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地区 |
内蒙古 乌海市 |
采购单位 |
乌海市水务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内蒙古华格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段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 程(2026 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人:乌海市水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华格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二零二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卷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8 第二卷 ........................................................57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58 第三卷 ........................................................5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0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段已由乌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乌海市 水务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 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
2.2 建设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
2.3 招标规模: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可行 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2.4 项目计划投资:143.91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B1503002025120701001 001 | 标段名称 | 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 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段 |
| 招标范围 | 工程-投资策划与决策-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评估及后评价-水利;工程-勘 察-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143.91 | 工期(日历天) | 30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投标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有效的资质: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 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或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3 其他要求:
2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必须为本单位 在职人员,具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及 2025 年 6 月至今至少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
证明(或退休证明)。
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
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3、信誉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信誉状况良好,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被通报的骗取
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2)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1-14 00:00 至 2026-02-05 09:00(北京时 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 .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2-05 09: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
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项目规模及内容:工程以“清淤、扩库、治矿”为目标,结合海勃湾区平沟
煤矿生态修复工程用土需求,规划实施乌海湖库区清淤约 300 万 m3,通过管道 输送至卡布其沟上游临时堆场。管线总长度 10.9km,其中水上浮管长度约 4.8km,陆上输沙线路长度约 6.1km,临时堆土场容量 80 万 m3。工程总投资约 2.44 亿元。
3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乌海市水务局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华格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乌海市水务局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
联系人:赵佳琦
联系电话:0473-6990829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 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 下载地址: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 3/BidOpening
10.4、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乌海市水务局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华格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乌海市海勃湾区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工程以“清淤、扩库、治矿”为目标,结合海勃湾区平沟煤矿生态修复 工程用土需求,规划实施乌海湖库区清淤约 300 万 m3,通过管道输送 至卡布其沟上游临时堆场。管线总长度 10.9km,其中水上浮管长度约 4.8km,陆上输沙线路长度约 6.1km,临时堆土场容量 80 万 m3。 |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工程总投资约 2.44 亿元。 |
| 1.1.8 | 标段(包)名称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段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00%财政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 1.3.2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 |
| 1.3.3 | 质量标准 | 达到相关规范验收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条件:投标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有效的资质: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 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 有相应的能力。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必须 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及 2025 年 6 月至今至少连续 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退休证明)。 3、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信誉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信誉状况良好,不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 (1)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被通 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2)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 |
5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未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情形 |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 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 形式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网上发 布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 本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文件(如有)。 (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 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 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 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以电子申请函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 答。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 形式 | 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公布。招标人不另行通知,答疑 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 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 无须确认 |
6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文件澄清 |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 形式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公布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 | 无须确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 (1)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附件;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 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 法 |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
| 3.2.3 | 报价方式 | 1、投标人应对上述“1.3.1 招标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进行报价。2、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人 民 币 壹 佰 肆 拾 叁 万 玖 仟 壹 佰 元 整(¥1439100.00 元)。 投标人报价不可超出次此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特别说明: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 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 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0 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万元 2、投标保证金形式:电子保函 3、电子保函办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保函生成时间为准),登 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o.cn/)在本标 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保函办理查询】-【立即申请】按钮 跳转到工程保函系统中办理投标担保保函。 备注:因系统中暂时无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企业应将投标保证金的 电子保函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统一 对投标保证金的响应要求作出评审。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 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 近三年(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7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 其他要求 | 投标人需上传至国泰新点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须提供与上传的电子 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五份(加盖鲜章),未中标的投 标人不需制作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直 接打印、装订。如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及 不良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投标文件送至内蒙古华格项目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 装订 | ☑不需要 □需要 分册装订要求://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 件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 要求 | 1、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 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电子印章。 2、投标文件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2 月 5 日 9 时整 |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 开标大厅远程电子开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 |
| 5.2(4)(A) | 开标程序 | 1、投标单位需在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 厅远程电子开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 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 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3、宣读开标纪律; 4、公布投标人名称; 5、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6、招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7、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标底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 开标记录表; 8、唱标; 9、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
8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当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否 注:若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则根据项目副场安排情况在副场所在地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 |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或 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 投标。(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 标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 公示媒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 公示期限: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收取,按以下要求收取: 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或保函,推荐使用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取整)。 履约担保的缴纳时间:发出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中标人 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 标 | □否 ☑是 具体要求: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 标。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 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交易中心 0473-2999726 或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客服热线 400-998-0000 联系。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 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可根据实 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载明的 时间和方式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限时 30 分钟)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 密; (2)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
9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3)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 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 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 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2 | 投诉异议 |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 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 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 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 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 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 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 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 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 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 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 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 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 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进行异议答复。 三、投诉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乌海市水务局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 |
10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联系人:赵佳琦 联系电话:0473-6990829 |
| 10.3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 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 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 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 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 标资格。 |
| 10.4 | 招标人补充其他内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招标代理合同》由招标人支付; 2、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 可见,如因复印件或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4、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 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 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招标人还将停止支付合同款项,扣留 任何未付的进度款项并补偿招标人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单位索赔;5、服务期间,中标人有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招标人有权终 止合同。 6、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参与投 标,承担不依法投标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
| 10.5 | 开标记录表 | 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 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
1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服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 12
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
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13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 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14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 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 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服务方案
五、联合体协议书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八、费用清单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 15
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
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费
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
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
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
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
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6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
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
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 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 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 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 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 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 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 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
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
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17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
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 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 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 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 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 书证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
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8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
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
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
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
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
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在案;
19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
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20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 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
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 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 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21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文件须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 件) |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签字、盖章、所附复印件、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 其投标。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7.3 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
| 资质等级 | 同时具备以下有效的资质: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 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 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能力。 投标文件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
| 财务状况 | 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 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投标文件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 |
| 信誉要求 |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信誉状况良好,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被 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2)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 (1)、(2)项投标文件提供承诺,承诺内容全面、真实,格式自拟。(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投标文件提供上述网站截图。 |
| 项目负责人 | 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及 2025 年 6 月至今至少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 证明(或退休证明)。 投标文件提供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或退休证明)扫 描件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服务期限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质量标准 | 达到相关规范验收合格标准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 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 求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规定 |
23
| | 其他要求 | (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3)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1、资信业绩部分 10.0 分 2、服务方案部分 55.0 分 3、投标报价部分 30.0 分 4、其他评审因素 5.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价= A×70% + B×30%; 2、A 为招标控制价,B 值的计算: 当 n(投标单位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 当 5≤n<9 时,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 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9≤n<13 时,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 2 个 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13≤n <17 时,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17≤n<21 时,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 4 个 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注:有效投标单位是指通过资格审查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投标单位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4 (1) | 资信业 绩评分 标准 (10分) | 投标人业绩(10 分) | 投标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可研批复时间为准)具有已完成的工程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可研阶段勘察设计服务项目,每有一项得 2 分,满分 10 分。 注: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可研批复文件扫描件。 |
| 2.2.4 (2) | 服务方 案评分 标准 (55分) | 服务方案内容(10 分) | 服务方案全面合理、方案结构清晰,针对性、合理性强,具备很强的 可实施性,得(0-10 分)。 |
| 项目管理机构 制度(10 分) | 规章制度完善、合理、明确,具有明晰的项目管理机构图、工作职能 组织运行图,以及健全的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根据制度完整、切合实际、满足情况、合理性,(得 0-10 分)。 |
| 服务响应机制(5 分) | 派驻现场响应机制及时、完善;根据发包人要求,会议参与、方案汇 报、多方协调等内容响应迅速、方案合理可行,(得 0-5 分)。 |
| 进度计划 (10 分) | 项目进度计划科学合理、进度保障措施有力,(得 0-10 分)。 |
| 关键技术解决 方案 (10 分) | 投标方案的关键技术解决能力,投标人对本次项目的需求重点分析、技术难点分析、风险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思维缜密、针对性强的 解决难题、规避风险的措施方案,(得 0-10 分)。 |
| 服务方案奖惩 机制(5 分) | 针对本项目服务要求,提供绩效考核激励方案,根据提供内容完整、切实可行,方案完整、切合实际,(得 0-5 分)。 |
| 保密方案(5 分) | 针对本项目服务要求,提供保密方案。根据方案全面严谨、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 0-5 分)。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0 分)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0.2 分,每减少 1%扣 0.1 分,从 30 分扣起,扣完为止。(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小数)。 |
24
| 2.2.4 (4) | 其他因 素评分 标准(5 分) | 拟投入的主要 技术人员(5 分) | 1、规划专业负责人:具有①城乡规划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② 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或注册证书;有一项证书得 0.5 分,最高得 1 分;2、水工专业负责人:具有①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 称,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专业)资格或注册证 书;有一项证书加 0.5 分,最高得 1 分; 3、地质专业负责人:具有①工程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注册证书;有一项证书加 0.5 分,最高 得 1 分; 4、测绘专业负责人:具有①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②测绘 师注册证书;有一项证书加 0.5 分,最高得 1 分。 5、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专业负责人:具有①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 程师或以上职称,②咨询工程师(投资)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注 册证书;有一项证书加 0.5 分,最高得 1 分; 注:每个专业限定一名专业负责人,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或注册或 资格证书扫描件、有效的劳动合同及 2025 年 6 月至今至少连续三个 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 |
25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
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
报价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服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
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26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
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
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2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8
29
合同协议书
(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 发 包 人 ” ) 为 实 施(项目名称),已接受
(勘察人或设计人或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 人”)对该项目 (□勘察□设计□勘察设计)的投标。发 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服务费用清单;
(7)技术服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
4.项目负责人:。
5. 服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 人在开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勘察 设计日期为准。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30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承 包 人:
(盖单位公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31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勘察设计项目)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服务费用清单、技术服务方案,以 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 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技术服务方案: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方案。
1.1.1.8 服务费用清单:指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服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 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
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
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竣工
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32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
他场所。
1.1.3.5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
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
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 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 件。
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 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 款、第6.4 款和第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服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勘察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33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服务费用清单;
(8)技术服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
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
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
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 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
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 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34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 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
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 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
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 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 日内通知勘察设计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 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
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
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 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35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
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
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
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 义务,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
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6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
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
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
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 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 公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 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
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 项约定
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 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
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服务费用 等问题按第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 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勘察设计人义务
4.1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37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 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 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 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勘察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 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 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 发生的人员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 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勘察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 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 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 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 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 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3.5 分包人对勘察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和义务。
38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项目负责人
4.5.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 到职。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将拟更 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
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公章,并 由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 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
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
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
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
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
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
理人员等。
4.6.3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 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 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勘察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
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勘察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
含在合同价格中。
39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
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 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勘察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 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 受到伤害的,勘察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和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 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 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 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 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 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 天内发出 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勘察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 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和产品品牌。
5.1.5 勘察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使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
40
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
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
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梳理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勘察设计范围
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 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 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 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 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编制竣工图、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
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5.4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 日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 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勘察设计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 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 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 41
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设计人对于勘察方 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勘察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 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 担。
(3)勘察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 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 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 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 验收。
5.4.3 取样
(1)勘察设计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 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 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 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 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 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 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 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勘察设计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 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勘察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 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 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 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 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5勘察设备要求
42
5.5.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设计人 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 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勘察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 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
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 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 案,并据此实施。
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 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5.6.4勘察设计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 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 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设计自行承担。
5.7安全作业要求
5.7.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 批准。
5.7.2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 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 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 管理。
5.7.4 勘察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 护用具。
5.7.5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 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
43
身和财产安全。
5.7.6 勘察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勘察设计人负责赔偿。
5.8环境保护要求
5.8.1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
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
5.8.2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 批准。
5.8.3 勘察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 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勘察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技术服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
能够实施。
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命年限,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 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设计
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
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4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 天内未 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 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 发包人承担。
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3.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 延误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3.2勘察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完成勘察设计
6.6.1 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 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 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 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 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5
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 格式、图形为CAD 格式,并应 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 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服务 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 勘察设计而减少服务费用;增加服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 书面指示后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 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 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 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1)勘察设计人违约;
(2)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 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46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 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 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应 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 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 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 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说明审 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 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 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 责任。
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设计 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 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 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察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 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察设计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 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 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47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 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人
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 察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 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 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服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 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
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 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
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 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 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 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 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
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勘察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
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招标期间配合
10.1.1 招标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48
10.1.2 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 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 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其 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 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 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 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委派 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 收等工作。
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 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 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 察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 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 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 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 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 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 款约定。
11.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49
12.1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2.1.2 服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 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 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服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 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 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 税金。
12.1.4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 勘察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 支付服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 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 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 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 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过审 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 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 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 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中期支付
12.3.1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 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 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
50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 人提交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 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由勘察设计人重新提交。勘察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 项的约定执行。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勘察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
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
双方协商确定。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 告及有关资料。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 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 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51
14.1勘察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
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
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
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15.1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
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勘察
设计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
分担。
52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适用于勘察设计项目)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勘察设计人:。
1.1.2.4 发包人代表:。
1.1.2.5 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编号)。1.1.2.6 分包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服务费用清单;
(8)技术服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勘察设计人应在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套(份)。
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
53
人应在日内提供套(份)交给勘察设计人。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1.7联络
1.7.2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
请求、统一、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送达指定的地点好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
收手续。
指定的地点和接收人如下:
发包人接收来往函件的指定地点:。
发包人接收来往函件的指定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勘察设计人接收来往函件的指定地点:。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1.8转让
关于转融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
1.12发包人要求
1.12.1 发包人要求需要修改或存在错误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
务期限延误的,确定由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2.发包人义务
2.6其他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 1 ) „ „
( 2) „„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 发包人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发包人代表的期限:。
3.2监理人
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
54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职责权限:。总监理工程师:。
3.3发包人的指示
3.3.4勘察设计人除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外,还可 从处取得指示。
3.4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天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 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勘察设计人义务
4.1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6 其他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 1 ) „ „
( 2) „„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关于分包的约定:。
4.3.3 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的承担:。
4.3.4分包人资质:。分包人主要人员要求:。设备求:。类似业绩:。
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2 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其他人员包括:。
5.勘察设计要求
5.3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具体范围:。
5.3.3阶段具体范围:。
5.3.4 工作具体范围:。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开始勘察设计的条件:。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55
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具体方法:。
6.3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最高限额:。
8.勘察设计文件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要求:。
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人应当 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费用分担:。
8.2.2 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
包人的审查。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 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 法:。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2合理化建议
11.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勘察设计人如下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56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风险范围划分方式:。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抵扣方式:。
12.3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
12.3.2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每延期支付1 天,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人拖欠金额的的%的违 约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12.4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12.4.2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每延期支付1 天,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人拖欠金额的的%的违 约金。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4.违约
14.1勘察设计人违约
14.1.2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勘察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4.2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 成的,约定下列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7
58
第二卷
59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内容: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以“清淤、扩库、治矿”为目标,结合海勃湾区平沟煤矿及周边生态修复工程用土需求,规划实施乌海湖库区清淤约 300 万 m3,通过管道输送 至卡布其沟上游临时堆场。管线总长度 10.9km,其中水上浮管长度约 4.8km,陆上输沙线路长度约 6.1km,临 时堆土场容量 80 万 m3。
2、工程总投资:约 2.44 亿元。
二、招标范围
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具体工作内容: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测设计;
2.勘测内容包括:清淤线路和临时堆土场的勘测;
3.设计内容包括: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工程(2026 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不包 含专题报告)。
三、技术标准、规范
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及工程估算等符合 SL/T618-2021《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及国家 和水利行业的规定,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条款等其他成果资料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规
定。
现行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有更新则执行最新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 /T618-2021);其它相关的规程规范等。
工程进度安排: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提交可研报告(送审稿)
60
第三卷
61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服务方案
五、联合体协议书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八、费用清单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2
封面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63
一、投标函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服务期限,按合
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质量标准达到,拟派项目负责人:;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①:(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6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65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 澄 清 、 说 明 、 补 正 、 递 交 、 撤 回 、 修 改(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 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扫描件
年月日
66
三、投标保证金
67
四、服务方案
68
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项 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 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69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 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 账号 技工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 经营范围 备注 |
7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7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负责人 | |
| 备注 | |
72
(四)正在服务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负责人 | |
| 备注 | |
73
(五)企业获奖
74
(六)企业各类证书
75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九)营业执照
78
(十)企业资质证书
79
(十一)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0
七、其他资料
1、各类承诺书(格式自拟);
2、网站截图;
3、附件。
81
附件 1
投标文件所附复印件真实性承诺书
招标人:
我公司提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中所附各类复印件材料,其原
件均为真实的,若出现造假行为,愿承担法律责任及扣除投标保证金等相应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82
附件 2
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我(单位)在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偿出让)活动中承诺如下事项: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办事程序,主 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 竞争。
三、不向招标代理机构、评委和招标单位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 会。
四、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以其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不拒绝履行合同。
六、若违反上述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年月日
83
八、费用清单
84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5
十、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