合同 .......................................................................................................- 30 -8.纪律和监督..........................................................................................................-30-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30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30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30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30 -8.5 投诉 ...............................................................................................................- 31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附件一:开标一览表 ...........................................................................................- 32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 33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 34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 35 -附件五:投诉书格式 ...............................................................................................-36- 第三章评标办法 ........................................................................................................- 37 - 评标办法前附表 .......................................................................................................-37-1.评标方法..............................................................................................................-40-2.评审标准..............................................................................................................-40-2.1 初步评审标准 ...............................................................................................- 40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40 -3.评标程序..............................................................................................................-41-3.1 评审步骤 ........................................................................................................- 41 -3.2 评标准备 ........................................................................................................- 41 -3.3 初步评审 .......................................................................................................- 42 -3.4 详细评审 .......................................................................................................- 44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45 -3.6 评标结果 .......................................................................................................- 45 -3.7 评标争议处理 ................................................................................................- 46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47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 5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 5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 113 -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 150 - 1.工程量清单说明................................................................................................-150-2.投标报价说明....................................................................................................-150-3.其他说明............................................................................................................-150-4.工程量清单........................................................................................................-150- 第六章图纸 ..........................................................................................................- 151 - 第七章工程建设标准 ..............................................................................................- 152 - 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 153 - - 2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55-(一)投标函 .........................................................................................................-155-(二)投标函附录 .................................................................................................-156-(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59-三、授权委托书 .....................................................................................................-160-四、投标保证金 .....................................................................................................-161-五、技术部分 .........................................................................................................-162-六、联合体协议书 .................................................................................................-169-七、资格审查资料 .................................................................................................-170-(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17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17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172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173 -(五)企业获奖 .................................................................................................- 174 -(六)企业各类证书 .........................................................................................- 175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176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78 -(九)营业执照 .................................................................................................- 179 -(十)企业资质证书 .........................................................................................- 180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 181 -(十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 182 - - 3 - 第一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已由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人镇)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 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 兴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 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洪水收集利用工 程 2.2 建设地点: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3 招标规模:(一)大麦力沟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布置 (1)进水闸 及引水槽:在大麦沟气动坝上游新建进水闸,闸后开挖引水槽 120m,设计 底宽为 15m,深度为 2.0m,采用 C20 混凝土全断面砌护。 (2)沉沙池工程: 新建沉沙池长 120m,宽 30m,池深 4m,内坡采用 C20 混凝土砌护,设计坡 比为 1:2,池顶宽 6m,铺设砂砾石路面,沿外侧设置护栏。(3)沉砂池到 蓄水池通过溢流的方式,蓄水池工程新建蓄水池,采用敞开式卵膜结构, 南北宽 180m,东西长 120m,设计总容积为 10.6 万 m3,池深 4.5m,设计水 深 3.8m,池顶宽 10m。蓄水池采用卵石护坡,池底及边坡设置土工膜(250 g/0.5mm/250g),池顶铺设砂砾石道路,沿蓄水池外侧设置护栏。(4)泵 站工程:新建水源泵站,设计供水规模为 300m3/h,设计扬程:20m,装机容 量为 80Kw,泵房建筑面积为 350m2,设置 2 台机组,取水方式采用浮筒取 - 4 - 水。(二)庙沟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布置 (5)在庙沟中段新建拦水坝,设 置溢流堰,拦水坝后新建沉砂池,沉砂池到蓄水池通过溢流的方式,蓄 水池东北侧新建水源泵站,铺设管道接入现状绿化供水管网。新建蓄水 池及沉砂池北侧作为沟道行洪通道,对该段沟道疏通,并且进行岸坡防 护。(三)喜鹊泉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6)收集涵管工程:沿规划一街和 泰升路铺设收集涵管,自东向西布置,自流至新建 5000m3 蓄水池,管 长 5.5km。(7)在喜鹊泉西侧新建 5000m3 蓄水池,蓄水池前断设置沉砂 池,长 50m,宽 10m,深 1.5m,蓄水池南侧新建扬水泵站 1 座,设计扬程为 120m,设计流量为 300m3/h,沿泰升路、规划十五路、规划六街铺设输水 管线,采用 315PE 管,长度为 5.4km,末端汇入端接入盛世水务巴音敖包 供水二期工程新建蓄水池 (四)七里沟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 (8)在七里沟 C226 公路涵洞上游滩地铺设收集管网,集中到南侧的集水井中,集水井 中放置潜水泵,扬程 110m,流量 150m3/h,输水管道利用现有沿 C226 公 路东侧铺设的 200PVC 管,末端汇入 2#泉眼。再由现有阿拉善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巴音教包天然水域修复综合利用工程管道输送至高位蓄水 池,在现有高位蓄水池西侧新建 1 座 5000m3 钢筋混凝土蓄水池;2.4 项目计划投资:4407.03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F1529712 02512190 1001002标段名称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项 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
- 5 -
招标范围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水工建筑
合同估算价(万元)15.8687工期(日历天)246 日历天
标段编号F1529712 02512190 1001001标段名称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项 目施工第一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河道和堤防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1379.887 3工期(日历天)246 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 下列要求: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 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 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 3、资质要 求:<施工标段>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 6 - 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监理标段>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4、项 目负责人要求:<施工标段>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造师必须是在网上能查询的该企业的注 册建造师(须提供网查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B);且未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出具的 未担任其他正在实施项目承诺书为准,承诺书须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按给定格式附在投标文件中)并提供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0 24 年至今任意连续 3 个月社保证明(人社局官网查询打印件或人社局盖 章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一并附在投标文件中);<监理 标段>拟派往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水利工程专业的全国注册 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在网上能查询的该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须提供 网查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并提供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024 年至今 连续 3 个月的社保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5、信用要求:投 标人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网址:https://fgw.nmg.gov.cn/x ynmg/html/index.html)下载信用信息报告附在投标文件中; 6、财务要 求: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 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 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 有效,审计报告中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公司 成立不足 3 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 7 - 3.3 其他要求:招标范围:<施工标段>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单所含的全部内容;<监理标段>本项目建设内容的工程监理;标段划分: 本项目划分为二个标段,施工第一标段:喜鹊泉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及 喜鹊泉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监理第一标段:喜鹊泉雨洪水收集利用工 程及喜鹊泉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施工监理;工期要求:<施工标段>计划 开工工期:2026 年 3 月 1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1 月 15 日,总 工期:246 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为准);<监理 标段>同本项目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资 金来源:多渠道筹措;最高限价:施工第一标段:***.00 元、监 理第一标段:工程中标价的 1.15%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施工第一标段(大写:零元,小写:0 元),监理第一标段(大写:零元,小写:0 元)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施工标段>信用承诺;<监理标段>信用承诺。采用信用承诺递交投标保证金流程及要求如下:<监理标段>投标人在 投标文件中以附件形式提供经盖章的《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按给 定格式附于投标文件中)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12-19 22:00 至 2026-01-15 08:3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 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 \"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8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1-15 08: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 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 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 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 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地址: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业监管: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 室 - 9 - 地址: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联系人:贾勃 联系电话:15904837722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 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 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 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 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 10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地址: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 联系人:贾勃 联系电话:15904837722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阿拉善左旗凯泰海洋花园住宅小区 2-商铺-101、102 联系人:*** 电话:***
1.1.4项目名称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洪水收集利用工程项目施工第一 标段
1.1.5建设地点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多渠道筹措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的全部内容;
1.3.2计划工期计划开工工期:2026 年 3 月 1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1 月 15 日,总工期:246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双方签订施工 合同为准);
1.3.3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有相应的实施能力; 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 3、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 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 均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 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 期内; 4、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 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造师必须是在网上能查询的该 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须提供网查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并取得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且未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 责人(以投标人出具的未担任其他正在实施项目承诺书为准,承 诺书须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按给定格式附在投标文 件中)并提供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024 年至今任意连续 3 个月 社保证明(人社局官网查询打印件或人社局盖章复印件,退休人 员需提供退休证明,一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5、信用要求:投标人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网址:https: //fgw.nmg.gov.cn/xynmg/html/index.html)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附在投标文件中; 6、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
- 11 -
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包括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 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审计报告中应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公司成立不足 3 年的按实际成立 年限提供);
1.4.3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需自行前往考察
1.10. 1招标答疑潜在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最高限价等)有疑问的,在本项 目公告规定时间内,在网上以文字方式进行匿名提问,逾期不予 受理。
1.10. 2招标人澄 清的时间招标人在本项目公告中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发布答疑方式向所 有投标人澄清问题。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获 取澄清答疑文件,招标澄清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 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澄清或其他补充通知投标人请登录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自行下载。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澄清或其他补充通知投标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自行下 载。
2.2.2投标截止时间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 179:9443/tpbidder)查看
3.1投标文件的组成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部分 六、联合体协议书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企业获奖 (六)企业各类证书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九)营业执照 (十)企业资质证书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 12 -
(十二)其他资料
3.2.3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3.3.1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施工第一标段(大写:零元,小写:0 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信用承诺。 3、采用信用承诺递交投标保证金流程及要求如下:投标人在投 标文件中以附件形式提供经盖章的《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按给定格式附于投标文件中)
3.5.2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
3.5.3近年完成的 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一日
3.6.3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加盖单位电子签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单位 电子签章。 2、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法人签字的地方都应按要求加盖法定代 表人电子签章。
3.6.4投标文件 份数1、纸质投标文件:不要求,待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根据需要提供。2、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 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 148.175.179:9443/tpbidder),并进行电子签章。 注:注:(1)开标现场以系统中解密后的投标报价为准。(2)评标工作中,如因投标企业自身原因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打 开,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工作中,如投标企业未按指定入口将投标文件上传, 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6.5确认投标的 要求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6.6技术标要求本项目采用技术暗标方式。
3.6.7技术标编制要求技术标电子版编制要求: (1)技术标统一按 A4 幅面白纸在 word 文档中制作,字体均为 宋体四号字,行间距 1.5 倍行距,上边距 2.6,下边距 2.8,左 边距 3.0,右边距 2.8。页码为自动生成的小五号字体,仅打印 阿拉伯数字,页码居中。技术标文本中,页面设置文档网格属性 选择只指定行网格项,根据技术标设置。文本每页为 22 行文字。 技术标从目录开始编页码,不允许插入页眉页脚。技术标文本中 不允许出现加粗、加黑、下划线等,所有条款项序列号全部用数 字或英文字母,字体均为宋体四号字,目录标题字体大小与正文 字体要求一致。技术标不限页码。 (2)技术标中工期进度可采用横道图,图表部分如 A4 纸不能满 足制作要求可用 A3 纸制作。不可用彩色制作。图表内的文字、 数字用宋体四号字,图表部分行间距不做要求。 (3)技术标中不允许出现企业名称、地区名称、姓名、企业标
- 13 -
识及其它标记,技术标不允许出现空白页。 (4)上传到系统中的技术标含技术标封面,技术标封面仅编制“技术标”三个宋体加粗一号字,上边距为 10cm,居中,字间 距 10 磅,字体横排,不允许出现任何标记。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 投标文件,均以否决投标处理。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5.1开标时间 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 年 01 月 15 日 08 时 30 分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请在规定时 间参与开标并且在规定时间进行解密,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 询:0512-58188511,0483-8345573; 1、各投标人不需要到达开标室进行开标,开标时间到达后,投 标人通过网上不见面开标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系统进行解密,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相应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 2.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需要确保 CA 数字证书至开标后 都在有效期内,且确保电脑环境可以完成解密工作,如遇 CA 锁 过期或者锁故障无法解密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3.解密过程中如发生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开标现场代理公司,由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4.开标过程中,如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影响正常开标 解密的,经相关监管部门等确认后,适情形考虑延长解密时间, 由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1评标委员 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并标明排序。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同时发布, 其他网站转发无效。
7.3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否参与电子招标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1补充:投标人应随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 9443/tpbidder)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次招标相关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澄清和修改内容将以带编号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给投标人。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看 招标人关于本次招标项目的通知,招标人不予另行通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非招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未收到此类补充 通知,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4补充: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
- 14 -
止时间 10 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 443/tpbidder)中提出。
4.2 .7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凡是涉及到投标人资质、业绩、荣誉证书及人员资格等 商务资信方面内容的,必须真实有效,否则不予认可。
7.1细化为:招标人应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 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1补充: 严禁投标人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或采取挂靠其他单位等手段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或者 采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 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使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2严禁投标人串通投标,一经发现,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 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 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 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 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7、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作否 决投标处理,并在评标(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1)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IP 地址和 MAC 地址相同;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使用同一个工具加密,或使用同一 台附属设备打印; (3)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或投标文件格式、字体、 表格、颜色、内容等异常一致或相同。
9.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单位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供审 查,如不提供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资格审查要求详见 第三章评标办法 2.1.1-2.1.4 款)
9.2投标报价的说明:1.注: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投标总 报价不得高于给定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论处。2.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 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价格。评标专家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做审查,以投标人出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 (按给定格式填写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 为无效投标。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 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4.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 入平台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一致。5.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
- 15 -
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 量清单为准。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9.3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时间每月不少于 24 日 历天。
9.4如遇网络、招投标系统平台、停电等因素造成无法正常电子开标,经阿拉善盟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参会人员确认后,现场制定解决方案。
9.5投标企业中标后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得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拖延 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对凡是发生过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列入劳动关系 诚信评价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参加全盟各种项目的招投标。
9.6为保证您正常参与网上交易活动,按照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浏览器进行准备以及调整,其它操作系统与浏览器会影响系统运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7按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取。
9.8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要求和存储标准请参照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如投标人中标后未按此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9投标企业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及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详见 附件六投诉书格式)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 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 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将投诉书送达至招标人
注: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招标公告为准。 - 16 -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 17 -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 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 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 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 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 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 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 18 -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 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 策负责。 1.10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10.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四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 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 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 19 -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 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 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 //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 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 dder)”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内容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下载 查看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即可。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将在“《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 er)”。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下 载查看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即可。 注: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发布,将被视 为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 - 20 -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部分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企业获奖 (六)企业各类证书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九)营业执照 (十)企业资质证书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 不得高于给定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论处。 3.2.2 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 报价格。评标专家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 程量不做审查,以投标人出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 式填写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 无效投标。 - 21 - 3.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 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2.4 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入交易平台中的投标函中 的投标报价”必须一致。 3.2.5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 通知招标人核查,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 为准。 3.2.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 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 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 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电子形式通知 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 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 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 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 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未进入中标候选范围的投标人: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 3 个工 - 22 - 作日内由电子系统自动原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未中标的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电 子系统自动原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5 中标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由代理机构在合同签 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上传备案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资料,经运行保 障科核对无误后 1 个工作日通过电子系统原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参与交 易活动的; (5)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围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6)恶意哄抬报价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7)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投标人具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3.5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须递交的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以下内容:投标人必须在投标 文件中附证明资格所有资料复印件以备审查,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 证书、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 号、开户行名称等)、项目负责人证件、授权委托书、“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截图等招标文件中 要求的要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才为有效投标;投 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凡涉及业绩及荣誉证书等商务资信方面的内容 均真实有效,否则不予认可。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基本帐 - 23 - 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等 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具体年份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复印 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 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商务标书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加盖电子签名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技术标书应按本章第 3.6.7 款技术 标书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纸质投标文件:1、纸质投标文件:不要求,待中标后由中标 单位根据需要提供。 3.6.5 投标文件技术标书要求编制目录和页码,页码从目录开始编制,页码必须连续。 3.6.6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PDF 格式)投标文件上 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 9443/tpbidder)”。 3.6.7 技术标的编制要求 技术标电子版编制要求: - 24 - (1)技术标统一按 A4 幅面白纸在 word 文档中制作,字体均为宋体 四号字,行间距 1.5 倍行距,上边距 2.6,下边距 2.8,左边距 3.0,右 边距 2.8。页码为自动生成的小五号字体,仅打印阿拉伯数字,页码居中。 技术标文本中,页面设置文档网格属性选择只指定行网格项,根据技术 标设置。文本每页为 22 行文字。技术标从目录开始编页码,不允许插入 页眉页脚。技术标文本中不允许出现加粗、加黑、下划线等,所有条款 项序列号全部用数字或英文字母,字体均为宋体四号字,目录标题字体 大小与正文字体要求一致。技术标不限页码。 (2)技术标中工期进度可采用横道图,图表部分如 A4 纸不能满足 制作要求可用 A3 纸制作。不可用彩色制作。图表内的文字、数字用宋体 四号字,图表部分行间距不做要求。 (3)技术标中不允许出现企业名称、地区名称、姓名、企业标识及 其它标记,技术标不允许出现空白页。 (4)上传到系统中的技术标含技术标封面,技术标封面仅编制“技 术标”三个宋体加粗一号字,上边距为 10cm,居中,字间距 10 磅,字体 横排,不允许出现任何标记。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均以否决投 标处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技术组成。 4.1.2 本项目不要求纸质版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 - 25 - 子投标文件并将投标函相关信息录入到系统中。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只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4.2.5 未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 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视为无效。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 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电子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 的要求签字并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 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 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 年 01 月 15 日 08 时 30 分;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https://219.148. 175.179:9443/BidOpening),请在规定时间参与开标并且在规定时间进 行解密,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83-8345573;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 26 - (2)开标现场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解 密; (3)开标内容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可实时进行在 线查看。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 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 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 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 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 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商务部分形式评审、商务部分资格评审、商务部分响应性评审 - 27 - 中、技术部分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6、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8、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内容不全的; 1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严禁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 动中相互串通投标,发现标书(包括预算书)编制雷同一律按否决投标处 理)、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3、投标报价的说明:1.注: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给定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论处。2.投 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价格。评标 专家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做审 查,以投标人出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填写附 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无效投 标。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 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4.投标人所提供 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入平台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一致。5.投标人 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 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6.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14、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重点关 注名单、黑名单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 6.5 评标报告由以下各部分组成 一、招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28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四、开标情况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符合要求及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一览表 七、综合评估比较表 八、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它情况记录 十、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览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 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 的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工 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否决投 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 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 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 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 - 29 - 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 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 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 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 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 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 - 30 - 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详见附件 5:投诉书格式)。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 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 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 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 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 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 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 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 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 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1 - 附件一:开标一览表 工程编号:标段名称:招标单位:代理机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序号投标人报价(元)保证金是否有效承诺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签章
- 32 -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 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33 -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 34 -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参 考 ) : 工程,于年月日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 评定、媒体公示评审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招标内 容:。工期要求:年月日- 年 月日,总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中标价:元。建造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请贵单 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30 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 特此通知。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 年月日 - 35 - 附件五:投诉书格式 投诉书 投诉时间:
投诉人 (投标人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 (签字并盖章)
地址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地址联系电话
基 本 事 实 投 诉 事 项 的
及 主 张 相 关 请 求
有 相 效 关 线 料 证 索 明 和 材(可以是附件形式)
注: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内容明显不实,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或通过非法途径取得 证据材料的; (3)投诉书未以书面形式,匿名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 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政府采购项目未经过质疑,或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的;(8)国家、自治区规定不予受理投诉的其他情形。 2、投诉所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4)质疑和答疑材料;(5)证明材料(证据);(6)本投诉书副本份。 - 36 -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签字、盖章(1)单位电子签章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名称一致;(2)投标文 件上所有要求加盖单位电子签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否则按无效 标处理。(3)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法人签字的地方都应按要求加盖法定代 表人电子签章,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和系统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以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为证)
资质证书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 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 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 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 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以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为证)
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具备有效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 行名称等)(以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为证)
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 造师必须是在网上能查询的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须提供网查截图附在投标 文件中),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且未担任其他项目的 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出具的未担任其他正在实施项目承诺书为准,承诺书 须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按给定格式附在投标文件中)并提供本 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024 年至今任意连续 3 个月社保证明(人社局官网查询 打印件或人社局盖章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一并附在投标文件 中)
投标企业财务状 况要求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 它关、停、并、转状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审计报告中应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公司成立不足 3 年的按实际成 立年限提供)(以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为证)
投标人的信用记 录投标人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网址:https://fgw.nmg.gov.cn/xyn mg/html/index.html)下载信用信息报告附在投标文件中。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要求计划开工工期:2026 年 3 月 1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1 月 15 日,总 工期:246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60 天。
投标保证金递交 情况提供经盖章的《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按给定格式附于投标文件中)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 37 -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投标报价的说明:1.注: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 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给定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论处。2.投标人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价格。评标专家对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做审查,以投标人出具的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填写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 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无效投标。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 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 单价或价格之中。 4.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 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入交易平台中的投 标报价”必须一致。5.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 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 清单为准。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2.1.4技术评 审标准技术部分符合性 检查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7 技术标编制要求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投标报价:55 分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30 分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15 分
2.2.2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 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 A 为招标控制价.B 的计 算方法如下: ①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7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②当 7≤n﹤10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 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③当 10≤n﹤1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 高有效投标报价、3 个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④当 15≤n﹤20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 高有效投标报价、5 个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⑤当 20≤n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有 效投标报价、6 个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以 此类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满分 55 分;当 P 上浮 1%,减 0.05 分;
- 38 -
当 P 下浮 1%,减 0.02 分 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法(注:得分按两位小数进行四舍五 入)。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 4(1)技术部 分评分 标准 (满分 30 分)项目实施方案(4 分) 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严谨,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 0-4 分。
关键施工工序、工艺(6 分)关键施工工序、工艺及工程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 案先进、合理、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的得 0-6 分;
质量保证措施(5 分) 质量保证措施可行,质量保障体系和保障制度健全,针对 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的得 0-5 分;
进度计划(5 分)进度计划逻辑性强、可行、合理,保证措施明确、具体;施 工工期及抚育期、管护期满足要求的得 0-5 分。
安全文明施工、节能 环保(4 分)有健全的文明及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各项保证措施明确、具 体、可行,特别是在典型位置的安全措施先进可靠的得 0-4 分;
项目管理机构及机 械(4 分)项目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劳动力安排合理,主要机械 配置齐全,设备先进,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0-4 分;
材料运输方案(2 分) 材料运输方案和投入措施具体、完整;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可行的得 0-2 分。
2.2. 4 (2)商务部 分评分 标准 (满分 15 分)企业业绩(8 分)投标人 2022 年至本项目开标前一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具有同类项目施工业绩的,提供一项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8 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 合同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并附中标(候选人) 公示网查截图)注:同类项目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以附在 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为证)
项目管理人员(4 分)拟派往本项目管理人员 (1)项目负责人具备水利工程师得 1 分, (2)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 员,配备齐全得 3 分,缺一项扣 0.6 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 4 分。(以附在投标文件中的证书扫描件为证)
三体系认证(3 分)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及健康 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以附在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为证)
注:1、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必须真实有效,否则不予认可。 2、评标委员会中负责技术部分评审的成员分别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的详细打分情况作出说明。 3、投标资质证明及评分项所需文件均以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为证且复印件和网 - 39 - 查截图必须清晰可辨,否则不予认可。 4、作为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再作为加分项参与计分,人员不得重复计分。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 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 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 相等的,以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其他情况由招标人或其授 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技术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质量安全业绩、企业信誉(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 前附表; - 40 -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量化打分,汇总各投标人的得分,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次递补或者重新招标:1、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3、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3. 评标程序 3.1 评审步骤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2 评标准备 3.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1)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 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 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 组,也可不划分。 (2)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具体是否分工由评标委 员会主任组织负责,若分组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技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 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 个人责任。特别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一名专家在商务部分初步评审及评分过 - 41 - 程中须将投标人商务得分所对应的佐证信息填写到对应评标系统的备注栏中(如项 目负责人姓名、注册号,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企业业绩名称等) , 用于后期中 标候选人公示。 3.2.3 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 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 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 用,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3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共同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商务文件 3.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评审结果。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 标人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4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评审标准:符合本章 2.1.4 技术符合性检查的要求。评标 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电子版投标文 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并在技术标符合性检查表中作出记录。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5 投标文件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 42 -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技术部分评审,评标委 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 审标准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6、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 章、; 8、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内容不全的; 1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严禁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 动中相互串通投标,发现标书(包括预算书)编制雷同一律按否决投标处 理)、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3、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 瑕疵;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 文件的要求;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6)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 价格。评标专家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 量不做审查,以投标人出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 填写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无 效投标。 - 43 - 3.3.6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 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 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 出得分 A; 技术组针对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技术组成员根据工程特点和重点, 判断投标人是否有针对性地编制了技术方案,经过分析比较,独立给出评 分结果,并对每一份投标技术部分详细打分情况作出说明(说明备注于评 标系统中)。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质业绩计算 出得分 B; 商务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 审。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时,针对商务部 分的详细评审,商务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评审的内容,给出一致的客观分数, 对需要独立评判的内容,各自独立评分。 (3)按本章第 2.2.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 分 C; 3.4.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3.4.3 投标人得分=A+B+C。 3.4.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 - 44 - 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 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 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4.5 在评审过程中,如通过商务部分形式评审、商务部分资格评审、商务部分响应性评审中、技术部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使得投标 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 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 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 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 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 评标结果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 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 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45 -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 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7 评标争议处理 3.7.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 人责任。 3.7.2 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 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 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7.3 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 指: (1)按本章 3.3 条款投标做否决其投标处理的; (2)按本章 3.4 条款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 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7.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 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 报告中做出说明。 3.7.5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标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 意见,如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评审。 - 46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47 -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对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 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 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 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 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 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 - 48 - 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 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 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 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 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 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 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 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 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务 - 49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人民币(大写) (¥ 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阿拉善左旗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 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 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 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 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 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 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 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 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 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 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 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 53 -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 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 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 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 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 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 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 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 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 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 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 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 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 的土地。 - 54 -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 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 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 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 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 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 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 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 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 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 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 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 - 55 - 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 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 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 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 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 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 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 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 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 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 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 56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 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 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 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 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 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 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 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 57 -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 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 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 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 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 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 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 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 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 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 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 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 58 -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 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 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 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 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 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 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 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 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 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 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 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 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 59 -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 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 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 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 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 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 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 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 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 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 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 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 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 - 60 - 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 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 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 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 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 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 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 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 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 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 人移交施工现场。 - 61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 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 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 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 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 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 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 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 62 -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 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 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 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 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 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 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 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 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 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 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 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 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 63 - 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 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 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 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 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 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 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 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 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 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 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 - 64 - 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 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 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 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 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 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 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 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 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 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 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 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 65 - 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 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 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 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 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 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 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 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 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 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 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 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 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 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66 -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 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 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 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 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 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 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 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 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 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 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 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 67 -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 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 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 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 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 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 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 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 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 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 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 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 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 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 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 - 68 -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 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 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 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 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 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 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 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 件。 - 69 -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 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 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 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 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 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 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 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 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 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 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 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 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70 -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 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 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 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 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 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 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 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 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 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 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 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 - 71 - 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 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 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 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 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 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 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 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 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 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 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 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 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 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 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 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 72 -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 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 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 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 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 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 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 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 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 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 73 -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 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 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 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 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 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 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 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 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 74 -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 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 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 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 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 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 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 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 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 作。 7.3.2 开工通知 - 75 -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 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 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 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 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 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 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 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 76 -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 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 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 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 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 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 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 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 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 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 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 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 - 77 - 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 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 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 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 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 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 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 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 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 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 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 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 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 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 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 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 - 78 - 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 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 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 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 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 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 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 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 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 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 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 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 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 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 - 79 -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 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 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 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 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 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 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 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 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 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 80 -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 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 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 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 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 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 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 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 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 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 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 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 81 -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 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 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 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 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 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 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 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 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 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 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 82 -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 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 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 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 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 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 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 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 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 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 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 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 - 83 - 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 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 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 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 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 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 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 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 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 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 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 - 84 - 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 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 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 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 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 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 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 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 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 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 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 85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 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 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 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 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 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 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 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 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 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 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 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 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 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 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 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 86 - 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 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 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 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 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 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 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 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 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 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 87 -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 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 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 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 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 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 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 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 88 -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 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 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 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 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 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 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 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 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 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 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 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 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 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 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89 -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 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 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 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 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 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 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 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 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 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 90 -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 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 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 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 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 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 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 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 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 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 91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 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 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 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 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 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92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 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 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 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 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 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 - 93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 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 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 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 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 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 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 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 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 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 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 - 94 - 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 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 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 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 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 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 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 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 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 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 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 95 -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 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 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 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 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 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 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 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 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 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 96 - 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 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 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 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 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 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 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 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 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 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 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 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 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 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97 -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 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 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 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 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 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 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 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 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 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 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 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 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 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 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 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 98 -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 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 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 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 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 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 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 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99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 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 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 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 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 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 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 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 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100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 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 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 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 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 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 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 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 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 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 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 - 101 -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 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 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 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 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 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 - 102 - 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 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 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 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 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 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 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 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 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 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 - 103 - 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 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 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 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 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 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 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 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 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 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 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 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 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 104 -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 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 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 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 - 105 - 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 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 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 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 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 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 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 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 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 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 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 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 106 -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 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 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 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 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 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 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 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 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107 -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 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 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 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 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 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 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 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 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 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 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 - 108 - 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 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 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 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 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 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 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 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 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 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 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 109 -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 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 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 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 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 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 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 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 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 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 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 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 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 110 - 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 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 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 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 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 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 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 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 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 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 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 - 111 - 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 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 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 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 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 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 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 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 112 -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负责人或双方 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 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标准规范, 明示,引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未明确的,适用现行国家或行 业标准(规范)如遇国家实行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 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投标报价遗漏内容,发包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视为其 报价已包括在其它项目中,在合同执行中不予增补。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设 计变更、工程签证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和缺漏项等合同内容调整 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进行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责任或作为承包人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抗 辩理由。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中 间验收提前 24 小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内 蒙古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现场治安管 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 准》,同时满足文明安全施工达标工地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无。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 7 日内。 - 120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收到后 5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定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人员、材料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定后,开工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 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 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工期 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误超 过 30 日的,发包人可以选择单方终止合同;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 行合同的,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前述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 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 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 121 - 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 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当发生不利物质,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认定的范围,按国家相关 规定确认的内容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速达到 6 级的沙尘暴灾害; (2)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3)日降雨量大于 50㎜的雨日超过 1 天或特大洪水灾害。 以上情况发生时经双方确认可合理延长工期。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以现场签证为准,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取费。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 122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洽商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两方签字确 认并盖章后生效。签证必须按发生时间随时发生随签字,凭口述或回忆等 补充的签证一律视为无效签证,结算时不予考虑。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把 10.4.1 第三条(3)修改为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 后 15 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 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15 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 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双方协商。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 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无种 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123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 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 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 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 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 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 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 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 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确认的变更因素外的所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政策性调整。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4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目标及各时间节点。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双方协商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3 日。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 日 - 125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7 日。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 图及其他竣工资料肆套;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 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竣工资料经审查合格 后,发包人应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1 个月。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 使工程未按时移交、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无承担; - 126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无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 个月。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 30 日内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 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竣工图纸等)装订成册并加盖承包人法 人章,且一次定稿不得后续增补。如发生承包人结算漏项时,则视为承包 人放弃主张权利,在结算审核时不再给予计取。承包人逾期未提供结算报 告时,每迟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 20 日,视为承包人放弃提交,竣工结算以当地财政出具的结果为准。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照发包人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以发包人支付流程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以发包人支付流程为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必须是合同协议书中 明确约定的账户。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无。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且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经审计完成后 90 天内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 127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满 12 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审定总造价的 3% 。在工 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 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 日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 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 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 - 128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因支 付手续办理拖延时,发包人不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其它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 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 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 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无天后发 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 节点工期完成; (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3)无论何种原因,施工场地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与发包人 无关。承包人独自承担责任,造成工程停工将按照本协议 7.5.2 处置。导 致本项目无法继续,承包人应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无法使用的损失;(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无论何种原因,承 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 投诉、围堵等群众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 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且每发生 一次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2)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修复直 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3)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发包人有 - 129 - 权调整承包范围或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无条件退场,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标的总额 20%的违约金; (4)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 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 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 (5)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对承包人予以处 罚,处罚金额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 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 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若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行 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 必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 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发包人交予承包人使 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逾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 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 无需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偿; (3)承包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 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 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30 - 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无天内完 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生时另议。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2,调解不成的按专 用条款 20.4 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约定: 1、变更手续必须按照项目性质经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单位签章后 生效,其他诸如投标报价中漏项、少算和计算项目错误等均视为已包含在 - 131 - 其他项目中,必须按图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 、(1)遇到不可抗力,工期可顺延。(2)由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 误,工期不顺延。(3)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任何工 期延误的情况必须由承包方在延期 7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发包方签 字认可后生效,否则视为双方同意不予顺延工期。 3、所有部位均验收,所有设备均试车,费用由施工方负责。 4、本工程结算审计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结算审核增减率在 5%(含)以内的,本工程结算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审核增减率超过 5%低于 10%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支付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约定的审核费用的百 分之五十;审核增减率超过 10%的,本工程结算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 位支付,直接从工程审定结算价款中扣除。 5、履约担保金另行约定:工程验收通过后返还。 6、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向地方缴纳的社保费、农民工保证金、安监费 等均列入承包方工程款中,按规定返还金额在进度工程款中扣回。 7、承包人必须与所属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凡出现任何劳资纠纷,均与发包人无关。如确出现劳资纠纷,由承包人与相关人员到所在地劳动 仲裁部门仲裁。 - 132 -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 133 -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 位 工 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 工 日期竣 工 日期
- 134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 价 (元)质 量 等级供 应 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 135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 LED 显示设备、音频设备等电子设备为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 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136 -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 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 138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 备名称规 格 型号数量产地制 造 年份额 定 功 率 (kW)生 产 能力备注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139 -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140 -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141 -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 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 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 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元(¥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 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 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 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 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 142 -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 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 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元(¥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 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 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 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 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 143 -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 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 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 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 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 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 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 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 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 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 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 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 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 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 - 144 - 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 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 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 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 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 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 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 145 - 传真: 年月日 - 146 -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 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 147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 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 148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 149 -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 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 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 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 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1.5 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 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 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 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必须填入单价。 2.4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 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其他说明 4. 工程量清单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下载 - 150 - 第六章图纸 因图纸过大,系统中无法上传,投标人如有需要请登录 zuoqituzhixiazai@163.com 邮箱(密码:Azuoqi123)收件箱自行下 载图纸,或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获取 - 151 - 第七章工程建设标准 1、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 SL197-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 SL223-1999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SL176-2007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JGJ120-2012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 11、《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1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14、《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27-2001 15、《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 各专业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标准。 以上提供的标准、规范及规程如与现行的、最新的标准、规范及 规程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以现行的、最新的为准。 - 152 - 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封面 (招标工程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详见各招标公告下方招标日程安排) 项 目 名 称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投 标 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 153 - 目录(可根据投标文件实际内容增加)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技术部分.........................................()六、联合体协议.......................................()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五)企业获奖.......................................()(六)企业各类证书...................................()(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九)营业执照.......................................()(十)企业资质证书...................................()(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函.......................()(十三)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 154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 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 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和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期起日历天。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 155 -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
2工期
3缺陷责任期
………………
………………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人代表:(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 156 -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作为(项目名称)之(项目编号)的投标人,现就我公司参与本 次投标所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所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按给定招标工程量清的要求单填报 了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 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我公司所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均与给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提供“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单价分析表”; 3.若我公司中标后,发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提供(或漏提供)“投标报 价汇总表”和“单价分析表”,由我公司自行补齐;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与给定招标工程量 清单不一致,由我公司自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 //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 建设工程平台(http://www.alsggzy jy.cn)中本项目给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更正。如出现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与给定招标工 程量清单不一致等原因导致需要修正单价时,我公司将按照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情 形修正单价。如因以上原因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自愿赔偿相应损失。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 157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 1.注: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 高于给定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论处。 2.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价格。评 标专家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做审查,以投标人出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填写附在投标文件 中),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无效投标。 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 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4.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 标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入平台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一致。 5.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 人核查,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158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年月日 - 159 - 三、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姓名)系(投标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代理我参加(招标工程名称)的投标活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 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 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 复印件
授权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_____ 单位:部门:职务: 授权期限: 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 - 160 -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我 单 位 参 加(工 程 项 目 名 称),(标段)的投 标活动,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参与招标 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投标人义务,我方若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 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 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二、至投标文件提交当日,本公司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形。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责,如有虚假,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的处罚,并承担以下后果: 1.取消本单位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2.将本单位不良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由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本单位参与阿拉善盟行政区域 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4.应负的违约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全称:(单位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161 - 五、技术部分 技术部分编制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7 技 术标编制要求编制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 工方法、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 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等。 2.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 162 -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制造 年份额定 功率 ( KW )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 163 -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制造 年份己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 164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165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 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 166 -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 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167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 168 - 六、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69 -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 170 -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一、开户银行情况
开户银行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电话联系人及职务
传真电传
二、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财务状况 (单位:元)近三年(应分别明确公元纪年)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1.总资产
2.流动资产
3.总负债
4.流动负债
5.税前利润
6.税后利润
注:投标人请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附复印件)。 - 171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此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页。 - 172 -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 173 - (五)企业获奖
序 号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开、竣 工日期获奖时间获奖名称
- 174 - (六)企业各类证书 - 175 -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应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证 (B)、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注册建造师网查截图等复印件。 - 176 -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我方承诺,我方拟派往(工程名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现阶段无任何在建工程项目。 特此承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 177 -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 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 注
证书名 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如有)
注:此表后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如有)、身份证、学历证等复印件 - 178 - (九)营业执照 - 179 - (十)企业资质证书 - 180 -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 181 - (十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1、近三年的已完工程和目前在建工程供货材料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所介入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请逐例说明年限、发包人名称、诉 讼原因、纠纷事件、纠纷所涉及金额,以及最终裁定结果。 2、与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若附其他文 件,请详列如下。 3、投标人不应在其资格审查申请书中附有宣传性材料,这些材料 在资格评审时将不被考虑。 4、商务资信其他内容(信用查询截图等) - 182 -

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内蒙古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