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E1529712026040702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发布日期: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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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阿拉善盟 采购单位 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能源和交通局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柏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X755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内蒙古自治区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 (施工标段)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E1529712026040702 标段编号:E1529712026040702001001 招 标 人:阿 拉 善 盟 乌 兰 布 和 生 态 沙 产 业 示 范 区 能 源 和 交 通 局 招标代理机构:内 蒙 古 柏 烨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20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 5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67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 166 第六章图纸(另册) .............................................................................. 168 第七章技术规范(另册) ...................................................................... 170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 171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17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由国家九部委联 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 文件》(2025 年版)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的《项目专用 本》共同组成,四者是一个整体;当三者内容不一致时,按《项目专用本》、《公 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 标文件》的顺序执行。 二、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公 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阅读,并按要求认真编制 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未按规定编制而被 拒绝。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 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备。 注: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已由阿拉善盟乌 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能源和交通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阿拉善盟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能源和交通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 2.2 建设地点: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 2.3 招标规模: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路长 34.2 公里,路基 宽度为 6.5m,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 4.5m,按四级公路标 准建设,设计时速 20 公里/小时。路面结构:按照单基单面,水泥稳层 20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路面 4cm,水泥稳级配碎石基础。沥青面层采用 集中厂拌,热拌热铺机械摊铺施工工艺,基层采用集中厂拌,机械摊铺施 工工艺,压实度采用重型击实标准,基础压实度不低于 97%,垫层压实度 不低于 96%。 2.4 项目计划投资:3641.3749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E1529712026040702001001 标段名称X755 至 新 能源产业路 连接线一阶 段(施工标 段)
招标范围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2992.0 工期(日历 天)150
标段编号E1529712026040702001002 标段名称X755 至 新 能源产业路 连接线一阶 段(监理标 段)
招标范围工程-监理-公路工程-路基、路面
合同估算价(万元)37.1008 工期(日历 天)15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 下列要求: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施工标段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 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以下资格: 3.2.1 (1)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财务要求:无。(3)业绩要求:无。 3.2.2 主要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1)具有公 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 上注册建造师证书(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4)必须在本单位参 加社保(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 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5)在岗 要求: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2、项目总工要求:(1)具有公 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3)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 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 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4)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 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安全负责人要求:(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取得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 C 类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3)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所 属社保机构出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4)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 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2.3 信 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交通 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 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 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内蒙古)”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 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标人出具 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格式自拟);(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3.3 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监理标段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次 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并具备以下资格: 3.2.1 (1)投标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 公路工程乙级或以上监理资质。(2)财务要求:无。(3)业绩要求:无。 3.2.3 主要人员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要求:(1)具有公路工程 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 理工程师资格证书;(3)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 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4)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 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2.4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交通运输部或内 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标资格且处 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 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内蒙古)”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近 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格 式自拟);(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 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 相关投标均无效。 3.3 其他要求:施工标段: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5 月 3 日,计划交工日期:2026 年 9 月 30 日,缺陷责任期:24 个月。监理标段: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期:880 日历天,其中: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15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 个月。施工标段最高投 标限价:2992 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33.9077 元)。监理标段最高投标费 率:实际工程结算金额的 1.24%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4-08 09:00 至 2026-04-28 08:30(北 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4-28 08: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 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 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nmg.gov.cn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上发布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交通运输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 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能源和交通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内蒙古柏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业监管: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能源和交通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联系人:孔钊琦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联系电话:13614831668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 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 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 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10.3 、 开 标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地 址 :https://219.43/BidOpening 10.4、 2026-04-07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号项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G独立法人 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 照。
资质等级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安全生产 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号财务要求
SG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业绩要求
SG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信誉要求
SG 须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4项的要求。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标段 号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在岗要求
SG项目 经理1 名(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 致); (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 码为 G(公路工程)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月的社保 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无在岗项目(指目 前未在其他项目上 任职,或虽在其他 项目上任职但本项 目中标后能够从该 项目撤离)
项目 总工1 名(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月的社保 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 码为 G(公路工程)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安全 负责 人1 名(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月的社保 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 码为 G(公路工程)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注:①表中人员不得兼职; ②投标人应自行更新和维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 人员在岗项目情况相关信息,如因投标人未能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 法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 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较 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最终上传文件时间较早的优先。
2.1.1 2.1.3 形式评 审与响 应性评 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 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 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 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电子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 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签字盖章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名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 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 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 审与响 应性评 审标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 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 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 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 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2 资格评 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①
①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 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续上表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 第一个信封评 分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主要人员:25 分 技术能力:10 分 业绩:10 分 履约信誉:15 分
2.2.3 第二个信封详 细评审标准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业务平 台“开标一览表”中填报的价格。
3.2.4 通过第一个信 封详细评审的 投标人数量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 3 个投标人通过详细评审。若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以下优 先顺序推荐选择相应数量的投标人通过详细评审:按施 工组织设计评审总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通过第一个信 封详细评审,当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总分得分相同时,则按 签到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通过评审。
续上表
①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 因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分值
2.2.2 (1)施工 组织 设计40 分总体施工组织 布置及规划10 分对本项目施工组织结构、施工总平面布置 图、施工总体进度计划等进行评审;(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5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5-10 分。
主要工程项目 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 施10 分对本项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 术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与项目实际结 合的紧密程度等进行评审; (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5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5-10 分。
质量、进度、安全管理体系 及保证措施)10 分对是否满足总工期和阶段工期要求、质量 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生产是否满足要求、相关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 理可行、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是否有相应 的措施等进行评审; (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5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5-10 分。
环境保护、水 土保持、文明 施工、文物保 护保证体系及 保证措施5 分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 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 (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3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项目风险预测 与防范,事故 应急预案5 分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 进行评审; (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3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 号评分因素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各评分 因素细 分项分值
2.2.2(2)主要人员25 分项目经 理15 分(1)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得 10 分;(2)在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基础上,近 3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以交工日期为准)每完成过 1 项四级或以上公路项目(可以是新建、改 建、扩建、改造工程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施工加 5 分,本项最高加 5 分。(以《全 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 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查询业绩为 准)。 注: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是同一业 绩时,只计分一次。
项 目 总工5 分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得 5 分。
安全负 责人5 分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得 5 分。
2.2.2(3)其他 因素技术能力10 分本次不对本项内容考核,所有投标人均得满分 10 分。
履约信誉15 分15 分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得 15 分。
单位业绩10 分(1)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得 5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基础上,近 3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日期为准)每完 成过 1 项四级或以上公路项目(可以是新建、改建、扩 建、改造工程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施工加 5 分,本项最高 加 5 分。(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上查询业绩为准)。 注: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是同一业绩时,只计分一次。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还应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下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1)投标人提供的信用信息报告进行核实;投标人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对不符合上述信用要求的 投标人,否决其参与投标。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对投标人提供的注册证书等信息 进行核实; (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 平台”对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名称: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能源和交通局 地址: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 构名称:内蒙古柏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联系人:*** 电话:***
1.1.4 招标项目名 称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
1.1.5 标段建设地 点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
1.2.1 资金来源及 比例上级资金+地方资金(不足资金高新区自筹解决),出资比例为 100%。
1.2.2 资金落实情 况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5 月 3 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6 年 9 月 30 日 缺陷责任期:24 个月
1.3.3 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1.3.4 安全目标安全生产“零死亡”,不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4.1 投标人资质 条件、能力 和信誉资质要求: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 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 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1.4.4 投标人不得 存在的其他 不良状况或 不良信用记本项修改为: (1)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蒙 古自治区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内蒙古)”(www.creditchi na.gov.cn)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中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 人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 准,格式自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0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1 分包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 件的其他资 料(1)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澄清(如有);(2)招标人固化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2.2.1 投标人要求 澄清招标文 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 清发出的形 式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上发布,澄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 注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投标人无需确认,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查看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澄清文件(如补遗书、通知等),一经在“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即视为已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 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澄清文件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 承担。
2.3.1 招标文件修 改发出的形 式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上发布,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 注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2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投标人无需确认,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修改文件(如补遗书、通知等),一经在“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即视为已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 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修改文件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 承担。
3.1.1 投标文件密 封形式☑双信封 □单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 件资料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九章
3.2.1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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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2.1 工程量清单 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 载网站:投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自行下载固化 电子版清单。
3.2.3 报价方式☑单价 □总价
3.2.6 是否接受调 价函□是 ☑否
3.2.8 最高投标限 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2992 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33.9077 元)。 招标人为本次招标项目编制了招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投标总报价超过 招标控制价,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9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1)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 义,招标人不接受其他格式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 函大写文字报价必须一致。
3.3.1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3.4.1 投标保证金(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25 万元(贰拾伍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从基本账户电汇或转账、投标保函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缴纳方式; (3)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 准); (4)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从 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 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保证金账号:投标企业需到交易中心平 台会员端查看保证金子账号。(登录系统后查看专属于本标段的保证金 虚拟子账号并按照要求缴纳,缴纳成功后请即时登录系统查询缴纳状 态,并将缴纳状态截图附于投标文件中,若有疑问请联系 0512- 58188511); (5)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选择保险保函、银行 保函、担保保函中的任意一种: ①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证金查询-保函办理查询,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流程详 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②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必须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 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 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③采用保险保函或专担保保函的,必须是无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 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3.4.3 投标保证金 的利息计算 原则(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 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 其他可以不 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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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5 资格审查资 料的特殊要 求□无 ☑有,具体要求: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 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 证书即可)、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投标 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 网页截图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或电子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电子证书)、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 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 章。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填报的 人员应满足附录5最低资格审查要求,并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 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且还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 及投标人在企业社保系统打印的能够证明拟委任的相关人员缴纳社保的 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 件,相关人员若为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但须提供社保 部门的退休证明和与投标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3、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及相关文件 的规定。采用无效证书投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如相拟委任的关人员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在投标 文件“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后附投标人 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任职项目撤离,并能正常到岗履约的书面承 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 况的年份要 求/
3.5.3 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情 况的时间要 求近 3 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1 是否允许递 交备选投标 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 投标文件编 制本项修改为: (1)编制软件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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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将法定代表人 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位 置,或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 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 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 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要求: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 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按照上述要求签字盖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 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编制要求:无。 (5)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 (6)技术文件编制方式 ☑暗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版面要求:A4 纸张大小。技术标封皮: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封皮无需增加页码,封皮内容为“技术建议书”。 2、颜色要求: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为黑色、不得出现彩色文 字。 3、排版要求:标题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 2 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勾选其他任何未要求选项。技术标(施工组织 设计等)全文的文字及图表连续编排。正文行距固定值 30 磅,字符间距 为标准。 4、排版要求:图表内部字体使用小四号宋体字(黑色),图表外部的 字体与技术标全文字体保持一致。 5、其他: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标识图形,所有文字 不得加粗、倾斜处理,所有线条、边框不得做加粗处理;不得出现任何标 识或暗示投标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等信息的徽标、文字、语句及其他任何 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做法,不得出现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痕迹。 6、页码:全文所有版面均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全文内容不允许使 用页码。页边距:左边距 3.17 厘米,右边距及上下边距为 2.54 厘米(误 差不超过 10%),页数要求 300 页以内。 7、一级标题采用“宋体”三号字(黑色);二级及以下标题及技术标 正文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正文标题序号以阿拉伯数字 编排,一级为 1、2、3;二级为 1.1、1.2、2.1、2.2;三级为 1.1.1、1. 1.2、1.2.1、1.2.2,以此类推。正文标题阿拉伯数字后应加入顿号,例 如“1、1.1、1.1.1、”。 8、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office 最新版本编制。 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违背一律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做无效投标 处理。 (7)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须在交易系统“技术部分”节点上传技术标(即技术建 议书),“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整本”节点上传商务文件整本文件,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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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技术建议书,“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节点上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整本文件。 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 的全部责任。
3.7.4 投标文件副 本份数及其 他要求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无需递交纸质投标 文件,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与投标时所提供的投标 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及全部投标文件内容的电子文件(U 盘)若干份。
3.7.5 装订的要求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采用 A4 篇幅页面编制,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4.1.1 4.1.2 投标文件的 密封和标识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专用软件加密,具体要求如下:投标 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 2 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和 2 个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分别为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 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4.2.3 是否退还投 标文件☑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 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 ening )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根据评审时间确定。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 注: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 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 时在线参加。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内准 备,等待解密;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 ”流程开始 后的 60 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 行远程解密。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 的,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系统操作手册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字 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最 新版本。投标单位应在电脑前耐心等待依次开标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 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 自行承担。
5.2. 开标程序开标程序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参照如下: 一、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公布投标人; (2)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一层解密),投标文件实行限时解密,解密时长60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包括经过电子 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 (3)招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层解密); (4)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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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在案; (6)开标结束; 注: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 二、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1)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2)招标人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 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解密; (3)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4)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 (5)开标结束。 注:①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有权对开标内容在开标系统中提出疑问,若 投标人在开标时未提出疑问,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开标的内容。②如遇网络、招投标系统平台、停电等因素造成无法正常电子开标,经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部门及招标人确认后,现场制定解决 方案。
6.1.1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注: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 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 号)“第十八条评 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 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 标人代表数量”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内交发〔2020〕26 号)“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能到 场、评标过程中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应当及时更换。招标人应当从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 标人代表数量”所述情况时,招标人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6.3.2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
7.1 中标候选人 公示媒介及 期限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7.4 是否授权评 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是 ☑否
7.5 中标通知书 和中标结果 通知发出的 形式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电子版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公告形式,所有投标人可在网站上 查看本项目中标情况,招标人不再单独通知。
7.6 中标结果公 告媒介及期 限公告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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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融机构保函或现金或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采用现金或支票时,须由投标人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 □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详见招标公告
9 是否采用电 子招标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ZEr 点击右下方操作手册下载。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中相关章节。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 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 部责任。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1 本项修改为: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 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的彩色扫描件,投 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 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如有),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 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 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 等关键页在内。
3.5.2 本项修改为: (1)“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 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本项修改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所附业绩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截图中应体现项目名称、公 路等级、交工日期(计划交工日期不予认定)及任务内容,如截图中未体现上述内容时,则还应附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交工验收证书、项目评定书或质量评定书)复印 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及查询路径。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及其他上述要求的业绩 证明材料复印件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加分项,则该 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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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5.4 本项修改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 页截图复印件、在“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内蒙古)”下载的信用报告、以及投标 人出具的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近三年 内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5 本项修改为: (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项目 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 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 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 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 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 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2)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 提供投标人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
8.5.1 补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5)相关请求及主张; (6)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可以不予受理。
10.1 开标补救措施 1、开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第二项的规定采取补救 措施: (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的投标文件。(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 时间开标或启用纸质文件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②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③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④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⑤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发生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情况,应采取补救措施,现场经监督同意,可以暂停 开标至情况解决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3、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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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3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2 款补充: 3.2.10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及发包人颁发的建设管理 办法做好驻地建设,达到施工标准化以及实用、卫生、消防、环保、美观的标准。承 包人驻地建设的有关费用以总额的形式列入投标报价的相应子目中。 3.2.11 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工伤保险、承包人装备险、承包 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和进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 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保险期限:开工日 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安全生产费单独计列。由于承包人未 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3.2.12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文 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施工。凡是本项目与其他在建工程有相互交叉干扰,承包人应充 分考虑到窝工、返工增加的费用,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提供方 便,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指挥,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 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本项目内与原有公路、已建铁路、航道、堤 防、输电线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军用设施、居民住宅区、文物古 迹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原有公路及铁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 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不破坏文物古迹等 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 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有跨河桥梁和涉水涵洞的,承包人应合理 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 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 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 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铁路、航道、堤防、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 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他工程的正常施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 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 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3.2.13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 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0.4 本项补充为: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2.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3.信用中国(内蒙古)(https://fgw.nmg.gov.cn/xynmg/)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 5.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6.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 7.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guide/ index)
注: 1、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招标公告为准。 3、须知中关于开标程序内容,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实际运行规则为准。 2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号项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G独立法人 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 照。
资质等级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安全生产 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号财务要求
SG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业绩要求
SG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信誉要求
SG 须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4项的要求。
3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标段 号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在岗要求
SG项目 经理1 名(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 致); (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 码为 G(公路工程)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月的社保 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无在岗项目(指目 前未在其他项目上 任职,或虽在其他 项目上任职但本项 目中标后能够从该 项目撤离)
项目 总工1 名(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月的社保 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 码为 G(公路工程)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安全 负责 人1 名(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连续近 3 个月的社保 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 码为 G(公路工程)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注:①表中人员不得兼职; ②投标人应自行更新和维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 人员在岗项目情况相关信息,如因投标人未能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 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3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 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 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内蒙古)”(www.creditchina.gov.cn)或在“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在近三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 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 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3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 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 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 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 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 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 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3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 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 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 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 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 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 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 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 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 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 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3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 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3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 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 写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 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 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 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 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上传投标系统中。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 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 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 将被否决。 3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 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 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 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 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 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 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 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 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 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 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 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 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 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 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3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 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 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 他形式。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 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 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保证金退还规则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保证金模块实际运行规 则为准。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 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①,投标人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 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3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 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 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 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 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 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 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 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网址:hwdms.mot.gov.cn)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 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 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 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 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 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中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 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 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项 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 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 4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 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 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 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 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 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 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 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 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 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 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 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 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 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 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 4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 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 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 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 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 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 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 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 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 4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 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 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 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 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 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 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注: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要求进行 加密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 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5. 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电子开标,不适用);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电子开标,不适用);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电子开标,不适用);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 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电 子开标,不适用);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电子开标,第二个信封按电子系统运 行规则密封留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电子开标,不适用);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 4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电子开标,不适 用);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电子开标,不适用);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电子开标,不适用);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 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 ①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 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电子开标,不适用);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电 子开标,不适用); (9)开标结束。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 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不见面开 标系统中)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 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提出,招标人当场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 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①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4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 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 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 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人。 4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 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 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 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 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 偿损失。 ①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 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 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相关规 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4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 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 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 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 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详见开标系统 4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 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 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 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 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月日 5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5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参考文本)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 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 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月日 5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的中标结果通知书为准。 5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5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 法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 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较 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4)最终上传文件时间较早的优先。
2.1.1 2.1.3 形式评 审与响 应性评 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 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 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 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电子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 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签字盖章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
5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 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 审与响 应性评 审标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 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 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 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 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7)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2 资格评 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①
①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 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5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续上表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 第一个信封评 分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主要人员:25 分 技术能力:10 分 业绩:10 分 履约信誉:15 分
2.2.3 第二个信封详 细评审标准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业务平 台“开标一览表”中填报的价格。
3.2.4 通过第一个信 封详细评审的 投标人数量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 3 个投标人通过详细评审。若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以下 优先顺序推荐选择相应数量的投标人通过详细评审:按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总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通过第一个 信封详细评审,当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总分得分相同时,则按签到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通过评审。
5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续上表
①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 因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分值
2.2.2 (1)施工 组织 设计40 分总体施工组织 布置及规划10 分对本项目施工组织结构、施工总平面布 置图、施工总体进度计划等进行评审;(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5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5-10 分。
主要工程项目 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 施10 分对本项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 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与项目实际 结合的紧密程度等进行评审; (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5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5-10 分。
质量、进度、安全管理体系 及保证措施)10 分对是否满足总工期和阶段工期要求、质 量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生产是否满足要 求、相关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 善合理可行、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是否 有相应的措施等进行评审; (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5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5-10 分。
环境保护、水 土保持、文明 施工、文物保 护保证体系及 保证措施5 分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 完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3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项目风险预测 与防范,事故 应急预案5 分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等进行评审; (1)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1-3 分; (2)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5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 号评分因素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各评分 因素细 分项分值
2.2.2(2)主要人员25 分项目经 理15 分(1)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得 10 分;(2)在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基础上,近 3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以交工日期为准)每完成过 1 项四级或以上公路项目(可以是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工程的任意一种或多 种)施工加 5 分,本项最高加 5 分。(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上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查询业 绩为准)。 注: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是同一业 绩时,只计分一次。
项 目 总工5 分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得 5 分。
安全负 责人5 分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得 5 分。
2.2.2(3)其他 因素技术能力 10 分本次不对本项内容考核,所有投标人均得满分 10 分。
履约信誉 15 分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得 15 分。
单位业绩 10 分(1)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得 5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基础上,近 3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日期为准)每 完成过 1 项四级或以上公路项目(可以是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工程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施工加 5 分,本项 最高加 5 分。(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上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上查询业绩为准)。 注: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是同一业绩时,只计分一 次。
6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还应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下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1)投标人提供的信用信息报告进行核实;投标人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对不符合上述信用要求的 投标人,否决其参与投标。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对投标人提供的注册证书等信息 进行核实; (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 平台”对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6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 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 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 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 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 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6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 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 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 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 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 应否决其投标。 3.4.2 ①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①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 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6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 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 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 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 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 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 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 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6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 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 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 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 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生 成评标报告后签章提交给招标人。 注:评标办法中关于评标程序内容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实际 运行规则为准。 6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①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 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 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①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相关内容。 6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 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 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6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 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 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 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 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 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 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 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 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 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 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 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 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 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 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 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 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 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 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7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 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 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 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 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 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 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 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7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 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 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①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①上一年度评为“AA”级的企业,可以免缴或缴纳部分履约担保,该履约担保额度由招标人设置,且必 须设置减免额度。 7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 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 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 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 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 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 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7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 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 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 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 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 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 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 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 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 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 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 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7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 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 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7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 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 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 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 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 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 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 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 8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 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 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 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 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8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 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 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 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 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8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 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 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 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 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 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 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 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 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8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 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 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 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 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 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 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8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 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 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 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 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 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 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 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 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 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 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 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 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 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 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 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 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 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 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 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 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 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 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 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 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 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 8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 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 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 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 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 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 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 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 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 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 8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 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 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 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 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 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 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 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 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 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 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8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 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 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 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 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 = P 0A +B 1×F F o t 1 1 + B 2×F F 02 t 2 + B 3×F F o t 3 3 ++ B n×F F on tn −1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 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 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9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Fo1; Fo2; 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 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 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9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 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 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 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 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 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 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 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 9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 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 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 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 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 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 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 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 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 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 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 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9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 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 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 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 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 9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 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 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 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 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 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 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 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 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 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 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9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 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 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 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 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 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 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 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 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 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9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 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 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 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 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 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 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 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 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 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 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 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 9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 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 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 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 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 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 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 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 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 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 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9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 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 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 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 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 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 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 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 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 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 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 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10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 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 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 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 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10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 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 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 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 10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 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 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 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 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 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10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 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 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 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 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 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0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 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 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 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 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 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0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 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 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 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 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 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 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 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 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 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 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 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0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①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 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 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 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 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 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 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 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①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 年版)相关内容。 10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 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 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 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 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 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 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 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0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 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 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 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 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 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 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10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 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 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 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 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 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 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 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 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 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 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 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 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 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 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 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11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 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 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 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 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 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 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 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 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 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 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 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 11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 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 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 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 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 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 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 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 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 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 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 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 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 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 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 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 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 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 11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 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 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 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 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 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 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 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 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 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 发包人备案。 11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 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 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 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 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 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 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 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 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 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 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 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 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 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第 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 11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 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 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 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 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 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 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 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 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 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①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 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 ①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 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11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 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 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 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 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 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 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 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 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 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 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 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 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11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 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 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 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 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 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 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 11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 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 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 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 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 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 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 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 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 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 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 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 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 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 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 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 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 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 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 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 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 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 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 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 11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 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 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 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 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 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 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 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 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 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 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 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 12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 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 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 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 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 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 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降水、降 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 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 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 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 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2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 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 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 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 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 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 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 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 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 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 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 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 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 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 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 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 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 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 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 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 12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 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 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 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 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 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 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 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 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 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 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 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 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 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 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12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 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 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 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 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 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 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2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 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 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 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 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 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 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 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 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 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 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12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 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 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 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 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 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 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 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 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 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 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2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 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 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 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 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 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 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12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 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 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 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 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 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 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 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3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 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 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 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 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 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 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 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 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 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 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 13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 (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 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 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 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13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 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 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 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 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 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 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13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 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 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 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 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 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 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 13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 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 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13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编制项目 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 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 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 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3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能源和交通局 地址: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邮政编码:750336
2 1.1.2.6 监理人: 地址:邮政编码: 监理人相关信息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3 1.1.4.5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4 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至合同金额变化的均 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9 11.5(3)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1%签约合同价/天
10 11.5(3)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30%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不适用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 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不适用
16 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钢材、碎石、水泥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不适 用%。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份。
18 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万元。
19 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适用。
13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7 图纸 通用合同条款1.1.1.7本项细化为: 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 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项补充第 1.1.2.9 目: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 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总监办或驻地办负责人。 1.1.4 日期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补充第 1.1.4.8 目: 1.1.4.8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 的前一天截止的时间段。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图纸的错误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6.4 本项补充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 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实施。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并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 进行认真复核和测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能发现设计文件的明显差错,因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 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3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 工图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 1.7.2 项目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 办理签收手续。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款补充: 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应自行进行调查,不论发包人是否 提供有关资料,造成损害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交付的永久性征地红线时,应同步对红线进行复核,并及 时开挖清晰、易识别的红线边沟,保护直至工程交工。如遇永久性征地不足或超征,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开工之后发现需要再次征地或因未保护好红线造成 红线被侵占或产生纠纷而引起的重复征地(因发包人责任造成的除外),由承包人负 责再次征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取土用地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为不影响施工进度,承 包人应自行解决其他取土用地,发包人不会因此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自 行解决取土用地的行为应符合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3.1.1 项补充:(11)按 10.1 款批复或修改合同进度计划;(12)按照第 16.1 款进行调价。 通用合同条款 3.1 款补充 3.1.4 项和 3.1.5 项: 3.1.4 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 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 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 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生效。 3.1.5 本项目监理人按两级设置,即总监办和驻地办。两级监理人均由发包人 独立招标选定,总监办负责本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和环 13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境保护的监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驻地办的监理工作;驻地办负责所辖施工标 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服从总监办 的领导,接受总监办的检查、监督、指导。 3.3 监理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第 3.3.1 项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任命其负责的总监办或驻地办中履行具体监 理职责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 及行政管理人员,并报总监办或驻地办批准。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各类人员的 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发包人、总监办和所辖承包人。 3.4 监理人的指示 通用合同条款第 3.4.4 项细化为: 各级监理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控制、安全与环保监理等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 视为是其所隶属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但如果这些指示有不当 之处或受到承包人的书面质疑,其上级监理人可作出否定、变更或确认的进一步指 示,承包人应予遵守。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任命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 知承包人。 监理员(含试验员、环保员、其他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任何指示,除非其 不发出指示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不良影响。事后,其 上级监理人应对该监理员发出的指示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遵守。 通用合同条款 3.4 补充第 3.4.6 项: 3.4.6 各级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监理过程必须通过书面指示的形式及时通知至承 包人,并抄送发包人。书面指示的内容包括所有质量、工期、合同执行、违约等内 容;书面指示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验证,由发出人或发出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进行执 行过程的跟踪,并将跟踪验证情况及时反馈到各级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不执行 指示,将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1)目补充: 图纸所示临时占地数量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自行考察现场实际情况进行 报价。 14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 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 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3)目补充: 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 拒绝。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6)目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本项目建设过程将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 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内交发〔2016〕683 号)、《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 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 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12 年 11 月颁布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全力打造“阳光工程”和“精品工程”,承包人 的驻地、预拌场(站)建设、现场工艺控制以及文明施工必须执行发包人的招标文 件(含补充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共同实 现这一目标,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 ②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及工程要求,配备满足该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班子。项目经理班子在组织施工时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要抓人员培训,抓质量、计划、进度,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③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 向到底、控制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所有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实时影像资料。 ④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项工程及其缺陷 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 备和其他物品。 ⑤承包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 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⑥承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雇用的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 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 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⑦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完成各项预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 14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⑧“十三五”期间是我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是交通运输业转型发 展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部署,加快建设低碳排放为特 征的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本项目公路建设全过 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的建设新理念。 承包人应严格依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对使用于本项目的机械设备 的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严禁超过规定能源限制指标的 机械设备应用于本项目施工。 加强替代能源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承包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 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化石燃料及煤炭的消耗,机械设备优先采用 清洁能源,努力推广新能源在本行业中的应用。 ⑨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察,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 合,对审计和稽察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⑩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 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⑾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 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2 履约担保 本款细化为: 4.2.2 如果承包人履约担保全部采用现金方式(或银行保函加现金方式)递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作量完成 50%时,发包人可视情况返还承包人的部分现金履 约担保(最多不超过履约担保的 50%),但承包人必须用等额的履约银行保函替代。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银行履约保函一直有效。在发 出交工证书后,发包人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 的 28 天内,发包人扣除应予扣除的款项后,剩余担保应退还给承包人。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 4.5.5 项: 4.5.5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一个项目某个标段的项目经理,否则按第 22.1 款处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 14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 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 换。可替换人员的情形包括: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复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5)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 4.8.7 民(牧)工管理 4.8.7.1 承包人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 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4.8.7.2 农(牧)民工身份确认 对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项目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同其民工身 份,不纳入管理范畴;同时,按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实际务工人员 500 元/人•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农(牧)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农(牧)民工颁发含有农(牧)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 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农(牧)民工身份证明。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农(牧)民工管理,建立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并就 农(牧)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每月 25 日,报 监理人备案。 4.8.7.3 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农(牧)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 理、农(牧)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 容,组织每位农(牧)民工参加不少于 2 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像资料的收集工作。 (2)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农(牧)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须的 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农(牧)民工的健康和安 全。 对生病的农(牧)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14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3)承包人必须负责农(牧)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民工均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否则视为违约并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1000 元/人•次。 4.8.7.4 监理人负责对民工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 4.8.7.5 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或与民工签订的合同,从承包人开设的民工 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民工 工资款,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经发包 人核实后无误后,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工资,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 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如承包人未 与劳务公司或与民工签订合同的,经发包人核实事实存在,发包人也将按上述规定 执行。 4.8.7.6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 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相关规定执行。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本项补充第(3)目: (3)如发生紧急情况,承包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 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承包人也应及时采 取合理而恰当的措施,事后 24 小时内应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第 5.1.4 项: 5.1.4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质量,对于钢材、水泥、钢绞线、桥梁伸缩装置、锚 具、梁板、混凝土外掺剂、支座、碎石、护栏柱、护栏板、标志版面、反光材料、标 线漆等主要材料,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选择为高等级公路供应过相应产品 且具有相应资质和足够财务能力的供应商,承包人应将供应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 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发包人不得与未经监理人批 准并经发包人备案的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并应按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验收。承 包人应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进场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承担 14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产品(但合同规定可以调价的除外)的质量和价格风险。 8. 测量放线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本款补充: 根据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 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 行精确地复核。如发现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承包人有义务对错误 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报监理人和设计方批准,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细化为: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为确保将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处,发包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交通部 2017 年第 25 号令)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费,该项费用按发包人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该项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 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 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 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 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必须严 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应充分考虑施工中(如开挖安全措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围护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12 项: 9.4.12 承包人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本项目建设之前和期间制定长期、中期、短期环境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项目 管理机构中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过程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措施的实施,环境监测的数据、资料的汇总负责。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环 14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境的破坏、水土流失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应遵照“粗活细做、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要求,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 (1)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路面各结构层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2)低温气候条件下,确保施工进度与质量的有效措施; (3)环保、水保措施(防尘、防噪音等); (4)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 (5)施工生产、生活用电(水)的保障措施; (6)满足本标段及相邻标段施工的通行便道保通措施; (7)满足发包人精细化管理工作需要的通讯、网络、办公软件等保障措施;(8)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9)重点、难点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 受淹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自治区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 30 年的平均降水天 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 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 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 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 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4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本款(2)项补充: 此外,承包人还必须承担本款所指“其他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 进退场费用、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以及赔偿由此而造成后续施工影响的相应标段承 包人未按期开工的损失费。 本条补充第 11.8 款: 11.8 工期延长的审批 (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监理人才可考虑是否受理承 包人的延期申请; (2)若只是分部分项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弥补,而不应考 虑推迟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3)监理人经审查同意延长工期的应当报发包人批准。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款第(6)项细化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②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 致的停工整顿; ③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合同不符,而导致的停工; ④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因管理或各种警卫任务导致的 必要停工; ⑤为迎接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评比或配合重大政治活动而引起的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补充: 承包人对隐蔽工程经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时,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 行现场检查。 15. 变更 15.7 计日工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6. 价格调整 14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第 17.1.3 项约定: 计量周期末指每月 25 日。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8)如果承包人对监理人计量复核结果不予同意,应在 7 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 申辩,监理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 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18. 交工验收 18.3 验收 本款补充第 18.3.8 项: 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发 包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 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 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 竣工验收鉴定书。 18.5 施工期运行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8.6 试运行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8.9 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 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承包人还必须按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 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该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 14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人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同步收集、整理交竣工资料, 对隐蔽工程和重复部位的施工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留施工照片、影像资料、电子 文档。所有施工资料应按照案卷归档要求将全部资料统一装订组卷,编排档案和总 目录,或者按照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档案管理。 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交、竣工资料的整理、制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 22.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10)目细化为: (10)承包人以各种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内容,拖延施 工工期,并因此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 (11)承包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牧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 牧民工工资的; (12)承包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3)一个工作年度内,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擅自离开工地 3 次,或总时间超过 30 天。 (14)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没收违法所得,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具体约定如下: (1)若发生 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同 时视情况课以工程合同价款 ‰以上 ‰以下的违约金,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 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 区公路建设市场。 (2)若发生 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关键设备 万元/台(套),其他设备~万元/台(套),临时设施万元/台(套),关键材料~ 14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万元;同时,可责令承包人限期将已撤离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 重新进场。 (3)若发生 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万元违约金;同时,发 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 扣除。 (4)若发生 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万元违约金;同时可按 第 11.5 款规定办理。 (5)若发生 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万元违约金;同时,发 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 扣除。 (6)若发生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接管本工程,终止承 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 包人可自行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 时发包人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若发生 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 纠正。 (8)若发生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同时课以违约金约 定为: a.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万元/人次,试验室主任或安全负责人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万元/人次; b.关键设备不到位万元/台(套),其他设备~万元/台(套); c.未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离开工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万元/天,试验室主任或安全负责人万元/天,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万元/天。 (9)若发生 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依据发包人项目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责令其纠正; (10)若发生 22.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合同规定课以违约金外,还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同时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 告。 (11)若发生 22.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发 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 15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保障部门,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 标资格并予公告。 (12)若发生 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没收违法所得,课以工程合同 价款 %以上 %以下的罚款;同时视情况向资质管理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建议。 (13)若发生 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照 22.1.2(8)课以违约 金之外,发包人应取消其人员履约资格,按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处理,作为不良 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 (14)若发生 22.1.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况而定,参照法律、法规 及合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5. 其他 25.1 相关税费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25.2 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总工期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 其他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 引起工程费用的变化不予调整,由承包人或发包人各担风险。 25.3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3.1 凡是本标段内与已建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军用设施、居民住宅区、文物古迹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正常运营以 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不破坏文物古迹等的前提下合理 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 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跨公路的行车干扰费、安全费等一切协调费 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 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 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 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25.3.2 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 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工程项目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 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 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25.3.3 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措 15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施作为承包人应有责任和义务,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相关报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 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 后果及费用。 25.3.4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承包人应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驻地建设,达到实用、卫生、消防、环保、美观的标准。驻地建设的建设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25.3.5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确保施工便道满足本标段及相邻标段的 施工需要,确保本标段及相邻标段外购材料、设备调遣等机械设备的畅通无阻,否 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处罚。施工便道的建设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标准 化建设的要求。 25.4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相关费用均含在报价中。 25.5 试验配合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 提出补偿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5.6 办公设施 为保证工程资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发包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承包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 网络设备等,并采用经发包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项目管理软件。 25.7 未能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 管理、材料管理、廉政建设、消防安全、驻地建设、水资源管理等,按发包人转发 或下发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15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5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 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 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标段由 K +至 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 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 m;大中 桥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 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 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 4.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5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 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15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 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 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 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 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 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 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 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15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 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 办公用品等。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 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 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 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 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5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 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 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 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 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 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 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 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 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 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 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 15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 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 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 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 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 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 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 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 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 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 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 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正 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15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人员资格要求最低数量
质检工程师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 5 年工作经 验,从事类似项目质检工作 1 年。1
计划计量工程 师相关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 5 年工 作经验,从事类似项目计量工作 1 年。1
道路工程师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 5 年工作经 验,从事类似项目施工 1 年。1
测量工程师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 5 年工作经 验,从事类似项目施工 1 年。1
财务负责人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至少 3 年公路工程财 务工作经验。1
机械工程师机械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至少从事类似 项目施工机械维护或管理工作 4 年及以上。1
试验员持有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及以上或持有助理试 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1
注: 1、投标人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 阶段确定,派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 派驻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相应 管理岗位的人员数量。 2、表中人员不得兼职。 16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
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及项目实际需求填报为本标段配 备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 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相关要求,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招 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应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种 类、数量,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6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 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 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日 抄送:(监理人) 16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 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 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 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 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 效。”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 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 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16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 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 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 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 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 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 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 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 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 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 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 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 16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 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 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 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 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 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 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 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 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 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 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16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①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登录百度网盘下载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edtijyyr8fPaqWqKuat9zQ 提取码: x8fp ①工程量清单说明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66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另册) 登录百度网盘下载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edtijyyr8fPaqWqKuat9zQ 提取码: x8fp 168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规范(另册)① 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册),由投标人 自备。 ①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 170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① 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三册),由投标人 自备。 ①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第四卷 172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 (施工标段)投标文件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电子签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参考格式(含表格),当《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或《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提供了相关格式及内容时, 则按系统或制作软件提供的为准;当系统或制作软件未提供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 的为准;均未提供时,按需自拟格式编制。 17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文件的 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 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工期:日历天。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 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 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 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 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 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17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
1 缺陷责任期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4 个月
2 逾期交工违约金11.5(3)1%签约合同价/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3)30%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11.6 不适用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 不适用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 不适用
7 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 (1)不适用
8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 (2)不适用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 (1)不适用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 (2)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1 质量保证金金额17.4.1 3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 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 包人给予 0%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 优惠。
12 保修期19.7(1)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17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 改(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 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7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年月日 18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三、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不适用 18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复印 件。 (2)若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办理电子保函费用的汇款凭证复 印件、电子保函。 18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 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注: 1.本项目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盲评”评审方式。投标人 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 2.施工组织设计须独立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技术部分”节点中。 3.“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整本”文件中只保留本页内容,不得再重复上传。 18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六、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8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 中项目经理
注册资本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 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 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8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8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三)近年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单位
一、注册资本万元
二、净资产万元
三、总资产万元
四、固定资产万元
五、流动资产万元
六、流动负债万元
七、负债合计万元
八、营业收入万元
九、净利润万元
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
2. 总资产报酬率%
3. 主营业务利润率%
4. 资产负债率%
5. 流动比率%
6. 速动比率%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8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8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 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89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年龄专业
技术职称学历拟在本标段 工程任职
工作年限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毕业学校 ______年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专业,学制______年
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 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 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备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90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1、我单位(公司名称)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项目 经理(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或虽 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2、我单位(公司名称)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项目 总工(项目总工姓名)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总工或虽 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我单位(公司名称)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安全 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总工 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如中标后发现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我公司自愿放弃本次中标资 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191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七)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年龄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类似施工经验年 限
注: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的要求。 192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八、其他资料 附有利于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商务资信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不应在其 中附有宣传性材料,这些材料在评审时将不被考虑。 此处还应附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商务资信证明材料的名称,这些信息在此处是否填报均 在评审时不被考虑,不作为评分项目,不做为否决投标条件,收集仅用于公示。 收集的信息如下: 1. 项目经理的有关信息,如姓名、证书类型、证书注册号、身份证号码等。 2. 项目其他有关人员的信息,如项目总工相关信息(姓名、证书号)、安全负责人等本次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人员信息。 3. 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企业业绩的名称。 4. 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项目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业绩名称。 注:所有收集的内容仅限于本次投标的商务资信证明材料的名称,未列入本次投标文件的 信息勿统计;信息格式自拟;此处仅需填报文本信息,无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193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194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 (施工标段)投标文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电子签章) 年月日 195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96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文件的 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 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197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 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98 X755 至新能源产业路连接线一阶段(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投标人的估算
分期累计
金额(元)(%)金额(元)(%)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 ~ 3
4 ~ 6
7 ~ 9
10 ~ 12
13 ~ 15
……
……
缺陷责任期
小计100.00
投标价:
说 明
注:1.投标人可按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 付款的扣回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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