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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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 采购单位 | 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No: DBJ25150100192630918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大葱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葱;购进日期:(2025-10-17);抽样基数:3.03kg;检验机构: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 HRC202512088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回民区云花副食品店一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葱)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其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免于处罚决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回民区云花副食品店一分店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要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回民区云花副食品店一分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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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葱;购进日期:(2025-10-17);抽样基数:3.03kg;检验机构: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 HRC202512088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回民区云花副食品店一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葱)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其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免于处罚决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回民区云花副食品店一分店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要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回民区云花副食品店一分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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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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