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阿拉善右旗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所属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发布日期: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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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阿拉善盟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阿拉善右旗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阿拉善右旗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盟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阿拉善右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右旗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旗各类单位、组织和个人(统称举报人)均可向旗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问题。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大、整改难,需局部或全部停产治理,或因外部因素难以自行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结合我旗矿山、危化、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特点,参照行业专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原则。 第七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旗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举报未被发现或发现未依法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结合我旗实际,重点鼓励举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沙漠旅游、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城镇燃气等领域相关问题。 第九条  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严禁以违法或危险方式收集证据,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危及人身安全、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对象详细地址及违法事实明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三)经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旗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举报的; (二)举报事项已被旗内监管部门受理或立案查处的; (三)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最低3000元,最高30万元; (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12350”“0483-6024209”热线、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信函或直接来访等方式举报。 第十六条  不予受理情形: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由旗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部门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的,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奖励;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从业人员举报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  核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举报人,并说明奖励或不予奖励理由。 第二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的旗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并报盟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完成核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视为放弃。 第二十二条  匿名举报人领奖需提供约定的身份验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电话、邮箱及奖金领取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未经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案情及奖励等信息;核实情况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严禁鉴定匿名举报笔迹;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对实施打击报复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对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右旗应急管理局和阿拉善右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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