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 限公司欠发达国有农牧场巩固提升农 机具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招 标 人: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呼伦贝尔市众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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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3 第五章 供货要求.............................................................................................................................7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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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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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网》
(www.nmgztb.com.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zbdt.chinabidding.cn)、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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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呼伦贝尔市众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6 年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欠发达国有农牧场巩 固提升农机具采购项目 |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2026 年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欠发达国有农牧场巩 固提升农机具采购项目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 例 | 上级财政资金及企业配套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购买轮式拖拉机 2 台、灭茬缺口圆盘耙 1 台、折叠镇压器 3 台、折叠施肥起垄机 4 台。具体需求详见供货要求。 |
| 1.3.2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完成供货。 质保期:设备进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 上述计划交货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交货期按 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
| 1.3.3 | 交货地点 | 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第十六连(队)。 |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 1.3.5 | 质量标准 | 满足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 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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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能力、信 誉 | 1.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业绩: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的供货经验;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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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澄清及答疑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 |
| 形式:以匿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内蒙古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与本项 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 | 时间: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为准,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形式: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 | 时间: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时间为准,各投标人密切 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nmg.gov.cn),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形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 |
| 3.2.1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为:3,247,700.00 元(本次招标控制价包括:产品 原价,调试费,安装费,运输费,保管费,装卸费,税金,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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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等相关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 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
| 3.2.2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支持“电子保函”和“基本账户 缴纳”两种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请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的相 关要求进行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开具电子保函。 同时,本项目允 许投标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 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选择非“电子保函”和“基本账户缴纳”进行保证金缴纳的,由 于系统无法匹配查询,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 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截止日期:详见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开户行: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注: 1.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 项目名称(可简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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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 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招标(采购)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 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 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 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包括非采用网上招标)。 4.采用基本账户缴纳或现金方式的,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保证金 缴纳截止时间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 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缴纳保证金或投标文件内未附保 证金凭证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5.采用电子保函的,担保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应与本 次招标公告(文件)内容一致,电子保函需在投标保证金有效缴 纳截止时间前出函,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将视为放弃 投标或无效投标。 6.采用其他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需在投标保证金有效缴纳截 止时间前完成,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的将视为放弃投 标或无效投标。 7.投标人应对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 整性负责。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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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 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 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查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 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 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企业信誉、业 绩等相关证明资料(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 标准)。 |
| 3.5.1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 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3.5.2 |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 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 | /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 或盖章要求 |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名称一致。(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 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 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 章,电子锁内有法人签字的,可用电子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签字 位置。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 的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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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开标会议,投标人无需现场 递交投标文件。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 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4.2.4 | 投标文件递交 |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 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 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
| 5.1 (A)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不见面 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
| 5.2 (4)(A)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 投标人代表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签到;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进行查询; 投标人代表自行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解密; 招标人对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导入; 开标系统自动唱标; 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投标文件按照系统内显示的先后顺序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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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自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4 人及招标人代表 1 人。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 | 本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发布 公示期限: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 □是 √否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转账、使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 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格的 5% 缴纳时间:签订合同前缴纳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是,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相关要求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 他内容 | / |
| 10.1 |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
| 10.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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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10.3 | 是否要 求投标 人在递 交投标 文件 时,同 时递交 投标文 件电子 版 | ■是,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网系统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后登入投标人系统。相关办理程序和要求请 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查询。投标人在系统内填写 投标信息并提交后再在投标人系统内领取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 会以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息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应对其注册诚信库 并提交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投标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诚信库时上传投标人各 项信息电子件(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并提交平台自动见证。 |
| 10.4 | 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 |
| 10.5 | 1、各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前需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纸质版投 标文件为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本,投标人不需再另外加盖单位公 章。)正本 1 份,副本 1 份,投标人需对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纸质 投标文件与评标系统中投标文件不一致,则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投标文件均应统一采用 A4 纸编制,图表可除外,但也应按 A4 纸张大小装订。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 10.6 |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 |
| 10.7 | 否决投标条款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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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 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 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 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 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 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否决其投标; 9.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10.投标产品所有参数不接受负偏离,如有负偏离按无效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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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 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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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 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 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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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 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 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 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 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 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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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 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 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 10 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回答。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古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指定版块澄清。如果澄清发出 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nmg.gov.cn)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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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组成部分。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分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 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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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 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 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 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 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 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 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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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 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 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 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 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 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 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 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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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 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 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 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 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 4.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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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 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 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 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 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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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网上招标的,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应首先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 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投 标保证金审查确认合格的投标人自行以用户名和数字证书解密。开标一览表系统自动 提取投标人上传并解密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系统采取语音自动唱标。语音自动 唱标结束后由各投标人、招标人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在系统内查看开标结果。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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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 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25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 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 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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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 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 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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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交货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 签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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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最高投标限价: |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以系统生成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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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
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9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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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
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系统生成的为准。
31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
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
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以系统生成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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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系统生成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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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按照评标 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不设标底,设最高限价。具体打分办法见下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一致、相关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 照) |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基本账户存款信息 |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 户存款信息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审查投标人 2024 或 2025 年度经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 户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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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 的良好缴纳税收的相关 凭据。(以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凭据或 银行入账单为准)2.提供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 缴纳 社会保险的凭证。(以专用收据或社会 保险缴纳清单为准)注:其他组织和自 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 社保的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 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 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审查投标人提供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审 查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具有履行合 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 书》(格式自拟)。 |
|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 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 审查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 声明。 |
| 信用记录 | 资格审查时,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联合体响应(若有) | 符合关于联合体响应的相关规定。 |
| 2.1.3 | 响应 | 投标报价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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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评 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供货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商务和技术偏离 | 是否有重大偏离,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 收的条件 |
| …… | …… |
| 条款号|项目 | 评审标准 | 分值 |
| 2.2.1 | 投标报价:30 分 商务部分:15 分 技术部分:55 分 | 分值构成 (10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1.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成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 显低于成本,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2.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 候选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依次 排序。 3、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评 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 A*70%+所有 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B*30%。 | |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 =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 标基准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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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1) | 投标 报价 30 分 | 1、确定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进行分析,以确认投标报价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 文件规定的发包范围。凡评标委员会确认其报价实质 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2、打分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与评标基准值相等得基准分为 30 分,与评标基准 价相比,每低 1%以 30 分为基数扣 0.1 分,与评标基 准价相比,每高 1%以 30 分为基数扣 0.2 分。最多扣 5 分。以上计算评分时,如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 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 30 |
| 2.2.4(2) | 商务 部分 15 分 | 业绩 15 分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完成过类似项目业 绩,以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准(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一项的得 5 分,最多得 15 分。 | 15-0 |
| 技术 部分 55 分 | 货物的包 装、发运、验收方案 15 分 | 货物的包装、发运、验收方案详细明 确得 15 分;方案有一项不合理、不 完整扣 3 分,扣完为止。 | 15-0 |
| 项目进度计 划 15 分 | 进度计划方案切实合理、可行得 15 分;方案有一项不合理、不完整扣 3 分,扣完为止。 | 15-0 |
| 应急方案 10 分 | 针对调试、应急维护方案及培训计划 进行描述,详尽、合理、完备得 10 分;方案有一项不合理、不完整扣 2 分,扣完为止。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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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服务方 案 15 分 | 根据售后服务体系、管理制度(包 括:技术咨询、技术维护、技术保 障、保修维修等);服务承诺(包括 服务响应时间等);售后维修机构、维修承诺(包括交通工具、备品、备 件等)、以及维修点配置的人员、设 备等:合理、全面完整、明晰、切实 可行,得 15 分;方案有一项不合 理、不完整扣 3 分,扣完为止。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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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正文部分)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 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 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9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 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 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 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 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 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 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 之中。
3.2 详细评审
40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 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 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 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 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41
名单。
附件 A: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A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 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A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 A1.4
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 的。
A1.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6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A1.7
……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 说明否决投标情况的,应增加“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4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2026 年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 司欠发达国有农牧场巩固提升农机具采购 项目
农机具采购合同
采购委托方(甲方):
投标人(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43
农机具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2026 年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欠发达国有 农牧场巩固提升农机具采购项目采购委托方(甲方):
投标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 2026 年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欠发达国有农牧场巩固提升农机 具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共 同遵守。甲方和乙方郑重承诺以下合同内容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采购文 件和乙方投标文件,甲方和乙方愿承担完全责任。为提供合同设备、技 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文件
1.合同乙方所附下列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44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本合同采购 政策性要求应与采购文件规定一致。
三、货物采购和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招标公告”,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单价(元)、数量、金额合计(元)、到货地点时间如下表:
| 序 号 | 名称 | 机具型号 | 生产 企业 | 数量 (台) | 成交单价(元) | 合计金额(元) | 交货单位 | 交货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合计大写:小写:元 |
四、验收办法:
1、由乙方指定投标人与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交接 验收,验收环节乙方应全程协助验收,并明确约定,双方当场验收仅对 45
外观及数量进行查验。验收单由甲方验收人员现场签字验收后生效,后
续另行加盖公章。
2、质量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符合该文件要
求的机械和设备,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投标技术参
数、以次充好,甲方有权退货和索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为:
六、货款付款方式、费用及发票开具要求
1.合同付款方式按照合同通用条款 3.2 执行。
2.本合同约定商品价格费用均包含税金、运杂费、保险费、装卸
费、安拆费、调试费等一切费用。
3.发票要求:在甲方付款前,经甲方验收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
备案(如需),乙方开具合法有效、全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
若乙方未及时开具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发票,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且无
需承担任何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逾期提供服务,应比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加收 50%,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
货或逾期提供服务的补偿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逾期交
货超出 15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费
用。以逾期交货部分为基数,对甲方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6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乙方交货、服务延迟货不能交货、不能提供服务 时,责任不在乙方;但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故通知甲方,并于不可 抗力事故发生后 14 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 具的不可抗力事故证明通过邮寄方式交甲方为证,并取得甲方认可。在 上述情况下,乙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2、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符合甲方采购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数据参数可添加附件明确约定),若甲方在验收时发现质量、数量、外 观瑕疵,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补足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退换货产生的逾期交货违约金、往返运费、甲方 延误农业生产产生的履行利益损失、第三方索赔费用、诉讼费、律师 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等。采购文件的要求,若甲 方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与采购文件的要求不符,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 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3、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在使用货物过程中,确因货物质量原因 导致人员、财产受损,乙方需对该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由此产 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延误农业生产产生的履行利益损 失、第三方索赔费用、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调查 费、差旅费等。
4、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故障后 24 小时内到达故障现 场,及时更换或修理,如乙方延迟处理,甲方有权拒绝返还质保金,乙 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30%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替代履行费用、更换新设备费用、甲方延误农 业生产产生的履行利益损失、第三方索赔费用、诉讼费、律师费、鉴定 评估费、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等。乙方在呼伦贝尔地区内设有售后 服务点,保修期内出现不能明确的故障时,或在收到甲方紧急情况维修
47
通知后,乙方在 4 小时内作出响应、24 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维修,一般 故障 24 小时内排除并能够确保常用易损件、零件齐全。或参照关于保 修和售后服务时效的相关要求见采购文件中承诺函内容。
5、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约定,除承担约定的违约 责任外,仍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八、争议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采购文件、网上竞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内容 执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送达条款:合同履行期间,各方应按照本合同填写的地址,向另一 方发出书面通知催告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本合同填写的住所是所 有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如果地址发生变更,应向相对方发出正式通 知,不影响正式送达效率。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陆份(每份均须加盖骑缝章),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 份,双方签章齐全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48
开户行:
基本账户: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基本账户: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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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
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
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
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50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
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
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
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
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
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
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
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51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 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
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 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
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 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 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 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
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 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 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
52
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 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
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
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53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
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54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 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
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
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 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 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
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 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 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
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 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
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
55
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
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
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
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
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
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
同价款:
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
56
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 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
款。
3.2.2 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 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4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 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 合同价格的 27%。
3.2.4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 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 同价格的 3%。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 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 57
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
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
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
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
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
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
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
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
58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 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 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 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 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 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 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 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 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 59
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 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
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 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 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
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
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 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
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
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60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
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
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
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
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
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
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
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
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
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
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
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
61
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 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 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 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 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 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 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 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 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 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 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62
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 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 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 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 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 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 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
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
63
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 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 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 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 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 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 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 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 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 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 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 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 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 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4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 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
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 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
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
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
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
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
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 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 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
等均由买方承担。
65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 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 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 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 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 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 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 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 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 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 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 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 66
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
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 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 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
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 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 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 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 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 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
用。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 证书。
67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 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 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 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 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 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 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
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 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 68
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
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 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 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 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
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
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 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 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 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 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 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 69
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 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 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
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 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 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
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
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 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
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
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 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
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 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70
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
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
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
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
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
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
71
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 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 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 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 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 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 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 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 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 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 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 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 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 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72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 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
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 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 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
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
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 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
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73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 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 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 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
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 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 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 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 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
74
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
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
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
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
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
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
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
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
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
成一致;
75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 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
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
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
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 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 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 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 76
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本
次争议的解决选择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呼伦贝尔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
第二卷
78
第五章 供货要求
| 序 号 | 机械类型 | 数量 (台) | 单价(万元) | 合计(万元) | 参 数 | 备注 |
| 1 | 轮式拖拉机 | 1 | | | 整机形式:轮式 整机驱动型式:四驱 整机用途:一般用途 轴距:≥3100mm 驾驶室:带冷暖空调,气动座椅配副驾驶 发动机排放:国四排放 发动机缸数:6 缸 发动机风扇类型:可变转速 发动机额定马力:≥340 马力 发动机最大马力:≥370 马力 发动机最大扭矩:≥1600N·m 最大邮箱容量:≥6000 升 尿素箱容量:≥60 升 | |
79
| | | | | 传动系统类型:CVT 无级变速 最大行驶速度:60 千米/小时 前桥:重载悬浮前桥 三点悬挂形式:四类 三点悬挂最大提升力、球头处:≥12000kg 液压系统形式及最大流量:闭心式负载传感,≥200 升/分 液压输出阀数量:5 电液控制 | |
| 2 | 灭茬缺口圆盘耙 | 1 | | | 配套动力:180-250 马力 拖拉机挂接方式:半悬挂式 是否液压折叠:是 耙片数:≥40 个 耙片直径:≥600mm 工作宽度:5-6m 运输宽度:3m 重量(KG)≥7000 | |
80
| 3 | 折叠施肥起垄机 | 4 | | | 配套动力:150.7~176.4KW 工作幅宽:6600mm 作业速度:8~12km/h 作业小时生产率:5.2~7.9h ㎡/h 适应垄距:1.1m 深松深度:25-30mm 起垄行数:6 个(大垄) 犁体:带大分土板,前部有保险装置,后弹簧。 施肥器 12 套 可折叠 | |
| 4 | 折叠镇压器 | 3 | | | 结构质量:≥3650kg 配套动力:73.5~95.6kw 镇压器组数量:≥13 组 工作幅宽:≥13m 生产率:5.3~10.6h ㎡/h 地轮数量:2 个 可折叠 | |
81
| | | | | | |
| 5 | 拖拉机 | 1 | | | 整机形式:轮式 整机驱动型式:四驱 轴距:≥2700mm 发动机功率:≥130kw 动力输出功率:≥106 千瓦 动力输出转数转速:760/850 变速箱档位:24+8;离合器:双作用; 液压输出 2-3 组;提升器:强压,选装电控提升器 最大提升力:≥32 千牛;最大牵引力:≥38 千 牛;速度范围:前进 2.25-30.55km/h,倒退 4.85-14.26km/h 转弯半径:5.5±0.3 米;油箱容积:≥360 升;最小离地间隙(毫米):≥480(前桥底部) | |
82
第三卷
8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84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85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
九、各类证明材料
86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并 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货期为,质量标准:。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87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88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
字。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89
四、投标保证金
90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91
六、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 序 号 | 货 物 名 称 | 规 格 | 数量 | 价格(元) | 备注 |
| 单 价 | 总 价 |
| 1 |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合计 | | | | |
| | | | | |
92
七、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网址 |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近三年营业额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为 同 一 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 |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 备注 | |
9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设备(非定制设备),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
履约能力的因素。
9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设备名称 | |
| 规格和型号 | |
| 项目名称 | |
| 买方名称 |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 情况 | |
| 备注 |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 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95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设备名称 | |
| 规格和型号 | |
| 项目名称 | |
| 买方名称 |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 情况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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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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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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