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名称:2025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DC1土建 新建工程(土建新建)EPC
标段编号:A1509002026033101001004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26年04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1.招标条件 ................................................................................. 5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5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5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9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9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9 7.其他说明 ................................................................................. 9 8.联系方式 ................................................................................ 10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10 10.投标注意事项 ...........................................................................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1 1. 总则 .................................................................................. 20 1.1 项目概况 ............................................................................. 20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20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20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20 1.5 费用承担 ............................................................................. 21 1.6 保密 ................................................................................. 21 1.7 语言文字 ............................................................................. 21 1.8 计量单位 ............................................................................. 21 1.9 分包 ................................................................................. 22 1.10 偏离 ................................................................................ 22 2. 招标文件 ............................................................................... 22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22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22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22 3. 投标文件 ............................................................................... 2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23 3.2 投标报价 ............................................................................. 23 3.3 投标有效期 ........................................................................... 23 3.4 投标保证金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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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资料 ......................................................................... 24
3.6 备选投标方案 ......................................................................... 24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25
4. 投标 ................................................................................... 25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5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5
5. 开标 .................................................................................. 2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5
5.2 开标程序 ............................................................................. 25
6. 评标 ................................................................................... 25
6.1 评标委员会 ........................................................................... 25
6.2 评标原则 ............................................................................. 26
6.3 评标 ................................................................................. 26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 26
7. 合同授予 ............................................................................... 26
7.1 中标通知 ............................................................................. 26
7.2 履约担保 ............................................................................. 26
7.3 签订合同 ............................................................................. 27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7
8.1 重新招标 ............................................................................. 27
8.2 不再招标 ............................................................................. 27
9. 纪律和监督 ............................................................................ 27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27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7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8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8
9.5 投诉 ................................................................................. 28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9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9
评标方法 ............................................................................... 38评审标准 ............................................................................... 38
2.1 初步评审标准 ......................................................................... 38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38
2
3. 评标程序 ............................................................................... 38 3.1 初步评审 ............................................................................. 38 3.2 详细评审 ............................................................................. 39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39 3.4
评标结果 ............................................................................. 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8 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68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6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29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9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300 三、联合体协议书 ......................................................................... 302 四、投标保证金 ........................................................................... 303 五、分项报价明细 ......................................................................... 304 六、拟分包计划 ........................................................................... 307 七、资格审查资料 ......................................................................... 308(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308(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310(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311(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312(五)企业获奖 ........................................................................... 313(六)企业各类证书 ....................................................................... 313(七)项目经理简历表 ..................................................................... 315(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315(九)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 317(十)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 318 八、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 ................................................................. 319 九、施工组织设计 ......................................................................... 320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 331(一)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 332(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总负责人在承担本项目期间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 334(三)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 335(四)企业业绩清单 ....................................................................... 336(五)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 339
3
(六)企业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 340(七)信誉查询 ........................................................................... 342(八)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证明材料 ............................................... 343(九)完全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承诺书 ....................................................... 344(十)投标人承诺书 ....................................................................... 345(十一)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 347(十二)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 348(十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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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
建)EPC 及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 新建)已由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 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建);
2.2 建设地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呼格吉西街以南、安运路以西;
2.3 招标规模: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 建新建),建设 1 栋 DC1 楼及配套柴发平台,建筑面积约为 24621.17 ㎡,地上 3 层,局部地 下 1 层,建筑高度 29.10 米;园区室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园区道路及路面硬化、室外绿化、设 备基础、综合管网、安防工程、场地处理、雨水回收、电缆沟工程、围墙及大门、门卫。
2.4 项目计划投资:17016.50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A1509002026033101001004 | 标段名称 |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 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 新建)EPC |
| 招标范围 | 项目涉及的全部设计服务以及所有建设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设计服务及施工图清单 预算编制、土建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 程、室外工程等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
| 合同估算价(万 元) | 14758.62 万元 | 工期(日历天) | 325 日历天 |
| 标段编号 | A1509002026033101001005 | 标段名称 |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 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 新建)监理 |
| 招标范围 |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建)全部监理服务。 |
| 合同估算价(万 元) | 210.48 万元 | 工期(日历天) | 325 日历天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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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标段:本标段接受联合体,联合体要求如下:(1)应确定具有设计资质的投标企业 为牵头人;(2)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 关投标均无效;(3)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4)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 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 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 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 为联合体各方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监理标段: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EPC 标段:
3.2.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 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它组织。
注: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不限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以供审核。
3.2.2 投标人须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证明材料请根据以下内容三选一即可)。(1)提供税务局网站查询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2)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 认定表或其他证明材料;(3)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可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承诺。
3.2.3 投标人(施工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 合体投标,许可证由联合体中施工企业提供。
3.2.4 投标人企业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 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并且同时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 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甲级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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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投标人须承诺:①按相关规定完成资质证书延 续或换证,保证在本项目施工期间资质证书持续有效;②在证书到期前至少提前 3 个月启动资 质延续或升级程序,并在中标后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办理进展证明(如住建部门受理回执等);③无条件接受如下条款:若未能在施工期间维持有效资质(包括临时证书或新二级资质),发 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暂停工程款支付直至资质问题解决;因资质原因 导致停工 15 日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2.5 人员要求: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配备专职服务团队,以下管理岗位须符合相应资格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一级 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2、设计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
注:以上 1 和 2 配备人员须为投标人缴纳社保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设计 单位人员)。
3、施工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的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4、施工技术负责人:1 人,须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施工安全员:3 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安全员。
注:以上 3-5 配备人员须为投标人缴纳社保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施工单 位人员)。
注:以上人员须提供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名称、所属投标人单位、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总负责人在承担本项目期间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岗位信息(各岗位不得兼任)、相关证书及证件原件扫描件;2025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 任意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证明中须体现公司名称及人员身份信息且具有社会 保障管理相关部门盖章。
3.2.6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未被“信 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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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 犯罪行为。
3.2.7 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注: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
3.2.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注: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供应商合规承诺书及企业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监理标段:
3.2.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 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它组织。
注: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不限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以供审核。
3.2.2.投标人须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证明材料请根据以下内容三选一即可)。
(1)提供税务局网站查询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
(2)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3)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
3.2.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者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4.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 师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的总监理工程师。
注:须提供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名称、所属投标人单位)、岗位信息(不 得兼任其他岗位)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承诺函、相关证书及证件原件扫描件;须提供 2025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任意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证明中须体现公司名称及人 员身份信息且具有社会保障管理相关部门盖章。
3.2.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未被“信 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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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中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行为。
3.2.6.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注: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
3.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注: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供应商合规承诺书及企业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3.3 其他要求: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质最低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 以评标时资格后审结果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4 月 02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6 年 04 月 22 日 09 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4 月 22 日 09 时 30 分,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 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内蒙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nmgztb.com.cn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与 招 标 网(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 国 联 通 采 购
(http://www.chinaunicombidding.cn/index)上发布。
7.其他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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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光明街1号
联 系 人:冯云、王吉世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 18 号华茂大厦 14 层 1405 地 联 系 人:刘阳、韩伟、刘君磊、夏利全、艾利霞、王亚楠、王召君、意丽娜、朱宏波、王雪菲、孙勇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文化中心 B 区二号楼一楼
联系电话:0474-8983785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3、投标操作须知
2026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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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光明街1号 联系人:冯云、王吉世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华茂大厦 1405 联系人:刘阳、韩伟、刘君磊、夏利全、艾利霞、王亚楠、王召君、意丽娜、朱宏波、王雪菲、孙勇 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 程(土建新建)EPC 及监理 项目编号:A1509002026033101001 |
| 标段名称: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 程(土建新建)EPC 标段编号:A1509002026033101001004 |
| 1.1.5 | 建设地点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呼格吉西街以南、安运路以西 |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项目涉及的全部设计服务以及所有建设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设计服务及施工图 清单预算编制、土建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室外工程等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 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5 月 07 日 重要节点工期:2026 年 12 月 1 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03 月 28 日 共 325 日历天 注:本计划工期已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节 假日和冬歇期等因素。 |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区、行业设计标准,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 制深度规定》(2016 年 11 月)》中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现行有效文件执行。本工程施 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 的其它组织。 注: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不限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以供审核。 2、投标人须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证明材料请根据以下内容三选一 即可)。(1)提供税务局网站查询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2)提供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其他证明材料;(3)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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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3、投标人(施工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许可证由联合体中施工企业提供。 4、投标人企业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 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并且同时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 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甲级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 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注:1.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投标人须承诺:①按相关规定完成资质 证书延续或换证,保证在本项目施工期间资质证书持续有效;②在证书到期前 至少提前 3 个月启动资质延续或升级程序,并在中标后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办理 进展证明(如住建部门受理回执等);③无条件接受如下条款:若未能在施工 期间维持有效资质(包括临时证书或新二级资质),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 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暂停工程款支付直至资质问题解决;因资质原因导致停 工 15 日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人员要求: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配备专职服务团队,以下管理岗位须符合相应资格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 构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担其他在 建工程施工项目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2)设计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注:以上 1 和 2 配备人员须为投标人缴纳社保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 合体中设计单位人员)。 (3)施工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担其 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4)施工技术负责人:1 人,须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施工安全员:3 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安全员。注:以上(3)-(5)配备人员须为投标人缴纳社保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 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人员)。 注:以上人员须提供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名称、所属投标人 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总负责人在承担本项目期间无在建工程和现 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岗位信息(各岗位不得兼任)、相关证书及证件原 件扫描件;2025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任意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证明中须体现公司名称及人员身份信息且具有社会保障管理相关部门盖 章。 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未 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未 被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 计 总 负 责 人 、 施 工 总 负 责 人 在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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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 | 7、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注: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注: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供应商合规承诺书及企业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9、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应确定具有设计资质的投标企业为牵头人; (2)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4)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 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 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 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特别说明: 1)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时,上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评标委员 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否决投标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资格审查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入库资料为准,无需提供原件,投 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确认下列原件已完整、正确录入诚信库内。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同时投标文件中附联合体协议书。 |
| 1.9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具体要求按合同中 的约定执行。(在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和招标人的监督下进行 分包;选定分包单位的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具备国家、行业及地方相 关资质规定所具备的相应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 |
| 1.10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 2. 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的“提问”栏 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 提问做出的答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04 月 22 日 9 时 30 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文件后,方可下载查看 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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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文件后,方可下载查看 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为 12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0.00 元(大写:伍拾万元整)2.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子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 4.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 确保诚信库中录入的基本账户的正确,否则系统无法通过校验。 5.每个标段对应一个子账户,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转入标段对应的子 账户中,否则保证金缴纳无效。 6.投标人缴纳完成后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本标段【工 作台】-【保证金查询】-【子账号缴纳到账查询】-【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是 否缴纳成功。 7.电子保函办理:登录交易系统通过系统中电子保函办理入口办理投标银行保 函、投标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8.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本项目不要求。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 诉讼及仲裁情况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3.7.1 | 投标文件编制 |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 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 写到 3.1.1(10)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7.3 | 签字和(或)盖 章要 求 | 投标文件应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最新版本)”编制而成。投标文件 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 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由牵头单位签字盖章即可。 |
| 4.1.2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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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通过 互联网使用该数字证书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采用远程 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
| 5.1.2 | 解密时间 | 解密时间:30 分钟 注意:在开始解密 30 分内点击投标单位解密按钮,插入 CA 锁,在弹出的密码 输入框输入密码,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 标文件。(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5.2 | ( 开标程序 | 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等待开标:各交易主体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待开标。2、查看投标人: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已到,开标大厅自动提取所 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单。 3、标书解密:按照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 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 (1)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 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间; (2)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3)其他解密异常情况按照应急处理办法执行; 4、标书导入: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进入标书导入 环节。开标大厅展示最终解密结果,公布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文 件未成功解密的原因(若有)。 5.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 6、系数抽取:抽取本次开标需要的系数(如有)。 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线 答复。 8、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 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 |
| 6.4.1 | 中标候选人数量 | 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为 3 名 |
| 7.2 | (履约担保 | 1.履约保证金比例:以不含税中标金额的 5%(向下取整到千元)收取履约保证 金。 2.履约保证金交付方式:以现金或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或银行保函等方式中任 意一种缴纳。 (1)以现金(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 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是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2)缴纳时限: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递交至发包人财务部。如承包人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3.履约保证金的执行: (以发包人要求中技术规范书或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实施)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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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招标控制价 |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 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叁佰捌拾伍万叁仟零柒拾捌元捌角(¥3853078.80 元); 2、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壹亿肆仟叁佰柒拾叁万叁仟零玖 拾捌元贰角玖分(¥143733098.29 元),其中包含暂列金(含税)为:陆佰捌拾 肆万肆仟肆佰叁拾叁元贰角伍分(¥6844433.25 元)。暂列金只用于 EPC 合同签 订后,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费用调增变更,或超出 EPC 合同与招标文件范围之 外的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内容。暂列金使用须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变更不得使用暂列金。 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分别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按无效标处理。 |
| 报价要求 | 投标人应在充分理解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发包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现场条 件、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的波动,结合自身企业实力进行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的组成: 投标报价的组成为两部分,“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分别不得超过“设计费控制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控制 价”。投标时所填报的“设计费”为一次性包干,任何情况不再调整;所填报 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限额总价。 2.限额设计、施工图清单预算: “施工图清单预算”不得超出承包人投标时的单项报价及总价并且最终的结算价 格不得超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因发包人需求发生变更的除外)。 中标后依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组织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施工图清单预算”中的缺项、漏项、错项以及清单描述不合理、不全面等风险 由承包人承担,应在施工过程中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工程量据实结算。“施工图清单预算”中的综合单价,承包人必须均衡报价。单项报价的材料费高 于当地当月信息价 5%视为不均衡报价,按照当地当月信息价进行调整,无信息 价参考来源的应按照惠讯网、广材网提供的价格或市场询价结果为依据进行调 整。经审核确认后的“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后续进度款及结算等均按照此 单价执行。 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来源于经发包人和总承包单位确认的 最终施工图清单预算。 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依据: (1)中标后依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 (2)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4-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T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7-2024、《园林 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8-2024、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相 关图集及规范、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 年《内蒙古 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 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园林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定 额; ②税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标(2019)113 号文件《关于 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 9%计入;③人工费调整按照内建标〔2021〕148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调整。 ④材料价格依据编制期当期适用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及 其品牌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询价确定。询价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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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中发包人有权调整材料(设备)品牌。 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且承包人按招 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扣除暂列 金)的 10%做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含 100%安全生产费)。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原则上在每月应当支付的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扣回比例为工程预付款的 20%,直至工程预付款扣完为止。如果当月应当支付的 进度款不足以扣回预付款的 20%时,以当月进度款的 50%作为预付款扣回,不足 部分下月按上述方式继续扣回,以此类推。(上述预付款扣回不包含已支付的 安全生产费) 4.进度款支付: ①设计费:初步设计会审和批复完毕,施工图完成并经图审合格及施工图清单 预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设计费的 6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至设计费的 80%,剩余 设计费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依据工程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一次性付清。②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月支付,支付额为上月已完成实际工程量对应工程款额 的 80%,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 80%时停止支付。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通过、办理完 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发包人完成施工资料移交以及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支 付至审定值的 97%。 5.施工结算形式: 最终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经造价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施工图清单 预算总价±经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变更或签证*(1-下浮率),项目 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对图纸做出的变更、调整和签证等,按照实际发生的 工程量进行结算。最终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承包人所报的建筑安 装工程费。注:上述要求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条款为准。 |
| 10.2 暂估价 |
| 暂估价 | ☑不设暂估价 □设暂估价 |
| 10.3“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 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 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本项目在暗标评审过程中采用 AI 辅助暗标清标,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暗标编制要 求进行编制。投标人可联系服务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软件公司技术人员下载 辅助清标工具自行检查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建议仅检查暗标部分、不包含报价 内容及其他投标涉密性内容),辅助清标工具为付费软件。 软件公司技术人员电话:施先生 15598443803 |
| 10.4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 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 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5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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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0.6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 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7 监督 |
| 行业监管: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文化中心 B 区二号楼一楼 联系电话:0474-8983785 |
| 10.8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 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 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9 招标人补充的共他内容 |
| 异议 |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有异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函须以书面形式(加 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等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提交的异议函将不 予受理。 |
| 报价合理 性 |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 需要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 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 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
| 电子投标 要求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交易平台);注: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 2、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内容,按投标文件格式(暗标)及编制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在暗标评审过程中采用 AI 辅助暗标清标,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暗标编制要求进行编制。投 标人可联系服务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软件公司技术人员下载辅助清标工具自行检查投标文件 暗标部分(建议仅检查暗标部分、不包含报价内容及其他投标涉密性内容),辅助清标工具为 付费软件。 软件公司技术人员电话:施先生 15598443803 3、本次投标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待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须提供投标时使用“新点投标文 件制作软件”直接打印生成的纸质投标文件一式 5 份(打印后需在原有签字盖章处再进行签字盖 章)、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5 份,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
| 信誉要求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 询截图、“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截图、相 关承诺书在投标文件中体现。 |
| 方案编制要求 |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中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超过 500 页视作无 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超过 1000 页视作无效投标。 |
| 名称统一 | 招标文件中出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 EPC 项目经理与项目经理均为 同一人;设计总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EPC 设计总负责人均为同一人;施工总负 责人与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总负责人均为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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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投标人中标后,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 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 政办字【2018】25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建工【2018】370 号)的相关规定,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储一 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作为预防出现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保障措施和解决 欠薪的应急资金,具体合同中约定。(投标文件中“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 书”投标企业必须承诺,未提供承诺书,其投标无效) |
|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 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 情况作为承揽的投标人资信,本次招标予以计分。 |
19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截止日投标信誉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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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除外;(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 号),不 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计量单位 1.8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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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0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建设用地红线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 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 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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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 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分项报价明细;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
(9)施工组织设计;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报价 3.2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2 款 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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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等 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具体见评分办法要求)。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 件(具体见评分办法要求)。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 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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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 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 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写到 3.1.1(10)投 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凭证。
4.1.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
开标 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 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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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 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6.4.1 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在通过初步评审的前提下,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依次推荐并公示中标候选 人,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高的 优先;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也相等的,按照业绩累计金额高者排名优先,本项目推荐 3 名中 标候选人。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 履约担保
7.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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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2.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3.3 若本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本 项目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明显缺乏 竞争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不再进行招标之 日起 15 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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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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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许可证由联合体中施工企业提供)一致 |
| 投标函签字 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 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 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 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 人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同时满足下列要 求: (1)应确定具有设计资质的投标企业为牵头人; (2)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 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4)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 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 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 定联合体的资质;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代表,承担责任 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
| 报价唯一 | 设计费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只能有一个有 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证书 | 1、设计资质:(1)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 效期内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 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并且同时具备由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 程)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注:(1)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投标人须承诺:① 按相关规定完成资质证书延续或换证,保证在本项目施工期 间资质证书持续有效;②在证书到期前至少提前 3 个月启动 资质延续或升级程序,并在中标后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办理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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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展证明(如住建部门受理回执等);③无条件接受如下条款:若未能在施工期间维持有效资质(包括临时证书或新二级资 质),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暂停 工程款支付直至资质问题解决;因资质原因导致停工 15 日视 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 安全生产许 可证 | 投标人(施工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许可证由联合体中施工企 业提供。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一 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 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负 责人。 |
| 设计总负责 人 | 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 |
| 施工总负责 人 | 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本次招标项目 建设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的项目经理或项目 负责人。 |
| 施工技术负 责人 | 1 人,须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 施工安全员 | 3 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安全员。 |
|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 具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 接管和冻结(提供承诺格式自拟);未被“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 信 主 体 名 单 、 未 被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 单 ; 未 被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查询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和其法定代 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施工 总 负 责 人 在“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行为。 |
| 供应商合规 承诺书 | 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
| 农民工工资 承诺书 | 投标企业必须承诺。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并按招标文件格 式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供应商合规承诺书及企业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
| 不存在禁止 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 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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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技术标准和 要求 |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款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投标报价:40 分 2.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30 分 3.施工组织设计:10 分(暗标)4.企业信用与项目管理团队:8 分 5.业绩部分:12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A×70%+B×30%,即评标基 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70%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 值的 30%之和,A 为最高投标限价,B 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 平均值。 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 5≤n<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 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9≤n<13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 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13≤n<17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 |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技术 标评 审评 分标 准 | 总承 包及 设计 服务 方案(30 分) | 总承包管理 方案(3 分) | 结合本次项目特点, 1.组织施工服务管理方案,规避劣势措施、控制相关风险措 施等内容。 2.各联合体成员单位以及各专业间组织协调与管理措施的全 面性、有效性、高效统筹协调措施等内容。 合理得(2,3>分,一般的得(1,2>分,差或缺项得<0,1> 分。 |
| 对项目的总 体分析理解 及建议 (3 分) | 从设计角度出发,对项目进行分析理解,针对项目提出合理、可实施的建议。合理得(2,3>分,一般的得(1,2>分,差 或缺项得<0,1>分。 |
| 对数据中心 设计认识及 专业技术把 控及措施(5 分) | 数据中心总体设计思路及功能区合理划分,须满足国家规范 及建设方设计要求;在可研范围内提出更优的解决方案,投 资可控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机柜安放数量及降低设计 PUE 值。合理得(3,5>分,一般的得(1,3>分,差或缺项得<0,1>分。 注:PUE 是评价数据中心能源效率的指标,是数据中心消耗 |
31
| | | | 的所有能源与 IT 负载消耗的能源的比值。PUE=数据中心总能耗/IT 设备能耗。 |
| 数据中心工 艺设计(5分) | 提出整体机房使用的规划需求以及通信工艺、通信电源路由 的总体规划建设思路;考虑主体工程预留墙、板洞口;提出 工艺对土建施工的要求。合理得(3,5>分,一般的得(1,3>分,差或缺项得<0,1>分。 |
| 设计质量、进 度保证措施 (3 分) | 提供针对设计质量、进度的保证措施。措施完整具体、思路 清晰、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科学合理的得(2,3>分,措施 较完整、思路一般、对工程内容的理解、实用性合理性一般 的得(1,2>分,有欠缺的得<0,1>分。 |
| 对工程设计 重点、难点分 析及应对措 施(3 分) | 针对本项目设计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符合项目实际、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分析全面、符合实际、措施科学合理 的得(2,3>分,一般的得(1,2>分,差或缺项得<0,1>分。 |
| 建筑 BIM 技 术应用方案(4 分) | 在本项目中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设计,提供 BIM 设计应用方案、设计图纸中问题优化方案、复杂管线位置设 计解决方案等。优得(2,3>分,一般得(1,2>分,差或缺 项得<0,1>分。 提供类似项目案例(以图片文件提供),每提供一个得 0.5 分,最多得 1 分。 |
| 设计图纸的 深度及完整 性(4 分) | 针对本项目提供设计图纸,根据各专业图纸(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工艺专业图纸)的完整性、空间设计 科学合理性、细部图纸完整性、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能否 快速指导施工, 合理得(3,4>分,一般的得(1.5,3>分,差或缺项得<0,1.5>分。 图纸要求: (1)建筑专业图纸至少包含平面、立面及剖面; (2)结构专业图纸至少包含梁、板、柱及基础图纸; (3)给排水专业图纸至少包含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平面图 及系统图; (4)暖通专业图纸至少包含通风、防排烟平面图及系统图;(5)电气专业图纸至少包含配电干线系统及平面图,弱电系 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及平面图; (6)工艺专业图纸至少包含通信电源系统图, 通信空调系 统图、设备平面布置图。 |
| 施工 组织 设计(10 分) | 施工方案 (客观部分)(1分) | 根据施工方案的完整情况评审:投标文件包含“施工准备”、“施工方案”、“施工难点及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与质 量预控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投资控制 措施”、“绿色及文明施工方案”、“主要材料设备配置”、“三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冬、雨季施 工措施”、“机电专业与室外工程并行施工控制措施”、“室 外高程(井室)与房建散水高程控制措施”、“机楼主体与 室外工程交叉作业计划、重点部位控制措施”、“基础施工 方案(关键工序、操作、施工顺序、材料、设备、施工机械 等措施)”、“工程维保方案及合理化建议”方面的内容,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施工方案 (主观部分)(1.5分) | 结合本项目特点,根据应答情况和评估要点对“施工方案”优劣进行评分: 阐述详细合理,逻辑清晰严谨,可执行性强得(1,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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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阐述较详细合理,逻辑较清晰严谨,可执行性一般得(0.5,1>分; 阐述合理性、逻辑性和可执行性较差得(0,0.5>; 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不完整得 0 分。 |
| 质量管理措 施 (客观部分)(1分) | 投标文件包含施工难点及措施、质量通病预防及治理措施、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预控措施、主要材料及设备配置四方面 的内容,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0.25 分,扣完为止。 |
| 质量管理措 施 (主观部分)(1.5分) | 结合本项目特点,根据应答情况和评估要点对“质量管理措 施”优劣进行评分: 阐述详细合理,逻辑清晰严谨,可执行性强得(1,1.5>分;阐述较详细合理,逻辑较清晰严谨,可执行性一般得(0.5,1>分; 阐述合理性、逻辑性和可执行性较差得(0,0.5>; 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不完整得 0 分。 |
| 安全管理 方案和安 全生产应 急预案(客 观部分)(1 分) | 投标文件包含安全管理措施、保卫管理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内容,缺少一项内容扣 0.25 分,扣完为止。 |
| 安全管理方 案和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 (主观部分)(1.5 分) | 结合本项目特点,根据应答情况和评估要点对“安全管理方 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优劣进行评分: 阐述详细合理,逻辑清晰严谨,可执行性强得(1,1.5>分;阐述较详细合理,逻辑较清晰严谨,可执行性一般得(0.5,1>分; 阐述合理性、逻辑性和可执行性较差得(0,0.5>; 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不完整得 0 分。 |
| 工程维保方 案(客观部 分)(1 分) | 投标文件包含维保服务流程、组织保障、应急响应 3 方面的 内容,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0.3 分,扣完为止。 |
| 工程维保方 案(主观部 分)(1.5 分) | 结合本项目特点,根据应答情况和评估要点对“维保服务”优劣进行评分: 阐述详细合理,逻辑清晰严谨,可执行性强得(1,1.5>分;阐述较详细合理,逻辑较清晰严谨,可执行性一般得(0.5,1>分; 阐述合理性、逻辑性和可执行性较差得(0,0.5>; 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不完整得 0 分。 |
| 2.2.4(2) | 综合 标评 审评 分标 准 | 企业 信用 与项 目管 理团 队(8 分) | 企业荣誉(1 分) | 投标人完成的建筑工程项目中: 投标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以下奖项可得到相 应分值: 1.获得建筑领域国家级奖项(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可得 1 分。 2.每获得一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奖或其他省、直 辖市、自治区级建筑工程质量奖,可得 0.5 分。 以上 1-2 合计最高得 1 分。 注:(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于“草原杯”工程 奖的奖项汇总表详见附件; (2)获奖工程须为投标单位承建的项目; (3)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工程奖的,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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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累积计分; (4)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5)投标人提供获奖证书或颁发机构的正式文件原件扫描件(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的网站查询截图时,截图中必须包括 相关查询网页的地址栏)。 (6)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本项由施工单位提供。 |
| 企业信用(1 分) | 1.投标人获得中国通信协会颁发评价结果为 AAA 的企业信用 等级证书的得 0.5 分。 2.投标人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 评价结果为 AAA 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 0.5 分。 注:(1)投标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书的原件扫描 件,证书有效时间至投标截止日的为有效;若以上证明资料 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该项不得分。 (2)联合体各方提供均为有效。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1 分) | 职称: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注:提供职称证书的原件扫描件。 |
| 设计管理团 队(3 分) | 本项目拟派设计管理团队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如下: 1.设计总负责人具备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 0.5 分,否则 不得分。 2.建筑专业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具备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3.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且具备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4.电气专业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 格、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5.暖通专业设计负责人:且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 空调)资格、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 0.5 分,否则 不得分。 6.给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 排水)资格、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 0.5 分,否则 不得分。 注: (1)须提供相关资格及职称资质证书。 (2)以上各岗位不得兼任;以上所有岗位/专业人员不得重 复,同一岗位/专业提供多人(按得分高者计)、同一人负责 多岗位/专业(按得分高者计)均不累计计分。 (3)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在有效期内(若换证、补证期间提供 网站截图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材料因模糊原因无法辨识,则作未提供处理。 |
| 施工管理团 队(2 分) | 1.施工总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可得 1 分,最多得 1 分。 注:需提供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 2.施工技术负责人(1 名):每有 1 人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 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得 1 分,最多得 1 分。 注: (1)须提供相关资格及职称资质证书。 (2)以上各岗位不得兼任;以上所有岗位/专业人员不得重 复,同一岗位/专业提供多人(按得分高者计)、同一人负责 多岗位/专业(按得分高者计)均不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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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在有效期内(若换证、补证期间提供 网站截图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材料因模糊原因无法辨识,则作未提供处理。 |
| 业绩 部分(12 分) | 企业同类业 绩(12 分) | 1.工程总承包业绩: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 每具备 1 个承建的 EPC 项目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 13000 万 元(含税)及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2.4 万平米及以上的 IDC 或数据中心或智算中心或超算中心或互联网基地或通信 枢纽楼或公共建筑工程的 EPC 总承包业绩得 3 分,本小项满 分 12 分;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以设计方提供的业绩为准。 2.设计业绩: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每具有 1 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2.4 万平米及以上的 IDC 或数据中心 或智算中心或超算中心或互联网基地或通信枢纽楼工程设计 业绩或公共建筑工程的 EPC 总承包业绩(设计部分)或设计 业绩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6 分;(由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3.施工业绩: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每具有 单项合同金额 13000 万元(含税)及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 积 2.4 万平米及以上,由投标人承建的的 IDC 或数据中心或 智算中心或超算中心或互联网基地或通信枢纽楼工程施工业 绩或公共建筑工程的 EPC 总承包业绩(施工部分)或施工业 绩业绩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6 分;(由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提 供); 注: (1)以上 1-3 合计最高得 12 分。 (2)同一工程不累积计分,只记取一次最高分。 (3)以上业绩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备案书)、合同(包含双方签字盖章以及能够体现项目关键信息的关键 页,如首页、合同金额、建筑面积、合同服务内容等)。业绩 有效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合同未签署时间的视为无效 业绩。 |
| 2.2.4(3) | 经济 标评 审评 分标 准 | 投标 报价(40 分) | 价格分 | 设计费报价得分+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得分 |
| 设计费报价(10 分) | 投标人的设计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 10 分。 ①每高出评标基准价 1%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 ②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减 0.3 分,扣完为止; (注:不足一个百分点时,采用内插法计算,分值计算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建筑安装工 程费报价 (30 分) | 投标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 30 分。 ①每高出评标基准价 1%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 ②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减 0.3 分,扣完为止; (注:不足一个百分点时,采用内插法计算,分值计算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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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于“草原杯 ”的奖项汇总表
| 序号 | 省、 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 奖 项 名 称 | 备注 |
| 1 | 辽宁省 | 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 | |
| 2 | 黑龙江省 | 龙江杯 | |
| 3 | 吉林省 | 长白山杯 | |
| 4 | 河北省 | 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 | |
| 5 | 河南省 | 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 | |
| 6 | 山东省 | 泰山杯 | |
| 7 | 山西省 | 汾水杯 | |
| 8 | 陕西省 | 长安杯 | |
| 9 | 甘肃省 | 飞天奖 | |
| 10 | 青海省 | 江河源杯 | |
| 11 | 浙江省 | 钱江杯奖(优质工程) | |
| 12 | 江苏省 | 扬子杯 | |
| 13 | 安徽省 | 黄山杯 | |
| 14 | 湖北省 | 楚天杯 | |
| 15 | 湖南省 | 芙蓉奖 | |
| 16 | 福建省 | 闽江杯 | |
| 17 | 江西省 | 杜鹃花奖 | |
| 18 | 四川省 | 天府杯 | |
| 19 | 贵州省 | 黄果树杯 | |
| 20 | 云南省 |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 |
| 21 | 广东省 |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 |
| 22 | 海南省 | 绿岛杯 | |
| 23 | 内蒙古自治区 | 草原杯 | |
| 2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西夏杯 | |
| 2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 | |
| 26 | 西藏自治区 | 雪莲杯优质工程奖 | |
| 27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或真武 阁杯 | |
| 28 | 北京市 | 长城杯 | |
| 29 | 天津市 | 海河杯 | |
| 30 | 上海市 | 白玉兰奖 | |
| 31 | 重庆市 | 巴渝杯优质工程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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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 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由招标人自行 确定。
2. 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 2.1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经济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综合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经济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 证件的电子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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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详细评审 3.2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经济标计算出得分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 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评标结果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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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高的优先;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也相等的,按照业绩累计金额高者排 名优先,本项目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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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通过身份证验证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 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 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 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 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 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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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4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在评标工作开始时系统将自动分 配投标人暗标编号,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查看暗标编号对应关系。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汇总后,系统将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评审记录。
本项目在暗标评审过程中采用 AI 辅助暗标清标,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暗标编制要求进行编 制。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 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 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 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 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 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 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 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 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 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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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 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 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 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 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 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 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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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 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 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 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 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如有)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 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 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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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交易平台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自动生成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 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 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 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回顾;
(3)开标情况记录;
(4)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5)评标工作情况;
(6)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7)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8)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9)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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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失信行为查询结果;
(11)评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
(12)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报告中,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 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重新进行评审。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 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且将不同意见记录到评标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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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 B1.4
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 项评审的。
B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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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2025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DC1土建新建
工程(土建新建)EPC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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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 55 一、工程概况 .......................................................................... 55 二、合同工期 .......................................................................... 55 三、质量标准 .......................................................................... 55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55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56 六、合同文件构成 ...................................................................... 56 七、承诺 .............................................................................. 56 八、订立时间 .......................................................................... 57 九、订立地点 .......................................................................... 57 十、合同生效 .......................................................................... 57 十一、合同份数 ........................................................................ 5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 59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59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 59 1.2 语言文字 ...................................................................... 62 1.3 法律 .......................................................................... 62 1.4 标准和规范 .................................................................... 62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62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 63 1.7 联络 .......................................................................... 63 1.8 严禁贿赂 ...................................................................... 64 1.9 化石、文物 .................................................................... 64 1.10 知识产权 ..................................................................... 64 1.11 保密 ......................................................................... 65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 65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65 1.14 责任限制 ..................................................................... 65 1.15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 65 第 2 条 发包人 ......................................................................... 65 2.1 遵守法律 ...................................................................... 65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 66 2.3 提供基础资料 .................................................................. 66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 66 2.5 支付合同价款 .................................................................. 66 2.6 现场管理配合 .................................................................. 66 2.7 其他义务 ...................................................................... 67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67 3.1 发包人代表 .................................................................... 67 3.2 发包人人员 .................................................................... 67 3.3 工程师 ........................................................................ 68 3.4 任命和授权 .................................................................... 68 3.5 指示 .......................................................................... 68 3.6 商定或确定 .................................................................... 69 3.7 会议 .......................................................................... 69 第 4 条 承包人 ......................................................................... 6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69 4.2 履约担保 ...................................................................... 70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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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承包人人员 .................................................................... 71 4.5 分包 .......................................................................... 72 4.6 联合体 ........................................................................ 73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 73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 73 4.9 工程质量管理 .................................................................. 73 第 5 条 设计 ........................................................................... 74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 74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 74 5.3 培训 .......................................................................... 75 5.4 竣工文件 ...................................................................... 75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 76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 76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 76 6.1 实施方法 ...................................................................... 76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 76 6.3 样品 .......................................................................... 78 6.4 质量检查 ...................................................................... 78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 79 6.6 缺陷和修补 .................................................................... 80 第 7 条 施工 ........................................................................... 80 7.1 交通运输 ...................................................................... 80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81 7.3 现场合作 ...................................................................... 82 7.4 测量放线 ...................................................................... 82 7.5 现场劳动用工 .................................................................. 82 7.6 安全文明施工 .................................................................. 82 7.7 职业健康 ...................................................................... 84 7.8 环境保护 ...................................................................... 84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 85 7.10 现场安保 ..................................................................... 85 7.11 工程照管 ..................................................................... 85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 86 8.1 开始工作 ...................................................................... 86 8.2 竣工日期 ...................................................................... 86 8.3 项目实施计划 .................................................................. 86 8.4 项目进度计划 .................................................................. 86 8.5 进度报告 ...................................................................... 87 8.6 提前预警 ...................................................................... 87 8.7 工期延误 ...................................................................... 88 8.8 工期提前 ...................................................................... 88 8.9 暂停工作 ...................................................................... 89 8.10 复工 ......................................................................... 90 第 9 条 竣工试验 ....................................................................... 90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 90 9.2 延误的试验 .................................................................... 90 9.3 重新试验 ...................................................................... 91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 91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 91 10.1 竣工验收 ..................................................................... 91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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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程的接收 ................................................................... 92 10.4 接收证书 ..................................................................... 93 10.5 竣工退场 ..................................................................... 93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 9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 94 11.2 缺陷责任期 ................................................................... 94 11.3 缺陷调查 ..................................................................... 94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 95 11.5 承包人出入权 ................................................................. 95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95 11.7 保修责任 ..................................................................... 96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 96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 96 12.2 延误的试验 ................................................................... 96 12.3 重新试验 ..................................................................... 96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 96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 97 13.1 发包人变更权 ................................................................. 97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97 13.3 变更程序 ..................................................................... 97 13.4 暂估价 ....................................................................... 98 13.5 暂列金额 ..................................................................... 98 13.6 计日工 ....................................................................... 99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99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100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01 14.1 合同价格形式 ................................................................ 101 14.2 预付款 ...................................................................... 101 14.3 工程进度款 .................................................................. 102 14.4 付款计划表 .................................................................. 102 14.5 竣工结算 .................................................................... 103 14.6 质量保证金 .................................................................. 104 14.7 最终结清 .................................................................... 105 第 15 条 违约 ......................................................................... 105 15.1 发包人违约 .................................................................. 105 15.2 承包人违约 .................................................................. 106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106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107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107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108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 109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110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 110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110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 11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110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 110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111 第 18 条 保险 ......................................................................... 111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11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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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货物保险 .................................................................... 111 18.4 其他保险 .................................................................... 111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112 第 19 条 索赔 ......................................................................... 112 19.1 索赔的提出 .................................................................. 112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113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113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 113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113 20.1 和解 ........................................................................ 113 20.2 调解 ........................................................................ 113 20.3 争议评审 .................................................................... 113 20.4 仲裁或诉讼 .................................................................. 114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 11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 115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115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 115 1.2 语言文字 ..................................................................... 115 1.3 法律 ......................................................................... 115 1.4 标准和规范 ................................................................... 115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15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 116 1.7 联络 ......................................................................... 117 第 2 条 发包人 ........................................................................ 117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 117 2.3 提供基础资料 ................................................................. 118 2.5 支付合同价款 ................................................................. 118 2.6 其他义务 ..................................................................... 118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118 3.1 发包人代表 ................................................................... 118 3.2 发包人人员 ................................................................... 118 3.3 总监理工程师 ................................................................. 119 3.6 商定或确定 ................................................................... 119 3.7 会议 ......................................................................... 119 第 4 条 承包人 ........................................................................ 11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119 4.2 履约担保 ..................................................................... 122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123 4.4 承包人人员 ................................................................... 124 4.5 分包 ......................................................................... 126 4.6 联合体 ....................................................................... 126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 126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 126 第 5 条 设计 .......................................................................... 126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 127 5.3 培训 ......................................................................... 127 5.4 竣工文件 ..................................................................... 127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 127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 127 6.1 实施方法 ..................................................................... 127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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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样品 ......................................................................... 128 6.4 质量检查 ..................................................................... 129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 130 第 7 条 施工 .......................................................................... 131 7.1 交通运输 ..................................................................... 131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31 7.3 现场合作 ..................................................................... 132 7.4 测量放线 ..................................................................... 132 7.5 现场劳动用工 ................................................................. 132 7.6 安全文明施工 ................................................................. 132 7.7 临时性公用设施 ............................................................... 134 7.8 现场安保 ..................................................................... 134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 134 8.1 开始工作 ..................................................................... 134 8.2 竣工日期 ..................................................................... 134 8.3 项目实施计划 ................................................................. 134 8.4 项目进度计划 ................................................................. 134 8.5 进度报告 ..................................................................... 135 8.7 工期延误 ..................................................................... 135 8.8 工期提前 ..................................................................... 136 第 9 条 竣工试验 ...................................................................... 136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 136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 136 10.1 竣工验收 .................................................................... 136 10.3 工程的接收 .................................................................. 136 10.4 接收证书 .................................................................... 137 10.5 竣工退场 .................................................................... 137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 137 11.2 缺陷责任期 .................................................................. 137 11.3 缺陷调查 .................................................................... 137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137 11.7 保修责任 .................................................................... 137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 138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 138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 138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138 13.3 变更程序 .................................................................... 138 13.4 暂估价 ...................................................................... 139 13.5 暂列金额 .................................................................... 139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139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39 14.1 合同价格形式 ................................................................ 139 14.2 预付款 ...................................................................... 141 14.3 工程进度款 .................................................................. 142 14.4 付款计划表 .................................................................. 143 14.5 竣工结算 .................................................................... 143 14.6 质量保证金 .................................................................. 144 14.7 最终结清 .................................................................... 144 第 15 条 违约 ......................................................................... 144 15.1 发包人违约 .................................................................. 144 15.2 承包人违约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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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146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146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146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146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 146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146 第 18 条 保险 ......................................................................... 146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46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 147 18.3 货物保险 .................................................................... 147 18.4 其他保险 .................................................................... 147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147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147 20.3 争议评审 .................................................................... 147 20.4 仲裁或诉讼 .................................................................. 148 20.6 继续履行 .................................................................... 148 第 21 条 补充条款 ..................................................................... 148 1.廉洁承诺书 ............................................................................. 152 2.黑名单管理承诺书 ....................................................................... 152 3.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 152 4.保密协议 ............................................................................... 152 5.施工安全责任书 ......................................................................... 152 6.产品质量及供货服务承诺书 ............................................................... 152 7.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2 8.技术标准和要求 ......................................................................... 152 9.中标通知书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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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
建)EPC 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建)EPC
2. 工程地点: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呼格吉西街以南、安运路以西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 1 栋总建筑面积约 24621.17 ㎡的数据中心以及部分室外工程等,具体以
招标文件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图规模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园区道路及路面硬化、室外绿化、
设备基础、综合管网、安防工程、场地处理、雨水回收、电缆沟工程、围墙及大门、门卫。
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含土建设计、BIM 设计、数据中心工艺设计、施工图清单预
算编制等)、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调测、试运行、保修等工作,以及报规、报建、报验、竣工备案、
验收等配合工作(详见技术规范书)。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EPC 总工期 天,合同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其中,年 月 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年 月 日完成竣工验收。
注:本计划工期已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节假日及冬歇期等因素,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质量标准
1.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地区、行业设计标准,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 11
月)》中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55
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税率为多税率,不含税金额为人民 币(大写):(小写金额: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勘查设计费:
(小写金额
元),税率为,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 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
(2)建筑安装工程费:
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税率为,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小写金额: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3) 暂列金额:
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元),税率为,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小写金额:
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币(大写):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暂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最终的结 算价格不得超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承包人 EPC 项目经理:,EPC 设计总负责人:,项目施工总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件及《技术规范书》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施工图纸;
(8)价格清单;
(9)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 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及盖章。
七、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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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完成前,联合体任何一方不得退出或替换为任何第三方(如有)。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自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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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约代表 :
日 期: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
日 期: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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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 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 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 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 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 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 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 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 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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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 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总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总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 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 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 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 8.1 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 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 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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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 款<缺陷调查>下质量 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 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 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 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 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 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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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 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 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施工图纸;
(8) 价格清单;
(9)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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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 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 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 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 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 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附具相关意见。收到通知的一方应 在合理时间(指一方收到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文件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内予以反馈或做出 决定。
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工程师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 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 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 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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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 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 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 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 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 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 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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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 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1.14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 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5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 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 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 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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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 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 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 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 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工期可顺延相应天数。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 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 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 限。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 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工期可顺延相应天数。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现场管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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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 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 同条件的附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 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 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 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 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 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 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 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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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 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 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 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 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 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 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 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 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 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 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 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 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 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 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 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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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30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 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15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 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15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 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 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如未在 15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 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 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 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 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 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 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 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 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 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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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 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9)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 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 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 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 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 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 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 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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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 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 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 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 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 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 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 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 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 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 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 信息、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 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 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 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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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 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 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 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 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 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发包人认为分包人不符合完成本合同所需要的资质或履约能力无法保证等情况下,有权在知晓分包人 之日起 30 日内撤回分包批准。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 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 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 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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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 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 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 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 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 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 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 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 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 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 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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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 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 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 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 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 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 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 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 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 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 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 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 件审查期不超过 30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 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 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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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 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 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 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 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 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 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 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 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 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 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 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 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 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 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 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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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 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 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 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 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 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 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 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 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 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 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 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 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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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 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 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 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 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 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 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 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 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 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 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 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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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 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 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 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 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 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 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 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 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 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 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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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 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 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 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 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 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 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 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 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在获得发包人许可后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 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 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 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 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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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 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 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 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 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 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 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 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通用合同条件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 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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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 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 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 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 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 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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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 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 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 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 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 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 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 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 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 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 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 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 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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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 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 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 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 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 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 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 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 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 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 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 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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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 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 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 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 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 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 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 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 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 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 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 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 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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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 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 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 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 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 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 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 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 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 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 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 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 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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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 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 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 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 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 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 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 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 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 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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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 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 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 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 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 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 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 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 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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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 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 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 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 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 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 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 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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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 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 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 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 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 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但因承包人违约在先导致发包人采取下述措施的情形除外:(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 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 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 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 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安排全部或部分复工,且暂停已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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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 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 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 <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 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在收到 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 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及发包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 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及发包人,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及发包人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 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 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 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 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 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 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 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 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 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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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同时,承包人应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 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14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及发 包人。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 理费用及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 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 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 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 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 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 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 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 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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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 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 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 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前 述期限届满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 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 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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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 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 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 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 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 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及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 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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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 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 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 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 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 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 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 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 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 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 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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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 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 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 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 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 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但缺陷或损坏范 围的扩大是因承包人拒绝维修或超期未能修复导致的情况除外),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 已支付的工程款项,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 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 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 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 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 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 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 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以承 包人充分全面履行完毕缺陷责任期间的各项义务为前提,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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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 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 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 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 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 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 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 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 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 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 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 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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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 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 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 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 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 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 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 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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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 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 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 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发包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 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 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 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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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 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 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 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 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 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14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 自行接受其中金额较低的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 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及发包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 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 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 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 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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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 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 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 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a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 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a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缺乏 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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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 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 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 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 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 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 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 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15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后 15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7 天内重新提供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 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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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 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 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 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 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70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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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 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 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 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 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 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 付款计划表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 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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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28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 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70 天的,按照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 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 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 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 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 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 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 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 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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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无息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 款。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28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 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 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70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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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 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 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 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 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 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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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 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7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 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 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 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 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 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 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 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28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42 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 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 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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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 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 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 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 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 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 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 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 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 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 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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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 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 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 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专用合同条件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 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 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 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7)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 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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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 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 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14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 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 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 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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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 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 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 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 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 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 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 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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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 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 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 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 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索赔事件的事由;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 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 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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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 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 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 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 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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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 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 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 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 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 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 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 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 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 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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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会议纪要、往来邮件、备忘 录、补充文件、签证、变更和洽商等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依据可研文本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 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永久占地之外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住建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规章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区、市、县)法规、规章,其它适用文件。上述文件、规范如与最新文件有冲突,以最新 文件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地方政府规章、文件等。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会议纪要、往来邮件、备忘录、补充文件、签证、变更 和洽商等形式的文件;
(3)专用合同条件及《技术规范书》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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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
(9)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8 天内,将本项目的前期工作相 关文件(包括本项目的相关批文、地形测量等资料)提交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扬尘控制方案、施工总进度 计划(包括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材料、设备进场时间的计划)等与工程设计、施工、验 收等相关的文件及其他发包人合理需求的内容。时间、份数除应满足相关审查、审批、备案需要及发包人 要求。同时提供可编辑的文本(包括但不限于CAD图纸、WORD 文档、EXCEL等)。其中: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发包人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在 日历日内完 成修改后提交发包人。
(2)自初步设计完成起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发包人进行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修 改意见后,承包人应在 日历日内完成修改后提交发包人。
施工图确认后,日历天内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以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并与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后提交发包人,其中的综合单价及清单描述等 内容作为最终工程量清单结算依据。
(3)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应急方案一式四份。施工组织设计内应包含 基坑支护等专项设计及施工方案,并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及相关费用。
(4)正式开工前承包人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大纲、项目总进度计划。
(5)每月 5 日前提供上月完成工程量和价款表、发包人引起的设计变更(如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进场验收记录,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工程量进度款不予记取。
(6)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 复意见的要求在 日历天内提交一式 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因其自 身原因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 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 日历天内按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后进度计划编制一式 份赶工措施报 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7)每周依据发包人要求的监理例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周报,每月的第一周监理例会向发包人提交月 报。周(月)报应包括本周(月)计划完成情况、本周(月)实际完成情况、下周(月)计划情况(包括 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现场工料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以上报表报监理审核,审核后报发 包人。周月报一式四份,分别报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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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及装箱单。到场材料设备品牌及规格 型号,参数要求必须满足招标要求,并经监理或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6.3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门的资料员并常驻施工现场,准备齐全图纸和 承包人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纸质书面文件和指定电子邮箱地址接受或发送 的邮件。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驻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 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技术规范书》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 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15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见《技术规范书》。①本 项目 BIM 应用范围为项目全专业全过程含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②BIM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 费、施工费中,不另行计费。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实际开工前 7 天,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给承包人使用,承包 人应无条件接受,其中施工临时设施布置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施工方案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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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接口,其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不因接口容量不足、位置过远、规格等原因而增加费用),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 责并承担费用。临时场地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1)发包人负责提供基地内的临时水、电接驳点,接驳 点至施工现场的临时水电管线施工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临时用水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及 承担相关费用,临时用电工程实施(含搬迁)及供电部门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及承担相关费用。用量按 水表、电表据实结算;2)施工需要使用园区已有道路时需予以保护及维护,如有损坏应承担维修及恢复的 全部费用。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8 天内,将本项目的前期工作相 关文件(包括本项目的相关批文、地形测量等资料)提交给承包人。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无。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无。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需配合承包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以及及时 办理以发包人名义办理的各项事宜。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涉及工程量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期调整、减免承包人责任 等事项必须经发包人公司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确认同意,发包人代表无权代表发包人作出决定。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的权力,按照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履行 相应职责。除上述授权以外,发包人代表负责现场质量、安全、进度、合同管理及协调工作,包括负责项 目审批、设计、地勘及项目所需的各类检测、施工、采购、验收移交、质保服务等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等。对xxx(如设计变更)以及与本 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发包人规章制度 中对发包人代表的责任要求和授权限制,发包人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
3.2 发包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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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总监理工程师
3.3.1 总监理工程师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 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全 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验收等实施监督控制工作,承包 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同时抄送 发包人(详见监理委托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权限:详见监理委托合同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发包人规定召开例会(周会议、月度会议)、专题会议、不定期 工程会议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由会议主持方提供会议纪要,参与方签字盖章后各自保 存。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承包人协助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建报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技术前期办理、周边环境综合协调,发包人仅根据需要提供协助。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 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负责组织消防验收、组织规划验收、组织防雷验收、组织环保验收等所有专项 验收,并负责组织和配合完成项目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初验、终验、竣工备案等全部工作,相关费用均 由承包人承担。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临时居住证手续,施工现场的夜 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 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 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 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乌兰察布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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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围护,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若违规,承包人应按 10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4)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 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达到技术规范要求。交付 手续办清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5)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发包人对已完工程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单位、设计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承包人的,由 承包人负责保护,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所有材料、设施设备、已完 工程、成品、半成品被盗或损毁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
(6)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建筑、安装 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按文明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施工,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等应及时清理,同时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日常卫生保洁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承包人自行承 担费用。现场工地建设应符合乌兰察布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达到市级及以上(含市级)标准化示 范工地的标准,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前承包人应清除掉现场 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 化。如承包人交工 3 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若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
(9)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承包人不得破坏,否则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必须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进场后应积极调查和测量地下管线和设施,并向发包 人报告,需要迁移的应协助相关单位迁移。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组织实施,保护或迁移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承担自己原因造成的损失。
(10)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企业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企业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如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事宜。
(1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今后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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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 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 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 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13)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多方案比选资料、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计算书等文件供发包人审查。承包人中标之后,发包人有权对中标设计方案提出变更要求,承包人需积极配合直到符合发包人要求为止,所需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另行增补。
(14)承包人向发包人及服务单位提供的办公设施的要求:免费提供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室、值班宿舍,并且配备好办公设施(含互联网,空调和桌椅等),相关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15)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为监理人提供 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值班宿舍,并且配备好办公设施(含互联网,空调和桌椅等),相关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16)未经发包人许可,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工作人员不得在承包人食堂就餐。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17)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 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8)关于修建临时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 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19)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施工用地的借地,并与出借人签署 借地协议。临时施工用地的借地费(含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
(20)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三通一平、场地现状、周边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 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21)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 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 工资料根据要求提供原件。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承包人需及时 提交。承包人需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由承包人提供完整书面竣工资料一式四份,电子版竣工图两套,并 按乌兰察布市城建档案馆资料归档要求整理(含工程施工过程的声像资料一套),如资料不符合归档要求,需档案馆重新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保证竣工图的准确性,发包人将对竣工图进行抽查复 测,如发现与实际不符,发包人将重新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制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22)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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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 施工内容必须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 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3)遵守施工现场的相关制度,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 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 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监理 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等。
(24)本工程为EPC总承包模式,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义务外,其余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所 需的义务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25)承包人负责和本项目施工相关的对外协调工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成本,为本项目的顺利 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承包人负责调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等。
(2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产 生垃圾随时清运出场,并在交工前将所有垃圾清运出场,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 和罚款。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
(27)承包人应投入满足施工用电需求的发电设备,做好停电的防范措施,相关费用投入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 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且无需另行征得承包人同意。
4.1.2 接受发包人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置工程专用银行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工程款 收支以及农民工工资的收支均应通过上述账户进行。
(2)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咨询单位对该专户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和费用;
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按《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完成工程专用银行账户开户,承包人违反关于专用账户的使用要求,经发包 人、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咨询单位发现并核实的,发包人有权暂缓向承包人付款,并有权追究承包人的其他 责任,承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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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至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前一直有效,履约保函到期工程仍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且承包人未续保的,发包人有权自应付进度款中扣除人民币(大 写):(小写金额:元)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方式:以现金或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或 银行保函的形式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无息)。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退 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 10 日内,须提供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原件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签订合同前连续 6 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否则需支付违约金贰万元,且最迟须在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提交相关证明或另行更换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反上 述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一期进度款或竣工 结算时予以扣除。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现场服务每月不少于 4 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当 日驻场少于 8 小时的不计入到场时间),每少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即 4.3.2 条约定)的,每少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无故缺席会议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总承包项目经理未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上述任意情形达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人更换总承 包项目经理,更换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且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或解 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更换人员应满足同资历的相应人员。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 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予以扣 除。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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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且发 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 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 予以扣除。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合同生效后 7 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生 效后 7 日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本合同约定的关键人员是指:承包人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关 键人员,否则每更换一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通知要求撤换关键人 员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且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或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 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同第 4.3.2 款约定)的,每少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无故缺席会议的(上述人员必须亲自 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承包人每次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上述任意情形达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并要求承包人更换现场 管理关键人员,更换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要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违 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
4.4.4 设计总负责人:
设计总负责人姓名:
设计总负责人联系电话:
设计总负责人邮箱:
设计总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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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总负责人职责:(1)主持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各类专项设计,设计总负责人要对各专 业进行协调沟通及造价把关,要及时解决工程设计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对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把 关;(2)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指令,参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3)主持制定本项目各 阶段的设计工作、确保出图时间、出图深度符合项目需求;(4)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保证设计成果 符合国家规范要求;(5)深入施工现场,处理矛盾,解决问题。加强与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 的协作与沟通;(6)监督各专业设计进度与设计质量,保证设计团队的人员配备到位等。
驻场设计代表的数量和专业必须满足现场设计的需要,并无条件满足发包人需要。要求设计人安排专 人常驻施工现场配合施工,专业满足工程进展需要及发包人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日,且 每日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8 个小时(当日驻场少于 8 小时的不计入到场时间),每少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设计人未按要求派专人驻现场的,则发包人有权扣除设计人 20%设计费。
设计人擅自更换前述人员的,应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予以改正,同时按照 10000 元/次的标准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付款时 予以扣除。
4.4.5 施工总负责人:
施工总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施工总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
施工总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控制,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事宜。
承包人施工总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 22 天的,每少一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无故缺席会议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承包人施工总负责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上述任意情形达三 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人更换施工方施工总负责人,更换 的承包人施工总负责人要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 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
施工总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 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负责人及时取得联系时,施工总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 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负责人提交书面报 告。
因擅自更换施工总负责人或施工总负责人兼任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未经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 书面同意意见,不得擅自更换施工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亦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经理。若擅自更换施工总 负责人或施工总负责人兼任其他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 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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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 计、采购、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如需进行分包的,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制定分包计划、分包方案、分包结果均需要经监 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同意备案后实施,发包人有权全程进行监督。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的,承包人需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 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 方共同认可),并及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 10 天内审核、盖章完 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或者分包 人再次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且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 行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分包协议均需在发包人备案。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无故 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承包人每月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支付明细。因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应付工程 进度款而导致现场施工受到影响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若承包人在发包人 通知期限内未能提供已向分包人足额付款的有效证明,或未对付款争议提供合理解释及解决方案的,视为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相当于分包合同争议金额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分包人,该支付 行为视为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款,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 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 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 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 任和风险。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无。
第 5 条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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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完成详细施工图后,图纸需经发包人认可,方可施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审核认可,不免除承 包人对设计错漏缺项、不满足发包人功能需求、不符合规范要求等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因设计问题产生 的所有费用增加、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承担设计的单位与承担施工单位应事先做好施工图纸的对接工作,对发 包人提出的任何建议、预审给予响应,按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直至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以发包人安排为准,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进度要求,审查 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和发包人要求。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 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影像资料、施工日志、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 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验收所必备的全部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一式 4 套(其中含二套原件以及电子版 PDF文件一套),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 工图电子光盘 2 张,纸质竣工图纸 4 份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竣工验收前两周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图纸和竣工报告各 4 份,需及 时提供符合各职能部门要求及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的电子及纸质施工图纸,套数根据发包人需求,如需增 加,费用不另计。根据乌兰察布市档案管理要求,建设工程档案电子文件网上预验收需由专业中介公司完 成,承包人须委托第三方做好竣工影像资料的摄录工作,并提交完整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相 关费用已含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提供原厂维修手册和操作手册。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1)根据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 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 查结果和性能负责。所有进场设备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签订《到货验收单》后方可进场,未经发 包人许可安装的设备,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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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 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 货,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应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 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整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5)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 身造成伤害。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 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满足工程建设、采购要求及发包人的要求。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满足工程建设、采购要求及发包人的要求。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满足工程建设、采购要求及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各设备、各分项的维保时间不得低于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且以最高标准为维保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负责。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1)除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必须报送与封存的材料设备外,对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 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甲定乙供的,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 积极配合。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 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 地点和交货方式等。
(2)本项目主要材料品牌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确认方能使用。承包人将各项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材料和 工程设备采购前 28 天将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核并同时问发包人、跟踪审价单位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 指标,具体品牌型号等。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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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天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样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 购,并在材料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初验,如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材料表示怀疑时,有权随即抽样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承包 人不得以材料品牌、价格(如价格签证等)确定的时间为理由,提出延期。
(3)若承包人使用了劣质材料设备,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无 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如影 响工期交付的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全部损失。承包人违反合同约 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监理工程师发现立即清退出场,并承担 10 万元/每批次的违 约金。
(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使用代用材料对本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等方 面的影响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 议定。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代用材料的质量和使用代用材料引起的不良结果的责任。
(5)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6)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进行质量和材质的检测和复验。不合格的,其费用(包括 材料更换)由承包人承担;合格的,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复检及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7)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 5 份。承包 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 5 份,承包人对所提供的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 20 万元/每批次的违约金。
(8)发包人有权参与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含厂验)、检验、监测和试验,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可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参检。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 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 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 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 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在取得发 包人同意后将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事项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 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 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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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 人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约定的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 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1)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2)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3)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4)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5)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6)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7)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8)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9)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定试验、检测单位。
(10)试验、检测费用约定: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法规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的 费用之外),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人 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必须 做好影像资料收集、整理。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对需验收而未 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且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剥露验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上述费用可在支付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8 小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相关规程规范及工程师要求执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 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承包人委托 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 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 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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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 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相关规程规范及工程师要求执行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本项目中涉及的常规检测、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监理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及材料设备的进出,承包人 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的有关人员及材料设备的进出承包人自行管理。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 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安全、分流方案以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不归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道路则 满足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保证工地附近企业的正常出行,因施工原因产生的交通中断,承 包人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确保附近企业出行。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 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场地硬化、给排水以及场地清理、平整等由承 包人负责实施,相关费用已在工程费用中考虑,不再单独列项计取;使用中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恢复原状。
(2)所在项目主通道养护及因使用造成破损修复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园区内均为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园区围墙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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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本期新建工程区域范围内。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符合 国家、省、市有关的技术规范,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满足工程建设及发 包人要求。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以及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其他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 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若出现因承包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 建筑工人到发包方处堵门、闹事、上访、干扰发包方正常经营秩序等索要工资情形之一,或到政府部门信 访,或因此导致发包方涉诉,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按照 10 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 中将承包人所欠工资额扣除后发放给农民工,或暂停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且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直至 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1)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②承包人 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 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以及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⑤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无”、“两控制”目标,确保安全(五无: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无行车险性以上事故,无较大机械事故,无重 大质量事故,无火灾事故;两控制:控制重伤事故频率,控制轻伤事故频率)。⑥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 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本 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⑧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 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
(4)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排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5)承包人除遵守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相关法规外,必须完全服从已投运的数据中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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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管理规定。
7.6.2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①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 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合同第一部分第七条第 1 款,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项目审批手续;根据合同第二部分第 7.1.3 款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 发包人提供的范围外的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②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③其他: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 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 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2)①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②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配置不少于 6 人/天的文 明施工班组 24 小时常态响应,该班组今后由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及统一调度,若承包人未按照要求配齐文明 施工班组或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本条及时响应,则承包人按照 2000 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协调 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配套单位的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③施工中产生 的垃圾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堆放期间必须作覆盖处理。
报价中已包含上述费用,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3)①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等进 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 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②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 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损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 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③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 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 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情况的,有权 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5)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时必须有监理 工程师参加,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施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防震、易燃易爆等特殊 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
(6)承包人应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 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8)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建筑物。
(9)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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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全 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给发包人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0)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 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7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无。
7.8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现场安保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 营区),承担相应的费用。处理与当地政府、治安等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 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审批。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即设计开始工作之日,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 开工所需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承包 人承担相关费用。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由发包人最终确定。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满足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验收标 准和要求。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竣工日期以五方责任主体联合进行竣工预验 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自竣工预验收通过之日起,30 日内须通过“五方责任主体”和乌兰察布市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部门参与的竣工验收(以当天会议纪要中载明的验收通过日期为准)。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通过签 署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延期的,承包人按照贰拾万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工程结算 时扣除。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进度计划(设计、采购、施 工)及其他发包人要求包含的内容等。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开工前三日。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日内。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提供包括设计、采购、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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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上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 会确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提交整体设计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及发包人批准;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六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提供六份下月工 程进度计划;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八份项目采购控制计划,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提供六 份采购详细计划。实施采购 20 日前,向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价单位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具 体品牌型号等。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前 10 日向发 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样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 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凡因材料没有达标或不到位而影响施工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则承包人应负全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签订 30 天内提供(一式六份)施工总进 度计划。开工后每月 25 日前提供(一式六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 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 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六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 批。承包人提交上述任意一份文件逾期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 2000 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若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赶上进度,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如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同 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 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工程师批复意见后七天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工程师批复意见后七天内。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 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 任。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及发包人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节点工期要求:按中标人承诺的节点工期填入,不得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因承包人原因使上述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整。
(2)合同总工期要求:按中标人承诺的节点工期填入,不得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本工程所有报批报建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配合。如因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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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法定审批期限迟延审批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雨、雪、洪、震、重大疫情等自然灾害;
(2)有毒有害气体、辐射、爆炸等其它危险因素;
(3)其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确认的无法正常施工的情景。
恶劣天气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只将该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其他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双方另行协商。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验收规范及发包人要求。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验收规范及发包人要求:(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 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 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 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 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 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 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 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验收规范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在完成住建主管部门竣工备 案后,自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 15 日内,承包人须将本工程范围(包含借地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设 备基础、临时用房、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等全部拆除、清理出场,并撤出所有施工人员,按规定内容 整理交齐全部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及时清理的,发包人有权代为 拆除、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竣工资 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且发包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应按照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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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文件有关资料归档要求,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收集整 理工作,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协助发包人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提供,该项工作作为合同履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在工程完成竣工备案后 1 个月内按照发包人和乌兰察布市档案 监管要求提供完备的档案资料,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自本工程完成竣工备案之日起 15 日内向发包人进 行移交,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时移交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 10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10.5.3 人员撤离
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承包人在缺 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 撤离时间。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安全生产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按 10000 元/天的 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撤离的违约金。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合同缺陷责任期从竣工备案证书审批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质量保修期期限:按《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条例中未及的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按工程缺陷责任期执行,具体详见《工 程质量保修书》。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1 天内派人保修(通知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 托他人修理,因修理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按 10000 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6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 满通知后 30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 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确认工程不存在缺陷和损坏,或确认承包人已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应在收到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30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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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责任及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列》的规定执行。保修期自取得竣工备案证书的日期起计算,共 24 个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 发包人提前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 因造成的损害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所需的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 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 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七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 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无。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本工程为EPC施工总承包,最终以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图作为正式施工图使用。
(2)施工图及“施工图清单预算”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承包人对自身的 设计、清单、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由此引起的费 用增加,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减少的按实调整。
(3)自正式施工图使用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拥有批准及提出变更的权利,发包人 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3.3.1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均以书 面形式发出。
13.3.3.2 变更范围
(1)因发包人业务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变更的部分按变更考虑,以发包人出具或确认的书面变更联系单 为准。
(2)因承包人施工图设计的错、缺、漏项、不满足工艺要求等原因产生的任何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书 面同意,导致的费用增加不予调整,工期不予顺延。变更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因发包 人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所导致的工期予以顺延,费用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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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中,因发包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需对原施工图纸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4)如施工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量应以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差量调整计入。(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的,发包人无须赔偿承包人未施工部分的可 得利益损失。
(6)因发包人需求变化,产生的设计变更经发包人审核完成后作为进度产值结算依据,随进度款同期 支付。
13.3.3.3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按实结算,金额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 14.1.2”条执行,下浮率按中标下浮率执行。
变更价格最终以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价*中标下浮率为准(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变更部分施工当月如人材机信息价与基准价(投标当月)变更幅度超过±5% 时,人材机单价予以调整,仅调整超过±5 %的部分,±5%以内的不予调整。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上述人工费和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分开计算。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 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依据本合同“通用条件 11.1.1 条第 2 种方式:采用 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设计费总价限定总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总价可调。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施工图清单预算和变更预算编制口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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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4-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T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7-202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8-2024、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相关 图集及规范、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 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园林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定额;②税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标(2019)113 号文件《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 9%计入;
③人工费调整按照内建标〔2021〕148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调整;
④材料价格依据编制期当期适用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及其品牌由承包人、发包 人、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询价确定。询价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调整材料(设备)品牌。
(2)工程签证及变更需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后计入结算。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4.1.3.1 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方式如下:
“施工图清单预算”不得超出承包人总价报价并且最终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因发 包人需求发生变更的除外)。
中标后依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组织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施工图清单预算”中的缺项、漏项、错项以 及清单描述不合理、不全面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应在施工过程中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工程量据实结 算。
“施工图清单预算”中的综合单价,承包人必须均衡报价。单项报价的材料费高于当地当月信息价 5% 视为不均衡报价,按照当地当月信息价进行调整,无信息价参考来源的应按照惠讯网、广材网提供的价格 或市场询价结果为依据进行调整。经审核确认后的“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后续进度款及结算等均按照 此单价执行。
14.1.3.2 因发包人需求发生的工程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如下:
(1)施工图清单预算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2)施工图清单预算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 单价;
(3)施工图清单预算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 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报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下浮率=(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含税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总价最高 投标限价)*100%。
(4)施工图清单预算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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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 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认价,经确认后作为结算依 据。
(5)对于不适用定额组价的签证:现场签证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执行同期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发包人组织承包 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认价,经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6)发包人只负责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变更。因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清单、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以及属于承包人管理原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深化设计须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因深化设计而产生的施工、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不再另行增加。
14.1.3.3 保障施工的措施费用结算方式
承包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组织措施费、建筑工程能效测评费、工人培训管理费、建筑工人实名 制费、停窝工损失费、冬季施工费(降效及措施)、赶工措施费、材料、机械设备的二次运输或多次倒运 费用等与有关保障工程施工过程顺利进行的措施项目作通盘考虑且不得与规范要求偏差超过±5%。清单一 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施工图清单预算中没有列项,且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发包人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施工期 间,措施项目发生时、结算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索赔与调整。
14.1.3.4 其他说明
最终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经造价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施工图清单预算±经发包人委托造 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变更或签证*(1-下浮率);
施工图清单预算:以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的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要求: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承包人依据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承包人确认,形成最终施工图清单预算。
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来源于经发包人和总承包单位确认的最终施工图清单预算。
下浮率=(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含税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总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对图纸做出的变更、调整和签证等,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最终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承包人所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开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及施工设备进场、购买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 对该项费用的使用。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0%(不含暂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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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预付款含 100%安全生产费。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原则上在每月应当支付的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扣回比例为工程预付款的 20%,直 至工程预付款扣完为止。如果当月应当支付的进度款不足以扣回预付款的 20%时,以当月进度款的 50%作为 预付款扣回,不足部分下月按上述方式继续扣回,以此类推。(上述预付款扣回不包含已支付的安全生产 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14.2.2 预付款担保
/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1)勘察设计费支付:
初步设计会审和批复完毕,施工图完成并经图审合格及施工图清单预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设计费的 6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至设计费的 80%,剩余设计费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依据工程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一次性 付清。
(2)建筑安装工程费进度款支付:
支付时间及数额: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额为上月已完成实际工程量对应工程款额的 80%(不含已 预付的安全生产费),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 80%时停止支付。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通过、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向发包人完成施工资料移交以及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值的 97%。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6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 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在未保证本项目各项费用得到充分支付的情况下,发包人对承包人关于本项目的任何付款均不得被挪 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付。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约定:本项目若为联合体中标,发包人按照本合同及联合体
协议约定,将本工程的工程价款(不含农民工工资)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收到发包人支付 的工程价款后,再按照本合同及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将所属联合体成员工程价款支付至联合体成员。联合体 成员之间的费用结算问题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不得影响合同履行。
(3)本合同为多税率合同,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设计费、工程款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相关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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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发包人按时向承包人付款的情况下,1)承包人如为联合体,发生由于联合体牵头人未按时向 联合体成员付款,导致施工停止或放缓施工进度;或者施工承包人没有按时向供应分包人付款,导致供应 分包人的设备、材料不能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时终止向承包人付款,并有 权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在承包人向有关分包人支付相关款项后,发包人将继续向承包人付 款。2)如承包人为非联合体,承包人没有按时向供应分包人付款,导致供应分包人的设备、材料不能按时 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时终止向承包人付款,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 约责任。在承包人向有关分包人支付相关款项后,发包人将继续向承包人付款。
(5)发包人的暂时终止付款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在发包人暂时终止付款 1 个 月后,如果承包人仍未向相关分包人支付相关款项,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确保施工进度和设备、材料交付进 度,发包人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
发包人有权直接向相关分包人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将从下一 笔发包人向承包人的付款中扣除;或
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处理。
(8)本合同项下,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发包人垫付(如有)的费用或因承包人出现违约行 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下一期进度款或竣工结算 时予以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竣工结算价由设计费包干价、最终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金额、变更费用、签证组成。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费包干价部分是否按合同全部完成进行调查并依调查情况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 60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一式 4 份(纸质版)(以及 2 份电 子文档)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 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及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 30 内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 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2018)和乌兰察布市行政部门档案馆进 档最新要求和发包人要求,提供 6 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施工文件及光盘 2 套,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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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竣工结算经审计后的最终工程价款的 3%留作质量保证金;(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 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14.6.3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在合同规定的 2 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根据缺陷责任期内责任承担清算情况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维修费用、赔偿金等)后支付(无息)剩余质量保证金。
(2)质保期的项目管理及质保金支付执行发包人相关规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5.2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损失赔偿范围除通用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包含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赔偿范围
144
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赔偿或支付第三人的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未能按期使用项目工 程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使用第三方建设施工以弥补工期延误等相关费用。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包方承 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 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设计、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 量关,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 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对此将不予延长工期,造成工期逾期的,发包人有 权按照 15.2.1.(3)条约定向承包人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如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验 收标准,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已完成工作量按实计算,同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签约金额 10%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承包人应另行补足。
(3)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节点工期每延误 1 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拾万 的违约金;重要节点工期每延误 1 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贰拾万的违约金,不设上限。如因承包人自身 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 中扣除。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如发包 人发现承包人的材料与图纸、合同及附件约定不符,或出现以次充好、假冒品牌、质量瑕疵等问题的,承 包人应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立即清运出施工现场,已用于工程的限期拆除。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材 料约定价格的二倍对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并负责无条件、及时更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不得以材料价格、工程预算单价、变更单价、合同价款调整等未确定或未达到施工单位要 求而发生威胁发包人或停工或闹事等不良影响,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次。由 此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6)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每发现一次,监理单位有权向承包人发送书面整改通知,并可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被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本合同签约金额 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发包人因此 遭受的损失的,承包人应另行补足。
(8)现场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照设计图纸、图集、规范要求施工或未报验的,每发现一次,监理 单位有权向承包人发送书面整改通知,并可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
(9)其他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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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对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有其他约定的,可与本条款同时适用。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立即整改,并在 2 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各具体专用条款约定。
上述违约扣款均在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 万元并承担赔偿责任(不包含施工逾期的违约情形):(1)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 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 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若承包人发生第三条行为,发包人保留解 除合同的权利。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内容。发包人解除合同部分内容的并不影 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2)由于非发包人原因(政府政策、政府原因、土地原因等)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工期延误的,发包 人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的承包人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结算金额,除此以外 发包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无。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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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参加的工伤保险,发包人已委托给承包人为施工现场承包人 所有人员办理(含分包人员),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承包人未按规定办理保险 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及复印件。保险金额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承包人继续承担补偿的责任。
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员工工伤保险,费用自理。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 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无。
评审机构: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无。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无。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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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6 继续履行
除非发包方已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 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 21 条 补充条款
21.1 合同签订后应视为承包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 或其他联络方法、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周围建筑物的危险、挖掘的材料 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 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21.2 变更相关程序:
(1)变更程序均按发包人相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程序执行,未按文件规定程序书面批 准而擅自变更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相应责 任。
(2)如工程量减少,不给予承包人索赔利润的权利。
(3)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过程所提出的变更、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工 程师的确认和项目管理审批程序的确定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已完工程拆除返工等无法通过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由承包人上报现场签字确认 的,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1.4 在节假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期间内,需对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有一定的要求,承包人应服 从并按要求完成任务,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整个施工期间,凡遇到政府指令要求暂停施工的情况(如重大社会活动、重大体育赛事、重要考试、城市管理相关重要检查等),承包人必须按照政府相关部 门的要求停止施工,连续停工时间超过 8 小时的,发包人同意相应顺延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该类停工可 能涉及的成本及费用增加(政府主管部门发文明确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除外)。在整个施工期间,因重大 社会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城市管理相关重要检查、领导视察、行业内相关检查等情况,需要承包人对施 工现场及外围环境进行整理、清扫、美化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 管理与安排,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支付与此相 关的任何费用;
21.5 在整个施工期间,工程车辆进出现场的道路交通行为,应服从交警、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管理,由 承包人办理道路交通运输相关的手续,由承包人支付办理手续所需的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前仔细踏勘工 程现场及周边环境,调查摸清工程现场位置、外围道路状况、交通限制等情况,投标时充分考虑由于交通 运输限制对工程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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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道路的保洁工作,应安排专人对出入口及场地外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市政道路进行清扫、冲洗,全过程 确保出入口及外围道路无泥土、砂石、污水等留存,清洁标准应符合环卫、城管等部门的要求。上述各项 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给予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本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标准,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及要求(详见专用条款“7.6 安全文明施工”),
总价措施费包干使用,在工程变更和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完成投标时承诺的安全文明相关工作。
施工过程中取得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奖励证书的,一次性奖励承包人 10 万元整,该款项在支付 工程验收款时支付。
21.6 工程竣工后,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相关规定,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将按程 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继续由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实体及现场的看护、管理、成品保护,待 项目整体竣工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移交,但承包人必须确保 工程质量与状态不低于竣工验收时的标准。在工程移交完成前发生的看护、管理及整修等费用均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须按施工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与义务。发包人就工程质 量问题通知承包人到场查看或维修的,承包人必须在 24 小时内(特别紧急的情况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安排专业人员到场,并落实对质量问题的查看、维修、解决问题。24 小时后(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在限定时 间内)承包人仍未安排专业人员到场查看、维修、解决问题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它单位人员到场查 看、维修、解决问题,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发包人将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或保修款内扣除。发包人 有权根据承包人未能按时到场查看、维修、解决问题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对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并进 行经济索赔;
21.7 因恶劣天气或不可抗力事件对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造成的影响(如窝工等),由此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解决,发包人不予受理,造成工期影响的由发包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21.8 在整个施工期间(从承包人进场开始至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移交完成时止),施工作业范围内均 不得设置民工生活区,除门卫室可安排少量门岗值班人员住宿外,其它任何场所、部位均不得有人员住宿。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现场人员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除门卫室外有人员住宿的,则承包人 按 1000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整个施工期间,整个施工作业范围内均不得出现烧饭、烧菜等 情况,所有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就餐均应在施工作业范围之外解决。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现 场烧饭、烧菜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烧饭、烧菜现象的,则承包人按 1000 元/处·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各项违约金均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9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发包人将在本 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开展“廉政文化进工程”活动,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布 置、接待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发包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
21.10 承包人应做好现场施工噪音控制、环境卫生、安全警示等工作,并负责与环保、交通、城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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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周边各种公用或私有设施加以保护,如
有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修复。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赔款受到处罚或因此而引起发包
人经济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因扬尘、噪声、环境卫生等原因造成有 12345 投诉的,承包
人需积极处理,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21.11 承包人应通过科学的施工组织,合理安排各道工序、各项工程的施工。如因技术要求、客观因 素影响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承包人应服从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管理,自行办理夜间施工准许手续,并积极主动处理好工地周边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与投诉,自行支付办理手续及处理矛盾、问题应支付的 费用。上述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在相关清单子项及措施费内给予充分考虑,发包 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
21.12 承包人需对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免除责任,任何 因承包人原因如设计错误、遗漏、缺项、考虑不周以及施工原因等产生的调整、变更均不增加总造价、总 工期;未按招标范围(经发包人确认的正式施工图)或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的减少部分 应进行变更取消,并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21.13 承包人应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如不及时或未足额支付而引发信访、投诉、诉讼事 故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21.14 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自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承包人时,合 同解除并扣除承包人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7 天内,必须将工程施工的所 有资料、文件整理完毕并提交发包人,并将人员、机器设备等撤离现场,施工现场恢复原状。逾期不提交 的或不撤离的,发包人有权强制性清退,由此产生的清场、资料整理等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每逾 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须赔偿 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1.15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承包人对监理人员、发包人进行威胁、动手打人的行为,施工管理人员 及施工有关的个体都是代表承包人的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次,并且承担因此造成的 其他费用。
21.16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农民工、供应商等直接向发包人索要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等,由承包 人立即自行解决。若给发包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次,并且承担因此 造成的其他费用。承包人必须按月全额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 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次 的违约金。
21.17 若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使得发包人受到牵连处罚的,承包人承担 相当于发包人所受经济处罚两倍金额的违约责任。
21.18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要求大机电设备提前进场安装,承包人需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指令 并配合设备安装单位进场。
21.19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就同一事项存在多处约定且内容不一致的,按照对承包人义务要求更高、违约责任更重的、更有利于实现合同根本目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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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约代表 :
日 期: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
日 期: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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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附件:
1.廉洁承诺书
2.黑名单管理承诺书
3.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4.保密协议
5.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6.产品质量及供货服务承诺书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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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廉洁承诺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为充分体现守法和诚信的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贵公司及我公司在业务 往来中的合法权益,我公司郑重作出以下廉洁承诺:
一、我公司同意,本廉洁承诺书作为双方业务合同的附件,对我公司具有约束力。
二、基本承诺: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
2. 我公司参加贵公司的各项采购(合作)活动均遵循守法和诚信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和贵公司的合法 权益。
3. 我公司保持对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
4. 我公司或我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向贵公司或贵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和贵重礼品。
5. 我公司或我公司工作人员不得违规获取贵公司保密的采购(合作)活动相关信息,不得与贵公司或 贵公司工作人员合谋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其他违规操纵采购(合作)活动。
6. 我公司或我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贵公司或贵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购置、提供通信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贵公司或贵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提供度假、旅游、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及报销、支付应由贵公司或贵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的费用。7. 我公司不得为贵公司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工作。
8. 我公司及我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违法行为。
9. 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本项目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与 内蒙古联通工作人员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违反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等规章制度,损害内蒙古联通公司 的利益。
10. 我公司不得与贵公司人员及其亲属从事本项目相关的物资买卖及中介活动,不转包、违法分包项 目。
11. 我公司发现贵公司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将向贵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举报(举报邮箱:nxs-jw@chinaunicom.cn)。
12. 我公司积极配合贵公司信访调查、检查、调研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客观信息。
三、监督
1、我公司自觉接受监督。
2、贵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有权对采购(合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制止、要求纠正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
3、如我公司或我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贵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我公 司应按相关项目合同总额 5%的金额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贵公司有权在未支付我公司的任一笔款项中扣除 该项违约金。2)有权解除与我公司签订并尚在履行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项目合同”)。3)有权 视我公司违约情节轻重,将我公司列入内蒙古联通供应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内蒙古联通组织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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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等活动。
四、生效
1、本承诺书并不因相关项目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贵公司发现我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即可随时行使
本承诺书之权利。
2、本承诺书自贵公司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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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黑名单管理承诺书
中国联通已实行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黑名 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供应商存在如下行为,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1)通过行贿或者其他手段谋取 非法利益,致使中国联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责任的行为;(2)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骗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3)有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或代理相关业务的;(4)有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 年内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限定的范围内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5)其他危害中国联通利益等行为。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供应商(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相关人员存在以上所列行为,中国联通(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业务全面禁入供应商名单,视乙方不当行为对中国联通利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设定 1 至 3 年的禁入期限。禁入期内,乙方及乙方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 或组织,不得参与中国联通的任何业务合作活动;对其实施以上所列行为的实际操作人员、主要决策人等 相关人员采取禁入措施,该类人员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中国联通的任何业务合作活动。
我方承诺知晓并遵守中国联通上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负责向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相关人员告知说 明。承诺如下:(1)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如果被列入中国联通黑名单供应商,则废止我方参与资格、中 选/中标资格、签订合同资格;(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列入中国联通黑名单供应商,则立即终止 合同执行,相关后果由我方承担;(3)如果我方存在无效投标情况,不论何时一经发现,将被取消中标/ 中选资格;如已签订合同,相关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我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中国联通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内容发生变更的,则以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为准。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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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为了保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以下合称“联通”)供应链的合规、平稳、安 全和有序运行,联通要求供应商必须遵守其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作为与联通合作的前提条件。联 通鼓励供应商采用国际认可的行业标准和行业最佳实践,持续提升合规治理水平。
与联通开展业务表明供应商接受本《供应商合规承诺》(“《承诺》”)中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并愿 意遵守。
1.遵守法律和法规
1.1 供应商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一般通行商业准则,建立和不断提升自身治理 体系,以确保合规和社会责任理念的贯彻执行。
2.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
2.1 反腐败基本原则:供应商承诺遵守所适用的有关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供 应商业务所在国法律法规和适用的外国法律。
2.2 公平竞争:供应商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关于公平交易和竞争的法律,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制约或限 制其他方的竞争。
3. 数据安全、专有信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3.1 知识产权保护:供应商应尊重和保护联通及联通客户、合作方和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 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合理使用。
3.2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供应商应保护与之有业务往来的所有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联通员工、客 户、合作方等的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其它非公开信息。当发生收集、储存、转移、分享或披露个人信息 的情形时,供应商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遵守适用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要求。
3.3 供应商不得提供可能危害网络安全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美光公司产品)。承诺提供的所有产品 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中国联通对网络安全的相关要求。
4. 制裁和贸易合规
4.1 制裁和贸易合规:供应商知悉联通致力于确保其贸易、投资和其它业务活动不违反所适用的贸易 管制和经济、金融制裁法律法规和行政令,以及相关的反制规定。供应商同意并承诺,供应商及其代理商、代表在履行与联通的协议的过程中将全面遵守所有适用的制裁规则。如果供应商自身及其控股母公司或实 际控制人目前已被列入制裁名单,供应商承诺与联通的合作事宜并不违反该等贸易、经济或金融制裁要求;在本承诺对应的业务合同签署后的合作期间,若供应商或其控股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制裁名单,应 第一时间通知联通,联通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进一步信息进行评估,供应商将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联通减少相关损失。
4.2 协助义务:供应商承诺配合提供或确认其依据本承诺对应的业务合同销售给联通的商品信息,以 使联通将供应商销售给联通的商品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符合贸易管制和经济、金融制裁法律法规和行政 令。
156
4.3 供应商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合称“中国 反制规则”)。若中国反制规则与相关国家适用的制裁法律发生冲突时,供应商应及时告知联通冲突事宜,与联通协商解决。
5. 治理体系
5.1 建立合规治理体系:供应商应建立自身合规治理体系,并制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合规政策,明确 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6. 违反本承诺的后果
如有违反如上承诺的情形,供应商同意接受如下后果:
6.1 联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降低采购份额,或限制业务合作机会,直至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与供应 商及其关联企业的合作;
6.2 联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供应商的保证金,和/或主张违约金,并保留追究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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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保密协议
鉴于双方已经建立或正在探求建立某种合作关系,发包人可能向承包人透漏一些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并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在(下称“本项目”)中发包人向承包人透漏的保密信息。
2、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
(1)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内容、方案、合作形式、合作成果等相关的项目保密信息;
(2)发包人以书面、口头或电子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 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质量标准、双方 订立的协议条款以及其它技术和商业信息。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报告、手册、软件代码、图纸、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 保密信息。
3、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1)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承包人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 的信息。
(2)由第三方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及不违反与他人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给承包人的信息,并且没有 附加不准使用和透漏的限制。
(3)能够证明是由承包人独立开发的信息。
(4)发包人事先书面允许承包人披露的信息。
4、承包人同意只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发包人的保密信息。承包人:
(1)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发包人的保密信息,并不得将发包人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 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2)如承包人为本合作的目的确需向第三方披露发包人的保密信息,需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3)如承包人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员工披露发包人保密信息的,应事先与员工签署与本协议充分相似 的保密协议,承包人应保证这些雇员遵守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4)如本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销毁或 删除;如发包人要求返还的,承包人应将相关信息载体返还给发包人。
5、如果承包人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承包人应事先通知发包人,并协助发包人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6、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承包人也不能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本保密信息。
7、双方确认,本项目项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益归属发包人。但发包人并不保证其披露的保密信息未侵 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它权利。
158
8、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 它权利被放弃。如本协议任何条款经判决被确认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继续履行的,则其它条款继续有 效。
9、如承包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追偿。
10、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10 年。12、本协议一式陆份,发包人持贰份,承包人持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约代表 :(签字)
日 期: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日 期:
159
附件 5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发包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承包人: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 致,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概述
1.本协议适用的范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凡是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均适用本协议,承包 人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施工全部区域范围的全过程。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
2.本协议使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地方相关条例规定。
第二条 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有权督促、检查承包人落实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有权制止违章作业,确保劳动者和设备安全。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但 可协助承包人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条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作为施工单位,必须对属下各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负责。
2.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当制定工程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改善作业人员 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3.承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按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告知其正确的 使用方法。
4.承包人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中应设置明显 安全标志,昼夜均能确保行人及过往车辆安全,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 设施及抢救措施。
6.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7.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交通卫生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8.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 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9.承包人应负责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任何工程、财产的损失和人身 伤害的赔偿,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处理善后,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160
10.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安全监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发包人。
11.承包人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操 作规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12.对承包人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包人应当负责返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若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 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2.若承包人在施工区域和施工过程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做好安全措施而导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与发包人 无关。
3.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履行安全施工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 其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叁份,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本协议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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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产品质量及供货服务承诺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根据贵司提供的 招标文件,承包人(以下简称“我方”)已认真研究并完全理解招标 文件的所有条款,对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质量及供货服务相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我方公司高层领导(副总级别以上)担任产品质量负责人。
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当已交付产品发生更新或升级时,免费提供备品备件和技术支持;当发生产品 质量问题时,主动、及时进行处置,并提供完善的对有同类问题产品进行通报和召回的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要求的质量义务:以月度为周期、本地网为单位,我方设备出现一般故障及以上级别的 次数,少于 1 次。
严格履行合同要求的供货义务:为保证中国联通工程实施进度,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交货周期内供货。
如出现中选后未按质量及供货服务要求履行的,我方同意接受如下后果:
1.违反第一次,贵司有权约谈警告、扣分、赔偿,且对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限期整改等;2.累计违反两次,贵司有权要求降低采购份额,或限制业务合作机会,直至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与我方 及其关联企业的合作,并按照《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 细则》规定,接受被纳入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及被取消下一期中国联通同类设备采购的应答资格。
3.本承诺书并不因相关项目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贵司发现我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即可随时行使本承 诺书之权利。
4.本承诺书自贵公司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
特此承诺!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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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签 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人防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所有施工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上述保修项目,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伍 年;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年 7.绿化工程为 叁
8.其他施工内容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执行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 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 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
163
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若承包人累计三次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时维修,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直接扣除全 部质量保证金,同时不解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向承包人提出其他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若有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变更,办公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因 承包人通知延迟或其他导致发包人无法及时联系到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质量、保修的责任,造成保修、赔偿、罚款等各类费用加大,预留的保修金不足支付时,由 承包人增加支付。
4.对于因保修不到位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的发包人索赔、商誉损失,以及因质量问题在保修过程中造成 新的连带损失等,承包人同意以损失额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5.保修期间,承包人承诺每半年组织一次工程回访,由承包人主管高层领导或承包人公司总工程师带队, 各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参加的程回访小组,到发包人或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处与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处就 工程质量、工程服务和工程保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和了解,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组织小 发包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与承包人进行交流、沟通或协调。
6.承包人在维修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次RMB500 元的 罚款,并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私拿、私用发包人的物品的行为。
(2)违反发包人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清理现场工作不及时,不能做到工完清场。
(3)违反发包人的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在已(正)装修的发包人房间维修时,不采 取保护措施,损坏装修。
(4)进入已经入住的发包人房间不提前告知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不穿鞋套进入,进入室内后随意 超越维修所需要的合理范围走动。
(5)重大维修或超过一天的维修,不出具维修方案并且不知会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
(6)维修时出现意外情况,不及时知会发包人。
(7)不能做到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8)不接受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不能及时对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人员指出的错 误行为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 修期满。
164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65
附件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166
附件 9
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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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随本次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建设用地红线图。
168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目录
一、工程概况 .................................................................. 171(一)项目名称 ................................................................ 171(二)建设单位 ................................................................ 171(三)建设地点 ................................................................ 171(四)建设内容 ................................................................ 171(五)建设方式 ................................................................ 171 二、建设需求 .................................................................. 172(一)建设目标及定位 .......................................................... 172(二)建设标准 ................................................................ 172(三)建设原则 ................................................................ 172(四)EPC总承包招标范围: ..................................................... 173 三、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 .........................................................175(一)工程建设依据及标准 ...................................................... 175(二)设计要求 ................................................................ 177(三)设计BIM要求 ............................................................. 178(四)图纸审查 ................................................................ 178 四、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标准和要求 ............................................... 179(一)编制依据 ................................................................ 179(二)编制要求 ................................................................ 179 五、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 ........................................................181(一)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 ................................................ 181(二)标准的执行 .............................................................. 183(三)施工要求 ................................................................ 184 1.人员配置要求 ................................................................ 184 2.施工内容 ....................................................................184 3.施工BIM要求 .................................................................184 六、主要材料及设备要求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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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90 1.电力电缆技术规范要求 .........................................................189 3.金属线槽及防火金属线槽技术规范要求 .......................................... 197(四)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 109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 201 2.配电箱(柜)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 208 3.低压配电柜 ..................................................................216 4.风管及风机技术规范要求 ...................................................... 224 4.1风管及风机技术规范要求 ..................................................... 224 4.2.风机 ...................................................................... 226 5.风冷多联机设备 .............................................................. 228 6.电梯技术要求 ................................................................ 231 7.给排水系统技术要求 ...........................................................241 8.智慧工地技术要求 ............................................................ 110 9光伏发电 .....................................................................254 11.室外安防系统 ...............................................................267 12.隧道环境监控系统 ........................................................... 284 13.弱电桥架及电线管 ........................................................... 287(五)主要设备品牌要求 ........................................................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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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工程概况
(一)项目名称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建)EPC(二)建设单位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三)建设地点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呼格吉西街以南,安运路西侧
(四)建设内容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建),采用 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采购内容为项目涉及的全部设计服务以及所有建设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设计服务及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土建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 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室外工程等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本期拟建单体建筑规模表
| 单体名称 | DC1 机房楼 | 门卫 |
| 建筑性质 | 工业建筑 | 民用建筑 |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高层丙类厂房 | 单层公建 |
| 耐火等级 | 一级 | 二级 |
| 建筑层数 | 地上 3 层,局部地下 1 层 | 地上一层 |
| 建筑高度(m) | 29.10 | 4.2 |
| 建筑面积(㎡) | 24621.17 | 19.44 |
(五)建设方式
本项目土建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整个项目统筹规划、协同运作,设计、采购、施工合理衔接,提高施工方案实用性、技术性、安全性,以实现缩短工期、加快建设、早日建成 投产的目标。
171
二、建设需求
(一)建设目标及定位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内蒙古自治区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 导向,先后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 年)》,《内 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关于支持内蒙古和林格尔集群绿色算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等政策,不断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根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 深度融合,取得明显成效。本期工程项目的实施既能有效解决内蒙古联通通算,智算机房资源 供给问题、夯实公司竞争实力、提升公司品牌效应、提高内蒙古联通核心聚集驱动力、对内蒙 古联通整体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又是联通集团承担央企责任,践行国家节能减碳 建设方案等重大战略的重要举措。
(二)建设标准
按照满足 GB50174A 类机房、中国联通机房楼建设标准 V4.0 的 T3 及客户定制化需求进行建 设,如有冲突部分按较高标准执行。土建建筑工程建筑楼体按照 T3 要求标准规划机房平面,可 供后期多种等级灵活使用。
(三)建设原则
(1)本工程参照《中国联通新型机房楼建设标准 V4.0》T3 级标准进行建设。遵循“大平面,大层高,大荷载”的土建设计原则。
(2)综合乌兰察布市实际气候条件,采用切实有效的空调选型,来充分体现项目节能、环 保、减排的要求,本项目设计 PUE 控制在 1.20 以内,力争建设绿色机房楼,选择低能耗、低运 维成本的产品,并充分考虑产品的维保成本。
(3)为满足后续机电方案灵活性,土建阶段采用大开间形式,从建筑工艺设计预留开始,提高基础设施设计可用性、灵活性,并为后期发展预留条件。
(4)IT 运行区部署原则:集中和大开间,以提供弹性部署;与基础设施分离,以提供多级 别的安全保障措施。贯彻基地“模块化、标准化”设计理念,具备弹性发展空间,在协调相关 专业功能的情况下,尽量提升面积占用比例。充分考虑新业务、新技术设备对机房面积和空间 的要求,满足机房维护管理体制的需要,按少人值守和集中管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5)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
(6)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充分体现节能、环保、减排的要求,建设绿色通信机房,选择 低能耗、低运维成本的产品,并充分考虑产品的维保成本。
(7)基础设施运行中需要调整和维护,高安全冗余设计是技术保障。提高安全性措施:冗
172
余设计、负载分区、交叉跨接。
(8)在建筑设计、设备选型、日常维护等各方面进行高可靠性设计和建设,避免出现单点 故障。采用相关软件技术获得较强的管理机制、控制手段和事故监控与安全保密等技术措施,提高安全可靠性。
(四)EPC总承包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设计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含土建设计、BIM 设计、机房 楼工艺设计、施工图清单预算等)、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调测、试运行、保修等工作,以及 报规、报建、报验、竣工备案、验收等配合工作。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建设内容及界面 |
| (一) | 土建工程 | |
| 1 | 土建主体工程 | 含地下工程(含基础工程)、单体楼土方工程、地上工程(内、外墙均 为蒸汽加压混凝土砌块)、基坑支护(地基处理)、屋面工程等。土建 需满足给排水、暖通、建筑电气、智能化、通信工艺、通信电源,预留 机房空调等的开洞及相关埋件;消防、通风等设备所需室内基础,屋面 预留远期设备所需柱头及设备基础;墙体砌筑工程,地下防水工程。 |
| 2 | 外立面装饰工程 | 含外墙外保温工程、外墙防水工程、外墙装饰保温一体板,铝板幕墙工 程、外饰面涂料,外立面门窗。 |
| 3 |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 除预留机房区以外所有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含室内门窗)。预留机房区 域为毛坯房标准,建筑完成首层地面做法,其余各层墙面及顶面抹灰刮 腻子。 |
| 4 | 电梯工程 | 机房楼两部货梯,一部客梯。其中两部货梯载重 5.0T,一部客梯载重 1.60T。 |
| 5 | 给排水及水消防工程 | 建筑除空调补水系统和加湿给水系统以外的给水排水系统、室内消火栓 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配置; |
| 6 | 气体消防系统 | 无管网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 |
| 7 | 通风及防排烟工程 | 土建阶段建筑通风及防排烟工程; |
| 8 | 辅助用房空调 | 土建配套启用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等房间舒适性空调系统,有水房间(包括但不限于报警阀间、水箱间、消防水泵房等)的防冻采暖工程; |
| 9 | 动力照明及防雷接地工程 | 动力照明:1.对于本期建筑实施通过消防验收标准的动力照明系统。防雷接地:1.本期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防雷接地;2.预留室内接地条件;3.园区联合接地。 包括但不限于配电箱(柜)、电力电缆、配管、灯具及开关、桥架、防 雷接地、插座等。 |
| 10 | 动力配电 | 通过消防验收标准的动力配电系统。单体建筑从市政引入四路验收用电; |
| 11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 | 整栋建筑应满足土建消防验收标准; |
173
| 12 | 公共区域智能化系统 | 智能化土建阶段进行保护套管预埋,末端安装在相应机电配套阶段;以 及五方对讲系统建设。 |
| 13 | 室内设备基础和屋顶设备 基础 | 消防、通风等设备所需室内基础,屋面预留远期设备所需柱头及设备基 础; |
| 14 | 抗震支吊架 | 本期建设范围内的抗震支吊架工程 |
| (二) | 园区室外工程 | |
| 1 | 道路及路面硬化 | 本期范围场地内所有道路及路面硬化 |
| 2 | 室外绿化 | 本期范围场地内所有室外绿化(含树木和绿地),以及三年的养护,保 活率 100%。含园区本次范围内树木移栽。 |
| 3 | 海绵城市 | 本期范围内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如当地有要求) |
| 4 | 室外管道(含管综)、电 缆隧道 | 含本期通信电缆进局管道工程、室外管网系统工程:含高压电缆隧道、给排水及消防、电气及智能化等; |
| 5 | 室外电源电气 | 本期园区照明、安防系统等; |
| 6 | 园区大门、门卫 | 园区主入口大门、门卫; |
| 7 | 110KV 变电站室外工程 | 110KV 变电站周边的园区道路、围墙、变电站建筑外土方、绿化、室外 照明管线及设备、弱电管网、室外给排水及消防管网、电缆隧道、变电 站地块至机房楼地块的电力排管; |
| 8 | 场区土方工程 | 本期范围内所有土方工程(含土方平衡); |
| (三) | 智慧工地 | 智慧工地平台建设、安装、调试、维护 |
| (四) | DC1 室外柴发平台工程 | 本期配套柴发平台工程 |
负责后期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办理,包含但不限于: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水 质、排污、防雷、地震、消防、规划(含公示)、质检、档案等专项验收,以及项目竣工图编 制、档案移交、不动产权证等。
174
三、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建设依据及标准
设计应满足或优于下列标准或文件要求:
1)通信行业标准 YD5193-2014《互联网机房楼(IDC)工程设计规范》2)国家标准 GB50174-2017《机房楼设计规范》
3)国家标准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4)国家标准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5)国家标准 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国家标准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7)国家标准 GB55014-202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8)国家标准 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9)国家标准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0)国家标准 GB55001-202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11)国家标准 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12)国家标准 GB55003-202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13)国家标准 GB55006-2021《钢结构通用规范》
14)国家标准 GB55008-20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15)国家标准 GB50153-200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16)国家标准 GB50068-201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17)国家标准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8)国家标准 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19)国家标准 GB/T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2024 年版)》20)国家标准 GB/T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标准(2024 年版)》21)国家标准 JGJ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22)国家标准 GB50003-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23)国家标准 GB/T25181-2019《预拌砂浆》
24)国家标准 JGJ/T223-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25)国家标准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26)国家标准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27)国家标准 JGJ79-20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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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家标准 JGJ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9)国家标准 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30)国家标准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31)国家标准 GB/T50476-2019《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32)国家标准 GB50013-2018《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33)国家标准 GB50014-2021《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34)国家标准 GB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35)国家标准 GB55020-202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36)国家标准 GB/T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 年版)37)国家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8)国家标准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9)国家标准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0)国家标准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41)国家标准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42)国家标准 GB50219-201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3)国家标准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44)国家标准 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45)国家标准 GB50555-201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46)国家标准 GB/T34982-2017《云计算机房楼基本要求》
47)国家标准 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48)国家标准 GB55029-2022《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49)国家标准 GB50050-201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50)国家标准 GB/T50102-2014《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51)国家标准 GB50155-201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52)国家标准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3)国家标准 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4)国家标准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5)国家标准 GB50053-2013《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56)国家标准 GB51194-20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57)国家标准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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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国家标准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59)国家标准 GB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60)国家标准 GB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61)国家标准 GB50227-2017《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62)国家标准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63)国家标准 GB50168-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64)国家标准 GB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65)国家标准 GB51199-20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66)国家标准 GB51120-201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67)国家标准 GB55015-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68)通信行业标准 YD/T1051-2018《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
69)国家标准 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70)国家标准 GB/T51391-201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71)通信行业标准 YD5003-2014《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72)国家标准 GB/T51391-201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73)通信行业标准 YD5184-2018《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74)通信行业标准 YD/T5027-2021《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75)国家标准 GB/T51369-2019《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抗震设计标准》
76)通信行业标准 YD5054-2019《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77)通信行业标准 YD5060-2019《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图集》
78)通信行业标准 YD5201-201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79)通信行业标准 YD/T1821-2018《通信局(站)机房环境条件要求与检测方法》80)国家标准 GB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81)国家标准 GB51120-201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82)国家标准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83)国家标准 GB/T50312-20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84)工信部规<2015>406 号《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5)国家规范 GB19576-201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86)国家规范 GB19413-2010《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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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相关管理要求及项目需求,完成该项目各阶段的全部设 计工作,并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文件。
(三)设计BIM要求
1)根据施工图建立 BIM 全专业模型,按照 LOD300 标准达到图模一致;
2)提供图纸问题报告:重点反馈各专业图纸中各类构件尺寸及定位描述不清或者同一构件 有多种设计信息,导致非唯一性成果的问题;
3)提供碰撞检测报告:机电各专业内部自相交的问题及各系统间冲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 案。
4)提供净高分析报告:根据管综方案、结合业主要求,对各区域进行净高分析,出具净高 分析报告及彩平面,对机电多专业管线进行综合调整,满足净高的同时,达到整齐美观的效果;5)提供管线综合图:平面图,剖面图,复杂节点三维大样图;
6)提供单专业图:给排水平面图、暖通平面图、强弱电平面图;
7)辅助土建专业出具机电预留预埋图,避免二次开洞,节约成本。
(四)图纸审查
1)按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核意见不断完善设计成果直至最终满足送审要求;负责配合 完成图纸审查(含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直至通过图审;根据审图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提 供建设所需的技术文件和各阶段图纸;
2)提供该项目报规、报建、施工、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的相应设计技术服务工作。
178
四、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标准和要求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算规范》GBT50854-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T50856-2024、《市政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7-202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8-2024、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相关图集及规范、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园林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定额;
2.税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标(2019)113 号文件《关于调整内蒙古 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 9%计入;
3.人工费调整按照内建标〔2021〕148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 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调整。
4.材料价格依据编制期当期适用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及其品牌由投 标人、发包人、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询价确定。询价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调整材料(设 备)品牌。
5.工程签证及变更需经监理单位、总包牵头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后计入结算。
(二)编制要求
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的深度和精度要求是确保工程量清单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关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深度:应与设计图纸深度匹配,清单项目应与施工图纸深度保持一致,明确 区分设计明确和暂估内容。对于设计图纸未明确的部分,需通过设计说明、补充图纸或暂估价 等方式处理。具体要求取下:
(1)项目名称:
应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应是在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以其本身构成该单位工程实体的分项工程,但应注意:
1)当在拟建工程的施工图纸中有体现,并且在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也有相对应的 项目时,则根据附录中的规定直接列项,计算工程量,确定其项目编码。
2)当在拟建工程的施工图纸中有体现,但在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没有相对应的项目,并且在附录项目的“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中也没有提示时,则必须编制针对这些分项工
179
程的补充项目,在清单中单独列项并在清单的编制说明中注明。
(2)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 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 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 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则 应清楚写出引用的图集号,并列出图集的详细内容,以方便后期核对及结算。对不能满足项目 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3)计量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与有效位数应遵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当附录中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实际选定一个
(4)工程量的计算
按施工部位(如结构、装饰、设备等)划分工程量,便于投标人理解项目构成。对于可合 并或拆分的清单项,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避免漏项或重复。工程量计算应符合 以下要求:
1)计算口径一致。施工图列出的清单项目必须与计算规范中相应清单项目的口径一致 2)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按图纸计算。计算时采用的原始数据必须以施工图纸所表示的尺寸或施工图纸能读出的 尺寸为准进行计算,不得任意增减
4)按一定顺序计算
5)补充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是计算规则要具有可计算性,二是计算结果要具有唯一性 6)数据准确性:工程量计算需基于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采用规范的计算规则,避免漏项 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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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按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和规程(包 含但不限于以下),若提供标准有更新,以国家及行业的最新规范及标准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991 年第 15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修订)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2021 年修正)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建设部第 78 号部长 令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年版)
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0)《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
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
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1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2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3)《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181
2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3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3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35)《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3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3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4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41)《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2010)
42)《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4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4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4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46)《消火栓箱》GB/T14561-2019
4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GB5035.6-2018
4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通用阀门》GB5035.21-2018 49)《消防水泵接合器》GB3446-2013
50)《消防水带》GB6246-2011
51)《消防软卷盘》GB15090-2005
52)《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
5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
54)《机房楼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409-2020)
55)《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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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57)《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58)《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GB51199-2016)
5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GB51120-2015)
60)《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GB/T51391-2019)
61)《通信高压直流电源系统工程验收标准》(GB51378-2019)
6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5201-2014)
63)《通信局(站)机房环境条件要求与检测方法》(YD/T1821-2018)
6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15>406 号)
6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66)《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67)《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68)《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69)《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
70)《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7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7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7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
7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75)《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2017)
76)《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
77)《机房楼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15)
78)《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
79)《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二)标准的执行
1)当规范和检验标准、招标文件、施工图等技术文件之间有矛盾时,应执行较高标准;2)当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又无类似标准参考时,应事前经过试验取得成功,并拟订专门施 工方案和工艺标准报监理认可,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3)若有新的技术规范及材料标准出台则以新技术规范、新材料标准为依据;
4)若以上规范有与现行规范不一致的,以现行规范为准。
183
(三)施工要求
1.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须至少配备施工员3人,质量员2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安全员3人、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造价员1人。项目岗位人员要求持对应岗位证书。上述项目组各岗位不得兼 任,所有岗位/专业人员不得重复。项目组人员均应为本工程专职人员,不得在其它建设项目兼职。以上人员为本工程各专业最低配置人员需求,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要求、项目的情况、工程进度节 点、投标响应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加配备岗位及数量。以上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递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有社保印章)。
投标人需承诺施工人数峰值超过500人时,增派安全总监并设立独立安全机构。
2.施工内容
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包括开工前准备、工程样板、施工、验收、保修等施工总 承包全过程,并还应包括:
(1)在符合施工图设计及技术规范书要求下,负责本招标范围内的土建工程依法合规进行 施工;
1)对本项目的难点与重点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施工管理方案及具体措施;
2)提供本项目总体及各子系统详细的工程组织及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实施关键控制点。
(2)采购及安装
在符合施工图设计及技术规范书要求下,负责本招标范围内的设备材料依法合规进行采购 和安装,材料应事前提供样品并进行封样。
(3)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
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工程结算与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期限进行质量保修。
(4)合同范围内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承包方应按规定完成报送、行政审批。
3.施工BIM要求
1)管理并协调总承包方及其他相关方的 BIM 应用工作,按照业主方的要求统筹 BIM 应用实 施,控制 BIM 应用进度;
2)对 BIM 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质量及进度把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及指 导;
3)提供项目 BIM 实施阶段性评估及意见,辅助业主方进行 BIM 应用成果验收归档;4)因设备型号变更、接口错位、土建偏差等因素导致实际安装时需反馈现场情况,调整确
184
定最终方案;
5)根据图纸版本变化及局部变更及时进行模型更新、维护;
6)利用设计 BIM 模型继续深化施工 BIM 模型,完善相关专业安装工程(所有设备的技术参 数、外观及安装尺寸、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设备价格、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安装调试时间 等),建立基坑模型、土方开挖模型、场布模型等施工阶段的 BIM 模型;
7)利用 BIM 模型进行施工进度模拟,保证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顺利完成;
8)根据施工顺序合理利用 BIM 模型进行指导现场施工人员安排;
9)协助发包人获得内蒙省 BIM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
10)向发包人提交 BIM 全过程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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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材料及设备要求
(一)总则
1、本文件为对“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 建新建)EPC”投标人提出的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以作为投标人制定技术应答文件的依据,供 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和报价之用。技术要求文件将作为商务合同的附件之一。
2、投标人需在投标时提供表一、附件 1(承诺书)。
对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应进行应答。内容格式按照表一的格式要求,对本文件 中所提各项要求能否实现与满足。应答为“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优于”。如应答为“不满足”或“部分满足”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表一
| 设备材料名称 | 技术规范要求 | 应答 |
|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配电柜(箱)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电缆技术要求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光伏发电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低压配电柜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室外安防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风管及配件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环境监控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风机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电梯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变频给水泵组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给排水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智慧工地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3、本招标文件应视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及系统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应对发 包人项目的整体方案和设备配置进行确认,如发现遗漏,投标人应予以补充,否则将认为投标 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4、发包人保留对本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权。
5、投标人中标后应提交设备制造厂的质量手册、相关质量控制体系、针对本合同的质量计 划、质量和生产检验指标等质量文件。投标人需中标后提供原厂家的相关文件或者厂家授权的 代理商证明文件(包含售后服务)。
6、投标人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从开始供货到最终验收),对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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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即要保证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交付、验收和价格所规定的要求。
7、投标人所提供设备质量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 准要求。
8、投标人所提供设备在各种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符合规范与设计要求、性能不达到设计 技术要求、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投标人退货,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投标人所提供设备(包括零部件、配件、随机工具等)必须是全新无变质,表面无划伤、变形。
10、投标人所提供设备应在工厂内通过完善、严格的测试检验。当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发现有 缺陷,或当设备安装后在满足投标人说明书规定的要求下进行测试,发现有故障或指标达不到说 明书所规定的技术性能,投标人应免费更换或修复。
11、所有设备在出厂前进行厂验。
12、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的设备涉及专利、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承担责任,保证在这些方面 不会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问题(包括第三方设备)。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第三方设备)在任何时候出现涉及专利、知识产权等法律纠纷和问题,投标人必须担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具备本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所有功能。
14、本项目主要乙供材料设备品牌参考(设备、材料品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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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诺书
————————(发包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若我公司参加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投标有 幸中标,我公司对于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建)EPC 公开招标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文件)中列出的材料、设备等 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关于本工程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的要求,并承诺我公司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 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及要求、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
2.我公司保证在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前,由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如我公司在进场使用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确认品牌、档次,一经发现,将全部进行重新确认、采购,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我公司承担。
3.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未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 采购供货,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并赔偿贵单位的全部损失
4.我公司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供应的材料、设备充足并按时全部到位,能完全满足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并保证不因任何材料、设备因素阻碍工期而影响竣工日期,若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充 分,影响了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我公司承担合同条款中严重违约的处罚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 失。
我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全部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若投标单位未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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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材料技术要求
1.电力电缆技术规范要求
1.1总则
(1)本部分为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 新建)EPC 供配电部分(包含照明插座、动力及消防配电系统)阻燃、耐火和矿物质绝缘电缆技 术规范书的技术要求部分。
(2)投标人中标后应提供的文件:提供的技术文件应为中文版至少 2 套,并加盖原厂或原厂 授权的经销商公章。
1)提供各种电缆的详细技术性能参数、结构图示等技术资料。
提供主要原材料的生产厂家及技术指标。
提供电缆工厂验证测试报告样本。
提供投标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机构颁发的)、投标产品同类有效的国家相关机构的 检验报告、免检证书和其他能够证明产品质量优良的相关文件。
2)制造商应具有国家或国际上公认的相关的、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表明其生产 的产品先进性、可靠性。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和检测中心的年度审查和检测。请提供有效 期内的检测证书
政府有关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3)对投标人的其它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制造商应具有完善的试验室和产品性能的测试能力。
2)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具备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所有功能,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具备技 术要求的全部的功能,技术偏离部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3)投标人中标后提供投标产品及主要部件必须明确制造商、产地、使用寿命。
4)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技术先进、成熟、具有高可靠性的产品,并应以国家标准和通信 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校准和检验,指标参数以标准高的为准。
1.2主要技术要求
以下规定了本次所需采购的阻燃及耐火电缆的技术要求。投标人所提出的任何替代指标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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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于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2.1 适用环境
(1)电缆应能在隧道、沟槽或桥架的环境条件下安装敷设。
(2)电缆应允许使用机械牵引方式敷设。
(3)环境温度:-15℃~40℃。
1.2.2 使用特性
(1)电缆额定工作电压:600/1000V
(2)频率:50Hz
(3)电缆导体的长期工作温度:≥70℃
(4)非铠装阻燃或耐火型电缆最小弯曲半径为电缆外径的 6 倍。
(5)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电缆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空气中敷设以环境温度 30℃为基准(导体温度为 70℃和 90℃)。
1.2.3 技术要求
1.2.3.1 导体
导体应采用符合 GB/T3953-2009 中规定的 TR 型软圆铜线,电阻率ρ20 不大于 0.017241 Ω.mm2/m。
请投标人中标后提供不同截面导体中单线的最大直径,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请投标人提 供附件。
投标中标后提供的不同截面导体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 值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请投标 人提供附件。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不同截面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电缆耐压要求,电缆应经受相关规范规定的工频耐电压试验而不击穿。
导体表面应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无凸起或断裂的单线。导体应进行绞合,不允许整股接头,股线中的单线允许接头,但相邻两个接头的间距应不小 于 300mm。
导体表面应有非吸湿性材料的隔离层。
1.2.3.2 绝缘层
(1)材料为阻燃交联聚乙烯。
(2)绝缘应紧密地挤包在线芯上,且容易剥离而不损伤导体(3)绝缘应紧密地挤包在线芯上,且容易剥离而不损伤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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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绝缘层的横断面上应无目力可见的气孔和砂眼等缺陷。
(5)机械物理性能,投标人中标后提供。
老化前抗张强度应不小于 12.5N/mm2。
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应不大于±25%。
老化前断裂伸长率应不小于 150%。
老化后断裂伸长变化率应不大于±25%。
(6)热失重性能应不大于 20g/m2。
(7)高温压力性能,压痕深度最大中间值应不大于 50%。
(8)抗开裂性能:在试验条件中绝缘层应不开裂。
(9)低温冲击性能:在试验条件中绝缘层应不开裂。
(10)热稳定性时间应不小于 80min。
(11)低温拉伸试验(限绝缘芯线外径 12.5mm 以上电缆):应不小于 20%。
(12)低温卷绕实验(限绝缘芯线外径 12.5mm 以下电缆):在试验条件中绝缘层应不开裂(13)氧指数应不小于 30。
(14)投标人中标后提供氧指数具体数据。
(15)绝缘厚度
绝缘层标称厚度及绝缘电阻。
电缆绝缘层的平均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厚度,最薄处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厚度的 90%减去 0.1mm。投标人中标后请提供不同截面电缆绝缘层厚度。
(16)色别
绝缘线芯色别应符合国家规范。
绝缘线芯色别应符合国家规范。
(17)电缆绝缘线芯应经受 GB/T3048.9 中规定的工频或直流火花试验作为工序中间检查。
1.2.3.3 护套
(1)材料为阻燃聚烯烃。
(2)机械物理性能
老化前抗张强度应不小于 12.5N/mm2。
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应不大于±25%。
老化前断裂伸长率应不小于 150%。
老化后断裂伸长变化率应不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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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热失重性能应不大于 20g/m2。
(4)高温压力性能,压痕深度最大中间值应不大于 50%。
(5)抗开裂性能:在标准试验条件中应不开裂。
(6)低温拉伸试验(限电缆外径 12.5mm 以上电缆):应不小于 20%。
(7)热稳定性时间应不小于 80min。
(8)氧指数应不小于 30。
(9)请投标人中标后提供或通过试验获取氧指数具体数据。
(10)护套厚度
不同截面电缆护套标称厚度,需满足相关规范。
护套任一最薄处的厚度:非铠装电缆应不小于标称值的 85%减去 0.1mm。
投标人中标后请提供不同截面电缆护套层厚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1)护套颜色优选黑色。
1.2.3.4 成缆
(1)两芯及以上电缆的绝缘线芯应进行绞合成缆(标称截面为 25mm2 及以下两芯非铠装电缆 的线芯允许做成平行结构)。
(2)电缆成缆后线芯间隙应采用非吸湿性材料填充圆整,缆芯表面用阻燃或耐火带作重叠绕 包,重叠率不小于带宽的 25%。
(3)在 70℃的水中浸水 1h 后,其绝缘电阻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电缆应通过 GB/T18380.12 规定的单根绝缘电线电缆火焰垂直燃烧试验。
(5)电缆应能经受 GB/T18380.33 中 A 类的成束燃烧试验。
(6)电缆应通过 GB/T19216.21 规定的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燃烧而保持电路完整性的试验。(7)成缆应无刺激性气味。
1.2.3.5 标识
(1)标识内容,电缆护套表面应有制造厂名或商标、型式代号、规格代号、额定电压和计米 长度标识。
(2)标识要求,标识应清晰、易于辨认,具有耐擦性,不易脱落。一个完整标志的末端与下 一个标志始端的间距宜不超过 500mm;长度标识应连续,误差范围应在±0.5%之间。
1.2.4 包装储运
(1)电缆应妥善包装在符合 JB/T8137.2 或 JB/T8173.4 规定要求的电缆盘上交货。为防止贮 运中损坏,成圈或成盘包装的电缆还应附加适当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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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缆端头应可靠密封,伸出盘外的端口应钉保护罩,伸出长度不少于 300mm。(3)电缆盘上应标明:盘号、电缆型号、规格、长度、毛重、厂名、制造日期、滚动方向及 其他注意事项。
(4)交付的每盘电缆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应按用户要求长度进行配盘。
(6)投标人中标后补充下面技术指标。
| 序号 | 类别 | 额定电压 | 规格型号 | 标称铜材重量(kg/m) | 单芯无护套电缆周长(mm) |
| 1 | 交联聚乙烯 绝缘聚烯烃 护套阻燃低 烟无卤电力电缆 | 600V/1000V | | | |
| 2 | 600V/1000V | | | |
| 3 | 600V/1000V | | | |
| 4 | 600V/1000V | | | |
| 5 | 600V/1000V | | | |
| 1 | 交联聚乙烯 绝缘聚烯烃 护套耐火低 烟无卤电力电缆 | 600V/1000V | | | |
| 2 | 600V/1000V | | | |
| 3 | 600V/1000V | | | |
| 4 | 600V/1000V | | | |
| 5 | 600V/1000V | | | |
注:1)投标人中标后需填报每种规格电缆的铜材重量和单芯无护套电缆周长。
2)实际供货产品的铜材重量与中标后填报的铜材重量偏差应小于±5%。
3)单芯无护套电缆周长指单根绝缘线芯周长。
(7)投标人所投产品须符合以下技术标准,对于以下标准及规范未涵盖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 国际标准,待招标人招标人相关的标准制定出来后,投标人须免费修改其系统以符合招标人招标 人的新标准;本文件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如与下述文件及补充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2)国家部门及招标人已颁发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文件。
(8)阻燃、耐火、矿物质电缆产品品牌等同或优于:江苏俊知、广东思柏、中天科技、鲁能 泰山曲阜。
(9)矿物质绝缘电缆选用柔性矿物质绝缘电缆,满足 950°下 3 小时不燃烧,有国家的认定 证书,通过国家指定的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检测,且检验报告产品通过 CQC 认证。
1.3测试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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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需对所供电力电缆进行厂验。投标人应在厂验开始前向招标人提供电力电缆的工厂测 试记录、测试方法和指标。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检验项目提出修改和补充,检验数量由招标人确 定。厂验应在电力电缆出厂前进行,厂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4产品质量检测
设备到货后,由招标人组织对到货设备进行随机抽样,并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抽 样样品从招标人已到货产品中进行抽取,投标人须承担相应的测试费用,并且无条件及时将抽测 的部分补充给相应分公司(包括运保)。抽测送检样品的运输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测试机构和测 试人员由招标人指定。如果测试结果达不到招标人在招标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视情况进行如下处 理:
(1)对于关键指标不合格的,如果招标人要求对该合同产品退货,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满足并 退还全部已结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2)对于关键指标不合格的,如果招标人不要求退货的,根据设备不合格情况进行价格补偿,并且处以该产品总合同额 3%的罚金,并且由投标人确保售后服务,使用寿命达不到招标技术要 求要求的,必须给予免费更换。以使其寿命达到招标技术要求的要求。
(3)对于一般指标不合格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换货或根据不合格情况进行价格补偿,并且处以该产品总合同额 2%的罚金,并且由供货厂商确保售后服务,使用寿命达不到招 标技术要求的,必须给予免费更换以使其寿命达到招标技术要求。
2.防火封堵技术要求
2.1概述
本技术要求是针对本工程中所使用的防火封堵产品的技术和性能上的要求。
本技术要求提出的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协议书和有关标准的优质且 应用成熟的产品。投标人的产品有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专用标准,应在应标书中明确说明,并 附上相应的详细技术资料。
投标人必须对所有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即:保证所有供货符合技术要求、服务质量要 求、交货验收要求、价格规定要求。
对于投标人提供的其它第三方设备,须等同投标人自身生产的设备,向招标方提供相同的服 务和承诺。
招标方拥有本技术规范书的最终解释权。
2.2应用部位
所有电缆、光缆、电缆桥架(线槽)、母线槽、管道等需要穿越的各类墙洞及楼板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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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技术要求
2.3.1投标人应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投标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不限于)。本文件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如与下述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GB23864《防火封堵材料》
YD-T2199《通信机房防火封堵技术要求》
CECS154《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T51410《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
2.3.2总则
所有防火封堵产品必须满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23864-2009《防火封堵材料》的要求,提供国家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和与之相应的型式检 验报告。
2.3.3产品技术要求
1)耐火性能
防火封堵材料或封堵组件在不同部位的耐火极限应满足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火墙及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为3h,非承重墙耐火极限为2h,楼板耐火极限为1.5h。
2)阻烟性能
防火封堵组件应具有良好的阻烟效果。为减少烟气对人的伤害或和对设备的影响,应用于电 缆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组件,必须采用阻烟效果良好的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封堵,因通过气密性试 验测试,并具备对应的检测报告。
3)耐腐蚀性能
防火封堵材料和封堵组件不得对管道、电缆、桥架、建筑物结构构件等产生腐蚀作用;应提 供卤素含量测试报告。
4)耐久性能
防火封堵产品耐久性能应大于10年。
5)外观性能
产品的外观必须满足:有机防火堵料应不氧化、不冒油、软硬适度;无机防火堵料均匀不结 块、无杂质;防火板平整光洁、厚薄均匀。施工之后的防火封堵组件不易开裂,粉碎和剥落。
6)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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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封堵组件应保持本身结构的稳定性和良好散热性,不出现脱落、移位和开裂等现象,不 滋生霉菌(0级防霉),阻火包、防火泥不得作为永久性封堵。
7)通信线缆密封组件
通信线缆后期需扩容的部位,应采用预安装扭转开合式密封套管封堵系统。此工况下的封堵 组件,应具有开启、闭合随时切换的功能,穿线简便、高效、即装即用,扩容安全、无需拆卸、无损线缆,密封件内部不含胶泥等化学粘结剂,与线缆长期接触无腐蚀。
2.3.4安装要求
1)对IDC机房楼内各类孔洞进行封堵时,应综合考虑贯穿物的类型和尺寸、贯穿孔口类型和 尺寸及环形间隙的大小、被贯穿物类型和特性,选择适当的防火封堵系统。
2)防火板、防火涂层矿棉板等应用于墙体上的贯穿孔洞的封堵时,防火封堵系统在墙体两 侧应具有对称性。
3)对于楼板、竖井等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当孔口面积大于0.24㎡时,应在封堵系统下方 加设支撑构件,以确保维修、扩容作业的安全。
4)当单根电缆和电缆束贯穿孔口直径不大于150mm应采用膨胀型防火密封胶,防火泡沫、防 火发泡砖等进行封堵。贯穿孔口直径大于150mm应采用防火板、防火涂层矿棉板等进行封堵。
5)当电缆桥架(线槽)贯穿孔口面积超过1㎡时,可使用水泥进行缩孔后再采用防火板、防 火涂层矿棉板、防火发泡砖等进行封堵。可燃性塑胶管道直径不大于32mm,环形间隙不大 于30mm,采用遇火膨胀的防火密封胶进行封堵,环形间隙大于30mm,先缩孔再进行封堵。当 塑胶管道直径大于32mm,环形间隙大于30mm时,应使用阻火带类具有高膨胀性能的封堵材料密闭 由于管道燃烧后产生的新的孔洞。
2.3.5施工要求
1)所有进行防火封堵的部位必须填写并固定防火封堵系统标识牌。
2)防火封堵系统应安装简便,施工方便,便于电缆二次穿越及扩容。
3)防火封堵工程实施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下列资格证书进行查验,在确保证书有效性后 方可进行施工:
A所选用的防火封堵材料的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和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
B满足实际工况。
C具备电缆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系统的耐火性能和气密性检验报告。
4)防火封堵组件的保修期限从施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
5)安装前应清除安装部位的杂物、油污、灰尘等,使之具备与封堵材料紧密粘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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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属线槽及防火金属线槽技术规范要求
3.1金属线槽技术规格
3.1.1基本要求
(1)电线槽及其配件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GB/T11253碳素钢和低合金结构冷轧薄钢 板及钢带;JB/T10216-2013电控配电用电缆桥架等。
(2)电线槽须用热镀锌钢板制作(位于室外的须为热浸锌钢板制作),其最小长度为2m。金属 电线槽金属材料的厚度须满足JB/T10216-2013、GB/T11253、CECS31-91等的标准要求。(3)所供线槽均配齐与槽体相同材质的盖板。线槽、盖板需设置锁扣、压盖板。
(4)所供产品不得有歪斜翘曲现象,表面应无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不应有锐边,内壁光 滑无毛刺。
(5)所供线槽应做良好的防腐处理,表面涂层应均匀一致、平整,不得有流痕、气泡、剥 落等缺陷,所有涂层不得有色差。
(6)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制造规范,其性能须符合防火规范,当支持点(吊点)间距小于2 米,电缆桥架均匀荷载小于200Kg/米时,其变形度不能大于3mm。
3.1.2板材厚度及承重要求
(1)宽度≤150mm时,钢板厚度≥1.0mm,每米平均承重≥10Kg;(2)150mm<宽度≤300mm时,钢板厚度≥1.2mm,每米平均承重≥20Kg;(3)300mm<宽度≤500mm时,钢板厚度≥1.5mm,每米平均承重≥50Kg;(4)500mm<宽度≤800mm时,厚度≥2.0mm,每米平均承重≥100Kg;(5)宽度大于800mm时,钢板厚度≥2.2mm,每米平均承重≥200Kg。
上述线槽板材厚度要求为最低要求,线槽应保证足够的承载能力,满足线缆敷设要求。
4.1.3电路连续性要求
金属线槽应配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以保证在实际使用中的等电位连接和接地;接地电阻有 跨接点处≤50mΩ/m,无跨接点处≤5mΩ/m。
3.2防火金属线槽技术规格
3.2.1基本要求
(1)防火线槽具有不燃爆、防水、隔热、抗潮、重量轻等特性。
(2)防火线槽材质要求为优质热浸镀锌钢板或更好性能的钢制防护方式,板材符合GB700《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要求》,并符合GB912《普通碳素钢薄板技术条件》,厚度须满足 JB/T10216-2013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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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线槽的各类配件(螺栓、螺母、接地线、隔板等)应齐全、配套,均为热浸镀锌 制品,并应与桥架、线槽本体结构强度相适应,安装后须另做处理的,应由厂家负责处理。同时 连接处也应符合防火要求。
(4)防火线槽内外喷防火粉末做阻燃防火处理,防火涂层厚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 有出厂检验报告。防火桥架应具有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防火检验报告。(5)盖板、连接头、片(板)也应符合防火要求。
(6)防火线槽均须预留专用的接地螺栓,螺栓须配齐爪形垫片和簧垫。按连接点配齐不小 于6㎜2的镀锡裸铜编织带,长度应满足连接的需要,连接点的阻值不大于0.1欧姆。
(7)防火线槽连接板的连接方式要保证连接板与桥架或线槽能够连接良好、可靠,连接处 两侧应有足够数量的连接螺丝,底部为保证连接处的平整度,应有相应的措施。
(8)防火线槽的外观光滑、平整、无外伤、无裂痕、无扭曲变形,内壁应光滑、无锐边、毛刺和损伤。内外涂层均匀、光亮无气泡。良好的防腐性能,外观平整,感官好。
(9)防火线槽的各种规格型号的弯头须由厂家配套生产或现场测量后,再回厂加工制作,材质和质量要求等同于直线段。
(10)防火线槽的挠度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防火桥架、线槽的各种规格型号的弯头、盖板、连接头、弯头、异型弯头、连接槽或片须由厂家配套生产,异型弯头由中标厂家派工程师现场 测量后,再回厂加工制作,材质和质量要求等同于直线段。
3.2.2型材厚度及承重要求
(1)宽度≤150mm时,钢板厚度≥1.0mm,每米平均承重≥10Kg;(2)150mm<宽度≤300mm时,钢板厚度≥1.2mm,每米平均承重≥20Kg;(3)300mm<宽度≤500mm时,钢板厚度≥1.5mm,每米平均承重≥50Kg;(4)500mm<宽度≤800mm时,厚度≥2.0mm,每米平均承重≥100Kg;(5)宽度大于800mm时,钢板厚度≥2.2mm,每米平均承重≥200Kg。
上述线槽板材厚度要求为最低要求,线槽应保证足够的承载能力,满足线缆敷设要求。
3.2.3电路连续性要求
金属线槽应配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以保证在实际使用中的等电位连接和接地;接地电阻有 跨接点处≤50mΩ/m,无跨接点处≤5mΩ/m。
(三)主要材料品牌要求
主材品牌拟采用下表中同档次及以上品牌,列出品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 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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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投标人中标后进行设 计时,须满足主要材料技术要求,在设计中维护发包人、投标人双方的利益,满足发包人对主要 材料的详细技术要求,不可偏离。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商品混凝土 | 1.试验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2.符合施工图设计及技术规范书要求。 3.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正规搅拌站供货。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环评、计量认证、建筑企业资质证、砼专项实验室资质。 4.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
| 2 | 各种类型钢材、钢筋 | 1.试验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包钢、河北钢铁、首钢、太钢、宣钢、亚新 4.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5.同一部位施工不得用不同批次的钢材、钢筋。 |
| 3 | 水泥 | 1.试验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3.品牌参考:冀东、蒙西、乌兰 |
| 4 |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 卷材,沥青防水卷 材,SBS 改性沥青防 水卷材、高级防水涂 料 | 1.试验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2.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3.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4.品牌参考:东方雨虹、北新防水、大禹、sika 西卡、三棵树; |
| 5 | 挤塑聚苯板、岩棉板等保 温材料 | 1.符合国家级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欧文斯科宁、Rockwool 洛科威、KNAUF 可耐福、龙牌、Weber 伟伯 |
| 6 | 防静电架空地板 | 1.符合国家级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美露、沈飞、汇丽、林德纳 |
| 7 | 吊顶材料:穿孔铝板、石 膏板、铝扣板等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星牌、龙牌、泰山 |
| 10 | 防火门及门窗五金件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防火门品牌参考:轩源;北京天明;上海俊通;蓝盾;广东南粤 门窗五金件参考:奋发;坚朗;国强五金;合和 |
| 11 | 瓷砖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诺贝尔、东鹏、马可波罗、蒙娜丽莎、冠军的中档价 位。 |
| 12 | 断桥铝合金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凤铝铝材、南山铝业、忠旺集团、兴发铝业、中铝铝 材 |
| 13 | 1.聚氨酯防水涂料,外墙涂料,内墙防火 涂料等 | 1.试验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漆品牌参考:东方雨虹、北新防水、大禹、sika 西卡、三棵树 |
199
| 2.调和漆,树脂漆、防锈漆、防腐漆、沥 青漆等 | 4.按照就高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
| 14 | 硅酸钙板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汉德邦建材有限公 司;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泰建筑产业化材料有限公司 |
| 15 | 防火封堵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哈芬;3M;美国 STI |
| 16 | 环氧树脂地坪系统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西卡;立邦;秀珀;上海唯度 |
| 17 | 管材 | 1.管道冲洗、试压等要求需符合规范要求。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液体不锈钢管品牌参考:高澜节能;中航光电;高力(KAORI);焊接钢管品牌参考:天津友发;天津利达;鞍钢; 无缝钢管品牌参考:天津友发;天津利达;鞍钢 UPVC 排水管品牌参考:公元;顾地;联塑 PPR 给水管品牌参考:公元;顾地;联塑;伟星 衬塑钢管品牌参考:君诚;金洲;华歧 4.按照就高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
| 18 | 阀门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沃茨、冠龙、凯莱、欧文托普 |
| 19 | 卫生洁具 | 1.试验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TOTO、美标、箭牌的中档价位 4.按照就高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
| 20 | 网络插座、电源插座、开 关等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公牛、施耐德、西门子、欧普、松下。 |
| 21 | 照明灯具 | 1.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3.品牌参考:欧普、雷士、TCL、西门子、松下。 |
| 22 | 各类电缆:阻燃、耐 火、带铠、耐压、铜 芯线 | 1.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规范。 2.符合施工图设计和技术规范书要求。 3.品牌参考:无锡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上上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3 | 抗震支吊架 | 1.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规范。2.符合施工图设计和技术规范书要求。 3.品牌参考:慧鱼、伍尔特、哈芬 |
| 24 | 风阀 | 1.符合施工图设计及技术规范书要求, 2.按照就高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 3.电动风阀执行器品牌参考:电动风阀执行器:西门子(Siemens)霍尼韦尔(Honeywell);搏力谋(Belimo);江森(JohnsonControls);风阀品牌参考:显隆(上海市奉贤区);开思拓(KST,江苏省苏州 市昆山市);华东正大(江苏省靖江市) |
200
| 25 | 风口、散流器、百叶、余 压阀 | 1.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规范。2.符合施工图设计和技术规范书要求。 3.品牌参考:显隆;艾特;华东正大 |
注:1、投标人可在“等同或优于的品牌或厂家”范围内选择,填写在“投标品牌或厂家”一栏中,如在此表“等同或优于的品牌或厂家”之外选择的,需要在“投标品牌或厂家”一栏中 注明所选品牌或厂家。
2、投标人如未选用“等同或优于的品牌或厂家”中的品牌或厂家投标,则技术参数指标等 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四)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1.1总则
(1)本部分为2025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DC1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 建)EPC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技术规范书的技术要求部分。
(2)投标人中标后应提供的文件:投标人提供以下内容(不限于以下内容),提供的技术 文件应为中文版至少2套,并加盖原厂或原厂授权的经销商公章。
1)完整的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选型报告、产品说明书,完整版国内权威机构所做的该型 号产品的试验报告
2)设备概况介绍,包含设备的详细技术性能、功能和指标、工作原理、结构(容量、尺寸 和重量)等,并应有厂家文件予以证明;所供设备厂家有效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工厂 验证测试报告;详细的技术说明,包括系统的设计、管线敷设、探测器的设置、设备的安装及操 作维护手册、计算机接口的通信格式;系统测试报告(包括测试方法、程序、项目、仪器、测试 数据等);使用和维修手册,包含统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硬件用户手册(包括安装导则、配置方 法、启动和设置步骤、功能定义和系统构架方法等);所有计算机程序清单及光盘;所有针对本 工程开发的接口程序源代码;政府有关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3)如本标书中有某些没有提及的功能而投标人已经考虑到的,或者投标人有新的和更合 理的建议,投标人应将其作为附件提供。
1.2使用方式及环境
(1)在户内安装使用
(2)设备将在下列条件下运行
环境温度:最高气温+40℃,日平均气温+30℃,最低气温-5℃
201
相对湿度:<95%(+20℃),<50%(+40℃)
海拔高度:大于等于1000米
地震强度:水平加速度≤0.2g,垂直加速度≤0.1g
1.3技术要求
1.3.1适用技术标准:
(1)《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2005;
(2)《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2006;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19;
(5)《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GB12978-2003;
(6)其它国家、部、省市现行规范及规定;以上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1.3.2技术要求
1.3.2.1系统组成
消防控制室设在机房楼一层。系统由集中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联动控制盘、多线 控制盘、火灾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工控PC机、LCD、打印机、监控软件等)、火警电话总机、气 体灭火控制器、消防广播主机、电源盘、各类火灾探测器、各类模块、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话、消防广播音箱、消防电话插孔等设备组成。系统采用总线制,消防水泵、消防 风机
直线控制。
系统设备应为同一品牌产品(等同或优于海湾、利达、松江云安同档次)。
1.3.2.2消防控制室要求
(1)功能要求
系统具有自动、手动两种运行方式;
能够监控所有区域火灾情况,值班人员并能够在消防控制中心联动控制柜上实施手动启 动灭火系统;
火灾报警后,消防电话主机能接收报警电话并自动录音;
火灾信息管理系统能将所有监控场所的构筑物、机械设备等布置图存入系统,并能在火 警或设备故障报警时,准确地切换到相应的地图,显示出报警部位、报警性质、消防状态等,为值班人员提供操作指导。
202
支持实时的事件打印工作,当收到火灾报警系统的事件信息后,可以立即将事件信息形 成表格形式,传递到相连的打印机进行实时的打印;
能够按时间及事件等类别分类查阅历史记录信息,可自动生成多种文件格式的事件报表 或统计图形,并可以对该事件报表进行独立存盘和打印机工作;
具备多级密码设置功能,通过对普通操作人员及系统管理员,设置不同级别的管理密码,确保图形监控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须与园区已建成DCIM进行对接,须免费提供对接需要具备的所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解析盒子、授权等,须保证对接数据及告警数据与园区已建成DCIM一致。
根据我国现行情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能保证系统在整修期间,该系统不受外 界干扰,仍能独立正常运行,完成一切控制操作及管理功能。
确定报警主机设备时至少预留有10%的备用容量,以便将来发展的需要。火灾自动报警器 额定容量按总线回路地址编码总数额定值的75%~80%来选择。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运作,既能通过建筑物中的智能化系统,公共音响 广播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门禁疏散系统等在发生火灾时执行相应的联动功能,也可以 完全摆脱其他系统或网络的情况下独立工作。
项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消控室监控信号内容需满足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火警总 线需为环形连接,以确保告警链路的可靠。
消防总控室广播系统需实现与其管控的所有数据中心楼栋广播喊话功能。
消防总控室消防电话可以实现与其管控的所有数据中心楼栋电话分机通话功能。
消防总控室可以实现与其管控的所有数据中心楼栋所有五方对讲分机通话功能。
(2)系统组件配置要求
1)火灾探测器配置要求
被保护区域火灾探测器配置要求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规 定。
2)手动报警按钮要求
在所有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3)消防栓按钮要求
消防栓按钮能将信号返馈到消防中心。
4)各类模块、联动控制箱配置要求
203
DC24V工作电源的消防联动设备的控制采用智能控制模块或智能监视控制模块完成控制功 能。
(4)消防电源接地要求
系统采用共用接地系统,要求接地电阻不大于1Ω。在控制中心设置接地端子箱,专用接 地干线采用25mm2铜芯导线;由消防控制中心接地端子箱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采 用4mm2铜芯导线;消防电子设备采用交流供电的设备金属外壳、配管、金属支架等作保护接地,接地线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5)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1)消防专用电话系统组成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由火警电话主机、电话插孔、电话分机、119消防专用外线电话组成,采用总线制接线方式。
2)消防专用电话系统系统要求
要求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不得少于20回路,并采用总线制系统。
现场人员发现火灾时,可以利用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及时报警,摘机即可与消防控制室通话,避免贻误战机。
消防救援指挥人员可以利用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指挥灭火战斗,下达救灾指令并及时向 119 报警台报警。
3)消防专用电话系统配置要求
按规范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等设消防专用 电话分机,在消防控制室设置 119 消防专用外线电话,在各保护区域设有消防电话插孔的手动 报警按钮,每一报警区域配一部手提式消防电话。
(5)防火门监控系统
防火门监控系统是集中控制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的工作状态,实时监测疏散通道防火 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实时显示终端设备开路、短路等故障信号。当终端设备发生短路、断路等故障时,防火门监控器能发出报警信号,能指示报警部位并保存报警信息,最大限度的 保障了电气安全的可靠性。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 的正常工作。
采用剩余电流式及测温式探测器,在低压配电柜、层配电箱设置,检测漏电电流、过电流、
204
高温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储存各种故障 和操作试验信号,并显示其状态。显示系统电源状态,将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
(7)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电源监控器设置在消防中控室内。在应急照明、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配电 箱内设置监控模块,并显示其状态。显示系统电源状态,将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
(8)气体灭火系统
机房、变配电室、等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由专用气体灭火控制器完成;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要求同时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两种控制方式。
(9)主要设备技术性能要求
1)消防控制室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要求
在消防控制中心设置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采用台式机,并能监控所有区域火 灾情况。提供不少于 20 路的多线制直接联动控制。除具有国家规范规定的功能外,还应具备 以下功能和特点:
采用总线通信技术;
系统每回路的支持配线总长应不小于 1500m;
采用液晶点阵式大屏幕汉显,具有多窗口显示功能;
具有 100%的现场编程能力,保证能在现场随时构造和定义系统的控制逻辑功能;能对 地址、回路或区域通过编程进行屏蔽,满足应用上的需要;
具有较强的系统故障自诊断能力;
使用环境温度范围:-10℃~+50℃;
使用环境湿度:不高于 95%(非结露状态);
电源要求:
工作电压:AC220V+10%/-15%,50±1%HZ;
输出电压:DC24V,电流:满足负荷要求;
直流备电容量:主电源断电后系统工作 24 小时,其中含最大负荷状态下工作 3 小时;
备用电池:碱性、免维护型。
2)联动控制盘要求
联动控制盘具有良好的人员可操作性。可方便地实现系统工作方式的选择,手动及自动状 态下的水泵、风机、电梯、防火卷帘等设备的控制以及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显示等功能,其主
205
要技术要求如下:
总线联动控制按钮:不小于 128 个;
工作电压:AC220V+10%/-15%,50±1%HZ;
输出电压:DC24V,电流:满足负荷要求;
直流备电容量:主电源断电后系统工作 24 小时,其中含最大负荷状态下工作 3 小时。
3)气体灭火控制器要求
气体灭火控制器安装于防护区附近门口区域,每套灭火控制器提供单区灭火控制功能,其 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自动启动延时时间:预置 10~30 秒电磁阀自动启动延时时间;
工作电压:DC24V;
输出电压:DC24V,电流:满足负荷要求;
直流备电容量:主电源断电后系统工作 24 小时,其中含最大负荷状态下工作 3 小时。
4)火灾信息管理系统要求
火灾信息管理系统由工控机、图形处理软件、数据库软件等组成。系统能将所有监控场所 的构筑物、机械设备等布置图存入系统,并能在火警或设备故障报警时,准确地切换到相 应的画面,显示出报警部位、报警性质、消防设备状态等,为值班人员提供操作指导。其主要 软、硬件不低于如下要求:
监控指挥计算机要求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备注 |
| 1 | CPU | 目前市面主流机型 | |
| 2 | 内存 | 不小于 2G | |
| 3 | 硬盘 | 不小于 500G | |
| 4 | 显存 | 不小于 512M | |
| 5 | 显示器 | 19 吋 | 采用液晶显示器 |
| 6 | 网卡 | 10M-100M 自适应 | |
| 7 | DVD 刻录机 | 12X | |
| 8 | 并口 | 不少于 1 | |
| 9 | 串口 | 不少于 12 | |
| 10 | 键盘 | 标准 102 键 | |
| 11 | 鼠标 | 标准 3 键 | 采用光电鼠标 |
| 12 | 通信转换器 | | |
5)火警电话要求
采用总线制接线方式,各报警区域设置若干火警电话分机、编码电话插孔、非编码电话插 孔。总机通过拨号与任一分机通话,分机无须拨号摘机即可与主机通话。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206
容量:满足图纸数量
工作电压:AC220V+10%/-15%,50±1%HZ
总线电压:DC24V
备电电压:DC24V
通话距离:≥1.5km
6)消防广播要求
采用总线制接线方式,一用一备。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额定输出功率:500W
工作电压:AC220V+10%/-15%,50±1%HZ
7)防火门监控要求
额定输出电压:120Va.防火门门磁开关探测防火门开启、关闭、故障状态;内置通信模块,可以直接与监控器主机通信,上门框安装。
防火门监控器可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联动;壁挂安装;备用电源≥3 小时;中文 LCD 显示;声光报警,显示报警地址及故障类型。
1.3.2.3 投标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
1.4技术服务
(1)投标人中标后应派熟练的技术专家现场指导安装;按照投标人设备的主要说明书的规 定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调试方案,并进行调测、操作,对设备所要求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及 系统联动测试。
(2)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书要求,投标人应免费更换其不合格 产品,使之达到技术规范书要求,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负担。
(3)在设备保修期内,投标人每半年应派技术专家现场跟踪查看设备运行情况、做必要的 设备巡检、参数的调定。
(4)投标人应协助通过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提供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
(5)投标人应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具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能力。培 训内容包括设备安装及注意事项、系统测试、常规故障处理及维护等。投标人中标后应提供详 细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讲师、时间、地点、课程大纲等),并经招标人确认。
(6)投标人中标后需提供原厂家的相关文件(参见总则)或者厂家授权的代理商证明文件(包含售后服务)。
207
2.配电箱(柜)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1总则
(1)本部分为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 建新建)EPC 配电箱(柜)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书的技术要求部分。
(2)投标人中标后应提供的文件:提供的技术文件应为中文版至少 2 套,并加盖原厂或原 厂授权的生产商公章。
1)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协助通过当地消防监督部门的消防验收,提供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
2)投标人中标后应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技术文件:A 所配主要部件的生产厂商资料及该部件的技术指标;
B.设备的可靠性指标;
C.所提供设备工厂验证测试报告。
D.设备的详细技术性能、功能、指标、结构(容量、尺寸和重量)等,并应有厂家文件予 以证明,包括:
柜内主要元器件(包括断路器、智能仪表、浪涌保护器、互感器、铜排、端子、熔断器)的生产厂家及技术指标。
柜体结构图、柜内布置三视图及一次系统图(含 CAD 电子版图纸)。
设备的可靠性指标及计算依据等。
操作维护手册及备品备件清单等。
E.3C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完整的试验报告,所有报告内容完整、页码齐全、字迹清 晰。
政府有关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2.2使用环境
环境温度:室内最高气温+40℃,日平均气温+35℃最低气温-5℃室外最高气温+40℃,日平均气温+35℃最低气温-30℃
月平均相对湿度:<95%(+20℃),<50%(+40℃)
海拔高度:不大于 1200m。
2.3主要技术要求
2.3.1 引用规范和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协议书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协议书的基本条文。投 标人应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本文件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如与下述标准不一致
208
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1404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7947《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导体颜色或字母数字标识》;GB/T16935.1《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 1 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13539《低压熔断器》;
GB20840《互感器》;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726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5585《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GB5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T1404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YD5059《电信设备安装抗震技术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2000-9-28《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其他相关国家规范。
2.3.2 配电箱(柜)
(1)箱(柜)体钢板应采用优质冷轧钢板或同档次钢板,柜体钢板厚度不小于 2.0mm,箱 体钢板不小于 1.5mm。箱(柜)体的尺寸大小需按参考设计尺寸,生产厂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适当调整,没有设计尺寸的由生产厂商提供尺寸。预留进、出线口并做绝缘、防腐处理。预
209
留的进、出线口出厂前做封闭处理。
(2)箱(柜)框架和外壳材质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热稳定度,应能承受短路时及安装时所产 生的动、热的扰动。不能因设备运输及安装等情况影响开关及相关设备的性能。箱(柜)过门 导线采用镀锌编织软铜线,外套缠绕管加强绝缘,箱(柜)的防护等级不得低于 IP40,其中换 热站和冷冻站、水泵房内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5。室外隔离开关箱防护等级不小于为 IP65。配 电箱进出线采用上进下出,配电柜进出线采用上进上出。
(3)箱(柜)开关选用塑壳断路器时,主进开关与分路开关之间采用铜排连接,开关为微 型断路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铜缆连接。当采用电铜排连接时,除连接点外应采用绝缘工 艺外,绝缘材料还应能承受使用中遇到的机械力、电和热应力。配电设备内紧固处,均应装有 防松装置;预留弱电及消防控制接口应满足弱电及消防施工方的要求。
(4)铜排应选用优质 T2 电解铜轧制 TMY 电工硬铜排,材质符合 GB5585.1 的标准,纯度不 低于 99.95%。配电箱(柜)内应配置接地铜排,为每个输入、输出分路的保护导体预留单独端 子,并按照最大保护导体尺寸预留 2 个以上端子,配电设备中带电的金属件(包括因绝缘损坏 而带电的金属件)与接地母排间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箱(柜)内应预留电缆绑扎空间,箱(柜)体应根据进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电缆进出线 孔。
(6)配电设备内用于接线的有效空间应使外接单芯电缆或芯线分开的多芯电缆能够正确地 连接,同时在现有电缆带电的情况下,可以安全方便地增加出线电缆。
(7)配电设备的接线端子应能适用于采用铜电缆连接,并保证维持适合于电器元件和电路 的额定电流和短路电流所需要的接触压力。
(8)交流配电设备的接线端子应能满足 GB7251.1 附录 A 规定的适用于随额定电流而定的 最大截面积的铜导线或电缆的连接要求。
(9)箱(柜)的内部结构布置严格按设计系统图、国家标准及地方规范执行,内部接线应 排列整齐、清晰美观,绑扎成束或敷于专用塑料槽内并卡在安装架上。配线应考虑足够的余量,所选用的导线、尼龙扎带、塑料线槽等均为阻燃型。如与消防设备及事故设备相关的箱体,则 所选用的导线、尼龙扎带、塑料线槽等均为耐火型。
(10)箱(柜)门需设强化装置,保证稳固,并且门应能在≥90°的角度内灵活开启。配 电设备的外露结构件外形应平整。所有焊接处须均匀牢靠,无裂缝、夹渣,无明显变形或烧穿 缺陷。
(11)箱(柜)内母线额定电流的配置(环境温度 40 摄氏度时)应按照进线断路器额定容
210
量配置。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及配电母线的配置选择应充分考虑降容。
(12)箱(柜)内端子采用阻燃型端子,并留有 20%的备用端子。柜内接线应整齐,编号 应规范,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柜后配有一次接线图,柜门应有密封条。
(13)箱(柜)在厂内出厂前应进行预组装并进行例行试验,保证整体的协调性。例行试 验根据有关国标和 IEC 规范,并应有合格的例行试验合格证书供招标人审阅。
(14)箱(柜)必须设有铭牌,门内侧必须贴有电气系统图,采用透明胶布防水密封,柜/ 箱体颜色由中标厂家与按招标人联系确定。每回路前有统一可拆换回路标牌。
(15)当在额定电流的条件下,箱(柜)内各部件需满足下表中温升的要求:
(16)箱(柜)均需配置带电指示灯(安装在电源进线开关上口,如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 电器的柜、箱,应设两套),有原理图要求的箱(柜)按原理图要求配置。
(17)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提供箱(柜)体结构图、箱(柜)内布置三视图及一次系统图、二次系统图(含 CAD 电子版图纸,版本为 2004 版)。
(18)配电设备应有符合 YD5059 抗震要求的紧固用的地脚螺栓孔,配电设备侧壁应具有和 其它配电设备或机架设备并列安装用的紧固孔。
(19)所有配电箱(柜)需等同于或优于 ABB、施耐德、西门子原厂生产或原厂授权厂 生产。所投产品若为授权柜型,须提供柜型品牌商对生产厂的授权书扫描件。授权书中的 柜型应与 3C 企业自我声明或 3C 认证证书原件一致。低压塑壳断路器等同或优于 ABB 公司 XTmax 系列、施耐德 NSX 系列、西门子 3VA 系列。额定值详见系统图。
(20)塑壳断路器采用热磁或电子脱扣器。脱扣器应具备 0.8~1 倍整定功能,塑壳断路器 额定运行时的短路分断容量:≥36kA,微型断路器额定运行时的短路分断容量:≥10kA。
211
选用的断路器均带有隔离功能,电动机选用的是电动机保护型断路器。
漏电断路器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塑壳断路器漏电附件模块
漏电附件模块与固定柜所投标塑壳断路器匹配。性能应符合如下要求:额定电流 63~630A;
额定剩余脱扣电流:0.03-0.1-0.3-0.5-1–3A;
配套断路器级数:3P,4P。
微型断路器漏电附件模块
漏电附件模块与固定柜所投标塑壳断路器匹配。
性能应符合如下要求:
额定电流 10~63A;
额定剩余脱扣电流:0.03A;
配套断路器级数:2P,3P,4P;
消防配电箱使用的断路器为单磁脱扣器。
微型断路器等同或优于 ABB 公司、施耐德、西门子等相应产品。
(21)智能多功能仪表符合 GB/T22264《安装式数字显示电测量仪表》、GB/T50063《电力 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液晶显示,至少具备测量以下参数的功能:三相电压、三相电流、三相有功电度、三相无功电度、谐波畸变(THD)的检测功能,测量精 度 0.2 级。仪表自带 RS485 通信接口,提供通信协议,采用液晶显示,可通过仪表 RS485 接口、支持扩展 Profibus-DP 通讯模块,通过 Modbus、Profibus 通讯协议将所检测的数据上传到动 环监控系统,测量范围内上下行传输数据需符合 DL_T645《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22)所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必须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
自带 RS485 接口,采用 MODBUS-RTU 协议。
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匹配,能够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互感器为专用互感器。
电气火灾监控仪表数的报警值为 500mA(可调),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只报警,不应断 开断路器回路而影响回路的安全性。
(23)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必须为 PC 级产品,级数为 4P,使用类别不低于 AC-33A,控制器组件与开关本体均由同一生产厂家生产。须采用优质技术产品(等同或优于斯沃、施耐
212
德、ABB 等品牌相关系列产品)。
开关电器采用互为主备的自投不自复模式(自投自复及自投不自复两种功能,并现场可 调)。
(24)消防控制柜/箱内安装消防电源监控装置。
与消防电源监控主机匹配,能够接入消防电源监控设备。
(25)投标人中标后提供详细描述投标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参数。
(26)过电压保护装置
此装置与交流电引入的电力线采用并联连接,提供有效的高能浪涌电流的分流及高频衰 减。所有的进线柜内安装浪涌保护器,具备劣化指示、损坏告警、热熔保护、保险跳闸告警、遥信等功能。用于通讯行业的电涌保护器必须满足《YDT1235.1-2002 通讯局(站)低压配电系 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并取得第三方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证。投标人所提出的任何替 代指标应不劣于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浪涌保护器的设计、测试、制作及安装须符合国际电工 委员会(IEC)的有关标准。浪涌保护器应有短路保护功能,防止因自身短路引起电源系统的 短路,但不能影响浪涌浪涌保护器的正常泄流。
(27)每个柜子的分路情况允许根据各供货方的设备情况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内容应特别 注明,而且,不允许减少分路数量和容量,不允许增减开关柜数量,不应影响电力机房的平面 布局。
2.3.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系统功能要求
实现对配电系统内部剩余电流的实时监测,指示出发生漏电的位置并及时告警;实现对重 要回路线缆和配电箱(柜)内部温度的实时测量,指示出发生超温的位置并告警;同时可 进行自检,并上报检测到的问题点;采用先进的数字化通讯技术,利用总线控制管理;集中收 集各探测器数据,进行处理、显示、存档和打印信息功能,即时显示报警记录和故障记录,并 提供声光报警;具体历史数据查询功能;具有系统管理功能,至少设有二级操作级别;需要系 统具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
(2)系统构成: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分体式,设置在配电柜、箱内)、电气火灾 监控主机(含软件)通过 RS485 的总线构成;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为独立监控系统,要求采用三 层式结构,主控层,通讯层,设备层。
本工程需要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已含在配电箱(柜)内,主要 有以下三部分,投标人必须充分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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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工程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投标时已确定的配电箱(柜)内确定电气火灾监 控探测器,位于建筑物各层电气间;
(B)本次招标范围包含的配电箱(柜)内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位于各层;
(C)本次招标范围内的配电柜箱参考如下:配电箱编号及设备以施工图为准。
消防配电箱应有明显的标注。
投标人应通过招标人、现场查勘及其他渠道获取可靠资料,了解掌握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的型号,充分了解掌握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设备配置,确保所有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均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 设备或系统名称 | 配电箱名称 | 参考尺寸 |
| 双电源箱 | 以后续施工图为准。 | 600x800x250 |
| 普通配电箱(带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以后续施工图为准。 | 600x800x250 |
| 普通配电箱(不带电 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以后续施工图为准。 | 800x800x250 |
| 弱电智能化配电箱 | 以后续施工图为准。 | 600x800x250 |
投标人中标后应确保电气火灾监控工程通过当地消防监督部门的消防验收,因验收问题 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免费提供。
(3)设备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设置在一层消防控制室内。
主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具备彩色液晶显示屏,显示范围≥17 英寸,可连接不少于 256 台及以 上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并具备扩展能力(提供能连接的探测器的最大扩展数),配置打印机,能够打印报警、故障等信息,火灾监控设备具有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并用颜色标识,所有指示 灯应用中文清楚的标注出功能。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供电电压:AC220V(85%~110%),配置后备电源保障断电后连续供电时 间≥4 个小时。
系统实时信息的存储时间应≥12 个月。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配置 USB 接口。
储存的历史报警记录掉电不丢失。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有连接消防报警系统的通用接口,能实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的通讯。
配置人性化中文监控软件,可制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单线图,能直观反映探测器位置分布 和实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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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供货商须具备监控系统软件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且监控系统软 件需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标后需提供相关证书及生产证明文件。投标人若为代 理商需提供厂家授权的代理商证明文件。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须采用优质技术产品(等同或优于海湾、松江云安、利达、易艾斯德、安科瑞等品牌相关系列产品)。
(4)设计及施工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之间通过屏蔽双绞线 NHRVSP2×1.5mm2 进行通讯 连接,通讯距离不大于 1200m,在走道及电气间内沿消防线槽敷设,出消防线槽穿 JDG 或 SC 钢 管及金属波纹管敷设,保护管涂防火涂料。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选定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止感 应雷和直击雷的措施。
本工程由动力机房楼至数据机房楼的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浪涌保护措施。
2.3.4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能够对消防设备的电源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检测消防设备电源的电压、电流、开关状态等有关设备电源信息,从而判断电源设备是否有断路、短路、过压、欠压、缺 相、错相以及过流(过载)等故障信息并实时报警和记录,最大限度的保障消防联动系统的可 靠性。
消防电源监控要求
输入电压:AC220V;1 路开关量输入 1 路继电器输出;
测量精度:1 级;
保护功能:过压、欠压、缺相、错相;
通讯协议:RS485 接口,Modbus 协议;
辅助电源:DC24V;
环境:工作温度-10℃~55℃;存储温度:-20℃~+70℃;相对湿度≤95%不结露;
主机:采用壁挂式,接收消防电源监控模块采集的电压、电流信号,判断电源设备的故 障信息,采用 RS485 接口。
本工程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投标时已确定的配电箱(柜)内确定消防电源监控探 测器,位于建筑物各层电气间及排烟机房等;本次招标范围包含的配电箱(柜)内消防电源监 控探测器,位于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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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范围内的配电柜箱参考如电气火灾监控配电箱系统表:配电箱编号及设备以施工 图为准。
| 设备或系统名称 | 配电箱名称 | 参考尺寸 |
| 消防配电箱(带消防 电源监控器) | 以施工图为准。 | 600x800x250 |
| 消防配电箱(不带消防电源监控器) | 以施工图为准。 | 600x800x250 |
消防电源监控器主机设置在一层消防控制室内。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须采用优质技术产品(等同或优于海湾、松江云安、利达等品牌相关系 列产品)。
2.3.5 铭牌、指示灯
每面配电柜(箱)均应备有一个铭牌,其安装在控制柜表面显而易见的位置,并由防气候 和防腐材料制作,字样、符号应清晰耐久,铭牌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所有配电箱(柜)指示灯将采用节能型长寿命灯。
2.4技术服务
(1)投标人应派熟练的技术专家现场指导安装;按照投标人设备的主要说明书的规定制定 完善、切实可行的调试方案,并进行调测、操作,对设备所要求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及系统联 动测试。
(2)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书要求,投标人应免费更换其不合格 产品,使之达到技术规范书要求,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负担。
(3)在设备保修期内,投标人每半年应派技术专家现场跟踪查看设备运行情况、做必要的 设备巡检、参数的调定。
(4)投标人应协助通过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提供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
(5)投标人应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具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能力。培 训内容包括设备安装及注意事项、系统测试、常规故障处理及维护等。投标人中标后应提供详 细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讲师、时间、地点、课程大纲等),并经招标人确认。
3.低压配电柜
3.1总则
(1)本文件为低压柜的技术规范书。
(2)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商应具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及相应的检测设备。
(3)技术文件以上传到电子平台的电子档文件为准。技术文件内容要与提供的设备一致,因投标设备软硬件修改而导致文件的任何修改,厂商应提供修改或补充的印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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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提供的技术文件
1)所投低压柜产品及柜内开关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认证)证 书或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报送成功 后系统生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且认证或报送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主母 线电流等级应包含本次所投产品(不小于 3200A)。
2)所投低压柜应具备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机构通过 CMA 或 CNAS 认证)出具的抗震设 防烈度 8 烈度及以上的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3)提供所投柜体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机构通过 CMA 或 CNAS 认证)出具的内燃弧检验报告、EMC 电磁兼容检验报告、盐雾检测报告。
4)电容补偿柜所用电抗器需提供由 CMA 或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抗器检验 报告(针对同系列、同容量产品)。
5)应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机构通过 CMA 或 CNAS 认证)的铜纯度检测报告和一年 内铜材采购合同。
6)仪表精度、电磁兼容性均应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机构通过 CMA 或 CNAS 认证)的检测报告。
7)所投产品若为授权柜型,须提供柜型品牌商对生产厂的授权书扫描件。授权书中的柜 型应与 3C 企业自我声明或 3C 认证证书原件一致。
(5)履约中需提供的技术文件
1)在签订合同后,投标人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书及交流供电系统图的内容提供其系统的一 次系统图、二次原理图、二次接线图及端子排图图纸,并提供该图的 CAD 计算机磁盘文件(供 电系统图、订货图纸及柜间连线图)及相应的特殊字库文件。
2)提供本工程所使用设备的安装资料及图纸(元器件系统图、安装要求等)。
3)开关柜设备的详细技术性能和指标(参数、尺寸和重量)等。
4)设备的安装及操作维护手册。若设备提供计算机接口,则必须提供它的通信格式。
(6)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具备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所有功能,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设备不具备 技术要求的全部的功能,技术偏离部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填写投标设备的技术偏离表,并写出具体技术数据和指标。
(7)投标设备及主要部件必须明确制造商、产地、使用寿命。
(8)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具备本技术要求中没有提到的其它功能和其它附件,或者投标人有 新的更合理的建议,投标人应作为附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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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技术先进、成熟、具有高可靠性的产品,并应以国家标准或国 际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校准和检验,指标参数以标准高的为准。
(10)招标人有权在签定最终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规范书。投标人对修改补充 内容必须按本规范书的相关要求进行应答。修改补充内容及技术规范书的应答将共同作为对投 标人评/议标的依据,并且作为最终签订的合同附件。
(11)投标人不得向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泄漏关于本项目、本技术规范书、中国联通网 络的任何情况以及可能给中国联通带来损失的其他情况;若发生投标人泄密的事件,中国联通 将追究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必须赔偿由于泄密给中国联通造成的损失。
(12)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须保证是最新生产的设备,即保证硬件设备为最新型号,软件 为最新版本,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软/硬件设备是淘汰、停产或将要停产或落后型号/版本,必须 无条件更换,中国联通不支付所有因更换软、硬件设备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并且投标人必须对 因此给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带来的损失给予赔偿。
(13)本技术规范书及由投标人根据本技术规范书提供的详细设备配置清单作为投标人商 务报价的依据。
(14)对于所有软硬件的功能和性能指标是否作为可选以本技术规范书为准。本技术规范 书没有标明为可选项的必须含在基本报价中,标明为可选项的单独报价。
(15)当遭受达到设备安装地区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应不受地震震 动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设备抗震标准规定。
(16)投标文件应附设备配备说明,投标人应保证设备配备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如有 错漏,由投标人及时无偿补足,若发现多余配置,投标人需无条件返还多余配置的金额。
(17)投标人若免费为招标人更换、增加为满足系统要求所需的软硬件,应免费对相应的 备品备件进行更换与增加,并保证其硬件能完全满足升级后软件的正常运行。
3.2主要技术要求
3.2.1 引用规范和标准
投标人的设备须符合以下技术标准,对于以下标准及规范未涵盖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国际标准,并均以最新版本为准,待中国联通相关的标准制定出来后,投标人须免费修改 其系统以符合中国联通的新标准;本文件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如与下述文件及补充规范不一致 的地方,以较高要求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21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07-2006《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08-2006《电流互感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251 系列《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1194-20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71-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 工及验收规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747.1-2017《标称电压 1kV 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自 愈式并联电容器第 1 部分:总则-性能、试验和定额-安全要求-安装和运行导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747.2-2017《标称电压 1kV 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自 愈式并联电容器第 2 部分:老化试验、自愈性试验和破坏试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576-2020《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2582-2018《电力电容器低压功率因数补偿装置》;(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0233-2016《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电控设备基本试验 方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1369-2019《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抗震设计标准》;(15)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585-2010《通信用配电设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5096-2016《通信用电源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 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1051-2018《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18)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1363.1-2014《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 中监控管理系统第 1 部分:系统技术要求》;
(19)国家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及中国联通已颁发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文件。
3.2.2 主要技术要求
3.2.2.1 规格要求及规模
(1)本次招标的设备为低压柜设备。以下规定了本次所需采购的低压柜设备的技术要求。投标人所提出的任何替代指标应不劣于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环境要求
环境温度:0℃-40℃;
相对湿度:≤90%(40℃±2℃,无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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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内安装使用;
海拔高度:1000m;
环境无振动和颠簸,垂直倾斜不超过 5 度;
无导电、爆炸尘埃、无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气体或蒸汽; 耐震能力:地震烈度:8 度。
(3)柜体要求
1)投标人需负责提供为使设备达到安全可靠的运行,所有必需的配件及辅助设施,并保 证设备在各方面均能达到正常运行的要求。
2)设备就位运行后应具有标记牌,标记牌上应注明容量、操作特性及序号,所有设备应 具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意外和设备损坏。
3)柜体内主要元器件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4)设备的结构设计应保持操作,运行安全可靠、维修和检查方便,各电气元件动作时产 生的热量、电弧、冲击、振动、磁场或电场不得影响其他电器元件的正常工作。
5)各部件应设置得当,在安装和维护中需要接触到的所有部件都应该容易接触,内部各 部件之间应具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保证使用安全;
6)设备及其附属部件、涂覆层、标志、饰物等均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
7)柜体内应有足够的电缆接线空间、接线固定孔位及操作空间。
8)投标人本次提供的柜体采用有规模应用、成熟稳定的低压柜。一二次插拔件应工艺优 良,确保柜体的高质量。
9)本工程低压开关柜的柜体颜色详见色彩管理技术规范书。
(4)结构要求
1)低压柜采用固定分隔(或抽屉)式低压开关柜。低压断路器须采用进口技术产品,等 同或优于施耐德的 MT 系列、ABB 的 Emax2 系列、西门子的 3WL 等品牌。成套设备柜体须为所采 用开关生产厂家的授权柜型,等同或优于 ABBMNS 系列、西门子 8PV 系列、施耐德 Blokset 系 列等品牌。
2)开关柜框架应采用优质覆铝锌钢板或冷轧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小于 2mm。内部分隔板 也应用相同品质板材,并用钢板包成独立固定的结构。不因成套设备的吊装、运输等情况而 影响设备的性能。柜体钢板应采用优质冷轧钢板或同档次板材,柜架采用模孔化结构。开 关柜功能单元内部分隔形式满足 3b、补偿柜功能单元内部分隔形式满足 2b。
3)设备的结构设计应保持操作,运行安全可靠、维修和检查方便,各电气元件动作时产
220
生的热量、电弧、冲击、振动、磁场或电场不得影响其他电器元件的正常工作。
4)根据招标要求选择铜母线的规格,柜体 A、B、C、N 排等截面,PE 排截面为相线铜排的 1/2。投标人应给出水平及垂直母排的规格、截面等参数并详细说明,同时提供相母排柜内布 置图。
5)柜内母线应选用国标 T2 电解铜材制造,导电率不低于 97%,纯度不低于 99.95%,且母 排载流量满足招标人提供一次系统图的要求。
允许温升:在环境温度不高于+35℃时,在额定频率下长期通过额定电流。其温升不应超过 下列数值:
空气中铜触头 65K;外壳及支架 20K
6)馈电柜末端预留连接孔或其他措施,以便增加新配电柜等设备时母线延伸连接。
7)柜体应采用全封闭结构,具有侧板、底板、顶板和前后门(单面列柜无后门,但应有 背板),机柜的前门后门均可灵活拆卸,机柜的前门(配门锁)应能观察到设备运行的状况;结构件外形应平整,所有的焊接处应均匀、牢固、无裂缝、无残渣、无明显变形或烧穿等缺陷。产品采用能够耐受一定的机械、电气和热应力的材料制造,同时能耐受正常使用时可能遇到的 潮湿的影响。
8)内部结构件和柜门全部由数控机床加工而成,精度高、互换性强。
9)绝缘水平:工频耐受电压(有效值)2kV1min
控制和辅助回路工频耐受电压(有效值)1.5kV
10)设备的出线方式要求采用上走线方式,进线孔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位置,便于引出电缆。柜体顶部提供开有电缆孔的底板,并带有阻燃特性材料制成的橡皮圈。
11)开关柜的门和抽出单元采用机械联锁装置,使其在通电时不能开门或拉开抽屉,以保 障安全。
12)通过机构联锁,使每个抽屉单元都具有连接(工作)位置、移动(抽出)位置和分断(隔离)位置,最多可加挂 3 把锁。
13)外壳防护等级至少达到 IP30;
14)在中性线、地线及连接铜排上需开有模数孔用于电缆连接,安装位置应便于屏体进出 线缆的接线维护;
15)柜内相线铜排应有清晰的相线标识指示。
16)进出线方式:电缆上进、上出线方式。
17)所有出线端子带塑料透明保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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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所有柜体遮挡裸露带电部位,维护操作面加可拆卸的绝缘透明板。
(5)器件要求
1)如无特殊说明,630A 以上电流等级采用框架断路器,630A 及以下采用塑壳断路器,63A 及以下采用微型断路器;
2)框架断路器要求采用电子脱扣器,框架断路器采用抽出式结构,连接、试验、抽出的 三个位置均可锁定。进线柜、联络柜内框架断路器额定短路分断能力不小于 65kA;其余框架断 路器额定短路分断能力不小于 50kA;
3)塑壳断路器要求采用电子脱扣器,塑壳断路器采用抽屉式或插拔式,具备长延时、短 延时、瞬时电流保护的现场整定功能,额定短路分断能力不小于 50kA;
4)框架和塑壳断路器均应带有一付干接点和一付故障接点。
5)框架和塑壳断路器保护装置均具有三段保护(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短路瞬时)。
要求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的时间和电流均可设定。电子脱扣器应具备数显功能。
6)框架断路器技术要求
| 断路器容量(A) | 800A~3200A |
| 额定工作电压 Ue | AC400V |
| 额定操作电压 | AC220V |
| 额定绝缘电压 Ui | 1000V/50Hz |
| 机械使用寿命(操作次数) | 3200A 以下开关≥15000 次 |
| 电气使用寿命(操作次数) | 2500A 及以上开关≥2000 次 2500A 以下开关≥6000 次 |
注:要求断路器在 40℃以下及反向馈电时均不降容,断路器要求零飞弧。
操作机构型式:弹簧操作机构,应能本地和远方操作。
操作电源:AC220V。
电流保护:断路器保护装置均具有三段保护特性(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短路瞬时)。断路器附件(脱扣单元、辅助开关、分励线圈、失压线圈等)应全系列通用。
主进及联络框架主断路器面板分、合闸按钮处加带钥匙扣封盖。
框架断路器连接、试验抽出位置均可锁定。
框架断路器脱扣单元具备数显功能。
塑壳断路器要求断路器在 40℃以下及反向馈电时均不降容,零飞弧;要求额定电流 400A 及以上的开关均带电操机构;断路器均有隔离功能,断路器一、二次回路安全隔离,附件可现 场安装。
7)低压柜主要元器件(如框架空气断路器和塑壳断路器等)应采用已成熟应用的、可靠 性较高的产品。
222
8)中标后详细填写下表
| 配置参数 | 框架断路器 | 塑壳断路器 |
| 断路器额定电流 In(A) | | |
| 额定工作电压 Ue | | |
| 额定操作电压 | | |
| 额定绝缘电压 Ui | | |
| 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 Ics | | |
|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Icw(kArms),1S | | |
| 额定短路接通能力(峰值电流)Icm | | |
| 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 Icu | | |
| 机械使用寿命(操作次数) | | |
| 电气使用寿命(操作次数) | | |
(6)智能多功能表
1)智能仪表应符合以下标准:
GB/T22264.1-2022《安装式数字显示电测量仪表》;
GB/T50063-2017《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2)按照要求配置智能仪表,要求能够进行电量测量、综合显示(就地数显)、谐波分析、开关量输入/输出,具备 RS485 接口便于接入监控系统中,全面实现“三遥”功能。可提供的 监控内容如“就地显示及监控要求表”内容要求。
3)智能仪表的测量精度不低于以下要求:功率及电能计量的准确度等级:0.5 级;电流互 感器精度等级:0.5 级;电压互感器精度等级:0.5 级。
4)智能仪表应具有液晶显示,液晶显示应直观、清晰,文字部分采用简体汉字,仪表参 数均可通过显示面板设定,数据显示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智能仪表应具有历史电量数据、历史操作数据和历史告警的存贮功能。
6)各柜型就地显示及监控要求:就地显示及监控要求表
| 柜型 | 就地显示及遥测 | 就地显示及遥信 | 遥控 |
| 框 架 断 路 器 | 类型1(应用于主进断路器):电流、电压、有功、无功、视在、功率因数、谐波测量(单次谐波含量直读)、三 相不平衡度、最值记录、电度计量功能 类型2(应用于联络及输出断路器):电流、电压、有功、无功、视在、功率因数、谐波测量(总谐波含量直读)、三相不平衡度、最值记录、电度计量功能 | 断路器状态(分合闸、正常故障)、缺相、欠 压、过压故障告警 | 断路器分、合闸 |
| 塑 壳 断 路 器 | 电流、电压、有功、无功、视在、功率因数、谐波测量(总谐波含量直读)、三相不平衡度、最值记录、电度计量 | 断 路 器 分 合 闸 状 态、故障告警 | |
(7)智能仪表的工作电源取自本柜。要求投标人自行将电源接入仪表。仪表电源所需的汇
223
总分路开关容量由投标人中标后提出。
(8)投标人须免费协助后期动力系统监控集成商的工作(应提供符合《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YD/T1363.1 和 1363.3 要求的监控软件及协议)。
(9)过电压保护装置(浪涌保护器)
1)浪涌保护器应选用通过工信部标准符合性认证的防雷产品。
2)浪涌保护器标称放电电流等参数不低于图纸要求。
3)具备指示失效功能。
3.2.3 其它要求
(1)投标人有义务免费配合招标人完成供电部门或基地运维部门的图纸审查及验收送 电。
(2)低压柜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工器具,内容包括:升降液压手推车 1 台、配套的操作手柄 等全套专用工器具。
3.2.4 到货检验
(1)到货检验的主要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核对配置清单和出厂报告等。
(2)投标人应对所交付的合同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的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
(3)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 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投标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免费进行补发或对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并送至招标人安装现场,并负责承担由此 造成的额外的运输及保险费用。
4.风管及风机技术规范要求
4.1风管及风机技术规范要求
4.1.1参考的标准规范:
1)GB50243-20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JG/T14-2010 通风空调风口
3)10K121:风口选用与安装
4)JGJ/T141-2017: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5)13K115:暖通空调风管软连接选用与安装
4.1.2风口(含散流器和百叶风口)
224
a)材料
1)风口宜选用防火、防腐、环保、易成型、易清洗的材料。
2)选用铝型材时,应符合 GB5237.1 和 GB5237.2 的规定。
3)选用钢材时,应符合 GB11253 的规定。
4)应满足风口所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材料标准的规定。
b)配件
1)风口执行机构应是经国家现有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风口温控元件的生产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c)外观
风口装饰面应无明显划痕、压痕、平缝;颜色应一致,无斑点现象;焊点应光滑、牢固。
d)允许偏差
1)风口尺寸、拼缝和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满足 JG/T14 的要求。
2)风口装饰表面界面拼缝裂缝、铝不应超过 0.15 毫米,其他材料不得超过 0.20mm。
e)风口叶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叶片间距的大小偏差不应大于 1 毫米;
2)叶片弯曲 2/1000mm;
3)铝合金叶片型材的圆直径不应小于 3mm,铝合金散流器、旋转风口的叶片厚度不应小于 1mm。
f)性能
1)风口活动部件应运动自如,阻尼均匀,无卡死和松动。
2)导流板可调或可拆卸产品,应调节拆卸方便可靠,定位后应调整不松动。
3)导流板带调节阀,灵活可靠,定位后应调整阻尼均匀,不松动。
4)带温控装置,应可靠,不失效。
g)空气动力性能:风口应确定其标准在不同风速状态下的风量,检测喉部在相应风量下 的压力损失值及范围(或扩散半径)。风口喉部风速为 3m/s~6m/s 时,其静压损失值应不大于 额定值的 110%,检测范围或扩散半径应不小于额定值的 90%。
h)噪声性能:风口喉部风速为 3m/s~6m/s,A 声级噪声值不宜大于 2db(A)额定值。
i)抗凝露性能:在送风温度不超过 10℃,且设计的环境湿度条件下,风口的所有漏风部分 不应出现任何凝结现象。
4.1.3镀锌钢板(风管)
225
a)基本要求:
1)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2)成品风管应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包括主材的材质证明、风管的强度及严密性检测报 告。
3)风管制作宜采用节能、环保、高效、机械化加工程度高的工厂化制作,风管安装宜采 用装配化施工。
4)风管制作与安装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检测仪器精度应满足要求,处于正常状态并在有 效检定期内。
b)制作:
1)镀锌钢板(带)宜选用机械咬合类,其锌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或合同的规定,当无任何 规定时,应采用不低于 80g/m2(Z80)的板材,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锌钢板 及钢带》GB/T2518 的规定。
2)金属型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702、《热 轧型钢》GB/T706 等的规定。
3)钢板矩形风管及其配件的板材厚度不应小于 JGJ/T141 的规定。
c)允许偏差
1)金属风管标注尺寸宜采用外边长或外径;矩形风管边长的常用规格和圆形风管规格应 符合 JGJ/T141 的规定。
2)风管及法兰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JGJ/T141 的规定。
d)连接
1)金属风管板材连接形式及适用范围、金属矩形风管连接形式、适用边长及刚度等级、圆形风管的连接形式及适用范围应符合 JGJ/T141 的规定。
2)金属板材风管粘贴内衬隔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金属内衬玻璃纤维板(或毡)风管 的玻璃纤维技术参数应符合:工作温度≤121℃,热荷重收缩温度≥250℃,密度≥30kg/m³,最大 风速≤16m/s,吸湿率(有憎水要求时)≤5%,导热系数≤0.038W/(m·K),燃烧性能 A 级。3)镀锌钢板的拼接,应采用咬接或铆接,且不得有十字形拼接缝。
4)焊接风管板面连接可采用搭接、角接和对接三种形式。风管焊接前应除锈、除油。焊 缝应熔合良好、平整,表面不应有裂纹、焊瘤、穿透的夹渣和气孔等缺陷,焊后的板材变形应 矫正,焊渣及飞溅物应清除干净。壁厚大于 1.2mm 的风管与法兰连接。
4.2.风机
226
4.2.1.基本要求
a)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厂家的技术指标。
b)本技术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水平较高的 标准执行。
c)投标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应以中文为准,如果因为语言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
d)投标的设备须具备在下列环境条件中安全可靠的运行的条件:环境温度:-5℃~+50℃。风机供电电压为 DC24V/AC220V/AC380V,根据招标要求及应用场景选择对应电压形式的风机。24 小时周期平均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 95%,一个月平均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 90%。地震烈度:8 度,水平加速度 0.2g,垂直加速度 0.1g。
e)投标的消防用风机须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生产许可。
4.2.2设备技术要求及主要规格参数
1)轴流风机、混流式风机
a)叶轮采用钢板或铸铝合金制造,空气性能良好,效率高,成型后经静、动平衡校正,运转平稳可靠。
b)机壳采用优质钢板制造。
c)主轴采用优质碳钢制成,与电动机直联。
d)在规定的流量下,机组噪声小于等于 A 声级噪声限值。风量须有所需风量值的 10%~20% 的裕量。
e)须配置减震基座。
f)风机测试须符合消防规范标准要求,在介质温度不高于 85℃的条件下应能长期正常运 行,消防风机能在 280℃高温条件下连续运行 60 分钟以上,并在介质温度冷却至环境温度时仍 能连续正常运转。
g)混流式通风机在说明书中给定的工况点下的 A 声级噪声限值应符合 JB/T8690-1998 的 规定。
b)消防用风机须符合 JB/T10281-2001《消防排烟通风机技术条件》。
2)离心风机
a)叶轮采用钢板或铸铝合金制造,空气性能良好,效率高,成型后经静、动平衡校正,运转平稳可靠。
b)机壳采用优质钢板制造。风机运转过程中不得出现明显的振动。主轴采用优质碳钢制 成,与电动机直联或皮带驱动。皮带轮的中心距应可调节。电机与风机中心距应可调。
227
c)在规定的流量下,机组噪声小于等于 A 声级噪声限值,应符合 JB/T8690-1998 的规定。d)风量须有所需风量值的 10%~20%的裕量。
e)风机须配置减震基座。应便于直接安装在地面或钢梁上,安装后不得振动变形。f)风机应自带进出风口法兰,以方便安装。
g)电机应采用优质品牌。防护等级 IP54,绝缘等级 F 级。
h)铭牌:每台风机都应带有金属铭牌,并铆接于设备的醒目部位,铭牌上应清晰的标明 编号、型号、风量、风压、转速、功率、出厂日期等信息。
b)须符合 GB/T13275-1991《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4.2.3设计和制造标准
设备设计和制造中应遵循现行的中国国家标准,主要包括:
| 序号 | 规范名称 | 规范编号 |
| 1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 GB50016-2014 |
| 2 |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GB19761-2020 |
| 3 |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 JB/T10563-2006 |
| 4 |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 JB/T10562-2006 |
| 5 | 《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性能试验》 | GB/T1236-2017 |
| 6 | 《消防排烟通风机》 | JB/T10281-2014 |
| 7 | 其它有关的现行中国国家标准 | |
以上所有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
5.风冷多联机设备
5.1.基本要求
a)投标人应详尽叙述所投产品的其它技术性能。生产商应具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及相应的检 测设备。
b)技术文件内容要与提供的设备一致,因投标设备软硬件修改而导致文件的任何修改,厂 商应提供修改或补充的印刷文件。
c)所投标的产品或同系列产品应具有第三方 CNAS 和 CMA 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至少包括制冷量、制热量、制冷消耗功率、制热消耗功率等关键指标。提供复印件 并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d)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具备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所有功能,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设备不具备技 术要求的全部的功能,技术偏离部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填写投标设备的技术偏离表,并写 出具体技术数据和指标。
e)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技术先进、成熟、具有高可靠性的产品,并应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 准进行设计、制造、校准和检验,指标参数以标准高的为准。
228
f)当遭受达到设备安装地区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应不受地震震动的 影响,符合国家相关设备抗震标准规定。
5.2.技术要求
5.2.1 主要技术要求
(1)室内机组
1)室内机组须包括蒸发盘管、风机及电动机、无段调节电子膨胀阀(电子膨胀阀可与室内 机组独立分开设置)、电子控制板、空气过滤器及冷凝水盘等装备装配在由原厂制造的金属外壳 内。
2)机壳内部须由原厂提供适当的保温。保温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3)提供易装拆之镶板,供维修及清洁蒸发盘管、风机及电动机之用。
4)每台机组配有由原厂提供的温度及三速控制板。
5)空气过滤器应可清洗,可侧面拉出,使检修时不影响正常工作。
(2)室内机风机及电动机
1)风机应为离心式,制造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电动机须适用于 220 伏 1 相 50Hz 的电力供应,本身设有自动复位装置,并能以三个不同 转速操作和具足够的功能保证在任何转速运行时不会产生过载。
3)新风室内机机外静压不小于 150Pa,风管内藏型室内机机外静压不小于 50Pa。
4)室内机包括冷盘管和直接电气驱动式风机。
5)室内机须有电式膨胀阀及微处理器式温控开关﹐以控制冷媒流量。
6)电动机须配备原厂永久润滑无须加油的滑动滚珠轴承。
(3)凝结水接收盘
1)接收盘应承接包括整个蒸发盘管。
2)接收盘应采用厚镀锌钢板或 uPVC 制造,盘的内外面应由原厂提供保温,有关保温材料及 接收盘须符合相关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3)接收盘底部应向接驳口倾斜,方便排水。
(4)室外机组
1)室外机组各部分配件应装配在由原厂制造的金属外壳内。
2)机壳应采用厚镀锌钢板制造,所有室外机组须采用镀锌钢制或其它防锈蚀金属制成的螺 丝、垫圈和螺帽。
3)提供易装拆之镶板,供维修及清洁冷凝盘管、风机、电动机及压缩机之用。
229
(5)压缩机
1)密封旋转/涡旋式压缩器,压缩机核心部件应具有先进性(包括压缩机的形式,电机形式,变频器,涡盘制造工艺),且应具有高压保护、低压保护、过电流保护、过载保护、过热保护等 保护措施。
2)压缩机电动机应由过载继电器和连锁继电器保护。
3)压缩机应备有橡胶减振垫片。
4)当变频室外机设多台压缩机时,当其中任意一台压缩机或变频器故障时,应能保证其余 压缩机可正常运行。
5)投标多联机的全年性能系数:
热泵型 APF:制冷量≤28kW 时,APF≥3.9;28kW<制冷量≤50kW 时,APF≥3.9;50kW<制 冷量≤68kW 时,APF≥3.5。
(6)控制装置
1)原厂安装及配线。
2)备有变频压缩器/数码变容量压缩器及风机接触器。
3)数码变容量压缩器/变频压缩器电动机运行及激活接触器,和起动继电器。
4)提供“通风”“空调”及速度选择项。
5)温度控制恒温器:16℃~30℃。
6)热泵机组带四通换向阀。
7)安全控制设备。
8)提供无线遥控器,可控制风速、温度及通风选择。
9)装备高压切断,压缩机安全温控,过电流保护,过载保护,熔丝开关等安全设施。10)装备计算机控制 PID 及自编程控制回路以控制单独房间的温度等参数。
11)室内机遥控器应带液晶显示,可实现开关、定时、风扇转速、温度认定、自编程、百页 开启等功能。
12)制冷/制热选择(单冷型设备仅有)。
13)配置集中控制管理平台,可接至控制室/值班室,并可接入动环监控系统。
14)末端控制面板具有锁定控制功能。
(7)冷媒管
冷媒管布设、尺寸及试验应按厂家技术要求执行,所有分歧管都应由厂家提供。所有分歧管 安装方式均应为水平安装。
230
多联机的冷媒应采用环保冷媒 R410A。
(8)其他
设备使用平均寿命不小于 15 年。
在设计要求的室内、外机组的安装高差及水平距离条件下,机组应在较高效率下可靠运行(运 行效率不低于 0.85)。
多联式空调设备应是节能型机组、运行成本低;低噪音,符合国家环保规定。室内机、室外 机安装时均应采取减振和隔振措施。
多联机空调设备具备停电再启动功能,当发生意外断电时,等电源恢复,系统可以自动恢复 断电前的运转状态。
系统应有完整的故障自动保护、报警和自动诊断功能。
5.2.2 其他要求
(1)铭牌及标记
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其铭牌和使用标记、警告标记等标记都必须有中文或中英文表示,且 必须是永久、易识别的。
每项设备均应有制造厂商的铭牌,并装在显著的地方。应清楚的标明至少下列内容:制造厂 名、型号规格、制冷量、制热量(单冷设备除外)、生产日期、额定电机功率、电压,电源特征、室内机风量、机外静压及其它有关信息。
(2)运输及储存
中标方应负责将风冷多联机送至施工现场,在此之前的设备运输、储存由中标方负责。
为安全装卸运送设备及其零部件,设备及辅助材料应有可靠的包装,捆扎并附相关文件、标 志及标签、装卸运送及吊装的要求。
应设防振、防碰撞的保护设施及封堵装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设备及其零部件不受损伤或 进入脏物。
设备、部件及材料应存放在安全、干燥、洁净的场所或库房内。
施工现场风冷多联机的储存应保证设备不受任何损害。
6.电梯技术要求
6.1设备的运输包装、产品的售后服务及保修
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对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 负责,即要保证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符合本技术规范书中有关技术、采购、安装、调试、验收 等所规定的要求。并免费提供该产品维护所需的专用工具、仪表等。
231
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应确保其产品的可行性。若出现由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满足要求或其 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全面而导致的问题,由投标人无偿补足,并负全部责任。
设备的运输包装:
(1)所有设备应合理、有效地包装,以使其有效防止各种损坏,如受潮、受热、剥落、腐蚀、变形等,并便于吊装、搬运。在储存温度为-25℃~+45℃、相对湿度不大于 85%的库房中,设备 的技术性能不致变化。
(2)随机供货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等散件应用木箱包装。这些箱盒应适合于储存。
(3)在包装箱中,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包括机组合格证、部件合格证、材料合格证等)、产品说明书、装箱单、易损件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等。包装箱外面应注明数量、设备名称、编号 及起吊位置、警示标记、外形尺寸、毛重等。所有文字应为中文或中、英文两种,以中文为准,随包装箱带有的文件、资料应防潮密封,并放置在包装箱内明显的地方。
(4)投标人应对设备的整个交货过程负责,包括运输、装卸及安全措施。
在设备调试正常运行后至保修期内,产品制造商根据提供的设备免费安排相关的培训并提供 相应资料和设施,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工作原理及性能;设备维护操作;常见故障判断及处理以 及设备实际操作(设备正常操作及故障处理),培训时间由发包人与供货方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前 商定。
产品的售后服务及保修:
设备日常巡检:保修期内免费提供相关设备应该进行的日常巡检并提供巡检报告,要求提供 巡检内容清单及巡检方案,提供的巡检方案中应至少包含巡检工作内容、详细巡检工作操作步骤、各项巡检工作内容合格标准、巡检周期时间。巡检中发现的问题投标人应免费进行处理;投标人对所提供设备实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应无偿更换由于元器件缺陷及制造工艺等问题 而发生故障的产品。
在保修期内,若货物运行状况未能满足规范书的要求,则投标人应及时采取调换/修理或其 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满足要求。
保修期内,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须依据设备说明书或保养手册上规定的时限或运行时间限定 提供免费的检修和保养,并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检修和保养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检查、调整、设备润滑及必须的零件修理和更换。检修保养中所更换的零部件须是原厂标 准生产的。
保修期满前,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应免费对设备整体做一次全面的检验和设备保养手册中所 对应运行时间的保养项,以保证设备的运行正常。
232
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应提供相关产品的服务人员名单及人员相关资质、提供全国服务机构列 表。
6.2电梯的采购安装
电梯采购安装包括:电梯设备及随机附件的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包括装卸)、安装、调试、验收(包括政府有关单位的验收)、验收后的移交(含发包人移交给使用单位后到 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的变更使用主体更名手续)、培训、技术服务(包括设计联络)、质保期保障、取得《电梯准用证》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及其他相关服务内容。
电梯供货范围包括:按电梯规格和技术要求提供电梯成套设备,电梯供应商移交时必须提供 投标电梯型号的鉴定和检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梯检测中心的整梯型式试验报告;
曳引机的型式试验报告;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的型式试验报告;
门锁系统的型式试验报告;
控制柜的型式试验报告。
除按各电梯规格和技术要求提供电梯成套设备以外,供货还应包括如下内容:(1)每台电梯在机房的控制柜及控制柜至电源开关之间的电缆及管槽。
(2)井道应按有关规定装永久性照明灯和检修插座及爬梯。
(3)机房的曳引机承重梁。
(4)电梯井道至机房段专用视频电缆或网线。
(5)五方对讲系统(轿箱、机房)。该系统从井道到机房所需的所有通信线和警铃开关线由 电梯供货商提供并敷设;机房到监控中心所需的线材、管槽均由用户或其它承包单位负责提供并 敷设。
(6)所有电梯控制箱内,均需配备消防信号输入接点,以便接受消防控制中心发出的电梯迫 降首层指令。接受消防迫降指令后,电梯停于首层;同时电梯控制箱向消防控制系统提供一个电 梯已停于首层的反馈信号。此时消防人员通过敲碎安装于首层正对消防电梯墙面上的消防电梯破 玻按钮后,消防电梯可以转供消防人员使用。
(7)门洞填塞、地坎填塞、控制按钮处填塞、机房设备基础、控制柜安装处和底坑(含墩座 和弹簧)等土建施工工程(包括所有需要的砂浆、水泥等材料)由投标人负责实施完成。电梯供 应商全程配合。
电梯供应商必须提供能满足质保期内正常运行所需备件,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33
电梯供应商必须提供必要的、全新的和完整的检测与维修(包括必需的附件、中文操作手册)所需的专用工具,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设备验收合格移交时,这些专用工具应单独装箱直 接交付发包人或由发包人指定的接受方。
6.3电梯总体技术要求
(1)环境条件
1)天气区域:中国乌兰察布市
2)环境温度:-10.8℃~23.4℃;
3)相对湿度: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 62%,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49%;4)海拔高度:1085m;
5)抗震设防烈度:7 度。
(2)执行规范和标准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2)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997)3)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1997)
4)电梯试验方法(GB/100591997)
5)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
6)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7)电梯 T 型导轨(JG/T5072.1—1996)
8)电梯用钢丝绳(GB8903—1998)
9)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JG5009—1992)
10)杂物电梯(JG135—2000)
11)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14(2018 年版)
13)《空调器》GB/T7725—96
1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15)抗电磁干扰标准(EN12015)
16)抗辐射干扰标准(EN12016)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18)生产厂家企业标准
19)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条例、规定
234
20)法律法规、规范及其他相关标准
21)上述规范和标准均应是最新且已实施的版本
(3)垂直电梯
1、垂直电梯基本要求注:
1.所有垂直电梯优选本项目主要设备材料品牌选用表中的品牌产品或同档次品牌。2.主要核心部件:主机、门机、控制柜的主板应与电梯品牌属同一品牌。
2、垂直电梯技术规格与功能要求
1)垂直电梯技术规格
| 电梯编号 | 电梯 1 | 电梯 2 | 电梯三 |
| 电梯类型 | 货梯 | 货梯 | 客梯 |
| 电梯数量 | 1 台 | 1 台 | 1 台 |
| 额定载重(kg) | 5000 | 5000 | 1600 |
| 额定速度(m/s) | 1.0 | 1.0 | 1.50 |
| 停站楼层 | 1~3 | 1~3 | 1~3 |
| 驱动系统 | 交流变频变压调速 VVVF,无齿轮传动 |
| 电源 | 动力电源:三相五线制,交流 380V±10%,50Hz(±2%);照明电源:单相 220V±10%,50Hz(±2%) |
| 控制方式 | 单控 | 单控 | 单控 |
| 预留装饰重量(公斤) | 标配 | 标配 | 400 |
| 安全钳 | 渐进式安全钳 | 渐进式安全钳 | 按照规范要求 |
| 缓冲器 | 弹簧储能式 | 弹簧储能式 | 油压式 |
| 轿厢净尺寸(宽×深,mm) | 2500×3500 | 2500×3500 | 2100×1600 |
| 轿厢净尺寸(高,mm) | 3000 | 3000 | 2400 |
| 天花类型 | 发纹不锈钢 | 发纹不锈钢 | 发纹不锈钢 |
| 轿壁类型 | 304 发纹不锈钢,材质总 厚度≥1.2mm | 304 发纹不锈钢,材质总厚 度≥1.2mm | 304 发纹不锈钢,材质总厚 度≥1.2mm |
| 踢脚板 | 配置 | 配置 | 配置 |
| 轿底材料 | 2mm 厚压花格纹不锈钢板 | 2mm 厚压花格纹不锈钢 板 | 地砖样式同临近走廊 |
| 轿厢操作面板型号 | 主、副操纵箱。304 发纹不锈钢面板,方 向楼层 5.7 英寸液晶 显示,轻触式微动按 钮。或型号发包人选 定 | 主、副操纵箱。304 发 纹不锈钢面板,方向楼 层 5.7 英寸液晶显示,轻触式微动按钮。或型 号发包人选定 | 主、副操纵箱。304 发 纹不锈钢面板,方向楼 层 5.7 英寸液晶显示,轻触式微动按钮。或型 号发包人选定 |
| 开门类别 | 中分式折叠门 | 中分式折叠门 | 中分门 |
| 门机及其控制系统 | VVVF 变频变压无连杆永 磁同步门机 | VVVF 变频变压无连杆永磁 同步门机 | VVVF 变频变压无连杆永磁 同步门机 |
| 开门尺寸(宽×高,mm) | 2500×2700 | 2500×2700 | 1100×2100 |
| 入口保护装置 | 光幕安全触板 | 光幕安全触板 | 光幕安全触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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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幕光束数 | ≧84 束 | ≧84 束 | ≧84 束 |
| 轿厢门材料 | 304 发纹不锈钢,材质总 厚度≥1.2mm | 304 发纹不锈钢,材质总厚 度≥1.2mm | 304 发纹不锈钢,材质总厚 度≥1.2mm |
| 电 梯厅 | 门坎 | 铸铁 | 铸铁 | 硬质铝合金 |
| 厅门材质 | 304 发纹不锈钢,材质总 厚度≥1.5mm | 304 发纹不锈钢,材质总厚 度≥1.5mm | 304 发纹不锈钢,材质总厚 度≥1.5mm |
| 厅门门套 | 含,304 发纹不锈钢 | 含,304 发纹不锈钢 | 含,304 发纹不锈钢 |
| 厅外外召按钮型 号、位置指示器 类别 | 单控外召,304 发纹 不锈钢面板,轻触式 激活发亮型,方向楼 层一体式 4.3 英寸液 晶显示器。 | 单控外召,304 发纹不 锈钢面板,轻触式激活 发亮型,方向楼层一体 式 4.3 英寸液晶显示 器。 | 单控外召,304 发纹不 锈钢面板,轻触式激活 发亮型,方向楼层一体 式 4.3 英寸液晶显示 器。 |
| 提升高度(m) | 15.0 | 15.0 | 15.0 |
| 底坑深度(m) | 1.6 | 1.6 | 1.6 |
| 顶层高度(m) | 7.5 | 7.5 | 7.5 |
| 井道尺寸(宽 mm* 深 mm) | 4100×4050 | 4100×4050 | 2700×2500 |
| 机房设置 | 井道上部 | 井道上部 | 井道上部 |
| 轿厢照明 | 内嵌式日光灯连灯罩及 保护罩 | 内嵌式日光灯连灯罩及保 护罩 | 内嵌式日光灯连灯罩及保 护罩 |
| 轿厢空调 | 无 | 无 | 无 |
2)垂直电梯的功能要求
| 功能名称 | 功能描述 |
| 1 | 自动再平层 | 轿厢到站停靠后,轿厢地坎上平面与层门地坎上平面之间垂直方向的偏 差超过预定值时,电梯自动平层 |
| 2 | 电梯受阻失速保护 | 当曳引钢丝绳打滑或电机堵转达到规定时间时,电梯停止运行 |
| 3 | 过电流保护 | 检测到整流装置或逆变装置电流过大,则停止电梯运行 |
| 4 | 超速保护 | 检测到运行速度超过允许值时,则停止电梯运行 |
| 5 | 电机过热保护 | 检测到电机过热,则停止电梯运行 |
| 6 | 过电压保护 | 检测到整流装置或逆变装置电压过大,则停止电梯运行 |
| 7 | 电压故障保护 | 电源发行缺继相,欠压等故障时,则停止电梯运行 |
| 8 | 过低速保护 | 检测到运行速度低于允许值时,则停止电梯运行 |
| 9 | 轿内反向指令消除 | 电梯自动运行时,当电梯沿途响应完最后一个轿内指令或层站召唤后,系统自动检查并消除余下的轿内指令 |
| 10 | 轿内服务方向指示 | 在层站用箭头表示电梯的运行方向 |
| 11 | 层站服务方向指示 | 在层站用箭头表示电梯的运行方向 |
| 12 | 关门按钮响应指示 | 按下关门按钮时关门按钮灯同时点亮 |
| 13 | 开门延长按钮响应指示 | 当开门延长按钮按下时,指示灯持续点亮一定时间 |
| 14 | 开门延长按钮 | 按下此按钮,可使电梯延长开门保持时间 |
| 15 | 门负载检测 | 如果门由于过载导致不能完全打开或关闭,电梯门将会反方向动作 |
| 16 | 开门按钮响应指示 | 按下开门按钮时开门按钮灯同时点亮 |
| 17 | 开门受阻限制 | 如果电梯开门受阻,立即关门 |
| 18 | 自动调整开门保持时间 | 根据层站召唤或轿内指令自动调整开门保持时间 |
| 19 | 轿箱应急照明 | 当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时,立即提供轿厢照明 |
| 20 | 即时关门 | 电梯停站开门后,按下关门按钮,门立即关闭 |
| 21 | 警铃 | 紧急时按下该警铃,警铃和通话装置鸣响 |
| 22 | 检修操作 | 供维修人员使用的检修运行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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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层站运行控制开关 | 通过操作指定层站上安装的“运行/停止”钥匙开关,开启或关闭电梯 |
| 24 | 多方通话装置 | 紧急时,轿内或轿顶或底坑的人可以通过该装置与机房或监控室的人通 话 |
| 25 | 强制关门 | 如果电梯开门保持时间超过预定值,电梯暂时忽略非 接触式门传感器的作用,强制关门(货梯无) |
| 26 | 称重启动 | 电梯根据轿厢内的负载,调整启动力矩,以使电梯启动平稳 |
| 27 | 次层停靠 | 电梯到达目的层后,若轿厢门不能完全开启,则关门后继续向下一层运 行,直到门能完全开启后,恢复正常运行 |
| 28 | 超载报警 | 轿厢超载时,电梯保持开门并且轿内蜂鸣器鸣响 |
| 29 | 重复关门 | 如果关门受阻,电梯就会重复关门动作,直到杂物被清除 |
| 30 | 本层再开门 | 关门过程中,按同方向层站召唤按钮,电梯重新开门 |
| 31 | 安全停靠 | 电梯因故停在门区外时,控制器进行安全检测,若符合启动要求,则电 梯就近停层开门 |
| 32 | 停层开门 | 电梯停层后自动开门 |
| 33 | 消防返回 | 当消防返回开关动作时,取消所有层站召唤和轿内指令,电梯立即返回 到预定层站并开门停机 |
| 34 | 消防员操作功能 | 消防电梯配置,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
| 35 | 光幕安全触板 | 带光幕的安全触板。利用光幕与安全触板双重保护,在关门期间,检测 到乘客或物体时,重新开门 |
| 36 | 提供 BA 接口和开放式协 议 | 提供 BA 接口和开放式协议,根据需要与大楼监控系统或电梯制造商的远 程监控中心相联 |
| 37 | 电梯井道按电梯规 范要求安装照明灯 具及防水插座 | 要求具备 |
| 38 | CCTV 系统摄像头(预留安 装孔) | 要求具备 |
| 39 | 轿厢内刷卡器 | 要求具备 |
| 40 | 轿厢设置副操作屏 | 货梯要求具备,客梯不要求 |
| 41 | 电源相位故障检测 | 要求具备 |
| 42 | 电梯供应商认为有必要 配置的功能 | 包括所选电梯必须具有的功能、未列入上述功能中的标准功能、建议配 置的功能等。 |
| 说明:因电梯品牌和系列不同,功能描述不一定适合所有电梯,可选用相同或相似功能,如个别描述的功 能在拟选电梯的标准功能和选配功能中都没有,该功能可以取消。 |
3)垂直电梯的其它主要功能
4)垂直电梯技术性能
(1)电梯驱动系统全部采用交流变频变压调速(AC—VVVF),无齿轮传动,微机控制。(2)电梯控制系统采用智能化群控系统,微机控制,有司机操作。
(3)电梯具有先进的控制系统,保证整个系统的高效、可靠运行。
(4)电梯性能指标优良,具有优良的乘坐舒适性且能长期保持。
(5)运行信息控制系统和速度控制系统处理能力强、运算速度快、精度高、技术先进,并具 有继续开发的性能。
(6)群控系统具备多种常备的服务方式,能方便地设定或自动实现高峰运行,分散待机,贵 宾服务,优先运行,消防功能,司机控制,故障电梯自动脱离及自动学习等高效率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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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群控系统具有群控故障自动脱离。
(8)电梯在不使用时可停靠在指定的预设楼层。
(9)电梯具有人性化的运行服务功能和可靠的安全保护功能。
(10)良好的电磁兼容性,其抗电磁干扰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
(11)完善的降噪减振措施。曳引机有减振消声装置,电梯机房有防止噪声传播的措施,轿 厢设计考虑井道内空气流动产生的噪音,并用隔音材料和其他隔音设施将噪音隔离在轿厢外。
(12)本项目所有电梯应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关于地震情况下的电梯要求,例如:《地震情况下的电梯要求》GB/T31095-2014。
(13)视频电缆。①保安电缆:提供电梯层站实时信息接口,以供实时叠加到相应电梯的保 安监控图象上,轿厢内监视器由分包商提供和安装。②多媒体:电缆:电梯轿厢内液晶显示器预 留用于音视频控制室进行信息显示和视频播放的接口。以上两项视频电缆投标人负责电梯井道、电梯机房、轿箱范围内的线缆供货与安装,并预留至控制室、消防监控中心的接口。
(14)音频电缆。乘客电梯轿厢安装用于音视频控制室播放背景音乐和消防中心播放火灾 警报的扬声器,广播系统的施工单位负责将音频电缆从电梯系统预留的音频数据模块接口接 驳至音视频控制室和消防中心,并有切换装置,投标人负责电梯井道、电梯机房、轿箱范围内的 线缆供货与安装,并预留至控制室、消防监控中心的接口。
(15)电梯配有五方通讯:消防中控室,电梯底坑,电梯轿顶,电梯机房及电梯轿厢。(直接通 话方式)
(16)大楼内备用发电机组在非火灾情况时供电于消防电梯和部分电梯,其他电梯按预设定 的顺序自动运行至主入口开门暂停使用,指定仍可正常运行的电梯台数在技术设计时明确:大楼 内备用发电机组在发生火灾时供电于消防电梯,其他电梯自动回降到主入口开门暂停使用。
(17)全部电梯按设计能够到达的楼层安装门机、门套等,停靠楼层以业主确定的为准,并 允许通过控制系统实现停层设定。
5)设备运行性能要求
(1)全面符合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中国电梯相关标准。其抗电磁 干扰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故障率:交付使用后,质保期内电梯的主要部件故障次数≤2 次/年(非电梯本身质量 及安装原因除外),否则免费更换该部件。如果控制柜故障次数≥2 次/年(非电梯本身质量及 安装原因除外),需要免费更换为最新型号的控制柜。
(3)机房噪音基准值≤75db(A)。(测试方法采用 GB/T10059-2009。)
238
(4)运行中轿厢内噪音基准值 45--65db(A)。
(5)开关门过程中噪音基准值≤65db(A)。
(6)平层准确基准值≤±5mm。
6)垂直电梯主要部件技术性能
主机(曳引机):与整梯同一品牌。采用交流永磁同步无齿曳引机,高效节能和具有良好动 力特性。曳引机的安装位置应在井道上部电梯机房内。
控制系统:与整梯同一品牌。拖动控制部分要求采用不低于 VVVF 变压变频调速的控制技术。控制柜设置部位合理,有利散热与防尘,便于检修操作。电梯控制柜设置有与消防控制及反馈信 号联动的继电器。
智能化系统接口要求:消防电梯必须具备消防迫降的信号控制及反馈功能,接受消防控制中 心(1 层)发出的电梯迫降指令。所有消防电梯必须具有在消防状态下,能够上行下行正常运行,接受消防迫降指令后,消防电梯停于首层;同时电梯控制柜向消防控制系统提供一个电梯已停于 指定层的反馈信号。要求电梯轿厢至机房配置监控摄像机的专用视频电缆和通信电缆由电梯制造 商负责预留。
门机:与整梯同一品牌,要求采用不低于交流 VVVF 控制技术的变频门机。开门机变频调速,微机控制,无连杆、开门机、门机控制器、门保护装置、门锁装置等,应是本型号电梯固定配置 产品。
轿厢:在用户所提供的井道尺寸基础上,要求提供最大尺寸的轿厢,轿架要求制作精良,连 接紧固,抗变形能力强,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采用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内饰大方耐用,轿厢 壁板、轿门及厅门需使用 304 发纹不锈钢,轿壁公称厚度为 1.2mm,轿门及厅门公称厚度为 1.5mm。照明和换气设备良好耐用,轿厢内设置空调系统,并有独立操控装置,给人以舒适的感觉。在轿 厢内,要求轿厢装饰顶上装有投标人提供摄像接口。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且符合国家标准。
主、副钢丝绳(或钢带):其规格、安全系数和安装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导靴: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且符合国家标准。
导轨:轿厢导轨为高强度、高质量实心导轨,具有与安全钳良好的匹配性,导轨制造精良,安装定位准确,符合电梯运行高舒适性要求。导轨连接板材料抗拉强度不应低于导轨材料的抗拉 强度。
7)电梯主要安全装置
限速器:与整梯同一品牌。应符合电梯额定速度的要求,张紧装置上应设有断绳电气安全开
239
关,防止绳的破断或过于伸长而失效,限速器出厂时应调整好并加以铅封,上部配有防护盖并标 识与安全钳装置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安全钳:与整梯同一品牌。应是渐进式结构,符合电梯额定速度的要求,能可靠地将轿厢制 停在导轨上,制停后的轿厢地板水平误差不超过 5%。
缓冲器:货梯采用弹簧储能式,客体采用油压式。
安全窗:轿厢轿顶设一个能开启的安全窗,作为紧急出口,可以从轿顶向外打开。
超速保护:全部电梯具有双向超速保护。
超载保护:轿厢称重装置应能准确反映轿厢的实际负荷,超出额定载重时电梯不能起动,并 发出提示声响,轿厢有超重显示。
8)电梯门系统
电梯门系统智能化,运行宁静平稳,运行效率高。
电梯开门机采用微机控制、变频调速,同步皮带传动。
门反应灵敏、起动快、开关运行噪声小。
门开关时间可调整。
厅门副锁质量好,使用可靠。
全部电梯门是采用光幕保护加安全触板。
9)电源条件
正常电源:电压 380/220V,频率 50HZ,三相五线制。
应急电源:大楼内备用发电机组供电于非火灾的应急情况和发生火灾时的消防情况。
电源自动/手动控制。
电源电压波动:±7%。
10)垂直电梯轿厢
轿厢装饰须按发包人要求。
轿顶空调采用品牌压缩机、低噪声、无滴水设计,有充足的制冷量和循环风量,能设定时间 启动和停止,具有自动恒温、停电自动复位和多层净化装置,进行特殊的防绣、防腐蚀处理,采 取减震防噪措施。
电梯轿厢安装用于音视频控制室播放背景音乐和消防中心播放火灾警报的扬声器。
所有电梯按钮都是泛光微触式。
所有轿厢有应急照明装置,并能保持照明 1 小时以上。
所有轿厢具有超重声响提示和超重显示。
240
11)垂直电梯厅门与门套
所有电梯门坎用硬质铝合金。
所有厅门设计与制作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和消防部门对强度和防火的要求。
12)垂直电梯轿箱空调器要求
制冷量应能满足电梯轿厢内 26℃的温度要求。
在轿厢内有温度显示屏并能遥控设定温度、空调定时启停等功能。
节能等级达到 2 级或以上。
有停电自启动功能。
防水等级一级。
防触电保护一级。
无滴水设计。
13)其他补充说明
垂直电梯的轿厢、厅门实施前应考虑预留业主今后装修的重量需求。
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业主方的消防联动要求,能连接标准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
7.给排水系统技术要求
7.1执行的规范和标准
所有设备与材料的供应、安装及施工,必须符合所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机关及部门所制定的规 范及准则,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规范及准则,投标人应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本 文件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如与下述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GB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5020-202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0174-2017《机房楼设计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201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241
GB50013-2018《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1《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设计手册》(全册)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5226.1-2008《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JB/T74-2015《管路法兰技术条件》
JB/T2923-1999《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
GB/T19249-2017《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GB/T25295-20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T16907-2014《离心泵技术条件》(I 类)
GB/T3091-2015《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8163-2018《低压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
GB/T14976-201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9124.1-2019《钢制管法兰》(第 1 部分:PN 系列)
HG21501-93《衬胶钢管和管件》
HG20538-2016《衬塑(PP、PE、PVC)钢管和管件》
以下规定了本次所需的给排水设备的技术要求。投标人所提出的任何替代指标应不劣于本技 术规范书的要求。
7.2基本条款
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均须该品牌厂家自主研发或自主生产并有 5 年以上历史。合作方需确保提 供设备生产详细地址和生产周期计划,并满足项目实际工期需求,内蒙联通可在生产周期内随机 进行现场抽验。
投标人应提交完整的产品资料和样品包括技术数据、材料及设备的装配图、测试证明书等以 供审批。
设备安装前,需提交全部施工图予有关部门及各审批单位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动工。
242
所有系统或产品,需投标人深化设计且符合国家标准,给排水系统的深化设计和安装须同时 符合有关国家规范要求。
7.3技术要求
7.3.1 消火栓系统
(1)室内消火栓
本项目所有室内消火栓均采用组合式消防柜。
所有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或楼板面1.1m设置,静压超出0.5MPa 消火栓必须附设减压孔板。所有消火栓均应为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型号。
室内消火栓栓阀须为单出口型内扣式接口的球型截止阀式龙头,栓口直径应为 65mm,承压 能力不小于 1.0MPa。
消火栓须按有关要求进行安装,每个消火栓应配备一条长 25m、直径 65mm 消防水带以及一 支喷嘴口径不少于 19mm 的铜制水枪。
室内消火栓的栓口动压不小于 0.35MPa,不大于 0.5MPa,静水压不大于 1.0MPa。
室内消火栓栓阀的开启方向须为反时针式,并应有明显的中、英文开关指示。
每套室内消火栓位置均需提供金属制造的消火栓柜子或箱子。消火栓箱子须为中国消防部门 认可类型并由本承包单位提供和安装。
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带、水枪等应用独立的挂钩装设于箱壁上。
室内消火栓处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配置消防通讯专用的电话插孔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联络,数 据机房则须配置消防通讯专用的电话分机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联络。
(2)室外消火栓
须符合中国当地消防规范及安装标准。
(3)消防水带
每个消火栓应配备一条长 25m,直径为 65mm 的消防水带。消防水带应为有衬里的麻织水带,承压能力不小于 2.7Mpa。配套的两个铜制接承器应牢固地系于水带的两头以便连接消火栓和水 枪。消防水带须为消防部门认可类型。
(4)水枪
水枪的喷嘴口径不少于 19mm,流量不小于 5L/s。水枪须为消防部门认可类型。
(5)消防卷盘
所有消防卷盘均为固定式或摇摆式并应为中国消防部门批准型号。
消防软管卷盘应为一条长 30m,直径 19mm 的加强橡胶喉管,并应容易地在 150mm 直径的卷
243
盘上绕卷而不呈屈曲状态,承压能力不低于 2.7MPa。
鼓盘应由重型镀锌铁片制造。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有一个 4.5mm 口径的喷嘴、一个简易开关的双向阀,双向阀不得为弹簧作 用型。
设有消防卷盘的位置需设置不少于 1.5mm 厚的不锈钢操作指示牌,牌上应刻上下列使用消防 卷盘的中文和英文的指示和说明,操作指示牌应设置在消防卷盘旁或消火栓箱外。本承包单位须 呈交图样及字样供建筑师审批后才可订购及安装。
从消火栓系统水管分支连接给消防软管的水管接口(由分支阀门至软管卷盘)均应采用丝扣 接口。
(6)消火栓箱
每套消火栓均需提供金属消火栓箱,消火栓箱的大小需按国标图集 15S202 的要求或按设计 确定,要求消火栓箱须采用不少于 1.5mm 厚内外焗漆钢板制造。承包单位应提供设计和制作 这些柜子的全部必需资料,包括建议的尺寸、设备的尺寸、重量、箱面上“消火栓/消防卷 盘”字样等,以供建筑师审批。对于电气控制器的专用柜子的要求应提交审批。承包单位应与总 承包单位协调,并按要求所指示的消火栓位置进行有关安装工作。每一消火栓箱内须配有 2 具 5Kg 重的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式灭火器。
7.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水喷雾灭火系统
所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依法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及组件应具 有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1)预作用报警阀组、雨淋阀组
预作用报警阀组、雨淋阀组应完全符合中国消防部门要求。
每个预作用报警阀应由下列部件组成:
A)具有挂锁装置的闸式截止阀,装于报警阀两端。
B)报警控制阀。
C)包括水力警铃(250mm 及防锈型)、过滤器、压力开关等的报警装置。
D)附有消防部门批准的试验设施。
E)带有阀门的压力表。
F)一整套装置。
G)所有闸阀及报警阀须配设微动开关。
H)快速排气装置(Accelerator)-供干/湿交替式系统之用。
244
(2)直读式流量计
流量计应为管孔或探孔类,具有带刻度的玻璃管和浮球,可以直接读出管道中实际流量。
(3)洒水喷头
洒水喷头须完全符合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型号。水喷淋洒水喷头玻璃球型的温度级为 68℃,洒水喷头的尺寸一般为 15mm 直径。水喷雾洒水喷头须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玻璃球洒水喷头的金属部件应为镀铬黄铜。
当玻璃球洒水喷头安装在吊顶处时,须提供镀铬黄铜碟。此碟应在不需拆除洒水喷头的情况 下可调节以适应吊顶高度。
预作用喷淋系统当采用下喷时,须采用定制化的干式下垂型喷头。
位于净空小于 2m,或可能会受外物碰撞处的洒水喷头,须加装经审定的保护罩。
采用隐蔽型喷头之碟盖除原有颜色外,其余颜色均需获取当地合格证/消防部门许可方可使 用。
宽度大于 1.2m 通风管道、成排管道等障碍物下增设的喷淋头应增设镀铬档水板。
(4)压力开关
在消防系统中的压力开关是用作启动/停止稳压泵/喷洒水泵之用。开关的运转范围和差幅应 满足系统的控制要求,压力开关类型应为中国消防部门批准型号。且具有 3C 认证。
(5)水流指示器
水流指示器应为叶轮式,有一隔壁将水侧与电侧分隔开。触点须适合于控制电路的工作电压 与电流,其材料应为银或其它被认可的合金。水流指示器类型须为中国消防部门批准型号。
(6)消防/喷淋系统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应为双进水口型,其构造包括适当孔径、阳螺纹接口的球型截止阀,连同两个标 准 65 毫米瞬发出口联接器。水泵接合器应为中国消防部门批准类型。
每个接合器应配备独立的止回阀、安全阀、闸阀、放水阀。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本承包单位须 呈交图样及字样供建筑师审批后方才可订购及安装。
7.3.3 建筑灭火器
(1)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完全符合中国有关设计规范和当地消防局的要求。
(2)所有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应符合国家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要求设置。
(3)所有灭火器应设置托架上、组合式消防柜内或独立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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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底部离地面不小于 0.15m。
(4)所有灭火器必须经由当地公安消防局批准。
7.3.4 其他要求
(1)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 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 使用。
(2)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3)关各分项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 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8.智慧工地技术要求
8.1建设目标
利用联通在 5G 智慧建造行业领域“专精特新”能力,实现本项目的集中化、标准化管理模 式,围绕“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廉洁工程”为目标,应用 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 工智能、BIM 等信息技术,构建智慧建造+智慧监管+智慧决策,打造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标准 化管理体系,实现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技术等全方位、全周期、全场景管理,提升机房楼 工程建设的智能建造和精细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安全施工和风险预警的全方位保障能力、提升调 度智能决策和远程协作能力,达到组织科学、技术先进、质量可控、过程可塑,努力建设成为行 业引领和示范。
智慧工地建设应按照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关于加强中国联通大型基础 设施项目安全生产和数字化赋能的通知》中的中国联通匠造平台技术规范书要求,将智慧工地相 关数据,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入联通匠造平台,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实现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过程中“现场可视、安全可管、质量可控、档案可查”的管理目标。
8.2建设要求
投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编制完成智慧工地建设方案,方案应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方 案内容包括:智慧工地平台建设、安装、调试、维护以及时间进度安排。报监理单位审核并通过 后,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启动验收核查以及根据智慧工地质量等问题发出相关限期履约要求。投 标人因迟延完成该项工作内容的,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逾期责任条款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智慧工地要求及发包人要求,充分利用 5G、光纤等网络设施,覆盖施 工现场,结合项目特点,合理选取智慧工地感知系统进行智慧工地建设。必须建设的智慧工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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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包括现场智慧工地网络覆盖、智慧工地管理平台、联通匠造接入服务、高清视频监控、视频 AI 智能分析、5G 远程巡检、智能安全帽、项目资料管理、延时摄影、驾驶舱展示和移动视频监 控 APP、塔吊安全辅助/塔吊可视化等功能。
2)智慧工地感知系统的建设最终应符合发包人相关标准或导则的要求。
3)在工程施工期间,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的物联监测数据应满足联通匠造平台的数据标准要 求,具备将数据汇聚到联通匠造平台的能力。
4)对智慧工地建设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序 号 | 类 别 | 项目 | 需求介绍 |
| 1 | | 智慧工地管理平台 | 5G 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运用信息化手段,围绕施工过程管理,建立互联协同、智能生产、科学管理的施工项 目信息化生态圈,实现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以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从而逐步实 现绿色建造和生态建造。 2.机房楼建设应满足联通智慧施工管控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入集团管理平台,实现工程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全面提升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本着技术先进、绿色低 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敏捷交付的原则,实现与集团匠造平台的互联互通。 |
| 2 | 联通匠造接入服务 | 智慧工地建设应按照中国联通匠造平台技术规范书要求,将智慧工地相关数据,按照统 一的数据标准接入联通匠造平台,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实现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 程中“现场可视、安全可管、质量可控、档案可查”的管理目标。 |
| 3 | | 高清视频监控 | 满足对项目中的小球机、大球机球机等所有监控摄像头进行查看,可通过地图模式、宫 格模式选择,并可查看录像信息。 |
| 4 | 视频 AI 预警分析 | 视频 AI 预警分析 支持云端视频 AI 分析算法对工地情况进行实时的 AI 分析预警。 |
| 5 | 5G 远程巡检 | 支持使用摄像头根据预设规则,定时对关键区域进行巡航,通过机器视觉进行 AI 分析,可根据不同角色巡航任务要求设置不同的巡航任务。 |
| 6 | 智能安全帽 | 满足根据现场施工监测需求,为现场人员提供智能安全帽终端设备,实现音视频实时回 传、定位、感知、预警的多人协作功能。 |
| 7 | 塔吊实时监控 | 支持基于 5G 网络的吊钩可视化监控需求并进行实时画面回传。 |
| 8 | 塔机防碰撞安全监 测 | 满足对塔机实现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塔机运行数据的实时纪录、塔机操作隐患的实时 声光报警,支持通过 5G 网络传输,将塔机运行的数据实时传输给智慧工地平台。 |
| 9 | 移动视频监管需求 | 满足随时查看视频监控需求,操作简单、速度流畅,帮助项目管理人员随时随地在线监 察工地作业情况。 |
| 10 | | 延时摄影 | 满足对项目整体进度的监控,并定时、定点对项目整体进行拍照留存并实时生成视频,完整的体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生长视频。 |
| 11 | | 项目资料管理 | 满足可以帮助项目人员高效地共享和管理各类工程资料,用户可以上传、下载、删除、分享、搜索、分类等操作,方便管理工程资料,可以提高工程资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避免资料的丢失和泄露,同时也可以提高项目人员的协作效率和沟通效果,促进工程项 目的顺利进行。 |
| 12 | | 质量安全随手拍 | 针对质量安全重点问题,对总包、分包单位施工规范进行进一步的整改,形成整改问题 闭环,并为相关人员巡检结果提供标准化模板,协助巡检过程、结果数字化、标准化展 现、留存,并支持直接导入档案资料系统 |
| 13 | | 驾驶舱 | 驾驶舱应满足以下展示要求: 1.项目信息:以安全生产天数、完成工程量等。 2.支持查看项目各区域实时视频。 3.查看 AI 预警分析。 4.支持人员信息展示,包含人员数量、管理和作业人员统计图等。 5.支持项目信息展示,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涉及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 目建筑面积、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
8.3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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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5G 网络覆盖
由于工地环境复杂多变,网络部署繁杂且不稳定,能够提供基于 5G 技术的智慧工地网络解 决方案。能够利用红线内或周边的 5G 网络,提供现场网络覆盖,保证网络的稳定、可靠、低时 延,以满足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智慧化和数字化管理及监管要求。
根据现场网络情况,在适当时可选用网线加 POE 供电的模式连接部署点位处的摄像头,满足 摄像头与云平台画面及数据传输的需求。
1.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大于 2000 小时。
2.时延不超 150ms 的概率不小于 99%。
3.每个摄像机上行传输速率不小于 4Mbps。
4.系统丢包率不超过 5%。
8.3.2 智慧工地管理平台
1.运用信息化手段,围绕施工过程管理,建立互联协同、智能生产、科学管理的施工项目信 息化生态圈,实现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以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从而逐步实现绿色建造和 生态建造。
2.机房楼建设应满足联通智慧施工管控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入集团管理平台,实现 工程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全面提升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本着技术先进、绿色低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敏捷交付的原则,实现与集团匠造平台的互联互通。
8.3.3 联通匠造接入服务
本项目建设应满足联通智慧工地管控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入联通匠造平台,实现工 程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全面提升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本着技术先进、绿色低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敏捷交付的原则,实现集团平台与本工程平台的互联互通,要求满足:
1.支持联通匠造平台初始化项目,提供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阶段、施工进度等基础数据的展 示。
2.实现项目智慧工地与联通匠造平台的数据接口对接,包括高清视频、项目档案等,同步数 据至集团平台统一展示、分析。
8.3.4 高清视频监控
实现对项目中的枪机、球机等所有监控摄像头进行查看,可通过地图模式、宫格模式选择,并可查看录像信息,要求满足:
1.支持高清视频回传,同时具备本地存储能力,存储时间不低于 90 天。
2.支持 1080P 高清分辨率显示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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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频监控应做到全场覆盖。
4.支持定云台变焦球机、鹰眼等多种设备兼容。
8.3.5 视频 AI 预警分析
云端视频 AI 分析算法对工地情况进行实时的 AI 分析预警,要求满足:
1.支持对工地内摄像头的监控画面进行实时分析,具备 AI 开放能力,可叠加新的 AI 算法与 功能,以满足工地新的应用需求。
2.支持对烟雾、火焰、反光衣、安全帽等要素自动分析能力。
3.支持将不同的报警类别、摄像头编号与产生的报警信息等通过 APP 消息、桌面消息等方式 通知到指定管理人员,报警方式需支持 PC 端、监控大屏幕、手机端等。
4.具备报警结果可视化的能力,可按照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时间、处理状态与用时等维度 对产生的报警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将 AI 分析结果以报表的方式呈现。
8.3.65G 远程巡检
支持使用摄像头根据预设规则,定时对关键区域进行巡航,通过机器视觉进行 AI 分析,可 根据不同角色巡航任务要求设置不同的巡航任务,可按照时间段进行选择周期、定期、一次性执 行任务,要求满足:
1.支持根据质量、安全部门的不同巡检需求,制定 7*24h 巡航计划。
2.支持多个摄像头联动,直接生成连续的巡航视频,规避巡航盲区。
3.摄像头加载算法,对画面中人员相关行为进行 AI 识别,必要时发现违规行为时可预警。4.可通过 APP 随时设置和修改巡航任务。
8.3.7 智能安全帽
根据现场施工监测需求,为现场人员提供智能安全帽终端设备,实现音视频实时回传、定位、感知、预警的多人协作功能,要求满足:
1.支持移动网络将佩戴人员视频监控画面实时回传到云端。
2.支持高清视频回传和实时监控的要求。
3.通过智能安全帽,实现人员集群对讲调度功能。
4.人员定位:在地图中绘制多边形围栏,对人员进入或离开时告警并进行处理。
5.视频功能:调度人员可主动开启安全帽视频,查看当前人员安全帽视频信息,同时可进行 视频回看。
6.SOS:一键呼叫,平台可上拉视频流。
8.3.8 塔机防碰撞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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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塔机实现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塔机运行数据的实时纪录、塔机操作隐患的实时声光报警,同时通过无线网络传输,将塔机运行的数据实时传输给智慧工地平台,要求满足:
1.智能群塔及禁行区域防碰撞:系统融合高精度坐标的智能防碰撞算法,支持减速、吊钩自 动跟踪。
2.吊钩自动跟踪:通过融合高度、幅度数据实现摄像机自动跟踪吊钩,在隔山吊、夜间施工、信号不明等情况下辅助驾驶。
3.高精度定位:系统支持高精度定位模块,可实现精准感知塔机空间位置。
4.运行记录存储和查询:终端支持对运行数据、告警数据、作业录音的存储和查询,支持对 摄像机存储视频回放查询,对事后定责追责提供数据依据。
8.3.9 塔吊吊钩可视化
具备基于 5G 网络的吊钩可视化能力,进行实时画面回传,要求满足:
1.智能硬件采集:把高清摄像机安装在塔机小车的底部,通过无线的方式实时传输高清视频 到塔机驾驶室的屏幕上。
2.全程可视化作业:实时展现小车下方的起吊情况,避免人眼观测死角的出现,解决施工作 业远距离视觉模糊和人工语音引导易出差错等行业难题。
3.远程同步监管:监控视频信号也可以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传输到工地指挥中心,能够 实时监控各塔机的作业情况,从而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8.3.10 移动视频监控 APP
重点解决随时查看视频监控问题,操作简单、速度流畅,为管理人员带来现场视频监管能力。
帮助项目管理人员随时随地在线监察工地作业情况,要求满足:
1.支持移动端 APP 视频监控应用,APP 符合工地应用场景下需求,重点解决随时查看视频监 控问题,操作简单、速度流畅,只需简单培训即可掌握使用。
2.支持在日常视频查看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及时发起视频会议功能,满足视频会议相关常用功 能如共享屏幕、语音视频开启关闭、成员管理、视频录制等。
3.支持实时记录文字、语音、视频资料,信息可通过微信好友、链接、下载、分享和留存。4.支持在查看视频过程中,通过手机端查看图纸等信息。
8.3.11 项目资料管理
项目资料管理可以帮助工地人员高效地共享和管理各类工程资料,用户可以上传、下载、删 除、分享、搜索、分类等操作,方便地管理工程资料,可以提高工程资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避免资料的丢失和泄露,同时也可以提高工地人员的协作效率和沟通效果,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
250
进行,要求满足:
1.目录配置:资料存储目录可以灵活设置,自由新增、修改与删除。
2.批量下载:支持批量选择后的打包下载。
3.APP 端查看:在 APP 中可以方便的浏览本项目资料。
4.权限控制:支持不同角色对新增、修改、删除、查看权限的独立控制。
5.多格式附件支持:支持 Word/Execl/PPT/Txt/PDF/jpg/png 等丰富附件格式。
8.3.12 延时摄影
通过在项目现场高点架设全景相机或项目现场重要位置设置固定监控点位,将视频上传至云 端生成项目现场的延时摄影视频,实现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长过程记录,要求满足:1.可实现项目现场全景的视频采集,并生产延时摄影效果视频。
2.可实现对项目重点部位的视频覆盖,并生成延时摄影效果视频。
3.可生成针对项目不同时间段的延时摄影视频,包含但不限于每分钟、每小时、每天等不同 频率的延时摄影效果。
8.3.13 质量安全监管随手拍
针对质量安全重点问题,对总包、分包单位施工规范进行进一步的整改,形成整改问题闭环,并为相关人员巡检结果提供标准化模板,协助巡检过程、结果数字化、标准化展现、留存,并支 持直接导入档案资料系统,要求满足:
1.可通过 APP 在巡检过程中对现场问题进行拍照,留存相关影像记录。
2.可对发现的问题发起闭环管理流程,对问题进行处理,形成问题闭环。
8.3.14 驾驶舱
项目驾驶舱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展示,用于项目管理人员了解项目情况,包含但不限于 查看监控视频、AI 预警数据、劳务人员考勤、大型机械运行情况和施工环境监测数据等,要求 满足:
1.项目信息:以安全生产天数、完成工程量等。
2.支持查看项目各区域实时视频。
3.查看 AI 预警分析和施工环境监测数据。
4.支持劳务信息展示,包含当日考勤人员数量、当前在场人员数量、累计进场人员数量、管 理和作业人员统计图等。
5.支持项目信息展示,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涉及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建 筑面积、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251
8.3.15 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1)5G 模组配置及技术要求
5G 高清视频监控系统采用的 5G 模组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规格 |
| 1 | 5GCPE终端 | 功能特性 同时支持5G(SA&NSA)全网通,向下兼容4G/3G网络提供 USB3.1TYPE-C接口 提供千兆RJ45网口(可支持2.5G网口) 支持WEBUI,支持DMZ、DHCP、DDNS、NAT、端口映射等功能 支持ICMP、TCP、UDP、HTTP、HTTPS、Telnet、FTP等网络协议 |
(2)摄像头终端配置及技术要求
视频回传的摄像头配置应至少满足下表配置要求:支持夜视、分辨率不低于 1080P 等,且适 用于室外复杂环境。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规格 |
| 1 | 枪机 | 像素:不低于 400 万像素; 图像要求:不低于 1920X1080@25fps; 视频压缩标准:支持 H.265/H.264/MJPEG; 网络:至少 1 个 RJ45,支持 10M/100M 自适应以太网口; SD 卡扩展:支持内置 MicroSD/MicroSDHC/MicroSDXC 插槽,最大支持 256GB;焦距:支持 2.7~13.5mm; 视场角:水平视场角:107.3°~39.8°,垂直视场角:55.9°~22.3°,对角视场角:129.9°~45.7°; 供电需求:同时支持 DC 和 POE 供电; 协议要求:支持 GB28181 国标协议,可支持 ONVIF,ISAPI 等主流协议; 防尘防水:不低于 IP65 防尘防水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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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大球机 | 采用高效补光阵列,低功耗,红外补光 150m;内置加热玻璃,有效除雾; 支持超低照度,0.005Lux@F1.6(彩色),0.001Lux@F1.6(黑白),0LuxwithIR; 支持 23 倍光学变倍,16 倍数字变倍; 支持三码流技术,每路码流可独立配置分辨率及帧率; 支持 3D 数字降噪,支持真宽动态; 支持开放型网络视频接口,ISAPI,GB/T28181,ISUP,萤石; 最大支持 512GBmicroSD 卡存储; 传感器类型:1/2.8"progressivescanCMOS 最低照度:彩色:0.005Lux@(F1.6,AGCON);黑白:0.001Lux@(F1.6,AGCON);0LuxwithIR 宽动态:支持真宽动态 焦距:4.8mm~110mm,23 倍光学变倍 补光灯类型:红外补光 补光灯距离:150m 主码流帧率分辨率:50Hz:25fps(2560×1440,1920×1080,1280×960,1280×720) 60Hz:30fps(2560×1440,1920×1080,1280×960,1280×720) 视频压缩标准:H.265;H.264;MJPEG 网络接口:RJ45 网口,自适应 10M/100M 网络数据 供电方式:DC36V 电流及功耗:最大功耗:24W(其中除雾加热 1.6W,补光灯 9W) 工作温湿度:-30℃-65℃;湿度小于 90% 防护:IP66;6000V 防雷、防浪涌、防突波,符合 GB/T17626.2/3/4/5/6 四级标准 |
| 3 | 小球机 | 支持最大 1920×1080@30fps 高清画面输出; 支持 H.265 高效压缩算法,可较大节省存储空间; 支持 4 倍光学变倍; 主码流帧率分辨率:50Hz:25fps(1920×1080,1280×960,1280×720)60Hz:30fps(1920×1080,1280×960,1280×720) 视频压缩标准:主码流/子码流:H.265,H.264,MJPEG,第三码流:H.265,H.264 网络接口:RJ45 网口 工作温湿度:-30℃-65℃;湿度小于 90% |
(3)智能安全帽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
智能安全帽设备应至少满足以下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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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智能安全帽 | 手电筒:支持 防护等级:IP66 摄像头:SensorC23951/2.7inch 内存:4GB+64GB 定位:GPS/北斗 蓝牙:BT4.1LE 产品认证:GB/T2811-2019认证 按键功能:开/关机、音量+/-、一键拍照、SOS告警、通话按钮 喇叭:环线立体声 软件平台:Andriod7.0 指示灯:充电、开机指示灯 SIM卡:NANO 麦克风:双降噪麦克风 电池容量:5000mAh WIFI:IEEE802.11b/g/n |
(4)塔吊吊钩可视化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
提供塔吊吊钩视频实时监控设备,设备应具备不低于以下配置要求。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规格 |
| 1 | 塔吊吊钩视可视化设备 | 监测方式:支持实时跟踪吊钩工作区域,确保盲区安全操作;供电方式:支持太阳能/充电桩供电; 电池模块:支持电池,使用时长大于24小时; 摄像头:支持15倍以上光学变焦、200万以上像素;外设接口:支持485总线、HDMI、USB3.0、TF卡、RJ45接口等。 工作温度:-20~55℃。 |
(5)塔机防碰撞安全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
提供塔机防碰撞安全监测设备,设备应具备不低于以下配置要求。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规格 |
| 1 | 塔机防碰撞安全测控设 备 | 高度传感器:检测塔机高度信号,量程至少150M; 幅度传感器:检测塔机幅度信号; 回转传感器:检测塔机回转信号,量程至少7200°; 重量传感器:检测塔机吊重; 风速传感器:检测塔机风速; 倾角传感器:检测塔机倾角; 防碰撞模块:多机防碰撞通讯模块,支持与多台设备进行通讯。 模块要求:不低于IP65,工作温度-40℃~70℃; 运行告警:当作业过程中发生危险时,系统根据实际工况对危险进 行分类,如限位告警、风速告警、防碰撞告警、禁行区域告警等。异常告警:系统自带自检功能,当发现传感器或系统配置信息发生 异常时,会上报异常告警提示信息。 |
注:项目实施完成后,以上全部硬件设备归招标方所有。9光伏发电
9.1概述
254
本技术规范书是为 2025 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 DC1 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建)EPC 太阳能光伏系统规范书的技术要求部分。
9.2技术要求
9.2.1总则
本规范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 标准,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 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满足本规范书的 要求。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设备和附件需要满足的主要标准如下: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GB/T19964 |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
| GB50796 |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
| GB50794 |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
| GB50797 |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
| GB55015 |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
| GB50217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
| GB/T37408 | 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 |
| GB20047.1 | 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1部分:结构要求 |
| GB/T6495.4 | 晶体硅光伏器件I-V实测特性的温度和辐照度修正方法 |
| GB/T6495.1 | 光伏器件第1部分:光伏电流-电压特性的测量 |
| GB/T6495.2 | 光伏器件第2部分:标准太阳电池的要求 |
| GB/T6495.3 | 光伏器件第3部分:地面用太阳光伏器件的测试原理及标准光谱辐照度数据 |
| GB/T6495.7 | 光伏器件第7部分:光伏器件测试中引入的光谱失配计算 |
| GB/T6495.7 | 光伏器件第9部分:太阳模拟器性能要求 |
| GB/T9535 |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
| GB/T19394 | 光伏组件紫外试验 |
| GB/T13384 |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 GB/T191 | 包装运输图示标志 |
| NB/T42131 | 光伏组件环境试验要求通则 |
| NB/T42130 | 光伏产品环境条件气候环境条件分类分级 |
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工具具体的设计要求,可能只是本技术要求所列举设备、材料中的 全部或其中一部分。项目选用的设备、材料在本要求范围内的,必须满足技术要求规定;项目 选用的设备、材料不在本要求范围内的,必须满足最新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本要求所列设
255
备和材料,在工程实施中没有选用的,不做要求。本工程的设计、设备订货、施工及安装必须 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质量、施工安装、安全、健康、环保、水保及消防等强制性标准及 规范的要求。
作为负责任和专业的投标人,投标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认真、仔细审查了技术规范书,技 术规范书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遗漏项等均不能解除卖方应提供符合国内外先进安全、性能、环保标准的优质、可靠产品应负的责任,投标人对投标设备对国内外先进、强制标准的符合性 和投标设备的正确性、可靠性负责。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对招标设备的最基本技术要求,属于技术指标要求,并不是设计规范。作为专业的投标人,投标人对提供设备的设计、材料、和元器件的正确选型、材料和元器件的 正确使用、提供设备性能指标、质量、安全、可靠性等负有完全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中标方从其它工厂采购的设备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中标方负责。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 25 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低于 2.5%、3%、5%,之后每年衰减应低 于 0.7%。
本工程所有设备产品内容包括设计、结构、性能、安装、试验、调试及现场服务和技术服 务。所有设备、备品备件,包括从第三方获得的所有附件和设备,均应遵照最新版本的行业标 准、国家标准(GB)和 IEC 标准及国际单位制(SI),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
10.2.2 电气设备技术要求
本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制造采购、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及现场保管发放等均由 投标人负责。材料或者设备需向发包人申请评定且认可后方能采购。
(1)光伏组件
本项目所采用的光伏组件为单晶硅组件。
工程选用高性能单晶硅电池组件,组件的标称功率不低于 550 瓦。
太阳光伏组件作为光伏电站的主要设备,应当提供专业测试机构出具的可以证明该产品的 主要性能参数符合技术规范中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的测试报告。如果设备已经取得国际 /国内认证机构的认证,则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功能完整,技术先进成熟,光伏组件布局和组串的串接数量设计合理,个别组件异常不影响系统整体效率和安全运行。并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投标人所 供设备均正确设计和制造,在投标人提供的各种工况下均能满足安全和持续运行的要求。
太阳光伏组件采用先进、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结构合理,可靠性高,能耗低,不污染环
256
境,维护保养简便。
光伏组件各部件在正常工况下应能安全、持续运行,不应有过度的应力、温升、腐蚀、老 化等问题。
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即:大气质量 AM=1.5,辐照度 1000W/m2,光伏工作温度为 25℃,标 准太阳光谱辐照度分布符合 GB/T 6495.3 规定),光伏组件的实际输出功率满足标称功率范围。光伏组件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光伏发电分系统内太阳光伏组件的光伏片需为同一批次原料,表面颜色均匀一致,无机械 损伤,焊点无氧化斑,光伏组件的 I-V 曲线基本相同。
光伏组件的封装层中没有气泡或脱层在某一片电池片与组件边缘形成一个通路,气泡或脱 层的几何尺寸和个数符合相应的产品详细规范规定。
光伏组件受光面有较好的自洁能力,表面抗腐蚀、抗磨损能力满足相应的国标要求,背表 面不得有划痕、损伤等缺陷。
为确保组件的绝缘、抗湿性和寿命,要求边框与光伏片的距离不小于 10mm。
关键元器件及材料要求:
要求构成电池组件的元器件或材料需要经过 TUV 检测以及其它同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 检验,而且某些部件需要符合如下要求:
电池片为 A 级,构成同一块组件的电池片应为同一批次的电池片。电池片外观颜色均匀,电池片表面无色差和机械损伤,所有的电池片均无隐形裂纹和边角损伤。单片 158.75×158.75mm 电池承受反向 12V 电压时反向漏电流不能超过 1.5A,单片电池并联电阻不小于 10Ω,投标人应明确选用电池片的效率,并联电阻和反向漏电流的控制标准。
接线盒(含连接器、导线和二极管)应选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密封防水、散热性能满足组 件正常工作并连接牢固,引线极性标记准确、明显,采用满足 IEC 标准的电气连接,应具备 TUV 认证,防火等级应在 UL94-HB 或 UL-94VO 以上,明确接线盒的材质、力学性能、防火等级、耐 低温能力、二极管的规格和结温。连接组串的电缆须采用热浸锌钢槽盒保护,电缆进入槽盒处 应有防止电缆被刮伤和防水保护,槽盒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壁厚大于 2mm。
背板材料采用三层复合结构材料,其中,最外层必须为含氟材料。
光伏组件使用的铝型材的机械强度应满足规范要求,铝型材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氧化 层厚度应大于 12μm,表面硬度韦氏硬度不小于 8HW。
每块光伏组件应带有正负出线、正负极连接头和旁路二极管。光伏组件自带的电缆满足抗 紫外线、抗老化、抗高温、防腐蚀和阻燃等性能要求,选用双绝缘防紫外线阻燃铜芯电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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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性能符合 GB/T18950 性能测试的要求,应满足系统电压,载流能力,潮湿位置、温度和耐日 照的要求,具备 TUV 认证。电缆规格为截面面积不小于 4mm2,正负极引出线电缆长度均不小于 1.0m。
光伏组件使用工业防水耐温快速接插件,接插件防锈、防腐蚀等性能要求,并满足符合相 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应具备 TUV 认证。
组件出线端采用原厂插接件,插件应选与 MC 兼容的产品。
所采用光伏组件应当不低于以下技术要求。当标准、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时,投标人应将矛 盾情况提交招标人,以便在开始生产前制定解决方案。
1)单玻晶硅组件
机械参数:
电池排列:144(6X24);接线盒:分体接线盒,IP68,3 个二极管
输出线:4mm2,+400,-200mm/士 1400mm;玻璃:单玻,3.2mm 钢化玻璃
边框:阳极氧化铝合金边框
电性能参数:
STC:AM1.51000W/m225°C;NOCT:AM1.5800W/m220°C1m/s
最大功率测试不确定度:3%;最大功率(Pmax/W):455/341.8
开路电压(VocN):49.5/46.5;短路电流(lsc/A):11.66/9.46
峰值功率电压(VmpN):41.7/388;峰值功率电流(lmp/A):10.92/8.81 组件效率(%):20.9%
工作参数:
工作温度:-40°C~+85°C;功率公差:0~3%
最大系统电压:DC1500V(IEC/UL;标称工作温度:45 士 2C
组件防火等级:ULtype1 或 2/IECClassC
负载能力:
正面最大静态载荷:5400Pa;背面最大静态载荷:2400Pa
通过冰雹测试:直径 25mm,冲击速度 23m/s
温度系数(STC 测试):
短路电流(lsc)温度系数:+0.050%/°C;开路电压(Voc)温度系数:-0.265%/°C 峰值功率(Pmax)温度系数:-0.340%/°C
双玻晶硅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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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参数:
电池排列:144(6X24);接线盒:分体接线盒,IP68,3 个二极管
输出线:4mm2,+400,-200mm/士 1400mm;玻璃:双玻,2.0+2.0mm 热增强玻璃 边框:阳极氧化铝合金边框
电性能参数:
STC:AM1.51000W/m225°C;NOCT:AM1.5800W/m220°C1m/s
最大功率测试不确定度:3%;最大功率(Pmax/W):455/341.8
开路电压(VocN):49.5/46.5;短路电流(lsc/A):11.66/9.46
峰值功率电压(VmpN):41.7/388;峰值功率电流(lmp/A):10.92/8.81 组件效率(%):20.9%
工作参数:
工作温度:-40°C~+85°C;功率公差:0~3%
最大系统电压:DC1500V(IEC/UL);标称工作温度:45 士 2C
组件防火等级:ULtype29/IECClassC
负载能力:
正面最大静态载荷:5400Pa;背面最大静态载荷:2400Pa
通过冰雹测试:直径 25mm,冲击速度 23m/s
温度系数(STC 测试):
短路电流(lsc)温度系数:+0.050%/°C;开路电压(Voc)温度系数:-0.265%/°C 峰值功率(Pmax)温度系数:-0.340%/°C
光伏组件优化器
尺寸(高×宽×深):149mm×104mm×48.8mm
净重:≤1050g;工作温度:-40℃~+85℃
工作相对湿度:0%RH~100%RH;最高工作海拔:4000m
防护等级:IP68;额定输出功率:1300W
输出电压:2V~80V;最大输出电流:22A
安全输出电压:典型值为 1V;最大效率:99.5%
最大组件功率:1155W;最大输入电压:125V
MPPT 电压范围:12.5V~105V;最大短路电流:20A;过电压等级:II
(2)电力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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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采用电缆及施工过程需满足国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有关规定。电力电缆需采用阻燃电缆,光伏线缆须有 TUV 或 UL 认证。
低压交流线缆缆芯材质必须采用铜;光伏专用电缆必须采用铜电缆。
电缆订货时,转弯半径需满足 12D 的要求。
交流电缆不允许采用中间接头,施工单位放电缆时应充分考虑敷设所需裕度。
(3)逆变器
光伏逆变器应满足国标《GB∕T37408-2019 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
逆变器的输出功率应按照规格具备 10kW-50kW,MPPT 输入路数至少为 2 路。
逆变器至少具备且并不局限于防孤岛保护、输出过流保护、输入反接保护、组串故障检测、直流浪涌保护、交流浪涌保护、绝缘阻抗检测、残余电流监测、AFCI 智能电弧防护、组件 PID 修复功能等、输入直流开关、远程干接点功率调度、智能 I-V 诊断等功能。
逆变器通讯方式应可以选择使用 4G 通讯,WLAN-FE 通讯或者 SmartLogger 进行通讯。
逆变器应具备数据统计及上报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输入各路组串电压,电流,各路 MPPT 总功率,输出电压,电流,电网频率,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逆变器温度,当天发 电量,总发电量,开机时间,关机时间,二氧化碳减排量。
逆变器总体应无易损件设计,提高运维效率,散热方式采用自然散热。
室外安装的逆变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并采取防腐蚀措施,确保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 不发生腐蚀。
逆变器应具备相关 CGC 认证证书。
逆变器应能够与组件优化器进行协同工作,优化器配合逆变器具备减少功率失配,快速关 断组件电流故障的功能,并能够在系统中输出布局图与故障点。优化器最大效率应保证在 99% 以上,具备旁路功能,具备 ModeBUS 通讯方式。
(4)直流汇流箱
汇流箱应通过 CCC、CE、TUV、UL 认证。
直流汇流箱输入应采用 MC4 接插头,熔丝及熔断器应使用同一品牌产品。
汇流箱安装需配置遮阳板,所有金属零部件使用 304 不锈钢材质。
汇流箱箱体采用有效厚度不小于 2mm 的冷轧高耐候钢板的国内外知名厂家的高品质钢板产 品,内部应为全铜排可靠连接且使用镀镍处理工艺,箱体表面工艺处理采用喷涂工艺,静电喷 涂户外粉厚度不低于 80um,箱体整机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进出线电缆接头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8,箱体具备耐盐雾试验不低于 500 小时;门锁为双点锁设计,合页有效厚度不低得于 2.5mm。
260
汇流箱应为智能汇流箱,可以实时监测并上传每路的直流电流、电压、断路器位置状态及 故障状态、防雷器状态、箱体温度等。具有 RS485 通讯口,监控装置电源取自组件组串,不外 接电源。
汇流箱在 1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提供服务,48 小时内解决故障恢复发电。超过 24 小 时未解决故障所带来的发电损失发包方有权向投标人索赔,投标人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 的设备(包括运输费、税收等)以达到技术规范及使用要求,故障处理后 15 天内向发包方提 交分析报告。
汇流箱内应设置亚克力绝缘防护板以防止误触裸露导体。
汇流箱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智能汇流箱
| 输入路数 | 4路 | 6路 | 8路 | 12路 | 16路 |
| 输入范围 | DC0~±12A |
| 反应时间 | 1s |
| 测量精度 | 光伏电池测量0.5级、外部模拟量0.2级 |
| 温度系数 | 300ppm/℃ |
| RS485通讯 | RS485/ModBus-RTU协议,4800/9600/19200/38400bps |
| 附加功能 | |
| 继电器输出 | 2组常开5A/AC250V(5A/DC30V) |
| 开关量输入 | 3组外部状态输入(光耦或无源接点方式) |
| 模拟量输入 | PT100、DC0(4)~20mA、DC0~10V |
| 通用技术参数 | |
| 温度/湿度 | 工作温度:-25~+60℃,湿度95%,无凝露、无腐蚀性气体场所 |
| 海拔 | ≤2000m |
| 绝缘电阻 | ≥100MΩ |
| 工频耐压 | 电源//光伏输入//继电器输出//通讯//光电池电压输入--AC2.5kV/1min 传感器输入+开关量输入//通讯--DC1kV/1min 注:当选择DC24V电源供电时,开关量输入供电将直接使用外部DC24V供电 |
| 辅助电源 | AC85V~265V或DC300~880V或DC24V(±10%) |
汇流箱的结构和机柜本身的制造质量、主电路连接、二次线及电气元件安装等应符合下列 要求:
(A)机架组装有关零部件均应符合各自的技术要求;
(B)箱体应牢固、平整,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剥落、锈蚀及裂痕等现象;
261
(C)机架面板应平整,文字和符号要求清楚、整齐、规范、正确;(D)标牌、标志、标记应完整清晰;
(E)各种开关应便于操作,灵活可靠。
智能光伏汇流箱的设计应具有以下特点:
(A)满足室外安装的使用要求;
(B)同时可接入 8 路光伏阵列,每路配 16A,1000Vdc 保险丝(可更换其他等级);(C)配有光伏专用高压防雷器,正极负极都具备防雷功能;
(D)采用正负极分别串联的四极断路器提高直流耐压值;
(E)对输入阵列进行电流监控,本机 LED 显示及通过 RS485 方式输出电流值;(F)对汇流后电压进行监控,本机 LED 显示及通过 RS485 方式输出电压值。
2)智能光伏汇流箱防雷器
汇流箱输出端应配置防雷器,正极、负极都应具备防雷功能。规格应满足如下要求:(A)最大持续工作电压(Uc):Uc>1.3Uoc(STC);
(B)最大放电电流(Imax):Imax(8/20):≥40kA,标称放电电流 In:In(8/20):≥20kA;(C)电压保护水平(Up):Up 是在标称放电电流 In 下的测试值,具体应用要求见下表;
| 汇流箱额定直流电压Un(V) | 电压保护水平Up(kV) |
| Un≤60 | <1.1 |
60| <1.5 | |
250| <2.5 | |
400| <3.0 | |
690| <4.0 | |
| *可以采用两只低电压的防雷器串联来提高电压等级,但两只串联防雷器的保护水平之和应小于4kV |
(D)防雷器应具有脱离器和故障指示功能。
10.2.3 支架系统技术要求
外观质量:无明显破损、扭曲变形;排布整齐、一致、美观;
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准确,连接牢固,符合设计要求;支架斜支撑水平保持一致,无偏差;方位角、倾角: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
安装允许偏差:
262
| 立柱面偏差 | ≤30mm |
| 垂直度偏差 | ±5° |
| 支架与支架连接缝隙 | ≤10mm |
| 水平倾角 | ±3° |
| 方阵边缘外露支架长度需 | 50~80mm |
安全防护:防腐镀锌层完好;施工轻微损伤或焊接表面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切 口应平整、无毛刺及做好防腐防锈处理,支架镀锌层或防腐层应满足设计要求,支架与接地系 统应进行防雷连接;
螺栓紧固: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设计要求,需按加放松垫片并拧紧,螺纹至少保证外露 3~5 丝。
10.2.3.1 光伏支架
支架采用热镀锌碳钢支架,组件紧固安装于基座上。装光伏组建的支架应设置预制基座。预制基座应放置平稳、整齐,固定牢固,且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紧固件采用不锈钢材质。支架设计抗风能力需根据当地条件计算并满足设计要求,保证户外长期使用的要求。
钢支架材质及性能要求如下:
(1)材质要求:所选用钢结构主材材质为 Q235B,特殊情况下需选用 Q355B 钢构材质,焊 条为 E43 系列焊条,构件最小壁厚除满足国标和设计要求外,还需满足钢材厚度公差为正公差。
(2)力学性能要求:所选用钢结构主材的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冷弯试验等各项力 学性能要求须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的相关规定。
(3)化学成分要求:所选用钢结构主材的碳、硫、磷等化学元素的含量须符合《碳素结构 钢》(GB/T700)的相关规定。
(4)防腐要求:钢构件采用金属保护层的防腐方式。钢结构支架均采用热浸镀锌涂层,热 浸镀锌须满足《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实验方法》(GB/T13912)的相关 要求,镀锌层厚度不小于 65μm。
(5)钢支架材质优先采用 Q345B,具体采用的钢材牌号应根据荷载计算结果确定,以经济 性为标准但不得低于 Q235B。
(6)钢材表面应采用热浸镀锌工艺进行表面处理,镀锌层工艺及厚度标准要求遵循 GB/T13912,但镀锌层平均厚度不得低于 65μm。
(7)镀锌钢支架所有冷弯零件基板应采用热轧卷板,壁厚公差(不含镀锌层)应严格遵循 国家标准 GB/T709。镀锌钢支架所用热轧型钢壁厚公差应严格遵循 GB/T706。
(8)钢结构连接用螺栓宜采用 8.8 级普通螺栓,普通螺栓应进行热浸镀锌处理,镀锌层工
263
艺及厚度标准要求遵循 GB/T13912。
(9)焊接材料要求:Q345 钢之间焊接应采用 E50 型焊条;Q235 钢间焊接应采用 E43 型焊 条;焊缝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
(10)钢支架应进行强度计算、支架整体稳定性、局部稳定性、挠度变形计算、连接节点 计算、杆件长细比验算。
(11)支架需保证使用期间不得出现断裂、弯曲等机械破坏;支架表面 1 年内不得出现变 色、生锈等表面质量问题。
项目完成后,屋顶的光伏电站每平米的重量需要≤80kg。如因承重超限导致衍生事故,由 投标人全额赔付。
施工过程需保持屋面防水层完好,如防水层遭到施工破坏,需由施工方进行修复赔补。
10.2.3.2 电缆线管及桥架
线缆管道对于组串间长度短于 1.5 米的,使用带塑钢波纹软管,其余使用热浸镀锌钢管。桥架材质选用表面热浸镀锌处理的优质冷轧钢板,桥架厚度依照国标要求。
所有热浸镀锌管或桥架的镀层厚度不小于 65um,对于沿海或腐蚀性强的区域,镀锌层厚 度不低于钢支架镀锌层厚度要求。
桥架盖板应采用可拆卸不锈钢扎带固定,不允许使用自攻钉固定。
逆变器、汇流箱的电缆进线桥箱应设置便于开启的观察窗,以方便后期的运维检修工作。
10.2.4 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监控系统包括发电数据监控。监控系统主要监测汇流箱、逆变器、环境监测仪等,监控系 统需具备集中控制和数据采集功能,且具有遥测、遥信功能;包括后台及云平台能监测到设备 工作状态及相关性能参数。监测数据具备存储查询功能,记录时长连续存储不低于 1 年。
监控系统应能监测、记录及保存以下参数:
(1)太阳总辐射、环境温度、湿度、风力、光伏组件温度等环境参数;(2)直流侧电压、电流和功率等;
(3)交流测的电压、电流、功率、频率和发电量、电能质量等;
(4)设计的全部开关量:包括与断路器相关的程控、报警等信号开关量。
光伏监测系统由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传输系统组成。数据采集系统包括数据采集器、环境 监测设备和光伏系统电参数监测设备等。数据传输系统用于监测装置与数据采集器之间、数据 采集器与机房楼之间的数据传输。系统通过监测软件实时采集光伏系统的相关信息。
1)数据采集装置
264
每个光伏发电系统应至少设置一个数据采集器,应支持标准的通信协议与接口;具有识别 和传输运行状态的能力,并应支持对数据采集接口、通信接口以及光伏系统的故障定位和诊断;一个数据采集模块的多路模拟量输入信号之间电压差不得大于 24V。
2)环境监测设备
应至少包括一个太阳总辐射传感器、一个环境温度传感器、一个光伏组件温度传感器。当 有多种类型的光伏组件时,每种类型的光伏组件都应设置一个温度传感器。
3)光伏系统电参数监测设备
应能测量包括直流侧和交流测的电压、电流、功率、发电量和电能质量等电气参数,以及 断路器、电涌保护器等相关的程控、报警等信号开关量。直流侧电参数至少应采集到每台汇流 箱输出的相关数据。交流测参数可以采集使用逆变器的相关数据。
4)光伏发电监测系统
光伏发电监测系统采用分层分布式设计,包括监测层和现场层。监测层设备包括监测计算 机、打印机和不间断电源等。现场设备包括光伏逆变器、汇流箱、直流配电柜、交流配电柜、电能计量装置、环境监测装置等。
光伏监测系统应采用开放的通信协议和标准通信接口,一般具有 RS485 标准串行通信接口,采用 MODBUS 标准开放协议,支持 RTU 和 TCP 传输模式。
监测系统应配置可以查看光伏系统信息的显示装置。数据显示功能应提供历史数据查询、生成报表等功能,供用户查询。
为保证系统在断电时的数据完整和安全运行,消安防监控室配置 UPS 提供不间断电源供光 伏监控系统使用。
传输系统的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线,尽量避免与强信号电缆平行布线,线路不应敷设在易受 机械损伤、有腐蚀性介质排放、潮湿以及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区域,必要时使用钢导管 屏蔽。
光伏系统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电磁兼容相关标准要求。光伏发电监测系统需监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
A.通过对光伏发电系统一次及二次配电网络状态的监控,了解各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状 态,并对光伏发电系统的有/无功功率流向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
B.能够根据微逆变反应的数据显示各组太阳能电池板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发电),根据 组串式逆变器显示各光伏组串输出功率,分别计量两种逆变方式的发电量日发电量、日发电量 曲线、月发电量柱状图、年发电量柱状图等,并对这两种方式发电量进行对比。
265
C.组串式逆变器主要监测指标包括:
直流电压、直流电流、直流功率;交流电压、交流电流;逆变器内温度、时钟
频率、功率因数、当前发电功率;日发电量、累积发电量、累积 CO2 减排量;电网电压过 高、电网电压过低;电网频率过高、电网频率过低;直流电压过高、直流电压过低;逆变器过 载、逆变器过热、逆变器短路;散热器过热;逆变器孤岛、通讯故障等。
监控系统可绘制显示逆变器电压—时间曲线、功率—时间曲线等,直流侧输入电流实时曲 线、交流侧逆变输出电流曲线,并采集与显示各逆变器日发电量等电参量。
E.交流监控箱主要监测指标包括:
光伏组串输出直流电压、输出直流电流、输出直流功率;各路输入总发电功率、总发电量;汇流箱输出电流、汇流箱输出电压、汇流箱输出功率;电流监测允差报警;传输电缆/短路故 障告警;空气开关状态、故障信息等。
F.交流配电柜主要监测指标包括:
光伏发电总输出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压、电流;断路器故障信息、防雷器 状态信息等。
G.环境参数监测指标包括:
日照辐射;风速、风向;环境温度;太阳能电池板温度等,对比实际微逆或几种微逆输出 指导电池板需要清洗等信息。
H.历史数据管理
监控系统可针对光伏发电现场的各种事件进行记录,如:通讯采集异常、开关变位、操作 记录等,时间记录支持按类型查询,并可对越限报警值进行更改设置。
I.日发电趋势分析
系统提供了实时曲线和历史趋势两种曲线分析界面,可以反映出每天 24 小时内光伏发电 量与该日日照强度,环境温度,风速等的波动情况。
J.故障报警
当电池板长时间输出功率偏低进行故障指示,提醒运维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是否有故障发生 等。
10.2.5 防雷接地系统
屋顶新建接地网采用水平接地体,并与原有屋面原有接地网连接。
接地扁钢规格不低于 40x4 热浸镀锌钢,与建筑防雷网连接,如方阵支架为铝型材,在保 证搭接面积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 6mm2 的铜导体连接。
266
10.2.6 消防系统
消防范围包括消防给水(如需要)和灭火设施、电气消防、消防监控等,整体电站消防需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屋面电气设备(如组串式逆变器、汇流箱)集中放置位置区域均需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不 少于 2 只。
10.2.7 油漆、色彩及设备标牌
钢结构和设备采用满足区域防腐要求的优质油漆,涂刷不少于二底二面,采用环氧富锌底 漆,漆膜厚度不低于 150 微米,面漆采用聚氨酯,漆膜厚度不低于 80 微米。具体配色方案及 油漆品牌须经发包方认可,运输途中如有掉漆或其它情况需在现场补漆时,由投标人协调或提 供底漆和面漆并在现场完成。
在接地扁钢搭接位置应涂以用 15~100mm 宽度相等的黑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
投标人需要从项目整体出发,结合美观、经济、实用等多方面,合理布局设备,同时系统 设备按行业及国家标准设置标识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KKS 编号等,投标人负责统一提供及 装配。
所有设备标牌应具备美观、牢固、字迹清晰且能辨识度不低于主体设备使用期限。
11.室外安防系统
11.1概述
在园区主要出入口处设置室外高清枪式摄像机,在园区主要通道、周界围栏处设置室外高 清枪式摄像机。园区主入口、次入口、主要通道、园区入局管井处等应设置摄像头;在园区沿围墙设置入侵报警系统采用电子围栏,对入侵防区的状况进行报警。当有人员非 法闯入时电子围栏系统发出报警信号,并联动视频监控摄像机实时录像。
园区出入口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各出入口设备与停车场管理系统主机进行联网,主要实 现车辆出入场的验卡、车牌识别、收费等功能。停车场管理系统采用中央管理方式。系统管理 主机、车辆管理工作站设置在出入口门卫和智算中心楼内消控室。
在园区出入口预留防冲撞升降柱安装位置及管路,防止车辆进行危险冲卡,维持门口交通 秩序管制,保障园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在门卫室内预留系统控制柜、遥控器安装位置。
视频监控系统能够以高清画质(1080P)查看某一路视频,可在监视器上回放任意的视频 流。系统应该提供计划录像和定时录像,其他安防子系统需能触发事件驱动的录像。系统数据 库中应该保存系统时间,日期,视频源编号以及摄像机名称与编号等数据。系统支持多个工作 站,当系统正在录像存储的时候,不小于 50 个联网授权用户可以同时访问系统,播放实时视
267
频或者回放录像,以及运行应用软件。
本地视频存储采用磁盘阵列集中存储,摄像机要求采用画面的静态压缩、1080P 分辨率,H.265 编码格式,2M 码流,RAID5 备份方式进行存储。存储时间要求:全天 24 小时连续存储,IM 资产库房内存储天数不少于 180 天,其他区域存储天数不少于 90 天。
11.2主要设备参数
(1)室外摄像机
室外摄像机采用 UPS 电源供电,且采用 DC12V 或 24V 防水电源,不得采用 PoE 供电方式,同时室外安装的摄像机需具备防雷功能。根据监控区域的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类型的摄像机。
具体类型和点位设置详见图纸,室外摄像机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6 等级。室外枪式摄像机宜采 用变焦款型。
1)室外枪式摄像机
采用≥1/2.8″逐行扫描 200 万像素图像传感器,支持电动变焦,焦段不小于 2.8~12mm。最低照度:彩色 0.005lx、黑白 0.0005lx。
水平分辨力≥1100TVL,照度适应范围≥135dB,最大亮度鉴别等级:≥11 级,信噪比≥62dB。
支持 3 码流,主码流 1920×1080@30fps,2Mbps,子码流 1920×1080@30fps,1Mbps,第三 码流 720×576@30fps,1Mbps。
宽动态能力:宽动态能力综合评价得分 120 分。
红外灯夜视距离:可识别距设备 100m 处的人体轮廓。
支持多种行为检测:运动检测、越界检测、区域入侵、进入区域、离开区域、徘徊检测、快速移动、人员聚集、停车检测、物品遗留、物品搬移、自动跟踪;可对固定场景设置报警、弹窗功能进行声光和图像告警。
视频编码格式:在 IE 浏览器下,具有 H.265、H.264、MJPEG 设置选项;可将 H.264/H.265 格式设置为 Baseline/Main/HighProfile。
走廊模式:开启走廊模式后,监控画面可 90°旋转并自动调节宽高比。
具有 1 个 TF 卡槽,最大支持 512GBTF 卡;支持 SD 卡录像文件保护功能,可将视频图像存 储至 TF 卡或者客户端,支持 TF 卡热插拔。
电源电压适应性:DC12V±35%范围内变化,工作环境:-35(±3)℃~60(±2)℃,持续 时间 2h。
工作环境:华北地区满足-35℃~60℃,非华北区域≤95%RH(相对湿度,无冷凝);工作温度:-35℃~65℃,≤95%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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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等级:IP67;
2)室外快球摄像机
高清摄像机,不低于 1/1.8inch 逐行扫描 200 万像素 CMOS 图像传感器;
不低于 33 倍光学变倍,支持自动/手动,光圈范围:F1.5~F3.8;
最低照度:0.005lux(F1.6,AGCON,彩色),0lux(开启红外);
信噪比>52dB;
宽动态不低于 120dB;
自动红外滤片切换彩转黑;
编码协议支持 H.265、H.264、MJPEG;
编码制式支持 1920*1080 最大 30 帧/秒;
视频流支持三码流;
支持多种行为检测:运动检测、越界检测、区域入侵、进入区域、离开区域、徘徊检测、快速移动、人员聚集、停车检测、物品遗留、物品搬移、自动跟踪;
支持智能抓拍:人脸抓拍、定时抓拍、隔时抓拍、预置位抓拍、事件抓拍;
音频编码格式支持 AAC-LC、G.711;
支持语音对讲;
支持前端存储 MicroSD,最高 256GB;
支持兼容接入 ONVIF、GB/T28181、API;
水平范围:360°;水平速度 0.1°/s~240°/s;预置位速度:300°/s;
垂直范围:-15°~90°(自动翻转);垂直速度:0.1°~160°/s;预置位速度:240°/s;预置位不低于 1024 个;
支持预置位巡航、轨迹巡航与录制巡航;
音频输入输出不低于 1 路音频输入,1 路音频输出;
告警接口不低于 1 路告警输入,1 路告警输出,告警联动可设置;
电源:AC24V±25%(默认电源)、DC24V±25%;
工作环境:-35℃~65℃,≤95%RH;
防护等级 IP66;
(2)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务器
视频管理平台必须是大规模的企业级数字视频综合管理平台,提供一个完整的视频监控解 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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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具有高度的对外开放性,具备 webservice、SDK、标准 SIP 等多种
协议接口以满足上层其他平台的灵活对接开发;支持多级用户、角色、
权限管理,实现不同级别的用户和管理员有不同的优先级别;
支持自动/手动同步方式添加设备;
支持设备 CPU、内存、磁盘使用情况、网络接口利用率的报表查询;
支持 IP 摄像机、编码器、解码器的管理配置功能;
支持网络状况诊断,包括设备连通性检测、网络配置异常检测、网络流
量异常检测;
平台可满足锂电方舱烟雾、火焰报警报警功能,可实现报警弹窗等功
能,进行告警显示;
支持智能视频质量诊断,包括离线检测、视频丢失、亮度检测、颜色检
测、对比度检测、画面冻结检测、图像模糊检测、噪声干扰检测、强横
纹检测、滚屏检测等异常诊断;
支持即时回放功能,出现紧急情况时,能从当前时间后退查看录像;
录像检索精确度达到秒级,并可将录像文件进行切分成多片,通过切片点的图像差异,迅 速启动回放关键录像时段;
客户端画面支持 9:16 的竖屏走廊模式显示;
管理所有设备的管理员权限和特权;
用于系统级别的存储和管理安全密钥;
支持日志管理查询,日志内容包含错误和报警内容;
支持 UPnP 结构,通用型即插即用设备;
提供 NTP 服务;
上下级平台支持级联,支持内部协议或者 GB28181 级联;级联功能支持多 ip 地址的流媒 体转发、跨平台实时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视频上墙等功能;
千兆位以太网 RJ-45 端口(1000Base-T),网口数量:大于 4 个千兆电口。网口地址设置 支持多址模式,每个网口有独立的网卡,可分别设置地址;
支持双机热备;
机架式安装;
冗余电源;
视频监控平台的投屏功能方面需具备如下能力:平台最大级联管理路数不少于 1000 路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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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实现数据中心楼内的所有视频摄像机进行实时视频投放;支持不同同厂商之间基于 GB/T28181 等联网标准实现视频监控平台间的级联、互联功能,支持多平台多层次级联;支持 控制、传输流程和协议接口和功能:实时视音频点播、设备控制、历史视音频的回放和下载、报警事件通知、统一控制上墙等。
(3)流媒体服务器功能要求
采用 Linux 操作系统,支持 7×24 小时稳定运行,并且不易受到黑客、病毒的入侵和攻击;支持音视频单播流的复制分发、支持音视频组播流转单播复制分发;
支持双网卡跨网段部署方式;
支持 GB28181、DB33 等联网标准;
机架式安装;
冗余电源;
(4)存储设备
1)磁盘阵列
完全自主产品,采用 linux 存储专用操作系统,不接受 OEM 或联合品牌产品;
单设备应配置≥64 位多核处理器,≥8GB 内存,内存支持扩展到≥64GB,需配置冗余电源,设备高度≤4U;
需合理配置单台设备摄像头管理数量,运行时 CPU 使用率不超过 50%,内存使用率不超过 60%;
单设备应标配≥5 个千兆网口,可增扩≥2 个万兆口;
2 个 USB3.0 接口,2 个 PCI-E3.0 插槽;
应支持 IPSAN、NAS 存储功能;
可接入硬盘≥48 块,支持 SATA 和 SAS 混插;
设备掉单后 BBU 电池会继续进行供电,在缓存中的数据应不丢失,可通过数码管显示缓存 数据的保存进度,可查看断点前 1s 的视频录像;
硬盘应为企业级硬盘,不允许使用监控级硬盘,硬盘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需≥120W 小时;单块硬盘容量不小于 8T,转速不低于 7200 转。
硬盘需具备震动补偿和数据校验机制;
支持 RAID0、1、3、5、6、10、50,60、JBOD、热备,保障了数据存储的安全性;应能对视音频、图片、智能分析录像的混合直存,无需存储服务器和图片服务器参与;应支持双活功能,单机故障时不影响数据读写,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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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数据对象的重要性、访问频率等属性对数据进行自动分层存储;
在不增加任何外围服务器硬件的情况下可由存储设备直接进行虚拟化系统部署;
可通过 IE 浏览器直接登录存储系统,实现视频浏览、回放和下载,确保
平台服务器宕机时系统可用性;
应能支持报警预录功能,可预录报警触发前 10 分钟视频;
应能支持 MPEG4、H.264、H.265、SVAC、4K 编码格式的前端设备接入并存储录像,且视频 存储时间需满足录像保存时间不小于 3 个月;
可在视频画面上绘制区域或界线,检索指定范围内的报警录像;输入车牌号码可检索出相 关图片和视频;可按照报警事件进行检索;
断网情况下,前端编码设备存储视频,待网络恢复后,前端编码设备将存储视频直接回传 至磁盘阵列,支持手动和自动回传两种;
应能进行实时流检测,丢帧 15 秒以上则报警;
支持将主流厂商 SDK 封装格式的视频流转成标准(MPEG4、H.265、SVAC、4K 等编码格式)PS 流输出;
兼容 GB/T28181 国家标准,支持 RTSP/ONVIF/SDK 等视频流传输协议,支持 iSCSI、CIFS、NFS、FTP、HTTP、OSS、S3 等存储协议,支持 TCP/IP、UDP、RTP、RTCP 等网络传输协议;需提供 3C、公安部委托检测报告、公安部 GB/T28181 检测报告;
提供存储时间计算书。
网络接口≥1*1000Base-T。
运维监控室综合显示系统
(5)拼接屏监视器
要求选用国际品牌专业级 LCD 监视器;
采用 A+级面板;
选用 LCD≥55 英寸(对角线尺寸);
IPS 硬屏;
原始分辨率:不低于 1920×1080;
双边拼接缝≤3.5mm;
屏幕宽高比:16:9;
亮度:≥500Cd/m2;
显示颜色:10 亿色(1.06b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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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度:4000:1;
响应时间:≤8ms;
水平及垂直可视角度:均不低于 178 度;,
使用寿命:≥60000 小时,支持 7×24 小时不间断工作;
刷新频率:60HZ;
耗电量:≤260W;
提供多种视频接口,如 HDMI2.0、DVI、VGA、CVBS、USB 等主流接口;
远距离传输:支持长缆补偿功能;
具有 RS232 控制接口(输入/输出);
专业工程设计安装,支持多种安装方式;
具有 3C 认证;
(6)视频综合管理平台
视频综合平台是一种视频监控系统综合应用平台,支持视音频矩阵切换、大屏拼 控、音视频编解码、集中存储管理、网络实时预览等功能,是一款集图像处理、网络 功能、日志管理、设备维护、系统管理于一体的视频监控系统综合应用平台。该设备 用于数据中心楼运维监控室各工作站及视频监控系统画面在拼接屏上的显示及管理。
标准 19”机架 U 位设计;
插卡式模块设计,可根据需求灵活配置;业务卡支持热插拔,可方便进行维护,可根据输 入输出信号的实际需求灵活进行配置;
支持双电源冗余功能;
支持模拟,数字视频信号的输入和矩阵输出;
支持标清,高清视频信号的矩阵切换和输出;
支持 DVI/HDMI/VGA/BNC/HD-SDI/3G-SDI/HDCVI 输入编码卡;
支持 DVI/HDMI/VGA/BNC/HD-SDI 输出解码卡;
支持 IPC,DVR,NVS,NVR,视频矩阵信号输入;
支持模拟/SDI/HDCVI 信号无压缩直接输出上墙;
本机自带操作系统,支持外接显示器与鼠标,自带操作界面,同时支持 PC 客户端或网络 键盘;
采用 H.264 或 MPEG4 视频压缩标准,支持双码流技术,可变码流,支持复合流和视频流编 码,复合流编码时音频和视频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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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路高清视频编码能力(满配)或 320 路标清视频编码能力(满配);
支持 VGA、DVI、HDMI、CVBS、HD-SDI、3G-SDI 输出显示;
支持国标、ONVIF、部分私有码流解码;
320 路 1080p 高清视频解码能力(满配);
支持视音频同步解码;
支持显示屏的任意拼接;
支持开窗和漫游功能,单屏支持 36 个窗口;
支持高清底图显示;
支持高清全景拼接;
支持 80 路 1080P 网络视频接入、存储及转发;
支持网络级联;
支持 TCP/IP 协议,支持 RTP/RTSP/RTCP/TCP/UDP/DHCP 等网络协议;
支持用户权限管理,支持黑白名单功能;
所支持 HDMI 信号输入路数应满足每个工位 1 个及每排中一个多媒体面板一个(工作站一 个,一排工位其中一个多媒体面板一个),HDIM 信号输出路数需满足监控室屏幕数量,上述输 入输出信号的端口数需在满足输入输出需求的基础上考虑一定数量的端口冗余;
功耗≤600W;
(7)视频处理器(解码器)
支持不少于 4 路的 DVI 和 HDMI 本地信号采集;
支持不少于 9 路 HDMI 信号输出接口;
支持不少于 9 路 HDMI 音频输出;
支持 MPEG2/MPEG4/H.264/H.265/SVAC/MJPEG 标准网络视频流解码;
支持 QCIF/CIF/2CIF/HD1/D1/720P/1080P/300W/500W/600W/800W/1200W/3200W 视频解码;支持通过串口控制屏幕开关,输入设备支持键盘控制;
每 3 个输出口一组,每组共享如下解码能力:最大支持 64 个通道同时解码,最大支持 1 路 3200W@25fps/3 路 1200W@15fps/4 路 800W@30fps/6 路 600W@25fps/8 路 500W@25fps/9 路 400W@25fps/10 路 300W@30fps/16 路 1080P@30fps;
支持单屏 1/4/6/8/9/16/25/36 分割,支持 MxN 自由分割;
HDMI 输出接口支持 3840x2160,1920x1080,1280x1024,1280x720,1024x768 五种显示分辨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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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MI 输入接口最大支持 3840x2160 分辨率;
支持 Onvif、RTSP 协议接入,支持国标 GB28181 接入,支持海康、大华、宇视私有协议接 入;
支持预案轮巡;
支持底色选择;
支持自定义分辨率输出,支持小间距 LED 对接;
支持多屏融合拼接,跨屏画面毫秒级完美同步;
支持 2 个 10M/100M/1000M 自适应以太网接口;
采用标准网络协议和标准压缩算法,在各种平台上轻松实现互联互通;
(8)视频矩阵
视频矩阵是用于图像信号的接入、处理、切换、显示及专业的视频处理设备,信号源用于 给系统提供可显示的高清内容。矩阵切换系统是音视频信号切换用的智能矩阵开关设备,用于 将各路音视频输入信号同步或异步切换到音视频输出通道中的任一通道上。
输入输出接口:HDMI;
输入信号标准:满足 DVI1.0 标准、HDMI1.4 标准;
输出信号标准:满足 DVI1.0 标准、HDMI1.4 标准;
带宽:6.25G(-3db);
输入电平:0.5Vp-p 最小,2.0Vp-p 最大;
时钟频率:24MHz~165MHz;
传输距离:支持最远传输距离不少于 15 米;
切换速度:小于 100ns;
控制方式:支持软件控制;
(9)网络键盘
网络键盘可实现网络、键盘控制 DVR、NVR、球机等设备,可支持云台操作,可控制解码显 控系列产品,如解码器、视频综合平台、拼接控制器等,与其他综合显示系统设备配合实现综 合显示功能。
解码能力:支持解码 H.264 或者 H.265 的前端 4 路 1080p30fps;显示分割:支持 1/4/9,m*n 分割
控制方式:网络
视频音频输入输出:满足现场使用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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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接口:1 个 RJ-4510/100M 自适应以太网口
RS-485 接口:1 个 485 接口,作为云台控制接口
其他:触摸屏或操纵杆可选配
(10)入侵报警
入侵报警系统包括报警主机,防区模块,以及各种报警探测器、继电器控制单元、辅助输 出设备等。报警主机采用报警主机加网络通讯模块的方式接入安防系统管理单元。入侵报警主 机可设定分时分段和分区域设防和撤防,在设防阶段和区域一旦发生入侵报警,报警主机发出 声光报警信息提示,并记录保存入侵时间地点,同时向视频控制系统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电视 监控屏切换至报警区域监控画面。系统应有防破拆功能并留有与当地 110 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入侵报警系统采用双路 UPS 供电;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报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入侵发生,报警主机应显示报警发生的响应区域、时间或 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同时生成日志文件以备日后查询。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无丢失。
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报警主机应依次显示 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报警主机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并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无丢失。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该自动复位。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系统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系统供 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到原有工作状态。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 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11)数字脉冲式电子围栏
数字脉冲式电子围栏报警系统包括前端围栏,单防区脉冲主机,现场控制及报警器,通讯 模块,以及报警控制主机等。报警控制主机位于综合楼安防消防控制中心。具体要求如下:1)前端围栏
终端受力柱:每 50 米或者拐角处安装,ø32 四个圆角面+四个直角面,铝型材表面氧化处 理(铝本色)
承力杆:玻璃纤维材质,直径大于等于 20mm,用镀锌可调底座固定在水泥墙体上,过线杆 用管件安装于底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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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杆:玻璃纤维材质,直径大于等于 10mm,用镀锌可调底座固定在水泥墙体上,中间杆 用管件安装于底座上。
合金线:采用多股不锈钢合金线,直径为 2.0mm,牢固度大,不易生锈、使用寿命长、超 低阻抗的合金钱和顶端应用的最高耐压 120 公斤力的不锈钢合金线。
万向底座:铝合金或者热镀锌材质,带刻度指示,多角度孔位,防拆设计,结构坚固。用 对穿螺丝将终端杆或者承力杆与对应管件和万向底座连接,在用膨胀螺丝将底座和墙体连接。紧线器:悬挂于围栏合金线上,紧邻受力柱终端安装,加固围栏支撑拉力。
角柱线夹:采用合金符合材质,双螺帽。用于合金线的末端固定于绝缘线的连接固定。
绝缘子类:ABS 复合材质,高绝缘性、耐高温、耐久晒。用于固定杆体和合金线绝缘作用。高压线:用于主机与电子围栏导线的绝缘部位连接耐高压 2 万伏以上。
能用厂家提供的多功能测试表测出每根导线上运行的电压值。
电子围栏选用四线制形式,设备同时配套提供警示牌。
2)单防区脉冲主机
主机具有短路、断路报警的功能。
报警信号可根据不同报警联动产品对报警输入信号的要求,选择常闭报警信号输出或常开 报警信号输出;预留 RS-485 通信接口,可通过控制键盘或控制软件,实现远程防区布防、撤 防,输出电压调整、报警响应时间调节、控制权限等功能。
可本机实现高低压切换、布防、撤防等功能。
多核系统:主从处理器设计,提升运算速度,提高系统响应速度和通信可 靠性。主机采用业内先进的双核处理器架构,芯片组集成度高,具备出众 的抗干扰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用户指令瞬间完成。
多通信接口:主机内置以太网口支持网络接入,同时还具备 RS485 通信接口,提升产品通 信连接能力和稳定性。
远程控制:通过智能键盘或控制软件可实现远程控制,如开关机、报警持续时间调节、电 压值设置、预设电压自动切换等。
远程维护:支持远程实施主机故障监测、线路通信质量检测等系统维护操作。
多级联网:与智能控制键盘、管理平台软件共同构成“前端探测—控制终端—管理中心”多级管理体系。
可实现前端围栏上每根线每个点都有 5000V~8000V 高压脉冲电。
报警持续时间可调:可调节主机的报警信号持续时间,调节范围为 0S~999S,还可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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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光报警器的工作时长。
掉电记忆:主机自动记忆原有工作状态和参数设置,掉电后无需再度设置。
电源保护:DC12V、AC24V 自适应,同时具有防反接功能,保护正负极接反后的主机不受损 坏。
主机的接线方式采用凹槽型结构,耐受电压高,同时使接线更安全、方便、可靠。
输出电压峰值:5KV~10KV;输出低压峰值:700~2000V;
输出电量峰值:<10A;
脉冲宽度(脉冲持续时间):≤0.1s;
脉冲间隔时间:1s~1.5s;
脉冲输出电量:2.5mC;
脉冲输出能量:≤5.0J;
系统功耗:≤15W;
环境温度:-40℃-70℃;
3)控制中心主机
集中管理:全面支持接入脉冲电子围栏地址码等周界报警设备,并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远程控制:通过智能键盘或控制软件可对周界报警设备实现远程控制,如开关机、报警持 续时间调节、电压值设置、预设电压自动切换等。
远程维护:支持远程实施主机故障监测、线路通信质量检测等系统维护操作。
多级联网:与周界报警设备、管理平台软件共同构成“前端探测—控制终端—管理中心”多级管理体系。
液晶显示:真彩屏显示,个性化人机交互界面。
防区管理:单个智能键盘最多可直接接入 60 个防区,防区类型包括脉冲围栏、张力围栏、振动光纤、泄漏电缆、静电感应等。
快捷操作:提供布防、撤防、旁路、消警快捷键,支持一键操作。
一键登记:提供自动登记功能,能实现一键登记总线上所有设备。
灵活配置:可以灵活自由地设置防区与电子地图、灯控模块的对应关系。
超大存储容量:自身能保存多达 3000 条报警记录并支持外接存储设备。
多并发访问:能接受至少 20 个客户端同时访问。
智能控制:提供 4 组定时控制功能,可以实现对单个防区或全部防区定时控制。
报警记录查询:提供按类型或时间段查看报警记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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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日志:提供操作日志保存功能,方便查看已完成的操作动作和操作时间。
权限分级:管理员与操作员两种分级权限进入,兼顾保密性和方便性。
电源自适应:AC24V 与 DC12V 自适应,DC12V 正负极自适应。
(12)车辆控制终端
在车辆管理系统配置又车辆管理终端时需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IntelBraswell(4C/4T)主芯片处理器,主频率 1.6GHz,CPU 配置 4GByte,8 颗 4GbitDDR3L 贴片 1600MT/s,1 颗 eMMC16GByte4bit 位宽。
4 个 10M/100M/1000MBase-T 自适应以太网电口、标配 1 块 3.5 寸的 1T 硬盘、4 个 USB3.0 接口,向下兼容 USB2.0。
多种费率模式可选,适应不同场景,满足绝大部分市场需求。
支持固定车、临时车、黑名单管理,可进行批量配置和分组管理。
支持实况和过车图片显示、余位显示,车辆进出场时显示车辆各类信息。
最多支持 16 台设备级联。
支持电子支付、预缴费、无感支付、现金缴费,支持无牌车扫码入场。
支持违章(违停、超速)联动出入口管理。
支持固定车秒内抬杆,临时车无感支付,提高通行效率。
支持脱机管理,支持断网续传,数据不丢失。
支持场内车辆查询、过车查询、收费查询和统计分析。
支持过车图片存储,可保留场库图片≥90 天。
交流供电,100~240VAC,带电源开关,整机功耗<54W。
(13)一体化道闸
集成抓拍、显示、语音播报、补光、道闸防砸及控制功能于一体。
内置 200 万高清识别相机,视频图片分辨率 1920X1080。
相机内置高效算法,支持车牌、车型、车标、车身颜色等识别。
红黄绿三色 LED 显示,搭配语音播报,有效提示过车、收费等信息。
内置 6 颗大功率暖光灯珠,补光均匀,满足不同场景补光需求。
标配 79GHz 防砸雷达,避免砸人/车,车前过人不落杆。
采用直流伺服电机。
支持直杆、曲臂、栅栏、防撞圆杆等多种类型杆件,直杆最快可支持 0.9s 升降。
采用无限位开关设计,电机自动检测闸杆位置,支持双闸对开,开关闸时间准确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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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离合开关,断电时,锁定杆件不移动。
支持无线遥控、台控、手动、开关量、RS485 信号控制等开闸方式,支持连续过车时闸杆 常开功能。
工作电压:AC220V/110V±10%。
工作环境:-35℃~70℃。
防护等级:IP54。
(14)液压升降柱系统
液压升降柱系统属于控制道路车辆通行的设备,在降入地面时,又能使车辆能够顺利通行,方便及有效的控制车辆的进出。
升降柱防撞等级要求:不低于 E3,依据(GA/T1343-2016)。
液压升降柱:入口有车辆要进场时,车牌自动识别,或安保人员通过按钮盒/遥控器控制 升降柱开闸(落下),等待车辆通行;在车辆经过升降柱入场后地感线圈感应,或安保人员通 过按钮盒/遥控器控制升降柱关闸(升起),等待下一辆车过关卡。
具有手动和遥控控制功能。
开启形式:液压控制升降;
驱动控制:液压一体式;
控制单元:有有线按钮盒或无线遥控器;
防撞等级要求:不低于 E3,依据(GA/T1343-2016);
100%全天候 24 小时连续工作,不会因为连续运行出现故障;
系统易于维护,柱体使用 304 不锈钢,无外露油管,减少泄露污染;如遇断电或紧急情况下,需能手动降下升降柱;
外形尺寸:400mm 直径*1100mm 高
柱体壁厚:6mm
柱体直径:217mm
柱体升起高度:600mm
工作电源:380/220V,50Hz;
柱体防护等级:IP68;
升降速度:3-5 秒;
警示方式:3M 反光带/LED 灯
工作温度:-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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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防范联动
安全防范各子系统之间有机联动,各子系统联动说明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最终业主需 求为准):
门禁管理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当发出报警后,系统自动联动相应的摄像机,在显示 器上自动切换到该报警位置的图像,自动启动录像等。
门禁管理系统与消防系统联动:在火灾发生时,门禁系统应按照国家规范与消防进行解锁 联动。紧急情况时,门禁系统能接受消防系统的联动信号自动释放电子锁。
园区出入口、园区室外、各机房楼主出入口的摄像头需具备警戒型人脸识别功能,可实现 人员轨迹定位。
周界摄像头需能和电子围栏进行联动,当电子围栏报警时,摄像头能自动定位并弹出窗口 且放大显示。
(16)安防系统网络交换机
安防系统的网络架构,单栋数据中心楼内采用三层网络方式。数据中心楼内安装的前端摄 像机、门禁控制器等通过网线连接至弱电间接入层交换机,方舱内摄像机连接至方舱内接入交 换机,所有接入层交换机(含光模块)通过光纤连双链路接至对应楼层弱电间内的汇聚交换机(含光模块)。弱电间内的汇聚交换机双链路接至对弱电设备间的核心交换机,设备间核心层 交换机为一体化监控系统与安防系统共用。上述的双链路通信干线在单链路故障时,网络可实 现网络自动切换。
1)安防网络交换机的总体要求
汇聚层交换机要求双机热备,提供如硬件堆叠模块等硬、软件设备,实现方式不唯一,供 应商提供具体热备方案;
接入层交换机(接入摄像机)应不低于二层交换功能,须具备 IGMPSooping;
接入层交换机要求采用 PoE 交换机;
接入层交换机要求支持堆叠功能;
室外监控及带 PTZ 功能的摄像机因功率较大,不得使用 PoE 供电;
PoE 交换机的电源功率必须满足摄像机接入的总功率;
单台 PoE 交换机需预留 10%的端口;
接入摄像机的交换机端口速率 100Mbps,但上行端口与汇聚交换机的端口速率不低于 1000M;交换机千兆端口数×1.488Mpps 应≤交换机整体吞吐量,确保在所有端口均线速工作时,提供无阻塞的包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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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接口的交换机需要配置光模块;
有室外空间铜缆接入的交换机端口需具备防雷功能。
2)安防汇聚层交换机
| 序号 | 指标项目 | 指标要求 |
| 1 | 端口 | 1、提供≥48 个万兆 SFP+端口。 2、提供≥24 个 10/100/1000Base-TX 以太网端 口。 3、主控引擎与业务板卡完全物理分离,采用全分布式转发处理架构,独立主 控引擎插槽≥2 个,独立业务插槽数≥3 个; 4、可根据现场的光纤材质选用合适的光模块。 5、需提供满足本项目的光模块数量。 |
| 2 | 交换容量 | ≥38.4Tbps |
| 3 | 包转发率 | ≥10000Mpps |
| 4 | 高可用性 | 具备链路聚合、冗余、堆叠功能 |
| 5 | 常规功能 | VLAN、环网保护、IP 路由、QoS/ACL、完善的安全控制策略,支持 NTP 网络 时间协议。 |
| 6 | 管理 | 支持 Telnet 远程配置 支持 SNMPV1/V2C/V3 支持 SSH 支持 WEB 管理特性 |
| 7 | 电源接口 | 支持双路 AC220V 供电 |
| 8 | 电源 | 额定电压范围:100~240VAC;50/60Hz; |
| 9 | 外形尺寸 | 为适应业界主流机柜的尺寸,设备高度≤13U。 |
3)POE接入层交换机
| 序号 | 指标项目 | 指标要求 |
| 1 | 下行端口 | 1、提供≥24 个 10/100/1000Base-TX 以太网端口,支持 POE 输出。2、提供≥48 个 10/100/1000Base-TX 以太网端口,支持 POE 输出。3、交换机的端口依据施工图内容选择。 |
| 2 | 上行端口 | 1、提供≥4 个万兆 SFP+端口。 2、可根据现场的光纤材质选用合适的光模块。3、需提供满足本项目的光模块数量。 |
| 3 | 交换容量 | ≥672Gbps |
| 4 | 包转发率 | ≥171Mpps(24 口) ≥207Mpps(48 口) |
| 5 | 常规功能 | VLAN、环网保护、IP 路由、QoS/ACL、完善的安全控制策略,支持 NTP 网络 时间协议。 |
| 6 | 管理 | 支持 Telnet 远程配置 支持 SNMPV1/V2C/V3 支持 SSH 支持 WEB 管理特性 |
282
| 7 | 电源接口 | 支持双路 AC220V 供电 |
| 8 | 电源 | 额定电压范围:100~240VAC;50/60Hz; |
| 9 | 外形尺寸 | 支持标准 19 英寸机柜安装、1U 高度 |
| 10 | DHCP Server | 支持作为 DHCP 服务器,支持设定 DHCP 地址池 |
4)普通接入层交换机
| 序号 | 指标项目 | 指标要求 |
| 1 | 下行端口 | 1、提供≥24 个 10/100/1000Base-TX 以太网端口。2、提供≥48 个 10/100/1000Base-TX 以太网端口。3、交换机的端口依据施工图内容选择。 |
| 2 | 上行端口 | 1、提供≥4 个万兆 SFP+端口。 2、可根据现场的光纤材质选用合适的光模块。3、需提供满足本项目的光模块数量。 |
| 3 | 交换容量 | ≥672Gbps |
| 4 | 包转发率 | ≥171Mpps(24 口) ≥207Mpps(48 口) |
| 5 | 常规功能 | VLAN、环网保护、IP 路由、QoS/ACL、完善的安全控制策略,支持 NTP 网络 时间协议。 |
| 6 | 管理 | 支持 Telnet 远程配置 支持 SNMPV1/V2C/V3 支持 SSH 支持 WEB 管理特性 |
| 7 | 电源接口 | 支持双路 AC220V 供电 |
| 8 | 电源 | 额定电压范围:100~240VAC;50/60Hz; |
| 9 | 外形尺寸 | 支持标准 19 英寸机柜安装、1U 高度 |
| 10 | DHCP Server | 支持作为 DHCP 服务器,支持设定 DHCP 地址池 |
5)交换机管理软件
能够做到对监控网网络系统的统一智能管理,提高网络管理的效率。
支持第三方交换机的数据通信和设备管理。
具备告警管理、拓扑管理、性能管理、配置管理、报表等功能,满足网络监控与维护的各 种功能需求。
要求操作界面精致实用,支持多种常见浏览器。
实现网络流量和状态监控,实时监控网络运行情况。
能够故障上报、分析和点位,提供影响分析,快速解决问题。
(17)安防服务器
适用于视频监控、门禁、一卡通、访客管理等安防系统。
CPU:IntelXeonSilver 第五代处理器及以上或更高;
283
内存:32G 或更高;
硬盘:2T 或更高;
网络:不少于 4 个千兆网口,支持独立 IP 配置;1+1 冗余电源;
操作系统:WindowsServer2008/2012 或更高版本;数据库:SQLServer2010/2012 或更高版本;
机架式安装。
(18)安防工作站
每栋机房楼设置 2 台工作站,分别用视频系统、门禁系统等。
工业级工作站;
正版 Windows10 作系统;
CPU:corei7 八代及以上,6 核,3.6GHz 以上,12M 缓存;
独立显卡,1500MHz 及以上核心频率,6G 显存及以上,192bit 显存位宽及以上,GDDR5 显 存,至少 3 个显示信号输出口:1 个 DVI,1 个 HDMI、1 个 DisplayPort;
内存:DDR416G 以上;
硬盘:SSD 硬盘 256G 以上,及 SATA1T 以上;
显示器:尺寸:24 寸以上;分辨率:4K(3840*2160),液晶;支持 DP、DVI 和 HDMI 信号 输入;
12.隧道环境监控系统
12.1概述
隧道内设置现场控制器,实时采集隧道内环监温湿度、氧气、甲烷、二氧化硫、风机状态、液位状态等数据,并将信号上传至数据中心监控中心。
12.2主要设备参数
(1)DDC 控制器
控制器应直接支持 BACNET/IP 通讯协议,且整个系统必须统一;控制器应至少有 32 位的 CPU 处理器,频率不低于 80MHz;
控制器需自带支持 Modbus-RTU 的串口,或通过扩展模块实现此功能;控制器需有 BTL 和 3C 认证;
控制器宜支持双以太网口功能(上传数据给交换机);
控制器宜支持现场总线冗余的功能;
284
控制器宜支持直流电源供电;
控制器需有逻辑运算、顺序控制、定时、计数和算术运算等操作的功能;
控制器支持 PID 算法;
控制器应支持浮点计算来进行能耗的分析;
控制器需支持断电重启,且重启后在不复位 I/O 的情况下恢复到断电前的 I/O 状态;控制器应支持用户的可编程语言,且至少应有 32MB 的 RAM 来存储外部数据,且能满足本 控制器内所有点位三天的离线存储需求,点位采样频率满足业主的现场需求。
控制器扫描时间不低于 200ms。
模拟量输入:支持电压、电流、热电偶、电阻等信号类型,分辨率不低于 14 位;具有中 断,诊断功能;
模拟量输出:支持输出电压信号:1-5V,0-10V,2-10V;支持输出电流信号:0-20mA,4-20mA;分辨率不低于 14 位;
数字量输入:16 通道数字量输入;
数字量输出:6 或 8 通道继电器输出,负载电压 DC24V。
控制器应该预留 15%的 I/O(AI、DI、AO、DO)余量(并不少于 1 点),余量类型是指每 类点(AI、DI、AO、DO),而不是预留总点数;预留点位线缆及端子使用黄色端子/线缆,或 带有黄色标识。
液位开关
集水井等选用高低位报警的液位开关。所有的液位传感器应该选用工业级产品,
温湿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温度敏感元件)的阻值特性要求为:Pt100 或 Pt1000;符合 DIN43760 标准,传感器(湿度敏感元件)为电容式,测量元件应具有镀膜保护功能;传感器通过变送器输出信 号;
变送器供电:DC24V;
输出信号:两路 4-20mA,输出参数为相对湿度和干球温度;
测湿范围:0~100%RH;
测湿精度:湿度测量精度≤±3%RH(0-40℃、30%-60%范围内精度),该精度应包 含滞后性,非线性,重复性因素,为最终变送输出后的精度;
测温范围:-10℃~+70℃(华北);-5℃~+70℃(华东/南);
测温精度:温度测量精度≤±0.3℃(20℃情况下),该精度应包含滞后性,非线性,重复
285
性因素,为最终变送输出后的精度;
具备防尘功能,变送器需配备薄膜过滤器,材质为塑料外壳和 PTFE 薄膜;
仪表本身可提供全量程范围的两点或多点校准功能,以便在运行过程中定期对变送器进行 校验;
传感器应具有出厂校验证书;
就地显示:具有就地显示功能;
安装结构:墙面式;
防护等级:变送器壳体阻燃等级符合 UL94-V0,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冷热通道内传感器的安装高度为高出最高的机柜顶部 10cm,且液晶显示面设置 30-45 度的 向下倾角,便于读数;电池室和变电所的温度传感器安装高度 2.3 米。
氧气传感器
量程:0~30%vol(其他量程可以定制)
分辨精度:0.01%
准确性:≤±2%FS
响应时间:<15 秒
线性度:±0.5%
重复性:±0.5%
年度漂移:≤±3%
测量方式:扩散式
显示方式:LCD 显示,白色背光
硫化氢
量程:0~100ppm(其他量程可以定制)
分辨精度:0.1ppm 可选
准确性:≤±3%FS
响应时间:<30 秒
线性度:±0.5%
重复性:±0.5%
年度漂移:≤±3%
测量方式:扩散式
防护等级:IP65
286
甲烷
报警浓度低报 25%LEL,高报 50%LEL
工作环境温度-40℃~70℃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95%(40±2)℃
外壳防护等级 IP66
13.弱电桥架及电线管
适用于弱电智能化系统桥架和电线管,该桥架为安防、办公网、一体化监控(电力监控、暖通监控)共用桥架。弱电桥架采用封闭式金属桥架,所有施工工艺均须经设计、项管、监理、业主确认。
(1)基本要求:
桥架、线槽及镀锌钢管须采用国产名牌产品;
投标产品所用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条件的要求,符合 GB/T699、GB/T700、GB/T6892、GB/T3280 标准中的规定,须采用铝合金或钢结构材料;
如承包单位采用铝合金制作走线槽及走线架时,所采用的铝合金型材质量标准、力学性能 指标等,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GB5237 的有关要求;
所有装置、材料和工艺须符合相应的国家规范和批准的相等国际标准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 求。制造商须具有不少于五年制造同类产品的经验,通过 ISO9001(或等同)认证;
所有同类装置和材料,须为同一制造厂商产品,所有相同项目装备须可互相替换;使用寿命不小于 25 年;
无吊顶的走道内管道桥架应采用联合吊架方式安装,由承包商与其他承包单位协调配合深 化设计和实施;
走线槽及走线架每米承重大于 250 公斤,投标产品须能够支撑本项目敷设的线缆而不产生 形变,在本项目所有电缆布放完成后走线槽及走线架的折绕率 d 小于等于 p/100。
弱电监控线缆规格要求:模拟量采用ZA-RVVP,数字量采用ZA-RVV,通讯线缆采用 ZA-RVVSP。
(2)弱电桥架
1)外形和尺寸
走线槽及走线架及安装附件外部需平整、光滑、无划痕,内部不应有锐边、毛刺和损伤电 缆绝缘凸出部分。
走线槽及走线架及安装附件的外形和尺寸应符合图纸的要求,外形和尺寸公差应符合图纸 或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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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面质量
走线槽及走线架及安装附件外部需平整光滑无划痕,经过镀涂处理的结构件不应露出底材,镀层应均匀,无漏镀,不应存在肉眼可分辨的色差、留痕。内部不应有锐边毛刺或损伤电缆绝 缘凸出部分。
走线槽及走线架所有铆接点要求牢固不松动,表面光滑无毛刺。
钢结构走线槽及走线架采用采用焊接时,其质量应满足《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要求。
走线槽及走线架表面镀锌喷塑的,应符合 GB/T1720 的有关规定。
铝型材质的走线槽及走线架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斑点、污迹、裂纹、起皮、电灼伤、氧 化膜、腐蚀和气泡存在。
走线槽及走线架的安装构件应尺寸准确,安全牢固。
3)标准件
标准件的机械强度应符合 GB/T3098.1 和 GB/T3098.2,试验方法参照 GB/T3098.1 和 GB/T3098.2 的试验方法。不锈钢紧固件锁紧力矩的试验方法为用带读数的扭矩扳手进行测试。
使用钢结构材质制造走线槽及走线架时,托盘梯架宜用冷轧板,其材质应符合《普通碳素 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 标准,并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GB716 及《普通碳素钢低 合金钢薄钢板技术条件》GB912 标准的有关规定。
走线槽及走线架托盘、梯架、外壳最小的允许厚度详见下表:
| 走线槽及走线架宽度 (mm) | 最小允许厚度 (mm) |
| 小于 400 | 1.5 |
| 400-800 | 2 |
| 大于 800 | 2.5 |
走线槽及走线架双层连接采用螺杆两头吊挂件固定。
采用梯式结构的走线架水平横撑间隔为 200-250mm。
走线槽及走线架构件连接时,螺栓采用国标膨胀螺栓不得小于 8X(80-100)(国标 JB/ZQ4763)。
4)镀锌
镀锌层厚度
要求采用热镀锌或热浸锌方式,镀层平均厚度为 45μm;镀锌层必须连续,且表面不得有 氧化、破裂、生锈现象;
镀锌层附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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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镀锌层附着力须满足 GB/T5270 的要求。
热镀锌镀层与基体的附着力采用 GB/T232 中镀层弯曲试验方法,其弯曲直径 d=试样厚度 a,距试样边部 5mm 以外,不允许出现镀层脱落。
5)施工
桥架/线槽安装应参照《装配式管道吊挂支架安装图》(03SR417-2)标准要求选择支、吊 架,桥架/线槽可水平、垂青敷设,可转角或斜角,可进行 T 形或十字形分支。按设计要求,可由宽变窄,由高变低或由低变高。桥架上长和下降敷设,一般以 45 斜坡进行变化。在某一 段内桥架/线槽的支、吊架应一致。
桥架/线槽安装应有利于穿放电缆,桥架安装后应进行调直,桥架/线槽应用压片固定在支 架上。
支持桥架/线槽的支、吊架长度应与桥架/线槽宽度一致,不应有长短不一致的现象。
电缆桥架/线槽接地螺栓应由制造厂家在未喷涂前焊在每节端部外缘。施工时,应用砂纸 磨去螺栓表面油漆,再进行接地跨接。
电缆上下桥架/线槽应通过引下装置,在安装引下装置的部位两侧 1m 处,增设加强支、吊 架。
桥架在水平端每 1.5~3m 设置一个支、吊架;垂直段每 1~1.5m 设置一个支架;距三通、四 通、弯头处,两端 1m 处应设置支、吊架。桥架支架间距除满足有关中国标准外,在任何情形 下,不应超过 1.8m。
桥架/线槽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时,应断开 100~150mm 间距,间距两端应进行接地跨接。
吊架系统中,所采用的热镀锌全丝螺杆、C 型钢支架规格型号应提供荷载计算书报设计师批 准后方可使用。
电缆在托盘上可进行单层敷设,小型电缆用塑料卡带固定在托盘上,大型电缆可用铁皮卡 子固定。
桥架/线槽的主柱、底座、引出管的底座和托臂等部件,可用膨胀螺栓固定在混凝土构件 或砖墙上。
线槽固定在墙上和悬挂在天花板上,其间距为 1.25 到 1.5 米,必须绝对垂直或水平,致 使在装上电缆时,看不到垂下情况。在悬挂接点之处,线槽须用至少 3mm 厚的垫圈或垫板加固,垫圈或垫板的横截面积不得少于桥架的一半。
垂直桥架/线槽须装有支撑器,以防上电缆移动和由于电缆移动而在电缆上产生的张力。
在电缆竖井道内每条垂直桥架内,应填上阻挡层,以防止管道顶部温度过高。阻挡层的距
289
离应是楼层的距离或最多为 5 米。
安装前,桥架/线槽上一切被磨损和尖锐的边缘应削平。
在移开盖后,电缆可能会在跌落的位置上,桥架/线槽必须装上电缆挡木或其它电缆支撑 件。
暗管直线敷设超过 30m 时,电缆暗管中间应加装过路箱。
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其路线长应小于 15m,且该段内不得有 S 弯。弯曲如超过两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暗管力求少弯曲,必须弯曲时其弯曲处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弯曲角度不得小于 90º。
电缆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 10 倍,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 6 倍。
所有管道安装包括过箱设置、管码分配,管道穿线容量均应符合有关国家安装标准。藏于混凝土的导管,其围绕导管截面的水泥半径厚度在每一点上均不小于 30mm。
装于混凝土的导管系统,导管及连接配件连接处应采取封堵密封措施。采用具有防水密封 结构的管路连接配件,或在连接处涂敷电力复合脂。
所有明线安装导管须在建筑物表面敷设整齐,真正垂直和水平,支撑牢固,用间距鞍座固 定,间距不超过 1.2 米。
为了预防导管积水,在有可能的地方,须安排所有导管系统可自漏到导管出口点。
所有导管系统在安装完毕后须为电气和机械连续,及采用套接紧定连接管以组成连接点,连接点的抗拉机械强度应不低于 200 公斤。
所有导管须彻底擦洗,去除一切脏物、刺口和潮气。对锯切后的导管,连接端口必须倒棱 彻底去除毛刺,在金属管连接直通导管端口部位须采取具有绝缘保护功能的配件或措施,确保 线缆绝缘层不损伤。
在布线前,所有导管出口须用塞塞住以免水和其它物质进内。接近布线前,所有导管须彻 底抹擦直至完全干燥及清洁。
导管在不符合导管进口尺寸的引入箱、线槽和附件上终端,须对它们进行加工,以免损坏 电缆。
电缆管道路线的所有弯管应在工地上用弯材机制成。检验弯头和分支字弯头可准许用在小 柱上,小柱上须避免使用大弯管。
每条导管的内半径须不少于导管外部直径的 2.5 倍。
所有导管漆面的损坏处须修补好,并涂上两层上乘质量的铅漆,最后罩上一层高级冷镀锌 漆。
290
导管通过建筑物伸缩缝处,须使用可伸缩式导管系统。
刚性金属导管经金属软管与电气设备、器具的连接,金属软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长度不 大于 0.8 米,照明工程中不大于 1.2 米,并且管内须设有不小于 2.5 平方 mm 的低烟无卤铜芯接 地连续性导体。
金属软管与刚性金属软管、电气设备、器具的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 覆盖层完整无损。
(3)电线管
1)基本要求
所有电线管,电线槽分别由同一厂商生产以便互换及消除由于不同的制造公差而引起的问 题。
2)金属电线管及其配件
一层埋设于地坪内的电线管采用焊接钢管,明敷于屋面的电线管及防爆区域采用热镀锌钢 管,其余明敷或暗敷的电线管采用热镀锌紧定式电线管。
圆形电线管盒须为锻铁制,具有长内螺纹管口,供连接 20mm 及 25mm 电线管之接口。对埋 入结构内暗藏系统须使用深型盒而对明装系统则须采用浅型盒。电线管盒内须有一只固定于底 部的黄铜接地端子。
分线盒须为方形的镀锌铁盒,深度不小于 50mm,其大小尺寸须能使穿于电线管内最大尺寸 的电线得以拉入而不致使电线过度弯曲。盒盖须与盒体为同样等级以黄铜螺栓固定。分线盒须 按电线管直径之要求钻孔。
插座,照明开关等之出线盒须为热浸镀锌钢板制,符合国家标准之要求,具有安装耳,足 够的敲落孔及固定于底部之黄铜接地端子。
固定电线管之鞍形夹须由锻铁制,专为明装固定电线管而设计,使之距表面约 10mm。对明装电线管须按规定使用明装的出线盒。
电线管与分线盒,出线盒及开关装置之连接须用联接管箍和六角公螺纹套筒。
当用于室外安装,电线盒及电线管配件均须防风雨。防风雨的电线盒及电线管配件亦用于 除室外在图上规定之其它处所。
3)挠性电线管
挠性电线管必须为金属制成,并须为镀锌。用于室外的挠性电线管须为防水型、外包阻燃 的聚氯乙烯护套并装置黄铜镀镍的联接器,阻燃聚氯乙烯外护套并内附一条单独的接地。联接 器拧入挠性管及电线管中。联接器必须稳固于金属管上避免分开而使电缆暴露受损。
291
4)施工
金属电线管的安装须符合 GB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的要求。
浇灌于混凝土内的电线管,其径向环绕于电线管四周任何点上之混凝土或抹面层的厚度不 得小于 15mm。浇灌于混凝土内平行电线管间相距须不少于 25mm。
于建筑面上明装电线管须按水平和垂直方向整齐排列,并以鞍型夹予以牢固。固定间距不 得超过 1.2m。
在多条电线管平行敷设时,须避免在同一地点彼此跨越向不同方向敷设。
当电线管直接敷设在钢筋混凝土板之模板上时,须使用深型电线管盒以便将电线管提升至 上下钢筋间。当进行浇灌混凝土或抹面时须小心以免损伤电线管并保证当安装工程期间电线管 工程完好,和有效地得到维护。
当为引向固定于家俱或设备上之插座的电线管定线时须特别小心。必须充分协调以确知家 俱之详情及构造使电线管尽量暗藏不露。
电线管之安装须能使线路可敷设成环路。
每两个弯位之后或一个弯位再加不超过 10m 之直线段或最大为 15m 之直线段后必须加配线 盒以便接入电线。
电线管须安排使水能自流向电线管出口点。
整个电线管系统须在安装后能保持电气及机械方面的连续性及防水性能。所有接头必须用 带螺纹的联接管箍,两端旋入电线管。
在建筑施工期间,所有电线管之终端及电线盒必须用木栓或发泡胶连胶布堵塞以防止混凝 土,灰泥及杂物进入电线管内。
在穿线前,所有木栓或发泡胶连胶布必须清除,整个电线管系统必须全部清扫以清除污物,毛刺和潮气。
若电线管终接于电线盒,电线槽但未装置管口则必须用光滑的黄铜套筒,压缩垫圈及联接 箍以避免损伤电缆。
所有电线管弯曲段必须于工地以弯管器成形。
电线管之弯曲内径不得小于电线管外径的 2.5 倍。
电线管表面的损伤(包括工地套丝)必须以两道优质铅油一道高等级冷锌油加以弥补。
电线管穿过建筑物之沉降缝处必须使用套筒。必须敷设一条单独的回路保护导线跨接结构 沉降缝以保持有效的电气连续性。回路保护导线必须按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标
292
准执行。
电线管与电线槽、配电箱、配电箱(柜)、照明盘等连接时,严禁同熔焊方式开孔,须采 用内外迫母锁紧固定,管端螺纹外露 5mm,管口须有护线塑料套咀。
在装设空电线管以供其它服务设施使用时,必须穿入引线及两端需预留 200mm 长的引线。引线须采用铁线。
如一条电线管暴露于不同的温度下(由于周围空气条件不同或所接触的介质不同),则高 温度段的电线管必须以电线盒与低温段分隔。并须于敷线完成及所有线路经过测试后以经批准 的塑料绝缘胶充填电线盒。上述情况将会发生于一条电线管由采暖的建筑物内引向室外时。
在使用挠性电线管处,必须按 GB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标准。
(4)检验测试
1)测试验收前,须提交下列供验收用。
a.安装图。
b.完整的测试报告。
2)检验测试内容至少为下列各项(但不局限以下)。
a.接地测试。
b.目视测试:
线管、电缆桥架、支(吊)架、连接件和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施工的有关技术标准。
线管、电缆桥架的规格、支吊跨距、防腐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出厂文件
a.产品说明书。
b.型式测试报告。
c.产品合格证。
d.主要材料进货单,入厂检验报告和进口材料的商检报告。
4)在验收时,应移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a.安装图;
b.检收报告;
(五)主要设备品牌要求
发包人主要设备拟采用下表中同档次及以上品牌,列出品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标人直 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所列品牌只是按参考或当对于理解,不具
293
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
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投标人中标后进行设计时,须满足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在设计中维护发包人、投标人双方的利益,满足发包人对主要设备的详细技术要求,不可偏
离。
| 序号 | 设备类型 | 关键部 件名称 | 等同或优于的品牌或厂家 |
| 1 | 电梯 | | 上海三菱、奥的斯、迅达、日立、东芝、通力; |
| 2 | 低压配电柜 | 整机箱柜 | ABB、施耐德、西门子整体箱(柜)或授权 |
| 低压框 架断路器 | ABB 的 Emax2 系列、施耐德的 MT 系列、西门 子的 3WL 系列 |
| 3 | 电线 | | 远东、熊猫、津达 |
| 4 | 配电柜(箱) | 低压塑 壳断路器 | 施耐德的 NSX 系列、ABB 的 XTmax 系列、西门子的 3VA |
| 微型断路器 | ABB,施耐德,西门子。 |
| 智能仪表 | 施耐德电气;珠海派诺;广东雅达;安科瑞,江阴斯菲尔 |
| 浪涌保护器 | ABBOVR,配置 POD 系列后备保护开关;施耐德电气 iPRD1(一类)/PRD(非一类),配置 ISCB 系列后备保护开关;西门子(Siemens)。 注:交流 SPD 标配后备保护开关,直流 SPD 采用断路器/熔断器 后备保护,交直流 SPD 均要求采用分体式热插拔产品 |
| 双电源 自动转 换开关 | ABBOTM 系列、施耐德 WOTPC 系列、斯沃 Q7 系列 |
| 5 | 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 | 系统 | 海湾、利达、松江云安 |
| 6 | 视频监控系统 | |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
| 7 | 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 系统 | 海湾、利达、松江云安 |
| 8 | 交换机 | | 华为,新华三,中兴 |
| 9 | 变频给水泵组 | | 赛莱默(ITT)、格兰富、威乐(wilo) |
| 10 | 消防给水系统 | | 赛莱默(ITT)、格兰富、威乐(wilo) |
| 11 | 管道保温 | 橡塑保 温材料 | 凯门富乐斯(力索兰特);惠州优比贝柠;华美;赢胜 |
| 12 | 分体空调、变频 多联机空调及直 膨式新风机组 | | 格力、美的、海尔 |
注:1、投标人可在“等同或优于的品牌或厂家”范围内选择一家或多家,填写在“投标品 牌或厂家”一栏中。
2、投标人如未选用“等同或优于的品牌或厂家”中的品牌或厂家投标,则技术参数指标等 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品牌或厂家等同或优于的证明 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判断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294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295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96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分项报价明细
六、拟分包计划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9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投标总报价为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暂列金)的合计)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
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设计费 元(¥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元),
其中包含暂列金 陆佰捌拾肆万肆仟肆佰叁拾叁元贰角伍分 元(¥ 6844433.25 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
(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设计质量达到 标准,施工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
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天内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备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采用分项报价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应当在投标函中增加分项报价
的填报。
298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
|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姓名: | |
| 2 | 设计总负责人 | | 姓名: | |
| 3 | 施工总负责人 | | 姓名: | |
| 4 | 工期 | | 日历天 | |
| 5 | 缺陷责任期 | | | |
| 6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 | |
| 7 | 分包 |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8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 元/天 | |
| 9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 |
| 10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29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00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事宜,不包含质疑、投诉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国徽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人像面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301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 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 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 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 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302
四、投标保证金 此处上传保证金缴纳回执单或电子保函电子件。
303
五、分项报价明细
| 分项报价明细 |
| 序号 | 项目 | 控制价,不含 税(元) | 控制价,含税(元) | 投标报价(元) | 税率% | 投标报价,含税(元) | 主要内容 |
| 设计费 |
| 1 | 设计费 | 3634980.00 | 3853078.80 | | 6.00 | | 包含但不限于设计服务、BIM 及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 |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 一 | 土建工程费 | 81954406.32 | 89330302.89 | | 9.00 | | |
| 1 | DC1 土建主体 工程 | 50947763.11 | 55533061.79 | | 9.00 | | 含地下工程(含基础工程)、单体楼土方工程、地上工 程(内、外墙均为蒸汽加压混凝土砌块)、基坑支护(地 基处理)、屋面工程等。土建需满足给排水、暖通、建 筑电气、智能化、通信工艺、通信电源,预留机房空调 等的开洞及相关埋件;消防、通风等设备所需室内基础,屋面预留远期设备所需柱头及设备基础;墙体砌筑工程,地下防水工程。 |
| 1.1 | ±0.00 以上 土建工程 | 14181963.22 | 15458339.91 | | 9.00 | | 地上 3 层,7 度区,消防、通风等设备所需室内基础,屋 面预留远期设备所需柱头及设备基础; |
| 1.2 | ±0.00 以下 土建工程 | 36765799.89 | 40074721.88 | | 9.00 | | 局部地下室,基础采用独立基础+局部阀板基础,基坑支 护采用采用放坡及喷锚 |
| 2 | 外立面装饰 工程 | 8689362.86 | 9471405.52 | | 9.00 | | 含外墙外保温工程、外墙防水工程、外墙装饰保温一体 板,铝板幕墙工程、外饰面涂料,外立面门窗; |
| 3 | 室内公共区 域装饰工程 | 7034757.58 | 7667885.76 | | 9.00 | | 除预留机房区以外所有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含室内门 窗)。预留机房区域为毛坯房标准,建筑完成首层地面 做法,其余各层墙面及顶面抹灰刮腻子。 |
| 3.1 | 地上公共区 及附属用房 装修 | 2425308.57 | 2643586.34 | | 9.00 | | 含楼电梯间,卫生间,运维室,辅助设备间等区域装修 |
| 3.2 | 地上预留机 房区域装修 | 3427247.05 | 3735699.28 | | 9.00 | | 完成首层重载地面垫层,其他毛坯房标准(墙顶棚抹灰 刮腻子) |
| 3.3 | 地下设备间 | 1182201.96 | 1288600.14 | | 9.00 | | 公共区域墙面、地面、天棚装修;含水池防水做法。 |
| 机房、电力电池室内部装修基层(机房仅作墙、地面找 平) |
304
| 4 | 给排水及水 消防工程 | 3235096.60 | 3526255.29 | | 9.00 | | 建筑除空调补水系统和加湿给水系统以外的给水排水系 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 配置; |
| 5 | 通风及防排 烟 | 1575673.98 | 1717484.64 | | 9.00 | | 土建阶段建筑通风及防排烟工程; |
| 6 | 辅助用房空 调 | 602932.92 | 657196.89 | | 9.00 | | 土建配套启用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等房间舒适性空调 系统,有水房间(包括但不限于报警阀间、水箱间、消 防水泵房等)的防冻采暖工程; |
| 7 | 动力照明及 防雷接地工 程 | 6586210.05 | 7178968.96 | | 9.00 | | 动力照明:1.对于本期建筑实施通过消防验收标准的动 力照明系统。 防雷接地:1.本期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防雷接地;2.预 留室内接地条件;3.园区联合接地。 包括但不限于配电箱(柜)、电力电缆、配管、灯具及 开关、桥架、防雷接地、插座等。 |
| 8 | 火灾自动报 警安装工程 | 1984275.93 | 2162860.76 | | 9.00 | | 整栋建筑应满足土建消防验收标准; |
| 9 | 智能化工程 | 242333.28 | 264143.28 | | 9.00 | | 智能化土建阶段仅进行保护套管预埋,末端安装在相应 机电配套阶段; |
| 10 | 电梯安装工 程 | 1056000.00 | 1151040.00 | | 9.00 | | 每栋机房楼两部货梯,一部客梯。其中两部货梯载重 5.0T,一部客梯载重 1.60T。 |
| 二 | DC1 室外柴发 平台工程 | 8230721.45 | 8971486.38 | | 9.00 | | 本期配套柴发平台工程 |
| 三 | 室外工程 | 34260803.46 | 37344275.77 | | 9.00 | | 本期范围场地内所有道路及路面硬化、室外绿化(含树 木和绿地),以及三年的养护,保活率 100%。含园区本 次范围内树木移栽。 |
| 含本期通信电缆进局管道工程、室外管网系统工程:含 高压电缆隧道、给排水及消防、电气及智能化等;本期 园区照明、安防系统等;园区主入口大门、门卫;本期 范围内所有土方工程(含土方平衡);110KV 变电站周 边的园区道路、围墙、变电站建筑外土方、绿化、室外 照明管线及设备、弱电管网、室外给排水及消防管网、电缆隧道、变电站地块至机房楼地块的电力排管; |
| 四 | 智慧工地 | 1099646.02 | 1242600.00 | | 13.00 | | 智慧工地平台建设、安装、调试、维护 |
| 五 | 暂列金 | 6279296.56 | 6844433.25 | | 9.00 | | |
| 合计 | \ | 135459853.81 | 147586177.09 | | | | |
305
注:本项目实行总价控制原则,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控制价。给定的各分部工程的价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投标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
对已给定的分部工程进行报价,且各分部工程报价总价不得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控制价。中标后投标人编制的“施工图清单预算”不得超出投标人投
标时的单项报价及总价。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306
六、拟分包计划
| 序 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 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年 月 日
307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 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 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人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高级职称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 | |
| 账 号 | | 技 工 |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
| 经营范围 | |
| 备 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联合体投标的分别填写)。
308
附:
309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31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原件扫描件。
附项目电子件:
311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原件扫描件。
附项目电子件:
312
(五)企业获奖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原件扫描件。
313
(六)企业各类证书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原件扫描件。
314
(七)项目经理简历表
按资格及评分办法要求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得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
| | | |
附项目经理电子件: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原件扫描件。
315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施工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资格要求人员及评分办法要求人员的原
件扫描件。
316
(九)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
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联合体投标的分别做出说明。
317
(十)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
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
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
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
等。
318
八、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
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包括不限于发包人要求、评分办法中“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要求 的方案内容以及图纸)
注:本部分内容为技术明标,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时不得上传至投标软件技术部分(技术部分仅 用于上传施工组织设计)。
319
九、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 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 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理机 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款的 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 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按附表七“施 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上传至软件版技术部分。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320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附表八 施工组织设计目录样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
321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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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2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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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3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324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 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325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
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326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327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无封面,直接编写目录,使用统一的目录标题“施工组织设计目录”和序号。目录标题居中,目录主项居左,不做缩进。目录主项统一使用“附表八”格式,不得添加任何其他主项及子 项,不得擅自修改主项内容,如正文中对应目录主项无内容,则在正文中对应目录主项下一行填写“无此 项内容。”。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
4、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以此类推。
5、正文排版要求: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 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不允许出现空 格。
6、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 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进 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
7、其他排版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 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8、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附表一至附表六须放置在正文最后,其中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采 用“横向”,各附表均须另起一页并按如下顺序排版: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9、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 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上文中默认内容
328
请勿删除。
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违背一律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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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施工组织设计目录样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
施工组织设计目录
一、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三、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四、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五、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六、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七、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八、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九、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十、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十一、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十二、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十三、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十四、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十五、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十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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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总负责人在承担本项目期间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 到位承诺书
(三)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四)企业业绩清单
(五)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六)企业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七)信誉查询
(八)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证明材料
(九)完全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承诺书
(十)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十一)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十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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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 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 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除外;(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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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333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总负责人在承担本项目期间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承诺书声明:现承诺我公司拟派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系本公
司正式职工,保证在(项目名称)实施期间无承担其
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如有违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责任;
本承诺书声明:现承诺我公司拟派出的施工总负责人(姓名)系本公司正式
职工,保证在(项目名称)实施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
工程施工项目,如有违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责任;
我公司承诺,保证在(项目名称)实施期间如我
公司中标,我公司实际到场的人员保证与中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人员一致,承诺按招标文件中
合同相关要求驻场。如我公司未按要求配置或未按要求驻场或擅自对派驻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进
行变更,我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我公司认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人员为工程高峰期各
专业最低配置人员需求,我公司将根据项目的情况、工程进度节点、公司发展战略、投标响应
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加配备岗位及数量。同时招标人有随时要求我公司增加相关人员数量的权
利,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34
(三)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投标人参与 招标项目的投标。
就本次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不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 者退出投标;
二、不以出借或挂靠资质进行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以伪造资质证书、证件、提供虚假材料方式进行恶意投标,不以向招标人敲诈勒索、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四、不非法获取评标专家抽取名单,以威胁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向其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五、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以投诉、举报相威胁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 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七、积极主动接受或者配合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相关监督执法。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此 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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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业绩清单
企业业绩清单、项目经理业绩清单、企业获奖工程项目清单、项目经理获奖工程项目清单(1)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1)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建筑面积或合同金额:
2)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建筑面积或合同金额:
......
(2)设计业绩:
1)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建筑面积:
2)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建筑面积:
......
(3)施工业绩:
1)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建筑面积或合同金额:
2)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建筑面积或合同金额:
......
2.企业全部奖项:
(1)奖项名称:
项目名称:
颁发时间:
336
(2)奖项名称:
项目名称:
颁发时间:
(3)奖项名称:
项目名称:
颁发时间:
......
3.企业信用得分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需 全部列出):
1)总承包项目经理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2)设计总负责人: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3)施工负责人: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4)技术负责人:
①姓名:
②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5)施工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6)安全员姓名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7)质检员/质量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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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材料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9)资料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10)造价员/造价师/预算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11)建筑专业设计负责人: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12)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13)电气专业设计负责人: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14)暖通专业设计负责人: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15)给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
说明:按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通知》第三款要求“要 求投标文件按实际需要列出企业业绩清单,业绩清单内容确保真实准确,且与所附佐证材料一 致”,按上述清单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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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供应商合规承诺书
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在本项目投标中,我公司提供如下承诺:
1.我公司承诺中选后不使用代理,不转包、不非法分包,不拖欠工人工资,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 终止合作。
2.我公司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也不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
3.我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 冻结。
4.非处于禁入期内的中国联通集团或内蒙古联通黑名单供应商及其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 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在签订合同前,如果被列入中国联通或内蒙古联通禁入型供应商黑名 单,则立即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列入中国联通或内蒙古联通禁入型供应商 黑名单,则立即终止合同执行,相关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如违反上述条款,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包含但不限于取消中标资格、赔偿采 购人所有损失。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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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XX)的投标,根据法律法规维护投标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 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1)对投标人控股或管理的情况
| 投标人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对投标人出资/控股的企业名 称 | | 出资比例(%) | |
| 对投标人出资/控股的自然人 名称 | 姓 名 | 出资比例(%) | |
| 身份证号 |
| 对投标人出资/非控股的企业 名称 | | 出资比例(%) | |
| 对投标人出资/非控股的自然 人名称 | 姓 名 | 出资比例(%) | |
| 身份证号 |
| 对投标人拥有管理关系的单 位名称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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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投标人控股或管理的情况
| 申报人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 身份证号 | |
| 由投标人出资/控股的企 业名 称 | | 出资比例(%) | |
| 由投标人出资/非控股的 企业 名称 | | 出资比例(%) |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 备注: |
注:
1、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 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 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2、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限于股份占比超过 50%,占比最大股东也属于控股,相关投标均无效。
3、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4、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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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誉查询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提供承诺格式自 拟);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 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查询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设 计 总 负 责 人 、 施 工 总 负 责 人 在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行为。
联合体投标的分别提供。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承诺书(发包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将自愿接受一切后果和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42
(八)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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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全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承诺书声明:我方已仔细研读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全部内容,承诺完
全接受并严格遵循该章节所列全部技术标准、参数、性能指标及服务要求,确保投标方案及后
续履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负偏离、修改、附加条件或例外条款。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44
(十)投标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承诺书声明:我方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承诺①按相关规定完成资质证书延
续或换证,保证在本项目施工期间资质证书持续有效;②在证书到期前至少提前 3 个月启动资
质延续或升级程序,并在中标后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办理进展证明(如住建部门受理回执等);
③无条件接受如下条款:若未能在施工期间维持有效资质(包括临时证书或新二级资质),发
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暂停工程款支付直至资质问题解决;因资质原因
导致停工 15 日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45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承诺书声明:我方承诺施工人数峰值超过 500 人时,增派安全总监并设立独立安全机构。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26 年 月 日
346
(十一)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招标人)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 我公司所承包的(标段名称)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2.我公司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 发生,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公司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 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5.我公司依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治欠保支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严格执行以下制度:1.全员劳动合同签订制度;2.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3.应急周转金制度;4.工资保 证金制度;5.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6.工资支付监控制度;7.劳动者维权告示制度。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347
(十二)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自愿退出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 更手续;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348
(十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承诺书
———————— (发包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若我公司参加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投标有幸中标,我公司对于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2025年中国联通内蒙古乌兰察 布智算中心新征地及DC1土建新建工程(土建新建)EPC公开招标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文件)中列出的材料、设备等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关于本工程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的要求,并承诺 我公司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图纸、工程 量清单、技术标准及要求、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
2.我公司保证在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前,由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进行确认,确认后 方可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如我公司在进场使用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确认品牌、档次,一经发 现,将全部进行重新确认、采购,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我公司承担。
3.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未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采购供货,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并赔偿贵单位的全部损失
4.我公司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供应的材料、设备充足并按时全部到位,能完全满足施工进度、质量要 求,并保证不因任何材料、设备因素阻碍工期而影响竣工日期,若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充分,影响了施工 进度和竣工日期,我公司承担合同条款中严重违约的处罚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我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全部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 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若投标单位未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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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技术应答书
| 设备材料名称 | 技术规范要求 | 应答 |
|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配电柜(箱)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电缆技术要求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光伏发电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低压配电柜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室外安防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风管及配件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环境监控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风机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电梯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变频给水泵组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给排水系统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 智慧工地 | 全部条款及内容 | |
注:对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应对主要材料及设备技术应答书进行应答。内容格式按
照表一的格式要求,对本文件中所提各项要求能否实现与满足。应答为“满足”、“不满足”、
“部分满足”、“优于”。如应答为“不满足”或“部分满足”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