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
ZESG-1~ZESG-3 标段施工招标(招标编号:E1525002026030201)
招 标 文 件【项目专用本】
招 标 人:国 道 62 5 线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招标代理:云 策 工 程 咨 询 ( 内 蒙 古 ) 有 限 公 司
二 O 二六年三月
国 道 6 2 5 线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1
第 一 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7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7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4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71
第 二 卷.................................................................................................................. 172
第六章 图纸....................................................................................................... 173
第 三 卷.................................................................................................................. 174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75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76
第 四 卷.................................................................................................................. 177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178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18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81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83
三、联合体协议书....................................................................................... 185
四、投标保证金...........................................................................................186
五、施工组织设计....................................................................................... 187
六、项目管理机构.......................................................................................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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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格审查资料....................................................................................... 189 八、其他资料.............................................................................................. 197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 200 一、投标函..................................................................................................202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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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施工招标文件由国家九部委联合编 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5 年版)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的《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四 者是一个整体;当三者内容不一致时,按《项目专用本》、《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 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顺序执行。
二、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公路工 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阅读,并按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未按规定编制而被拒绝。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 工电子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备。
注: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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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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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道 6 2 5 线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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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 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
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施工
2.2 建设地点: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境内
2.3 招标规模:
本项目路线总体呈东北至西南走向,起点位于东乌珠穆沁旗珠恩嘎达布其镇东侧环
岛,终点止于东乌珠穆沁旗与阿巴嘎旗交界的额乐特南侧,顺接阿巴嘎旗境内拟建的国 道 625 线额乐特至多希音戈壁段公路,全长 107.934 公里,新建(改建)路段 106.834 公里,完全利用段 1.1 公里。设大桥 286 米/1 座,中桥 912 米/12 座,小桥 530 米/30 座,涵洞 114 道;平面交叉 126 处,养护道班 1 处,港湾式停车区 1 处。K0+000-K1+100 完全利用路段维持现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不变。K1+100-K108+050.112 段新建(改建)路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 40 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8.5 米,路面采用改性沥 青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I 级,设计洪水频率:大中桥 1/50,小桥涵及 路基 1/25。其它技术指标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执行。
2.4 项目计划投资:54685.0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E1525002026030201001001 | 标段名称 |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ZESG-1 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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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范围 | 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桥 梁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公路安全设施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16329.0 | 工期(日历天) | 527 |
| 标段编号 | E1525002026030201001002 | 标段名称 |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ZESG-2 标段 |
| 招标范围 | 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桥 梁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公路安全设施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18811.0 | 工期(日历天) | 527 |
| 标段编号 | E1525002026030201001003 | 标段名称 |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ZESG-3 标段 |
| 招标范围 | 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桥 梁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公路安全设施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19545.0 | 工期(日历天) | 527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1.1 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3.1.2 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内容必须包括公路土建工程施工;
3.1.3 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 级及以上资质;
3.1.4 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 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1.5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 相关投标均无效。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以下资格:
3.2.1 资质要求:
(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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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自有或依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检测机构资质,且该检测机构在“公 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试验检测机构查询”查询属实并在有效期内。投 标人须提供试验检测机构为本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承诺书。
3.2.2 财务要求:无 。
3.2.3 业绩要求:无。
3.2.4 主要人员要求:
3.2.4.1 项目经理 1 名:
具有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注 册在本单位;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
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2.4.2 项目总工 1 名:
具有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公路与桥梁相关专业的全日制学历;目 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2.5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 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本条规定)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本条规定,其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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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投 标 人 应 进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
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
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
3.3 其他要求:
3.3.1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
3.3.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
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3-07 00:00 至 2026-03-30 09:00(北京时间,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
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3-30 09:00,投标人
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
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xlglmggzyjyw/)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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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已由内蒙古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 625 线珠恩嘎 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5〕555 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以《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关 于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锡交公﹝2025﹞22 号)批准。项目业主为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建设项目 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补助及地方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7.1.2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7.1.2.1 本次施工招标共划分为 3 个标段,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桥梁、排水及 防护、路线交叉、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1.2.2 ZESG-1 标段:桩号 K0+000-K38+000,38 公里。ZESG-2 标段:桩号 K38+000-K73+000,35 公里。ZESG-3 标段:桩号 K73+000-K108+050.112(长链 3.952 米,短链 120.063 米),34.934 公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标段号为:ZESG-1、ZESG-2、ZESG-3。
7.1.3 计划工期:
本项目计划工期为 527 日历天(17.3 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6 月 1 日,计划交工日期:2027 年 11 月 10 日。缺陷责任期:24 个月。
7.1.4 评标及定标办法:
7.1.4.1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招标。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5〕26 号)、《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交建设函〔2025〕1965 号)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 格后审。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盲评”评审方式,具体规定详见招标
文件。定标办法采用“票决定标法”,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首先按照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10 家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其次 对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评审,按照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不排序推荐前 3 家为中标候选人、第 4 家为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定标委员会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及备选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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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依法从相应评 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4.3 评标办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7.1.5 本公告中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第 7 条内容为准。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云策工程咨询(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 8 号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多伦路交通投资大厦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479-8253553
9.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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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 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 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 、 开 标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地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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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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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联系人:*** 电 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云策工程咨询(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 8 号 联 系 人:周朝力格尔 电 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 |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中央投资补助及地方自筹、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527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6 月 1 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7 年 11 月 10 日 缺陷责任期:24 月 上述开、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阶段工期要求 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 1.3.4 | 安全目标 | 安全生产“零死亡”,不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2)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内容必须包括公路土建工程施工; (3)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 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 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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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不良状况 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 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允许分包,分包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 公路规〔2024〕2 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 则》(内交建设函〔2024〕1332 号)规定,投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 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 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 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补充技术规范、补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 |
| 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交易系统中的“答疑澄清文件领取”栏目中点击下载查看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招标文件修改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无需确认 |
| 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交易系统中的“答疑澄清文件领取”栏目中点击下载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 形式 | ■双信封 □单信封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8-1 信用评价等级汇总表”及证明材料。2、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8-2 投标人的自评分表”。 3、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
| 3.2.1 | 増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 ■ 一般计税法 □ 简易计税法 |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 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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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 ■否 |
| 3.2.8 | 最髙投标限价 | | □无 ■有, | | | |
| 标段号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备注 | |
| ZESG-1 | ¥163,290,000 | | |
| ZESG-2 | ¥188,110,000 | 含暂估价及 3%暂 列金额 | |
| ZESG-3 | ¥195,450,000 | |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 (1)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 定义,招标人不接受其它格式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与投 标函大写文字报价必须一致。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 万元/标段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现金或支票、银行保函、电子保函。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易系统招标文件下载页面获取 账 号:交易系统招标文件下载页面获取 各标段保证金账号均不相同,请投标人汇款时注意核对 其他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6 年 3 月 30 日 9 时 00 分。 (1)采用现金或支票时,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 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招标人到账时间为准),禁止投标人从基本 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投标 人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所投标段号 (2)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的银行保函,并采用招标文件提 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应编制在投标文件内。出具保函的银行 级别: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直接隶属关系上级银行。(原件投 标人留存,以备查验) 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存在纸质保函的,需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间将与投标文件中所附保函复印件一致的保函原件邮寄给招标人,如保 函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电子保函相关要求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平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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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融服务(电子保函)板块,如有疑问可咨询 0512-58188181 办理相关 事宜。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的电子保函,保函扫描件或 电子件应编制在投标文件内。 □不要求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 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 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1 | 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1 项修改: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 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 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 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即可)、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 ①,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公路工程施工 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 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网页截图。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还应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检测机构在“公 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试验检测机构查询”查询结果网 页截图(截图内容包括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页,该截图不允许投标 人以企业用户身份登录进行查询),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为本项目出具的 设立工地试验室承诺书。 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或电子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电子证书)、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 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 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联合体投标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颁发 |
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已经取消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的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该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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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机构名称、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联 合体投标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或试验检测机构单位章,“设 立工地试验室承诺书”需加盖试验检测机构单位章。 |
| 3.5.2 | 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2 项修改: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具体 年份要求:2023 年度~2025 年度(若 202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未审计,则可提供 2022 年度~2024 年度)。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
| 3.5.3 | 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3 项修改: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信息”栏目中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 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网页截图 应体现项目名称、技术等级、交工日期及主要工程量信息等信息。在交 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企业 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及查询 路径,网页截图应体现项目名称、技术等级、交工日期及主要工程量信 息等信息。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相关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 标人满足评标办法业绩评分项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
| 3.5.4 | 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4 项修改: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以及由投标人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 经理、项目总工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 章)。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其中拟委任的 项目经理由、项目总工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 3.5.5 | 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5 项修改: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身 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项目总工须提供)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 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 的扫描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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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且还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企业 社保系统打印的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缴纳社保的本单 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参加社保 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开的“业绩信息”栏目中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 已建业绩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 截图,网页截图应体现企业名称、技术等级、主要工程量和人员履约等 信息。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 可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 截图及查询路径,网页截图应体现企业名称、技术等级、主要工程量信 息和人员履约信息等信息。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 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网页截图中的信息 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评标办法主要人员加分项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 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在“拟 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附投标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 够从任职项目撤离,并能正常到本项目任职的书面承诺书扫描件(加盖 投标人单位章、格式自拟)。本项目定标时,项目经理存在在岗项目可 作为定标否决因素,投标人投标时应自行考虑此风险。投标人被确定为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后,在定标前可向招标人提交由项目 经理在岗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经理已从在岗项目撤离或承诺在本项 目中标后可从在岗项目撤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体现在岗项目发包 人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交的证明材料经招标人核实属实后认定为项 目经理无在岗项目。否则因此情况导致投标人定标时被否决,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编制 | 本项修改为: (1)编制软件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将法定代表 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位置,或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 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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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 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 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要求: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 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 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按照上述第(2)条要求签字盖章。如果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编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 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 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 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5)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 (6)技术文件编制方式 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1、版面要求:A4 纸张大小。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封皮:统 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封皮无需增加页码,封 皮内容为“施工组织设计”。 2、颜色要求: 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为黑色、不得出现彩色 文字。 3、排版要求: 标题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 2 字符,不得有空 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勾选其他任何未要求选项。技术标(施 工组织设计等)全文的文字及图表连续编排。正文行距固定值 30 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4、排版要求:图表内部字体使用小四号宋体字(黑色),图表外 部的字体与技术标全文字体保持一致。 5、其他: 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标识图形,所有文 字不得加粗、倾斜处理,所有线条、边框不得做加粗处理;不得出现任 何标识或暗示投标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等信息的徽标、文字、语句及其 他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做法,不得出现涂改、行间插 字或删除痕迹。 6、页码:全文所有版面均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全文内容不允许 使用页码。页边距:左边距 3.17 厘米,右边距及上下边距为 2.54 厘 米(误差不超过 10%),页数要求 500 页以内。 7、一级标题采用“宋体”三号字(黑色); 二级及以下标题及技术 标正文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 正文标题序号以阿拉伯 数字编排,一级为 1、2、3......;二级为 1.1、1.2......2.1、2.2......; 三 级为 1.1.1、1.1.2......1.2.1、1.2.2......,以此类推。 正文标题阿拉伯数 字后应加入顿号,例如“1、1.1、1.1.1、......”。 8、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office 最新版本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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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违背一律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做否决投标 处理。 (7)其他: 1、投标文件须在交易系统“技术部分”节点上传技术标(即施工组 织设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整本”节点上传商务文 件整本文件,不含施工组织设计,“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节点上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文件。 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责任。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 数及其他要求 | 采用电子招投标,不适用。 |
| 3.7.5 | 编制的要求 |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再提供与上传交易系统的电子版加 密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若干份。 |
| 4.1.1 4.1.2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专用软件加密,具体要求如下: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 2 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 件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和 2 个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分别为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文件制作 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
| 4.2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本项修改为: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 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4.2.2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 逾期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
| 4.3 | 投标文件的修改 与撤回 | 本项修改为: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 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 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 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 上递交的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加密 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
| 5.1 | 开标时间和网址 | 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网址:投标人应在投标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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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止 时 间 前,登 录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根据评审时间确定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 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 线 参 加 。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登 录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系统内准备,等待解密; 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 30 分钟内使 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期 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撤 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 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系统操 作手册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 关操作前,须安装《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最新版本。请投标单 位在电脑前耐心等待依次开标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 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
| 5.2. | 开标程序 | 本项修改为: 开标程序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5.2.1 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公布投标人; (2)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一层解密); (3)招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层解密); (4)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5)唱标; (6)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 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2)招标人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解密;(3)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4)唱标; (5)开标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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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若招标人发现投 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1)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2)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3)开标一览表上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有权对开标内容在开标系统中提出疑问,若 投标人在开标时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开标的内容。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 号)“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 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 招标人代表数量”、《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内交发〔2020〕26 号)“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能 到场、评标过程中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应当及时更换。招标人应当从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 标人代表数量”所述情况时,招标人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根据评标办法推荐 3 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候选人,同时推荐 1 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4 | 定标方案 | 1、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规则:根据评标办法推荐 3 名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候选人,同时推荐 1 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 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当有效投标不足 3 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是否具 有竞争性进行判定。因否决不合格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且评标 委员会判定投标仍然具有竞争的,所有有效投标人均推荐为中标候选 人。当中标候选人满足 3 个,中标候选人之外有效投标不足 1 个时,不 再推荐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 2、定标委员会组成规则:定标委员会人数 5 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确定 方式依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25〕44 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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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2025〕60 号)的规定确定。 3、定标因素:资质、已建业绩、项目经理个人已完业绩、项目总工个 人已完业绩、财务状况、信用、报价合理性、施工组织设计与项目匹配 程度等因素。 定标否决因素: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1)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2)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 标条件的; (3)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候选人近 3 年内(自定标之日起上推 3 年)具有以下情形,可作为 定标时否决因素: (1)存在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立案侦查,或 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及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期间提出的异 议为准(异议内容招标人须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核实属实);(2)定标前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 者同期在已中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且无法撤出的;(3)其它依法依规应否决的情形。 定标负面风险因素: 中标候选人近 3 年内(自定标之日起上推 3 年)具有以下情形,定标时 作为负面风险因素: (1)存在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记不良记录、行政处 罚等情形的; (2)在既往项目履约中,存在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关键岗位人 员长期未按要求到岗、因中标人或其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拖 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的; (3)其它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的情形。 4、定标程序: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安排 2 名会务工作人 员(或社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定标会议签到、身份核验、定标 过程记录和组织服务保障工作。定标会议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入场前核对定标人员身份。招标人现场核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及与 会人员身份信息,并经监督人员现场确认,由会务工作人员引领至定标 室。 (二)集中存放通讯设备。参加定标会议人员随身携带的具有通讯功能 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须在进入封闭定标区前,交由会务工作人员统 一集中存放在保密柜中。 (三)确认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情况。招标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宣布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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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标项目及定标备选单位(中标候选人)名称。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需要 回避事由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办理补充定标委员会成员事宜。 (四)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签署承诺书,对定标工作涉 及的廉政、诚信、保密等方面进行承诺。 (五)宣布纪律。监督人员宣布定标会议纪律。宣布纪律环节完成后,除 定标委员会、监督人员和招标人委托的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场。(六)评标委员会组长或其授权的招标人评审代表(甲代)依据评标报告 向定标委员会汇报评标评审情况及按照招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情况, 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建议。 (七)招标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汇报对评标报告及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关查询、核实情况和定标规则、办法及有关要 求。 (八)确定中标人及备选中标人。 1.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定标方案及其预案等规范定标,不得临时动议。 定标一般采取实名制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在投票时写明投票理由。2.根据定标办法,结合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和招标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 有关汇报情况、中标候选人考察答辩情况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1 名、备选中标人 2 名,备选中标人按定标方法排出先后顺序。 3.表决结束后,定标委员会要根据表决情况,形成定标结论和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及定标过程记录,要经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及现场监督组负责 人签字确认。 5、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的方式确定票数 最高者为中标人。当出现票数最高者同票时,由定标委员会对同票者进 行下一轮投票,并确定票数最高者为中标人。 6、定标时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无。 7、是否安排现场考察或定标答辩:否。 8、是否确定备选中标人及方式:是;确定 2 名备选中标人并按票数由 高到低排出先后顺序,方式为直接票决。确定中标人后,由定标委员会 对其他 2 名定标备选单位投票,票数高者为第 1 备选中标人,票数低者 为第 2 备选中标人。 9、定标考察:否。 10、定标时限: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定 标会议。 11、其他:因定标前核查或定标会议期间核查发现定标否定情形,并经 定标委员会审议确定予以否决,致使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名时,或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名时,由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替补。若经替补,中标候选人仍不足 3 名,由定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定标或 报告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3 名中标候选人,经核 查确定全部存在定标否定情形不得定标的,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报告招 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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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 标结果通知发出 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公告形式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 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告的其他内容: /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在 2024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或 2024 年度内蒙 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A”的或公路 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或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连续三年“A”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5% ①。 签约合同价 采用现金或支票时,须由投标人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 支行及以上。 □不要求 |
| 8.5.1 | 行政监督部门 | 同招标公告。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点击右下方操作手册下载。具 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中相关章节。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 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 全部责任。 |
| 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其他内容 |
| 1.4.4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6)目修改: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为准); |
| 1.9.5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9.5 项修改: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 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6 条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5.1(6)项规定调整外,招标人不 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
| 3.2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2 款补充: 3.2.10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保险 |
① 当企业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不同时,应以内
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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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费由发包人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 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除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除外),保险费率为 3‰(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小于等于 3‰时,据实际费率计 量支付;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大于 3‰时,按 3‰计量支付);第三方责任险的 最低投保金额为 3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为 4‰(如承包人实 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小于等于 4‰时,据实际费率计量支付;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 大于 4‰时,按 4‰计量支付),如出现保险事故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 负责补偿。上述两项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 本项目承包人装备险、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和进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险由承包 人自行投保,由于承包人未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自开 工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办理完成工伤 保险的投保(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止)。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3.2.11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措 施和标准化施工:凡是合同段永久占地范围内与已建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 讯缆线、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 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协调。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 线正常运营和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 安全,并在需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干扰的地方,承包人应做好 协调工作;凡是在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制定完善可行的施工方案;承包人对上述所 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的协助,发包人的协助不免除承包人的任 何责任,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含在相应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发包人将 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或疏忽,造成环境污染或河道阻塞或铁 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不能正常安全运营或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 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单位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纠纷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拖 延或增加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1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水保措施和文明施工 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子目的单价中。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 能满足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 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3.2.13 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仔细研究本项目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 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汛期施工、防汛、堤防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及收费标准,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 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 总额价中。 3.2.14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要按照当地相关税费规定充分考虑各类临时用地的森林、草原 植被恢复费及砂石材料、施工用水的资源税费、临时耕地占地税等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单 独计量支付。待承包人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税费缴纳凭证后,发包人对涉及相应合同 清单细目进行计量支付,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对该类税费进行代扣代缴。 3.2.15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 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税费标准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必要时发包人有 权对该类税费进行代扣代缴。 3.2.16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驻地建设,达到安全、实用、卫生、防疫、消防、环保、美观的要求及标准。 3.2.17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出台的新政策及有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所增加的费用,相关费用均应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3.2.18 中标人所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发包人开户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统一接受发包人 对其的资金监管。中标人所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统一刻制公章、财务章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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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试验室章,并在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3.2.19 若某一工程实体在计量后发生了质量缺陷及问题,也不免于承包人进行无条件修复 或返工的责任。 3.2.20 承包人在办理取(弃)土、采石挖沙场临时占地手续时,须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机构办理满足环保、水保等相关要求的复垦方案,并经当地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 批准或同意后报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开工。取(弃)土、采石挖沙结束后,在项目交工验收前,承包人须依据批准的复垦方案和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要求,自费复垦至临时占地使用前状况,达到自然资源等相关部 门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承包人必须做好其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否则,因环境 保护发生的一切纠纷及经济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21 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路面技术服务、桩基检测、桥梁动静载检测(含预应力孔道压 浆密实度检测)、首批梁(板)施工质量检测及交通安全设施检测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依 法选定相关单位,其费用以暂估价列入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以此暂估价多退 少补,据实结算费用。 3.2.22 投标人报价时须综合考虑因社会协调等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鉴定延迟,而致使延迟 退还质保金的因素。 3.2.23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计量,因承包人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需要增加的施工便道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 支付。 3.2.24 投标人须充分考虑在护肩板、集水槽等处护栏柱立柱施工钻孔以及钻孔后密封处理(采用适合项目区域冬季气候严寒特征的硅酮道路密封胶或经监理人认可的其他材料密封 立柱同钻孔间的空隙)等费用,并含在相关细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 3.2.25 永久占地补偿工作已由发包人办理,但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占地等任何补偿 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须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2.26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所提供的设计图纸中指定的取土场和碎石(含未筛分碎石)料场 的位置和运距进行投标报价。实际施工中,若取土场和碎石料场位置及运距较设计图纸发 生变化,按以下原则据实调整运输费用: ①取土场位置及运距发生变化: a.取土场运距调整数量:以设计图纸《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中借土填方数量为 准,除《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以外的其他借土填方均不进行调整; b.指定取土场运距:以《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中所计算的借土填方加权平均运 距为准; c.实际取土场运距:以经监理人现场确认的实际使用的取土场数量及位置所计算的借 土填方经济运距为准; 如实际取土场运距与指定取土场运距相比,运距减少,则按实际运距与指定运距之差,据实调整相应运距费用。如实际取土场运距与指定取土场运距相比,运距增加,则合同价 格不予调整。 运费计算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公告的通 知》(内交发<2019>338 号)相关规定,并以计算费用乘以本合同的综合降幅(签约合同 价(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与招标阶段相应合同清单预算金额的比例),作为该变更工 作的调整费用。 ②碎石料场位置及运距发生变化: a.碎石调整范围:包括结构物台背回填、路面粒料层所用的未筛分碎石;以及水稳底 基层、水稳基层、沥青面层所用的碎石。 b.指定碎石料场运距:以设计图纸《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表》中指定的机轧碎石料场位 置至《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示意图》指定的拌和场位置之间的运距为准; c.实际碎石料场运距:以经监理人确认的机轧碎石料场位置至《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示 意图》指定的拌和场位置之间的运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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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如实际碎石料场运距与指定碎石料场运距相比,运距减少,则按实际运距与指定运距 之差,据实调整相应运距费用。如实际碎石料场运距与指定碎石料场运距相比,运距增加,则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碎石数量,以经监理人现场确认的实际用量为准,但总数量不得 超过设计实体工程数量乘以监理人批准的理论配合比的计算数量(当批准的理论配合比碎 石用量超出定额配合比时,以定额配合比计算)。 运费计算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公告的通 知》(内交发<2019>338 号)相关规定,并以计算费用乘以本合同的综合降幅(签约合同 价(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与招标阶段相应合同清单预算金额的比例),作为该变更工 作的调整费用。 ③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除上述约定内容以外的,因取土 场及碎石料场位置调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 3.4.1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4.1 项补充: (3)若采用电子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格式开具,电子保函的内容 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 |
| 7.1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7.1 款修改: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及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公示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按中标候选人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后 4 位(除检验码外)大小排位排序,公示期 3 日,公示内容包括:(1)中标候选人及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 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及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及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拟开展定标活动的时间、地点、相关注意事项等; (6)定标问询答辩到场人员、到场时间等,未按约定时间到场的视为放弃答辩;(7)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 7.5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7.5 款补充: 定标结果公示期满后 3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7.6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7.6 款修改: 招标人应在定标完成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公 告时间 3 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定标时间、定标情况(包括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及定标结论等内容)、中标人名称、中标价、中标内容、工期、项目负责人等信 息,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同时公布异议、投诉的有关要求 和受理方式。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从备选中标 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备选中标人均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依法重新招标。 |
| 7.7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7.7.1 项补充: 招标人将通过相关渠道对中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真伪性进行核实,如中标人银行保函存在 虚假情况,则招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并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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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8.5.1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5.1 项补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 受理。 |
| 10.1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0.1 款补充: 开标补救措施 1、开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第二项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的投标文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 标或启用纸质文件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②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③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④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⑤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发生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情况,应采取补救措施,现场经监督同意,可以暂停开标至 情况解决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3、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 10.2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0.2 款补充: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扫描件除社保缴费明细、财务审计报告中附件及各类网 页截图外,均指彩色扫描件。 |
| 10.3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0.3 款补充: 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章”均指“法定名称章”,即“单位章”上的名称必须与投标 人单位名称一致。 |
| 10.4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0.4 款补充: 本项目要求中标人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合同。 |
| 10.5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0.5 款补充: 在签订合同前,各标段中标单位以中标合同价为基数,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考虑下浮率(下 浮率 64%)后计算的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公式为:招标代理服 务费=以各标段中标金额为基数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计算后×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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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标段号 | 项目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所有标段 | 法人资格 | 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 方均须满足本条规定) |
| 资质等级 | 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如为联合体投标,承担本项目土建工程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本条 规定) 2、自有或依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检测机构资质,且该检测机 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试验检测机构查询”查 询属实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须提供试验检测机构为本项目设立工地试验 室出具的承诺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本条规定) |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本条 规定)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本次招标不设置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本次招标不设置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标段号 | 信誉要求 |
| 所有标段 |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 1.4.4 款要求。 |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本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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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 标段号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 所有标段 | 项目 经理 | 1 名 |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要求建 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 为 G(公路工程)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 在有效期内; 4、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 | 无 在 岗 项 目(指目前未在 其他项目上任 职,或虽在其 他项目上任职 但本项目中标 后能够从其他 项目撤离到本 项目任职) |
| 项目 总工 | 1 名 |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公路与桥梁相关专业的全日制学历;3、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 |
注:1、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投标人应自行更新和维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人员在岗项目情况相关信息,如因投标人未能及时更新和维护相 关信息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定标时,项目经理存在在岗项目可作为定标否决因素,投标人投标时应自行考虑此 风险。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后,在定标前可向招标人提交由项目经理
在岗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经理已从在岗项目撤离或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可从在岗项目撤离的证
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体现在岗项目发包人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交的证明材料经招标人核实属实
后认定为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否则因此情况导致投标人定标时被否决,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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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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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
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 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 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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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 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 ①
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 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① 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 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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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 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 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之外的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分包人对其分包 的工程向中标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 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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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 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 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办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 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 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 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 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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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
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登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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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 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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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 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
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
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
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
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 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 U 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 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
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
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 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 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 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 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 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 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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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 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 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 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 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 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 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 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 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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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 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 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 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 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 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 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①,投标人在交通
①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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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 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 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 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 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 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 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 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 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复印件。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
件或黑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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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 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 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 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 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 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
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
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 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
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
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 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 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 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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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 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 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 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 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 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 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 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 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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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 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 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 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 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 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 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 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 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 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 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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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 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
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 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 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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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 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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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 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 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 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 大写金额为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
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
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
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
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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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 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 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 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
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
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
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 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
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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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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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 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 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 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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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
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 失。
①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 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① 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相关规 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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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 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 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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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
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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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见开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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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
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详
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
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
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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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①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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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详见交易中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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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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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价低的优先; (2)在 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较高的投 标人优先;(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 (3)最终上传文件时间较早的优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 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 之后; e.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3.7 款规定。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 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电子保函的保险金额、有效期等相 关内容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签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 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 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 合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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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人上传了加密版投标文件,且成功解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 之后。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 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 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未出现“投标人须知”第 5.2.4 规定的任一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 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公路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及试验检 测机构为本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承诺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 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 标段中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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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第一个信封 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 35 分 主要人员:25 分 技术能力:10 分 履约信誉:15 分 财务能力: 5 分 业绩:10 分 |
| 2.2.2 | 第二个信封 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100 分 |
| 2.2.3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采用以下两种方法,由现场监督在开标现场按标段 随机抽取一种。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一(随机数量法) (1)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评标价平均值 B 为所有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B×K%+最高投标限价×(100-K)%。 K 为权重系数,K 在开标现场由现场监督从 40、45、50、55、60 等 5 个系数中随机抽取。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二(合理平均法) (1)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投标人的评标价在最高投标限价 G%(含 G%)~100%(含 100%)范围内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数量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B,如 果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G%,则评标价平均 值 B 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G%计算。“G”值在开标现场由现场监督从 85、86、87、88、89、90 中随机抽取。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将评标价平均值 B 下浮 Z,作为评标基准价,即评标基准价=评标 价平均值 B×(1-Z)。 Z 在开标现场由现场监督从 0%、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随机抽取。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 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按上述方 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 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存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与投标函 投标报价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为准修正评标基准 价;存在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而被否决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 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上述情况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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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4 | 评标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6 位小数 |
| 3.2.5 | 通过第一个 信封详细评审 的投标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10 家通过详 细评审。为防止出现并列得分,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时建议至少保留 一位小数。如出现得分相同时,优先选择 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 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通过评审,信用等级也 相同时,优先选择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通过评审,施工组 织设计得分也相同时,最终上传投标文件时间较早的投标人优先通过 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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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 | 分值 |
| 2.2.5(1) | 施工组织 设计 | 35 分 | 总 体 施 工 组 织 布置及规划 | 2 分 | 对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等进行评 审,内容完整的得 1.2 分,内容全面并 且合理可行的得 1.2~2 分。 |
| 主 要 工 程 项 目 的施工方案、方 法与技术措施 | 5 分 | 对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与项目实际结合的紧密程度等进 行评审,内容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的 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
| 工 期 保 证 体 系 及保证措施 | 5 分 | 对是否满足总工期和阶段工期要求、工期 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工期 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 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 的得 3~5 分。 |
|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 5 分 | 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质量管理体 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 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 5 分 | 对安全生产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生产管 理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 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
| 环境保护、水土 保 持 保 证 体 系 及保证措施 | 5 分 | 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 措施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 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
| 文明施工、文物 保 护 保 证 体 系 及保证措施 | 5 分 | 对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 措施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 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
| 项 目 风 险 预 测 与防范,事故应 急预案 | 3 分 | 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8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 1.8~3 分。 |
| 2.2.5(2) | 主要 人员 | 25 分 | 项目经理任职 资格与业绩(联 合体投标的,以 联合体牵头人 为准) | 14 分 |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14 分; |
| 1 分 | 加分项: 项目经理每提供 1 个担任三级及以上公 路土建工程(工程内容至少含沥青混凝 土路面)施工的项目经理职务的个人业 绩加 1 分;每提供 1 个担任三级及以上 公路土建工程(工程内容至少含沥青混 凝土路面)施工的项目副经理职务或项 目总工职务的个人业绩加 0.5 分;本项 最高加 1 分。 |
| 项目总工任职 资格与业绩(联 合体投标的,以 联合体牵头人 为准) | 9 分 |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9 分; |
| 1 分 | 加分项: 项目总工每提供 1 个担任三级及以上公 路土建工程(工程内容至少含沥青混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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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 | 分值 |
| | | | | 土路面)施工的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职务的个人业绩加 1 分;每提供 1 个担 任三级及以上公路土建工程(工程内容 至少含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的项目副 总工职务或项目经理职务或项目副经理 职务的个人业绩加 0.5 分;本项最高加 1 分。 |
| 2.2.5(3) | 其 他 因 素 | 技术 能力 | 10 分 | 技术能力 | 10 分 |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10 分。 |
| 履约 信誉 | 15 分 | 履约信誉(联合 体投标的,以联 合体牵头人为 准) | 15 分 |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14 分; |
| 加分项: 投标人 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 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评价等级 为 “AA”、“A”级的按 1 分计、“B”级的 按 0.6 分计、“C”级的按 0.3 分计、“D”级的按 0 分计。 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 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19〕22 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 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区时,其等级按照 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 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 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对待。其他】施工 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区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 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 1 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区无信用 评价结果的,其在我区信用评价等级可延 续 1 年。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 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区确定,但不得高 于其在我区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
| 财务 能力 | 5 分 | 近三年年平均 营业额(联合体 投标的,以联合 体牵头人为准) | 5 分 |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4 分; |
| 加分项: 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大于等于 1 亿元 的,得 0.8 分;在 1 亿元的基础上每增 加 1000 万元加 0.04 分,增加不足 1000 万元的不加分;本项最高得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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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 | 分值 |
| | 业绩 | 10 分 | 类似工程施工 经验(联合体投 标的,以联合体 牵头人为准) | 9 分 |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9 分; |
| 1 分 | 加分项: a、近 5 年(2021 年 3 月 1 日至投标截 止时间,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的三级 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施工业绩累计里程 每提供 20 公里加 0.1 分,提供不足 20 公里的不加分,本项最高加 0.4 分; b、近 5 年(2021 年 3 月 1 日至投标截 止时间,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的三 级及以上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 业绩累计里程每提供 20 公里加 0.15 分,提供不足 20 公里的不加分,本项最高加 0.6 分。 注:①上述所要求业绩必须为新建或改 建或扩建公路项目;②如一项业绩同时 满足上述多项要求时,则此项业绩可按 上述要求分别计算,计算里程时不扣除 桥涵和隧道里程;③高速公路、一级公 路里程按 2 倍折算。 |
| 2.2.6 | 评标价 | 100 分 | 评标价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六位小数)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 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 差率×100×E2。 其中: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 3 分;E2 是 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 2 分。 |
| 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 3.6.1 项细化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 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上述需要核实的信息在评标期间无法查询,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中所附截图为准。投标人 应保证其提供截图的真实性,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款 的规定处理,请投标人仔细阅读。 |
注:1.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 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该平 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 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本表中财务能力审查按投标人须知 3.5.2 条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业绩加分项审查按投标人 须知 3.5.3 条附相关证明材料;人员业绩加分项审查按投标人须知 3.5.5 条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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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 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 行评审,按照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前 3 名为中标候选人,第 4 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 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和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按中标候选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后 4 位(除检验码外)大小排位排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二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5 第一个信封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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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6 第二个信封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 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5(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 分 A;
(2)按本章第 2.2.5(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5(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 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 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5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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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4.2 ①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 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 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 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 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① 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1 项(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 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1 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 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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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 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6 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进行打分,并 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十位,小数点后第十一位“四舍五 入”。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 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 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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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 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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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 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 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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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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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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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 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
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 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 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 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
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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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
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 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 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 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 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 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 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 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
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
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 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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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 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
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 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 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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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 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 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 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 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 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 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 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 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 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 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 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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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 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 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 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 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 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 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 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 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 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 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 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 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 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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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 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 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 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 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 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 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 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 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 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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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 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 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 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 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 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 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 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 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 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 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 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 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 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 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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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 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 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 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 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 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 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 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 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 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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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 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 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 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 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 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 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 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 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 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 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 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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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 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 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 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 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 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 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 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 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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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 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 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 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 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 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 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 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 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 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 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 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 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 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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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4.12款、第4.13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 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 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 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 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 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 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 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 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 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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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 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 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 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 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 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 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 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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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 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 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 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 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
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
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 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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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 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 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 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 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 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 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 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 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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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 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 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 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 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 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 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 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 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 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 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 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 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 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 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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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
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 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 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 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
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 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 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 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
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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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 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 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 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 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 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 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 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 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 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 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 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 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 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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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 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 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 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 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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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 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
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 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 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 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 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 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 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 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 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 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 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 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 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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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 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 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 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 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 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 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 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 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 担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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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 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
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 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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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 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 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 价。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 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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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 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 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 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 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 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 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 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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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
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 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 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 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 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 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 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 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
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
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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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 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17.3.5项: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 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
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 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 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 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 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 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交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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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 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 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 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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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 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 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 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 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 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 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 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 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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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 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 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 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 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 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 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 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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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 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 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 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 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 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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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 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 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 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 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 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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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 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 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 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 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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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
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 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 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
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
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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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 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 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 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 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 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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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1.1.2.2 | 发包人: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邮政编码:026000 |
| 2 | 1.1.2.6 | 监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监理人相关信息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 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至合同金额变化的均 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暈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 14 天内 |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0.1%签约合同价/天 |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不适用 |
| 14 | 16.1 | (1)价格定义: a.招标期材料信息价格(即 2026 年 2 月,以下简称“招标信息价”)指“内 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官网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 发布自治区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指导价格信息的通知》中《锡林郭勒盟公路工 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综合指导价格表》内的综合供应价格(不含增值税);b.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格(以下简称“施工信息价”)指施工期间计量相应月份“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官网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关于发布自治区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指导价格信息的通知》中《锡林郭勒盟公 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综合指导价格表》内的综合供应价格(不含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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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 (2)调整范围: 本项目仅对钢材、水泥、沥青 3 类材料进行价格调整,且仅指直接用于公路永 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消耗材料不纳 入材料价格调整范围。 钢材范围包括:桥涵结构用钢筋、钢绞线以及交安工程使用的钢管立柱、波形 钢板。 水泥范围包括:①桥梁、涵洞结构混凝土使用的水泥,不包含水泥砂浆、水泥 浆液、水泥混凝土垫层使用的水泥;②路面结构中水泥稳定层使用的水泥。 沥青范围包括:沥青混凝土路面使用的改性沥青及乳化沥青,不包含结构防水 使用的沥青及其他沥青制品。 (3)钢材、水泥调整原则: 施工期内,施工信息价与招标信息价相比波动幅度在±10%(含±10%)范围 内时,其价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波动幅度超出±10% 范围时,超出部分价差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包人仅对价格超出±10%的 部分调差,并同步调整税金,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或受益。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以计量支付报表签认的时间和数 量为准(计量支付报表中不能直接确定材料数量的,按设计图纸计算,水泥数量 按设计实体工程数量乘以监理人批准的理论配合比计算,当批准的理论配合比水 泥用量超出定额配合比时,以定额配合比计算进行调整)。在调整期内,承包人 未按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的工程内容,发包人将不予补偿价格上涨引 起的材料价差。在调整期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发包人批准的年度工程进度 计划完成当年的工程内容,发包人将不予补偿价格上涨引起的材料价差。人工、设备调整:由于人工、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4)沥青调整原则: ①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指定价格(到工地价格,不含增值税):改性沥青 4918 元/吨、改性乳化沥青 3198 元/吨进行测算、报价。 ②合同签订后,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组织统一进行沥青采购招标(承包人 必须无条件配合)。路面施工期内,当沥青指定价格与沥青供应期价格(指按沥 青采购招标文件中所约定的实际支付给沥青供应商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之差进 行调整,多退少补,并同步调整税金(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风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受益)。沥青价格调整时,以计量支付报表签认的时 间和路面数量为准,按监理人批准的沥青混合料施工配合比计算沥青数量(但不 得超过施工图设计用量),作为调整沥青价格差额的依据。。对于超出部分的沥 青数量,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计量支付时,沥青不单独作为支付子目,其价格已包含在沥青混合料报价中。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中提供的沥青用量仅供参考,沥青数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施工能力和经验,并结合当地材料及气候 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沥青用量。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 (5)以上价格调整,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施工期间颁布相关材料价 格调整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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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 |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钢筋、钢绞线、碎石、水泥、沥青按报备材料供应合同 单价及供应数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不超过所开列发票金额的 70%。该 预付款必须专款专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代扣代付。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或根据实 际需要确定) |
| 18 | 17.3.3(1) |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0 万元 |
| 19 | 17.3.3(2) |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或根 据实际需要确定) |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 6 份(或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 份(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 设备规定如下:不适用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不适用 |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 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保险 费率为 3‰(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小于等于 3‰时,据实际费率计量支 付;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大于 3‰时,按 3‰计量支付)。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 3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 计免赔额),保险费率为 4‰(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小于等于 4‰时,据实际费率计量支付;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大于 4‰时,按 4‰计量支 付),如出现保险事故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关: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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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 列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 1.1.1.7 目细化为:
指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 资料,以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
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
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3、表5.4、表5.5(如有)、表5.6(如有))。
1.1.4 日期
本项补充第 1.1.4.8 目: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截止 的时间段。
1.1.6 其他
第 1.1.6.6 目、1.1.6.7 目、1.1.6.8 目细化为: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的行为属于转包。
1.1.6.7 分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中标项目《公路工 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以外的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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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 劳务合作: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
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
(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
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细化如下:
(1)合同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本项目补充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含本项目补充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含项目管理办法及发包人、监理人下达的技术与管理性文 件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签字盖章后,由监理人下发,在
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4 天内签发修改和补充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
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没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共同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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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进行修改,否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 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 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实施。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并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 认真复核和测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和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能发现设计文件的明显差错,因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报发包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 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承包人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场后有义务复核设计图纸,并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发现设计图纸中明显的错误及明显不合理的施工方案等。由于承包人完全照搬设计图纸施工造成已实施工程需要更改时,承包人须无条件返 工处理。
1.7 联络
第 1.7.2 项细化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 收手续。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征地补偿及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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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并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 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 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 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要在 28 天内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 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早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 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 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 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或因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 征用和赔偿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承包人应无条件调整施工安 排,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工期延误,将相应顺延工期,但不予承包人延期 索赔,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风险。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 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11)按 10.1 款批复或修改合同进度计划。
(12)按照第 16.1 款进行调价。
本款补充第 3.1.4 项、3.1.5 项:
3.1.4 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 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 更、工程量增减、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一切与费 用有关的监理人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生效。
3.1.5 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监理人由发包人独立招标选定,总 监办负责本项目的“五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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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理人员
第 3.3.1 项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其负责的总监办中履行具体监理职责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 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并报发包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 人。
3.4 监理人的指示
第 3.4.4 项细化为:
监理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控制、安全与环保监理等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其所隶属 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但如果这些指示有不当之处或受到承包人的书面质疑,发包人 人可作出否定、变更或确认的进一步指示,承包人应予遵守。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任 命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员(含试验员、档案管理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任何指示,除非其不发出指示 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不良影响。事后,监理人应对该监理 员发出的指示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遵守。
本款补充第 3.4.6 项:
3.4.6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监理过程必须通过书面指示的形式及时通知至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书面指示的内容包括所有质量、工期、合同执行、违约等内容;书面指 示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验证,由发出人或发出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进行执行过程的跟踪,并将跟踪验证情况及时反馈到各级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不执行指示,将根据合同中 的相关条款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第 4.1.2 项补充:
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 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不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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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报价。由于政策性调整税费及税种等,导致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 4.1.3 项补充:
承包人还须负责临时设施的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 中。
第 4.1.4 项补充:
(1)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 任。
(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文明 施工措施和标准化施工:凡是合同段永久占地范围内与已建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 线路、通讯缆线、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协调。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 线路、通讯缆线正常运营和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需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干扰的地 方,承包人应做好协调工作;凡是在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制定完善可行的施工方 案;承包人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的协助,发包人的 协助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含在相应工程 量清单子目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或疏忽,造 成环境污染或河道阻塞或铁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不能正常安 全运营或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单位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纠纷 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拖延或增加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村委会及村小组、村民的关系和有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费用,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纠纷、阻工、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4)在工程范围内,如因施工车辆在现有道路上行驶造成的道路损坏、安全事故 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因发包人局部交地不及时或拆迁不及时,承包人应合理的调配人员设备和调 整施工组织,避免窝工和工期延误。
(6)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为确保本项目施工顺利推进而需要修建或完善有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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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排水等设施和因修建本项目而引发的需要修建的临时线外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将此所需费用在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 付。
第 4.1.7 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 车两不误。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特点,提出保通措施及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 组织实施。保通措施及维护方案应包括:
a.成立专业维护、管理机构,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留有足够通行宽度并保持良 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发生事故或损坏现有道路、地方道路,影响交通 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 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 4.1.8 细化为:
(1)如果发包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 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 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发包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 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其他义务 4.1.10
本项第(1)目补充: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 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应给予一定的协调。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 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及各项验收标准的,将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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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各类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至少续征 1 年,且所有临时用地必须用网围栏围封,以确 保临时占地的复垦、恢复效果;各类临时占地的征用,应征得监理人的同意,临时占地 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及现场考察情况自行测算,列入工程 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用地使用前的平整和使用后的恢复等费 用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借土所涉及的全部事项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办理手续,并将借土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植被恢复等)分摊在借土填方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承 担借土所引起的任何费用。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本工程施工之外的其他用途。
本项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 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开采费、运输费、税金、植被恢复费、占用费、补偿 费及其他开支等一切费用。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 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 切责任。
本项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出现拖欠民工 工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债务而导致阻工、上访,经发包人、监理人、债权当事人或政府 相关部门确认后,发包人将停止对承包人的支付,直到其妥善处理为止。承包人不得以 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引起不良后果和重 大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 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对一切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 付的行为,发包人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部是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承包人在用工上,必须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务 或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为确保将工资按期、足额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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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给农(牧)民工本人,并委托银行发放农(牧)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 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要建立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和工资支付 表。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 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直至承包 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承包人必须负责农(牧)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及供销商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本项补充第(6)~(31)目:
(6)本项目建设过程将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全力打造“品质工程”,承包人应无 条件配合发包人共同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的驻地、预拌场(站)建设、现场工艺控制 以及文明施工必须执行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补充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费用已包含在总额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7)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及工程要求,配备满足该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班子。项目经理班子在组织施工时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要抓人员培训,抓安全、质量、计 划、进度,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8)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 到底、控制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切实 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所有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实时影像资料。
(9)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项工程及其缺陷 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 其他物品。
(10)承包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 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自费返工处理或拆除重建。
(11)承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雇用的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 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 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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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人应实现的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 量评定优良。
(1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完成各项预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4)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察,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 配合,对审计和稽察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15)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活动,承包人有义务 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16)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 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17)承包人外购的碎石,对应碎石厂的手续必须齐全。
(18)各承包人跨标段土石方调配问题,由相邻标段承包人协商解决,项目实施
期间不予变更。
(19)本项目地处寒冷地区,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要考虑路基、桥涵工程在低温环 境下施工增加费用,并包含在相关投标报价中。
(20)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出台的新政策及有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新工艺所增加的费用,相关费用均应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
包人不单独支付。
(21)承包人进场后应立即组织技术力量,确定挖方、借土材料及路面结构层用 砂石材料的准确性以及取、弃土场、采石挖砂场的位置和数量,做好相关试验工作,承
担相关勘察和试验费用,并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但审核和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一切与之相关的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取、弃土场、采石挖砂场的设
置位置是否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环保、水保要求,因借土场、弃土场、采石挖砂场变化
所增加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22)桥梁基础在施工过程中,若地质情况与设计严重不符,需要通过补充钻探 查明桥梁基础的地质情况且需改变基础设计时,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监理人,并 应无条件的配合监理人、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方案。经设计变更并由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除此之外,桥梁桩基地质不予调整变更。
(23)承包人进场后须对原地面进行测量、复核,并将测量结果报监理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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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报请发包人同意,不得扰动原有地面,否则因此发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土 方工程量采用平均断面法计算,结果经监理人审核后上报发包人批准实施。标段土方总 量与设计总量比较误差在±5%范围内时,由承包人或发包人各担风险,不予变更。误差 超出±5%范围时,发包人仅对超出±5%部分变更。
(24)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应自行进行调查,不论发包人 是否提供有关资料,造成损害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25)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交付的永久性征地红线时,应同步对红线进行实地复 核测量,并及时设置清晰、易识别的红线边界设施;且在工程交工前负有照管责任(即 自行全面负责红线维护工作)。如遇永久性征地不足或超征,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 理人。开工后,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核实或核实不准确产生偏差或错误,或因未保护好 红线造成红线被侵占或产生纠纷而引起的重复征地,由承包人负责再次征地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
(26)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安排,要求承包人进场主要机械设 备,发包人一律不考虑承包人推迟开工的设备闲置费用和延期完工所增加的各项费用。
(27)承包人进场后应结合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对桥梁、涵洞、改路改沟、接路接沟设置的合理性等进行调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否则因此带 来的负面问题和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且承担全部费用。
(28)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发包人有关水 保、环保的规定,文明施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否则承包人应 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29)承包人在施工桥梁防撞墙及防撞护栏基座时,必须确保波形梁护栏及桥梁 护网等交通安全设施预埋件准确定位。否则,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到位影响交安工程的正 常施工,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0)承包人应负责施工阶段安全性评价工作(如需要)。
(31)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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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人履约担保全部采用现金方式(或银行保函加现金方式)递交,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当工作量完成 50%时,发包人可视情况返还承包人的部分现金履约担保(最 多不超过履约担保的 50%),但承包人必须用等额的履约银行保函替代。在承包人按 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银行 履约保函一直有效。在发出交工验收证书后,发包人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在上述交工验收证书发出后且在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发包人扣除应予 扣除的款项后,剩余担保应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或未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 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 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出具的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格式出具。如遇特殊情况,承包人出具的履约保函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前已失效,承包 人须在该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一 切计量支付或提前保留相当额度的计量款。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第 4.6.6 项、4.6.7 项、4.6.8 项:
4.6.6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进场后须经监理人审核向发包人报备,经审核、备 案的施工人员未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场或更换。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 的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在符合合同承诺的同时必须满足工程需要或监理人要求,且增加 或调整人员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6.7 承包人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不得在本项目或其它项目上兼职。
4.6.8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进场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保持一致,若承包人更 换以上人员,发包人有权课以承包人至少 10 万元/人的违约金。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1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的声-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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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发包人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从 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扣付。对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声誉造成影响的,发包 人可以向承包人课以 50 万元以内的违约金。
第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制订卫生、医疗突发应急预案,并确使保障措施可行有效;至少设一名具 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 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 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 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 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 4.8.6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及因其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伤亡事故的 善后事宜,承担相应费用。
本款补充第 4.8.7~4.8.9 项:
4.8.7 农(牧)民工管理
4.8.7.1 承包人自行组织农(牧)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 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4.8.7.2 农(牧)民工身份确认
农(牧)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农(牧)民工颁发含有农(牧)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 盖承包人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农(牧)民工身份证明。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农(牧)民工管理,建立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并就农(牧)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每月 25 日,报监理 人备案。
对无农(牧)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发包人及监理人将不认同其农(牧)民工身份,责令办理身份证明或清退出场。并按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实 际务工人员 500 元/人•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4.8.7.3 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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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牧)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农(牧)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 织每位民工参加不少于 2 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2)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农(牧)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 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农(牧)民工的健康和安全。对生病的农(牧)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3)承包人必须负责农(牧)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民工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否则视为违约并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1000 元/人•次。
4.8.7.4 监理人负责对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
4.8.7.5 农(牧)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农(牧)民工和工人工资等 费用;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或与民工签订的合同,从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款,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经发包人核实 无误后,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工资,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应付 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必要时将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如承包人未与劳务公司或与农(牧)民工签订合同的,经发包人核实事实存在,发包人也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4.8.7.6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 2025 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 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 92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 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 93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相关规定,落实好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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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参照第 22.1 款中的任何情形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8.8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 权益。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者 在劳动中免受伤害。如劳动者在为本标段服务过程中发生职业病、人身意外伤害、伤亡,索赔等事宜均由承包人负责。
4.8.9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 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 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 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 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 人开户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统一接 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授权对其所属账户进行工程资金查 询。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均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 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承包人的任 何支付均须发包人审批,直至项目竣工决算。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 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计量支 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签署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 应用负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6 条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5.1(6)项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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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第 4.10.2 项细化为: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 查勘和核查,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特征;
2、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材料的采购、加 工和运输等;
4、取土场、弃土场调查;
5、交通条件、进出场道路和生产、生活条件;
6、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实地资料。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承包人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作为参考、以承包人的察看和核查作为依据所编制 的投标文件。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 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本项补充第(3)目:
(3)如发生紧急情况,承包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 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承包人也应及时采取合理
而恰当的措施,事后 24 小时内应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本款补充第 4.14 至 4.15 款:
4.14 承包人施工时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5 承包人施工方案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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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实施阶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发包人不补 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 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第 5.1.4 项:
5.1.4 根据《关于推进交通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交体法发〔2007〕738 号),为保证本工程的质量,钢绞线、桥梁伸缩装置、锚具、外掺剂、支座等材料或产品必须 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有认证资格的认证单位进行产品认证,认证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存在 关联关系且必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进场后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验收。经监理人 鉴定质量不合格并令其清除出场的材料,其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为保证本合同工程质量,对于用于本项目永久工程的钢材、水泥、天然气、钢绞线、桥梁伸缩装置、锚具、支座、外掺剂、防雪网等材料采购,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选 择为类似项目供应过相应产品且具有相应资质和足够财务能力的厂家或供应商,经监理 人审核,报发包人核备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应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进场质 量检验合格证书送监理人审查批准,方可用于项目中。承包人应承担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但合同规定可以调价的除外)风险。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材料,均视为不合格 产品,由此产生返工或撤离现场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承包人须无条 件服从通过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联合招标或采购的方式确定上述材料供应商或 生产商。
用于本项目永久工程的路面与桥涵用砂石的采购及采备见本项目补充技术规范。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约定为: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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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第 6.3 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监理人要求进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尽管 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安全需要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 无条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未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令,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作出合理解释并被 监理人接受的情况除外。
8. 测量放线
8.2 施工测量
第 8.2.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 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之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本款补充第 8.2.3 项:
8.2.3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必 须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工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 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细化为:
根据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 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 复核。如发现图纸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 他认为有错误或有变化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人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开工前对图 纸中的数据未提出异议,则认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在工程计量时则不予纠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而未及时告知监理人 或发包人,导致工程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亦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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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1.3 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时,承包人则应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 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 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 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柱等构件施工等;
(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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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 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处理。
第 9.2.2 项补充:
本项目所需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当地公 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发包人将予 协助,但不因发包人的协助而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承包人爆破施工必须具有相应爆 破资质,并取得爆破许可证,按《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影响区域进行安全评价,并经 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爆破任务。
第 9.2.5 项细化为: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 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为确保将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处,发包人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费,该项费用按发包 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 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投标人必须严 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其中,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应充分考虑施工中(如 开挖安全措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围护设施等)的安全措施。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 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 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安全生产费相关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规定执行。
本款增加第 9.2.12 项:
(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落实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2)承包人必须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名员工,确实做到防火安全、人人有责,不发生火 灾事故。
(3)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开展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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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消防法规和防火教育,制订防火紧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不断提高全体施工管 理人员的消防意识,增强抵御火灾的能力。
(4)承包人必须组建义务消防队,负责相应施工合同段的防火安全工作并落实各 项防火措施,必要时进行互救。
(5)承包人必须配备常规消防器材,实行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及时整改,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6)非特殊施工需要,禁止野外使用明火。
(7)项目经理部与下属各施工班组必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若一旦发生火灾事 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发包人将不定期对承包人的防火措施进行检查,必要时发包人将组织防火演 练,承包人必须服从指挥,确保防火、灭火工作的效果。
9.3 治安保卫
第 9.3.3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应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 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积极负责协 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第 9.4.7 项补充第(4)、(5)目:
(4)本项目施工期对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散装物料装卸、使用、运输和临时存 放等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并在运输过程中对运输车辆采取苫盖措施;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洒水,减少路面扬尘;卸载场散装含尘物料采用全封闭的 储料仓储存,并配备喷雾洒水装置,其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 行支付。
(5)碎石储料仓、拌合站各粒径碎石料仓、拌合输送带均采用封闭式,其费用含 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施工标准化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 9.4.10 项补充: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用地、规范用地、-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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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取弃土场、砂石场、驻地及预拌(场)站等要按照林
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监理人批准的位置设置;承包人严禁在保护区内取、弃
土;保护区以外严禁在监理人未批准的位置取、弃土。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人在办理取(弃)土、采石挖砂场临时占地手续时,须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机构办理满足环保、水保等相关要求的复垦方案,并经当地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部 门批准或同意后报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核备;否则,不予开工。取(弃)土、采石挖砂结 束后,在项目交工验收前,承包人须依据批准的复垦方案和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自费复垦至临时占地使用前状况,达到自然资源 等相关部门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承包人必须做好其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否 则,因环境保护发生的一切纠纷及经济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款补充第 9.4.12-13 项:
9.4.12 承包人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本项目建设之前和期间制定长期、中 期、短期环境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项目管理机 构中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过程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措施的 实施,环境监测的数据、资料的汇总负责。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环境的破坏、水土 流失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本项目所处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 方政府有关规定,文明施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否则,承包人 应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承包人须切实执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设计以及招标文件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本项目任何临时占地均须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9.4.13 文物保护
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 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
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临时用地、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 遗址,承包人应遵循避让的原则选择地点。如无法避让应制定专项方案,并通过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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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部门的批准后实施,所需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应遵照“粗活细做、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要求,根据工 程项目特点和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
(1)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路面各结构层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2)低温气候条件下,确保施工进度与质量的有效措施;
(3)环保、水保措施(防尘、防噪音等);
(4)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
(5)施工生产、生活用电(水)的保障措施;
(6)满足本标段及相邻标段施工的通行便道保通措施;
(7)满足发包人精细化管理工作需要的通讯、网络、办公软件等保障措施。
(8)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9)重点、难点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项目所在地 5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 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且持续时间为近 50 年之最,以上气候现象以 省级以上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据。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第(2)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的实际进度不足进度计划的 70%(包括各分 项工程)时,且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3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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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明显改观时,监理 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7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发包人批准的其他分包 人完成,或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施工企业完成。该部分工作内容按如下 方式确定单价:“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及内蒙古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招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取费标准、批复预算编制原则 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原承包人的中标价格与标段预算降幅比例,作为新的单价”。原承包人在扣除其承担的税金后按进度以新单价全额支付给承建该工程的施工企业。
以上除解除合同外均不影响合同总价,且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原承包人责任和 义务的同时,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若原承包人未能及时按规定以 新单价支付分割工程的计量款,发包人有权代扣代付。
本款(3)项补充:
此外,承包人还必须承担本款所指“其他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进退场费
用、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以及赔偿由此而造成后续施工影响的相应标段承包人未按期开
工的损失费。
本条补充第 11.8 款:
11.8 工期延长的审批
(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监理人才可考虑是否受理承包 人的延期申请;
(2)若只是分部分项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弥补,而不应考虑 推迟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3)监理人经审查同意延长工期的应当报发包人批准。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约定为: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为迎接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评比或配合重大政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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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而引起的暂停施工。
本款补充第(7)项:
(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当地居民 可能产生不理解或其他非发包人原因而阻挠施工,或个别人恶意干扰正常施工,承包人 应在取得当地政府与公安部门的支持下,主动积极地采取各种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加以协 调解决,并尽快复工。对此,发包人协调部门亦应给予积极配合。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 的停工,发包人在工期与费用上不予补偿。如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承包人应承担 全部责任。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细化为: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相应顺延工期,但不予 增加费用。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补充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公路工程质量 控制标准 土建工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在工程实体、原材料质 量的控制上,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及图纸等对同一试验、检测指标规定值不一致时,取 高限。
本款补充第 13.1.6 项:
13.1.6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 行整改或修复,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相关的技术规范与规程、本项目的管理办法以及发包人、监理人下达的管理与技术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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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本款补充第 13.2.11 项:
13.2.11 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人,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 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对质量 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接受质 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承 包人应自费拆除重建并自行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款补充第二段细化为:
监理人经过发包人批准之后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 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 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 础进行检查。
本条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 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补充第(6)项:
(6)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图纸中指定的取土场和碎石(含未筛分碎石)料场的位置和运距进行投标报价。实际施工中,若取土场和碎石料场位置及运距较设计 图纸发生变化,按以下原则进行变更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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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取土场位置及运距发生变化:
a.取土场运距调整数量:以设计图纸《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中借土填方数量 为准,除《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以外的其他借土填方均不进行调整;
b.指定取土场运距:以《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中所计算的借土填方加权平均 运距为准;
c.实际取土场运距:以经监理人现场确认的实际使用的取土场数量及位置所计算的 借土填方经济运距为准;
如实际取土场运距与指定取土场运距相比,运距减少,则按实际运距与指定运距之 差,据实调整相应运距费用。如实际取土场运距与指定取土场运距相比,运距增加,则 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运费计算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公告 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 号)相关规定,并以计算费用乘以本合同的综合降幅(签 约合同价(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与招标阶段相应合同清单预算金额的比例),作为 该变更工作的调整费用。
②碎石料场位置及运距发生变化:
a.碎石调整范围:包括结构物台背回填、路面粒料层所用的未筛分碎石;以及水稳 底基层、水稳基层、沥青面层所用的碎石。
b.指定碎石料场运距:以设计图纸《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表》中指定的机轧碎石料场 位置至《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示意图》指定的拌和场位置之间的运距为准;
c.实际碎石料场运距:以经监理人确认的机轧碎石料场位置至《沿线筑路材料供应 示意图》指定的拌和场位置之间的运距为准;
如实际碎石料场运距与指定碎石料场运距相比,运距减少,则按实际运距与指定运 距之差,据实调整相应运距费用。如实际碎石料场运距与指定碎石料场运距相比,运距 增加,则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碎石数量,以经监理人现场确认的实际用量为准,但总数量不 得超过设计实体工程数量乘以监理人批准的理论配合比的计算数量(当批准的理论配合 比碎石用量超出定额配合比时,以定额配合比计算)。
运费计算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公告 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 号)相关规定,并以计算费用乘以本合同的综合降幅(签 约合同价(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与招标阶段相应合同清单预算金额的比例),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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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变更工作的调整费用。
③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除上述约定内容以外的,因取 土场及碎石料场位置调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3 变更程序
第 15.3.4 项细化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要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内蒙
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款补充第 15.3.5 项:
15.3.5 本项目工程变更程序应按上述第 15.3.4 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承包人减 少工程量的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关费用。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并按第 15.4.4 项规 定办理;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子目工程数量有变更时,且变更工程数量在正负 25% 范围内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如变更工程数量超过正负 25%范围时,则正负 25%范 围内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超出部分按 15.4.4 项规定办理。
15.4.3 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均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按 15.4.4 项规定办理。
15.4.4 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招标时采用材料单价、取费标准、标段预算编
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本标段的中标价格降幅(签约合同价(不含暂估价、暂
列金额)与标段预算相应合同清单预算金额的比例),作为该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5.7 计日工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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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补充:
在工程实施中,为了便于对计量进行管理,发包人要求统一使用软件。
17.1.3 计量周期
第 17.1.3 项约定:
计量周期末指每月 25 日。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8)如果承包人对监理人计量复核结果不予同意,应在 7 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申 辩,监理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
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9)防护、排水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制完成,经监理人验收后先期按照所列细目相 应工程量的 30%计量,待安装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计量剩余 70%。
(10)圆管涵:完成管基砼及端墙且强度满足要求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计量 该道涵洞总价的 30%;完成外包砼且强度满足要求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累计计量 至该道涵洞总价的 70%;其余部分待该道涵洞全部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 计量。
(11)暗板涵:完成基础且强度满足要求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计量该道涵洞总 价的 20%;完成墙身且强度满足要求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累计计量至该道涵洞总 价的 50%;盖板安装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累计计量至该道涵洞总价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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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部分待该道涵洞全部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计量。
(12)预制拼装箱涵:箱涵节段预制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计量该道涵洞 总价的 30%;完成基础且强度满足要求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累计计量至该道涵洞 总价的 50%;箱涵节段安装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累计计量至该道涵洞总价的 70%;其余部分待该道涵洞全部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计量。
(13)桥梁工程预制箱梁、空心板:预制箱梁、空心板预制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 合格后先期按照所列细目相应工程量的 30%计量,待预制梁安装完毕并经监理人验收 合格后计量剩余 70%。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原则和计量支付进度:
(1)101-1 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至 700 章的 合计金额(除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除外),保险费率为 3‰(如承包人实际 投保的保险费率小于等于 3‰时,据实际费率计量;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大于 3‰时,按 3‰计量);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 3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 计免赔额),保险费率为 4‰(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小于等于 4‰时,据实际 费率计量;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大于 4‰时,按 4‰计量),经监理人签证确 认后一次计量。
(2)102-1 竣工文件:在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或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 包人转发或印发的有关文件和办法执行。
(3)102-2 施工环保费:按施工进展情况分 3 期等额计量至所报总额的 90%;剩 余的 10%,待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且达到环保验收条件后一次性计入终期计量。
(4)102-3 安全生产费:
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符合安全生 产费支出的,则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并附合法 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后据实计量。
(5)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临时工程与设施完工后,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计量所 报总额的 50%;之后根据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定期维护情况及施工进展情况分三期等额 计量至所报总额的 80%;剩余的 20%,待交工验收且临时占地复垦满足要求后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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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终期计量。
(6)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相关实施建设完成后,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合格,
计量所报总额的 50%;之后根据维护情况及施工进展情况分 3 期等额计量至所报总额
的 80%;剩余的 20%,待交工验收且临时占地复垦满足要求后一次性计入终期计量。
(7)路面技术服务、桩基检测、桥梁动静载检测(含预应力孔道压浆密实度检测)、
首批梁(板)施工质量检测及交通安全设施检测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依法确定相关单位,
其费用以暂估价列入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以此暂估价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费用。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第 17.2.1(2)项补充:
关于材料、设备预付款,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发包人有权代扣代付。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金额、扣留条件及返还时间等按
2025 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 2022 年发布的《关于印
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
社发 92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 93 号)文件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
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承包人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
上,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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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交工验收
18.3 验收
本款补充第 18.3.8 项:
18.3.8 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 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 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 书。
18.5 施工期运行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8.6 试运行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8.9 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承包人 还必须按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 定和要求编制(由该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同步收集、整理交竣工资料,对隐蔽工程和重复部 位的施工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留施工照片、影像资料、电子文档。所有施工资料应按 照案卷归档要求将全部资料统一装订组卷,编排档案和总目录,或者按照发包人或上级 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档案管理,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 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2>135 号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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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档案管理部门的最新规定。同时,承包人还须在缺 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交、竣工资料的整理、制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补充第 19.2.5 项:
19.2.5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经发包人认定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 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自行承担修复和查验的所有费用,承包 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工程费用,也无权要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作为修复费 用。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缺陷或损坏,或者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复工作 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定后,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 负责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并支付给其他单位。
19.7 保修责任
补充第 19.7 款第(5)目为: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由承包人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并盖有单位公章的保修承诺书递交监理人、发包人。保修承诺书格式由监理人制定。如承包人不愿或不能出具保修承诺书,则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监理人不签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作为保修费用,用于支付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 因造成的损坏修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补充: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保险费由发包人 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 额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除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除外),保险费率为 3‰(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小于等于 3‰时,据实际费率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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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大于 3‰时,按 3‰计量支付);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 保金额为 3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为 4‰(如承包人实际投 保的保险费率小于等于 4‰时,据实际费率计量支付;如承包人实际投保的保险费率大 于 4‰时,按 4‰计量支付),如出现保险事故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 负责补偿。上述两项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
本项目承包人装备险、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和进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险由 承包人自行投保,由于承包人未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办理 完成工伤保险的投保(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止)。保险费由承包人 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
22.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3)目细化为: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或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开工;
本项(10)目细化为:
(10)承包人以各种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内容,拖延施工 工期,并因此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
(11)承包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牧)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的,或者使用假公章(非由发包人统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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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的;
(12)承包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揽工程的;(13)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没收违法所得,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具体约定如下:
(1)若发生 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同 时视情况课以工程合同价款 5‰以上 10‰以下的违约金,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
设市场。
(2)若发生 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关键设备 5~20 万元/台(套),其它设备 1~10 万元/台(套),临时设施 1 万元/台(套),关键 材料 5~20 万元;同时,可责令承包人限期将已撤离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 工程设备重新进场。
(3)若发生 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5~50 万元违约金;同时,发 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若发生 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10~30 万元违约金,并有权 终止合同,同时可按第 11.5 款规定办理。
(5)若发生 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10~50 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
除。
(6)若发生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接管本工程,终止承 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包人
可自行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
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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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若发生 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10~30 万元违约金,并责令 其纠正。
(8)若发生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同时课以违约金约 定为:
a.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保持一致,若承包人更换以上人员,发包人有权课以承包人至少 10 万元/人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必须与 合同谈判时承诺保持一致,若承包人更换以上人员,发包人有权课以承包人至少 3 万元 /人的违约金;
b.关键设备不到位 10~20 万元/台(套),其它设备 1~10 万元/台(套);c.未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擅自离开工地 1 万元/天,其它主要人员 5000 元/天。
(9)若发生 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课以 1~30 万元违 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10)若发生 22.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课以 10~50 万元违约金外,还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同时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11)若发生 22.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1~30 万元违约金,并责 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交通主
管部门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12)若发生 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没收违法所得,课以工程合同 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违约金;同时视情况向资质管理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资质证书等建议。
(13)若发生 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况而定,参照法律、法规 及合同规定给予扣除违约金。
本款提及的所有违约金,发包人可用于对承包人及其先进个人的奖励。以上违约金
及奖金均以计量方式实现扣缴和奖励。
22.2 发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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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不适用 。
25. 其他
本条补充第 25.1 款至 25.7 款:
25.1 相关税费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 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5.2 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总工期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理 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 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
25.3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3.1 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 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工程项目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 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 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25.3.2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水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子目的单价中。若承包人所 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 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25.3.3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要按照招标 文件(补充技术规范)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驻地建设,达到实用、卫生、防疫、消 防、环保、美观的标准;按招标文件(补充技术规范)要求建设预、拌场(站)。承包 人驻地及预、拌场(站)建设的有关费用以总额的形式列入投标报价的相应子目中。
25.3.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确保施工便道满足本标段及相邻标段的施 工需要,确保本标段及相邻标段外购材料、设备调遣等机械设备的畅通无阻,保证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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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或避免碾压草场,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处罚。
25.4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 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相关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
25.5 试验配合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 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5.6 办公设施
为保证工程资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发包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发包人、监 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承包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 备等,并采用经发包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项目管理软件。
未能明确的规定 25.7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廉政建设、消防安全、驻地建设、水资源管理等,按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项 目管理办法、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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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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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
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
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
为,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
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补充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含补充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含项目管理办法及发包人、监理人下达的技术与管理性文
件等)。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
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
写)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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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本合同约定标段中标价格降幅为:承包人中标合同总价(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
与经发包人审后标段预算价(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的降幅 %。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或月)。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
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
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承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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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 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 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 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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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 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 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 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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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
位各一份。
发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承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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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 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 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 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 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 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 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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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 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 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 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 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 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 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 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 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 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 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 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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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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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ZESG-1 | ZESG-2 | ZESG-3 | |
| 项目 副经理 | 1 | 1 | 1 |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至少 8 年工作经验,从事类似 工程施工 5 年及以上,至少担任过 1 个类似项目(三级及以上 公路)的项目副经理职务或 2 个类似项目道路工程师(或桥梁工 程师)职务。 |
| 安全 负责人 | 1 | 1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 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具有 4 年及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
| 试验室 主任 | 1 | 1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6 年及以上,持 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书和(或)持有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 师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范围要求含材料、公路、桥梁(桥梁隧道)3 个专业,取得道路专业或道路工程专业的视为同时具有公路及 材料 2 个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试验检测师职业资 格证书必须在投标人提供的试验检测资质单位进行岗位登记。 |
| 道路 工程师 | 2 | 2 | 2 |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类似项目施工 5 年及以 上。 |
| 桥梁 工程师 | 1 | 1 | 1 |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类似项目桥梁施工 5 年及 以上。 |
| 试验检测 工程师 | 1 | 1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6 年及以上,持 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书和(或)持有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 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范围要求至少含材料、公路、桥梁(桥 梁隧道)中的 2 个专业,取得道路专业或道路工程专业的视为同 时具有公路及材料 2 个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试验 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投标人提供的试验检测资质单位进行 岗位登记。 |
| 质检 工程师 | 1 | 1 | 1 |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类似项目质检工作 5 年及 以上。 |
| 测量 工程师 | 1 | 1 | 1 |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类似项目测量工作 5 年及 以上。 |
| 计划计量 工程师 | 1 | 1 | 1 |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类似项目计划计量工作 5 年及以上,持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注册 三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专业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能熟练运用办公 及造价软件。 |
| 财务 负责人 | 1 | 1 | 1 | 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管理 5 年及以上。 |
| 环保 工程师 | 1 | 1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类似项目环保工程施工 5 年及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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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ZESG-1 | ZESG-2 | ZESG-3 | |
| 专职 安全员 | 根据中标金额配备 | 从事类似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3 年及以上,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 C 类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
| 试验员 | 4 | 4 | 4 | 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项目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3 年及以 上,取得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 |
| 档案管理 负责人 | 1 | 1 | 1 | 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资格,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使用办公软件,从事类似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
注:1、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 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擅自更换。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 14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 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 的至少配备一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按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 的不少于 5 名,且按专业配备。中标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以中标价金额及年度施 工产值计划为准提供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相应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 要人员。
3、表中人员不得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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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ZESG-1 | ZESG-2 | ZESG-3 |
| 一、路基施工设备 | | | | |
| 135Kw 及以上推土机(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3 | 3 | 3 |
| 3.0m3及以上装载机(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6 | 6 | 6 |
| 20t 及以上凸块振动压路机(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3 | 3 | 3 |
| 36t 及以上压路机(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3 | 3 | 3 |
| 挖掘机≥1.0m³(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9 | 9 | 9 |
| 双驱振动压路机(自重 18t 及以上)(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 器) | 台 | 6 | 6 | 6 |
| 自卸汽车(15t 以上) | 辆 | 60 | 60 | 60 |
| 180Kw 及以上平地机(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3 | 3 | 3 |
| 洒水车(自吸自喷,≥8000L)(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辆 | 12 | 12 | 12 |
| 二、桥涵施工设备 | | | | |
|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50m3/h 及以上,采用双卧轴强制式间歇搅拌设 备,全自动控制、电子计量系统,配置水、水泥及外掺剂电子称,并配 2 个及以上水泥储罐。) | 座 | 1 | 1 | 1 |
|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30m3/h 及以上,采用双卧轴强制式间歇搅拌设 备,全自动控制、电子计量系统,配置水、水泥及外掺剂电子称,并配 2 个及以上水泥储罐。) | 座 | 1 | 1 | 1 |
| 钻机(根据桩径、桩深、地质情况选型) | 台 | 8 | 8 | 8 |
| 液压冲击夯 | 台 | 2 | 2 | 2 |
| 混凝土运输车(8~12m3) | 辆 | 12 | 12 | 12 |
| 混凝土泵送车≥60m³/h | 辆 | 3 | 3 | 3 |
| 汽车式起重机(单台提升重量不低于 20t) | 辆 | 3 | 3 | 3 |
| 龙门吊 | 台 | 1 | 1 | 1 |
| 发电机组(200Kw 及以上) | 套 | 1 | 1 | 1 |
| 智能张拉设备 | 套 | 1 | 1 | 1 |
| 智能压浆设备 | 套 | 1 | 1 | 1 |
| 三、路面工程施工设备 | | | | |
| 进口 3000 型或国产 4000 型及以上沥青混合料拌和站。须配置 5 个 以上冷料仓料、2 个粉料仓、200T 沥青储罐(附带搅拌器)及 80T 以上保温储料仓,为天然气集料加热系统,除尘达到国标要求。该 设备出厂日期须在 2020 年及以后,具备打印存储功能。 | 套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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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ZESG-1 | ZESG-2 | ZESG-3 |
| 沥青摊铺设备(不低于德国产 VOGRLE2100-3L 性能,工况良好,并配置非接触平衡梁),非接触式自动找平设备。 | 台 | 1 | 1 | 1 |
| 胶轮压路机(自重 30t 及以上,前五后六轮胎,配备倒车影像、雷 达、嗡鸣器) | 台 | 2 | 2 | 2 |
| 进口双驱双振双钢轮振动压路机(静重 12t 以上,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3 | 3 | 3 |
| 小型双光轮压路机(2t) | 台 | 1 | 1 | 1 |
| 8T 以上智能式沥青洒布车 | 台 | 2 | 2 | 2 |
| 稀浆封层车(2019 年及以后出厂) | 台 | 1 | 1 | 1 |
| 稳定土拌和设备(知名产品且 2022 年及以后出厂),水稳拌合站串 联拌缸,产量不低于 600 吨/小时,两级拌和,配备 5 吨以上水泥过 渡仓,5 个以上冷料仓及 200T 以上水泥储罐。 | 套 | 2 | 2 | 2 |
| 稳定土摊铺设备(不低于徐工 953T 性能,2019 年及以后出厂、工 况良好) | 台 | 4 | 4 | 4 |
| 胶轮压路机(自重 30t 及以上、前五后六轮胎,配备倒车影像、雷 达、嗡鸣器) | 台 | 2 | 2 | 2 |
| 双驱双振单钢轮压路机(自重 20t 及以上,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4 | 4 | 4 |
| 双驱双振双光轮压路机(自重 20t 及以上,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2 | 2 | 2 |
| 自卸汽车(20t 以上) | 辆 | 40 | 40 | 40 |
| 大型干硬性砼滑模施工设备 | 台 | 2 | 2 | 2 |
| 发电机组(800KW) | 套 | 2 | 2 | 2 |
| 洒水车(自吸自喷,≥8000L)(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辆 | 3 | 3 | 3 |
| 吸尘车(18t 以上、清扫宽度≥3.5m,吸尘宽度≥2.4m)(配备倒车 影像、雷达、嗡鸣器) | 辆 | 1 | 1 | 1 |
| 四、土工试验设备 | | | | |
| 新标准土壤筛 | 套 | 2 | 2 | 2 |
| 摇筛机 | 台 | 1 | 1 | 1 |
| 烘箱(中型) | 台 | 2 | 2 | 2 |
| 电动击实仪(重型) | 台 | 1 | 1 | 1 |
| 手动击实仪(大、小) | 台 | 各 1 | 各 1 | 各 1 |
| CBR 试验装置 | 套 | 1 | 1 | 1 |
| 电子天平(3kg、1Kg、5Kg、 ) | 套 | 各 3 | 各 3 | 各 3 |
| 电子秤(15kg、30kg) | 台 | 各 4 | 各 4 | 各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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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ZESG-1 | ZESG-2 | ZESG-3 |
| 应力环(7.5KN/30KN/60KN/100KN) | 套 | 4 | 4 | 4 |
| 百分表 | 个 | 9 | 9 | 9 |
| 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 | 台 | 1 | 1 | 1 |
| 重型动力触探仪 | 套 | 1 | 1 | 1 |
| 电脑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 台 | 1 | 1 | 1 |
| 五、集料试验设备 | | | | |
| 磅秤(100Kg/g) | 台 | 1 | 1 | 1 |
| 容积升 | 套 | 1 | 1 | 1 |
| 新标准方孔集料筛 | 套 | 3 | 3 | 3 |
| 压碎指标值测定仪(粗、细集料) | 套 | 各 1 | 各 1 | 各 1 |
| 静水力学天平(5kg/0.1g) | 台 | 1 | 1 | 1 |
| 烘干箱(大) | 台 | 1 | 1 | 1 |
| 针片状规准仪 | 套 | 1 | 1 | 1 |
| 游标卡尺 | 套 | 2 | 2 | 2 |
| 电动双管精密砂当量试验仪 | 套 | 1 | 1 | 1 |
| 洛杉矶磨耗机 | 台 | 1 | 1 | 1 |
| 容量瓶(500mL、1000mL) | 个 | 各 4 | 各 4 | 各 4 |
| 李氏比重瓶 | 个 | 4 | 4 | 4 |
| 六、水泥试验设备 | | | | |
| 水泥净浆搅拌机(NJ160) | 台 | 1 | 1 | 1 |
| 水泥高速搅拌机(孔道压浆) | 台 | 1 | 1 | 1 |
| 水泥标准稠度仪(JT-5) | 台 | 1 | 1 | 1 |
| 沸煮箱(FZ-3) | 台 | 1 | 1 | 1 |
| 凝结时间测定仪(维卡仪) | 台 | 1 | 1 | 1 |
| 恒温水浴 | 台 | 1 | 1 | 1 |
| 雷氏夹 | 个 | 1 | 1 | 1 |
| 雷氏夹测定仪 | 台 | 1 | 1 | 1 |
| 抗压夹具 | 个 | 1 | 1 | 1 |
| 胶砂软练试模 | 套 | 10 | 10 | 10 |
| 水泥胶砂搅拌机(JT-5) | 台 | 1 | 1 | 1 |
| 水泥胶砂振实台(ZT-96) | 台 | 1 | 1 | 1 |
| 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大) | 台 | 1 | 1 | 1 |
|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跳桌) | 台 | 1 | 1 | 1 |
| 全自动水泥比表面积测定仪 | 台 | 1 | 1 | 1 |
| 负压筛析仪 | 台 | 1 | 1 | 1 |
| 恒应力水泥混凝土抗压抗折试验机(带夹具,具有打印存储功能) | 台 | 1 | 1 | 1 |
| 七、水泥砼、砂浆、外加剂试验设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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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ZESG-1 | ZESG-2 | ZESG-3 |
| 标准养护室(25m2以上) | 间 | 1 | 1 | 1 |
| 水泥砼搅拌机(60L) | 台 | 1 | 1 | 1 |
| 水泥砼标准振动台(1m2) | 台 | 1 | 1 | 1 |
| 坍落度筒 | 套 | 4 | 4 | 4 |
| 水泥砂浆稠度仪 | 台 | 1 | 1 | 1 |
| 水泥砼灌入阻力仪 | 台 | 1 | 1 | 1 |
| 2000KN 压力机(电脑数显,具有打印功能) | 台 | 1 | 1 | 1 |
| 砼抗压试模(150×150×150mm) | 组 | 30 | 30 | 30 |
| 砼抗折试模(150×150×550mm)(有抗折要求的砼) | 组 | 5 | 5 | 5 |
| 水泥砼抗折装置(有抗折要求的砼) | 套 | 2 | 2 | 2 |
| 砂浆试模(7.07 三联) | 套 | 15 | 15 | 15 |
| 八、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 | | | |
| 滴定设备(包括滴定台、滴定架、滴定管) | 套 | 1 | 1 | 1 |
| 无侧限抗压试模 | 套 | 10 | 10 | 10 |
| 分析天平(1/10000) | 台 | 1 | 1 | 1 |
| 水槽 | 个 | 4 | 4 | 4 |
| 振动压实成型仪 | 台 | 1 | 1 | 1 |
| 液压电动脱模器 | 台 | 1 | 1 | 1 |
| 九、沥青试验设备 | | | | |
| 针入度仪(全自动) | 套 | 1 | 1 | 1 |
| 低温延度仪(双数显) | 套 | 1 | 1 | 1 |
| 全自动沥青软化点仪 | 套 | 1 | 1 | 1 |
| 旋转薄膜烘箱 | 台 | 1 | 1 | 1 |
| 全自动恒温水箱 | 台 | 1 | 1 | 1 |
| 通风设施(大功率换气扇) | 台 | 1 | 1 | 1 |
| 空调 | 台 | 1 | 1 | 1 |
| 十、沥青混合料试验设备 | | | | |
| 沥青混合料拌和机(20L) | 台 | 1 | 1 | 1 |
| 控温冰柜(-25℃) | 台 | 1 | 1 | 1 |
| 恒温水浴 | 台 | 1 | 1 | 1 |
| 马歇尔标准击实仪(全自动) | 台 | 1 | 1 | 1 |
| 静水天平(5kg /0.1) | 台 | 1 | 1 | 1 |
| 马歇尔稳定度仪(含劈裂装置) | 台 | 1 | 1 | 1 |
| 沥青混合料燃烧炉 | 台 | 1 | 1 | 1 |
| 最大理论密度测定仪 | 台 | 1 | 1 | 1 |
| 马氏试模 | 个 | 1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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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ZESG-1 | ZESG-2 | ZESG-3 |
| 红外线测温仪 | 把 | 3 | 3 | 3 |
| 万用电炉 | 台 | 2 | 2 | 2 |
| 通风设施(大功率换气扇) | 台 | 1 | 1 | 1 |
| 空调 | 台 | 1 | 1 | 1 |
| 轮碾成型机 | 台 | 1 | 1 | 1 |
| 车辙试验机 | 台 | 1 | 1 | 1 |
| 十一、钢筋试验设备 | | | | |
| 1000KN 万能试验机(具有打印及存储功能) | 台 | 1 | 1 | 1 |
| 电动钢筋标距仪 | 台 | 1 | 1 | 1 |
| 游标卡尺 | 把 | 2 | 2 | 2 |
| 冷弯冲头 | 套 | 1 | 1 | 1 |
| 冷弯装置 | 套 | 1 | 1 | 1 |
| 十二、道路工程测试设备 | | | | |
| 灌砂筒(大、小) | 套 | 各 3 | 各 3 | 各 3 |
| 钻心取样机(不小于 13 马力) | 台 | 1 | 1 | 1 |
| 渗水仪(新型) | 台 | 1 | 1 | 1 |
| 3 米直尺 | 把 | 2 | 2 | 2 |
| 6 米直尺 | 把 | 2 | 2 | 2 |
| 路面构造深度仪(砂铺法) | 套 | 1 | 1 | 1 |
|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 台 | 1 | 1 | 1 |
| 十三、结构砼测试设备 | | | | |
| 泥浆三件套(钻孔灌注桩) | 套 | 1 | 1 | 1 |
| 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 | 台 | 2 | 2 | 2 |
| 全自动混凝土回弹仪 | 台 | 2 | 2 | 2 |
| 十四、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测试设备 | | | | |
| GPS 全球定位仪(1 个主站+2 个分站) | 套 | 1 | 1 | 1 |
| 全站仪(J2) | 套 | 2 | 2 | 2 |
| 自动安平水准仪(S0.5) | 套 | 4 | 4 | 4 |
| 十五、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设备 | | | | |
| 客货两用车(5T 及以上)(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2 | 2 | 2 |
| 装载机(3.0m3及以上)(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2 | 2 | 2 |
| 混凝土拌合机(JS500 及以上) | 台 | 1 | 1 | 1 |
| 振捣器(插入式及附着式) | 个 | 5 | 5 | 5 |
| 吊车(15T 及以上) | 辆 | 1 | 1 | 1 |
| 发电机组(75Kw 及以上) | 台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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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ZESG-1 | ZESG-2 | ZESG-3 |
| 直流电焊机(性能不低于 zx7-400) | 台 | 2 | 2 | 2 |
| 电气焊切割机 | 台 | 2 | 2 | 2 |
| 打夯机 | | 1 | 1 | 1 |
| 钢筋加工设备 | 套 | 1 | 1 | 1 |
| 电焊机 | 台 | 2 | 2 | 2 |
| 挖掘机(2.0m3及以上)(配备倒车影像、雷达、嗡鸣器) | 台 | 1 | 1 | 1 |
| 护栏钻孔机(2019 年及以后出厂) | 台 | 1 | 1 | 1 |
注:1、投标人中标后,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应符合本表规定。
2、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期间,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经
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投标人增
减相应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数量。
3、机械及试验设备进场前,要求有经过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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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 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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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
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
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 (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
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
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履约保函的格式与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
改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若投标人不能按上述担保有效期出具履约保函的,该保函亦可采用固定有效期,其内容可
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
日失效。”,但其保函失效日期应至少为合同工期截止日期后半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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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 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 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 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 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 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 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 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 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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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 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 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 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 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 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 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 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 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 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 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 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 书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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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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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上下载工程 量清单固化电子文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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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道 6 2 5 线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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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道 6 2 5 线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第六章 图纸
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上下载招标
图纸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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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道 6 2 5 线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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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道 6 2 5 线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技术规范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2、补充技术规范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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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18 年版);
2、补充工程量计量规则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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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道 6 2 5 线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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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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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
第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封面中“投标人”表述为:“××公司(牵头人)与××××公司
联合体”,并加盖牵头人单位章。除另有要求外,投标文件正文中的“投标人”填写联合体牵头人的单
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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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道 6 2 5 线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至 额 乐 特 段 公 路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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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1.我方已仔细研究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第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
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工期 日历天。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
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
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
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①
投标人:(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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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0.1%签约合同价/天 |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10 %签约合同价 |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不适用 |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不适用 |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 |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200 万元 |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 1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3 %合同价格。 | |
| 12 | 保修期 | 19.7(1)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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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①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国道 625 线
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第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
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投标文件签署及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 3.7.3 款;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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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投标文件签署及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 3.7.3 款;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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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
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
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
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
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
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
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为保持目录完整,投标人独立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保留此联合体协议书的空白内容或仅保
留本节标题,示例:“三、联合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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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扫描件。
若采用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此处提供电子保函扫描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
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担保人
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
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
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①。
担保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① 本条内容可根据出具银行保函银行的规定进行修改,但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 15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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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页数不超过 500 页):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 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注:1.本项目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盲评”评审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须独立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节点下的“技术部 分”节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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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管理机构
|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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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 中 | 项目经理 | |
| 注册资本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 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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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工地试验室承诺书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我方(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在此郑重承诺,如(投标人名
称)最终在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施工招标获中标,我方保证
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并作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试验检
测活动符合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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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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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财务状况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备注 |
| 近三年(2023 年度-2025 年度)或(2022 年度-2024 年度)的年平 均营业额 元。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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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序 号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交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总工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 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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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 项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 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 |
|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 质证书; | |
|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 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 ( 4 )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 |
| (5)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在“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 理、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
|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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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我公司参加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第 标段的投标,我方在
此承诺:
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总
工 在近三年内均无任何行贿犯罪行为。
特此承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其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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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 姓 名 | | 年 龄 | | 专 业 | |
| 技术职称 | | 学 历 | |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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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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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奖情况 |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 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备 注 | |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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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资料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8-1 信用评价等级汇总表”及证明材料。
2、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8-2 投标人的自评分表”。
3、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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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信用评价等级汇总表
| 序号 | 年度 | 2024 年度 | 自评分 |
| 1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结果 | | |
| 2 | 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 | |
注: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 发〔2019〕22 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区时,其等级 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对待。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区时,其等级参照 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 1 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 业在我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区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 我区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区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2.按上述规定,如投标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应在本表后附 2024 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 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开的“全国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栏 目中输入企业名称登陆后的“全国综合评价”栏目中查询企业信用等级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 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开的“全国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栏 目中输入企业名称登陆后的“企业在各地的信用等级”栏目中查询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等级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的“信用信息”栏目中查询企业信用等级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如投标人为其 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除附上述信用评价结果外,还应附 2024 年度其在注册地省级综 合评价结果(“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开的“全国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栏目中输入 企业名称登陆后的“企业在各地的信用等级”栏目中查询投标人注册地企业信用等级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投标人注 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如投标人在某一年度无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或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则 无须按上述规定附信用评价结果,但投标人为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的,仍须按上述规 定附其在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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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投标人的自评分表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满分 | 通过资格 审查得分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评分情况 说明 | 备注 |
| 1 | 主要人员 | 25 | 23 | 见评标办法 | | | |
| 2 | 履约信誉 | 15 | 14 | 见评标办法 | | | |
| 3 | 财务能力 | 5 | 4 | 见评标办法 | | | |
| 4 | 业绩 | 10 | 9 | 见评标办法 | | | |
| 合计 | 55 | 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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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
第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封面中“投标人”表述为:“××公司(牵头人)与××××
公司联合体”,并加盖牵头人单位章。投标文件正文中的“投标人”填写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名称。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签署及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 3.7.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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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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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1.我方已仔细研究国道 625 线珠恩嘎达布其至额乐特段公路第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①
投 标 人:(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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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
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
表 5.3.3、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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