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F1504012026042002001
招 标 人:巴林右旗达林台草原灌区管护中心
代理单位:内蒙古权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0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5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8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9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 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 已由 巴林右旗水利局 批准建设,招 标人为 巴林右旗达林台草原灌区管护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
2.3 招标规模: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与之配套的现场技术服务等工作。
2.4 项目计划投资:340.0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F1504012026042002001001 | 标段名称 | 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 察设计 |
| 招标范围 | 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水工建筑;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岩士工程勘察/工程 地质勘察 |
| 合同估算价(万 元) | 340.0 | 工 期 ( 日 历 天) | 51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 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专业(水库枢纽)乙级及以上资质,以及具备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3.3 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信 誉要求:1.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交投标 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2.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 上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须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附“信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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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站的信用报告。)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自行配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保险要求:需提供本投标企业为以上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日前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纳信息和与供应商签 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内建行函(2024)96 号);其他省份 的按各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4-23 00:00 至 2026-04-30 23:59(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 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 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5-14 09:00,投标人应在截 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 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水利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 同。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巴林右旗达林台草原灌区管护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 联 系 人:
***
3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权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赤峰市红山区万豪国际 B 座 4 楼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巴林右旗水利局
地 址: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中段东侧
联 系 人:温国刚
联系电话:0476-6222239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登 录 地 址 :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10.3、开 标 解 密 投 标 文 件(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地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2026-04-22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巴林右旗达林台草原灌区管护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权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赤峰市红山区万豪国际 B 座 4 楼 联 系 人:*** 电 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 1.2.1 | 资金来源 | 水利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 作、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与之配套的现场 技术服务等工作。 |
| 1.3.2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 |
| 1.3.3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合格要求,并 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同时具备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 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专业(水库枢纽)乙级及 以上资质,以及具备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 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副高级工程 师及以上职称。 (3)信誉要求: 1.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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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行贿犯罪记录,提交投标单位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 诺书(格式自拟)。 2.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 分包等不良记录。(投标人须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附“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报告。) (4)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自行配备 (5)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保险要求:需提供本投标企 业为以上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日前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纳信 息和与供应商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6)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 市(2023) 47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内建行函(2024) 96 号);其他省份的按各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无 |
| 1.5 | 投标人费用 |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联系招标人。 |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分包 |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发出,以 便招标人在澄清期内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 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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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 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 时查看,否则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 认为投标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 时查看,否则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评标办法要求的业绩、资信等的证明文件 |
| 3.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05 月 14 日 09 时 00 分 |
| 3.2.3 | 报价方式 | 费率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所列勘测设计费的 100%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招标范围设 计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2、本项目勘察设计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性 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说明:本项目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1.属于政府投资且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 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 减免保证金项目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免缴保证金信 用承诺函”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2023 年-至今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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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 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 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若无法 进行电子签章,此处机打委托人名字即可】。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单位只需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需提供 3 份与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 的纸质投标文件。 |
| 3.7.5 | 装订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要求制作(投标人自行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 |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构成:由 5 人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在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人。 |
| 7.8.1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 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同类工程的要求标准 |
| 10.2“暗标”评审 |
| 实施方案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是,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分不修正。 |
|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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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 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
|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10.5 中标公示 |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10.6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 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 同意,并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人。 |
| 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8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 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 人”进行理解。 |
| 10.9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巴林右旗水利局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0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 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 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 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 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1 其他 |
| 1、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实际实施完成内容支付,未实施项目不予付费,企业自行考虑此风险。2、招标代理费大写:贰万柒仟贰佰元整(小写:27200.00 元),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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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设计的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 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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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 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 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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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进行现场踏勘,请自行与招标人联系。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不召开,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议,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0 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发出,以便招标人在澄清期内澄清。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之日起 3 日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内容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1.11 分包
是否允许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 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 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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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电子招标文件正文之外的附件)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在“网上提问”菜单以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 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至少 15 天前发出澄清,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 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不足 15 天的,招 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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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 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 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 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2.2 款、第 2.3 款 规定办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实施方案;
8)其他资料;
3.1.2 本项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费用清单。
3.2.2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的费用总和,按现行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 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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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即小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疑议)向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直接退还,中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直接转换为履约保证金或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 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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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 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 个以上实施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 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自行处理。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无纸化招标,无须提交纸质文件,无须密封。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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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 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 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参加线上开标会议时,如果投标人无法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设有招标控制限价的,公布招标控制限价;
(6)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 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内蒙古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过程中随时提出,直至开标结
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
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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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 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1.3 评标纪律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委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入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 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则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 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谨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 讯群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招标人或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 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3.3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 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定剩余有效投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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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仍具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6.3.4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 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 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 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将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 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期间发现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 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计入赤峰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应有关法规处理。
7.3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4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标人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有权查证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现场人员证件及荣 誉业绩资料原件,如经查证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现象,取消其第一中标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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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7.5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 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规定的同样原 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6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 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 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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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9.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 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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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如发现上述任一情形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 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 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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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 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 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 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 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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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 录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3.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或工程设计水利专业(水库枢纽)乙级及以上资质,以及具备 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
| 项目管理机构 | (1)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副高级工程 师及以上职称; (2)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自行配备; (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保险要求:需提供本投标企 业为以上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日前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纳信 息。 |
| 3.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服务周期 | 投标函中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中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函中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式”的相关规定 |
| 投标价格 | 小于(不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款载 明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
| 3.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技术方案(暗标):60 分; 投标报价:20 分; 商务部分:20 分; |
| 3.3.1 | 技术 | 总体勘察设计工作 | 总体勘察思路切合工程实际,勘察方案合理,得 0-1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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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 (60 分) | 思路及方案(15 分) | |
| 总体设计工作思路 及方案 (20 分) | 总体设计思路切合工程实际,设计方案合理、经济,得 0-20 分。 |
| 对项目的理解及重 点难点分析 (10 分) | 对工程理解透彻,对勘察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准确、清晰,措 施有针对性、合理,得 0-10 分。 |
| 进度保障措施(5 分) | 进度安排合理,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可行,且满足进度要求得0-5 分。 |
| 质量保障措施(3 分) | 质量保障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0-3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2 分) | 勘察设计拟投入主要专业设备、仪器的数量和种类满足项目工作要 求得0-2 分。 |
| 服务承诺 (5 分) | 能够如期提交成果,且根据后续需要修改和完善,具有完整服 务承诺,得 0-5 分。 |
| 本项目采用暗标,不对评分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主 任应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是否在规定的区间范围进行核查,对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区间的评 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将其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确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再进行汇总,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技术方案,以简单明了、符合需要为宜,技术方案页 码应控制在 500 页以内(含 500 页)。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对其超出 500 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
| 3.3.2 | 投标 报价 (20 分) | 1、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 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作无效标处理,不再参加评审。2、评标基准价(A:最高限价;B: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n:有效投标人个数(有效投标报价数量);有效报价指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 的有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A×80%+B×20%,其中 A 为招标控制价,B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 B;②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价后的算数平均值为 B;③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低价后的算数平均值为 B;④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低价后的算数平均值为 B;⑤当 11≤n<13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4 个最低价后的算数平均值为 B;依次类推。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视为无 效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则不参与 B 及评标基准价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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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算。 3、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20 分): 投标报价满分 20 分(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作为计算报价得分的依据)。打分以评 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 20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1%,以 20 分为基数扣减 0.2 分,最多扣 2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 1%,以 20 分为基数扣减 0.2 分,最多扣 2 分。 按无效标处理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 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均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 3.3.3 | 商务 部分 (20 分) | 投标人类似工程(5 分) | 投标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 的新建或除险加固水库工程勘察设计类类似工程,每有一项 加 2.5 分,最高加 5 分。(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 |
| 企业信用等级(3 分) | 投标人具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设 计类或勘察类或咨询类)且在有效期内,等级为 AAA 级得 3 分;等级为 AA 级得 2 分;等级为 A 级得 1 分;其他等级不得 分。(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扫描件) |
| 项目团队人员执 (职)业资格能力(12 分) | 项目团队(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一名水工结构专业注册土 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得 1.5 分;配备一名注册土木 工程师(岩土),得 1.5 分;配备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水 利专业),得 1.5 分;配备一名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专业注册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得 1.5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提供注册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本投标企业为以上人员缴 纳的投标截止日前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纳信息和与供应商签 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项目团队(不含项目负责人)每配备一名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工 程师得 1.5 分;每配备一名水利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本投标企业 为以上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日前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纳信息 和与供应商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
备注:
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资格评审资料和加分业绩资料无须提交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可。中标后如经查证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 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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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 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则按报价、技术标、资信及业绩次序,将得分逐一比较分 项分值,以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 先后次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 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 明和证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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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 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 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 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 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 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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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 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 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 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 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 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 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 A3.2.1
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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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 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 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 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 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 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 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
A3.4.2 本章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 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 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 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技术方案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30
和评分。
A4.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 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 分。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3);
(4)
;(5);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 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 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评审和评 分。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 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 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对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计算加权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若发生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按报价、技术标、资信及业绩次序,将 得分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
31
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 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 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 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 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 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 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 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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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33
附件 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 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 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 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 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否决投标条款。
B1.7 在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6 款规定参加开标会的。
34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附件 D。
35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注: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评标
价法”附件 E。
36
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备注: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评标
价法”附件 F。
37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家证号码 | 签到时间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38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39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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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41
附表 A-5:技术方案评审记录表
技术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 分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 分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42
附表 A-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 分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 B(满 分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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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单位:人民币元
| 投标报价评审汇总表 |
| 序号 | 评分点 | 投标人名称 |
| | | |
| 1 | 投标报价 | | | | |
| 2 | 汇总 | | | | |
| 3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招标人应参照本表
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
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
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方便开标唱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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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8: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 分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满 分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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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9: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序 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代码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1 | 施工组织设 计 | A | | | | | | | |
| 2 | 项目管理机 构 | B | | | | | | | |
| 3 | 投标报价 | C | | | | | | | |
| 4 | 其他因素 | D | | | | | | |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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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A-10: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评委序号和 姓名 |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各评委评分 合计 | | | | | | | |
| 各评委评分 平均值 | | | | | | | |
| 投标人最终 排名次序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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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巴林右旗达林台草原灌区管护中心
设计人 (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工 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
2.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
3.工程规模:/
二、招标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招标范围和阶段:益和诺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与之配套的现场技术服务等工作。
2.技术要求: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25)、遵循《土石坝除险加固设计规 范》(SL/T 841-2025)
3.工作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成果提交日期:50 日历天内完成前期工作及初步设计。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合格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五、合同价款
31
1.合同价款金额:
2.合同价款形式: 费率
3.支付方式
3.1 工程投资到位后,分三期进行支付。
3.1.1 一期:支付比例 50%,设计的成果文件通过审查批复并获得批复文件后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的 50%。3.1.2 二期:支付比例 45%,完成技施图设计支付勘测设计费 45%。
3.1.3 三期:全部支付完成,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支付勘测设计费 5%。
3.1.4 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
3.2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存入以下指定账号;名 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3.3 勘察设计费包括:勘察费、设计费以及与相关的其他费用。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31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 料,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3.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向发包人派驻设计代表,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
工验收,费用自理。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巴林右旗水利局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4 份。
发包人:巴林右旗达林台草原灌区管护中心 (印章) 承包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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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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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开标一览表、勘察纲要及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 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 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纲要及设计方案: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及设计方案。
1.1.1.8 开标一览表:指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全权 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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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及
设计方案、进行测绘、勘 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设计报告 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 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 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 计服务范围 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设计 说明、服务 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 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 件和最终文件, 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 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 开始勘察、设 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 务所需的期 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3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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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 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 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 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开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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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勘察纲要及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 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严禁贿赂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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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1.10.3 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 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 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 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 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 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 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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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登记手续,发 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 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 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 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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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 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 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 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 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 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 表签字确认。
3.3.2 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 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 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 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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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 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勘察、设计人义务
4.1 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 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以及为完成 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 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设计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勘察、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设计作业操作规范、安 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设计作 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勘察、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 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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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 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 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 察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 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 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 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设计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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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 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 面报告。
4.5.3 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察、设计人的项 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 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 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
4.6.3 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 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 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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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勘察、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 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勘察、设计人应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 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 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 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 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 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 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 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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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 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方案设计、初 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 (试运行)、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设计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日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 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勘察、设计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 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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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 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 责。
(2)勘察、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 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 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
(3)勘察、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 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 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 沉陷,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勘察、设计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 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 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 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 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 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勘察、设计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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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勘察、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
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 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 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 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 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 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 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勘察、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 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 占地,由勘察、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 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 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5.6.4 勘察、设计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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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 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 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 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勘察、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设施,加强对勘察、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设计人还应 按 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 身和财产安全。
5.7.6 勘察、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 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勘察人 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 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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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勘察、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 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 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
5.10.1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 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 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3 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 予以注明。
5.10.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 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 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 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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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 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3.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设 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3.2 勘察、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保护;勘察、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4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 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 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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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 段的设计需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 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 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 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 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 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 正。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并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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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 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1)勘察、设计人违约;
(2)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 暂停期间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 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 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图 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 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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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 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 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 减免勘察、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 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设 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 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 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 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 和 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察、设计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 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 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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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设计人是否 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 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 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 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 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 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 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勘察、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 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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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设计期间配合
10.1.1 设计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设计人,在设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作。
10.1.2 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 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设计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 出解决建议。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设计或其他配 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 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 和其他 便利条件。
10.2.3 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进行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 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验收并 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 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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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 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 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 知发包人进行 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 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设计、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 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 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 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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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 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 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 期支付 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 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 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设计人重新提交。勘察、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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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 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 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 失。
14. 违约
14.1 勘察、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 于 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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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于 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 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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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巴林右旗达林台草原灌区管护中心;
1.1.2.2 设计人:;
1.1.2.4 发包人代表:;
1.1.2.5 项目负责人:;
1.1.4 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及服务期限:
设计周期:/;
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2 合同价格:;
1.3 适用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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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五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 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巴林右旗水利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 保密期限:五年。
2.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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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名:;姓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5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扣划合同价的 1%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3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违约责任:扣划合同价的 1%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15 天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扣划合同价的 1% 。
61
3.3.4 设计单位应在现场派遣一名设计代表,食宿自理。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4. 工程设计要求
4.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4.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4.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4.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4.2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4.2.1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4.2.2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5.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5.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的 15 个日历天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勘察计划、设计计划。
5.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61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 天 。
5.2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5.2.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5.2.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 后 5 天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7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6.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6.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7.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7.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7 天。
3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工程设计文件。7.2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7.3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8.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8.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8.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5 日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 合同价款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形式
9.1.1 固定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9.2 定金或预付款
9.2.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61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9.2.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9.3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按合同协议书约定。
10.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 面声明后的 3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1. 专业责任与保险
11.1 设计人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2. 知识产权
12.1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3. 违约责任
13.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3.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13.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3.2 设计人违约责任
/。
13.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价格的 5%。
13.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合同价格的 5%。
13.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合同价格的 10%。
13.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划扣合同价格的 0.5%。
13.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划扣合同价格的 0.5%。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61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5. 合同解除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5.1.1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360 天。
15.2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60 天内。
16. 争议解决
16.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16.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向赤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起诉。
17.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 因设计方责任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由主管部门处理,并按处理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2) 设计出方案及施工图后,方案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均不允许超过项目投资估算价,如超过须进行方案及 施工图设计优化。
61
第二卷
65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勘察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 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 的具体要求。对于勘察、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勘察范围及内容
3. 勘察依据
4. 基础资料
5. 勘察、设计人员和设备要求
6.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说明、图纸等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65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 他 要 求 。
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 设 施
1.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 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等相关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 技术标准、规范
5. 其他资料
……
(三 )发 包 人 财 产 使 用 要 求 及 退 还 要 求
1.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65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勘察、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65
发包人要求-设计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 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 定 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 试 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 、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设计范围及内容
3. 设计依据
4. 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5. 设计人员要求
6.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设计说明、图纸等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66纸 质 版 的 要 求
(2)电 子 版 的 要 求
(3)其 他 要 求
6. 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 设 施
1.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 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以及其他与建 设 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等相关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
5.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其他资料
……
(三 )发 包 人 财 产 使 用 要 求 及 退 还 要 求
1.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67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6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92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汇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实施方案
八、其他资料
9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 计工程概算所列勘测设计费的(大写)佰分之( 小写:%)作为投标总报价,服务周 期:。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一份。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经查实以上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我 单位中标资格并没收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发生相关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94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承诺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
| 2 | 服务周期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2 项 | | |
| 3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 |
| 4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程规范 和技术标准”合格要求,并通过 相关部门审批。 | | |
| 5 | 权利义务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
| 6 |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9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96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
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或机打均可)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97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 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2.5 万元(小于最高限价 2%)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98
五、投标报价汇总表
| 招 标 人 | |
| 项 目 名 称 | |
| 投 标 报 价 | 按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所列勘测设计费的(大 写)佰分之_(小写: %)作为投标总报价。 |
注:因电子系统模块限制,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投标人直接填写下浮率系数即
可,具体投标报价以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总报价为准。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99
六、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00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服务期限 | |
| 工程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后附相关证明资料。
101
(三)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 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 名 | | 年龄 |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 |
| 职 称 | | 学历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七、技术方案 七、技术部分(技术方案)
一、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不限于本
工程的技术方案:
1.总体勘察设计工作思路及方案;
2.总体设计工作思路及方案;
3.对项目的理解及重点难点分析;
4.进度保障措施;
5.质量保障措施;
6.资源配置计划;
7.服务承诺;
二、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技术方案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技术方案的编制应按附件一“技术方案(技
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技术方案。
104
附件一:
技术方案(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技术方案(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电子版)
1.上传电子版纸张要求:页面设置为普通 A4 纸
2 上传电子版颜色要求:文字均为黑色,文件不得有彩色及电脑的保护色出现
3. 电子上传技术方案封皮设置要求:电子版技术方案禁止放封面及目录
4.字体、图表要求:除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外,章标题视为文字标题,其他内容视为正文,标题统一使用小 3 号黑体字,内容统一使用小 4 号宋体字:图表里内容统一使用宋体字,字 号不限,所有文字不得做加粗、倾斜、下划线处理,所有线条、边框不得做加粗处理。5.正文标题序号以阿拉伯数字编排,一级为 1、2、3......;二级为 1.1、1.2、......2.1、2.2.......;三级为 1.1.1、1.1.2、1.2.1、1.2.2......,以此类推。正文标题阿拉伯数字 后应加入顿号,例如“1、”。
6.版面:全部内容版面应为 A4 大小,页边距要求左边距 3.17 厘米,右边距及上下边距为 2.54 厘米(误差不超过 10%):正文行距采用固定值 30 磅,字符间距为标准,标题及文字一律两端 对齐首行缩进 2 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勾选其他任何未要求选项;技术标全文的文字及图表连续编排。
7.任何情况下,技术标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有隔页、整体 正文中不允许有留白、彩页和彩色或黑白图形(图片)等现象。
8.技术方案禁止添加页眉、页脚及页码。
9.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 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技术方案(技术暗标),以简单明了、符合需要为宜,技术方案页码应控制在 500 页以内(含 500 页),500 页以外部分不再进行 评审。
105
八、其他
拟派驻设计代表驻场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投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如我公司中标在本 项目实施过程中拟派驻的设计代表全程驻场服务,食宿自理,确保提供及时、高效的设计相 关支持。
特此承诺!
(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