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复评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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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 采购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
复评结果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于2025年11月1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2月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开标评标。
2025年1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以下简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五)款对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在***“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土建监理项目”招标采购中了解到候选人第一名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工程”)在2022-2025年期间参与琼海市招投标活动中,因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被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本次“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三条“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无因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以上条款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2025年12月5日***向监督部门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评申请,请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核查反馈内容进行复评。
本项目于2025年12月18日完成复评工作,复评结果公示如下:
原评标结果:
第一名: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名: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名: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复评结果:
第一名: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名: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名: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在12月18日复评中,由于原评标委员会7名中的5名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对瑞博工程存在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予以评审,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故于2026年1月12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申请纠正复评结果的函》,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限期改正,并下达《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责令改正的函》。
本项目于2026年2月4日完成复评纠正工作,纠正结果公示如下:
经本项目原评委对招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详细复核,依据佐证材料认定:“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评标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存在骗取中标的行为,所以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无骗取中标的承诺属于虚假承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1.2第2条规定,对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否决其投标。
复评结果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于2025年11月1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2月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开标评标。
2025年1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以下简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五)款对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在***“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土建监理项目”招标采购中了解到候选人第一名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工程”)在2022-2025年期间参与琼海市招投标活动中,因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被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本次“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三条“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无因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以上条款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2025年12月5日***向监督部门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评申请,请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核查反馈内容进行复评。
本项目于2025年12月18日完成复评工作,复评结果公示如下:
原评标结果:
第一名: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名: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名: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复评结果:
第一名: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名: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名: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在12月18日复评中,由于原评标委员会7名中的5名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对瑞博工程存在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予以评审,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故于2026年1月12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申请纠正复评结果的函》,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限期改正,并下达《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北附属综合楼改扩建工艺设备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责令改正的函》。
本项目于2026年2月4日完成复评纠正工作,纠正结果公示如下:
经本项目原评委对招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详细复核,依据佐证材料认定:“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评标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存在骗取中标的行为,所以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无骗取中标的承诺属于虚假承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1.2第2条规定,对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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