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设 计施工一体化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人:达拉特旗广汇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辰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日期:2026 年 03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第五章技术要求 ..............................................................126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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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已由达拉特旗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达拉特旗广汇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生成永村生成永一社。
2.3 招标规模:新建再生水管网、热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管网长度约 4.5km。本工
程为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再生水管网、
热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新建再生水长度约 4500 米,管材为 PE100 实壁管,管径为 DN200,新建热力(蒸汽)管网长度约 4500 米,管材为无缝钢管,管径为 DN200~DN300,管线
起点为内蒙古致轩新材料有限公司,终点为内蒙古现代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详见设
计任务书)。
2.4 项目计划投资:3500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B1506002026031601001001 | 标段名称 | 设计施工一体化标段 |
| 招标范围 | 新建再生水管网、热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管网长度约 4.5km。本工程为 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再 生水管网、热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新建再生水长度约 4500 米,管材 为 PE100 实壁管,管径为 DN200,新建热力(蒸汽)管网长度约 4500 米,管 材为无缝钢管,管径为 DN200~DN300,管线起点为内蒙古致轩新材料有限公司,终点为内蒙古现代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
| 合 同 估 算 价(万元) | 2800.00 | 工期(日历天)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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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
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
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7)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8)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备①+②+③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能力: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热力工程、给水工程)工程设计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
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企业提供)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
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
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
标文件须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
责施工任务的企业提供)
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 GB2 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
件)
3.3 其他要求:
3.3.1 项目负责人要求:①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经理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建造师执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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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
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②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3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连续 6 个月
或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为准(须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投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入职至
投标截止到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
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
明材料扫描件)。
3.3.2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①设计负责人要求:至少配备设计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动 力或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件) ;②设计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 2 名设计相关人员,须具备设计类注册证书或配备中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以资 格证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③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至少配 备施工技术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
扫描件);
④施工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 造价员各 1 名(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其余人员提供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扫 描件);⑤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 的 2025 年 3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连续 6 个月或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为准(须加盖缴费证明专用
章)。投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到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
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
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3.3.3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近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处罚期内。
(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
文件格式附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
查询结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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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4)关于农民工工资等的承诺书:投标企业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做出承 诺。(投标文件须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
3.3.4 财务要求: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 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
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 9 时 00 分至 2026 年 4 月 8 日 17 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9 时 00 分,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
文件上传至系统。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8.联系方式
招标人:达拉特旗广汇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辰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联系人: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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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白俊晔
联系电话:19997777757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技术支持电话: 400-998-0000
10.2、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
0512-58188511、0471-5332612。
10.3、投标操作须知
202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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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达拉特旗广汇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辰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项目编号 | B1506022025062401 |
| 1.1.5 | 项目名称 | 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 |
| 1.1.6 | 招标项目编号 | B1506002026031601001 |
| 1.1.7 | 招标项目名称 | 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 |
| 1.1.8 | 标段(包)编 号 | B1506002026031601001001 |
| 1.1.9 | 标段(包)名 称 | 设计施工一体化标段 |
| 1.1.10 | 建设地点 | 位于达拉特旗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 例 | 企业自筹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新建再生水管网、热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管网长度约 4.5km。 本工程为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 为新建再生水管网、热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新建再生水长度约 4500 米,管材为 PE100 实壁管,管径为 DN200,新建热力(蒸汽)管网长度约 4500 米,管材为无缝钢管,管径为 DN200~DN300,管线起点为内蒙古致轩新材料有限公 司,终点为内蒙古现代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
| 1.3.2 | 项目实施期 | 计划总工期:210 日历天, 其中: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15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5 月 14 日 工程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1 月 22 日 注:上述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以签订合同时约定为 准。 |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 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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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能力和信 誉 | 投标人须具备①+②+③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 (含)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热力工程、给水工程)工程设计专业乙级(含)以 上资质】(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 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企业提供)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 施工任务的企业提供) 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 GB2 级许可证>。(投标文 件须附证书扫描件) 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经理必 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建造师执 业资格证、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 六章附件)。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3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连续 6 个月或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为准(须加盖缴 费证明专用章)。投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到日前的社保 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 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 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1、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②近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 处罚期内。(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 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4)关于农民工工资等的承诺书:投标企业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 使用”做出承诺。(投标文件须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 件) 财务要求: 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 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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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设计负责人要求:至少配备设计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动力或给水排水)注 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件) ; 2、设计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 2 名设计相关人员,须具备设计类注册证书或 配备中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以资格证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为准,投标 文件中须附扫描件); 3、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至少配备施工技术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市政工程相关 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扫描件); 4、施工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各 1 名(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其余 人员提供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扫描件)。 5、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 2025 年 3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连续 6 个月或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为准(须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投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到 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 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 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 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7)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 工作; (8)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 |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 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 补偿标准:// |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0 日前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5 日前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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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不得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 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 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 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以电子提问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 答。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公布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 | 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公布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的修改、澄清及附件。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1.设计费最高限价:2.6%。 设计费:第三方审计单位最终审定的建安费×设计费率报价 2.工程费最高限价:100%(费率报价) 注:(1)投标人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及分项 控制价,否则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2)投标报价得分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率进行计算。 (3)当投标人建安费报价下浮率≥20%时,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相关 投标报价的说明(报价依据及分析等内容),未提供或投标单位不能证明其投 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低于成本判定,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下浮 5%,则费率报价为 95%)。 (4)因系统设置限制,投标人填写投标函报价时最多可保留两位小数。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投标报价包括:完成“1.3.1 招标范围”内载明的全部工作及所需费用及本项 目所涉及的工程保险费、规费、税金等。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是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银 行转帐、电汇、电子保函的形式缴纳,应当符合银监会、银行等有关规定。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或电 子保函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 因,必要时可联系相应银行或电子保函公司,以确保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投标文件应附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购买保函费用的证明,未提供支付 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所导 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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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担所有责任。 其他要求: 一、银行转帐、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缴纳方式:一次性足额从基本账户电汇 3、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开户银行: ①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城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4022 0584 0311 咨询电话:15694782559 ②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22 0502 7587 咨询电话:13154884523 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1022 0500 8014 咨询电话:18804773335 17747715545 ④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12 0500 0038 咨询电话:15384880996 ⑤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132 0500 0010 账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 载明的账号。 5、缴纳方法: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 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本帐号为“虚拟子帐 号”,即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个标段自动生成的一个帐号),并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本账户电汇至此账号中,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 额是否正确,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 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 6、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 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进 行咨询,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 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7、保证金的退还: ①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未入围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 核)。 ②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已入围未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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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③合同备案完成后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④招标异常信息(包括重新招标、终止招标)发布完成后将所有投标人保证金 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 二、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保函费:由保函机构按照出具保函的规定收取。 5、保函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帐户支付。 6、办理方法: ① 相 关 办 理 指 南 可 以 进 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ggzyjy.nmg.gov.cn)查询。 ②在内蒙古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将加密保单 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③开标后,电子保险保单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 明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电子保函的退保处理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动态-操作 指南- 对应金融服务(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为准(电子保函);网址: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1、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包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 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将要求投标人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同时,招标人会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⑨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 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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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2023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指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2023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指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
| 3.5.4 | 近年发生的重 大诉讼及仲裁 情况的年份要 求 | 2023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指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A(2) | 投标文件份数 及其他要求 |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2)中标后,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 3 份(word 和 PDF 格式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必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3)中标后,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中标人 要保证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的一致。 |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 需分册装订 | 否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 或盖章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 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四、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 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 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2、纸质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是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在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再次亲笔签字和(或)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要求见本章 3.7.3 款规定。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9 项规定。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 的信息 |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此规定不适用。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4 月 22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 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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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 | 投标文件是否 退还 | ☑否 □是 |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 标 地 点 : 本 次 开 标 采 用 全 流 程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5.2(4)(A) | 开标程序 | (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 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 并签到; (2)等待开标; (3)查看投标人; (4)标书解密; (5)标书导入; (6)参数抽取; (7)唱标; (8)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含)以上单数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一人,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语音通知 的方式确定。注:若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则根据项目副场安排情况在副场 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否 |
| 6.1.2 | 评定分离 |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否 ☑是 |
| 6.1.3 | 定标委员会组 建 | 定标委员会人数:5 人。 定标委员会确定方式: 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高层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建。成员数量为 5 人 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邀请上下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定标委 员会。 2、定标委员会成员(组长除外)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 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 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一。 |
| 6.1.4 | 评标委员会推 荐定标候选人 的人数 | 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5 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5 名定标候选人且不标明排 序; 2.当有效投标人数量<5 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3 名定标候选人且不标明排序;3.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可以推荐 1-2 名定标候选人或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 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 步评审和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
| 6.1.5 | 定标时间、方 法及定标因素 | 1.定标时间: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10 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官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2.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 综合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确定中标人。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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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投票,得票数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如出现得票相同情 形的,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相同的投标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3.择优要素:招标人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投标方案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择优要素包括 但不局限于以下因素: ——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过往业绩及专业技术人 员实力、拟派团队业绩等方面。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荣誉、履约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 ——投标方案。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优劣情况。 |
| 7.1 | 中(定)标候 选人公示媒介 | 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相同发布媒介发布中(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7.2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 |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其他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版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标文 件进行开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 间电话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软件技术支持:0512-58188511、0471-5332612。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如在 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 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签 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项目交易系统”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指存 储在光盘(或 U 盘)中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时间和地 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 文件在线解密。 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
| 9.1 | 不见面开标特 别说明 | □否 ☑是,具体要求:(说明:如这里打勾是,则需要填写以下内容)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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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 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项目交易系统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 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3、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 面开标大厅”在线交互中进行实时交互。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 文件解释 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 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 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
| 10.2 投诉 异议 |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 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 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 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 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 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 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使用“异议提问”功能,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进行异议答复。 |
| 10.3 | 在线解密规定 时间 |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60 分钟内,完成所投全部标段的 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远程解密。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9 条第 2 款规定处理;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9 条第 5 款规定处理。 《远程解密操作步骤帮助文档》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询 |
| 10.4 | 开标现场要求 |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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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 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交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10.5 | 调价函 |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 |
| 10.6 | 合同形式 | 固定总价(费率)合同 |
| 10.7 | 合同价款结算 | 结算时按项目结算价计算方法执行,即项目结算价=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结 算价)×费率。 |
| 10.8 | 投标文件技术 部分(施工组织 设计、设计部 分实施方案)编 制要求 |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设计部分实施方案)内容总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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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标段(包)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0 本标段(包)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周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项目实施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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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
无效。
1 .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 3)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
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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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
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
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设计、施工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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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 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
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
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修改。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协议书;
(6)投标保证金;
(7)价格费清单;
(8)设计方案;
(9)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10)服务承诺;
(11)资格审查资料;
(12)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价格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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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周边环境、技术要求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费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
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
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
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
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
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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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 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 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设计周期、质量标准、设计技术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 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 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 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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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 . 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 .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 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 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 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 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鄂尔多斯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并签到,若未登录、签到,则系统将 默认您的身份为游客,无任何操作权限,仅支持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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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4)宣读开标纪律;
(5)公布投标人名称;
(6)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7)招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8)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标底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开标记录表;(9)唱标;
(10)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 1 . 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
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 1 .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
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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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确定中标 人,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 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 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 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 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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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 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 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 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 1 项规定的期限 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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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一致(投标文件须附营业执照或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
| 投标文件格 式 | 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内容、签字、盖 章、所附复印件、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 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 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 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注: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属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 进入详细评审,按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时,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章节或其他资料中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 格合理性),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 标。若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且未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的,评 标委员会将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 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 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 中投标;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 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7)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 本单位工作; (8)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投标文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文件须附营业执 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均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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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①+②+③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 能力: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 计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热力工程、给水工程)工程设计专 业乙级(含)以上资质】(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 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企业提供)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 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 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以联合 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任务的企业提供) 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 GB2 级许可证>。(投 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件) |
| 项目负责人 要求 | 1、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 经理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 件中须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承 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 具的 2025 年 3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连续 6 个月或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为准(须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投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入职至投标 截止到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 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
| 其他人员要 求 | 1、设计负责人要求:至少配备设计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动力或给水排 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件) ; 2、设计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 2 名设计相关人员,须具备设计类注册 证书或配备中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以资格证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 书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 3、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至少配备施工技术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市政工 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扫描件); 4、施工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资 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各 1 名(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扫描件,其余人员提供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扫描件);。 5、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 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3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连续 6 个月或以上的社保缴 费证明为准(须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投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 入职至投标截止到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 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 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
| 财务要求 | 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 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 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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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②近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处罚期内。(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 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4)关于农民工工资等的承诺书:投标企业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交纳与使用”做出承诺。(投标文件须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详见招标 文件第六章附件)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工期(项目实 施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质量标准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0 天。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技术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要求”规定。 |
| 其他 | 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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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表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技术部分 60 分 2.投标报价 30 分 3.其他评分因素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 法 | 评标基准价=A×70%+B×30%; --A 为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B 为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注:有效投标单位是指通过资格审查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单 位 |
| 2.2.3 | 投标报价 偏差率p计 算公式 | p(偏差率)=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技术部分(60.00 分) | 施工组织 设计(3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 平(6 分) | 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完整、科学有效性、有针对性 及编制水平打分(4.8 分-6 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4 分) | 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 期和施工安全保障的针对性打分;(3.2 分-4 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 分) | 根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 分;(3.2 分-4 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4 分) |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 分;(3.2 分-4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4分) | 根据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素质及劳动力 配备、管理网络;(3.2 分-4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 分) |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有效、有针对性 打分;(3.2 分-4 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 措施(4 分) | 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 性打分;(3.2 分-4 分) |
| 设计部分 实施方案(30 分) | 设计理念与方案策划(8 分) | 根据各专业设计方案合理性、针对性、控制可行性 进行打分;(6.4-8 分) |
| 整体设计(4 分) | 整体设计应科学准确、系统全面;根据现状优势、劣势应提出可行有效、经济适用的设计策略;设计 策略实用性、美观性等要素;根据整体设计经济性、合理性、适用性、有针对性打分;(3.2-4 分) |
| 设计施工现场技术服 务计划(4 分) | 根据设计施工现场技术服务计划、保证措施合理情 况打分;(3.2-4 分) |
| 限额设计的理解和控 制措施(4 分) | 根据限额设计保证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 进行打分;(3.2-4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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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设计工作协调措施(4 分) | 根据设计工作协调措施全面性、有效性打分;(3.2-4 分) |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 计周期保证措施(3分) | 根据对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计周期保证措施合理 性、可行性进行打分;(2.4-3 分) |
| 设计服务承诺(3 分) | 是否具备设计服务承诺,承诺是否合理可行进行打 分;(2.4-3 分) |
| 2.2.4(2) | 投标报价(30 分) | 投标报价(30 分) | (1)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30 分(即:基础分为 30 分);(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5 分,从 30 分减起,减完为止;(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1 分,从 30 分减起,减完为止。 (注: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 2.2.4(3) | 其他评分 因素(10 分) | 投标人业 绩(8 分) | 投标人近年(2023 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一项(不限金额、不限规模)的①或②或③业绩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8 分(投标文件须附合 同扫描件)。 ①市政工程设计业绩; ②市政工程施工业绩; ③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或其他)业绩。 |
| 企业资信(2 分) | 投标人同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投标文件须附 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如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具备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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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
方法及标准以及技术文件编制要求,首先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通过技术部分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及投标
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进行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
投标人得分为技术部分得分和商务部分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定标候选人(不
标明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定标
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质等级高者为定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优
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高者为定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
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源配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人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源配置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人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
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3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
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对其做否决投标的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
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C.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得分=A+B+C。
3.3.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
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
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
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
荐定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名单。
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 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 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 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一般约定,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承包 人,第 5 条设计,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施工,第 8 条工期和进度,第 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 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约,第 16 条合同解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险,第 19 条索赔,第 20 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 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 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 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 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 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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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 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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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牵头施工单位,联合体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
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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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
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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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牵头单位):承包人(联合体单
(公章)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
(签字)(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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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 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 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 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 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 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 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 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 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
41
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
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
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
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
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
42
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
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
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 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
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
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
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
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
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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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
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
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
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
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
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4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
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
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
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
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
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 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
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
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
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 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
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
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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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 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 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 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
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 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联合体 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 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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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 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 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 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 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 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 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 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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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
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
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
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 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
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
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 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 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 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
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 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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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 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 定。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 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 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 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 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 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 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 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 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 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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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
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
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
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
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
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
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
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
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
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
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
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
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 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
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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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 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 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 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 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 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 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
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 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
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 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 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 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 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 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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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 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 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 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 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 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 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 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 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 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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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 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 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 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 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 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 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 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 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 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 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 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 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 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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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
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 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
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
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
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 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
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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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 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 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
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 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
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
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 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
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 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 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
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
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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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 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 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 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 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 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 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 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 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 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 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 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 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 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 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 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 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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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 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 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 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 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 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 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 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 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 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 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 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 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 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 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 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 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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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 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 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 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 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 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
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
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 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
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
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
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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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 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 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 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 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 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 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 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 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 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 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 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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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 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 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 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 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 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 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 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 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 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 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 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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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 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 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 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 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 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 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 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 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 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 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 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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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
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
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
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
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 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
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
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
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
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
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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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 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 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 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 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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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 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 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 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 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 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 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 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 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 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 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 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 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 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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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 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 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 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 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 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 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 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 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 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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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 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 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 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 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 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 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 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 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 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 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 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 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 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 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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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 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 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 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 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 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 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 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 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 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 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 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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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
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
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
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
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
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 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
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 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
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
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
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
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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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
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
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
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
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
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
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
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
(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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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 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 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 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 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 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 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 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 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 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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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
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
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
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
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
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 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 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 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
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
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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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 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 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 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 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
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
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
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
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
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
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
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 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 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 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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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 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
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
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
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
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 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
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
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 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
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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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
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 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 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
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 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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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 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
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
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
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
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
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
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
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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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 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 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 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 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 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 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 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 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 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 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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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
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
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
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
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 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 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 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
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
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
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 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 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
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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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
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
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 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
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
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
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
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
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 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
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
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
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
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
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
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
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 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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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
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
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
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
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
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
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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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 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 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 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 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 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 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 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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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
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
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
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
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
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
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
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 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 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
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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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 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 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 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
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
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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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
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
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
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
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
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
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
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 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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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
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
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 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
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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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
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
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
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
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 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
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 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
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 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 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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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
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
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 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 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
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
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
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
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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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
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 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 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
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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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
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
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
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
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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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 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 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 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 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
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 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 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 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 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 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
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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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
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
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
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
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
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 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
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
的证明;
(2)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
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
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
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
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90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
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 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
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
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
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
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
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
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
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
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
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
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 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92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
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
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
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
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
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
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
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
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93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
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
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
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 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 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 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 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94
(2)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 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
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
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 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
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
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
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95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 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 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 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 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 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9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10 永久占地包括:。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
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97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 发 包 人 ( 或 以 发 包 人 名 义 ) 编 制 的 《 发 包 人 要 求 》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归 属:。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 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1.10.4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采 用 的 专 利 、 专 有 技 术 、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 于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技 术 的 开 发 、 使 用 、 存 储 、 传 输 、 交 付 及 费 用 约 定 如
下:。
第 2 条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98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99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 5 条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100
5.2.2 审 查 会 议 的 审 查 形 式 和 时 间 安 排 为 :, 审 查 会 议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5.3 培训
培 训 的 时 长 为, 承 包 人 应 为 培 训 提 供 的 人 员 、 设 施 和 其 它 必 要 条 件
为。
5.4 竣工文件
5.4.1 竣 工 文 件 的 形 式 、 提 供 的 份 数 、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要
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已 列 明 的 质 量 检 查 的 地 点 外 , 发 包 人 有 权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的 其 他 地
点:。
101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 文明施工
102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 包 人 可 在 计 划 开 始 工 作 之 日 起 84 日 后 发 出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的 特 殊 情
形:。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 金额 为 :、 累计最高 赔偿金 额 为 合同 协 议 书 的 合 同 价 格 的 : % 或 人 民 币 金 额
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103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接 受 工 程 时 承 包 人 需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类 别 、 内 容 、 份 数 和 提 交 时
间:。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0.5.3 人员撤离
工 程 师 同 意 需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继 续 工 作 和 使 用 的 人 员 、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的 内
容:。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04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
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
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
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
条件的提供方:。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
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
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
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05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价格(费率)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
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06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 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07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货物保险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108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109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10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11
附件 2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12
附件 3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设计负责人 | | | | |
| 采购负责人 | | | | |
| 施工负责人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环境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第五章技术要求
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本工程为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工程 总投资约 2800 万元。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新建再生水管网、热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管网长度约 4.5km。本工程为农业生物(乳业)科技示范园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
设内容为新建再生水管网、热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新建再生水 长度约 4500 米,管材为 PE100 实壁管,管径为 DN200,新建热力(蒸汽)管网长度约 4500 米,管材为无缝钢管,管径为 DN200~DN300,管线起点 为内蒙古致轩新材料有限公司,终点为内蒙古现代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
设计的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
现场配合服务等。
3.依据
1)项目备案告知书;
2)执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法规以及强制性条文。
4.服务周期
合同签订后 15 日历天内出具成果文件。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的 申报、审批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期服务期同建设周期。
5 、各阶段服务内容
5.1初步设计阶段
114
(1)负责完成并制作各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 政府及行业相关规定;
(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
(3)初步设计及概算需达到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部门要求。
5.2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 实现;
(3)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 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
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5.3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
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
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 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 理相关手续;
(4)参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
6.成果提供份数
6.1技术成果文件编制要求
(1)设计文本件采用 Microsoft word 格式文件或 PDF 格式;
(2)设计图形文件采用 AutCAD 格式文件;
6.2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书)6 份,电子版 1 份。
施工图蓝图 8 份,电子版 1 份。其他成果文件按照招标人需求提供。
115
7.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
116
三、适用规范标准
以下所给出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不认为是最全面的,投标人应按国家、
行业及自治区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下述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
且仅供投标人参考,并不局限于此。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 /T34-2022
《供热工程制图标准》CJJ/T 78-2010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2013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
《供热计量系统设计与安装》15K502
《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技术条件》CJ/T 200-2004《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及管路附件》CJ/T 246-2018《供热用手动流量调节阀 》CJ/T 25-2018
《城市供热管道用波纹管补偿器》CJ/T 402-2012
《城镇供热管道用焊制套筒补偿器》CJ/T 487-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47013.1-14-2015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 104-2014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CJJ 105-2005《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技术规范》CJJ/T 185-2012
《城市供热管网暗挖工程技术规程》CJJ 200-2014
《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CJJ 203-2013
《城镇供热系统标志标准》CJJ/T 220-2014
《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CJJ/T 223-2014
《城镇供热监测与调控系统技术规程》CJJ/T 241-2016《供热站房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规程》CJJ/T 247-2016
117
《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
《城镇供热系统能耗计算方法》GB/T 34617-2017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
《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管网技术监督规程》T/CEC 190-2018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2021
《压力管道规范公用管道》GB/T38942-2020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
《泵站设计标准》(GB 50265-202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 11836-2023)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
《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 2 部分: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GB/T 19472.2-2017)
《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13295-2019)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2016 年版)(CJJ 37 2012)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
118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2019 年版) (GB 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1 部分:总则》(GB 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3 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5 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2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7 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GB 5768.7-2018)《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2021)
《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2022)
《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2011)
其它相关规范和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相关行业标准
11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20
121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122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价格费清单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目录格式自拟)
12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愿意以费率(大写)(小写))的投标总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实施 期: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内完成所有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现工程项目,项目质量标准达 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4.3、1.4.4、1.4.5、1.4.6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124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经 理) | 姓名: 资格或职称: 专业: | |
| 2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 资格或职称: 专业: | |
| 3 | 施工(技术)负 责人 | 姓名: 资格或职称: 专业: | |
| 4 | 项目实施期 | | |
| 5 | 质量标准 | | |
| 6 | ...... | | |
| 7 | ...... | | |
1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126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 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 称)(标段(包)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27
四、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 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 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 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 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28
五、投标保证金
1、采用“虚拟子账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2、采用电子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此处应附电子银行保函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 许可证明)扫描件。
3、采用电子保险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此处应附电子保险保函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 许可证明)扫描件。
4、采用电子担保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此处应附电子担保保函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 许可证明)扫描件。
129
六、价格费清单
(一)投标报价函
| 项目名称 | | 招标编号 | |
| 投标人名称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专业: 资格: |
| 投标报价(建筑 安装工程费) | 大写: 小写: |
| 投标报价(设计 费) | 大写: 小写: |
| 项目实施期 | |
| 备注 | |
投标人:(全称、盖章)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注:1、依据市场竞争机制按自主报价。
130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 注 |
| 资格 | 证书名 称 | 级别 | 证书编 号 | 专业 | 其他证书 编号 | |
| 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
| 设计负责人 | | | | | | | | | |
| 技术(施工)负责人 | | | | | | | | | |
| 施工组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设计组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格不够可自行扩展,填写详细。
131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13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3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投标人业绩汇总表
135
投标人业绩情况表(每个项目填一张)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项目总投资额 | |
| 合同金额 | |
| 合同签订日期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项目负责人 | |
| 主要人员情况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136
(四)正在实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项目总投资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项目负责人 | |
| 主要人员情况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137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38
九、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附件一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单位名称)拟派往(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2、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近年(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处罚期内。
(2)近年(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3、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 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司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39
附件二
信誉查询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网页彩色截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网页彩色截图。
140
附件三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 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的规定,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 用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及时并且足额将农 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的规定存缴。
2、如果我方中标,(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 按规定从我方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41
附件四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
142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
143
目录
一、设计方案
二、施工组织设计
144
一、设计方案
投标人的方案深化设计应满足但不限于第五章“技术规范及要求”中设计任务书及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设计方案中的评分要求,格式自拟。
145
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人可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施工实施方案”规定
的内容进行编制)
(一)概述
1.项目简要介绍
2.项目范围
3.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总体概述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
4.安全技术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5.重点、难道和解决方案
6.其他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