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K15078220260327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发布日期:20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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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 采购单位 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 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国道605(原省道204)线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项目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国道 605(原省道 204)线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 项目 35kV 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K1507822026032701001 标段项目编号:K1507822026032701001001 招标人: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6 年 03 月 27 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以系统实际发布公告为准)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67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7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6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203 第六章图纸 .............................................................20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05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236 第一章、招标公告(以系统实际发布公告为准) 国道 605(原省道 204)线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项目 35kV 及以上电力线路 迁改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K1507822026032701001) 一、招标条件 国道 605(原省道 204)线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项目 35kV 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已由牙克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牙克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 605(原省道 204)线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项目 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招标人为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锐驰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国道 605(原省道 204)线根河 至牙克石段公路项目 35kV 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国道 605(原省道 204)线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项目 35kV 及以 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2.3 建设规模:本次改造 35KV 线路 0.6km,改造 66KV 线路 6.6km,改造 110KV 线路 2.9km,新建铁塔 64 基等。 2.4 招标范围: 施工标段:本次改造 35KV 线路 0.6km,改造 66KV 线路 6.6km,改造 110KV 线路 2.9km,新建铁塔 64 基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监理标段:本次改造 35KV 线路 0.6km,改造 66KV 线路 6.6km,改造 110KV 线路 1 / 266 2.9km,新建铁塔 64 基等。对该项目的工程全过程监理工作。 2.5 本次招标标段划分:共划分一个施工标段,一个监理标段。 2.6 招标控制价:施工标段:33327477.00 元,监理标段:720000.00 元。 2.7 计划工期:455 日历天 2.8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施工标段: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 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及以上资 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 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能源局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含)及以上资质。 (3)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 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开标截止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提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无在建承诺书)注:新入职人员 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 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 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2 / 266 (4)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未被列入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并且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②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 行政处罚的; ③因拖欠农牧工工资、分包工程款受到行政处罚的; (7)财务资料:近三年财务资料。 (8)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的经验和业绩。 (9)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责令停业的; ②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③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其他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与项 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安全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并提供在相关人员在本单 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 注: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 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3 / 266 (11)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监理标段: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 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 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财务要求:近三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如 2025 年财务未经审计则 提供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财务状况良好 (4)业绩要求: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类似工程的经验和业绩。 (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未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并且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②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 行政处罚的; ③因拖欠农牧工工资、分包工程款受到行政处罚的; (6)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电力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出具无在建承诺书,格式自拟) 4 / 266 (7)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满足本工程 的监理需要。 (8)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点击“手册下载”; 4.2 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0471-5332612。 4.3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 年 03 月 27 日至 2026 年 04 月 21 日。 4.4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统使用手册(投 标人)”。 4.5 其他说明: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 否满足招标文件资质最低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时资格后审结果为准。 4.6 系统地址: 各交易主体招投标子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不见面开标子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电子保函平台: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下载地址: https://download.bqpoint.com/?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822&ZtbS oftType=tballinclusive&SoftGuid=afd56623-5a65-41e3-993a-48cfa2cc2b15&RootGu id=a7b335b5-2d2a-4323-a16c-e204c351557f&softtypecode=03 5 / 266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04 月 21 日 09 时 30 分。 5.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投标人需提前进行模拟解密,确保生成的投标文件正确。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6 年 04 月 21 日 09 时 30 分 6.2 开标地点:远程开标。 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n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此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nmgztb.com.cn/ )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nmg.gov.cn/)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电子招投标办 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8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九、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 十、联系方式 招标人: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6 / 266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郦水嘉园 10 号楼 102 门市 联系人:*** 电话:*** 7 / 26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郦水嘉园 10 号楼 102 门市 联系人:*** 电话:***
1.1.4项目名称国道 605(原省道 204)线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项目 35kV 及以 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标段名称国道 605(原省道 204)线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项目 35kV 及以 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
1.1.5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1.2.1资金来源地方财政预算资金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次改造 35KV 线路 0.6km,改造 66KV 线路 6.6km,改造 110KV 线路 2.9km,新建铁塔 64 基等(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及 图纸)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45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5 月 01 日(具体开工以合同签订为 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07 月 30 日(具体竣工以合同签订为 准) 上述计划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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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实际工期按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1.3.3质量要求达到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 的施工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 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 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 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能源局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 三级(含)及以上资质。 (3)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建 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 开标截止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提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无在建承诺书)注: 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 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 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 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4)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6)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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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 截图,并且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②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 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③因拖欠农牧工工资、分包工程款受到行政处罚的; (7)财务资料:近三年财务资料。 (8)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的经验和业绩。 (9)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责令停业的; ②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③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其他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 料员,(安全员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安全员提供执业 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执 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并提供在相关人 员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 注: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 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11)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 格审查标准;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1.4.4资格审查方式及 审查资料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 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 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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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 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 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 应责任。 审查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 户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五大员”证(安全员、施工员、质检/量员、资料 员、材料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及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根据建办人 函<2019>384 号、内建人函<2021>761 号文件)】(注:如投 标企业所在省份已取消安全员证书,则需提供相关取消文件及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缴纳社保证明。信用中国企业信誉资料(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 间内任意时间信用中国截图),企业财务、业绩资料等(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9.1踏勘现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以匿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 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见另册)、澄清及答疑文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 1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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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无需确认。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澄清补遗”中 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无需确认。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澄清补遗”中查 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
3.3.1投标有效期 9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1、缴纳形式:保函 (因系统银行对接原因,呼伦贝尔市及相关旗县区项目无法生 成投标保证金子账号,故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缴纳。)2、保证金金额:330000.00 元 3、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 准) 4、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账户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 致),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 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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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号:投标企业需到交易中心平台会员端获取保证 金账号。 注:附言请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号(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递 交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企 业自行承担。 投标保证金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 账号并按照要求缴纳,缴纳成功后请即时登录系统查询缴纳状 态,若有疑问请联系 0512-58188511。 5、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选择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中的任意一种: (1)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 函(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有 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 中。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必须是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 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 件中。采用保险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的,必须是无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 标文件中。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 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包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 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 行为,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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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将 要求投标人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同时,招标人会向有关监督 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近 3 年,指 2023 年-2025 年度,若 2025 年财务资料尚未生成,可提供 2022 年-2024 年度财务资料。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业 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1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 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 或字迹、印章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为电子标,需投标企业将投标文件切块后上传,生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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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位置与投标格式不完全相同,投标格式按照系统生成格式,投标格式不涉及废标因素。
3.7.3签字和(或)盖 章要求(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 定在指定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 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 位公章,电子锁内有法人代表签字的,可用电子锁内签字加盖 在指定签字位置。 (3)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将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及造 价人员亲笔签字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3.7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开标会议,投标人无需现 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前,将 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蒙古)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 投标文件,在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后,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逾期未在系统 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纸质版投标文件 装订要求本项目采用电子标、开标现场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开标 结束后至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前,所有投标人须提供纸质版 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一正一副)送至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必 须与上传到平台的电子档投标文件一致)。
4.1.2纸质版投标文件 封套及密封要求/
4.2.2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无需前来现场递交投标文 件。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领 取 地 址 为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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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开标程序开标程序: (1)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不接受开标现场投标解 密(投标人代表不需要到现场开标);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蒙古)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 文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后,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 (3)投标人应于开标前 60 分钟内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等候开标;(4)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时限:30 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 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包括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 法解密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投标单位全部完成解密, 可提前结束解密环节,进入下一环节; (5)公布开标结果时限:10 分钟,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无异议,点击页面下方“确定”,所有投标人均确定后可提前结束本环 节,进入下一环节。(确认前投标人可提出异议,结束后不能 提出异议。)温馨提醒: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一网交易”—“在线开标”—不见 面开标大厅系统—投标人帮助手册。
6.1.1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 2 人,其余 5 人从内蒙古自治 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的 10%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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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 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3)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 技术支持:0512- 58188511; (4)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投标人报名以及投标文件上传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5)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6)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 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后台技术人 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1、工程类别,与本工程相似的类别项目; 2、工程的结构类型,与本工程相似的结构类型;3、工程的使用功能,与本工程相似的使用功能;4、工程的规模,与本工程相近的规模。 5、其他因素,与本工程类似因素的描述。
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以往招投标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处分的情形。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含税最高限价):33327477.00 元 投标报价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如“000,000.00 元”中“,” 号不能出现在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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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 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 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 在递交投标文件 时,同时递交投 标文件电子版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开标会议,投标人无需现 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前,将 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蒙古)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 投标文件,在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后,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逾期未在系统内 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 辅助评标
10.7 施工合同的签订
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施工合同,即视为违约,没收其投标 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10.8 特别说明
1.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如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按无效标处 理。中标单位必须完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全部工程,否则其投标保证 金将被没收。 2.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 理。 4.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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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10.9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 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10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 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 第三人。
10.11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1.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 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如果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12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 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3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4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 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 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 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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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5其他补充内容
10.15.1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发布的 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15.2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根据项目进度,承包人完成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 经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对应付款等值的增值税发票后,进行对 应进度付款,直至本项目所有工程量清单内容全部完成而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到总合同价款的 97%,剩余 3%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给予无息支 付。
10.15.3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依据财审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 134674.00 元
10.15.4特别提醒: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 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冗余现象发生。施工类投 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 1000 页,勘察、设计、监理类投标文件技术 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 500 页。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自行确定文件页数上限;对于工艺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招标人可 适当增加文件页数。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业绩奖项证明。 本项目施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不超过 1000 页。
20 / 266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 266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作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 22 / 266 文件不予退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 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 23 / 266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 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回答。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指定版块澄清。如果澄清发出 24 / 266 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指 定版块发布,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25 / 266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 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3.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或工期竣工的; 26 / 266 4.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的;5.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 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 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 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 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7 / 266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 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 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 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28 / 266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从投标人基本 账户汇出或转出的; (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装订的; (7)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 模糊,无法辨认的; (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 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除外); (10)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或授权委托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 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3)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14)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 性要求的。 (16)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人全称、账户、账号的。 29 / 266 (17)项目经理未在投标人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的除外);(18)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9)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20)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21)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形: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在本次活动中不同公司使 用同一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2)其他法律法规等阐明的。 (23)踏勘记录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符。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 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应首先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 是否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审查确认合格 30 / 266 的投标人自行以用户名和数字证书解密。开标一览表系统自动提取投标人上传并解密后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系统采取语音自动唱标。语音自动唱标结束后由各投标人、招 标人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在系统内查看开标结果。 5.2.2、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评审)委员会在评标系统内进行电子化初审、详细评审(打分,包括投标报 31 / 266 价得分自动计算)。评标(评审)委员会必须核对评标系统内自动核算、汇总结果是否 一致,如不一致请及时与电子监察室人员联系,由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人员 核实处理是否为系统问题。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 32 / 266 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3 / 266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 266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 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年月日 35 / 26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6 / 266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 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37 / 26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单位 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 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目录顺序编制,并且 在制作招标文件必须与目录相关联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的营业 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其他人员要求(五大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 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2.1.3响应性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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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 60 分;投标报价: 30 分;其他因素: 1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 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 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 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计算公式 A(评标基准价)=(A1+A2+…An)/n(n 为有效个数,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 a、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等于5家时, 直接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b、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等于 10 家 且大于 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1 个 最高和 1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 c、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等于 15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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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大于 1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2 个 最高和 2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 d、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等于 20 家 且大于 1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3 个 最高和 3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 e、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等于 25 家 且大于 2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4 个 最高和 4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 f、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等于 30 家 且大于 2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5 个 最高和 5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 以此类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 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标准 (60 分)内容完整性和编 制水平(5 分)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的得 5-3 分(3≤分值≤5);内容基本完整且编制基本合理的得 3-0 分(0 分<分值<3 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 理的不得分(分值=0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15 分)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 期和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 15-10 分(10 分≤分 值≤15 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 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 10-5 分(5 分≤分值<10 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 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部分保障的得 5-0 分(0 分<分值<5 分),不合理的不得分(分 值=0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10 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得 10-5 分(5 分≤分 值≤10 分),基本完善的得 5-0 分(0 分<分 值<5 分),不完善的不得分(分值=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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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与措施 (10 分)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及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10-5 分(5 分≤分值≤10 分),基本合理的得 5-0 分(0 分<分值<5 分),不合理不得分(分值 =0 分)。
资源配备计划(10 分)资源配备计划(拟投入的设备、劳动力、资金 等)配置合理,完全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得 10-5 分(5 分≤分值≤10 分),基本满足的得 5-0 分(0 分<分值<5 分),不满足的不得分(分值=0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10 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完善合理的得 10-5 分(5 分≤分值≤10 分),基本合理的得 5-0 分(0 分<分值<5 分),不合理的不得分(分值=0 分)。
2.2.4(2)投标报价评分 标准(30 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 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 (30 分)投标报价满分 30 分,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3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 扣0.5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1% 扣 0.5 分(不足 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 5 分。
2.2.4(3)项目管理机构 评分标准及其 他因素评分标 准 (10 分)项目经理能力(1 分)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具有相关类似业绩得1分。(业绩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和竣工验 收报告或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 注: 1、近三年指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 日止; 2、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中必须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及合同金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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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章清晰,否则视为无效。 3、类似项目是指:1、工程类别,与本工程相 似的类别项目;2、工程的结构类型,与本工 程相似的结构类型;3、工程的使用功能,与 本工程相似的使用功能;4、工程的规模,与 本工程相近的规模。5、其他因素,与本工程 类似因素的描述。 4、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企业类似业绩(6 分)投标单位近 3 年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 绩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 告或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有一份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注: 1.近三年指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止; 2.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3.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所提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 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 标的页。 4.类似项目是指:1、工程类别,与本工程相 似的类别项目;2、工程的结构类型,与本工 程相似的结构类型;3、工程的使用功能,与 本工程相似的使用功能;4、工程的规模,与 本工程相近的规模。5、其他因素,与本工程 类似因素的描述。
近三年审计报告(3 分)提供企业 2023 年至 2025 年或 2022 年至 2024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每提供一年得 1 分,最多得 3 分,不提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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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或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视为满分。 注:投标文件中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
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否决投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注: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不 超过 1000 页,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43 / 266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 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4 / 266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 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5 / 266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 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 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6 / 266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 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 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 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 47 / 266 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 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 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 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 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 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 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 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 作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 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 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 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 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 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 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 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48 / 266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 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 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 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 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 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 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 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 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 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 49 / 266 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 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 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 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 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 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3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 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 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 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50 / 266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 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 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 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 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 51 / 266 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 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2); (3); (4); (5);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评标基 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 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 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 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52 / 266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 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 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 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 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 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 53 / 266 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 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 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 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 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 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 54 / 266 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 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 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 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 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作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5 / 266 附件 B: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 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 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 业专用章的。 B1.7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 通过此项评审的。 B1.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6 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B1.10 有招标文件中任一提到可以否决投标情形的。 …… 56 / 266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 情况的,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 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57 / 26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该合同仅为范本,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可自行制定合同,此合同仅供参考) 58 / 266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文号: )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59 / 266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 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一般约定,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承包人,第 5 条设计,第 6 条材料、工 程设备,第 7 条施工,第 8 条工期和进度,第 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 收,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 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约,第 16 条合同解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险,第 19 条索赔,第 20 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 60 / 266 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在编 写专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 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 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 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 同权利义务。 61 / 266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7 一、工程概况 .............................................................67 二、合同工期 .............................................................67 三、质量标准 .............................................................67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67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68 六、合同文件构成 .........................................................69 七、承诺 .................................................................69 八、订立时间 .............................................................69 九、订立地点 .............................................................69 十、合同生效 .............................................................69 十一、送达 ...............................................................70 十二、合同份数 ...........................................................7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71 第 1 条一般约定 ..........................................................71 第 2 条发包人 ............................................................82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84 第 4 条承包人 ............................................................88 第 5 条设计 ..............................................................96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100 第 7 条施工 .............................................................108 62 / 266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117 第 9 条竣工试验 .........................................................123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26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30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133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5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2 第 15 条违约 ............................................................150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52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57 第 18 条保险 ............................................................159 第 19 条索赔 ............................................................161 第 20 条争议解决 ........................................................16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6 第 1 条一般约定 .........................................................166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承包人自行 承担。 ..................................................................168 第 2 条发包人 ...........................................................169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169 第 4 条承包人 ...........................................................170 第 5 条设计 .............................................................174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175 第 7 条施工 .............................................................176 63 / 266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178 第 9 条竣工试验 .........................................................180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80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81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181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81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83 第 15 条违约 ............................................................186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87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88 第 18 条保险 ............................................................188 第 20 条争议解决 ........................................................189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91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191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191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191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91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91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191 64 / 26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65 / 266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 民币(大写) / (¥ /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 / (¥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 / (¥ / 元)。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66 / 266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 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自年月日后生效。 ·67 / 266 十一、送达 合同履行期间,各方应按照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催告其履行 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本合同填写的住所是所有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如果地址发生变更,应向相对方发出正式通知,否则不影响正式送达效力。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68 / 266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 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 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 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 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 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 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 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 69 / 266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 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 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 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 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 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人员。 70 / 266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 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 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 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 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 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71 / 266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 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 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 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 <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 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 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 72 / 266 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 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 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 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 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 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 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73 / 266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 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 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 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 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 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4 / 266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 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 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 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 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 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75 / 266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 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款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 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 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 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 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 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 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 76 / 266 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 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 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 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 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 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 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77 / 266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 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 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 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 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 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8 / 266 1.1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 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 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 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 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 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 同条款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 79 / 266 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 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就建筑信息模 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 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款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 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 如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 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款对此没有约定 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80 / 266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 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 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 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 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 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 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 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 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81 / 266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 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 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 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 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 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 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 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 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82 / 266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 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 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 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 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 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 83 / 266 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 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 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 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 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 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 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 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 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 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 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 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 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 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 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 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84 / 266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 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 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 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 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 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 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 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 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 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85 / 266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 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 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 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 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 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 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 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 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 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 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86 / 266 3.7.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 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 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 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 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 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 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 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 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 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87 / 266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 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 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 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 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 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 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要求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 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 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工程 88 / 266 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 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 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 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 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 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 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 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 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 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 89 / 266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 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 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 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 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 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 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 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 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 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0 / 266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 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 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 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 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 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 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 人。 91 / 266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 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 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 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 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 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 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 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92 / 266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 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款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 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 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 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 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 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3 / 266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 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 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 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 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 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 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 94 / 266 (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 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 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 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 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 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 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 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 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 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 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 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 95 / 266 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 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 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 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 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 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 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 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 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 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 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 96 / 266 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 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 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 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 设施和其它必要条款。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 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 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 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 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 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 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 97 / 266 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 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 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 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 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 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 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 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 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 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 98 / 266 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 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 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 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 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 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 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 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 99 / 26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 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 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 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 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 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00 / 26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 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 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 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 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 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 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 101 / 266 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 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 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款。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 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 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102 / 266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 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 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 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 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 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103 / 266 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 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 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 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 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 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 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 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 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 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 104 / 266 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 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 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 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 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 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 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 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 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 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 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 105 / 266 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 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 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 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 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 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 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 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 266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 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 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7.2款约定 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07 / 266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 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 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 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 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 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 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 108 / 266 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 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 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 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 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 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 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 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 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 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 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 109 / 266 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 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 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 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 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 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 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 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 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 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10 / 266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 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 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 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11 / 266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 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 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 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 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 膳宿条款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 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 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 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 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 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 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 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 112 / 266 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 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 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 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 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 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 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 113 / 266 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 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 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价 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 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 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 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 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 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 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 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 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 114 / 266 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 义务。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 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 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 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 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 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 115 / 266 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 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 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 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 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 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 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 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 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116 / 266 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 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 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 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 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 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 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 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 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17 / 266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 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 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 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 118 / 266 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 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款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 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款。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款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 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 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 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 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 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励 金。 8.9 暂停工作 119 / 266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 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 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 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 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 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 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 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 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 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 120 / 266 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 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 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 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 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 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 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 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 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 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 121 / 266 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 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 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 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 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 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 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 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 《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 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 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 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 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 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 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122 / 266 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 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 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 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 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 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 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 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 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 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 验收; 123 / 266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 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 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 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 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款 工程具备以下条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 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款的,应在收 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 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24 / 266 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 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 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 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 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 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25 / 266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 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 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款 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 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 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 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 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26 / 266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 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 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 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 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 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 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 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 127 / 266 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 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 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 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 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 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28 / 266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 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 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 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 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 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 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 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29 / 266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 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 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 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 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 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 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 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 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 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 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 130 / 266 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 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 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 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 条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 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 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31 / 266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 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 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 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 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 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 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 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 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 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 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 132 / 26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 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 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 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 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 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 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 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 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 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 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 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 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3 / 266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 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 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 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 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 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 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 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 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 整; 134 / 266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 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 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 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 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 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 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估 135 / 266 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 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款 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 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 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 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 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 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 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 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 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 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 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 136 / 266 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 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 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 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 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 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 予以顺延。 137 / 266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 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 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 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 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 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 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138 / 266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 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 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 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 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 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9 / 266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 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 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 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 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40 / 266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 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 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 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 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 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 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 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141 / 266 5)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 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 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142 / 266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 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 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 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 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 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 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 力的付款计划表。 143 / 266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 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 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 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 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 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 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 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144 / 26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 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 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 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 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 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 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45 / 266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 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 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 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 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 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 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46 / 266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 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 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 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 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47 / 266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 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办理。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48 / 266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 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 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149 / 266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 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 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 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 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 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 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150 / 266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 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 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 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 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 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 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 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 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151 / 266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 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 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 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 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 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 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 152 / 266 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 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 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 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 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 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 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 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53 / 266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 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 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 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 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 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 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 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154 / 266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款。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 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 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 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 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5 / 266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 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 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 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 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156 / 266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 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 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 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57 / 266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 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 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 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其他保 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 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 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 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158 / 266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 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 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款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 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59 / 266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 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 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 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 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 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60 / 266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 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 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 161 / 266 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 条款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 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 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 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 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 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 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 162 / 266 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 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 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 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63 / 26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标准、规范 及国家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 设工程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标准规范,明示、引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未明 确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规定国家实行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 164 / 266 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标准、规 范及国家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标准规范,明示、引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未 明确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规定国家实行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 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 6、通用合同条 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包括招标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 变更)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 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竣工图、 竣工资料、各分项工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 的数量向监理人等参建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 收发的往来信函等;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 1.6.4 执行。 165 / 266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承包人应当在两天内将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发包人。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发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负责人签收。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应当在两天内将与合同有 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书面函件送达承包人。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室或电子信箱。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 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 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承包人 自行承担。 166 / 266 第 2 条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相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及时或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交资料,或认为在 开工日期现场不具备开工、施工条件等,或发包人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承包人履行本合同 的情形时,均需在情形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要求;逾期承包人 未提出该等要求,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前述该等义务;此后,承 包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责任或索赔,或作为承包人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 的任何抗辩理由。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无。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167 / 266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辅助发包人代表工作。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项下的设计、采 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师权限:根据发包人书面委 托权限确定。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3.6.2 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3.6.3 执行。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3.6.3 执行。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3.7.1 执行。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3.7.2 执行。 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68 / 266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装订版和电子版。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除通用合同条款 4.1 规定的一般义务外承包人还应履行 以下义务: A、竣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除不可抗力外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 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 的保护,一旦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 C.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 D.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经济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E、及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完成产值; F、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每月足额发放工资。若承包人拖欠 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体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 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 议,即承包人放弃异议权利,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造成 发包人受损的,承包人需承担一切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返工费、逾期完工 违约金、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 等。 G、本合同中所有设备和装饰性材料及影响使用功能的材料,承包人必须经发包人批 169 / 266 准后方可进场。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证金或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 中标合同价 10%、签订合同前 2 日内交至发包人。待满足返款条件时,发包人退还至承 包人基本账户(无息)。承包人确认,本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 责任:;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8 天,并按提供 的联系方式 24 小时开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建设单位允许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次处以 10 万元经济处罚,发现三次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单次 擅自离开超过两日以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果承包人主观随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50 万元经济处罚(除不 170 / 266 可抗力原因,如重病、死亡等)。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返工费、逾期完工违约金、第三方索赔 费、行政处罚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等,并由承包人承担 50 万元 违约金。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2 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 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2 日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除承担 4.3.5 条约定的一切损失及后 果外,并由承包人承担 30 万元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除承担 4.3.5 条约定的 一切损失及后果外,并由承包人承担 30 万元违约金。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 批准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除承担 4.3.5 条 约定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外,并由承包人承担 20 万元违约金。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4.5.1 执行。 171 / 266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无。 第 5 条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日。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5.2.2 执行,时间。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 工 文 件 的 形 式 、 提 供 的 份 数 、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要 求:; 172 / 266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5.4.3 执行。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5.5.3 执行。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6.1 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种 类 、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173 / 266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 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出入现场权利由发包人批准。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74 / 266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和 临 时 占 地 手 续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特 别 约 定 : 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无。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7.4.1 执行。施工 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并且双方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造成发包 人受损的,承包人需承担一切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返工费、逾期完工违约 金、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7.6.1 执行。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7.6.3 执行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0 现场安保 175 / 266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所 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7.10 执行。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后 3 天内承包人将设备、人员、临时设施 等全部进场。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 照通用合同条款 8.1.2 执行。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年月日前竣工。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承包人保证在年月日前竣工。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8.3.2 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8.4.1 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8.4.2 执行,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 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 176 / 266 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进行施工总进度计 划按月编制,承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提交 4 份至发包人处。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8.4.3 执行。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8.4.3 执行。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8.4.3 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 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五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 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风速达到 8 级的大风灾害;2.造成工 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3.日降雨量大于 50mm 的雨日超过 1 天或特大洪水灾害。以上 情况发生时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确认可延长工期。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第 9 条竣工试验 177 / 266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9.1.3 执行。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9.1.3 执行。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0.1.2 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 照通用合同条款 10.1.2 执行。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 间:;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条款 8.7.2 约定内容执 行,承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返工费、逾期完工 违约金、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 等。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0.4.1 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 178 / 266 容:。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实际竣工开始计算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照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 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如质量保证金 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包人仍需承担全部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 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 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方。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79 / 266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 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 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利益归发包人所有。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对于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 同约定幅度的,即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动:不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否。 180 / 266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否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专用条款 13.8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仅限招标文件中 的工程量清单确属错误以及设计文件确须变更,在经发包人履行内部报批程序书面同意 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最终工程量须经第三方工程审核和审计。工程增减部分的结算方 法参照施工合同中相同或相似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没有单价可以参考的,由 双方协商后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经发包人批准可参照同期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造价 站信息指导价。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报价)的 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包括人力、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波动以及承包人漏报、少报、错报工程量等情形,以上风险范围承包人应充分预见,合同签订后不得因以上原 因向发包人提出拒绝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且双方明确约定以上因素不属于不 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承包人投 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予调整。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181 / 266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3.1 执行。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3.1 执行。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根据项目进度,承包人完成每个单位工程中的 分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对应付款等值的增值税发票后,进行 对应进度付款,直至本项目所有工程量清单内容全部完成而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发 包人支付到总合同价款的 97%,剩余 3%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给予无息支付。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15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无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4.1 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执行。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182 / 266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 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 变更等)装订成册并加盖承包人法人章,通过发包人审核后 28 天内报部门审计,且一 次定稿不得后续增补。如发生承包人结算漏项时,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主张权利,在结算 审核时不再给予计取。承包人逾期未提供结算报告时,每迟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 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 20 日,视为承包人放弃提交,竣工结算以专业造价咨询 机构出具的结果为准。。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5.1 执行。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5.2 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5.2 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5.2 执行。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竣工决算价格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承包人于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发包人预先支付 3%的质 保金。质保期限届满后,由发包人无息返还。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 183 / 266 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款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 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7.1 执行。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7.2 执行。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无。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 184 / 266 工现场的(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 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 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要求设计单位对项目施工工作内容进行调 整、更改; (7)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及材料规格、品牌、参数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进 行审核确认后方可采购。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导致发包人受损的;(10)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生 15.2.1 条约定违约事项时,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按总合同价款 30%交纳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 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返工费、逾期完工违约金、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 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85 / 266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 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验收标准确定 已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经济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返工费、逾期完工违约金、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费、 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并由承包人承担总合同价款 30%违 约金。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无。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无。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无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货物保险 186 / 266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 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款:。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0.2,调解不成的按专 187 / 266 用条款 20.4 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8 / 266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189 / 266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 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 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 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 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190 / 266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191 / 266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 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192 / 266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93 / 266 194 / 266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95 / 266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方 就工程承包的全部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牧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196 / 266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无需支付利息。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 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 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197 / 266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98 / 266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99 / 266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200 / 266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 B基本价格指数 F0备注
代号权重代号指数
变 值 部 分B1F01
B2F02
B3F03
B4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201 / 26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 202 / 266 203 / 266 第六章图纸 详见附件 204 / 266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参照本工程招标范围。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参照本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 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 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 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 205 / 266 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 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 如下:。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 清单”表 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其 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 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 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 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 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 206 / 266 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 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 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 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 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 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 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 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 207 / 266 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 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 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 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 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 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 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208 / 266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 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 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 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 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 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 209 / 266 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 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 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 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 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 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 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 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 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 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 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210 / 266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 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 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 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 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 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 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 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 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 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 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 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 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 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 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 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 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 211 / 266 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 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 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 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 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 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 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 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 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 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 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 212 / 266 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 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 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 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 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 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 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 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 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 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 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 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 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213 / 266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 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 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 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 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 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 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 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 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 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 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 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 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 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 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 214 / 266 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 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 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 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 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 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 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 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 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 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 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 215 / 266 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 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 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 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 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 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 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 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 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 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 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216 / 266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 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 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 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 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 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 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 堆放整齐; 217 / 266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 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 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 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 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 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 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 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 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 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 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 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 218 / 266 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瓷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 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 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 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 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 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 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 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 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 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 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 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 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219 / 266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 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 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 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 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 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 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 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 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 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 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 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 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 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 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 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 220 / 266 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 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 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 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 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 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 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 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221 / 266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 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 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 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 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 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 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 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 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 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 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222 / 266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 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 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 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 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 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 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 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 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 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 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 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 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 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 护:。 223 / 266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第 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 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 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 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 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 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 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 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 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 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 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 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 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 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224 / 266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 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 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 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 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 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 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225 / 266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 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 价值差值,并决定: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 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 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 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 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 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 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 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 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 226 / 266 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 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 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 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 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 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 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 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 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 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 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 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 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 227 / 266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 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 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 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 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 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 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 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 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 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 228 / 266 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 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 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 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 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 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 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 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 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 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 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 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 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 229 / 266 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 (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 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 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 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 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 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 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 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 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 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 230 / 266 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 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 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31 / 266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 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瓷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232 / 266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 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 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 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 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 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 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 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 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233 / 266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 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 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 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 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234 / 266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 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 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 下:。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235 / 26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236 / 266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237 / 266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拟分包计划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他材料 238 / 26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 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投标有效期天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239 / 266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
……………………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240 / 26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签章) 年月日 241 / 266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242 / 266 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 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 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 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43 / 266 五、投标保证金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年月日采用(银行转账 / 电子保函)方式递交了金 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银行汇款回执出具的证明扫描件或电子保函
投标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44 / 266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45 / 266 七、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 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 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 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 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46 / 266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工 部位备注
247 / 266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时 数用途备注
248 / 26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49 / 26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 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250 / 266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51 / 266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252 / 266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253 / 26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 扫描件:
序号证书名称查看
254 / 266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名年龄
性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255 / 266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 经理(项目经理姓名)在开标截止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56 / 266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五 大员”在开标截止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五大员。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57 / 266 九、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 258 / 266 十、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附:
序号证书名称查看
259 / 266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年度说明查看
260 / 26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 附: 项目扫描件:
序号证书名称查看
261 / 266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262 / 266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 文书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 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2 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 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263 / 266 十一、其他材料 264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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