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圪台大桥及引线工程电力改迁设计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K1506002026010701001
标段(包)编号:K150600202601070100100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伊金霍洛旗筑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以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 期:2026 年 0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5(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 1. 总则 ................................................ 13 2. 招标文件 ............................................ 16 3. 投标文件 ............................................ 18 4. 投标 ................................................ 22 5. 开标 ................................................ 23 6. 评标 ................................................ 2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8(一)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8(二) 详细评审表 ........................................... 30 1. 评标方法 ............................................ 32 2. 评审标准 ............................................ 32 3. 评标程序 ............................................ 3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36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90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9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石圪台大桥及引线工程电力改迁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
| 招标项目信息 |
| 招标人名称 | 伊金霍洛旗筑通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以辰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 |
| 招标项目编号 | K150600202601070100 1 | 招标项目名称 | 石圪台大桥及引线工程电力 改迁设计项目 |
| 项目审批、核准或 备案机关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 批文名称及文号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石圪台大桥及引线工 程电力改迁设计项目批复【鄂 发改审批发〔2023】96 号】 |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 其他事宜 | // |
| 招标项目概况 |
| 标段(包)编 号 | 标段 (包)名称 | 标段(包)内容 | 标段(包)分类 | 标段 合同 估算 价(元 | 建设地点 | 工期( 交货期 ) | 评标办法 |
| K1506002026 01070100100 1 | 石圪 台大 桥及 引线 工程 电力 改迁 设计 项目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 线路改迁总长度为 205 84.8m,涉及 220kv 钢 塔 5 座,110kv 钢塔 10 处,35kv 钢塔 21 根,3 5kv 砼双杆 5 根,10kv 砼杆 89 个,0.4kv 砼杆 22 个。(具体详见设计 任务书) | 工程-设计-电力工程-电力系统 | 19700 00.00 | 鄂尔多斯 市伊金霍 洛旗乌兰 木伦镇苏 勒德霍洛 村 | 90 日历 天 | 综合评估 法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设计行 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送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 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 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设计行业乙 级及以上资质或送电、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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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要求 |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电气中级工程师资格;(投标文件须附资格证书扫描件)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1 月 1 日-至今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 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为准,新入职人员同时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 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 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
| 业绩要求 | //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 见招标文件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②近年(2023 年 0 1 月 0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 期内;(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 立后至今的承诺书); 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
| 财务要求 | 近年(2023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需提供 2023 年~至今其中任意一年审计报告,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 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
| 联合体投标要求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外境企业资格备案 要求 | // |
|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 求 | 1、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其它人员中应至少配备 3 名设计相关人员,其中:结构工程师 至少 1 名、电气工程师至少 1 名、现场代表(具备中级及以上电力相关专业工程师 职称)1 名;(以职称证书为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2、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 具的 2025 年 1 月 1 日-至今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 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 效证明材料为准,新入职人员同时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退 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 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
| 主体信息库要求 | 投标人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主体库内录入基本信息并办 理 CA 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电子招投标活动。相关操作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一网交易>交易流程>CA 办理栏进行自主 选择办理,主体信息库的登录和修改可通过“全区主体信息库”入口下载查看《内 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系统操作手册》。 |
| 投标信息确认时间及方式 |
2
| 确认方式 | 网上确认。投标人需对投标信息确认之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
| 确认时间 | 2026 年 02 月 06 日至 2026 年 02 月 12 日 17 时 30 分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方式 |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
| 获取时间 | 2026 年 02 月 06 日至 2026 年 02 月 12 日 17 时 30 分 |
|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
| 递交方式 | 网上递交 |
| 递交地址 | 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 |
| 递交截止时间 | 2026 年 02 月 27 日 09 时 00 分 |
| 开标地点 | 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开标现场要求 |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 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特别提醒:签到功能在开标前 2 个小时开放,目的是为了获取投标人信息,出现问 题时方便联系。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登录、签到,不影响后续解密等 操作。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其它要求 |
| 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 标文件进行开标。 2、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不见面开标模式)、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 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 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本招标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有关纸质投标 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5、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 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 密码。 6、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7、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8、请各投标人特别关注并严格遵照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 ★特别说明: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如因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 章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com.cn) |
| 招标人(章): | 伊金霍洛旗筑通建设有限 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章): | 内蒙古以辰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 |
| 地址: |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 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 兰察布路天辰银筑 6020 室 |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 |
| 电话: | *** | 电话: | *** |
| 电子邮件: | / | 电子邮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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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伊金霍洛旗筑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以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路天辰银筑 6020 室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石圪台大桥及引线工程电力改迁设计项目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苏勒德霍洛村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线路改迁总长度为 20584.8m,涉及 220kv 钢塔 5 座,11 0kv 钢塔 10 处,35kv 钢塔 21 根,35kv 砼双杆 5 根,10kv 砼杆 89 个,0.4kv 砼杆 22 个。(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总投资 212992.48 万元,全路线电力改迁设计费 197 万元。 |
| 1.1.8 | 标段(包)名称 | 石圪台大桥及引线工程电力改迁设计项目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资金(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次设计任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主要内容为:线路改迁 项目总长度为 20584.8m。涉及 220kv 钢塔 5 座,110kv 钢塔 10 处,35kv 钢塔 21 根,35kv 砼双杆 5 根,10kv 砼杆 89 个,0.4kv 砼杆 22 个,(具体详见设 计任务书)所有深化设计均由设计院完成。(详见设计任务书) |
| 1.3.2 | 设计完成期限 | 总计约 90 日历天(设计周期约 45 日历天不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批时间,其中签 订合同后 10 日内提供设计方案图册;方案通过后 15 日内提供初步设计图册、说明及概算书;初设通过后 20 日内提供施工蓝图,施工蓝图包含总平面图、场平施工图及各专业计算书) |
| 1.3.3 | 质量标准 | 满足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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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信誉 |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 电力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送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 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 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送电、变电工程专业乙级 及以上资质证书。 财务要求:近年(2023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需提供 2023 年~至今其中任意一年审计报告,新注册企 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②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设计质量问 题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 六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 (2)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电气中级工程师资格;(投标文件须附资格证书扫 描件)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1 月 1 日-至今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 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 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新入职人员同时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 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 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1、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其它人员中应至少配备 3 名设计相关人员,其中:结构 工程师至少 1 名、电气工程师至少 1 名、现场代表(具备中级及以上电力相关 专业工程师职称)1 名;(以职称证书为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2、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 2025 年 1 月 1 日-至今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 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 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新入职人员同时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 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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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 公共资源交易网 以电子提问的形式,提出澄清 及解答。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1、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 2、设计任务书 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 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以电子提问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以电子提问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答。招标人不另行通知,答 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 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 时间:无需确认 |
| 招标文件澄清 | 形式://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以电子的形式。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 | 时间:无需确认 |
| 形式://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1)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附件。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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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 报价方式 | 1、投标人应对上述“1.3.1 招标范围、1.3.3 质量标准”的全部工作内容进行 报价。 2、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970000.00 元:大写:壹佰玖拾柒万元整。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此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包括(设计任务书内的全部内容)但不限于:为实现本项 目使用功能及配合发包人的相关服务等;施工前设计交底;各专业工程招标的 技术服务;施工阶段设计(优化设计、变更及补充设计等)及施工阶段的指导 和监督;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0 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 仲裁情况的时间要 求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A(1)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其他要求: 1、本标段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 文件中有关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2、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必须与开标时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且均盖电子章) |
| 3.7.3A(2)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 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 分册装订要求://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 证件要求投标文件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扫描件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2)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 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 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 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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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 //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02 月 27 日 09 时 00 分 |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至系统,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 退还时间:// |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 (),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 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5.2(A) | 开标程序 | 1、投标单位需在截止时间前登录本次开标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 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 会议并签到; 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4、宣读开标纪律; 5、公布投标人名称; 6、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7、招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8、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标底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开标记 录表; 9、唱标; 10、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人,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人;评标专家确定 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电子随机抽取语音 通知的方式确定。 是否采用远程评标 ☑是 □否 注:若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则根据项目副场安排情况在副场所在地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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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 □否 ☑是 具体要求: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各投 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因 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运行保障科联系。联系电话:0477-8398619(运行保障科)、4009980000(江 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如在 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 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 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 是指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在规定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再次亲笔 签字和(或)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指存储在光盘(或 U 盘)中的 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储在光盘(或 U 盘)的电子版投标 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必须一致。 5、为了保证投标文件安全,便于评委在线查阅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必须提 供包含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光盘(或 U 盘)。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经过 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供投标人 刻录使用。光盘或 U 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存储,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存储设 备能够正常读取。光盘(或 U 盘)表面、外包装上应简要载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不适用)。 6、投标人递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对应一致,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与提供的原件不一致的,或未附复印件,但提供了原件,评标时不予认可。(不适用) 7、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 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8、出现下列情形的,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9、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 加开标会的;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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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 容 | 10.1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 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 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 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 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 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2 是否接受调价函:否. 10.3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 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 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 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 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 资格。 10.4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颁 发的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 95%计取。 10.5 投诉异议: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 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 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 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 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 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 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 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 诉,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 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使用“异议提问”功能,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进行异议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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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不见面开标 |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 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 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电子招投标 交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特别提醒:签到功能在开标前 2 个小时开放,目的为了获取投标人信息,出现问题时方便联系。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完成登录、签到,不影响后续解密等操作。 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3、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 见面开标大厅”在线交互中进行实时交互。 |
| 11.1 | ★在线解密时间 |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1 小时内,完成所投全部标段的 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远程解密。 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9 条第 9 款规定处理。 |
| 11.2 | ★其他说明 | 1、本招标项目设计标段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 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 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2、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 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3、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 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 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4、如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该项目停止实施或取消,则本次招标结果作废,相应合同自动终止,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及中标人放弃因此而向 招标人提出任何主张的权利。 |
| 11.3 | ★技术方案其他说 明 | 1.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 号)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2.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已更新,针对技术标投标文件页数进行技术限制,施工 1 000 页,监理、勘察、设计、采购 500 页,交通 1000 页、水利 1000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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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完成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完成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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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
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 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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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 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 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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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 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 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 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 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 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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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 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 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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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 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 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 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 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18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 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 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 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 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 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 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9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 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 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 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 照扫描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 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 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 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 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 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 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职 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 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 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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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 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 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 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 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完成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 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 之处应由投标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 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 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 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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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B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 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 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 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 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 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 准。
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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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 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 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 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 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 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 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 23
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 标报价、设计完成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 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完成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 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 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 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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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中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 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 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 25
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 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 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 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 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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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 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应急措施条款
(1)开标时,系统获取明文保函文件异常,无法正常获取保函文件;(2)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 作;
(3)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发生故障或停电等情况,无法访问或无法 使用电子保函;
(4)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受到病毒或其他外来的攻击;
(5)其他影响电子保函出具的异常情形。
若开标时,出现上述情况,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维护方以及金融保函机 构核实原因。若投标人提交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且经招标 监督部门确认同意后,可以继续进行开标。若投标人无法出具有效电子保函购 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且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则招标人可在开标时当场 拒收其投标,不得进入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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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文件须附营业执照扫描件)。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签字、盖章、所附扫描件、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 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7.3 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 电力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送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 质证书;(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 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 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 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工 程设计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送电、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证书。 |
| 财务状况 | 近年(2023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 结、破产状态。(需提供 2023 年~至今其中任意一年审计报告,新 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提供相关承诺书并 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 至今的承诺书)。 ②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设 计质量问题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 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 承诺书)。 (2)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 件需附网页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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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电气中级工程师资格;(投标文件须附资 格证书扫描件)。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 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1 月 1 日-至今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 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 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新入职人 员同时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 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
|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 | 1、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其它人员中应至少配备 3 名设计相关人员,其 中:结构工程师至少 1 名、电气工程师至少 1 名、现场代表(具备 中级及以上电力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1 名;(以职称证书为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2、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 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1 月 1 日-至今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新 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 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新入职人员同时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 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 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设计完成期限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质量标准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联合体投标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规定 |
| 其他要求 | (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 (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3)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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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详细评审表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10 分 技术部分:65 分 投标报价:25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
| 2.2.3 | 投标报价偏差率 p 计算 公式 | p(偏差率)=100%×(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价 |
| 2.2.4(1) | 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10 分) | 企业业绩(8 分)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每完成电压等级在 110KV 及以上的设 计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 8 分。需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扫 描件及对应发票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项目负责人业绩(2 分)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项目负责人每担任电压等级在 110KV 及以上 的设计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多 2 分。需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 书扫描件及对应发票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当投标 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业绩时,不重复计取得分,优先以项 目负责人业绩计取得分)。 |
| 2.2.4(2) | 技术部分 评分标准(65 分) | 设计方案(15 分) | 总体设计思路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合 理应用技术标准,“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精细化、创新 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满足相关部门的规划 和管理要求;设计方案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安全性、可行性和服务性。设计成果表达充分、内容完整;设计成果应落实规划策划、设计策 略相关结论;设计成果应体现设计定位所呈现的意象场景;设计成果 应科学、经济、实用,体现绿色生态设计理念;本项目设计必须符合 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0-15 分) |
| 整体设计(10 分) | 整体设计应科学准确、系统全面;根据现状优势、劣势应提出可行有 效、经济适用的设计策略;设计策略应体现学校实用性、美观性等要 素;根据整体设计经济性、合理性、适用性、有针对性打分。(0-10 分) |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及 安全保障措施(10 分) | 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明确质量目标,项目整体及专项设计有 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且各专业的有机衔接,涉及各专业等的安全保 障措施;对可能出现的质量偏差有监控及应对措施等;全面、有效、有针对性打分。(0-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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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进度保证措施(10 分) | 承诺的设计完成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总体设计进度计划和各阶段 设计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是否可靠;对可能出现的进度 偏差有监控及应对措施等;设计进度控制措施是否合理、保证措施是 否得力打分。(0-10 分) |
| 项目重难点分析(10 分) | 设计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说明详细、科学、合理。(0-10 分) |
| 设计施工现场技术服 务计划及承诺(10 分) | 根据施工现场技术服务计划及承诺、保证措施是否得力;派驻现场响 应机制及时、完善;根据发包人要求,会议参与、设计变更、图纸审 查等内容响应迅速、方案合理可行打分。(0-10 分) |
| 2.2.4(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25 分) | 投标报价得分(25 分) | (1)当 P=0 时,投标报价得基础分 25 分; (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2 分,从 25 分减起,减完为止;(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4 分,从 25 分减起,减完为止。 (注: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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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标 准以及技术文件编制要求,首先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通过技术部分详细评 审的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进行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投 标人得分为技术部分得分和商务部分得分之和,当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大于等 于 7 人时,投标人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但投 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当有效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有 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质等级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 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 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技术部分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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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技术部分的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 的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有一项不符合本章第 2.1.1、2.1.2、2.1.3 款规定的标准;(2)未能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其他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2 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
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即技术部分,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3 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 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2 至 2.1.4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 2.1.1、2.1.2、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 文件进行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3.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1.4.2、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33
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 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 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 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 决投标处理。
3.5 投标人得分计算
3.5.1 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A+B+C。
34
3.5.3 当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大于等于 11 人时,投标人得分为去掉一个最 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 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 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 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评标结果
3.7.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 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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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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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7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 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 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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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 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 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 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 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39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42 一、工程概况 ............................................42
三、工程设计周期 ........................................43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43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43
六、合同文件构成 ........................................43
七、承诺 ................................................44
九、签订地点 ............................................44
十、补充协议 ............................................44
十一、合同生效 ..........................................44
十二、合同份数 ..........................................4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46 1. 一般约定 .............................................46
2. 发包人 ...............................................51
3. 设计人 ...............................................53
4. 工程设计资料 .........................................56
5. 工程设计要求 .........................................56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58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62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62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64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64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66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67
13. 知识产权 ............................................67
40
14. 违约责任 ............................................68
15. 不可抗力 ............................................70
16. 合同解除 ............................................71
17. 争议解决 ............................................7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74 1. 一般约定 .............................................74
2. 发包人 ...............................................75
3. 设计人 ...............................................75
5. 工程设计要求 .........................................77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77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78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78
13. 知识产权 ............................................79
14. 违约责任 ............................................80
15. 不可抗力 ............................................80
17. 争议解决 ............................................80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81
4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石圪台大桥及引
线工程电力改迁设计项目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
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石圪台大桥及引线工程电力改迁设计项目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鄂发改审批发〔2023】96 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线路改迁项目总长度为 20584.8m。涉及 220kv 钢 塔 5 座,110kv 钢塔 10 处,35kv 钢塔 21 根,35kv 砼双杆 5 根,10kv 砼杆 89 个,0.4kv 砼杆 22 个。(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苏勒德霍 洛村。
5.工程投资估算: 总投资 212992.48 万元,全路线电力改迁设计费 197 万元 。
6.工程进度安排:。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满足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规范要求。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主要内容 为:线路改迁项目总长度为 20584.8m。涉及 220kv 钢塔 5 座,110kv 钢塔 10 处,35kv 钢塔 21 根,35kv 砼双杆 5 根,10kv 砼杆 89 个,0.4kv 砼杆 22
42
个,(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所有深化设计均由设计院完成。(详见设计
任务书) 。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主要
内容为:线路改迁项目总长度为 20584.8m。涉及 220kv 钢塔 5 座,110kv 钢
塔 10 处,35kv 钢塔 21 根,35kv 砼双杆 5 根,10kv 砼杆 89 个,0.4kv 砼
杆 22 个,(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所有深化设计均由设计院完成。(详见
设计任务书)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3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
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 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44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
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时 间:年 月 日 时 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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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 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 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 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 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 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 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 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 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
46
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 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 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 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 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 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 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 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 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47
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 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 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 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 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 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 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 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 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 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 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 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
48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 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 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 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
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
49
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 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 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 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 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 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50
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 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 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 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 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 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 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 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 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 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 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 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
51
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 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 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 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 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 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 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 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 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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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 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 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 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 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 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 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 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 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 53
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 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 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 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 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 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 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 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 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 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 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 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 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 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 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
54
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 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 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 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 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 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 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 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 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 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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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 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 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 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 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 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 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 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 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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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 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 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 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 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 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 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 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 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 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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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 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 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 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 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 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 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 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 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 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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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 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 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 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 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 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 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 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 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 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5 天
59
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 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 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 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
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 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
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 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 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 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 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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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 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 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 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 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 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 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 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 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 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 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 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 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 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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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 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 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 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 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 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 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 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 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 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
62
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 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 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
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
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 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 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 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
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 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 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
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 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
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 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 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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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 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 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 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 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 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 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 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 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64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 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 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 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 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 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 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 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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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 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 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 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 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 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 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 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 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66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 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 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 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 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 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 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 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 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 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 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 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 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 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 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 67
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 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 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 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 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 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 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 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 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 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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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 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 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 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 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 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 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 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 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
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 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
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
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
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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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 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 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 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 免除其违约责任。
70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
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 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 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
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
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
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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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 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 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 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 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 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 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 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 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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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 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7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
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
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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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75
3.1.1 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
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人。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76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
77
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
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天内,向政府
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
括:。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时间内
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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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
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
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
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
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79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
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80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
81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82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初步(基础)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 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
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
3.施工图设计阶段
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 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
83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3 | 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 线图,建筑钉桩图 | 各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4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5 |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 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 各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6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各 1 |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 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
| 7 |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 开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8 | 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设计 开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9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 区域位置图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10 | 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 等资料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11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 |
| 12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5 天内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84
附件 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 序 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 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 事宜 |
| 1 | 初步(基础)设计文件 | | 天 | |
| 2 |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 | 天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 天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 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 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 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 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 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85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 业资格 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 |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 | |
| 工艺专业 负责人 | | | | |
| 土建专业 负责人 | | | | |
| 设备专业 负责人 | | | | |
| 其他专业 负责人 | | | | |
86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87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 2 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 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 人工费标准)
(3)其它:。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作为 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 部分设计费。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 设计费总额的 20%,计 元。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主要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后 天内,发包人 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5%,计 元。
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 元。付设计费总额的 30%,计
5.试车(试运行)考核完成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 额的 10%,计 元。
6.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 计 元。
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
88
附件 7 :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89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石圪台大桥及引线工程电力改迁设计项目
建设单位:伊金霍洛旗筑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苏勒德霍洛村
建设规模:线路改迁总长度为 20584.8m,涉及 220kv 钢塔 5 座,110kv 钢 塔 10 处,35kv 钢塔 21 根,35kv 砼双杆 5 根,10kv 砼杆 89 个,0.4kv 砼杆 22 个。(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范围及内容
1、本项目设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0kv--220kv 线路迁改设计,线路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服务等。
三、适用规范标准
下述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且仅供投标人参考,并不局限于此。
《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DL/T 5220-202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标准》GB 50061-201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1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标准》GB 51302-2018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201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
《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T 5033-2006;《架空输电线路荷载规范》DL/T 5551-2018;
《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9-2014;
《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86-2020;
《220kV 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DL/T 5076-2008;
90
《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程》DL/T 5084-2012;
《内蒙古电力系统污区分布图》(2023 年版);
《内蒙古电力系统雷区分布图》(2023 年版);
《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架空输电线路电气设计规程》DL/T 5582-2020;
《内蒙古电力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Q/ND 10702 07-2019。
其它相关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规定
四、成果文件要求
(一)方案设计阶段
完成总体线路及各电压等级的方案设计,提供满足国家规定深度的方案设 计文件,且应满足本地区规划审批部门有关要求,协调各方工作。
1、提出本项目的单体线路设计及构思特点作分析说明,包括各线路总平面,竖向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设计说明。
2、应对总体方案构思意图及设计原则、依据作详尽的文字阐述,并应对平 面布局、线路设计等方面重点说明。
(二)初步设计阶段
1、负责协调各线路归属方作出方案设计,方案确定后做各电压等级的初步 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各电压等级的详细施工图纸,线路、通信等详细路径及 切改图纸。
2、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图纸报送归属方审查,根据审查结果 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甲方提交正式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 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 91
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
5、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人到达施工现场提供服务的,设计人应当及时到 达现场提供服务。
9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目录格式自拟)
93
一、投标文件格式
一、封面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94
(签字)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如下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全(小写)
的投 部工作内容:(大写)标总报价。设计完成期限:日历天。设计质量达到
。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95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96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1.1.2.6 | 姓名: 专业: 项目负责人职称: | |
| 2 | 设计完成期限 | 1.1.4 | |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1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97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系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98
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 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 人签字。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99
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设计招标 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 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 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 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 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0
六、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1、采用“虚拟子账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章的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2、采用电子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此处应附银行保函及企业基 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章的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3、采用电子保险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此处应附电子保险保函及企 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章的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4、采用电子担保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此处应附电子担保保函及企 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章的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101
七、设计费用清单
设计费用清单
1、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1.1、本设计标段费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等一起阅读 和理解。
1.2、设计标段费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费用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元
| 设计费用分项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元) | 备注 |
| 1 |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合计报价(元) | | |
102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扫描件。
10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0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合同签订日期 | |
| 设计完成期限 | |
| 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105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合同签订日期 | |
| 设计完成期限 | |
| 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106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107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 执业或注册执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 名 | | 年龄 |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书)名称 | |
| 职 称 | | 学历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109
九、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
结合设计任务书要求及本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编辑技术部分,格式自拟。
110
十、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111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 1
承诺书
致:(招标人):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②近年(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设计质量问 题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3、近年(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 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 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①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 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③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④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⑤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⑥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⑦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⑧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⑩拒签合同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 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 112
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3
附件 2
《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11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