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 2026 年度蘑菇气镇野马河村 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
监理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F1507832026020901001 标段编号:F1507832026020901001003
招标单位:扎兰屯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 年 0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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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60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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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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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详见招标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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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扎兰屯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扎兰屯市 2026 年度蘑菇气镇野马河村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 质增效项目监理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扎兰屯市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扎兰屯市 2026 年蘑菇气镇野马河村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 增效项目位于扎兰屯市蘑菇气镇境内,项目区涉及野马河村、宫 家街村村、湾龙沟村,项目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31km2。 综合治理区:水土保持林(乔木)5.69hm2,水土保持林(灌 木)1.03hm2,经果林 0.79hm2,人工种草 8.08hm2,低效林改造 4.38hm2;村庄绿化美化 3.88hm2;治理侵蚀沟 39 条,侵蚀沟治 理 568.11hm2,其中修建铅丝石笼沟头防护 2 处,铅丝石笼谷坊 27 座,护坡 7196m,直接回填 3167m,削坡整形 50m;涵管 2 座;标志碑 1 座;田间路 7.31km;保土耕作 1046.59hm2。生态修复区:岸坡生态防护 2.5hm2。 预防保护区:封禁封育措施 1458.95hm2,同时设置网围栏 3.03km,封禁牌 28 套,补植补种 17860 株。 具体建设内容详见各标段工程量清单。 |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 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4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04 月 01 日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程 承包合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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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 概算 | 本项目工程概算 1431.84 万元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全过程监理 |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365 日历天 |
| 1.3.3 | 质量标准 | 达到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信誉 | (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 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 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核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乙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以上资质为水利部最新资质要求,详见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21 年(第 9 号); 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财务要求:近三年(2023 年—2025 年,如 2025 年财务未 经审计则提供 2022 年—2024 年)财务状况良好; (3)业绩要求: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业绩有效日期 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具有类似工程的经验和业绩;(4)信誉要求: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 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 国”网站查询);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 备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未担任 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配备不少于 2 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 (7)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 审查标准。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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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 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答疑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 |
| 形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天之前向招标人提 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 形式 | 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上发布,未 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 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上发布时间 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 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 担。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 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内蒙古 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上发布,所 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未关注者 后果自行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 | 无需确认 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上发布时间 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招标 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 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 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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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 法 |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288400.00 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多填报的细目或单价、总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招标人 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填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 要求 | 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2.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 资格审查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 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 照); 2.资质证书;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相关证书; 5.企业财务及业绩资料(财务及业绩资料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 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 近 3 年,2023 年—2025 年(如 2025 年度未经审计则提供 2022 年—2024 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业绩有效日期以竣 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 要求 |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 (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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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 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 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电子招投 标有关要求制作生成并加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投标人系 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 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份数:开标现场无需递交纸质版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间,所有投标单位需递交 2 份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 件为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本,投标人不需再另外加盖 单位公章,开标结束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送至代理公司处。投标人需对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纸质投标文件与评 标系统中投标文件不一致,则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本项目为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在开标现场解密(各投标人开标 时间远程解密即可) |
| 5.2 | 开标程序 | 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自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5 人及招标人委派 2 人。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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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 公示。 |
| 7.4 | 是否由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 标 | 是,具体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电子招投标 有关说明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类似本工程的监理项目。 |
| 10.1.2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以往招投标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处分的情形。 |
| 10.2 |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
| 10.3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 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 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 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 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 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 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 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否决该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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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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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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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
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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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
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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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
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
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
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
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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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 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 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 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时间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 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 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 验检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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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其内容应与非加密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需
重复签字盖章。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
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
18
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
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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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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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 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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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 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总监理 工程师 | 监理服务 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 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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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最高投标限价: |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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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23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4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5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
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6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
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7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关于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因采用电子评标,附表相关内容由系统内自动生成,以上附表以系统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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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 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 仅提供营业执照)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 信息 |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 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 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监理服务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委托人要求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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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监理大纲: 55 分 投标报价: 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 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计算公式 A(评标基准价)=(A1+A2+…An)/n(n 为有效个 数,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 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去掉一个 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 评标基准价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监理大纲 评分 标准 (55 分) | 监理大纲的内容完整 性和编制水平(6 分)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全面地进行了阐述,对本工程的各 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保修的每一道工序都能 较详尽地阐述监理工作计划采取的手段、方法、措施和作 用。 一般得 1~3 分;较好得 4~5 分;细致详尽的得 6 分。 |
| 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 细则(15 分) | 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 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部分保障的得 1~5 分;监理方案 及监理实施细则,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 等有保障的得 6~10 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充分保障的得 11~15 分。 |
| 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 手段是否科学、可靠(5 分) | 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 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方法。一般得 1~2 分;较好得 3~4 分;细致详尽的得 5 分。 |
|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5 分) |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一般得 1~2 分;较好得 3~4 分;细致详尽的得 5 分。 |
| 施工进度控制手段是 否细致详尽(5 分) | 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 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施工进度控制措施、方法。一 般得 1~2 分;较好得 3~4 分;细致详尽的得 5 分。 |
| 检测仪器和工具(现 | 根据所提供的工程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完整性,只有常规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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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场技术装备)是否能 满足工程要求(5 分) | 测仪器和工具的得 1 分;有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且有全站 仪的得 3 分;有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且有 GPS 定位仪、全 站仪和照相机的得 5 分。 |
| 投资控制方法是否合 理、可行(6 分) | 监理所采取的投资控制措施、方法的合理性。一般的得 1~3 分;较好得 4~5 分;细致详尽的得 6 分。 |
|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 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 的可行性(8 分) |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 意见的可行性。一般得 1~4 分;较好得 5~7 分;细致详 尽的得 8 分。 |
| 2.2.4 (2)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40 分) | 偏差率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投标报价(40 分) |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 均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4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 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1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 每减少 1%扣 1 分(不足 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 5 分。 |
| 2.2.4 (3)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5 分) | 项目业绩(2 分) | 投标单位近 3 年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须提供监理合同及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
| 财务状况(3 分) | 近三年(2023-2025 年度或 2022—2024 年)的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 表),上述三表齐全每提供一年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成 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 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 3 分,如已成立 满两年但只提供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得 1 分,如成立不满 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满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1.2 | 否决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A:否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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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
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 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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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
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3
附件 A: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A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 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A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A1.3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A1.4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A1.5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A1.6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A1.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A1.8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A1.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10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A1.1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A1.12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
标的;
A1.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
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1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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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甲乙双方参考,合同签订以甲乙双方商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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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 监理 XX 标段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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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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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 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水利 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 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 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 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 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 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 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8 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 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 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 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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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扎兰屯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
监理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监理 XX 标段监理合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扎兰屯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以下简
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 XX 标段)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建设地点:扎兰屯市 XX 镇
3、工程等别(级): /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XXXXXXXXXXXX 万元
5、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XX 日历天)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施工 XX 标段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XXXXXXXXXXXXXXXXXX
3、监理项目投资:XXXXXXXXXXXX 万元
4、监理阶段: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
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
2、监理服务期限: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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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
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 3 份。
委托人:扎兰屯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11152103011607684H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扎兰屯市明月街 11 号
邮政编码:16265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扎兰屯市吊 桥支行
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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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
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 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 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 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 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 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 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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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 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 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 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 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 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 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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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 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 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 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 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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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 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 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 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 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 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 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 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 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 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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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 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 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 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 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 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 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 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 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 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 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 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 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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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 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 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 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 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 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 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 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 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 方协商解决。7 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 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 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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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 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 天内 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 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 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 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 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 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 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 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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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 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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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2、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及有关规定;
3、工程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图纸;
4、本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擅自更换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派驻的总监理工 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履职,导致现场监理工作实质上陷 于停顿;
2、监理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审查、检查、验收等职责,直接导致工程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或在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工作中把关不严,出具不实或错误审核意见,导 致委托人支付不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 监理人未能证明其已履行应尽职责;
3、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的监理工作全部或实质部 分转让(转包)给他人;
4、监理人向委托人、承包人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第三方收受贿 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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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2、委托人未能提供监理工作必需的基础条件;
3、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持续阻挠或拒绝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 约定履行其核心职责,导致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被责令长期停工或委托人主动决定 无限期停建。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 1 | 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 1 | 开工前 5 天内 | 终止合同后 14 天内 |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 同终止后,未征得委 托人同意,监理人不 得泄露与本合同有关 的技术、商务等资 料;并应妥善做好委 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 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
| 2 | 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 1 |
| 3 | 监理人需委托人提供 的其他资料 | 1 |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
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3 天;紧急事项 1 天;变更文件 7 天。
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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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及本工程附属工程施工 的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协调等相 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5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 进驻现场。施工过程中进行每一道工序施工作业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 工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基础开挖、基础处理、土石方填筑、管道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工程等所有在完工后无法检查 或被覆盖的工程。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基础开挖、基础处理、土石方填筑、管道 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 。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 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按照提供监理服务的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完成比例支 付监理服务费。
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监理服务视为附加服务。二、支付方式为:附加服务酬金由双方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原合 同费率和国家有关监理取费规定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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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时间为:附加服务酬金在对应的附加服务工作完成、并经委 托人书面确认后 30 日内支付。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按监理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由委托人、监理人共同协商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按委托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为: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著成绩或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 委托人所发包的工程获取省级及以上奖项时,适当给予监理人奖励,奖励 内容和方式由委托人、监理人共同协商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补充条款
第一条监理人平行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所发生的检 测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监理人为本项目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为本项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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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理人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应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对所有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现场监理人员必须进行全过程 旁站监督并记录。委托人及其授权代表有权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监理人应 确保现场监理人员能及时响应检查要求。若经委托人及其授权代表事先通 知,现场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在通知要求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到达指定 地点配合检查,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委托人亦有权选择将上述违约金从当期或后续应付的监理服务费中直 接扣减。
第四条监理人应保障工程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目标,该目 标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及所有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因监 理人未履行应尽职责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最终验收质量未达到 约定等级,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赔偿金额以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审 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准。承包人未按照设计施工而监理人未能及时发现,或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形的,每发 现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委托人亦有权选 择将上述违约金从当期或后续应付的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减。
第五条监理人应加强对施工进度及工期管理,因监理人过错导致工 程工期延误,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按照延误工期天数×500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 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万元,委托人亦有权选择将上述违约 金从当期或后续应付的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减。
第六条监理人应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因监理人过错导致发生安全生 产事故,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赔偿金额以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审 55
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第七条监理人及其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如有向 本项目相关方索贿、受贿或存在其他不廉洁行为的,每发生一人次,监理 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人次,委托人亦有权选择将上述 违约金从当期或后续应付的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减,且委托人有权视情节 严重程度单方解除合同。
第八条监理人应对其审核、签认的工程文件(如工程量计量、付款 申请资料、验收记录等)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因监理人故意或存在重 大过失出具不实签认文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政府 主管部门审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准,且委托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 除合同。
第九条监理人应依法取得具备承担本合同监理业务所需的相应资质 等级,且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资格要求。若 监理人违反上述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 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 失。
第十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业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或国家、地方相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致影响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或义务时,双方应 遵守最新规定。因此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调整合同价格的,双方应本着公 平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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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
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协调等相关工作。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 作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 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 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 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 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 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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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 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 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 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 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 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 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 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 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 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 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 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 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 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 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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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 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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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一、工程概况
扎兰屯市 2026 年度蘑菇气镇野马河村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监 理。
二、招标范围
扎兰屯市 2026 年度蘑菇气镇野马河村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施工 全过程监理。
三、应遵循的国家规范和标准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国家及地方关于监理工作的 相关要求。
60
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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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2
(项目名称)监理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63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6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
率为),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他补充说明)。6.
投标人:(盖单位章)
65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66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1.1.2.5 | 姓名: |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9.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6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8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
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
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69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
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
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
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70
五、投标保证金
银行汇款回执或电子保函扫描件
71
六、监理报酬清单
1. 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 监理报酬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监理报酬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 | …… | | | |
| 合计报价 | | |
72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 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 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
7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7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委托人名称 | |
| 委托人地址 | |
| 委托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监理服务期限 | |
| 监理内容 |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0
75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委托人名称 | |
| 委托人地址 | |
| 委托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监理服务期限 | |
| 监理内容 |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76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77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 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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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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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 名 | | 年龄 | 执业 | 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 职 称 | | 学历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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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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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本表后应附拟派项目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成员的相关证书业绩等其他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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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 仪 序号 | 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 格 | 数量 | 国别产 地 | 制造年份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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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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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八、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一、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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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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