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
第三标段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F1502002026030301001003
招 标 人:达茂联合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二0二六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4 -
总则................................................................................................................................... - 12 -
1.1 项目概况........................................................................................................................- 12 -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2 -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2 -
1.5 费用承担........................................................................................................................- 14 -
1.6 保密............................................................................................................................... - 14 -
1.7 语言文字........................................................................................................................- 14 -
1.8 计量单位........................................................................................................................- 14 -
1.9 踏勘现场........................................................................................................................- 14 -
1.10 投标预备会...................................................................................................................- 15 -
1.11 分包(不允许)............................................................................................................- 15 -
1.12 偏离(不允许)............................................................................................................- 15 -招标文件........................................................................................................................... - 15 -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15 -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16 -投标文件........................................................................................................................... - 16 -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6 -
3.2 投标报价........................................................................................................................- 17 -
3.3 投标有效期.................................................................................................................... - 17 -
3.4 投标保证金.................................................................................................................... - 17 -
3.5 资格审查资料.................................................................................................................- 18 -
3.6 备选投标方案.................................................................................................................- 19 -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9 -投标...................................................................................................................................- 19 -
4.1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与解密...........................................................................................- 19 -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9 -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 -开标...................................................................................................................................- 20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0 -
5.2 开标程序........................................................................................................................ - 20 -评标...................................................................................................................................- 20 -
6.1 评标委员会.................................................................................................................... - 20 -
6.2 评标原则........................................................................................................................- 21 -
6.3 评标............................................................................................................................... - 21 -合同授予........................................................................................................................... - 21 -
7.1 定标方式........................................................................................................................- 21 -
7.2 中标通知........................................................................................................................- 21 -
7.3 履约担保........................................................................................................................- 21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2 -
8.1 重新招标........................................................................................................................- 22 -
8.2 不再招标........................................................................................................................- 22 -
9. 纪律和监督........................................................................................................................- 22 -9.1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3 -9.2 投诉............................................................................................................................... - 23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4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4 -1. 评标方法............................................................................................................................- 28 -2. 评审标准 ........................................................................................................................... - 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3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 3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 7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 8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 84 -第六章 图
纸......................................................................................................................................- 9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0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01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 10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04 -(一)投标函........................................................................................................................- 104 -(二)投标函附录................................................................................................................- 10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06 -三、授权委托书 ...........................................................................................................................- 107 -四、开标一览表........................................................................................................................... - 108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109 -六、项目管理机构 .......................................................................................................................- 110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10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 - 111 -七、资格审查资料 ....................................................................................................................... - 112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 112 -(二)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 - 113 -(三)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 114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115 -(五)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 116 -(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 - 117 -八、其他材料 ...............................................................................................................................- 120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 121 -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暗标要求) ................................................................................................ - 121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三标段
招标编号:F1502002026030301001003
一、招标条件
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三标段已由包头市水务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达茂联 合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安徽龙方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 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 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三标段
2、建设地点:包头市达茂联合旗
3 、建设内容:
左岸3段护岸工程1960m,左岸4段护岸工程1290m,钢制界桩133个,铝合金段落指示牌(3 300×3900×1500mm)1个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4、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5 、本项目总投资额:445万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 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年11月30日建 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 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如遇过期,未做或正在办理延期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发布的延期通知或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或相应文件);
2、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不得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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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名要求
2、报名时间:2026 年 03 月 06 日至 2026年03 月 13 日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3月06日00:00至2026年03月13日23:59(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3月30日09:30,投标人应在截 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nmgztb.com.cn) 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达茂联合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联 系 人:
***
电 话 :
***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
电 话 :
***
邮 箱:972251262@qq.com
监督单位:包头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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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媛
联系电话:0472-5919205
九、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十、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 148. 175. 179:9443/Bid0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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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达茂联合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包头市达茂旗 联系人:*** 电 话 :*** |
| 1.1.3 | 招标代理 机构 | 名 称: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工路4号 联系人:*** 电 话 :*** |
| 1.1.4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三标段 |
| 1.1.5 | 建设地点 | 包头市达茂联合旗 |
| 1.1.6 | 建设规模 | 左岸3段护岸工程1960m,左岸4段护岸工程1290m,钢制界桩133个,铝合金段落指 示牌(3300×3900×1500mm)1个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2.1 | 资金来源 及比例 | 财政资金 100% |
| 1.2.2 | 资金落实 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九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04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 01 月 15日 注:上述开、竣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阶段工 期要求按合 同约定执行。 |
| 1.3.3 | 质量、安 全要求 | 质量合格、安全达标 |
| 1.4.1 | 投标人资 质 条件、能力 |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 资质要求(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证件如遇过期,未做或正在办理延期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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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的延期通知或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或相应文件); 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2024 或 2023-2025),新成立企业只需 提供企业成立至 今; 业绩要求:近三年类似业绩(2023年 3 月至今) 信誉要求: 1.近三年(2023年3月至今)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2. 中未 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 3. 中未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截图)。 项目经理资格:必须是本企业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 册建造师,并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 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 出问题 的 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 219. 148. 175. 179 :9443/tpbidder 线上提出 |
| 1.10.3 | 招标人书 面澄清 的 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网上发出。 |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 文件的 其 他材料 |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等(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 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投标人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 tps://219. 148. 175. 179 :9443/tpbidder 线上提出 |
| 2.2.2 | 投标截止 时间 | 2026年 03 月 30 日09:30(最终以网上开标室时间审核确认为准) |
| 2.2.3 | 投标人确 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 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 9443/tpbidder”,“澄清补遗”中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关于本次招标相关 的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 文件的 其 他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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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2.3 | 招标控制 价 (上限) | □不设最高投标限价 ☑设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标段:肆佰肆拾伍万元整(***.00元)。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 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 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 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
| 3.3.1 | 投标有效 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 天(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 金 | 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 咨询),投 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 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2.属于政府投资的非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施工),且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 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参 照本条执行) 3.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述第 1、2 条规定执行。 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采用银行转 账、电汇或 保险公司、银行、专业担保公司的电子保函等形式,投标 保 证金有效期不得低 于投标有效期,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采用银行 转账、电汇方式的,必须从投标 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者电汇到指定的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0 万元;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 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本标 段 专用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单》中任意一个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保证金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1)确认本企业已在诚信库“基本信息”栏目中上传本单位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 并完成其原件比对工作。 (2)确认本企业诚信库基本信息中登记的基本户开户银行和账号须 与 本单位基 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内容一致。 (3)严格按照本标段“投标保证金回执单”内的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 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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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因银行跨行转账可能会出现延时到账的情况,请投标单位尽早办 理保证金的银行汇款、转账事宜。 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现场开标: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采用银行转 账、电汇、电子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电子保函等形式,投标保 证金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采用银行转 账、电汇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者电汇到指定的投 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提交保证金的相关证明材 料,开标时交招标人;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0 万元; 3. 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 基本账户转出; 4.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本标 段专用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单》中任意一个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保证金账户; 5. 投标人必须在开标现场提交粘贴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凭证(复印 件)的本标段专用《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单》(不得密封在投标文件 内),开标时通过招投标系统进行现场比对。 6.缴纳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1)确认本企业已在诚信库“基本信 息”栏目中上传本单位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并完成其原件比对工作。(2)确认本企业诚信库基本信息中登记的基本户开户银行和账号须与 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内容一致。(3)严格按照本标段“投标 保证金回执单”内的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 证金。(4)因银行跨行转 账可能会出现延时到账的情况,请投标单位尽早办理保证金的银行汇 款、转账事宜。 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 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2-2024或 2023-2025),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 今;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 程的年份要求 | 3 年,(2023年 3 月至今) |
| 3.6.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指定部位加盖电子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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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及要求 | 1、开标结束后,需将不加密投标文件电子版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 972251262@qq.com注明项目名称和单位名称。 2、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4 份(中标结果公示后 3 日内送至招标代理公司)。 |
| 3.6.5 | 装订及包封要求 | 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直接打印(链接内容必须打印 出来)、装订后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 引起一切法律 责任及不良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记入诚信档 案。纸质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都要求按“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中 “签字、盖章要求”执行。打印注意事项:除暗标部分 外投标文件其余部分提倡双面打印。暗标部分按照其制作要求编制,打印时暗标放于整个标书最后。纸质投标文件要以胶装形式牢固装订。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顺序装订成册,牢固装订是指装订 好的投标文件不至于在翻阅时散开或用简单的方式将其中一项取出或 将其他文件插入,各种活页装订、打孔式、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装订 的不认为是牢固装订。 |
| 4.1.1 | 电子投标文件的 加密与解密 | 1、电子投标文件(网上)应通过“内蒙古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 并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密。 2、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数字证书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解密,规定的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1 小时内。 |
| 4.2.1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内蒙古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 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 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
| 4.2.2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最终以网上开标室时间审核确认为准。电子投标 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密匙在规定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 开标时间:2026年 03 月 30 日09:30分 开标地点: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青年农场南一公里市检察院北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东侧)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三楼开标 室。 |
| 5.2 | 开标程序 |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 投标人电子文件解密,招标人解密,公开唱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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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及 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一,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采用电 脑随机抽取确定。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否决 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有 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
| 7.2 | 中标候选人 公示媒介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nmgztb.com.cn) |
| 7.3 | 评标办法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分值占比为 30 分。 |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支票、银行汇 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 3% 获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为 AAA 级的施工企业无需缴纳。 |
| 7.5 | 付款方式 | 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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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施工组织设计 暗标编制要求 | 字体、字号:目录统一用宋体三号字,章节标题统一用宋体小二号,内容字体为五号宋体,全部文字内容(包括标题、正文、图表及 图表内文字、页码) 不允许采用加粗、倾斜、下划线、删除线、字 符底纹、轮廓、阴影、映像、发光、艺术字等文字效果。 2. 目录:必须制作目录,目录统一用宋体三号字,格式不作要求。 3. 页码要求:页码从目录开始编起,页码统一编在左下角,全文页 码连续,页码使用单纯阿拉伯数字进行标注,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页 码,不得出现空白页。 4. 页眉、页脚要求:不得设置页眉、页脚。 5. 页面要求:不允许采用水印、页面颜色、页面边框等页面背景效 果。 6. 图表要求:图表只能使用 MicrosoftWord 自带的表格、形状、图表、SmartArt、文本框工具制作。 7. 页面设置: 中上下左右边距,均设为普通边距,上下为 2.54 厘米,左右为 3.18 厘米;字间距为标准间距,行间距为单倍行距,段落间 无间距;章节之间不分页;页码为五号宋体,全文均为黑白(包括图片、图形),不得有彩色出现。 8.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暗标)不区分正本及副 本,不得上传封皮(包括封面、书脊及封底),只需要上传施工组织 设 计目录及正文即可,页数控制在 50 页,不足时用空白页补齐。 9.施工组织设计(暗标)涉及到施工的相关内容和表格全部放在施工组 织设计中,无论纸质还是电子版都不允许在商务标中出现。 特别强调:如果未按上述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标委员 会将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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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 9.2 | 分包 | 不允许 |
| 9.3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 仲裁情况的年份 | 3 年,2023 年 3 月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
| 9.4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9.5 |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须附拟投入本工程的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 9.6 |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须由投标单位出具正式任命文件,技术负责 人要求具有水利专业职称。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标人中的中标工程中切块承包或承揽 工程的施工和材料供应等。一经发现有此行为,对项目法人不仅要通报批评还要严肃查处,对中 标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
| 9.7 |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须附拟投入本工程的省、部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 员岗位证书。 |
| 9.8 | 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具体开标室最终以网上开标室时间审核确认为准。2、CA 数字证书必须符合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头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对数字证 书认证要求。 3、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实施方案请从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电子招投 标交易平台系统中下载。 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方式进行开标,执行关于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网上不见面开标 的通知,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正式开始运行。投标人不需要 再派人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只要按照开标时间提前登陆、签到、在线参加开标、远程解密、查看开标记录表即可。 |
| 9.9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内工建协【2022】34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 导意见》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
| 10.1 | 电子招标投标 | 是 |
| 10.2 | 限中要求(兼投不 兼中) | 项目共计三个标段同时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可报名参与多个标段的投 标,但只允许中这三个个标段中的一个标段,若投标人已经在前一标 段被推荐为第一候选人,则其他标段不再推荐,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 晋升为第一候选人,以此类推。(已推荐中标候选人信息由甲方评委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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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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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5)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6)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17)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0)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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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4)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
其身份的;
(2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8)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29)其他不应有的雷同。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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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
送 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
所 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
件的 组成部分。
1.11 分包(不允许)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
性条 件。
1.12 偏离(不允许)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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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 提
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网包头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
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 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登陆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获
取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未按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 被评
标委员会否决。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
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开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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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九)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暗标要求)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标底形式: 见前附表。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 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 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保 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 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 件的 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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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 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9)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
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
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
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
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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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
规 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
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
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
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使用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投标
文 件制作工具编制。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
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包封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4. 投标
4.1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与解密
4.1.1 电子投标文件(网上)应通过“内蒙古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使用 CA
数 字证书加密。
4.1.2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数字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 解密,规定的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1 小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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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电子 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投 标截 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文件及未在投 标截止时 间前递交纸质文件的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 递交 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包头 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最后一份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4.3.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 条、第 4.2 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投标人电子文件解密,招标人解密,公开唱标。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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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
员会成员 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
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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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 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8.1.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 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8.1.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 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 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 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 不再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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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1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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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迹 清晰,公章、法人章无遗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 的相关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 件中内容、签字、盖章、所附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 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 有权否决其投标 |
| 联合体投标人 | 不接受联合体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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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2.1.4 | 施组部分 初步评审 |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8 条款要 求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30 分 项目管理机构:9 分 投标报价:50 分 投标人业绩及信誉评价:11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当 3≤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投 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 5≤有效投标人个 数<7 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1 个最高价后剩余投标 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 7≤有效投标人个数<9 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1 个最低价和 1 个最高价后剩余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 算术平均值;当 9≤有效投标人个数<11 时,评标基 准价为去掉 2 个最高价和 1 个最低价后剩余投标人有 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依此类推。按无效标处理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 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均不 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 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 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者不能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 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4(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 分) | 报价得分计算方式: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减少 1% 扣0.3 分,每增加 1%扣 0.5 分,扣完为止,基础分 50 分。 (小数点后取 2 位) |
| | 内容完整性和编 制水平(2分) | 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得2分;内容基本完整且编制基本合 理得1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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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2) |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30 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12分) | 针对本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10-12分;针对本工程 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 有保障的得5-9分;针对本工程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 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一定保障的得0-4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3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3分,基本完善的得2分,不完善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3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3分,基本完善的得2分,不完善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
|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 | 1)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得1分; 2)污染物处理及排放与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 合性得1分; 3)技术及管理措施可行性得1分。 4)没有的不得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3分) | 工程进度计划详细,可行性强,保证措施得力的得3分,工程进度计划较详细、可行,保证措施一般得2分,没有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不得分。 |
| 资源配备计划(2分) | 1)主要施工设备投入数量、种类充分满足施工要求得1 分;基本满足得0.5分,不满足不得分。 2)主要人员配备满足施工要求得1分;基本满足得0.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 施(2分)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 保障措施。措施合理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没有的不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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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3) |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准 (9 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与业绩 (3分) | 拟派项目经理近年(2023年3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 间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得3分。注:1、类似工 程指规模、投资类似的河流治理工程;2、需提供施工合 同及中标通知书,如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未载明项目经 理,投标人需提供项目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或 载明项目经理名字的工程完工证明。(以上证明材料未 提供或不齐全或无法辨认,均不予计分) |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 格与业绩 (3分) |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专业高级职称的得3分,具 有水利专业中级职称的得2分。(以上人员证书未提供或 无法辨认,均不予计分) |
| 其他主要人员(3分) | 本项目拟派施工员、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材料 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数量满足施工要求,且 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的得3分,每少一项扣0.5分。(以 上人员证书未提供或无法辨认,均不予计分) |
| 2.2.4 (4) | 投标人业 绩 及信誉评价 (11 分) | 投标人企业业绩(8分) | 投标人近年(2022年3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类似业绩的,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8分。注:1、类 似工程指规模、投资类似的河流治理工程;2、需提供施 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以上证明材 料未提供或不齐全或无法辨认,均不予计分) |
| 审计报告 (1.5分)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度)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每提供一 年得0.5分,最多得1.5分。(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无 法辨认,均不予计分) |
| 企业信用 (1.5) | 投标人获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类信用评价等级为 AAA级或经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企 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1.5分,AA级的得1分,A级的 得0.5分。(注:证明材料为截图及信用评价报告或信 用评价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或 不齐全或无法辨认均不予计分) |
备注:1、投标文件中涉及到项目管理机构和其他评分因素中各类参评证书及资料(包括中 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获奖质量安全业绩证书、审计报告等,)以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内 所附扫描件为准,必须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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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采用暗标形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标准以及技术文件编制要求,首先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通过技 术部分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后,评 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进行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投标人得分为技术部分得分和商务部分 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 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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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技术部分的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的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有一项不符合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标准;
(2) 未能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技术文件(暗标)的编制要求。
3.2 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详细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详细评审:即施工组织设计,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
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3.3 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至 2.1.4 款规 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
决投标处理。(适 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3.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 2.1.2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评审
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
理。当投标 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3 项规定的标 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3.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1.4.4 、1.4.5 、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
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1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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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 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4(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2) 按本章第 2.2.4(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 按本章第 2.2.4(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 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 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5 投标人得分计算
3.5.1 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2 投标人得分=A+B+C+D。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投标人 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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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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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本合同格式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标人投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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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 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全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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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 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 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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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 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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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 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承 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 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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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
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
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此导致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
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
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 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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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 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 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 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 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 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 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 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 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 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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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 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 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 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 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 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 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 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 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 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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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 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 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 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 发包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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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 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
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
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
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 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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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 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 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 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 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 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 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 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 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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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 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 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 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 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 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 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 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 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 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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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 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 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 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应由承包 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 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 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 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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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 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 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 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并承 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 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 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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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 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 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 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 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 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 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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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 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 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 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 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 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末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 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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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暴乱、爆
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 防止事态扩
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 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
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
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 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
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 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 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 努力 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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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否则该 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 是控制合同 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 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 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 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 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 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 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lO.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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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 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 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 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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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
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
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 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 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 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 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
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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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 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 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 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进行 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 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 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 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 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 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 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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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 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 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 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 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
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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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 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 并附必要 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 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 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 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 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 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 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 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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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 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 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
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 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 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 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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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 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 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
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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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F F
ΔP = P0 A + |B1 ×F | ) 7 t1 + B2 ×t2 + B3 ×t3 +…+ Bn ×tn-1
|
L ( F01 F02 F03 F0n
,」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 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 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
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 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 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 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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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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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 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在合同中 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 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 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 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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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 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 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 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 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 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 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
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
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
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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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 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 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 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或等价 值物)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 监理 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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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 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 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 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 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竣工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 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
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 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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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 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 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或等价值物)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 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 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 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 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 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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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 工程和缺陷修 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
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 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 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 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 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 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 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 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 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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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
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 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
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
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
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 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 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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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 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 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 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白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 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 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 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 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 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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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 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 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 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 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 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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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 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 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 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 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 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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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 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 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 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 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 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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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 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 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
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 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
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 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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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 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 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 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 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 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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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 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 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 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 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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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 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 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 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 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
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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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 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发包人 和
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 报
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 申请
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一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 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 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 双方
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 不
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 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 议评
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 经 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 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 或诉讼结
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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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达茂联合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1.1.2.6 监理人:由发包人指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1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 移 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其中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另行商 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按第 11 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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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第 15 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 认 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 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 承包人 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 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规定增 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3%,给发包人造 成 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6 承包人人员管理
4.6.1 本款第一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改为“承包人应 在 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 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应计入投 标 报价。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计 入 投标报价。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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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承包人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文件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承包人。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 天内
。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签收后 天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 元/天计。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告。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
确 定变更价格。
15.8 暂估价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
整 本合同履行期不作价格调
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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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按监理人批准的各阶段工程形象目标进行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无。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六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 施 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 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 扣减的其他 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合同中约定。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格的3%。。
质量保证金扣留方法: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5%扣留,直至签约合同价3%。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提交 5 份竣 工 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天内提交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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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内容: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 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 变化 情况极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 说明) ; 3、各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 其目录(包括检 测记录、安全检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 要会议和活动记录; 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 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8、工程施 工大事记; 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 资料等。
竣工资料份数:六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年。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范围为永久工程、工程设备。保修期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包头市达茂旗仲裁委员会。
- 79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80 -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
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
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
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81 -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
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 81 -- 82 -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 名
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 段施
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 人支付
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 完
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 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 在任何时候不应 超过
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 的
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 83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 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 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 等全部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3 投标人投标时,由投标人保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自行测算(其中工程险的保险金额可按工程量清单各组项目的合计金额计),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 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 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2.5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 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 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2.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10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 人缴纳的税 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2.7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 84 -
2.7.1 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 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 则应以合 价为准,改正单价。
2.7.2 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 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并以此合价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 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3. 工程量清单
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三标段427万元,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设
定招标控制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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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三标段工程量清单(见附 件)
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三标段工程量清单 控制价:445万元
| 标 段 |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合计 (元) | 备 注 |
| 三 标 段 | 合计 | | | | | |
| I 工程部分投资 | | | | | |
|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 | | | |
| 一 | 护岸工程 | | | | | |
| (一 ) | 左岸护岸工程 | | | | | |
| 1 | 左岸3段护岸工程103+450.00~104+300.00 | 1960 m | | | | |
| 土方开挖(弃土平均2km) | m³ | 5896 | | | |
| 土方开挖(利用料) | m³ | 4681 | | | |
| 土方回填(利用开挖料) | m³ | 3967 | | | |
| 格宾网石笼护坡(2×1×0.4m)/1p | m³ | 2675 | | | |
| 格宾网石笼水平护脚(3×1×0.4m)/2p | m³ | 2590 | | | |
| 砂砾石垫层(10cm) | m³ | 1888 | | | |
| 土工布(10kN/m) | m² | 18641 | | | |
| 2 | 左岸4段护岸工程104+300.00~105+084.22 | 1290 m | | | | |
| 土方开挖(弃土平均2km) | m³ | 7569 | | | |
| 土方开挖(利用料) | m³ | 982 | | | |
| 土方回填(利用开挖料) | m³ | 832 | | | |
| 格宾网石笼护坡(2×1×0.4m)/1p | m³ | 1873 | | | |
| 格宾网石笼水平护脚(3×1×0.4m)/2p | m³ | 1707 | | | |
| 砂砾石垫层(10cm) | m³ | 1274 | | | |
| 土工布10(kN/m) | m² | 12584 | | | |
| 二 | 管理附属工程 | | | | | |
| (一 ) | 钢制界桩 | 个 | 133 | | | |
| (二 ) | 铝合金段落指示牌(3300×3900×1500mm) | 个 | 1 | | | |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 | | | | |
| 一 | 施工交通工程 | | | | | |
| (一 ) | 临时施工道路(砂石路,4.5m宽) | km | 1.2 | | | |
| 二 |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 | | | | |
| (一 | 施工仓库 | ㎡ | 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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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三标段工程量清单 控制价:445万元
| 标 段 |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合计 (元) | 备 注 |
| ) | | | | | | |
| (二 ) | 办公、 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 % | 1.5 | | | |
| 三 | 其他临时工程 | % | 0.5 | | | |
| 四 | 施工专项工程 | | | | | |
| (二 ) | 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 | % | 2.5 | | 10.2 5 | 固 定 总 价 , 不 可 竞 争 、 专 款 专 用 |
| Ⅲ 环境临时保护措施 | | | | | |
| 1 | 废污水处理 | | | | | |
| 1.1 | 防渗旱厕 | 套 | 1 | | | |
| 2 | 环境空气质量保护 | | | | | |
| 2.1 | 洒水车租用 | 月 | 2 | | | |
| 2.2 | 洒水费 | 月 | 2 | | | |
| 2.3 | 油耗 | 月 | 2 | | | |
| 2.4 | 人工费 | 月 | 2 | | | |
| 3 | 固体废物处置 | | | | | |
| 3.1 | 垃圾筒 | | | | | |
| -1 | 大垃圾桶 | 个 | 1 | | | |
| -2 | 小垃圾桶 | 个 | | | | |
| 3.2 | 垃圾清运 | 月 | 2 | | | |
| 4 |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 | | | | |
| 4.1 | 宣传栏 | 个 | 1 | | | |
| 4.2 | 宣传教育 | 项 | 1 | | | |
| 5 | 人群健康保护 | | | | | |
| 5.1 | 施工区清理和消毒 | 个 | 4 | | | |
| 5.2 | 施工人员体检 | 人 | 15*20 % | | | |
| Ⅳ 水土保持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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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三标段工程量清单 控制价:445万元
| 标 段 |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合计 (元) | 备 注 |
|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 | | | | |
| 一 | 主体工程区 | | | | | |
| 覆土整平 | m³ | 4900 | | | |
| 三 标 段 | 二 | 施工道路区 | | | | | |
| 土地整治 | m³ | 2600 | | | |
| 三 | 施工生产生活区 | | | | | |
| 土地整治 | m³ | 908 | | | |
| 四 | 弃土(渣)场区 | | | | | |
| 土地整治 | m³ | 2650 | | | |
| 第二部分植物措施 | | | | | |
| 一 | 主体工程区 | | | | | |
| 1 | 种草 | | | | | |
| (一 ) | 整地 | | | | | |
| 耕翻耙松 | hm² | 0.47 | | | |
| (二 ) | 种植 | | | | | |
| 撒播羊草、披碱草 | hm² | 0.48 | | | |
| (三 ) | 草籽 | | | | | |
| 披碱草 | kg | 26 | | | |
| 羊草 | kg | 16 | | | |
| 二 | 施工道路区 | | | | | |
| 1 | 种草 | | | | | |
| (一 ) | 整地 | | | | | |
| 耕翻耙松 | hm² | 1.27 | | | |
| 整地(穴状 30×30) | 个 | 6500 | | | |
| (二 ) | 种植 | | | | | |
| 撒播羊草、披碱草 | hm² | 1.27 | | | |
| (三 ) | 灌草 | | | | | |
| 披碱草 | kg | 67 | | | |
| 羊草 | kg | 39 | | | |
| 三 | 施工生产生活区 | | | | | |
| 1 | 种草 | | | | | |
| (一 ) | 整地 | | | | | |
| 耕翻耙松 | hm² | 0.4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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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三标段工程量清单 控制价:445万元
| 标 段 |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合计 (元) | 备 注 |
| | 整地(穴状 30×30) | 个 | 2300 | | | |
| (二 ) | 种植 | | | | | |
| 三 标 段 | | 撒播羊草、披碱草 | hm² | 0.46 | | | |
| (二 ) | 灌草 | | | | | |
| 披碱草 | kg | 26 | | | |
| 羊草 | kg | 15 | | | |
| 四 | 弃土(渣)场区 | | | | | |
| 1 | 种草 | | | | | |
| (一 ) | 整地 | | | | | |
| 耕翻耙松 | hm² | 1.29 | | | |
| 整地(穴状 30×30) | 个 | 6505 | | | |
| (二 ) | 种植 | | | | | |
| 撒播羊草、披碱草 | hm² | 1.29 | | | |
| (三 ) | 灌草 | | | | | |
| 披碱草 | kg | 72 | | | |
| 羊草 | kg | 42 | | | |
| 五 | 补植补种费 | % | 20 | | | |
| 第三部分 临时防护工程 | | | | | |
| 一 | 主体工程区 | | | | | |
| 1 | 临时挡护 | | | | | |
| 密目网苫盖 | m² | 7520 | | | |
| 二 | 其他临时工程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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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 编号 | 工程名称 | 报价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部分合计(投标总报价)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90 -
5.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 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 编 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 注 |
| 1 | 直接工程费 | | | | | |
| 1.1 | 直接费 | | | | | |
| 1.1.1 | 人工费 | | | | | |
| 1.1.2 | 材料费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1.1.3 | 机械使用费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1.2 | 其他直接费 | | | | | |
| 2 | 间接费 | | | | | |
| 3 | 利润 | | | | | |
| 4 | 材料补差 | | | | | |
| 5 | 税金 | | | | | |
| 合计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91 -
6.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组为
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编号 | 分 项 名 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元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92 -
7.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单位:元
| 分组工程 名 称 | 人工 费 | 材料 费 | 机械使 用费 | 其它 直接 费 | | 其它 费用 | | | | |
| 二类、三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93 -
8. 计日工表
8.1 总则
(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 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结算。
(2)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列出的项目,填报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 用费的单价表(格式附后),投标人可根据其施工需要增列必要的项目。
(3)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 计日工结算的依据。
(4)计日工表中的单价适用于由监理人指示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
(5)除计日工表中未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它计日工项目的结算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8.2 人工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工种人工费的工时单价填入表 8.2-1。计日工 人工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的乘积。
(2)表 8.2-1 中的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
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
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下工
后回到原出发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间休息时间。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
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
括其他人员。
8.3 材料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材料费单价填入表 8.3-1。材料费为该表中 的单价与材料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表 8.3-1 中的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供应地售价、运杂费
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
和利润。从工革仓库或堆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
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用规定另行结算。
- 94 -
(3)结算按材料实际净用量计算,单价中应已包含施工损耗。
8.4 施工机械使用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填入表 8.4-1。施工机
械使用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使用台时数的乘积。
(2)表 8.4-1 中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工费和动力
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
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使用台时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
械返回工地停放场的途中时间。
表 8.2-1 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式)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95 -
表 8.3-1 计日工材料单价表(格式)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 8.4-1 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费(格式)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96 -
第六章 图 纸
- 97 -
1. 图纸目录
- 98 -
2. 图纸
- 99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包头市达茂旗塔布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三标段工程地点:包头市达茂联 合旗
建设内容:工程治理为塔布河西房子村附近至小文公乡红盖房沟附近河段,治理 河长18.62km。新建护岸6处、总长8.58km.其中:左岸5处、总长6.75km,右岸1处、长 1.83km。。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 程中,如国家有新法规规范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为准。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由投标人自行获取。本工程执行下列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但不限于 以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 设计文件及设计文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
2、 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主要规程、规范、标准:
- 100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01 -
【正/副本】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102 -
目 录
自拟
- 103 -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
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且不存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和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 104 -
(二)投标函附录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 2 | 工期 | 1.1.4.3 | 工期: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 106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
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107 -
四、开标一览表
工程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
| 投标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号码 | |
| 企业等级 | | 企业性质 | |
| 投标项目 | |
| 投标报价 | 大写: |
| 小写: |
| 质量标准 | |
| 工期 | 年 月 日—年 月 日(共 天) |
| 投 标 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
- 108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109 -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 证书名 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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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
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如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未载明项目
经理,则需提项目法人或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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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 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 人 | | 电 话 | |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 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 112 -
(二)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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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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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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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116 -
(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 117 -
投标信誉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 (单位名称)拟派往 (招标项目名称) 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2、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近年(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 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 破产状态;
②近年(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 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3、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 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我单位确保所递交的所有证件(营业执照、资质、合同、人员证件、社保证明等)真实有效,中标后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若发现我方提供虚假证件或确定我 方为挂靠资质的将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担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 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我方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招 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果。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118 -
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在贵市(县、区) 承建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将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 治 区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规范的劳务管理,并设立专职劳资员,对在 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劳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保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劳务(劳 动)合同, 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劳务人员手中。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总承包 责 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 成社会不良 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 等处理。
特此承诺!
公司负责人:电 话:
项目经理:电 话:
项目劳资员:电 话: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119 -
八、其他材料
- 120 -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暗标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
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
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 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3.具体排版、装订、密封等编制格式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 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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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设备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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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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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进度计划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
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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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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