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C037线S228至银墩沟公路
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专用本】
招标人: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招标代理:四 川 华 标 鼎 忆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O 二六年三月·阿拉善盟
C 0 3 7 线 S 2 2 8 至 银 墩 沟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目录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40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1 附件六:确认通知.......................................................................................................42 第三章评标办法 .................................................................................................4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4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5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5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99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07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4
商务文件..............................................................................................................................................115 一、投标函..........................................................................................................................................117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8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120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22 六、资格审查资料..............................................................................................................................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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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资料......................................................................................................................................128 报价文件..............................................................................................................................................130 一、投标函..........................................................................................................................................133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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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 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 的《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当二者内容不一致时,按《项目专用本》、《公路工程标 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顺序执行。
二、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结合阅读,并按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未按 规定编制而被拒绝。
三、《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备。
招标人: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办 公 室 招标代理:四 川 华 标 鼎 忆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O 二六年三月
注: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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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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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7线S228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已由阿拉善右旗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 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 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
2.2 建设地点:阿拉善右旗。
2.3 招标规模: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内容包括:施工 图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及设计文件的编制汇总,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建设过 程及交工验收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
2.4 项目计划投资:4083.1048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E1529222026 03260100100 1 | 标段名称 | 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 路勘察设计 |
| 招标范围 | 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路线;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工程-设计-公路工程-交通工程;工程-设计-公路工 程-概预算 |
| 合同估算价(元) | 82.8062 | 工期(日历天) | 20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3.2.1 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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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1)勘察资质要求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专业
类(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
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
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公
路工程甲级、乙级设计资质的投标人)
3.2.2 业绩要求:无。
3.2.3 主要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名:
(1)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项目负责人近 5 年(2021 年 3 月至今)完成过至少 1 项三级及
以上公路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
3.2.4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 蒙古自治区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 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在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投标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6)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5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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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 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
3.3 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 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03-26 20:00 至 2026-04-16 23:59(北 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 //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
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04-17 08: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
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
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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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交通运输工程
7.1.1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本次勘察设计招标共设 1 个标段,标段号:SJ 标段;招标范围: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内容包括:施
工图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及设计文件的编制汇总,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建设
过程及交工验收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
7.1.2 最高费率(%):2.55%(以批复后建安费为计价依据)
7.1.3 项目概况:本项目主线起点接 S228 线额济纳旗至金昌公路 K386+ 735 处,总体走向由东北向西南布线,终点至阿拉善盟新旺矿业,主线终点桩 号为 K18+972;支线起点接主线 K8+419 处,终点至高产驼奶选育基地,桩号 K2+147。
本项目建设里程为 21.119 公里,其中主线长 18.972 公里,支线长 2.14 7 公里,按三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为 30 公里/小时,荷载等级为公路-I I 级,路基宽 8.0 米,路面宽 7.0 米,两侧设 2×0.5 米土路肩。
7.1.4 勘察设计服务期: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完成。(具体服务时间以
签订的设计合同为准)。
7.1.5 评标办法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技术标(即技术建议书)采用“暗标盲评”评
审方式,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7.1.6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依法
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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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监督部门
监督单位: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张万青
电 话:0483-6022587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联系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标鼎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
电话:
***
地址:内蒙古君昂绿色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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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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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联系人:*** 电 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四川华标鼎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君昂绿色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楼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 |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阿拉善右旗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3.2 | 勘察设计周期 | 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完成。(具体服务时间以签订的设计合同为准)。 |
| 1.3.3 | 质量要求 | 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
| 1.3.4 | 安全目标 |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遏制发生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信誉要求:见附录 3 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4 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情形 |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 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吿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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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不良状况或不 良信用记录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 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企业名单; (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 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10. 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1.1.1 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澄清或其他补充通知投标人请登录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自行下载。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将要求澄清的问题 向招标人提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1.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发出招标文件 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 注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招标文件的澄清涉及到招标文件关键内容(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向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的内容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进行公开。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无需确认 |
| 形式: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看招标文件的澄清文 件。网站一经发布即认为送达潜在投标人。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1.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发出招标文件 修改,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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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注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招标文件的修改涉及到招标文件关键内容(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向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进行公开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无需确认 |
| 形式: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点击下载查看招标文件 的修改文件。网站一经发布即认为送达潜在投标人。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单价 |
| 3.2.4 | 最高投标费率(%) | □无 ■有,最高投标费率为 2.55%(以批复后建安费为计价依据) 注:最终设计费计算以《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概预算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3.3.4 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费费率表计取。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计算原则 |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编制 | 本项修改为: (1)编制软件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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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将法定代表人 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位置,或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 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 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 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要求: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 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按照上述要求签字盖章。如果由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编制要求:无。 (5)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 (6)技术文件编制方式。 技术标(即技术建议书)“暗标”编制要求: (1)技术标统一按 A4 幅面白纸在 word 文档中制作,字体均为宋体 四号字,行间距 1.5 倍行距,上边距 2.6,下边距 2.8,左边距 3.0,右 边距 2.8。页码为自动生成的小五号字体,仅打印阿拉伯数字,页码 居中。技术标文本中,页面设置文档网格属性选择只指定行网格项, 根据技术标设置。文本每页为 22 行文字。技术标从目录开始编页码, 不允许插入页眉页脚。技术标文本中不允许出现加粗、加黑、下划线 等,所有条款项序列号全部用数字或英文字母,字体均为宋体四号字, 目录标题字体大小与正文字体要求一致。技术标页码不超过 300 页。(2)技术标中工期进度可采用横道图,图表部分如 A4 纸不能满足制 作要求可用 A3 纸制作。不可用彩色制作。图表内的文字、数字用宋 体四号字,图表部分行间距不做要求。 (3)技术标中不允许出现企业名称、地区名称、姓名、企业标识及 其它标记,技术标不允许出现空白页。 (4)技术标封面仅编制“技术标”三个宋体加粗一号字,上边距为 10cm,居中,字间距 10 磅,字体横排,不允许出现任何标记。 (5)上传到系统中的技术标含技术标封面,不允许出现空白页。(6)上传技术标时技术标文件名称必须以“技术标”命名,上传后 显示为“技术标.pdf”样式,不容许出现其他字样或符号。与以上规 定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均以否决投标处理。 (7)其他: 1、投标文件须在交易系统“技术部分”节点上传技术标(即技术 建议书),“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整本”节点上传商务文件整 本文件,不含技术建议书,“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 节点上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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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 致的全部责任。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0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上传到《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的电子版(PDF)投标 文件。 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合同谈判时应提供与上传到《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的电子 版(PDF)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 3 套。 |
| 3.7.5 | 装订的要求 | 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采用 A4 页面编制,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
| 4.1.1 4.1.2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专用软件加密,具体要求如下:投标文件 制作完成后,将生成 2 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件第一个信 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和 2 个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分别为投标 文件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 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 标 地 点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根据评审时间确定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 标 地 点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 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 在线参加。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h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系统内准备,等待解密:投 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 30 分钟内使 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 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 人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不 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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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读系统操作手册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 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最新版本。请投标单位在电脑前耐心等待依次开标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 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 承担。 |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程序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5.2.1 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公布投标人; (2)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一层解密; (3)招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层解密); (4)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5)唱标; (6)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2)招标人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解密; (3)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4)唱标; (5)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以交易 系统中“开标一览表”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开标现场发现以下任一情况, 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开标现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同时应如实记录, 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①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②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③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④“开标一览表”上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投标 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时在开标系统中提出,经招 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 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存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与投标函 投标报价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为准修正评标基准 价(其中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存在以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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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成本报价竞标而被否决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 标基准价。上述情况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上述情况外,在整个评标期间,评标基准价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 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 号)“第十 八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 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 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 家库管理办法》(内交发〔2020〕26 号)“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确定 后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评标过程中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 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招标人应当从专家库中按照 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所述情况时,招标人将按上 述规定执行。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 结果通知发出的 形式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公告形式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公告期限:3 日 |
| 7.7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 7.8.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取整数)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 支行及以上。 □不要求 |
| 8.5.1 | 监督部门 | 同招标公告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点击右下方操作手册下载。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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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中相关章节。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 致的全部责任。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8.5.1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5.1 项补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 受理。 |
| 10.1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0.1 项补充: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除主要人员社保缴费明细和各类网页截图外, 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
| 10.2 |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 加 ) 盖 “ 单 位 章 ” 均 指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中的单位电子签章”。 |
| 10.3 | 补充第 10.3 款: 开标补救措施 1、开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第二项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的投标文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 开标或启用纸质文件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②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③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④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⑤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发生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情况,应采取补救措施,现场经监督同意,可以暂停开标 至情况解决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3、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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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标段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SJ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勘察资质和设计资质。其中: (1)勘察资质要求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 丙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 (公路)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 <2011>114号文)对于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必须列入“公路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企业名录”。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标段 | 信誉要求 |
| SJ、 | 除“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外,不设其他规定。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历要求 |
| SJ | 项目负责人 | 1 | 1、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项目负责人近 5 年(2021 年 3 月至今)完成过至少 1 项三级及以上公路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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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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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
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己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
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吿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
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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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 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 投标(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公路工程甲级、乙级设计资质的投标人)。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 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 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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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 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 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 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 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 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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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 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
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
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
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
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
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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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
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己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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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建议书;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关伴随服务所需的人员工资、各种津贴及加班、技术
服务费、现场费用(包括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通讯费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各种管理费、保险、利润和税金、专家评审费,评审会务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及向有关部
门调阅、购买相关技术资料成果、图纸等一切费用及配合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审查和专业咨
询、作业或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协调费、工效损失费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
责任和义务,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总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
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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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3.5 资格审查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 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
同)、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①,的复印件,投
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
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
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
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
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已经取消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的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该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 本存款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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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
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己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己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己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
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 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 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
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
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在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 cn/shixin/)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5.4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
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企业社保系统打印的能够证
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
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
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
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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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加分项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规定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资历表”(如有)中分项 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
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
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 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 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 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
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 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
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 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 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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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 生成。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2)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将法定代表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word中将签名图 片粘贴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位置,或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 作成电子图片,在word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 位章之处,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 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按照上述要求签字盖章。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投标文件需在(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整本)节点上传(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整本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节点上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整本文件)。
3.7.4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
3.7.5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3.7.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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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直
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
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电子版投标文
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
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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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登 录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系统内准备,签到等待解密;投标人在
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 30 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
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
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
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系统操作手册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请投标单位
在电脑前耐心等待依次开标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
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公布投标人;
(2)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一层解密);
(3)招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层解密);
(4)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5)唱标;
(6)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不予解密。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2)招标人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加密
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
文件不进行解密;
(3)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4)唱标;
(5)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以交易系统中“开 标一览表”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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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招标人开标现场发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开标现场评标基准价的计 算,同时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①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②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③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④“开标一览表”上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时在开标系统中提出,经招标人 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 的应予以修正;存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与投标函投标报价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函 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为准修正评标基准价(其中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的或投标函投 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存在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而 被否决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上述情况应在评标报告 中作出说明。
除上述情况外,在整个评标期间,评标基准价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过程中,投标人有权对开标内容在开标系统中提出疑问,若投标人在开标时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开标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系统中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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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勘察设
计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
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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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 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 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 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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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
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
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
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 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 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
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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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 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 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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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
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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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详见开标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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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
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
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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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门。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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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勘
察设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服务期限:。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
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8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
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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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
的(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
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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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勘
察设计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
于 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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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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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 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 2023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较高 的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2.1.3 | 形式评 审与响 应性评 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 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投标人如 无分包计划,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 况表",且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的资质证书。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了电子版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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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6)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了电子版投标文件。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 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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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40 分 主要人员:25 分 业绩:20 分 履约信誉: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开标一览表中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 作算术平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 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 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存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与投标函投标报价不 一致的,应以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为准修正评标基准价(其中未在投标 函上填写投标总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或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 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存在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而被否决的,应剔除 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上述情况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 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 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 偏差率计 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6 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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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 (1) | 技术 建议书 | 40 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 总体设计思路 | 10 分 | 根据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 思路等情况,得 6~10 分 |
|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 特点、关键技术问题 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0 分 | 根据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 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等 情况,得 6~10 分 |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 划安排 | 7 分 | 根据对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等情况,得 4.2~7 分 |
|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 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 7 分 | 根据对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 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情况,得 4.2~7 分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 证措施 | 6 分 | 对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等情 况,得 3.6~6 分 |
| 2.2.4 (2) | 主要人员 | 25 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 与业绩 | 2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 求)得 20 分。 |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 低要求)的基础上,作为项目负责人 近 5 年(2021 年 3 月至今)完成过 三级及以上公路土建工程的勘察设 计工作业绩每增加 1 项加 5 分,本项 最高加 5 分。 |
| 2.2.4 (3)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10,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0.1;投标价最低得分为 0 分。 |
| 2.2.4 (4) | 其 他 因 素 | 业绩 | 20 分 | 类似勘察设计项目 业绩 | 1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 15 分。 |
| 5 分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 5 年(2021 年 3 月至 投标截止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 间为准)完成过的三级及以上公路 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业绩每增 加 1 项加 5 分,本项最高加 5 分。 |
| 履约 信誉 | 5 分 | 履约信誉 | 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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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 3.6.1 项修改为: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资历、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需要核实的信息在评标期间无法查询,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 应保证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若招标人在评标期间,签订合同前、合同实施期间的任一时期发 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 3.5.9 的规定处理,请投标人仔细阅读。 |
注:1.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 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建议书的个人评分最多保留 1 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 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本表中业绩加分项审查须由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业绩加分项审查须由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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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
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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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
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 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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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
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 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 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
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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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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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 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 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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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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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 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1.1.2.7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 包人。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 的咨询机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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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 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
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
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 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 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月艮务 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
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 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 设计费用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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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 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 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 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 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
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
执行。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 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
详细工作大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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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 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 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 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 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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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 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 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 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 同意。
1.10.2 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 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 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 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 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 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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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 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 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幵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 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 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 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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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 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6.5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 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 7 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 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 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 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 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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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 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 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 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 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 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 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 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 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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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 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 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 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 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 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 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 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3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 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 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4.1.6.4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 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 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5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 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6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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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 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 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
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
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文件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 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
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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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 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 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 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 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
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 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 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 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 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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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
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 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用人员在勘探作业中
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 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
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
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 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 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
产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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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
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
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
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
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
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
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
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
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天内,向设计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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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 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 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
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
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 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
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
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
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 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
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 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
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 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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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 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 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
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
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 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 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 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 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 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 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
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 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
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 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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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
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 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 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订占地施工方
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 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
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 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
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
批准。
5.7.2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 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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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 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
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 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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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 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
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
持的要求。
5.10.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
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 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
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
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
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
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 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
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
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5.10.9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 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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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
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1.3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 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
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
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4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1.5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 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 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
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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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 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并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 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 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
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 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 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
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
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 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 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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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 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
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
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 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 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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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 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 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原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 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 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 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 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 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 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 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 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 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 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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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 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 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
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 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 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 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 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
质量责任。
9.3.3 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 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 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9.3.5 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 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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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 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 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 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1 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 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 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
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 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
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 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
验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 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
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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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 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 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 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
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 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 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之外的设计 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人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
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 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 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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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 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
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 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
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 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 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
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
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
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 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
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
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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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 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 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 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 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 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 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
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 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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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 批复之后 28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 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
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 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
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 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 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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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 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 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 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 工;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 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 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
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
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
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
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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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必
需的资料,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
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
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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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
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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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1.3.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 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
1.1.3.6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土建工程、交通工程等勘察设计,内容包 括地形图测绘、初步和施工图勘察设计、概预算编制、设计文件的编制汇总、招标配合
服务、建设过程及交工验收中其它设计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和竣工图编制等。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提供数量:各一 份,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1.12 发包人要求
第 1.12.1 款修改为: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由此导 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适当延长周期,但费用不予增加。
1.13 避免利益冲突
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 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第 14.1 项的约定对设计人处罚。
2.6 其他义务
第 2.6.4 款修改为:
设计人应避免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可能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
故的书面指令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于设计人无技术管理、完全照搬执行发包人的书面
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设计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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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监理人
3.2.1 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否。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 / ;职责权限:/ ;总监理工程师:/ 。
3.3 发包人的指示
第 3.3.4 款细化为:
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代表 或被授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或被授权人员。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1.6 其他义务
本项增加 4.1.6.6 至 4.1.6.37 款:
4.1.6.6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没有超出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规范、规程、办法要求的工作内容。若在工作过程中,超出规程、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
及工作量,设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超计划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
实施,超出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4.1.6.7 施工图设计应对全线路基填料的选择、施工工艺、质量检测方法进行系统研 究,确保工程质量并经济合理。
4.1.6.8 应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特别注意取弃土处理,保护沿线自然环境。
4.1.6.9 应结合本项目路线线形设计和交通运行特征,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安全。
4.1.6.10 设 计 人 负 责 现 场 实 地 放 样 边 界 线 , 并 埋 设 边 界 桩 ( 尺 寸 不 小 于 5cm×5cm×40cm 的方木桩),具体时间在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4.1.6.11 本项目设计人应根据本项目路域生态环境现状,运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 和先进的生态、园林、环保设计理念,对边坡、互通区、停车区、养护站等结合环境保
护、生态恢复、水土保持等因素做好景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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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2 本项目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材料试验等公路工程勘察方 法与手段、工作范围及工作量、材料的技术指标及料场的贮藏量等技术要求、频率和精 度应符合现行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若设计人正式提交的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不满足上 述规范、规程、办法、示例的要求,发包人将根据设计人遗漏的实物工作量和质量情况 扣除相应勘察设计费用。同时,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工作,直至满足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4.1.6.13 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程艰巨地段应加密测量桩志和勘探点数量,并应根 据实测平、纵、横断面结合大比例尺地形图纸上移线,再次现场核实,进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横断面设计,并通过效果图进行方案确定。
4.1.6.14 本项目若涉及到改建工程,设计阶段的旧路、旧桥检测等费用含入设计费 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4.1.6.15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 必须执行,以及因通道、管线等方案设计需要与地方或铁路等部门签定协议对方案设计 进行审查,由此发生勘察设计费用的增加,包含在设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4.1.6.16 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行业 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上级有 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审批;提交的施工图预算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 等行业的相关办法及规定要求。
4.1.6.17 施工图设计应对全线路基填料的选择、料场的贮藏量、技术指标、施工工 艺、质量检测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确保工程质量并经济合理。
4.1.6.18 地势低洼区段以及湿地区域的线位布设应满足路基最小填土高度的要求,应合理确定路基设计标高和防护类型。
4.1.6.19 沙漠、沼泽、湿地、软土等特殊或不良地质地段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 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专项工程地质 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 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加固工程设计,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应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特别注意取弃土处理,保护沿线自然环境。
4.1.6.20 非部颁现行标准图纸设计的特殊构造物应提供计算图式、设计参数、计算(或设计)软件名称、计算成果等资料或计算书(如果需要),以便发包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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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开工前,由发包人牵头,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对沿线的桥涵地质情况、料场、不
良地质段等进行复核调查,如有不足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4.1.6.21 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基础,以及特殊路基和不良地质等隐蔽性工程处治应 进行动态设计,设计人应派遣专业工程师及相应设备、软件跟踪施工,将勘察设计贯穿
施工全过程,保证安全且经济合理。
4.1.6.22 应结合本项目路线线形设计和交通运行特征,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深入研 究,确保安全。
4.1.6.23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 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按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工作,并按合同书要求数量出版修编后的全套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文件;若超过本 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延期 1 天,计扣设计人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 2‰的违约金。
4.1.6.24 为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和发包人编制竣工文件需要,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 供一份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两套全部存档图纸的光盘或移动硬盘。
4.1.6.25 设计人须成立勘察设计后续服务项目部,项目部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项 目部常驻现场人员不少于 1 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局限于设计人投标时投入 人员)。合同签订阶段须提供项目部人员名单,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度实际需要调整设
计代表数量,设计代表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每不满足发包人要求一次,计扣相应阶段 勘察设计费 2‰的违约金。同时,设计人还须刻制经公安机关备案的项目部公章,供施 工招标配合服务、建设过程及交工验收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后续工作
中使用。
4.1.6.26 勘察设计及后续服务阶段所投入的所有管理与技术人员除满足招标约定及 投标承诺外,还须经发包人同意。
4.1.6.27 后续服务过程中,设计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对设计执行情
况进行复核、检查(包括路床顶面标高、构造物下部结构标高、主要控制点坐标以及房
建场区标高等),并出具书面的设计执行情况报告;设计人须参加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
工作。
4.1.6.28 设计人须参加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在交工验收前设计人要按照批准
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对工程建设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组织验收的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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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主管部门。
4.1.6.29 设计人应根据招标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配合施工单位编制竣 工图表。
4.1.6.30 设计人在交通发展的新理念上,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做到“六个坚持、六个树 立”,即“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立 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四,坚持
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第五,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的理念;第六,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4.1.6.31 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各项工作,包括人 员、设备、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进行检查,设计人必须积极配合检查,无偿提
供专家至现场的交通方便,并对检查提出的书面意见及时反馈、整改。
4.1.6.32 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有权要求设计人随时提供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所必要的 有关资料;设计人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该项目各阶段的有关资料。设计人还应积极配合与
协助本项目科研单位(如有)进行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并提供有关资
料。
4.1.6.33 设计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勘察设计各阶段的验收、审查、评审、审批工作,并负责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审查、评审、审批工作等必要管理程序工作的会议费用,以上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计入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6.34 设计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及合同进行管 理,设计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
支付。
4.1.6.35 施工图审查中,凡属设计中的差、错、缺、漏或没有认真落实审查意见及验 收意见的,以及明显不合理的设计,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无偿修改设计。4.1.6.36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4.1.6.37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设计人(包括设计人的任何相关人员)不得在任何媒 体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项目所在区域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不应在现场或设施上展示或
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否则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赔偿;
涉及军事机密交由军方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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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8 本项目涉及军事管理区,设计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仅追究设计人 的违约责任,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给发包人或国家、社会造成损失,承包人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4.1.6.39 设计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处于军事管理区和项目施工区域社会因素、行政因 素及疫情对本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设计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设计人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进行合理报价,因上述因素 导致设计人无法进场或无法实施项目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一律不予索赔。
4.1.6.40 因国家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政策变动、军事活动、项目施工区域社会因素、行政因素导致本项目可预见的无法继续设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设计人应充 分考虑上述风险进行合理报价,因上述因素导致设计人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一律不予索赔。
4.1.6.41 设计人所有进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先到项目所在地派出所查验人员 身份信息,并在派出所备案,确保没有犯罪记录;派出所备案后统一上报发包人并到军事 管理部门备案。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第 4.6.1 款补充:当设计人发生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时,发包人按第 14.1 项第(6)条的违约规定处罚。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项补充:设计人拒不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 和其他人员的,发包人按第 14.1 项第(8)条的违约规定处罚。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5 款补充:由于设计人未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 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5.勘察设计要求
5.3 勘察设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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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工程范围包括: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
5.3.3 阶段范围包括:初步及详细勘察、初步及施工图设计。
5.3.4 工作范围包括:土建工程、交通工程等勘察设计,内容包括地形图测绘、初步 和施工图勘察设计、概预算编制、设计文件的编制汇总、招标配合服务、建设过程及交
工验收中其它设计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和竣工图编制等。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设计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发包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与发包人签
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了安全措施计划。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完成。(具体服务时间以签订的设计 合同为准)。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人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计算提出,报发包人批准;增加勘察设计费
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设计文件的,每延期 1 天,发包 人将按设计费合同价的 2‰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设计费合同 价的 10%。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本项修改为: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
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5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如温度、降水、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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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等(以上气候现象以省级以上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据);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
气候条件。
当发生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时,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
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第 6.5.2 款修改为: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
物保护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
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
如下奖励:不适用。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为:
(1)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或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通过测量、勘察外业验 收并提交测量、勘察报告送审稿 3 份;
(2)测量、勘察外业验收后 60 日内(或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交施工图设计 文件送审稿 8 份;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60 日内(或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补充完善测量、勘 察资料,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8 份;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
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4)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
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如有)最终稿
各 5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 10 份;
(5)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参 考资料、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每标段 2 份);
(6)征地拆迁图编绘: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 30 天内完成;
(7)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2 年;缺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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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2 年。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
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一份。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 / ;明细内容: / ;费用分担原则:/ 。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第 9.2.3 款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 9.4.1 款修改为:设计人可自行投保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对于设计人未进行投保的,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
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6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本项目要求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 场不少于 1 人,施工过程中设计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随时到施工现场解决设计问题。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 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设计人拒不更换的,发 包人按第 14.1 项第(8)条的违约规定处罚。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人按照 行业相关规定计算提出,报发包人批准;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合同实施期间,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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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不适用。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总价合同。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
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勘察设计
费不随市场价格变化调整。
本项目服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 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20%;
(2)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 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10%;(3)设计人相应工程开工并进行了设计交桩(含边界桩)、技术交底后 56 天内,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30%。
(4)施工配合期内,根据设计人后续服务工作情况,发包人按施工期分年度向设计 人支付剩余 40%的勘察设计费用;
(5)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不适用。
12.3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
行。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0.5 ‰
的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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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 的管理文件执行。
12.4.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0‰的 违约金。
12.5 暂列金额
本项目暂列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12.6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3%。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13.1.1 款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 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等政治事件;
(3)瘟疫、疫情;
(4)政府禁令。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10)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 / %,或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图预 算的 10 %;
(11)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段合同价的 20 %。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①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1)、(2)、(4)、(7)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 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 10%扣除设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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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②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3)、(5)项违约情况时,每延期 10 天(不足 10 天按 10 天计),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3%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终 止合同。
③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6)项违约情况时,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除设计费 10 万元,更换分项负责人每人次扣除设计费 5 万元。
④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8)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2%计扣设计人 违约金。
⑤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9)、(10)、(11)、(12)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 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 10%扣除设计人 的违约金。
第 14.1.2 项增加:
⑥当设计人发生第 1.13 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责令设计人限期改正,并按合同价 的 2%计扣设计人违约金。
⑦设计人员未按发包人要求到场的按 2 万元/人·次处罚。
14.2 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不适用。
15.争议的解决
15.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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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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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 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标段勘察 设计的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 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 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
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
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
4.项目负责人:。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标:
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 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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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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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 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 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部的有关.定。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2)严格执行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 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让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计 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 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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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 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
3.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 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
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
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 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
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7.本合间作为(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 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督单位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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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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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历要求 | 备注 |
| 路线分项 负责人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最近 5 年至少 负责过 1 条三级及以上公路的路线勘察设计 工作。 | |
| 路基分项 负责人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最近 5 年至少 负责过 1 条三级及以上公路的路基勘察设计 工作。 | |
| 路面分项 负责人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最近 5 年至少 负责过 1 条三级及以上公路的路面勘察设计 工作。 | |
| 桥涵分项 负责人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最近 5 年至少 负责过 1 条三级及以上公路桥梁勘察设计工 作。 | |
| 安全设施 分项负责人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最近 5 年至少 负责过 1 条三级及以上公路的安全设施设计 工作。 | |
| 交叉分项 负责人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最近 5 年至少 负责过 1 条三级及以上公路交叉工程的勘察 设计。 | |
| 概预算分项 负责人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交通运输 部颁发的甲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建设部颁发 的交通运输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最近 5 年 至少负责过 1 条三级及以上公路土建工程的 概预算工作。 | |
注:1、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投标时不需提供,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且不允许擅自更换。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
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相应管理岗位的人员数量。
2、表 中 人 员 不 得 兼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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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
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于 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
段勘察设计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
设计成果文件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
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
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
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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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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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要求
1.项目概况
详见招标公告。
2.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
3.勘察设计依据
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
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5.勘察设计人员和设备要求
主要人员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 员最低要求)”。勘察设计其他人员和设备要求在发包人与设计人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由设计人提供,报发包人批准。
6.其他要求
无。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
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
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
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
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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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 002-87)《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 003-86)《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T B02-01-2008)《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5.(JTG 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JTGB04-2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7.(JTGC10-2007)《公路勘测规范》
8.(JTG C20-201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JTG C30-2015)《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JTG E40-2007)《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1.(JTG 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JTG/T D21-2014)《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3.(JTG D30-201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4.(JTG D50-201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5.(JTG D40-201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6.(JTG/T D33-2012)《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7.(JTG D60-201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8.(JTG D61-2005)《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19.(JTG D62-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20.(JTG D63-200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JTG D64-2015)《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22.(JTG D70-2014)《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23.(JTG D70/2-2014)
24.(JTG/T D70/2-01-2014)25.(JTG/T D70/2-02-201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26.(JTG 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7.(JTG/T D81-2017)
28.(JTG/T B07-01-200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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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JTG B05-201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30.(GB/T 50283-99)《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1.(GB 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32.(交公路发〔2007〕358 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33.(JTG B06-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4.(JTG/T B06-01-2007)35.(JTG/T B06-02-2007)36.(JTG/T B06-03-2007)37.(建标〔1999〕278 号)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8. (CESC09-89)《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设计规范》
39.(YD 2002-92)《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0.(YD 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1.(YDJ 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
术规定》
42.(GB 50689-2011)43.(GB 50374-2006)44.(GB 50198-2011)45.(GB 50174-2008)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设计工程技术规定》《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46.(ITU-T)《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47.(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8.(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9.(YDJ9-90)《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50.(YD5121-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51.(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52.(JTG/TC10-2007)《公路勘测细则》
53.(GB/T 20257.1-2007)54.(GB/T 13923-2006)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55.(CH 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56.(CH 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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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GB/T 18316-2008)58.(建质〔2008〕216 号)
三、成果文件要求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设计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以上成果文件的要求,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计算机、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发
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
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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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其他资料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以上要求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信条件
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设
计人协商确定。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实际需要:
(1)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
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
等工作;
(2)自行搜集或购买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
供配电、照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
有关资料;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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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以上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人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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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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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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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不适用)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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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
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称:。
4.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
驻本标段的分项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勘察设计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
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
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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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①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
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
制版签名代替(阿拉善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系统平台中投标人法人电子签章除外)。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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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阿拉
善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系统平台中投标人法人电子签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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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投标。现就
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
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
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
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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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我单位参加 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活动,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投标人 义务,我方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等法律法规,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 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二、至投标文件提交当日,本公司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情 形。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责,如有虚假,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并承担以下后 果:
1.取消本单位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2.将本单位不良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由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本单位参与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4.应负的违约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系统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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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拟分包的 工程项目 | 主要工程 内容 | 勘察设计 任务 | 分包工作量占 总工作量的比例(%) | 备注 |
| | | | 注:若无分包 计划,则投标 人 应 在 本 表 填 写 “ 无 ” ,且 应 在 本 表 后 附 投 标 人 具 有 投 标 人 须 知 1.11.1 项 规 定 的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印件。若有 分包计划,则 仅 需 在 本 表 填 写 投 标 人 须知前附表 1.11.1 项 规 定 的 允 许 分 包的工程,无 需 附 其 他 证 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拟分包工作量合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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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勘察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其中 | 员工总人数: | |
| 注册资本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 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 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 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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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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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序号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项目等级 | |
| 项目总投资 | |
| 合同价格 | |
| 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 |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完成情况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先后顺序分为“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已审批”等不同阶段,投标人
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填报。
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
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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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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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
| 技术职称 | | 学历 | | 拟在本标段 工程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勘察设计 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注明公路等级)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获奖情况 | |
| 目前承担的任务 | |
| 备注 | |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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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承诺书”,格式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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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承诺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营 造我盟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交易主体形 象,本人和本人代表所在单位(企业)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自愿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项目名称 C037 线 S228 至银墩沟公路勘 察设计招标,项目编号:),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盟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 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组织或参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活动,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和廉洁自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加强廉政建设;
(二)在参加此次招投标活动前 3 年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我 公司、公司法人及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行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上均 无相关不良行为的纪录。
(三)本单位(企业)对所提交的单位(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从业资质和 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审批文件等所有相关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此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四)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规避干扰招投标活动、泄露涉密 资料、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 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 以及调查取证。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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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4.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5.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6.其他建议
(附必要的图纸)
报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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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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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投标函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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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
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
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
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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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报价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一起使 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前一阶段(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批复意见和强制性
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认真阅读分析本招标项 目勘察设计原始资料,在编制完成技术建议书的前提下,慎重提出“报价清单”并以此作 为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费的基础。
2.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 勘察设计费计人相应的报价项目中。"报价清单"所列的报价,应包括测量、勘察、测试、设计、专题研究等为完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
成的勘察设计费和后续服务费(招标配合与施工配合)、与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有关的各
种会议的会务费以及设计人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利润、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报价清单”为通用表格,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作内容,按照表格格式详细填 写,以免遗漏或有误。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
目之中,不另行支付。凡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但在勘察设计中又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
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清单各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5.投标人应在"报价清单"后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计算方法、取费依据等,以便招 标人对投标人勘察设计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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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第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实物工作量 | 单价金额 | 合价金额 |
| 1 | 控制测量 | | | | |
| -1 | 一级 | km | | | |
| -2 | 二级 | km | | | |
| -3 | 二等 | km | | | |
| -4 | 一等 | km | | | |
| -5 | 四等 | km | | | |
| … | | | | |
| 2 | 地形图测绘(陆地) | | | | |
| -1 | 1:500 | km2 | | | |
| -2 | 1:1000 | km2 | | | |
| -3 | 1:2000 | km2 | | | |
| -4 | 1:5000 | km2 | | | |
| -5 | 1:10000 | km2 | | | |
| … | | | | |
| 3 | 水下地形图测绘 | | | | |
| -1 | 1:200 | km2 | | | |
| -2 | 1:500 | km2 | | | |
| -3 | 1:1000 | km2 | | | |
| -4 | 1:2000 | km2 | | | |
| … | | | | |
| 4 | 航空测绘 | | | | |
| -1 | 1:500 | km2 | | | |
| -2 | 1:1000 | km2 | | | |
| -3 | 1:2000 | km2 | | | |
| … | | | | |
| 5 | 勘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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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0 3 7 线 S 2 2 8 至 银 墩 沟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实物工作量 | 单价金额 | 合价金额 |
| -1 | 钻孔 | m | | | |
| -2 | 井探 | m | | | |
| -3 | 槽探 | m | | | |
| -4 | 洞探 | m | | | |
| -5 | 标准贯入试验 | m | | | |
| -6 | 动力触探 | m | | | |
| -7 | 静力触探 | m | | | |
| -8 | 地质雷达 | 点 | | | |
| -9 | 地质雷达 | km | | | |
| -10 | 物探 | | | | |
| -a | 电法 | 点 | | | |
| -b | 地震法 | 点 | | | |
| -c | 地震法 | km | | | |
| -d | 声波 | km | | | |
| -e | 测井 | 点 | | | |
| -f | 测井 | m | | | |
| … | | | | |
| 6 | 初测 | km | | | |
| … | | | | |
| 7 | 定测 | km | | | |
| … | | | | |
| 8 | 一次定测(如有) | km | | | |
| … | | | | |
| 合计 | |
注:本清单格式仅为示例,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程特点、按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公 路勘测规范》《公路勘测细则》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核实勘察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分别列出并填 写本表各勘察项目的分项及子项。同时,投标人应将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每一分项、子项的计算依 据及计算过程等)附在报价清单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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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0 3 7 线 S 2 2 8 至 银 墩 沟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三)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第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 | 计量单位 | 实物工作量 | 单价金额 | 合价金额 |
| 一 | 初步设计 | | | | |
| 1 | 公路 | | | | |
| -1 | Ⅰ级 | | | | |
| -2 | Ⅱ级 | | | | |
| -3 | Ⅲ级 | | | | |
| … | | | | |
| 2 | 桥梁 | | | | |
| -1 | Ⅰ级 | | | | |
| -2 | Ⅱ级 | | | | |
| -3 | Ⅲ级 | | | | |
| -a | 河槽内桥梁 | | | | |
| -b | 河滩内桥梁 | | | | |
| … | | | | |
| 3 | 隧道 | | | | |
| -1 | Ⅰ级 | | | | |
| -2 | Ⅱ级 | | | | |
| -3 | Ⅲ级 | | | | |
| … | | | | |
| 4 | 立体交叉 | | | | |
| -1 | Ⅰ级 | | | | |
| -2 | Ⅱ级 | | | | |
| -3 | Ⅲ级 | | | | |
| … | | | | |
| 5 |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 | | | |
| … | | | | |
| 6 | 环保、水保及绿化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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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0 3 7 线 S 2 2 8 至 银 墩 沟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序号 | 项目 | 计量单位 | 实物工作量 | 单价金额 | 合价金额 |
| 观设计 | | | | |
| … | | | | |
| 7 | 专题研究 | | | | |
| … | | | | |
| 二 | 施工图设计 | | | | |
| 1 | 公路 | | | | |
| -1 | Ⅰ级 | | | | |
| -2 | Ⅱ级 | | | | |
| -3 | Ⅲ级 | | | | |
| … | | | | |
| 2 | 桥梁 | | | | |
| -1 | Ⅰ级 | | | | |
| -2 | Ⅱ级 | | | | |
| -3 | Ⅲ级 | | | | |
| -a | 河槽内桥梁 | | | | |
| -b | 河滩内桥梁 | | | | |
| … | | | | |
| 3 | 隧道 | | | | |
| -1 | Ⅰ级 | | | | |
| -2 | Ⅱ级 | | | | |
| -3 | Ⅲ级 | | | | |
| … | | | | |
| 4 | 立体交叉 | | | | |
| -1 | Ⅰ级 | | | | |
| -2 | Ⅱ级 | | | | |
| -3 | Ⅲ级 | | | | |
| … | | | | |
| 5 |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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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0 3 7 线 S 2 2 8 至 银 墩 沟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序号 | 项目 | 计量单位 | 实物工作量 | 单价金额 | 合价金额 |
| … | | | | |
| 6 | 环保、水保及绿化景 观设计 | | | | |
| … | | | | |
| 7 | 专题研究 | | | | |
| … | | | | |
| 三 | 其他 | | | | |
| … | | | | |
| 合计 | |
注:1.本清单格式仅为示例,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程特点和设计工作内容,分别列出并填写本 表各设计项目的分项及子项。
2.本清单表中“其他”是指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 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
图编制费等。
3.投标人应将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每一分项、子项的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在报价清单后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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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0 3 7 线 S 2 2 8 至 银 墩 沟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四)报价清单汇总表
第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 | 费用合计 | 备注 |
| (1) | 公路工程勘察 | | |
| (2) | 公路工程设计 | | |
| (3) | 勘察设计费用合计 | | (3)=(1)+(2) |
| (4) | 利润 | | 按(3)的百分比报价 |
| (5) | 暂列金额 | | (5)=<(3)+(4)>× 0 % |
| (6) | 投标报价总计 | | (6)=(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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