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A1504012026011601001
招标人:巴林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招标代理:内蒙古舜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 年 1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评标办法 .............................................................................................2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63 第六章图纸...................................................................................................70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7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7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巴林右旗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巴林右旗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已由巴林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右发改审批
字【2025】83 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巴林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地方政府一般债
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巴林右旗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巴林右旗大板镇第二填埋场西北侧
2.3 招标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组成。总建筑面积 579.50 平 方米,其中:1)主体工程为新建医疗废物处理车间一座:2)公辅工程有消防水池、供配电、给排水等;3)环 保工程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事故池、废气处理设施等;4)购置微波处置设备 1 套。具体详见图纸和工程清单。
2.4 项目计划投资:515.616650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A1504012026011601001001 | 标段名称 | 巴林右旗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建设 项目施工 |
| 招标范围 |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
| 合同估算价(万 元) | 515.61665 | 工期(日历天) |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完工。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且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
3.3 其他要求: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1 月 17 日 8 时 30 分至 2026 年 01 月 23 日 17 时 30 分(北京时 间 ,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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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2 月 11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 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
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巴林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舜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写字楼 B 座 16 楼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联系人:阿斯罕
联系电话: 0476-6222632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3、投标操作须知
2026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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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巴林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舜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写字楼 B 座 16 楼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巴林右旗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 |
| 标段名称 | 巴林右旗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 |
| 1.1.5 | 建设地点 | 巴林右旗大板镇第二填埋场西北侧 |
| 1.2.1 | 资金来源 |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2026 年 1 月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完工。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应具备条件 | 资质条件: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 1:如投标人当地实行企业资质电子化管理的,其企业资质 证件扫描件中的二维码必须清晰,如现场无法识别导致不予认 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注 2: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 市 〔2023〕47 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内企业按照《内蒙古自 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 的补充通知》(内建行函〔2024〕96 号)、《内蒙古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 期的通知》(内建行函〔2025〕11 号)执行;其他省份的按 各自省份相关规定执行。(有最新文件的执行最新文件要求)2.现场管理机构组成 (1)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及证件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 1 人: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 册证书、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拟 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承 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管理机构附 3”; ②技术负责人 1 人:提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证; ③施工员 1 人:提供施工员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岗位 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若体现专业,须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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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④质量员(或质检员)1 人:提供质量员(或质检员)岗位 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若体现专业,须为建筑相工程关专业); ⑤安全员 1 人:提供 1 名综合类专职安全员或者同时提供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员和 1 名土建类专职安全员。 机械类专职安全员提供 C1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土建类专职安全员提供 C2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综合类安全员提供 C3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 类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可以代替 C1 或 C2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使 用。 C 类(未分类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视同为土建类(即 C2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①如投标人当地实行人员证件电子化管理的,涉及现场管 理机构人员证件扫描件中的二维码必须清晰,如现场无法识别 导致不予认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关于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有效性,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市办〔2021〕40 号),投标文件中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 证书纸质版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③关于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内蒙古自治区内企业严 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 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2〕508 号),投标文件中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纸质 版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 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其他省份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规定要 求执行。 (2)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养老保险要求 需提供本投标人为现场管理机构所有人员缴纳的 2025 年 1 月至今至少连续 6 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 本项目不接受退休人员。 注: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可: ①提供可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并同时 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查询信息的用户名及密码或 验证码或二维码; ②提供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 3.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串通投标、违法 分包等不良记录。【要求提供承诺书】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 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要求提 供网站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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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所列情形(附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5 | 投标人费用 |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组织或联系招标人。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分包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 文之外的附件)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 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 标文件予澄清。 |
| 2.2.2 | 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 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 澄清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 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评标办法要求的业绩、资信等证明文件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说明:本项目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1.属于政府投资且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 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 减免保证金项目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免缴保证金信用 承诺函"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 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 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授权委托代理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若无法 进行电子签章,签字后扫描上传即可】。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 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工程量清单中所 有涉及造价人员签字盖章处均无需签字盖章。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只需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与招标人签订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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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 纸质投标文件。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6 年 02 月 11 日 9 时 开标地点: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 线参加开标会议。 |
| 5.2 | 开标程序 | 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 招标人评委和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 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含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 2/3。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人。 |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1)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2)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5% (1)以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递交: 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 账户,详细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给定。 (2)以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递交: 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出具保函的 银行级别为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 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于本合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 办理相关手续。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详见评标办法 |
| 10.2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50 元(伍佰壹拾伍万陆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整)注:投标人总投标报价不能超出总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 投标处理。 |
| 10.3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 审方式 |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 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10.5 中标公示 |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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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用于非本招标项目 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 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人。 |
| 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8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 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9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 |
| 10.10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 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 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 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 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施工企业中标后,须按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赤建发安全字〔2016〕108 号文件 (有最新文件执行最新文件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及保障措施,如不按要求落 实相关工作,则与未提交履约保证金认定结果相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后,必须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具备的硬件设备。同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人社部发【2021】65 号)、(国治欠办函【2021】142 号)、(内 建市函【2022】87 号)、(内人社发<2022>92 号)、(内人社发<2022>93 号)文件及地方政府 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如不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存储工资 保证金与未提交履约保证金认定结果相同。 (3)因本项目要求提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员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 职承诺书》,所以后期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形,按以下要求认定:招标文件中所提“在施建设工 程”是指未进行五方主体竣工验收的工程,以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证明为准,部分项目不涉及五方 主体验收,则以实际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4)根据(内建标<2025>98 号)文件,安全生产费计提费在招标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结算时 应根据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复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结合实际 投入情况据实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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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及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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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行为的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各级法院判决的判
决书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明)。
其他:
(13)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
有效期内;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项目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组织或联系招标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投标人了解的现场情况、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不召开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0 日前,登录“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发出,以便招标人在澄清期
内澄清。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内容通过“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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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
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 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在“提问”菜单以匿名方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澄清,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
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
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取修改内容
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
10
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在“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完成。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
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异议。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2.2 款、第 2.3
款规定办理。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不再另行结
算。
3.2.4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投标人应作出此报价未低于自身成本且不会
影响履约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及中标后按合
同履约的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
低于成本。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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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异议)将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直接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符合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
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单位章。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 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授权委托代理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若无法进行电子签章,签字后扫描上传即可】。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
3.7.4 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只需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
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视为逾
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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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
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
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或后
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
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超时未解密的或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
将予以拒绝,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确认;(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过程中及时
提出,直至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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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 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 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定剩余有效投标 人仍具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 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候选人或预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投标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招标人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无效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3 中标通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有权查证预中标人的现场人员证件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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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业绩资料原件,如经查证预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现象,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并告知监管部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告后则不能提
出异议。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
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
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按本章 7.3 中标通知第一款招标人认定重新招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
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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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
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
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委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
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
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
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
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
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
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及投诉的处理
9.5.1 异议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章第 7.2 款内容有异议的,按给定的异议函范本和异议函制作要求
提出,异议函范本和异议函制作要求后附,未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9.5.2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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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的回复不满意后,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3)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5)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
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
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或投诉的,未经法定
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注意事项
(1)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
招标人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补遗书及通知,若未使用最新补遗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
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需提供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如
有答疑文件,则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
(3)本次招标采用网上电子无纸化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需递交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 件,请各投标人及时办理 CA 锁,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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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了解和确认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状态。办理
入 库 注 册 相 关 问 题 技 术 支 持 : QQ : 15685710 , 电 话 : 0512-58188511 、 0471-5332612 、0476-8288829。。
(4)投标人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便
于评标时评审;
(5)投标人应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及时上传最新的文件(尤其是开户许可证入库的填写的账号是否 一致);
(6)制作过程如有疑问及时查看软件中帮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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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函范本
一、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名称:地址:
邮箱: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 2:……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五、盖章及签字
签字:
公章:
日期:
异议函制作要求: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按给定范本制 作。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委托他人进行异议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笔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异议函的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异议时,应以招标文件 中载明的规定、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并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可供招标人核实的佐 证材料或线索,佐证材料或线索的载体包括:官方网站、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等。对主观猜测没 有依据或线索的异议函,不予受理。媒体报道等非官方信息不作为佐证材料。
4.异议函的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5.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自然人的,异议函应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异议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异议函以招标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收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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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1.4 | 电子系统 自动清标 | 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如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无效标第 B1.1 项,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
| 3.2 | 施工组织 设计评审 |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如发现未按其 第五款中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编写,则视为 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环节参加初步评审。 |
| 2.1.1 | 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标 准 | 投标人名 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初步评审-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 不良记录。【要求提供投标单位自行出具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 单位公章)】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要求提供网站截图】 (3)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所列情形(附承 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 企业资质 |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关于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企业资质证 书; |
| 项目管理 机构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关于“现场管理机构组 成”规定。 |
| 2.1.3 | 初步评审-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工期 | 投标函中填写工期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填写工程质量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 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 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承诺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给定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投标总价 | 不大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 2.2 详细评审 | 分值构成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35 分; 投标报价 5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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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评审因素(指投标人资信业绩)10 分; |
| 2.3.1 | 施工组织 设计 (35 分) | ①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齐全、对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编制水平较 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合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 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 加至 4 分,不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 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合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施工具有针对性方案,措施 得力、经济、安全、可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不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 ③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有完整的质量保证措施,先进可行。有针对本工程的通 病治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根据内 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不提供本 项内容得 0 分) |
| ④安全文明措施。针对项目实际具有完整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措施齐全,预 案可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 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不提供本项内 容得 0 分) |
| ⑤环境保护措施安全得力,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 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不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 ⑥冬季、雨季施工方案措施得当。(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 分 2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 加至 4 分,不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 ⑦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 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不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 ⑧资源配备计划。投入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检测设备等计划合理,与进度计划 呼应,满足施工需要。(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分 2 分。评 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可加至 4 分,不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 ○9 成品保护、工程保修制度健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含本项目内容即得基础 分 1.5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自由评审,最高 可加至 3 分,不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 本项目采用暗标,不对评分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是否在规定的区间范围进行核查,对于 不在招标文件规定区间的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将其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确保在招 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再进行汇总,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图纸、清单等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简单 明了、符合施工需要为宜,施工组织设计页码应控制在 500 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 对其超出 500 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
| 2.3.2 | 投标报价(55 分) | 1)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 A 为招标控制价,B 的计算方法 如下: ①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 平均值为 B; ②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 平均值为 B; ③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 平均值为 B; ④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低价后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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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术平均值为 B; ⑤当 11≤n<13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4 个最低价后的算 术平均值为 B,依次类推。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 标人。 2)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①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有效报价得基础分 55 分。 ②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每下浮 1%扣 0.2 分,最多扣 2 分;每 上浮 1%扣 0.2 分,最多扣 2 分(偏差率不足 1%线性内插计算报价得 分,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3.3 | 2.3.3 其他评审因素(10 分) | 投标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施工过的同类工程业绩,每有 一项得 5 分,最多得 10 分。 同类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同类工程须为建筑工程类; ②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直发包通知书或直发包备案 表)、(所附合同中须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页和业绩要求中 的关键信息页)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③同类工程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金额的 50%。 |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详见本章第二节 |
| 无效标条件详见本章第三节 |
备注:①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资料应清晰可辨,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做出错误 结论的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②中标后如经查证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资格或加分业绩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 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一、投标人业绩认定要求:
1、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如为直发包项目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的,则投标文件可提供 直接发包备案手续(或直发包通知书或直发包备案表),直接发包备案手续(或直发包通知书或直发 包备案表)视为中标通知书。
2、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上一年度指本项目开标 日前的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以此类推。
3、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获得加分的业绩。
二、投标人须如实提供资信业绩、人员证件等证明材料。如经查证投标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业 绩、伪造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按 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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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应保证所附的所有资料能清晰易辨认,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做出错误结 论的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四、鉴于现行评审程序,对于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荣誉,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 公示时无法区分加分部分和未加分部分业绩荣誉。所公示的业绩荣誉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的所 有业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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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依据《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
导意见(内建市〔2024〕70 号)、(赤建发建市字〔2024〕12 号)》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进
行编制。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汇总评委的技术标、商务标评分结果,对每一编号的投标,直接计算平均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则按照技术标、报价、投
标人资信业绩次序,将分项分值逐一比较,以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
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评分标准
2.3.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其他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澄清、说明或补正;
(6)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4
3.1.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 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 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1.3 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 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1.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电子系统自动清标)
3.1.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 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清标内容包括清单符合性审查、措施项目符合性审查、其 他项目符合性审查、计算错误检查、取费检查、清标结果及标书雷同性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 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 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3.1.4.2 评标委员会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并进行认定,如评标委员会认定清标结果属于无效 标中 B1.1,则其投标无效,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3.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暗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3.2 要求对各暗标编号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如发现未按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要求编写,将按无效标第 B1.4 要求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 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本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 2.3.1 要求进行详细打分。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完成后再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初步 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3.3 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 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按无效标第 B1.2 要求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3.3.5 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25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6 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
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不按评标委员会要 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按无效标第 B1.3 要求否决其投标。
3.3.7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投标人应作出此报价未低于自身成本且不会影
响履约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及中标后按合同
履约的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 于成本,按无效标第 B1.5 要求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
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无 效标第 B1.5 要求否决其投标。
3.4 详细评审
3.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在初步评审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并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分值为 A。
3.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会 成员对投标报价的评分分值为 B。
3.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荣誉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会 成员对其他评审因素的评分分值为 C。
3.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5 将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各阶段打分按人次汇总后,得到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对象的 最终打分后计算平均得分,得到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人得分=A+B+C。
3.4.6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 标候选人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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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所需相关内容。(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其他应列入评标报告内容。
3.5 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权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 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对于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出现的畸高、畸低现象,招标人有权要 求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 报告的组成部分。
3.6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 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委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 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 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 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 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 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 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
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
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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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抽取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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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无效标条件
1.总则
本节所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
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2.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工程项目电子清标不符合要求。(清单符合性审查、措施项目符合性审查、其他项目符合 性审查、计算错误检查、取费检查、清标结果及标书雷同性分析)。
B1.2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 审标准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B1.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6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名称、数量、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
备注: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任一情形,需要填写否决投标的详细原因,
并在否决投标依据中填写以上相应条款,认定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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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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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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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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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中的全部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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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纪要、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补充协议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1。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围挡和入口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
决。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 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1.11.1 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1.11.2 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1.11.2 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 款 1.11.4 执行。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调整内容及调整办法如下。(1)调整内容:工程量清单存在偏差、缺漏项的,均据实调整工程量;
(2)调整办法:执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协助承包人通水、通电、通路并提供地下设施 资料,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国 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质检站和甲方档案室归档要求整理有关施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三套,电子版(PDF)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3.2.1 项目负责人:
子承诺人员拒不到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进行相关经济赔偿,且有权提请
主管部门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且对已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6.1.5 文明施工:执行通用条款 6.1.5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6。
7. 工期和进度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
交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
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
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 7.4.1 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 7.1.2 执行。
7.3.2 开工通知
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待资金下拨后,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2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 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日期为准,
每超过一天扣除 5000 元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款的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 7.6 执行。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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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监理人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监理用房)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9.4。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1。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2017 工程预算定额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的相关规定进行组价,重新确定
工程量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重新组价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结算时按投标报价与招标控
制价相比较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计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
41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0.7.1 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0.7.2 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确认价格,不参与下浮。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8。
11. 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因素及调整办法)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调整
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执行。(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 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 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 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 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 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 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 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
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期内,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规费及税金等因素按现行法律法规及造价部门颁发的
政策性调整内容给予调整。
42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专用条款 11 中约定的予以调整部分的以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2.3 预付款保函的释放。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等现行规范。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3 执行。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4.2 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4.3(1)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43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合同条款 12.4.6 第 3 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3.2.2 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7 天内完成工程移交。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4.4.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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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扣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额度
扣留质量保证金额度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无;
(2) 3 %的合同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48 小时之内到达,
并立即组织修复。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质量保证
金中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45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 工期。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能到场;(2)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4)对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并得到相应加分内容,但在实施过程中未履约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此外,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及给发包人带来的声誉、经济处罚等方面的 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有相应金额要求的,执行相应要求,没有相应要求的,统一按 5 万元人民币计。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的,发包人有权 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不给予结算。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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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双方协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采用。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养护
21.1 关于竣工后养护问题另行约定。
22.主要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
承包人必须按照或超出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场进行施工,并且必须满足工
程施工需要。
23. 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后,必须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具备的硬件设备。同时须按最新文件落实建筑工
人实名制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如不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存储工资保证金与未提交履约保
证金认定结果相同。
24.主要材料采购前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
25. 合 同 未 尽 事 宜,双 方 协 商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47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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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 程名称 | 建设规 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 形式 | 层数 | 生产 能力 | 设备安 装内容 | 合同价 格(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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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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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51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52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3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 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 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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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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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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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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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 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 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
关约定。
1.4 补充清单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如有按电子上传工
程量清单执行。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
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1.7 依据财政评审出具的评审报告。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澄清的通知、补充和修改文件;(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
许有一个报价。
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
57
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2.4 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 及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 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式第三节附件 2)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 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
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
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 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
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 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
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 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 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 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
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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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 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 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和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 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 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 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 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
利润;
(2)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 费和利润;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 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
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 主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 工程成本。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 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 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
59
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无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 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 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 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 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 场价格波动风险费用。
3.1.7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 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8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附加等。
3.1.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10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 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60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
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
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
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
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 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
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
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 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 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
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
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
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
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
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
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
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
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
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
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61
4、工程计价表格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62
总说明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表-01 详细工程量清单详见电子上传文档
63
第六章图纸 以上传电子文件内容为准。
6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 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
施工场地(现)临时排污管径 /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
要,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
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
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
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施工总承包。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
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材
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65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表
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 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
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
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
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
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 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
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无。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
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全部由承包人采购。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另
行约定。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
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7.3.2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
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
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
66
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
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 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
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
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
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
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
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
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
款第 10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6 条的约定履
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
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
图板;
67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 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 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 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无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 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 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
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 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 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
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
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
68
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 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 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 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 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 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 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 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 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 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 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 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 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 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 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承包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 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 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 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 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 审查。
69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6.1.8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 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 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 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 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 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 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安全规范及标准。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 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 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 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 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 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 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 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 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 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0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 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 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 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 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 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 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 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 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 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 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 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 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 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 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 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 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
71
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
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
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
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 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
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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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无。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 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 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 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 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 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 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
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 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 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
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
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3
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
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
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
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 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
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 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安全规范及标准。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 通用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
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
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 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 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 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
74
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
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
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
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
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
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
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
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 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 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
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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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无。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
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
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
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
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
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
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
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
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
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
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
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
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
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
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
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
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 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无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无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
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
76
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
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无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9.1.2 对于本款第 8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8.1 项约 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
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
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
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0.7.1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
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
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 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 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 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 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 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
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77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
详细资料;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
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
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
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
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
定: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
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
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 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
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
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2.4.2 项约定的
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
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
78
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
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
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 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 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 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 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
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 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 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
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按合同规定及监理月报计划审批。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 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
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 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 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 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 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
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
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每周立会、月报计划。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
79
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按有关规定执 行。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 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 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
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
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 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 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
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
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项约定的计日工 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 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 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80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 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
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
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
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4.计量与支付
14.1 计量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2.3 条的约定,准备
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
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2.3.1 款和第 12.3.2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 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2.4.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
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
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
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4.1 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2.3.3 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
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
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1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19.3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81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按合同约定执行。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82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
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
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
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
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 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 (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
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无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 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
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83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 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84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无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
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
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签订合同另行约定。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无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无
85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一、技术标准按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招标人要求执行
二、工程计价参考以下要求执行:
1.《建筑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500-2013。
2.依据的定额:《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7)、《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 程费用定额》(2017)、《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内蒙古自治区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21
版)等。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技术资料和规程。
8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87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8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工期:,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 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89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
|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3.2.1 | | |
| 2 | 工期 | 1.1.4.3 | | |
| 3 | 分包 | 3.5 | |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 |
| 5 | 质量标准 | 5.1 | |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2 | | |
| 7 | 缺陷责任期 | 15.2 | | |
| 8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15.3.1 | | |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 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9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91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
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92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方名称)、(成员方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项目名称)(招
标编号:)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1.(牵头方名称)为联合体牵头方,(成员方名称)、……为联合体成员;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牵头方负责与业主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由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 体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牵头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 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a.联合体牵头方和所有成员方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责有连带 法律责任,业主有权就中标项目向联合体任意一方或几方主张全部民事权利;
b.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以及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联合体各方工作分工及界限: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详细填写。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4)a 所述的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如 中标后,联合体内部另有协议的,联合体牵头方应将该协议书送交业主。
4.付款协议:。
5.补充条款:。
牵头方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方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加盖印章,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以上格式添加)。
年月日
93
五、投标保证金
如不要求缴纳保证金,下附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存在 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 保证金_ 万元(小于最高限价 2%)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年 月 日
94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并按给定格式签字 盖章。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
其他说明的内容。
95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评分标准要点编 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按附表 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编制页码。
96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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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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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9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
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100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
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02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电子版)1.上传电子版纸张要求:页面设置为普通 A4 纸。
2.上传电子版颜色要求:文字均为黑色(不允许加粗),文件不得有彩色及电脑的保护色出现。3.电子上传施工组织设计封皮设置要求:电子版施工组织设计禁止放封面及目录。
4.字体、图表要求:除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外一级标题视为文字标题,其他内容视为正文,一级标题统一使用小三号黑体字,内容统一使用小四号宋体字;图表里内容统一使用宋体字,字号不 限。
5. 技术标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有整页空白页、彩页和图片(包括彩 色图片和黑白图片)。
6. 施工组织设计禁止添加页眉、页脚及页码。
7.施工组织设计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 他特殊标记等。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部分附表格式)编制补充要求:
1)章节中的图表里内容统一使用宋体字,字号不限;
2)附表标题统一使用小三号黑体字,附表其余内容统一使用宋体字,字号不限;3)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六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须采用“竖向”编制;4)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须采用“横向”编制;
5)附表一至附表六附在相应的章节中或按给定顺序附在正文最后。
如不按上述原则编制,将不予评审。
103
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养老保险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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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文件中根据项目负责人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并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项目管理机构”中关于
项目负责人部分要求的相关证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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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附件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
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项目管理机构”中要求的相关证件以及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岗位名称 | | 专业职称 | | 学历和专业 |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 工作年限 |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 毕业学校、毕业时间 | |
| 主要工 作业绩 及承担 的主要 工作 | 项目名称 | 工作业绩 | 主要工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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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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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6
附件 3:无在建承诺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 目中任职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驻(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现场 管理机构所有组成人员证件真实有效,现阶段均没有在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职务,并且郑重 承诺如果我公司中标,现场管理机构所有组成人员在施工期间全程驻守在施工现场。
现场管理机构所有组成人员: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一旦我单位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取消我单位中 标候选人资格,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如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且已 变更,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投 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如为中标候选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本承诺书中所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留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如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赔 偿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3.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于本承诺书后。
107
九、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高级职称 |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中级职称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 | |
| 账号 | | 技工 | |
| 投标人关联企 业情况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资格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 复印件)。
108
十、其他材料
(1)投标单位自行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所列情形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投标人名称)不存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 任一情形。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一旦中标,取消我单位中标 资格并没收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发生相关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09
(2)投标人获奖情况表(如有)
| 序号 | 获奖名称 | 获奖文件名称及文号 | 颁奖单位 | 获奖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
(3)其他材料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