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第七中学新建项目(高中部)项目(招标 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标段(包)名称)
招标文件
招标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紫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日 期:2026 年 02 月 25 日
目录
第一卷....................................................................................................................2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Ⅰ)...................................................................4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76 第二卷................................................................................................................177 第六章图纸.................................................................................................178 第三卷................................................................................................................17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80 第四卷................................................................................................................18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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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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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康巴什区第七中学新建项目(高中部)项目已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康巴什区第七中学新建项目(高中部)项目
2.2 建设地点:位于康巴什北区团结路西、旭日路北 G-06-20b 地块内。
2.3 招标规模:总建筑面积 2380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
食堂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4 项目计划投资:11700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 编号 | A1506002026020903001001 | 标段 名称 | 施工标段 |
| 招标 范围 | 总建筑面积 2380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食堂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10277.4891 | 工期 (日历天) | 487 日历天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
所有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
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
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超过 2 个,支持并鼓励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
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
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
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 40%。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标段投标或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
体在本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联合
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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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7)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8)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 办理 CA 数字证书。
注: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有
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投标文件须附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3.3 其他要求:
3.3.1 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②近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相关 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注:
以上行为认定均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认
定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情形为准,未明确认定或其他相近(似)
的认定一律不予认可,时间按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
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计算;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
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
3.3.2 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今)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 产状态(2022 年前成立的企业,投标文件须附 2023 年度或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同 时提供 2022 年至今的承诺书;2022 年(含 2022 年)后成立的企业,投标文件须附 2023 年度或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成立至今的承诺书,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只需提
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3.3.3 项目负责人要求:1.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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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 标文件需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 文件第八章附件,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5 月 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入职不足六个月的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 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 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 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 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 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 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 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 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 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 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 求。
3.3.4 其他要求:1.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具备建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扫描件),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至少配备质 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一级或二级造价师各 1 名、施工员、安全员各 2 名,安全员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或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资格证或岗位 证,以上人员证件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
2.上述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5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入职不足六个月的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 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 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3.本项目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其中任意两项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2 月 25 日 17 时 30 分至 2026 年 03 月 04 日 17 时 30 分 5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3 月 18 日 09 时 00 分,投标
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7.1 主体信息库要求:投标人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主体库内录入 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电子招投标活动。相关操作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一网交易>交易流程>CA 办理栏进行自主选择办理,主体信息库的登录和修改可通过“全区主体信息库”入口下载查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主体信息库系统操作手册》
7.2 开标现场要求: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
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特别提醒:签到功能在开标前 2 个小时开放,目的是为了获取投标人信息,出现问题时方便
联系。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登录、签到,不影响后续解密等操作。逾期送达或者未
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其它要求:1、本项目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
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本项目施工标段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暗标。3、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 上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4、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 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5、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
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递交的现象,建议投标人尽早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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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6、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中 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如因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7、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前期清表、临时设施、土方施工、物料搬用、建筑垃圾清运、竣工验收保洁等简单的劳务类用工,原则上全部用于实施党建引领“以工代赈”。中标单位通过 共同富裕社区党建联合体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紫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联系人:韩雪
联系电话: 0477-8595937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技术支持电话: 400-998-0000
10.2、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3、投标操作须知
2026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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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 1.1. 2 | 招标 人 | 名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联系人:*** 电话:*** |
| 1.1. 3 | 招标 代理 机构 | 名称:内蒙古紫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联系人:*** 电话:*** |
| 1.1. 4 | 项目 编号 | A1506002026020903 |
| 1.1. 5 | 项目 名称 | 康巴什区第七中学新建项目(高中部)项目 |
| 1.1. 6 | 招标 项目 编号 | A1506002026020903001 |
| 1.1. 7 | 招标 项目 名称 | 康巴什区第七中学新建项目(高中部)项目 |
| 1.1. 8 | 标段 (包)编号 | A1506002026020903001001 |
| 1.1. 9 | 标段 (包) | 施工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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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
| 1.1. 10 | 建设 地点 | 位于康巴什北区团结路西、旭日路北 G-06-20b 地块内。 |
| 1.2. 1 | 资金 来源 | 政府投资 |
| 1.2. 2 | 出资 比例 | 100% |
| 1.2. 3 | 资金 落实 情况 | 已落实 |
| 1.3. 1 | 招标 范围 | 总建筑面积 2380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食堂 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 2 | 计划 工期 | 计划工期:487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4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08 月 20 日,备注:上述开、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 件的统一标准,具体阶段工期要求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
| 1.3. 3 | 质量 要求 |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争创草原杯 |
| 1.4. 1 | 投标 人资 质条 件、能力 和信 誉 | 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 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财务要求: 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022 年前成立的企业,投标文件须附 2023 年度或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 件,同时提供 2022 年至今的承诺书;2022 年(含 2022 年)后成立的企业,投标 文件须附 2023 年度或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成立至今的承诺 书,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只需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业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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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②近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 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注:以上行为认定均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认定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情形为准,未明确认定或其他相近(似)的认定一律不予认可,时间按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 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计算;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1.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需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承 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5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入职不足六个月的人员,要求 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 合同)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 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其他要求: 1.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扫描件)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至少 配备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一级或二级造价师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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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施工员、安全员各 2 名,安全员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或安全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资格证或岗位证,以上人员证件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 件。 2.上述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 出具的 2025 年 05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入职不足六个月的 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 聘用劳动合同)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 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 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3.本项目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其中任意两项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
| 1.4. 2 | 是否 接受 联合 体投 标 | □不接受 接受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应 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 的主办、协调工作,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协 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超过 2 个,支持并鼓励 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 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 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 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 40%。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标段投标或组成新的 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 理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7)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 在本单位工作。 (8)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 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 注: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 质要求 |
| 1.9. 1 | 踏勘 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 | 投标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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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预备 会 |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 .2 | 投标 人提 出问 题的 截止 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电子申请函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
| 1.10 .3 | 招标 人书 面澄 清的 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5 日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本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允许 分包,分包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经 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其他 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 2.1 | 构成 招标 文件 的其 他材 料 | 1、工程量清单及附件; 2、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请各投标人及时 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 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 |
| 2.2. 1 | 投标 人要 求澄 清招 标文 件的 |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以电子提问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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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 时间 | |
| 2.2. 2 | 投标 截止 时间 | 2026 年 03 月 18 日 9:00 |
| 2.2. 3 | 投标 人确 认收 到招 标文 件澄 清的 时间 | 无需确认 |
| 2.3. 2 | 投标 人确 认收 到招 标文 件修 改的 时间 | 无需确认 |
| 3.1. 1 | 构成 投标 文件 的其 他材 料 | (1)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附件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3.2. 3 | 最高 投标 限价 或其 | 施工标段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约为:大写:壹亿零贰佰柒拾柒万肆仟捌 佰玖拾壹元整,小写:102774891.00 元; 注:1、最高投标限价已包含暂估价、暂列金,具体金额详见工程量清单;投标 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属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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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 方法 | 进入详细评审,按否决投标处理。2、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不低于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说明 及必要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 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 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若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且未提供投标报 价说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
| 3.3. 1 | 投标 有效 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起计算 90 天 |
| 3.4. 1 | 投标 保证 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是□否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银行 转帐、电汇、电子保函的形式缴纳,应当符合银监会、银行等有关规定。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或电子 保函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相应银行或电子保函公司,以确保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 标文件应附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购买保函费用的证明,未提供支付证明的视 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所导致的一切后 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其他要求: 一、银行转帐、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2、缴纳方式:一次性足额从基本账户电汇 3、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开户银行:①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城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4022 0584 0311 咨询电话:15694782559 ②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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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22 0502 7587 咨询电话:13154884523 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1022 0500 8014 咨询电话:18804773335 17747715545 ④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132 0500 0010 咨询电话:18604779160 ⑤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12 0500 0038 咨询电话:15384880996 账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 账号。 5、缴纳方法: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 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本帐号为“虚拟子帐 号”,即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个标段自动生成的一个帐号),并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本账户电汇至此账号中,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额是 否正确,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间是否 符 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 6、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 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进行咨 询,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 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7、保证金的退还:①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未入围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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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款流程(无审核)。②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已入围未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 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③合同备案完成后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 退款流程(无审核)。④招标异常信息(包括重新招标、终止招标)发布完成后 将所有投标人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 二、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保函费:由保函机构按照出具保函的规定收取。 5、保函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支付。 6、办理方法:①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查询。 ②在内蒙古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将加密保单放 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加密,只 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③开标后,电子保险保单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 系统(初步评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 息、保险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电子保函的退保处理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信息动态-操作 指南- 对应金融服务(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为准(电子保函);网址: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 |
| 3.4. 4 | 保证 金不 予退 还的 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拒签合同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 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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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2 | 近年 财务 状况 的年 份要 求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2022 年前成立的企业,投标文件须附 2023 年度或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 2022 年至今的承诺书;2022 年(含 2022 年)后成立的企业,投标文件须附 2023 年度或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同时 提供成立至今的承诺书,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只需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
| 3.5. 3 | 近年 完成 的类 似项 目的 年份 要求 |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今 |
| 3.5. 5 | 近年 发生 的诉 讼及 仲裁 情况 的 年份 要求 | 近年(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今,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
| 3.6 | 是否 允许 递交 备选 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 3 | 签字 或盖 章要 | (1)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 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电子印章。(2)投标人单位公章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 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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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 | |
| 3.7. 4 | 投标 文件 副本 份数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注:中标人在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必须与开标时上传的加密 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电子版 U 盘 5 份及纸质版投标文件 5 份 |
| 3.7. 5 | 装订 要求 | 本项目实行无纸化招投标,本条不适用本项目。 |
| 3.7. 6 | 递交 纸质 投标 文件 的要 求 | ☑否 □是 |
| 4.1. 2 | 封套 上写 明 | 本项目实行无纸化招投标,本条不适用本项目。 |
| 4.2. 2 | 递交 投标 文件 地点 | (1)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2)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 |
| 4.2. 3 | 是否 退还 投标 文件 | ☑否 □是 |
| 5.1 | 开标 时间 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 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 |
| 5.2 | 开标 程序 | (1)等待开标; (2)查看投标人; (3)标书解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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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标书导入; (5)参数抽取; (6)唱标; (7)开标结束; |
| 6.1. 1 | 评标 委员 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 方式确定。 |
| 7.1 | 是否 授权 评标 委员 会确 定中 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必 须评估剩余有效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若竞争性存在,应继续 评标,并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或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 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 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人 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这一 处理依据旨在平衡程序合规性与采购效率。 |
| 7.3. 1 | 履约 担保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技术 文件 (暗 标) 编制 要求 | 1.针对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 严格执行。在进行技术部分评审时若发现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与项目实际工 程类别不符的内容(例如:房屋建筑类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出现公路、桥梁、 水利类等与房屋建筑类施工不相关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整体评分做 低分处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总页数不得超过 600 页(小于等于 600 页),否则评标委 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1 字体、字号:全部文字内容(包括标题、正文、图表及图表内文字、页码)采用黑色 小四号宋体字体,不允许采用加粗、倾斜、下划线、删除线、字符底纹、轮廓、阴影、 映像、发光、艺术字等文字效果。 1.2 目录:必须制作目录,格式不作要求。 1.3 页码要求:页码从目录开始编起,全文页码连续,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页码,不得出 现空白页。页码格式不作要求,可自行设置,目录页为第 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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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页眉、页脚要求:不得设置页眉、页脚。 1.5 页面要求:不允许采用水印、页面颜色、页面边框等页面背景效果。 1.6 图表要求:图表只能使用 MicrosoftWord 自带的表格、形状、图表、SmartArt、文 本框工具制作。 1.7 行间距、缩进字符、对齐方式、页边距、标题等其他排版格式不作要求,可自行设置。2.仅针对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如本招标项目未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则本要求 忽略): 2.1 纸张要求:技术文件(暗标)使用 A4 白色复印纸打印装订,全部内容采用黑色打印,不得出现纸质明显不同或者色泽度明显有差异的纸张。 2.2 装订要求:技术文件(暗标)正本及副本左侧胶装,不得分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 订。 2.3 封皮要求: 2.3.1 正本封皮要求:技术文件(暗标)正本封皮(包括封面、书脊及封底)可由投标人 自备,正本封面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标识出正本。 2.3.2 技术文件(暗标)副本封皮(包括封面、书脊及封底)采用白色复印纸,保证封面 及封底与投标文件内页纸质、大小一致,整个封面、书脊及封底完全空白。 2.4 密封要求:技术文件(暗标)正本、副本单独包装在内封套后,再共同密封至同一外 封套中。正、副本内封套只需注明正副本,外层封套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 名称。 3.统一要求(标志标识要求): 3.1 技术文件(暗标)的目录、正文、纸质投标文件副本封皮(包括封面、书脊及封底)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 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签字、盖章 等),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3.2 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第二部分、技术部分”(即,技术文件)不区分正本及副 本,不得上传封皮(包括封面、书脊及封底),不得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 单位公章),只需要上传技术文件目录及正文即可。 4.特别强调 4.1 上述要求均应在 MicrosoftWord 软件环境下设定。 4.2 如果未按上述要求编制技术文件(暗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 10. 2 评 标办 法 | 综合评估法(技术暗标),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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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3 词 语定 义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 |
| 10.4 报价 方式 合同 类型 | 工程量清单报价固定单价合同 |
| 10.5 投标 报价 要求 | 1、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报价,固定单价合同。 2、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 3、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书》执行,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4、投标人投标文件所附资料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要求详细载明类似项目业绩、奖 励、信用、惩罚等情况。 5、关于农民工保障金的注明:如中标人不能按要求办理人工费预存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 障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
| 10. 6 同 义词 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 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经理 进行理解。 |
| 10.7 招标 文件 解释 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 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 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 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 负责解释。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
| 10.8 中标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nmg.gov.cn )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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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 |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http://www.nmgztb.com.cn)发布,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单位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 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和单位以及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 10. 9 知 识产 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 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1 0 投 诉异 议 |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 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 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 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扫描件。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 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 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 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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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 台”,在线使用“异议提问”功能,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 进行异议答复。 |
| 11 | 电子 招标 投标 | □否 ☑是 具体要求: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 文件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 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标文 件进行开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 请在工作时间电话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软件技术支持:400-998-0000。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评标,如在开评标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时,可根据实 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 处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 传至“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 件;纸质投标文件是指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在规定处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再次亲笔签字和(或)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 投标文件是指存储在光盘(或 U 盘)中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与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的 光盘(或 U 盘)形式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 致。 5、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生成、刻录、准备: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经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 密投标文件,供投标人刻录使用。 光盘或 U 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存储,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存储设 备能够正常读取。光盘(或 U 盘)表面、外包装上应简要载明招标 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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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时,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 复印件对应一致,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与提供的原件不一致的,或未 附复印件,但提供了原件,评标时不予认可。 7、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 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8、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无 效,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1)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 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
| 11.1 | 在线 解密 规定 时间 |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60 分钟时间内,完成所投全部标 段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远程解密。 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处 理;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1 条第 8 款规定 处理。 《远程解密操作步骤帮助文档》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询。 |
| 11.2 | 其他 明确 事宜 | 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 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 保障科取得解决。 |
| 11.3 | 特 别 说明 | 1、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附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授权委托书”需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正反面扫描件。 2、投标人必须确保所递交的所有证件(营业执照、资质、合同、人员证件、社 保证明等)真实有效,中标后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对所有资料进行再次核实, 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证件或确定投标人为挂靠资质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且承担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投标人有转包、违法分包等 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担保金。 4、根据内政办发(2023)5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 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 号《鄂尔多斯市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的规定,对获得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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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市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5、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现场控制、质量管理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等须遵循《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DBJ03-108-2019)的相关规范、标准。 |
| 11.4 | 其他 说明 | 主要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控制价公布材料价格表中公示价格的 95%。如主要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低于公示价格的 95%,评标委员会有权否 决其投标。 |
| 11.5 | 电子 清标 | ☑否 □是 |
| 11.6 | 无纸 化 | □否 ☑是,具体要求: 本标段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 有关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
| 11.7 | 不见 面开 标 | □否 ☑是 具体要求:(说明:如这里打勾是,则需要填写以下内容)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 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 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 特别提醒:签到功能在开标前 2 个小时开放,目的为了获取投标人信息,出现问 题时方便联系。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登录、签到,不影响后续解密 等操作。 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3、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 面开标大厅”在线交互中进行实时交互。 |
| 11.8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签 字 盖 章 要求 | 投标文件应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中投标人投标总价封面及投标总价扉页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签字、盖章 齐全,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无法使用 CA 锁对授权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 员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授权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 造价员签字盖章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 字、盖章。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
| 11.9 | 特 别 说明 | 1、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前期清表、临时设施、土方施工、物料搬用、建筑垃 圾清运、竣工验收保洁等简单的劳务类用工,原则上全部用于实施党建引领 “以工代赈”。中标单位通过共同富裕社区党建联合体组织实施“以工代 赈”。 2、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时,应以招标工程量 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为准进行报价。 |
| 11.1 0 | 获 奖 奖励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为促进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 平的提高,本项目获得草原杯后,发包人将按税前工程总造价的 1.0%作为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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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励(获得其余任何质量奖项均不予奖励),获得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 示范工地的,发包人将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20%作为奖励,获得 AAA 级安 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发包人将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30%作为奖励,本项目 未获得草原杯,承包人将按税前工程总造价的 1.5%作为违约金,在工程结算 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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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标段(包)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0 本标段(包)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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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4)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1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2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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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
身份的;
(24)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1.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4.5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
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4.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
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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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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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
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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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 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
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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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 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
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
33
知前附表规定。
3.7.6 以上三款( 3.7.3—3.7.5)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形,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 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1.4 以上三款,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形,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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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
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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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6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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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急措施条款
(1)开标时,系统获取明文保函文件异常,无法正常获取保函文件;
(2)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发生故障或停电等情况,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电子保函;
(4)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受到病毒或其他外来的攻击;
(5)其他影响电子保函出具的异常情形。
若开标时,出现上述情况,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维护方以及金融保函机构核实原因。若投
标人提交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且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同意后,可以继续
进行开标。若投标人无法出具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且经招标监督部门确
认后,则招标人可在开标时当场拒收其投标,不得进入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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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Ⅰ)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技术部 分初步 评审 | 技术文件格 式(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条款要求。 |
| 2.1.2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格 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文件中内容、签字、盖章、所附 复印件、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 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
| 签字、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条款要求及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对签字、盖章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 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低于成本价。如投 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 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 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 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评 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若投标总价 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且未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 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应 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 的主办、协调工作,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协 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超过 2 个,支持并鼓励 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 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 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 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 40%。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标段投标或组成新的联 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 理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7)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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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本单位工作。 (8)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 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 注: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 要求。 |
| 2.1.3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载有 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
| 项目负责人 | 1.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需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 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承 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 出具的 2025 年 05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入职不 足六个月的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 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 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 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 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 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 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 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 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 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 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 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 要求。 |
| 项目管理机 构其他人员 要求 | 1.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具备建筑工程 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扫描件),其他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至少配备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 造价员/一级或二级造价师各 1 名、施工员、安全员各 2 名,安全员提 供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或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 资格证或岗位证,以上人员证件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 2.上述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 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5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入职不足六个月的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 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社保缴费证明(并 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
40
| | | 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 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3.本项目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其中任意两项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
| 财务要求 | 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022 年前成立的企业,投标文件须附 2023 年度或 2024 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 2022 年至今的承诺书;2022 年(含 2022 年)后成立的企业,投标文件须附 2023 年度或 2024 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成立至今的承诺书,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企 业只需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 件)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②近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 质量问题(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 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注:以上行为认定均以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明 确认定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情形为准,未明确认定或其他相近(似)的认定一律不予认可,时间按以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 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计算;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 |
| 2.1.4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争创草原杯 |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投标保证金 递交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供电子银行保函、电 子保险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的投标人同时应附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 担保费的银行支付证明,未提供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 | 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编制说明、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 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内容。 |
| 技术标准和 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 权利和义务 | 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农民工工资 | 符合第八章“九、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附件投标人承诺要求。 |
| 其他要求 | (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2)不存在其他违反 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3)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35 分 项目管理机构:15 分 投标报价:40 分 |
41
| | 其他评分因素: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 标人 |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 施工组 织设计 评分标 准 | 内容完整性 和编制水平(5.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完整、严密、科学、合理、能针对工程特点及 工期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酌情打分(4.0-5.0 分) |
|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5.0 分) | 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障 的针对性,酌情打分(4.0-5.0 分) |
| 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5.0 分) | 根据制定的安全目标、安全管理方案、安全实施措施,酌情打分(4.0-5.0 分) |
| 工程进度计 划与措施 (5.0 分) | 进度计划:有可行的施工横道图或网络图,有保障工程进度的具体可 行措施,有保证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具体措施的,酌情打分(4.0-5.0 分) |
| 资源配备计 划(5.0 分) | 根据投入的劳动力与施工设备、数量、种类符合施工要求的,酌情打 分(4.0-5.0 分) |
| 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 (5.0 分) | 根据质量目标、通病治理及质量控制、质量保证酌情打分(4.0-5.0 分) |
| 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与措 施(5.0 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对生活区、生产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准 确,并有实质性保护及改善措施的,酌情打分(4.0-5.0 分) |
| 2.2.4 (2) | 项目管 理机构 | 项目机构其 他人员(15.0 分) |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副高含以上工程师 职称得 2 分,其他不得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2、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副高含以上工程师职称得 2 分, 其他不得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3、项目组成员中增加一名水暖专业技术负责人(需具备暖通或给排水 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2 分,最多得 2 分;增加一名电气专业技术 负责人(需具备电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2 分,最多得 2 分;本 项最多得 4 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增加人员必须在本 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5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入职不足六个月的人 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 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 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 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
42
| | | 4、每增派一名专职劳资员得 2 分,最多得 2 分;每增派一名质量员/质 检员得 2 分,最多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 工作,劳资员年龄不得超过 45 周岁(投标文件须附身份证扫描件),质量员/质检员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质量员/质检员提供资格证或岗 位证),上述人员需提供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5 月 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入职不足六个月的人员,要 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 的聘用劳动合同)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 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 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 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5、项目组其他人员中(不包含水暖专业、电气专业技术负责人及劳资 员)每有一名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得 1.0 分,最多得 3.0 分(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
| 2.2.4(3 ) | 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 | (1)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 40 分; (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4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为止; (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8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为止。(注:四舍 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 2.2.4(4) | 其他因 素评分 标准 | 企业业绩 (6.0 分) | 投标企业(或联合体任一成员)近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 签订日期为准)每承揽过一项建筑面积 16000 平米(含)以上或合同金 额 7000 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投标文件须附合同协议书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上述要求资料不清 晰或不全或不真实的,业绩不予认可)。注: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内蒙古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其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 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业绩(认定依据为内蒙 古自治区混改企业出资及股权关系证明、其母公司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 描件,承诺书格式自拟)。(联合体产生的业绩均可作为投标单位的单 独企业业绩)。 |
| 管理体系认 证(3.0) | 投标企业(或联合体任一成员)同时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 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得 3 分,缺 任意一项不得分,最多得 3 分(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件资料扫描件)。 |
| 企业获奖(1 分) | 一、工程质量奖项评分(最高 0.5 分) 投标企业(或联合体任一成员)近年(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今)获得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 类质量奖项的,每有一项得 0.25 分,最高得 0.5 分;获得国家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类质量奖项的,每有一项得 0.5 分,最高得 0.5 分;工程质量奖项最高得 0.5 分(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获 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的扫描件)。 二、安全文明奖项评分(最高 0.5 分) 投标企业(或联合体任一成员)近年(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今)获得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 类安全文明工地的,每有一项得 0.25 分,最高得 0.5 分;获得国家级建 |
43
| | |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类安全文明工地的,每 有一项得 0.5 分,最高得 0.5 分;安全文明奖项最高得 0.5 分(投标文件须 附上述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的扫描件)。 注: 1.本项(企业获奖)最多得 1 分; 2.同一工程获取工程质量奖项及安全文明工地的,可累计得分;3.同一工程获得多项同类奖项的,只记取最高奖项得分; 4.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落款日期 为准。 |
| 2.3.1 | 备 注 | 1、特别强调: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文 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在进行技术部分评审时若发现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 设计存在与项目实际工程类别不符的内容(例如:房屋建筑类施工项目,施工组织 设计内容出现公路、桥梁、水利类等与房屋建筑类施工不相关的内容),评标委员 会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项评分均做最低分处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总页数不得超 过 600 页(小于等于 600 页),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评标专家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评标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 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 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中 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 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 决原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 |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采用暗标形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审方法及标准以及技术文件编制要求,首先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通过技术部分详细评 审的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 标人进行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投标人得分为技术部分得分和商务部分得分之和,当评标委 员会组成人数大于等于 7 人时,投标人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之后的算术 平均值(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人得分 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 质等级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高者为中 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 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44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技术部分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技术部分的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的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有一项不符合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标准;
(2)未能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技术文件(暗标)的编制要求。
45
3.2 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
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即施工组织设计,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 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3.3 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 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至 2.1.4 款规定的标准
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
格预审的)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 2.1.2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
进行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
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3.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 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2)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
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6
3.5 投标人得分计算
3.5.1 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A+B+C+D。
3.5.3 当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大于等于 7 人时,投标人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 最低得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评标结果
3.7.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8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 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 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 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 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 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 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 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 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49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康巴什区第七中学新建项目(高中部)项目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建设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建设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计划竣工日期为准,竣工验收在 完成。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争创草原杯。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
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
其中:
50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3.合同价款收款账户信息: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投标文件。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如果有);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51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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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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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 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 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
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 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 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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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 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 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 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 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 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 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 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 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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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 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 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 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 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 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
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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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 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 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
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
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 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 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 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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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
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
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
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
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
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如果有);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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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 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 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 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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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 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 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 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 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 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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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 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 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 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 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 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 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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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 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 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 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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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 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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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 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 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 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 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 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 附件。
64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 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
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 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 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 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
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
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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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 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 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 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 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 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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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 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 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 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 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 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 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 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 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 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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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 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 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 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 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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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 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 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 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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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 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 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 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 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 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 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 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 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 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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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 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 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 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 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 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 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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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 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 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 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 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 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 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 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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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 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 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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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 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 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 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 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 安保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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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 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 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 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 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 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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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 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 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 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 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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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 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 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 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 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 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 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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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 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
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
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
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
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
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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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 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 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 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 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 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 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 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 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 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 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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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 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 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 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 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 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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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 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 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 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 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 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 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 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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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 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 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 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 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 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 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 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
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
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 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 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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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 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 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 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 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 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 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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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 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 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 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 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 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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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
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 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 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 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
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 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
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
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
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 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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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 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 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
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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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 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 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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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 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 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 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 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 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 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 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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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
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
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
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 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 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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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 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
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 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
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 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 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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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 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 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 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 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 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 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 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 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
91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 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 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 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 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 同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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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A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
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
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
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93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 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 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 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 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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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 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 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 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 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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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 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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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 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
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 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 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
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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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
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 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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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 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
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 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
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
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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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 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 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
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
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 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 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 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
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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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
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 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 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
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 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 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 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
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 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101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 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 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 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 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 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
102
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 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 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 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 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 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 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 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 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103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
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
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 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 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 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 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
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
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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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
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
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 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 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 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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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 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 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 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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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 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 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 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 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 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 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 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 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 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
107
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 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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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 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 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 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 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 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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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
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
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 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110
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 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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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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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 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 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113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 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 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 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
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
114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 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 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 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 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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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 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 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116
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
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 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
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 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 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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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
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 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 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
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118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 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 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 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 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 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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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图
纸(包括招标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投标文件(包
括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
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发包 人的现场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 1.5 规定的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五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竣工资料、各分项工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的数量向监理人等参建单位 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 来信函等;
本项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一周提供给 发包人,进度产值报表每月 18 日上报发包人,现场签证在工程变更 前 7 天承包人将变更联系单送达发包人;竣工图要在竣工前 15 日内 向发包人提供;深化设计图要求在施工图纸会审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 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竣工图纸提供 2 套蓝图;各分项工 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至少向发包人提供 4 套蓝图(装订成 A4 图
121
册)及电子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
其他约定:各分项工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必须委托有资质的 单位设计且必须经过本工程的总设计方及发包方审核签字后方可用 于施工,并作为结算依据。
以上描述未说明的部分一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府投资项 目代建中心;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签订时约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 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 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 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发包人或监理人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
122
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 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 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
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围墙为界,施工
围墙以内为场内,施工围墙以外为场外,均由承包人解决。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 款,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及时或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交资 料,或认为在开工日期现场不具备开工、施工条件等,或发包人存在 其他任何影响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形时,均需在情形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要求;逾期,承包人未提出该等要 求,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前述该等义务;此 后,承包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责任或作为承包人未能 如约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抗辩理由。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确因特殊情况(如因病、调 离或死亡等重大事故)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 更换项目经理本人在中标单位近 3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征得 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工程施工期间,确因特殊情况(如因病、调离或死亡等重大事故)需要更换调配工程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 理)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确需 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新调进人员资质不得低于被调 出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②进场前 7 日,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进驻工地的各施工管理 人员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岗位证书原件和 身份证复印件,由发包人存档,以便监督各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和确 保施工的质量。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2 万元。严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若发现一次除按规 定纠正外,发包人有权处予承包人五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③承包人应将拟选择的劳务公司的相关资料(人员、资信和岗位 证书等)提交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劳务合同。否 则,由此引发并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与劳 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求劳务公司有以下强制性条文:A. 必须与每一个用工者签订用工合同;
B. 用工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安全条款;
C. 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约定;(执行内建工【2018】370 号关 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 知),且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落实银行卡发放。
D. 与发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状。承包人必须按月足额 发放,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126
的情况下,保证不延误工程进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农民工维权公示 牌。
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履行上述约定时,发包人有权不与承包 人办理任何手续直接从进度款中支付给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 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机关、部门以任何形式提出任 何异议,即承包人放弃异议权利,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20 万元。
农民工工资制度必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度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考核发现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4 号)。
④承包人需在签订合同后 30 天内将需要深化项目的设计图纸完 善并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其设计费用已纳入合同价。
⑤承包人必须核对各专业图纸,如按单一专业图纸完成造成返工 由承包人承担。
⑥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凡产生构成结算价款的经济事项必须经发 包人派驻地工程师严格审核,并根据变更金额经发包人各级领导批准 后生效。
⑦承包人在施工中要在质量、进度以及文明施工等方面服从发包 人管理,在施工中有涉及破坏原有结构,要经发包方及项目总监同意 方可施工。
⑧承包人每月应按要求提供本月完成产值并按合同约定报送本 月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及次月进度计划报表时,须经项目监理及发包方 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否则不予支付进度款。
127
⑨免费提供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员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公和 生活用房;
⑩竣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 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因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⑪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当 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安装所需明装或暗 装的孔洞、埋管,埋件,支架及安装后的封堵等工作均由承包单位自 行完成,中标价不予调整。本工程安装所需明装或暗装的孔洞、埋管,埋件,支架及安装后的封堵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⑫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⑬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⑭承包人购买或招标主要材料或设备(如地板砖、石材、玻璃、电梯等),材料选定时,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推荐品牌提供样 品,经发包人确认封样后实施。在品牌的选定上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15 合同价中已包含后期施工阶段配合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管 路打架需要配合移位,暖气片与墙面插座打架需要移位,设备安装时 与装修装饰面打架需要配合移位等。
16 如需进行安防系统验收,承包人需组织安防系统验收,负责○
安防系统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全部工作,如需进行安防及消防系统检 测,由业主负责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并承担检测费用。
128
○17 施工之前承包人须组织各工种参照施工图纸完成所有房间天 花综合排布,在合同价中已考虑喷淋头、灯、风口等安装设备追位工 程量,后续不增加造价。工程施工之前需承包方组织各工种参照施工 图纸进行综合管道排布,各工种有条有序施工,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 水、暖、电、风、气、讯等安装专业管道翻弯工程量,后续不增加造 价。
18 在施工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在材料/设备进场前提供报审材料○
(进口设备/材料需提供原厂证明、代理商授权、代理商营业执照、设备材料报关单、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等资料;国 产设备/材料需提供原厂证明、代理商授权、代理商营业执照、设备 材料的出厂检测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合格证以及厂家针对本项目 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等资料)。
○19本工程安装所需竖向管、二次配管、开槽、明装或暗装的孔 洞、埋管,埋件,支架及安装后的封堵等工作均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含在合同价范围内,后续不增加造价。
有以下情况造成返工的,费用均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A: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图纸如有错漏或位置冲突,未通知监理、发包人及设计院进行调整,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
B:施工中所有预留洞口、检查口、风口、安装洞口等须承包人 组织各专业施工队参照图纸进行施工,未预留或预留不准确后期造成 返工的;
C: 本工程在室内管路安装阶段,应由承包人牵头各分包单位根 据设计院提供的管道综合排布图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室内综合管 道排布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如擅自施工或者未 按照方案实施造成返工的;
129
○20 投标时所投材料设备的品牌、价格、参数必须全部响应招标 时给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价格及参数。如果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品牌 的,则后期实施时由发包人在招标时给出的推荐品牌中指定任一品牌 实施,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
○2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需组织 专家论证会所产生的专家论证费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根据鄂尔多斯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建发{2017}56 号),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全面实施样板引 路制度,所有工程对质量的要求外还需对安全文明施工做特殊要求,工程实施中结构、装饰、屋面、安装等分项节点所做样板产生的费用 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后期不予调整。
○2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承包人对招标文 件中的主要装饰材料设备的选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品牌的 选择必须满足相当或高于推荐品牌的品质及口碑等相关标准(2)技 术参数必须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3)主要材料设备的投标报 价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 95%(招标文件中所 附相应附表);否则,按专用条款 8.2 条执行。
○23 本项目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前期清表、临时设施、土方施工、物料搬用、建筑垃圾清运、竣工验收保洁等简单的劳务类用工,原则 上全部用于实施党建引领“以工代赈”。中标单位通过共同富裕社区 党建联合体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同投标文件;
130
身份证号:同投标文件;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同投标文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同投标文件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同投标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同投标文件;联系电话:同投标文件;电子信箱:同投标文件;通信地址:同投标文件;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同投标文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 常驻现场,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 24 小时开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万元,并责令限期提交劳 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期限内未提交劳动合同或补缴社会保险,发 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更换人员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且 资格等级、业绩不低于被更换人员资格等级、业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累计达 4 次,发包人有权将此情 况上报诚信办,记入诚信不良记录。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 目经理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同时发 包人有权认为本项目无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逾 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
131
项目经理(更换人员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且资格等级、业绩不低于被 更换人员资格等级、业绩),承包人若 15 日内未更换项目经理,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开工前七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万元,承包人承担 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 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均出具书面批准或同意的
证明。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 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 金,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 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 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合同范围内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等关
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
13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分包只 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必 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对本合 同项下的工程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当依法进行分包,并由具备专业 分包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承包人需对分包人资质进行审核)。承包人 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 5 日前将具体分包事项、分包人主体资格、相关 资质扫描件(一份)提交发包人,并应在合同签订后 2 日内将承包人 与分包人签署的合同原件及扫描件(各一份)备案至发包人处。发包 人参与上述分包工作,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分包工作所应承担的全部 责任,分包商及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项目资料应由承包人负责整理、保管。
承包人分包非关键、非主体的工程需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 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 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33
履约担保的期限:。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
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见监理合同;
职 务: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
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
(2)无;
(3)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争创草原杯(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
现场控制、质量管理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等须遵循《工程质量安全管
理控制规程》(DBJ03-108-2019)的相关规范、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为促进建筑企业加
134
强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本项目获得草原杯后,
发包人将按税前工程总造价的 1.0%作为奖励(获得其余任何质量奖
项均不予奖励),获得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发包
人将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20%作为奖励,获得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 化工地的,发包人将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30%作为奖励,本项目未 获得草原杯,承包人将按税前工程总造价的 1.5%作为违约金,在工
程结算时扣除。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 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
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工程所在
地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
卫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1-10 万元并按合
同约定及定额核减相关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
135
应在开工后 7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100%。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
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未约定的按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5 天内。
7.3 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
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工期延误
136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情形,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
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
容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
经济损失外,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可选择单方终止合同,并由承 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 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前述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
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 过合同价款的 10% 。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无
(2)无;(3)无。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137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设备材料供应: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所用所有设备在采购前均须向 发包人提供样品(需包含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和经有资质的质量 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同 意后方可实施安装。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选择前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定货。所有材料均须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抽 样复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发包人对材料厂家的质量有权进 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控制价公布材料价格表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品牌的 选择,需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对主要材料设备样品进行确认,审查确 认同意后方可采购。如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符合发包人的标准要求,且承包人在 7 日内,未再提供符合发包人标准要求的样品,则该主要 材料设备将由发包人采购提供,此项费用将在竣工结算时予以核减(扣减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设备投标单价扣除,但承包人材 料设备投标单价小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的 95%的,按招 标控制价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的 95%扣除。甲供材料设备的施工、二 次搬运、保管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损坏、丢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 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需求提供。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38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所有变更应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否则
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 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 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
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④由于承包人失误造成合同内投标内容缺项或单价为"0”视为包 含在承包人其他项目报价中,不另行增加。如此类内容未施工不因
未报价而影响发包人从承包人合同中扣除,扣除原则执行重组计价原
139
则。发包人如发现扣减项目,投标单价明显为不平衡报价,且远低于 正常价格,扣除时执行重组计价原则。
⑤项目特征变化时定额套项不变,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相同,仅 材料发生代换,也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合同综合单价 不进行重组,仅就材料单价进行找差。即使投标单价中由于承包人原 因未计入材料价,也不重新组价,只给找材料差价。
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的价格并按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间的幅度下浮。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 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 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 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 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
140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
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
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 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 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
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
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
141
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
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
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
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
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
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
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 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
142
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
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 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
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全部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5%以 内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机械风险。
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
工单价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
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机
械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按照《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 9.2 条款、第 9.3 条款、
143
第 9.4 条款、第 9.5 条款、第 9.6 条款进行调整,其余相关调整均执 行此规范;计价定额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届)》。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实际开工之日起 7 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从进度款中扣回,第一个月足额扣
回,若未能足额扣回,则延续至下个月,以此类推。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执行通用条款。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44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执行通用条款。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实际完成产值的 80%支付进 度款并扣除发包人当月应扣除款项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 至完成产值的 90%(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待审计审定结算后 付至结算审定值的 97%,余 3%作为质量保证金,按照双方签约的《工 程质量保修书》执行,缺陷责任期满后予以退还剩余质保金。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45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 款。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 图及其他竣工资料肆套;包括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 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 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 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或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发包人进行 竣工结算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 付逾期违约金,且发包人经合理催告后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对工程量等进行鉴定后结算,由此产生的鉴定等全部费用发包人有
146
权直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竣工验收其他事宜:1.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相关事宜,
包括资料移交、资料报送、上岗培训等一系列竣工验收工作,并配合
发包人进行验收备案。2.因承包人资料缺失或不合格,造成不能竣工
验收,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由此发生的所有
费用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相关资料原件缺失造成不能竣工验收,承
包人除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后续工程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执行通用条款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执行通用条款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3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
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 28 天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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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 28 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造价咨询单位效益收费的计算方式:|承包方结算报审金额-造 价咨询单位审定金额|×3%
造价咨询单位效益收费的支付:核减额加核增额在 5%内报审金 额的由建设单位支付,核减额加核增额超过报审金额 5%的部分,由 承包方承担咨询费;
竣工结算报告复核如下:
1.已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未出具“专家审核意见”(专家是指《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 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康住建发﹝2024﹞60 号)中拟派的造 价工程师,下同),上报区财政绩效评价中心备案后未被抽中评审的,
另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对原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竣工结
算复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报告。
2.已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且第三方造价机构依据“专家审核意见”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再次复核修正,并上报区财政绩效评价中心备案
后未被抽中评审的,该竣工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报告。
3.经区财政绩效评价中心评审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结 算报告。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 30 天内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
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等)装订成册并加盖承包人法人
148
章,一次定稿不得后续增补。承包人结算漏项时,则视为承包人放弃
主张权利,在结算审核时不再给予计取。承包人逾期未提供结算报告,
视为承包人放弃提交结算的权利,同时发包人有权按照已有的结算资
料由中介机构单方出具结算报告,由此造成的结算偏差、不能及时付
款、农民工上访等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满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合同总价款的 3%为质保 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
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结算金额的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49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
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因财 政支付手续办理拖延时,发包人可以协调其尽快支付,但不承担同期
银行贷款利息或其他违约及赔偿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
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
150
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 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同时赔偿承包人停、窝工损失;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
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执 行通用条款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 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众事件或政府干预
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 人民币 20 万元,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或 按发包人要求修复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3)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发包
151
人有权调整承包范围或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无 条件退场,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标的总额 20%的违约金;(4)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 15 日内工程资料备案。因承包人的原因致 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的违约金;(5)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已详细研读并
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
场各项管理制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6)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
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
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等全部损失。
(7)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相关内容,在工程完 工后的售后阶段,承包人应定期对项目进行回访,若接到使用单位一
次投诉,且未按发包人要求限期进行维修的,将扣除本工程质保金总 额的 10%,作为罚金。累计达到 5 次投诉,将扣除本工程全部质保金。
(8)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投标设备/材料承诺书相关内容,在工 程实施阶段,经查时所安装材料/设备属假冒伪劣产品或不符合招标 技术指标要求,将扣除该项目全额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处罚。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若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实际施工人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
152
追究其法律责任;
(2)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 必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发包人交予 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逾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留存 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无需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偿;
(3)承包人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 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 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 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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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条款。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 决:
(1)向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4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55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 建设规 模 |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 数 | 生 产 能力 | 设 备 安 装内容 | 合同价 格(元) | 开 工 日 期 | 竣 工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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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156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 号 | 材料 设备品 种 | 、 规格型 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元) | 质量 等级 | 供 应 时 间 | 送 达 地 点 | 备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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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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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 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 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上述保修项目若由施工原因或承包 人供应材料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维修及费用,由发包人使用 不当或发包人供应原材料发生质量问题或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或 自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158
为 五年;
3.装修工程为两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除上述约定外,其他工程项目保修期限不低于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
的有关保修年限。
8.其他约定:承包人所施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还应满足设计要求。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
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159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61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 备名称 | 规 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 造 年份 | 额 定 功 率 (kW) | 生 产 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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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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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3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4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 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 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 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 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 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通过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65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
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
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
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
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
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
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
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
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通过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诉讼的方式解决。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66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
下称“发包人”)于年月 日签订了(工程
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
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
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
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
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
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
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
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167
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
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 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
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 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 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 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 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
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 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
168
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 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 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真:传
年 月 日
169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70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71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72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详见本招标文件的附件:工程量清单。
173
第二卷
174
第六章图纸
详见本招标文件的附件:图纸。
175
第三卷
176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和地方 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国家有新法规规范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为准。工程技 术规范、标准由投标人自行获取。
177
第四卷
178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封面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施工组织设计
十二、其他材料
179
一、投标文件格式
180
一、封面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81
二、商务部分
18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他补充说明)。6.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83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1.2.8 | 姓名: 资格: 职称: | |
| 2 | 工期 | 1.1.4.3 |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4 | | |
| 4 | 分包 | 3.5.2 | | |
| 5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1.1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价格指数权重表
| 名称 | 基本价格指数 | 权重 | 价格指数来源 |
| 代号 | 指数值 | 代号 | 允许范围 | 投标人建议值 |
| 定值部分 | | | A | | | |
| 变 值 部 分 | 人工费 | F01 | | B1 | __ 至__ | | |
| 钢材 | F02 | | B2 | __ 至__ | | |
| 水泥 | F03 | | B3 | __ 至_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00 | |
18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85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
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186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
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187
四、投标保证金
188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89
六、项目管理机构
190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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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1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 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 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2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分包人名称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码 | | 资质等级 | |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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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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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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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193
八、资格审查资料
194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195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9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197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198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99
九、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
附件 1
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单位名称)拟派往(招标项目名称)的项 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2、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2)近年(年至今)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 且正处于处罚期内;
3、近年(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 关、停、并、转状态;
4、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 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00
附件 2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旗区住房和建设厅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旗区公安厅旗区高级 人民法院旗区总工会旗区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旗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向 招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 方保证按照《内蒙古旗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缴。
2、如果我方中标,(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我方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201
附件 3: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截图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截图。
202
三、技术部分
203
一、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 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 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3.具体排版、装订、密封等编制格式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有关规定。
204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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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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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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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5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207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208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209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