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K15040120260212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赤峰市 发布日期:2026-02-14

【招标公告】K1504012026021201001001的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赤峰市 采购单位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众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标段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 项目施工 标段编号:K150401202602120100100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内蒙古众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 期: 2026 年 02 月 13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 1. 总则 ................................................................ 16 1.1 项目概况 ........................................................16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6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6 1.5 费用承担 ........................................................17 1.6 保密 ............................................................17 1.7 语言文字 ........................................................17 1.8 计量单位 ........................................................17 1.9 分包 ............................................................18 1.10 偏离 ...........................................................18 2. 招标文件 ............................................................ 18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8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8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9 3. 投标文件 ............................................................ 19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9 3.2 投标报价 ........................................................19 3.3 投标有效期 ......................................................19 3.4 投标保证金 ......................................................20 3.5 资格审查资料 ....................................................20 3.6 备选投标方案 ....................................................20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0 4. 投标 ................................................................ 21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 5. 开标 ................................................................ 21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1 5.2 开标程序 ........................................................21 6. 评标 ................................................................ 21 6.1 评标委员会 ......................................................21 6.2 评标原则 ........................................................22 6.3 评标 ............................................................22 7. 合同授予 ............................................................ 22 7.1 中标通知 ........................................................22 7.2 履约担保 ........................................................22 7.3 签订合同 ........................................................22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3 8.1 重新招标 ........................................................23 8.2 不再招标 ........................................................23 9. 纪律和监督 .......................................................... 23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3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3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3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3 9.5 投诉 ............................................................23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 .........................................24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4 1. 评标方法 ............................................................ 29 2. 评审标准 ............................................................ 29 2.1 初步评审标准 ....................................................29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9 3. 评标程序 ............................................................ 29 3.1 初步评审 ........................................................29 3.2 详细评审 ........................................................30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0 3.4 评标结果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35 第六章 图 纸 ............................................................13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4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4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147 四、投标保证金 ........................................................ 150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51 六、拟分包计划表 ...................................................... 152 七、资格审查资料 ...................................................... 153(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153(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155(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156(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157(五)企业获奖 ........................................................ 158(六)企业各类证书 .................................................... 159(七) 项目经理简历表 ................................................. 160(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61 八、施工组织设计 ...................................................... 162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 17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K15040120260212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已在克什 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 2501-150425-04-01-900909,招标人为内蒙 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自筹 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 2.3 招标规模:本项目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 目,基建期共分为两期,同时施工,分批验收。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为:初期坝、溢 洪道、1306m 标高以下配套防排渗设施、监测设施、周边截水沟、尾矿输送及回水设施、泵房、值班房、一期环库道路等其他附属设施;基建期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排水井—隧 洞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范围内配套设备、电气等安装工程。其中:供电接口为矿山总 降压变电站;尾矿输送接口为尾矿输送泵站至坝上,回水管路接口为回水泵站至高位水 池;道路接口为现有道路至尾矿库坝前。 2.4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K1504012026021201001001
标段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施工
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矿山工 程施工总承包甲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 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 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
1
性)】四级(含)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人员资质要求项目经理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矿业工程【一级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需出具承 诺函)。
计划工期2026.3.15-2027.6.30(工期要求 2026 年 6 月底初期坝和防渗等主体 工程初步完成、2026 年 8 月底投产运行,2027 年 6 月 30 日完成所有 工程)
合同估算价12587.620234 万元
招标内容本项目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 目,基建期共分为两期,同时施工,分批验收。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主 要为:初期坝、溢洪道、1306m 标高以下配套防排渗设施、监测设施、周边截水沟、尾矿输送及回水设施、泵房、值班房、一期环库道路等 其他附属设施;基建期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排水井—隧洞工程等;以 及上述工程范围内配套设备、电气等安装工程。其中:供电接口为矿 山总降压变电站;尾矿输送接口为尾矿输送泵站至坝上,回水管路接 口为回水泵站至高位水池;道路接口为现有道路至尾矿库坝前。
标段编号K1504012026021201001002
标段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监理
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矿 山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人员资质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矿山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计划工期2026.3.15-2027.6.30(工期要求 2026 年 6 月底初期坝和防渗等主体 工程初步完成、2026 年 8 月底投产运行,2027 年 6 月 30 日完成所有 工程)
合同估算价222.9080 万元
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 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 3.1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 3.2 其他要求: (1)施工标段:近六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揽过尾矿库建设项目(单项合同 在 1 亿元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业绩 1 份; (2)监理标段:近六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揽过尾矿库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业 绩 1 份。拟任安全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供注册证书;注册单 位须同投标人一致); (3)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 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投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依法认定 的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黑名单)信息”;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网址:《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 5.179:9443/tpbidder/),详见操作手册。 4.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 年 02 月 15 日至 2026 年 03 月 09 日 09 时 00 分。4.3 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 4.4 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 录网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点击操作手册下载。 4.5 投标人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项目相关澄清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 年 03 月 09 日 09 时 00 分。 5.2 递交方式: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 179:9443/tpbidder/),详见操作手册。 3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 zyjyw/) 6.2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 6.3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6.4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bulletin.nmgztb.com.cn/)。 7. 开标时间及地点 7.1、开标时间:2026 年 03 月 09 日上午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7.2、开标地点: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南 9 公里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众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地 址:呼和浩特市南二环科苑佳园东商业楼 1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监 督 人:克什克腾旗工信和科技局 地 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联 系 人:张华东 联 系 电 话:13150921168 交 易 平 台:克什克腾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 系 人:白晓光 电 话:0476-5220258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朱日和 嘎查南 9 公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众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南二环科苑佳园东商业楼 1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nmgzxzb@163.com
1.1.4项目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 设项目
1.1.5建设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
1.2.1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1.2.2出资比例自筹 100.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 尾矿库建设项目,基建期共分为两期,同时施工,分批 验收。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为:初期坝、溢洪道、1306m 标高以下配套防排渗设施、监测设施、周边截水沟、尾 矿输送及回水设施、泵房、值班房、一期环库道路等其 他附属设施;基建期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排水井—隧洞 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范围内配套设备、电气等安装工 程。其中:供电接口为矿山总降压变电站;尾矿输送接 口为尾矿输送泵站至坝上,回水管路接口为回水泵站至 高位水池;道路接口为现有道路至尾矿库坝前。
5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472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03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7 年 06 月 30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对工期有其他要求的:(工期 要求 2026 年 6 月底初期坝和防渗等主体工程初步完成、2026 年 8 月底具备试运行条件,2027 年 6 月 30 日完成 所有工程)。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包 括但不限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 全规程》、《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内蒙古自 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现行有 效文件执行。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 合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2020年11月30日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 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 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四级(含)以上 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截止日投标信誉资格情况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6
(1)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 (2)投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投标人及 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3)投标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矿业工程【一级 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 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需出具承诺函)。 4.其他要求 近六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揽过尾矿库建设项 目(单项合同在 1 亿元以上)业绩 1 份。 特别说明: (1)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时,上述资料不全 或不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 求,导致被否决投标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设置判定标准必须 唯一,资格性评审条件不得在打分时作为加分项。(3)资格审查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入库资料 为准,无需提供原件,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 必须确认下列原件已完整、正确录入诚信库内。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7
1.9分 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无
1.10偏 离☑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无 。
2.2.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guide /index)的“提问”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提问做出 的答复。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03 月 09 日 09 时 0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 bidder/guide/index),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文件 后,方可下载查看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 bidder/guide/index),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文件 后,方可下载查看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8
3.3.1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 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子保函、银行转账。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捌拾万元整(800000 元整)。3、通过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账完 成后返给投标人单位用于记账的凭证和投标人企业基 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放入投标文件中。 4、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汇 出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和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 可证的 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放入 投标文件中。注:【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 应提供开户证明(包 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 等)】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5、采取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请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日前 登录“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系统(网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 latfor m-web/finance/index 以电子保函形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应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以开标 现场电子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未查询到的电子保函视为 投标保证金递无效。 注:1、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 汇入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禁止投标单位 从基本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从基 本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 保证金。开标现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联系人在电 子交易管理服务软件系统中提取递交投标保证金名单 并现场如实记录,未查询到保证金信息视为未缴纳投标
9
保证金(银行系统或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情况)。 2、【投标人需注意开标时汇款基本账户的信息与在内 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入库的基本情况所留 的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将导致无法通过验证,投标人 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重新招标项目,每一次都随机生成 新的虚拟子帐号,请投标人核对帐号后,再交纳投标保 证金。】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近三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录入诚信库的资料信息相 对应为准。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近六年,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注: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录入诚信库的资料信息 相对应为准。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1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 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写到 3.1.1(9)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3.7.3签字和(或)盖章 要求投标文件应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而成。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 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 章或电子签名。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4.1.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 书 登 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guide/i
10
ndex),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hhhtTF)上传。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 书。投标人代表可通过互联网使用该数字证书登录内蒙 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采用远程解密的方 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工作。
5.1.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 30 分钟 注意: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等原 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 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 投标文件。
5.2开标程序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等待开标:各交易主体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 dOpening)。 2、查看投标人: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已 到,开标大厅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 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单。 3、标书解密:按照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1)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 解密进程时,招标人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 间;(2)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3)其他解密异常情况按照应急处理办
11
法执行; 4、标书导入: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 间截止后,进入标书导入环节。开标大厅展示最终解密 结果,公布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文件未成 功解密的原因(若有)。 5、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 期及其他内容。 6、系数抽取:抽取本次开标需要的系数(如有)。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线答复。 8、开标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 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 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项目使用远程异地评标,副场专家通过副场专家库抽 取。
6.4.1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为 3 名
7.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10%。 注:具体汇款账户及其他履约保证金相关事宜按招标人 要求执行详见合同。
10.1招标控制价□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125876202.34 元,暂列金 11000000 元。
10.2暂估价☑不设暂估价 □设暂估价
12
10.3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
10.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 采用“暗标”评审 方式□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 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10.5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 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 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 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 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重新招标的其他 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9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 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10.8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 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 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 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9监 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 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0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 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 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 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 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 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
13
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 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 招标人补充的共他内容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要求: 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形式:按照地方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金额:按照地方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3.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相关文件: ①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 通知; 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投标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与甲方签订合同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备 案表,如未提供将取消中标资格。
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文件制件时,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简历表只挑选该项目的 主要项目经理,且只能挑选一人,并且该人员需要与开标一览表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1.凡本项目存在威胁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恶意竟标,暴力 围标等行为的,可向克什克腾旗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举报。举报电话:13150921168。 2.中标服务费:参照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指导意见》之规定 48 折收取,由中标人支付。
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hhhtTF)一份(上传至交易平台)。 2.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4 份及非加密 电子投标文件(*.hhhtTF)U 盘 1 份(用于备案存档),未中标的投标人不需制作纸质 投标文件。 3.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直接打印(附二维码)、装订。如与电子版 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记入 诚信档案。
14
4.纸质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都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7.3“签字和盖章要求”执行
重要提示: 1. 投标文件中凡涉及业绩、财务审计、信誉、获奖证书等方面的内容均以电子投标文 件中链接的已录入诚信库的资料信息相对应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信誉处理,不予 以计分。 2. 本项目本着“科学合理、简明清晰、言简意赅”的原则,杜绝重复冗余现象,本次 招标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总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否则予以否 决投标处理。 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需全面核查图纸,如有异议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 前系统内一次性递交,招标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的图差在投标报价内考虑,结算合同 总价不予调整。
15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截止日投标信誉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 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6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 号),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1.9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 件。 1.10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18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施工组织设计;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19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 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电子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 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写到 3.1.1(9)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20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凭证。 4.1.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1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6.4.1 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指出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 履约担保 7.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 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2.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2.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2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 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 标 准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3响 应 性 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24
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1.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款规定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方案:45 分 项目管理机构:5 分 投标报价: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10 分 评标办法分值构成按照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 进行执行。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评标基准价=A×70%+B×30%,即评标基准价为 招标控制价的 70%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 均值的 30%之和,A 为招标控制价,B 为有效 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的计算方式如下:①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 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②当 5≤n<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 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③当 9≤n<13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 价去掉 2 个最高、1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④当 13≤n<17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 价去掉 3 个最高、2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⑤当 17≤n<21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 价去掉 4 个最高、3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5
2.2.4 (1)施工组织 方案评分 标准 (45 分)施工方案(10 分)施工方案合理、先进、具体、全面得 7-10 分;施工方案一般、但切实可行,得 2-7 分;施工 方案欠妥,得 0-2 分。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8 分)有全面、周密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措施可靠 且针对性强,根据其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全面性得 5-8 分。有健全的技术组织措施,对 于各工序有详细的质量控制,且有可操作性,得 2-5 分。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一般,针 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欠妥,得 0-2 分。
施工进度计划及工 期保证措施(7 分)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有详细科学合理的施 工进度网络图,节点工期设置科学合理并符合 本工程特点,工期保证措施具体可靠有针对 性,最多得 7 分。
劳动力和机械设备 使用(5 分)劳动力数量配备合理,施工机械配置先进、合 理,能够很好地满足本工程需要等因素进行综 合评分,最多得 5 分。
现场平面布置(2 分)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安全及文明施工要 求,最多得 2 分
通病难点措施(5 分)针对工程的质量通病、难点分析深刻、准确,提出了科学可行的技术措施及解决方案,最多 得 5 分。
安全文明措施(5 分)有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控制目标,有 合理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最多得 5 分。
清洁文明施工措施(3 分)节能环保及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全面、可行,最 多得 3 分。
2.2.4 (2)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情况(3 分)项目管理机构须配备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
26
标准 (5 分)员、劳务员、造价员(预算员),并配备本企 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上人员配备齐全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注:以上人员需提供岗位证或注册证、劳动合 同和近一年内(任意连续 6 个月)社保缴纳证 明。
项目经理业绩(2 分)近六年承揽过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得 1 分,本 项最高得 2 分。 注:1.近六年指 2020 年 01 月 01 日起至今;2.类似业绩是指 1 亿元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如是总承包项目,尾矿库单项工程投资额在合 同中未说明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需提供体现本次拟派项目经理的施工合同,合同中未体现项目经理信息的需提供业主证 明; 4.业绩有效日期以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5.项目经理业绩与企业业绩可以共用。
2.2.4 (3)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0 分)投标报价 (37-4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时得满分,每比评 标基准价高 1%扣 0.5 分,低 1%扣 0.3 分,本 项最多扣 3 分。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 小数,偏差率不足 1%线性内插计算报价得分。
2.2.4 (4)其他评审 评分标准(10 分)企业业绩(9 分)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近六年承揽过类似 项目业绩有一项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9 分。注:1.近六年指 2020 年 01 月 01 日起至今;2.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在 1 亿元以上尾矿 库建设项目;如是总承包项目,尾矿库单项工 程投资额在合同中未说明的,需提供证明材 料; 3.需提供施工合同;
27
4.业绩日期以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5.项目经理业绩与企业业绩可以共用。
三个体系认证证书(0.5 分)获得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 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 职业安 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项得 0.5 分,提供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有效期内)
审计报告(0.5 分)提供近三年(2022-2024 年度)完整的财务 审计报告,齐全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条款号编列内容
3评标 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否决投标 条件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28 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 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项规定的有关 证明和证件的电子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 29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 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方案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 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 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2.5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为去除 1 个评委最高分,去除 1 个评委最低分,然后取平 均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0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应指出各中标候 选人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3.4.3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具 体审查意见,如发现异常废标、打分错误、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予以 纠正。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情况作为定标参考资料提交定标委员会。 31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 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通过身份证验证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 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 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 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 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 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 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 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 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2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4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在评标工作开始时 系统将自动分配投标人暗标编号,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查看暗标编号对应关系。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汇总后,系统将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评审 记录。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 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 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 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 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 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 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 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 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 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 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 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 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 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 33 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 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 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 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 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 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34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 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 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 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 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2);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 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 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 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 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 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5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 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 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交易平台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自动生成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 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 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 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 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 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回顾; (3)开标情况记录; (4)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5)评标工作情况; 36 (6)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7)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8)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9)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10)失信行为查询结果; (11)评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 (12)中标候选人名单及优劣势分析; 评标报告中,应注明中标候选人优劣司分析,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4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 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 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 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 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 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 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且将不同意见记录到评 标报告中。 37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 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 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 通过此项评审的。 B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9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0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 。 2.工程地点: 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501-150425-04-01-900909。 4.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 本项目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基建期共分 为两期,同时施工,分批验收。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为:初期坝、溢洪道、1306m 标高以下配套防排 渗设施、监测设施、周边截水沟、尾矿输送及回水设施、泵房、值班房、一期环库道路等其他附属设 施;基建期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排水井—隧洞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范围内配套设备、电气等安装工程。其中:供电接口为矿山总降压变电站;尾矿输送接口为尾矿输送泵站至坝上,回水管路接口为回水泵 站至高位水池;道路接口为现有道路至尾矿库坝前。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3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06 月 30 日(工期要求 2026 年 6 月底初期坝和防渗等主体工程初步 完成、2026 年 8 月底投产运行,2027 年 6 月 30 日完成所有工程)。 工期总日历天数:472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评标准,达到应急管理部门验收评价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1 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证书编号:联系方式:。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42 本合同自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组织机构代码:91150425793626571G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南 9 公里 邮政编码::025376 电话:0476-2831770 传真:0476-2831770 电子信箱:3541814835@qq.com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 账号:15001647342052503571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43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 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 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 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 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44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 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 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 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 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 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45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 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 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 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 46 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 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 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 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 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 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47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 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 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 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 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 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 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 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 48 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 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 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 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 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 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 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 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 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49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 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 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 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5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 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 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 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发包人顺延 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不承担或增加任何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 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 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 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51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 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 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 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 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 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 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 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 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 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 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 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 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 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 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 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 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 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53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 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 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 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 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所有分包事宜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 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 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 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 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5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 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 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 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 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 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 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55 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 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争议解决后,争议 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 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 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 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 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 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 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 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 56 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 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 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 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 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 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 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 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5 质量争议检测 57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 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 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 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 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 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 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 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 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 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也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 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5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 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 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 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 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 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 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 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 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 其余 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 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 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 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 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59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 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 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 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 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 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 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 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 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60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 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 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 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 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 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 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61 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 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 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并对工程各部分 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 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 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 62 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 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预见的,对合 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 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 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 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 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 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63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 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 更的范围〕第( 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 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 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 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 64 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 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 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 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 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 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 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 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 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 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 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 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 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 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 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 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66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 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 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 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 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 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 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 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 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 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 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67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 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 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 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 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 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 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 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 68 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且合同当事人 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 幅度超过 15%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 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 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 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 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 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9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 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 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 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 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 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 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 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 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 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 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 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 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0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 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 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 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 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 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 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 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71 Ft1; Ft2; 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 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 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 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 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 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 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 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 72 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 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 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 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 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 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 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 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 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 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74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 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 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 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75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 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 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 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 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 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 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 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 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 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76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 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 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 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 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 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 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 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 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 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 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 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 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 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 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 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 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 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 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 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 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 78 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 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 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 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 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 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 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 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 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 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79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 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 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 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 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 80 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 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 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 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 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 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 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 81 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 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 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 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 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 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 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 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 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 82 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 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 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 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 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 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 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 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83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 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 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 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84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 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 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 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 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 85 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 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时 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 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 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 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 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 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 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 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 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电子件。87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 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 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 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88 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 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 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 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 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 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89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 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 议:(2)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90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补充协议书、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针对本项目重 大问题的会议纪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联合体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其它保证和承诺、安全生产协议等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微信号码: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微信号码:。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为满足工程实施的临时的或永久的专业性加工 场所,因专业性加工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参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内由发包人指定位置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商量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矿山安 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内蒙古自治区、市、旗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工程质量标准。 1.4 标准和规范 91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自治区、市、旗政府各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工程质量及设计质量标准等,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尾 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非 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 市现行的规范和标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监理人、发包人确 认后执行,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 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录;(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发包人有最终解释权。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正式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施工中所需的各类标准图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竣 工图、竣工资料;其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后十日内。承包人十日内提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 案,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提供施工方案,确保不延误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提供符合有关部门 要求的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八套,并应满足施工、工期、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程管理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形式;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相对应的电子版(包括不限 于 CAD、PDF 等),最终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后十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三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92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十个百分百”相关规定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 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本工程施工使用。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验收等使用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 合同工程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此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偏差不允许调整。 第 2 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公身份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93 微信号码。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类事项;代表发包 人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等义务。发包 人代表对外签署的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均须加盖发包人公章且经发包人书面事前授权方为 有效。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协调各方面关系,协调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款支付、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工程开工前;原则上是承包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与发包 人接洽后 7 日内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承包人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通知进场时实际 现状为准。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 口等,承包人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实际现状为准,施工所产生的水、电、通讯费等费用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实际现状为准,费用已包含在本中标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 关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施工中所需的各类标准图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 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其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均为八套,并应满足施工、工期、竣 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程管理需要。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中标通知书》接收及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及时开展工作,承 94 包人十日内提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提供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完整 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相对应的电子版(包括不限于 CAD、PDF 等),最终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为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的其他人员提供工地现场办公条件的约 定: (a)临时用水用电约定:免费提供现场办公用水(含能源费)、用电(含能源费)、电话接口、网络接口并接至房间,含其中能源费含夏季空调用电和冬季取暖用电或暖气。 (b)办公用房约定:提供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1 间、监理现场办公室 1 间、造价咨询单位办公室 1 间、设计单位现场办公室 1 间、材料样品室 1 间,含专业分包的样品摆放、提供会议室 1 间。并由承 包人配备相应的办公桌椅,工程完毕后,办公桌椅由承包人收回。 2)承包人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拆除。 3)关于临时设施的拆除的单独说明 承包人现场搭设或修建的临时设施,如施工道路、其它砼基础、加工场地、临时工棚等所占用场 地,为满足工程进度或其它专业单位施工的要求,需要拆除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拆除清运,该项 费用已含在工程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未及时拆除,发包人有权由其它单位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承包人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对于非工程施工原因发生的临时用房的拆除及重建,当事 人协商解决。 4)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或发包人提供的电力负荷在用电高峰期不够时而导致延误工期,如有必 要,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 间能正常使用。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并考虑水压不足的加压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微信号码:。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组建项目施工班子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负责现场一切生产 95 经营活动;负责项目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严格按施工设计图、施工规范、管理条例进行施工;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产品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5 日,特殊情况需报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照合同价 款总额的 2%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开工前 10 日仍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承包 人承担项目的损失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如有事要离开施工现场,应书面向 发包人申请,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方可离开,如擅自离开(包括应书面请假未书面请假、虽书面请 假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 元/人次,发包人从进度款中予以扣 除并最终纳入工程结算的扣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除死亡、重病以及医学上确定不 适宜本工作外原则上不得更换,承包人因其他原因更换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拟变更的人 员应为本单位人员(须提交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 条件。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2%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在 7 日内更换回原项目经理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同等资质人员。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无法满足 项目实施的要求,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予以更换,更换的项目经理应取得发包人的 认可。如应更换而未更换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0 元/人次,从进度款中予以扣 除并最终纳入工程结算的扣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和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投标文件执行,同时按 通用条款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无法满足项目实施的要求,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更换,更换 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取得发包人的认可。如应更换而未更换的,发包人按 10000 元/人次处以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该违约金在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在结算时,以处理文件为 准,违约金纳入工程结算造价中)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设计管 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如有事要离开施工现场,应书面向发 包人申请,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 需更换的累计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且替换人员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 一致。管理人员需建设工期内全程在岗履职。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 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包人按 30000 元/人次处以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 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该违约金在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在结算时,以处理文件为准,违约金纳入工 96 程结算造价中)。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如擅自离开(包括应书面请假未书面请 假、虽书面请假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人次,该违约金在 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在结算时,以处理文件为准,违约金纳入工程结算造价中)。 补充条款: 1.承包人的以上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拟变更的人员应为本单位 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2.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主要包括筑坝、溢洪道、排水井、竖井、隧洞等 。 3.5.2 分包的确定 不允许分包、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30% 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承包人转包或分包,致使发包人涉诉或被 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取证费、向相关主体支付 的款项等全部损失,该等款项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银行电汇、转账或无条件不 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应由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出具)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 10%。 履约担保的期限: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承包 人配合发包人将全部资料移交应急管理部门档案馆后)。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合同签订之前。 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承包人应主动自行续保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承包 人配合发包人将全部资料移交应急管理部门档案馆后)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后 14 天内,一次性 无息退还履约担保金或保函原件。 第 4 条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97 资料管理、组织管理、协调管理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发包人授权的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 (2) / ; (3) / 。 第 5 条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质量验评标准;达到应急管理部门验收评价 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 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应在 3 日内检查完毕。隐蔽工程未通知发包人监理人验收、擅自进行隐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000 元/次违约金,且必须无条件返工重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承 包人还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不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 10000 元/次考 核,直至达到工程质量要求。 第 6 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98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达标目标:无安全事故发生,争创安全文明施工工地。 2)相关事项约定: (1)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结合施工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建立应急救预案并演练。确保施工期间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全 部承担由此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费用;如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2)承包人应合法合规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并承担安全事故责任。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因施工影响到的周边道路、施工现场施工道路、施工围墙和 与之相关的行人车辆的绝对安全,上述道路、施工围墙一旦由于施工发生变形、质量损毁以及道路上 的行人车辆发生由于施工过程中高空坠物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和 间接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组织维修和抢救,担负全部维修和抢救费用及平息由此 引发的社会矛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 (4)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施工机械的安全正常运转,需安监部门验收的,必须在其验收合格后才能 使用,进场施工机械(含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机械,所有进场机械设备的性能必须保证符合 设计和规范要求。若经监理、发包人检查后发现承包人不按上述要求进行机械、设备配置,每发生一 次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并立即按要求进行更换和整改;连续两次以上时,违约金按双倍执行。 (5)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 T46-2024)的要求。 (6)工程重点和关键部位(支护工程施工方案、土方工程施工方案、降水工程施工方案、大体积 高标号砼施工方案、脚手架搭拆方案、钢结构施工方案、垂直运输方案、砼泵送方案、安全防护体系 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石方爆破方案、防水施工组织等)在施工前 20 日内编制可行性和针对性的 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发包人审核,待监理、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若承包人延误申报 日期,因此影响工程的顺利进展,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5000 元/天。 (7)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人或发包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承包人未按安全生产作业要求作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或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8)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人或发包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承包人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在 告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如在告知后 4 小时内承包人未开始整改或可以及时整改完毕但未 整改完毕,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9)以上违约金在发生当月进度款支付时,一并扣除(在结算时,以发包人的处罚文件为准,纳 入税前工程结算造价中)。 (10)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内蒙古当地文件规定计算,整个项目不得重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 费用。 99 (11)满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及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合理要求。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 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直至项目 竣工验收交付之日止。发包人随时对承包人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报监理人审核与审批,报发包人备案,编制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应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场地布置、物料摆放、加工 场所、施工场地清洁、渣土处置、施工安全、工地人员管理、工地食堂、饮食卫生、淋浴设施、卫生 设施、生产及生活污水排放与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要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的有关规定,接 受当地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检查,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规 定,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与处理。 (2)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接受环卫部门的检查与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人或发包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承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不文明 行为,如随地大小便、不按规定倾到建筑或生活垃圾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 500 元/次的违约金。 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分两次支付完成,开工后第一 个月支付 50%,第二个月支付剩余部分。 第 7 条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承包人签订合同 10 日内提交符合发 包人工期要求并切实可行的总进度计划及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批完成后实施。如果关键路径发生变化并影响合同要求工期,承包人应及时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符合发包人对工期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3 日 。 100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施工单位进场前完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3 日内完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仅有权提出 工期顺延,无权要求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执行 通用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提供图纸、设备到货延误,工期顺延,发 包人不增加任何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人民币 10000 元/天计取。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①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②不免除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工期延误 60 天,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一切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要施工节点工期延误的 10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以承包方上报的施工计划 为依据,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赶回工期。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以工程所在地气象管理部门认定的 24 小时降雨量大于 50mm;(2) 以工程所在地气象管理部门认定的 7 级以上大风天气;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10000 元/天,该奖励不含在合同总价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承包人开 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 8 条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材料的样品 101 报送要求按监理人或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2)承包人在现场应准备存放样品用的样品室,并配备相应的足够样品架。由监理人对样品及样品室进行管理。在工程竣工后,由监理人向发包人移 交。3)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 9 条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自行准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自行准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自行准备。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施工需要,相关费用包含 在合同总价中。试验和检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包人支付费用 。 第 10 条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无论是否发生变化 合同总价不变。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新增工程除外)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无 论是否发生变化合同总价不变。 变更工作的估价应遵循以下原则,按优先顺序适用: 1.已有相同单价:变更项目的工作内容、施工条件、技术标准与主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子目完 全相同,或虽不完全相同但价格构成要素(如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无实质性差异的,直接采用 该已有单价。 2.参照类似单价:变更项目的工作内容与主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某子目类似,其差异部分可通过调 整已有单价中相应价格要素解决的,应在合理分析差异的基础上,参照已有单价进行换算或调整后确 定新单价。 3.新增项目单价:变更项目的工作内容在主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应按以下方 式确定: (1)依据承包人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让利幅度,计算综合单价;(2)若投标报价无相关依据可循,由承包人依据 2019 版《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配 102 套文件,2019 版《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没有的项目或约定执行地方计价依据的执行 2017 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文件,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信息 价等规定提出变更估价金额,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由发包人审批后计 入竣工结算; (3)对于新技术、新工艺等特殊项目,由承包人提出成本分析及报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 后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 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 天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本项 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所有费用已经包含的合同总价中,原则上发包人不再接受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应体现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切实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经济效益,按工期提前 奖励条款执行。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固定总价金额中的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按发包人要求 使用。 第 11 条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执行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承包人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考虑到合同总价中。 第 12 条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 承包人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考虑到合同总价中,不执行材料、设备价格调整。 2)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作内容实施顺序和时间安排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103 3)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的风险。 4)施工排水降水时间变动(延长、缩短)、施工排水降水方案调整或变动的风险。 5)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雷管炸药审批等影响工期的风险。 6)由承包人原因引起机械设备进出场、大型机械设备数量等施工措施以及方案变动的风险。7)已建临时设施移建的风险。 8)施工临时用电容量不足(未接通网电除外),需租用柴油发电机发电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的风险。9)一月内因临时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 48 小时以内的停工、窝工损失。 10)施工用水水压不足需加压或采取其他措施的风险。 11)市政无法提供现场临时供暖,承包人采用特殊措施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2)光照条件不足、夜间施工等条件下施工降效的风险。 13)发包人已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承包人在设计或施工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勘 察所发生的勘察费用及地质条件、水文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设计费用、施工费用变化的风险。14)上述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以上风险均为承包人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即以上风险变为现实后,不调整合同总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由发包人提出超出承包范围单 项估价 50 万元以上的新增工程按变更估价原则调整。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项目无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发包方聘用的造价公司核定的已完成工程量为准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提交进度款付款申请。 104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提交进度款付款申请及经监理人、造价咨 询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进度节点和所对应的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据实测量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 清单中相应的清单项目的比例等相关资料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 时间:符合发包人要求且不少于 8 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符合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和 发包人要求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3 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 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7 天 。 (3)发包人严格执行计量与支付程序,及时对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每月进度款按完成产值 的 85%支付,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承包人支付工 程进度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 85%(不含暂列金额),停止支付。 12.5 支付账户 / 第 13 条 验收和工程试运行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人民币 20000 元/天计取。 13.3 工程试运行 13.3.1 试运行程序 工程试运行内容 2026 年 8 月 15 日具备试运行条件。 13.3.2 投料试运行 关于投料试运行相关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须在承包范围内全力配合至试运行完成,在承包范围内 105 配合试运行进行消除缺陷所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按发包人通知;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不得超过 7 天,具体退场交付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第 14 条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竣工结算申请 单所包含的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由审核单位提出要求,最后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 出具最终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经上级机关审核完成后作为竣工付款的最终依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 总价的 85%(不含暂列金额),配合发包人联合试运行完成并竣工结算审核后再付至审定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60 个月)满后且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无息)。发包 人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并交付符合发包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与应付金额相符的合法有 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安装费税率 9%、设备税率 13%)。承包人拒不提供发票或所提供的发票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 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承包人出具不合法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全部直 接及间接损失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捌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提交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 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竣工结算申请单所包含的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由审核单位提出要求,最后经发包人 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出具最终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竣工付款的依据。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5%(不含暂列金额),配 合发包人联合试运行完成并竣工结算审核后再付至审定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60 个月)满后一次性退还(无息)。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并交付符合发包人所在 地税务机关要求的与应付金额相符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安装费税率 9%、设备税率 13%)。 106 承包人拒不提供发票或所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承包人出具不合法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 第 15 条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60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 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 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3 %的合同总价;(2)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第 16 条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107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1.4 本合同中发包方向承包方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标准: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LPR 为标准计算违 约金,通用条款等约定与本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款约定为准。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项目经理未按规定驻留工地现场; (2)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要求更换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4)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5)未按时支付材料设备供货商的货款; (6)本项目工程款未专款专用; (7)擅自将应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另行分包; (8)未按约定工期节点或竣工时间实施工程进度; (9)对发包人核定的合理价格,无正当理由始终不予接受,且导致工程进度延误;(10)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积极配合结算审核; (11)承包人原因而停工五天(含)以上的; 因以上条款,招标人(发包人)有权与中标人(承包人)无条件解除合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专用条款有约定的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执行通用条款;均未约定的,遵循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规定。 (1)承包人逾期交付施工节点相关文件资料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延误施工相关文件交付时 间,每延误一天,违约金十万元 。 (2)承包人对施工质量等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进行补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承包人自 行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08 第 18 条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保意外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 。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 21 条 补充条款 21.1 农民工保障金 形式: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银行电汇、转账或保函(保函应由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或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出具)。 金额:中标价的 2% 其他要求:承包人必须设立农民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 号)及其相关配套 109 制度的规定。 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甲方有权通知监管部门从保障金中直接划款垫付;垫付 金额超出乙方缴存保障金部分,由乙方在 10 日内补足,同时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 违约责任。 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视为放弃中标,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社 会影响(劳动监察管理、上访、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做出相应的违约处理。 110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安全施工承诺书 附件 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表 附件 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表 附件 9:履约担保格式 111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 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形式层数生产 能力设备安 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112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
1耐磨层增强塑料复 合管dn355,2.5MPam4480
2耐磨层增强塑料复 合管dn160,1.0MPam288
3耐磨复合管三通DN350*DN350*DN15048(坝前放矿三通,放矿口 DN150)
4耐磨复合管三通DN350*DN350*DN1503(事故三通)
5钢丝网骨架复合管DN350,2.0MPam4400
6钢丝网骨架复合管 短管DN350,2.0MPam60
7钢丝网骨架复合管 弯头DN350,2.0MPa77
8钢丝网骨架复合管 三通DN350*DN350*DN2003
9钢丝网骨架复合管 三通(尾矿结合井) DN350*DN350*DN2001
10土工布400g/㎡2273.979
11土工布30KN/m 长丝无纺土工布520763
12防渗膜1.5mm 光面 HDPE 防渗膜148006
13防渗膜1.5mm 双糙面 HDPE 防渗膜208043
14高抗拉滤板11mm 高抗拉滤排板102598
15防水毯5000g/㎡ GCL 防水毯307245
备注:甲供材管理制度(后附) 113 乙供材料设备推荐品牌短名单
序号材料名称推荐品牌备注
1变压器特变电工(TBEA)
保变电气(天威保变)
许继电气
哈尔滨变压器集团
2配电柜成套设备正泰电气
德力西电气
许继集团
常熟开关
3电子元器件ABB
施耐德
西门子
4水泥毯达到设计要求。
5矿浆流体阀门 (闸阀、球阀、)博雷闸阀采用穿透式,内衬聚氨酯。球 阀采用耐磨材质。
埃克美迅
纽威阀门
6高压真空断路器施耐德
ABB
西门子
库柏
7架空绝缘铝芯线宝胜
远东
上上
安徽华星
8改性黏土承包人购买聚合材料与现场沙土 配比制成改性黏土,需进行实验室 试验和现场试验,确保达到设计要 求。
备注: 1. 表中所列的推荐品牌、档次,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 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有指定或唯一使用的意思表示。 2.不限于以上品牌,如所选用品牌不是推荐品牌,其档次须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品牌。 114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尾 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协商一致就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 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 初期坝、溢洪道、排水井—隧洞工程、1306m 标高以下配套防排渗 设施、监测设施、周边截水沟、尾矿输送及回水设施、泵房、值班房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上述工程范 围内配套设备、电气等安装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 下: 1.地基基础工程、筑坝工程、防渗工程、排洪系统、排水井、隧洞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五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5.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6.监测设施为 二 年 7.输送管道使用年限 二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五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60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 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 115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等规定,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 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 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地 址: 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地 址: 巴彦白音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南 9 公里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0476-2831770 电 话: 传 真:0476-2831770 传 真: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克什克腾旗支行 账 号: 15001647342052503571 账 号: 邮政编码:025376 邮政编码: 安全施工承诺书(参考模板,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承诺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之日止 本单位作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周边公共安全及工程安全,现郑 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 主体责任与制度保障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安全教育 培训等体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2. 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挤占、不挪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配齐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 3. 严禁以包代管、违法分包、转包。 二、 现场安全与隐患治理 1. 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实施。 2.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周检、月检、专项检查),建立台账,闭环整改;发现重大 隐患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3. 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监护措施;做好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消防、临边洞口防护、扬尘治理、交通疏导等工作。 三、 人员管理与应急处置 1. 对所有进场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班前安全交底、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杜绝因劳资纠纷引发安全 稳定问题。 3. 制定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 生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 四、 合规承诺与责任追究 117 1. 严格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令、停工整改要求,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 若违反本承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18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19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 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120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1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2 附件 8: 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配合你方 将全部竣工档案资料移交主管部门,竣工结算完成且承包人履行完毕全部保修义务之日止。 3.本保函见索即付。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 证明或陈述理由。 4.在向我行提出索款要求之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总承包人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 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做出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减轻或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5.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23 附件 9: 甲供工程材料进厂后乙方保管使用及损耗控制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与原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业主方(甲方)供应材料不经仓库中转,直接运抵施工现场的管理流程,明确各方职责, 确保材料的数量、质量、接收、保管及使用符合合同要求,避免争议与损失,实现甲供材从“现场移 交”至“安装核销”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做到:数量清晰、质量可控、使用专向、损耗合理、责任到 人、追溯有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核心原则 1.责任清晰原则:材料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卸货点并经甲、乙、监理三方共同签署 《甲供材现场交 接验收单》 之时起,该批材料的现场保管责任即完全转移至乙方。乙方需对其数量短少、保管不善造 成的质量劣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三方共验原则:所有甲供材的到场验收,必须有甲方代表(或指定代理人)、监理工程师、乙 方项目经理或指定材料员三方同时在场。 3.单据闭环原则:每一个批次的材料,从发货、运输、验收、接收、使用到结算,必须形成完整 的书面或电子单据链,确保可追溯。 4.事前计划原则:乙方必须提前申报精确的材料需求计划,甲方据此组织采购和发货,避免现场 材料无序积压或短缺。 5.使用责任:乙方必须保证甲供材专用于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不得挪作他用、调往其他 工地或变卖处置。 6.“账实同步”原则:所有甲供材必须在验收后及时登记入账,领用出库必须同步销账。 7.“凭单作业”原则:所有甲供材的移动(接收、领用、调拨、退库)必须以有效单据为依据, 禁止口头指令或无单操作。 8.“计划领料、限额使用”原则:施工班组领料必须依据技术部门提供的限额,严禁超量领用。 9.核销责任: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甲供材的最终消耗量核算与核销工作,并承担非正常损耗 部分的费用。 124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甲方职责 1.负责甲供材的采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2.向乙方、监理方提供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根据乙方提交的经审核的《甲供材需求计划表》,协调供应商安排发货,并提前通知乙方和监 理方具体的到货时间、品种、数量及车辆信息。 4.指派现场代表参与并监督材料的到场联合验收。 5.负责处理因材料本身质量、规格不符等问题引发的供应商追责。 第四条 监理方职责 1.审核乙方提交的甲供材需求计划。 2.监督到场验收全过程,重点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 要求。 3.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对验收结果承担监督责任。 4.监督乙方对甲供材的现场保管和使用情况,防止滥用、挪用或浪费。 第五条 乙方(施工单位)职责 1.指定专门的 “甲供材管理员” 报甲方及监理备案。该员为乙方对接甲供材事宜的唯一接口人。 2.根据施工进度,提前向监理和甲方报送准确、详细的《甲供材需求计划表》。 3.乙方须为甲供材提供符合其特性的专门存储场地与防护措施(如防雨、防潮、防锈、防盗、分 类堆放等),并设立醒目标识牌。。 4.负责组织甲方代表、监理进行三方联合验收。 5.验收合格并签署文件后,承担材料的现场保管责任。 6.应建立独立的 《甲供材收发存台账》 (格式需经甲方审核),在材料交接后 24 小时内完成登 记入库,并确保账、卡、物相符。 7.负责材料的按计划领用、安装施工,并做好使用记录。 125 8.承担因自身保管不善、施工不当造成的材料浪费、损坏或丢失的责任。 第三章 核心管理流程 第六条 材料需求计划与发货通知流程 1.乙方申报:乙方于每周/旬/月固定时间,向监理和甲方提交下一周期的《甲供材需求计划表》。 2.监理审核:监理审核计划与施工进度的匹配性,签字后报甲方。 3.甲方组织发货:甲方根据批准的计划,通知供应商发货,并同步向乙方和监理发出《甲供材到 货通知单》,明确到货信息。 4.乙方准备:乙方根据通知单,提前做好场地、人力、机具准备。 第七条 现场联合验收与接收流程 1.资料核验:车辆到达后,首先由监理和甲方代表核验随车的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红章的 复印件)。 2.数量清点:三方共同监督卸货,现场清点数量。可采用点数、检尺、过磅等方式。对于大宗散 货(如土工布、防水毯、防渗膜、复合管、改性黏土等),可采用地磅称重,并共同确认磅单。3.外观检查:检查材料包装、外观有无破损、变形、锈蚀等明显缺陷。 4.单据签署:验收合格后,立即现场共同签署《甲供材现场交接验收单》(一式四联以上,甲方、乙方、监理、供应商各执一联)。此单据是责任转移的法定凭证。 5.单据需明确记录: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应到数量、实收数量、外观情况、到货时间、车号等。如有任何问题(数量短缺、质量瑕疵),必须在单据上当场明确记载,并由三方签字确认。6.责任转移:《交接验收单》签署完毕,材料保管责任即由甲方(供应商)转移至乙方。 第八条 领用与使用要求 1.乙方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领料制度,实行 “限额领料” 。领料额度须依据经甲方、监理审核 批准的施工图预算用量(含定额损耗)制定。 2.所有甲供材的领用,必须由乙方施工班组填写《材料领用申请单》,经其内部审批后,由乙方 甲供材管理员办理出库,并即时在台账中销账。 3.发料时,材料员与领料人共同清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甲供材领料单》(或《申请单》的 发放联)上签字。材料员须在发料后当日内在《甲供材收发存台账》上登记出库,确保账目实时更新。 126 4.工程变更或完工后产生的剩余完好甲供材,施工班组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填写《材料退库单》, 经材料员验收后,重新登记入库。 5.乙方有义务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确保甲供材按规范及设计要求使用,杜绝野蛮施工和浪费。 第九条 盘点与报告要求 1.月度盘点: 每月 25 日,乙方须在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现场所有甲供材进行盘 点,共同签署 《甲供材月度盘点表》。 2.动态报告: 乙方须每周向甲方及监理报送《甲供材周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接收量、 领用量、库存量、存在问题和下周需求预报。 3.异常报告: 一旦发现材料被盗、人为损坏或质量异常,乙方须在 2 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及监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核销 第十条 甲方及监理的监督权 1.甲方及监理有权随时对乙方管理的甲供材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存储状况、抽查 账实一致性、跟踪材料使用部位。 2.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并提供所需台账、单据等全部资料。 第十一条 结算与核销 1.工程完工或分阶段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 《甲供材消耗汇总报告》,并附上所有经 签署的《交接验收单》、《领料单》副本及《盘点表》。 2.甲方将根据供应总量、设计理论用量及合同约定的合理损耗率,核算乙方实际使用量。 3.对于超出合理损耗的部分,或账实不符的短缺部分,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或结 算尾款中,按材料采购价的 1.2 倍 (或其他合同约定倍数)予以扣除。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情形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均视为严重违约: 1.将甲供材用于非本工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包括变卖、丢弃、替换)甲供材。 127 3.因保管不善导致材料大量损毁、丢失。 4.提供虚假台账或单据,妨碍核算。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交接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并赔偿全部损失。 2.依据合同约定处以罚款。 3.暂停后续甲供材的供应。 4.暂停相关工程款的支付。 5.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风险控制要点 1.避免“先施工、后补单”: 严禁材料已使用,却无验收单据的情况。 2.“见证取样”不可少: 对于需要复试的材料(如水泥、钢筋、混凝土、土工布、防水毯、防渗 膜、复合管、改性黏土等),必须在三方见证下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复试合格后方可大面积使用。 3.信息化工具应用: 鼓励使用移动验收 APP、二维码标签等手段,实时上传验收照片、单据,提 高效率和透明度。 4.合同约定前置: 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供材直发现场的验收程序、责任转移时点、损耗率 计算方式和超耗扣款标准。 5.最终达到账实相符。 128 第七章 样表 单据一:甲供材现场交接验收单(三方联签)(编号:JY-YYYYMMDD-XXX)
项目名称:供货单号;到货日期年 月 日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应收数量
生产厂家合格证号批号实收数量
包装及外观检查情况□ 完好 □ 破损(详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随车资料核查□ 质量证明书 □ 检测报告 □ 其他:_____□ 齐全 □ 缺失(详述: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结论数量:□ 相符 □ 短缺(数量:) 质量:□ 合格,准予接收 □ 存在疑问,待复查(详述:) 整体:□ 验收通过 □ 验收未通过
签字确认
甲方代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监理工程师: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129
项目名称:供货单号;到货日期年 月 日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应收数量
乙方材料员/接收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供应商送货人(可选):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本单一式四联:甲方、监理、乙方、供应商各执一联) 单据二:甲供材限额领料单 (编号:LX-分部工程简称-XXX)
施工部位:图纸号:签发日期;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设计(预算)用量定额损耗率本次限额数量
%
技术负责人审核:________项目经理批准:________
说明:1. 本单作为施工班组领用甲供材的最高数量依据;2. 超限额领料需另行专项审批。
130 单据三:甲供材领料申请单/领料单(编号:LL-YYYYMMDD-XXX)
申请班组;施工部位;申请日期;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 位申请数 量批准数 量实发数 量对应限额单 号
1
申请事由及用途 说明
审批意见班组长:________ 施工员/工长:________ 项目材料员:________(发料人) 领料人(班组指定):________(收料人)
备注实发数量由材料员与领料人现场清点后共同确认填写。
131 单据四:甲供材月度盘点表(编号:PD-YYYYMM)
项目名称;盘点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 型号单 位账面结存数 量实盘 数量盘盈(+)/盘 亏(-)差异原因 初步说明
1
盘点参与人签字 确认
甲方代表:________监理工程师:________
乙方项目经理:________乙方材料员:________
盘点结果处理意 见(由甲方或监理填写) □ 账实相符,予以确认。 □ 存在差异,要求乙方在__日内提交书面说明报告及整改措施。 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132 单据五:材料退库单(编号:TK-YYYYMMDD-XXX)
退库班组;原领料单号;退库日期;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 位退库数 量材料状况备 注
1□ 完好 □ 可再利用 □ 残 料
退库原因说 明
班组确认退库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仓库验收验收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确认数量与状况)
处理意见(材料员填写) □ 办理退库,重新入库。 □ 作为残料/废料登记,另行处理。
133 单据六:甲供材超耗/问题报告单(编号:BG-YYYYMMDD-XXX)
涉及材料规格型号施工部位/批次
问题类型□ 使用量超出定额损耗 □ 非正常损坏/丢失 □ 质量不符 □ 挪用嫌疑 □ 其他:_________
问题描述(详细说明发现经过、涉及数量、现场情况等)
初步原因分析(由乙方填写)
甲方/监理意见(明确处理要求,如要求整改、暂停使用、进行复查、明确赔偿等)
签字报告人:________ (乙方)日期:________ 接收人:________ (甲方/监理)日期:________
最终处理结果(记录闭环处理情况) 记录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13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 编制说明 1.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 (4)建设规模:配套选矿厂处理能力。 1.2 编制范围 (1)尾矿土建工程包括初期坝工程、库周截水沟、排洪系统、调节池、防排渗设施、 监测设施、排水井及隧洞工程。 (2)尾矿附属工程包括值班房新建工程、回水泵房新建工程、初期坝附属设施、外 部联系路及环库道路新建工程、护墩新建工程、外部电力线路工程。 1.3 编制依据 (1)依据各相关专业提供的 0 版施工图; (2)《有色金属工业矿山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3)《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9); (4)《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中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内 建标函〔2019〕468 号)文件进行计取; (5)《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内建标<2019>113 号》; (6)国家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文件; 135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8)《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NM3-200-2017); (9)《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10)《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11)《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2017); (12)《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NM3-102<01-12>-2017); (13)《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DNM3-103<01-07>-2017); (14)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内建标<2025>98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 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15)中色工定字(2023)2 号关于调整有色预算定额安全生产费用的通知。 1.4 其他说明 (1)本项目合同形式采用固定总价形式,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 价的参考以及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下修正 基准使用。 (2)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施工组织设计等对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并编制适用本项目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经投标人 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项目特征等视为与完成招标人所要求的 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是一致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格 变化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3)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投标人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与施工 图纸在错漏项、多列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偏差等差异而引起的价款变化包含在投标 总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36 (4)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结合场地情况、建设内容、图纸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编 制投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的措施费用为包干使用,且包含在投 标总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5)投标报价应就此次招标范围以固定总价方式进行报价,除合同有特殊要求外, 原则上总价不予调整。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规费、安全生产措施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 费、工人实名制费用、税金、各种方案论证费用、地质水文条件补充勘察费用(如需)、 施工深化设计引起的费用增加、配合单体调试、配合联合试运行调试、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材料设备及机械市场价格变化、甲供材料设备装卸及保管费、竣工档案编制费(含竣工图)、 工程保险费等费用。 (6)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形式,投标人所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允许设置材 料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等不确定的清单项目,如投标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设 置了相应清单项目,招标人仍视为其为固定总价包干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7)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设置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一笔 款项,专项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经发包人确认的费用支 出。若事项未实际发生,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结算时予以扣除。若事项实际发生,其 中涉及到的措施费用不再单独从暂列金额中计取,需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在已列明的总价 包干措施费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8)本项目暂列金额(含税)1100.00 万元,投标时不可调整。 (9)安全生产措施费、税金、保险等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报 价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0)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现场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场内外交通情况、场地 137 情况、地质水文条件、地下管线情况、水电通讯接口、成品半成品材料的运输费用等)、 技术资料在提交投标报价前进行充分了解并考虑风险因素所产生的费用并计入投标总价 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1)该项目建设存在多个施工标段,投标人需充分考虑与其他标段的交叉界面接口 问题以及项目施工工序交接可能引发的工期延迟。诸如设备预埋件、不同标段交接的工艺 接口、预留设备封口等事项在投标报价中应予以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12)需要对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的费用以及施工深化后(需经设计院确认)引起 施工费用发生的变化考虑计入到投标总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 (13)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装卸费、保管费、场内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倒运费、 安装费、除甲供材材料设备外的辅助材料费、安装损耗等均由承包人实施,投标人应将费 用计入投标总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 其他未见事宜详见施工合同文本。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见合同附件 1。 乙供材料设备推荐品牌清单详见合同附件 2。 138 第六章 图 纸 1.图纸目录
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2.图纸 图纸详见招标文件下载页面 13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概述 1、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已由克什克腾旗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以2501-150425-04-01-900909批准建设。 2、工程说明 2.1 项目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库建设项目 2.2建设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 2.3 建设单位: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2.4 资金来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计划工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质量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付款支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条。 2.9 本项目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10 投标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3、招标内容及建筑规模:本项目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锂锡多金属矿尾矿 库建设项目,基建期共分为两期,同时施工,分批验收。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为:初期 坝、溢洪道、1306m 标高以下配套防排渗设施、监测设施、周边截水沟、尾矿输送及回水 设施、泵房、值班房、一期环库道路等其他附属设施的施工和安装等;基建期二期主要建 设内容为排水井—隧洞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范围内配套设备、电气等安装工程。其中:供电接口为矿山总降压变电站;尾矿输送接口为尾矿输送泵站至坝上,回水管路接口为回 水泵站至高位水池;道路接口为现有道路至尾矿库坝前。具体包括本项目的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不含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的内容,详见附件 2)、配合单体调试、竣工验收、配合联合试运行等直至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最终 承包范围须经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4、工程基本要求 140 4.1 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及其它人员安全,做好安全技术工作,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4.2 工程施工的依据为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署的设 计变更。 4.3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协议, 产生一切后 果由投标单位承担。 4.4 工程使用水、电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自行交纳有关部门。 4.5 中标单位施工人员进场必须遵守招标人所有相关规定、制度。 4.6 本项目承包人采用的材料应选择环保、绿色、节能的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 规定的现行标准及规范,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和环保要求。材料应严格按招标人的要求确 定。 4.7 本项目所涉及的专业工程,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双方认可同意后,委派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揽。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 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验收要求: 5.1 本工程验收将会同甲乙双方及相关管理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施工材料 合格证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规范为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等。 5.2 供应商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项目主材试验、化验报 告 单,以及相关器材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可 以随时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等不允许 进场使用和安装。 5.3 包括联动试生产、性能测试等,确保尾矿库达到设计性能;竣工验收的标准、程 序及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必须达到安全设施设计和应急管理部门验收要求。 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图纸及数据等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并 不视为全面。各投标人需自行现场踏勘测量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资料。招标人对投标 人现场踏勘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如果投标人不进行现场踏勘,将视 为已经熟知现场因素,由此引发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4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2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43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拟分包计划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4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 施工, 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 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道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备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采用分项报价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应当在投标函中增加分项 报价的填报。 145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
序 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4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4.2
5分包4.3.4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6逾期竣工违约金11.5元/天
7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11.5
8质量标准13.1
9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10预付款额度17.2.1
11预付款保函金额17.2.2
12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17.4.1
质量保证金额度17.4.1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4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47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该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事宜,不包含质疑、投诉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148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 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 如下协议: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 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 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 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 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8.本协议书一式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49 四、投标保证金 此处上传保证金缴纳回执单或电子保函电子件。 150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151 六、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年 月 日 152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 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 话
成立时间员工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高级职称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
账 号技 工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经营范围
备 注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 153 附:
序号电子件名称查看
154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序号年度说明查看
155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附项目电子件:
序号电子件名称查看
1
2
3
156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 附项目电子件:
序号电子件名称查看
157 (五)企业获奖
序号电子件名称查看
158 (六)企业各类证书
序号证书名称查看
159 (七)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项目任职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得类似项目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附项目经理电子件:
序号电子件名称查看
160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161 八、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 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 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 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 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 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按附表 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162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63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64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 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 数用 途备注
165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6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 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167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 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68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169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一)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暗标”部分。 (二)暗标的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入“正本”,不得加入空格。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 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 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 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 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以此类推。(二级标题加顿号,三级及以下标题不加顿号。)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 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 五号宋体,表内文字居中,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附表一至附表六须放 置在正文最后,其中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采用“横向”,各附表均须另起一页并按如 下顺序排版: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7.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 8.目录要求:封面下一页直接编写目录,使用统一的目录标题“施工组织设计目录”和序号。目 录标题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居中,其他字体采用四号宋体居左,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做缩进。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目录统一使用“附表八”格式,不得添加任何其他 主项及子项,不得擅自修改主项内容,如正文中对应目录主项无内容,则在正文中对应目录主项下一 170 行填写“无此项内容。”。 9.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 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 171 技术投标文件 (正本) 172 附表八: 一、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三、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四、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五、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六、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七、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八、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九、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十、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十一、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十二、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十三、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十四、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十五、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十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173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74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 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 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 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 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175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176

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内蒙古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