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芒哈图路排水防 涝改造项目玛拉迪街施工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B1506002026042002001
招标人: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利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26 年 04 月 27 日
目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23 第二卷 ......................................................................124 第六章图纸..................................................................125 第三卷 ......................................................................126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27 第四卷 ......................................................................128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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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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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芒哈图路排水防涝改造项目
玛拉迪街施工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芒哈图路排水防涝改造项目已由鄂托克前旗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和地
方自筹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芒哈图路排水防涝改造项目
2.2 建设地点: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芒哈图路
2.3 招标规模:本项目拟对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鹰骏路一阿吉那路)段铺设管径为 DN800 聚乙烯双壁波纹排水管雨水主管道 1688m,铺设雨水预留管 579m,雨水口连接管 672m 以及 配套设施;对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芒哈图路(敖勒召其街一北环路)段铺设管径为 DN800 聚乙烯双 壁波纹排水管雨水主管道 2565m,铺设雨水预留管 1661m,雨水口连接管 1182m 以及配套设施,新 建污水管道 DN500 聚乙烯双壁波纹排水管 165m,污水预留管 81m 以及配套设施;同步对车行道及 人行道路面进行恢复,共计恢复车行道路面 40498㎡,恢复人行道路面 70655㎡,恢复盲道路面 4236
㎡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4 项目计划投资:5796.27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B1506002026042002001001 | 标段名称 | 玛拉迪街施工标段 |
| 招标范围 | 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给水工程; 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排水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道路照明工 程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1849.863472 | 工期(日历天) | 225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收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按招
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
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
件一起递交,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超过 2 个,支持并鼓励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
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
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
作量的 40%。(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
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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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
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如是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
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8)本项目中要求的
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注:联合体成员不
得超过(≤)2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
证、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 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要求: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 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建造师注册证、执业资格证、B 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需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
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2.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 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具有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4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含)
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
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
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
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
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
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
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
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
建造师不作要求。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正处于被责令
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 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②近年(2023 年-至今)
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
八章附件, 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 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 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3.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4.投标人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投标文件须附 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财务要求:近年(2023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
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中应至少配备:1. 技术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 件);2.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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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二级(含)以上造价工程师各 1 名(投标文件须附安全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 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其余人员须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扫描件);3.以上配备人 员不得重复岗位,须提供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4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
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
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
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要求:根据关
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鄂公资发〔2025〕25 号文件】,
本项目玛拉迪街施工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投标文件须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 5,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满足并提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4-27 17:00 至 2026-05-07 17:3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 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5-19 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
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 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鼓励中标人和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订立 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利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国际大酒店 5008 室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
联系人:赵婷
联系电话:0477-7623441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
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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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 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请点
击下载】
10.3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投标操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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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利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国际大酒店 5008 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项目编号 | B1506002026042002 |
| 1.1.5 | 项目名称 |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芒哈图路排水防涝改造项目 |
| 1.1.6 | 招标项目编号 | B1506002026042002001 |
| 1.1.7 | 招标项目名称 |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芒哈图路排水防涝改造项目 |
| 1.1.8 | 标段(包)编号 | B1506002026042002001001 |
| 1.1.9 | 标段(包)名称 | 玛拉迪街施工标段 |
| 1.1.1 0 | 建设地点 |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芒哈图路 |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资金和地方自筹解决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拟对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街(鹰骏路一阿吉那路)段铺设管径为 DN800 聚乙烯双壁波纹排水管雨水主管道 1688m,铺设雨水预留管 579m,雨水口 连接管 672m 以及配套设施;对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芒哈图路(敖勒召其街一北 环路)段铺设管径为 DN800 聚乙烯双壁波纹排水管雨水主管道 2565m,铺设雨水 预留管 1661m,雨水口连接管 1182m 以及配套设施,新建污水管道 DN500 聚乙烯 双壁波纹排水管 165m,污水预留管 81m 以及配套设施;同步对车行道及人行道路 面进行恢复,共计恢复车行道路面 40498㎡,恢复人行道路面 70655㎡,恢复盲道 路面 4236㎡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22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6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01 月 12 日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 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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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有二维码的资质 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下同)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 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建造师注册证、执业资格证、B 类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需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 中)。 2.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具有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 2025 年 04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含)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 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 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 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相关证明材 料扫描件)。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 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 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 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 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 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 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 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 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 业绩要求: //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 新成立的企业,需提 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②近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 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 新 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4.投标人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投标文件须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格 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财务要求: 近年(2023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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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 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中应至少配备: 1.技术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 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2.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二级(含)以上造价工程师各 1 名(投标文件须附安全员职业资 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其余人员须附职业资格 证书或岗位证书扫描件); 3.以上配备人员不得重复岗位,须提供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4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 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 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 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要求: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的通知【鄂公资发〔2025〕25 号文件】,本项目玛拉迪街施工标段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投标文件须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 5,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满足并 提供)。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 书,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 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联合体单位数 量不超过 2 个,支持并鼓励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 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 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上 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 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 40%。(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 合体的资质;(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 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 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 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 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联合 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 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 合体的奖项;(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 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 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注: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 家,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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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 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 2 |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0 日 |
| 1.10. 3 |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5 日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承包人对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在招标中应 明确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前列明需分包的内容,经评标专家评 审通过后,将分包内容在合同中载明。对于投标文件中未列明的,要求在合同签订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分包项目和内容,过程中 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对于投标文件未列明且合同中未明确,但投标 单位无条件实施必须分包的,由施工单位报我中心审批,通过后方 可进行分包。否则,承包人不得擅自分包给第三人。本项目鼓励总 承包企业依法依规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分包单位 的管理需严格按照我中心分包管理制度流程进行。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本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文件。(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电子 招投标交易平台,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电子招 投标交易平台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 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投标截至时间 10 日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05 月 19 日 09 时 00 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大写:壹仟捌佰肆拾玖万捌仟陆佰叁拾肆元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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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其计算方法 | 角贰分;小写:¥18498634.72 元。 注:①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建筑工人实名制费详见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编制 说明,投标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金额不允许浮动。②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 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低于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的 85%,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 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 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起算 90 日历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督部门处 理投诉所需时间均不计入投标有效期)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
| |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12 0500 0038 咨询电话:15384880996 账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 的账号。 5、缴纳方法: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 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本帐号为“虚拟子帐 号”,即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个标段自动生成的一个帐号),并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本账户电汇至此账号中,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额是 否正确,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间是否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 6、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 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进行咨 询,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 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7、保证金的退还: ①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未入围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 核)。 ②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已入围未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 审核)。 ③合同备案完成后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④招标异常信息(包括重新招标、终止招标)发布完成后将所有投标人保证金由 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 二、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保函费:由保函机构按照出具保函的规定收取。 5、保函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帐户支付。 6、办理方法: ①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查询。 ②在内蒙古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将加密保单放 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加密,只 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③开标后,电子保险保单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 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 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电子保函的退保处理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动态-操作 指南-对应金融服务(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为准(电子保函);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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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详见评标办法)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 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 求 |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2)投标人加盖公章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盖章。 (3)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 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 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 (4)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 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 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中,之后再进行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 份数 | 不要求 |
| 3.7.5 | 装订要求 | 不要求 |
| 3.7.6 | 递交纸质投标 文件的要求 | 不要求。 中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 1 份、纸质版投 标文件 4 份。其内容必须与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纸质投标文件为 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在规定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和(或) 加盖单位公章。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不要求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 标交易平台。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 标 地 点 : 本 次 开 标 采 用 全 流 程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5.2 | 开标程序 |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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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 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4、宣读开标纪律; 5、公布投标人名称; 6、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7、招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8、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标底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开标记录 表; 9、唱标; 10、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否。注:若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则 根据项目副场安排情况在副场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1.2 | 评定分离 |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否 ☑是 |
| 6.1.3 | 定标委员会组 建 | 定标委员会组建:5 人 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党组会议委派的负责人牵 头组建,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招标人、项目业主、建 设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邀请上下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 2、定标委员会成员(组长除外)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 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 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 6.1.4 | 评标委员会推 荐定标候选人 的人数 | 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15 家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名且不标明排序。 2.当有效投标人数量>15 家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5 名且不标明排序。注: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家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评审并推荐定 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
| 6.1.5 | 定标时间、方法 及定标因素 | ①定标时间: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10 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 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②定标方法:集体议事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 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实行定标委员会组长末位 表态制,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与多数定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不一 致时,应向招标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详细说明理由,相关情况应当反映在定标 报告中。定标委员会组长之外的成员未选择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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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人 | |
| 7.2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以现金或电汇形式打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 等,同时确保相关凭证具备法律效力。上述保函也可通过“内蒙古工程建设金融 服务平台”(网址 https://neimeng-gyr.glodon.com/)在线办理电子履约保函,该保函文件不需单独确认核验。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7%(取整) 其他要求:合同签订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 合格之日止;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退还履约担保金: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次性退还。履约担 保减免情形:近三年内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的企 业,在缴纳履约担保前可向招标人递交诚信承诺书(格式自拟,须明确近三年信 用及履约情况),招标人接收确认后,履约担保金额可减免至中标金额的 5%。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技 术文件 编制格 式及要 求(暗标) | 施工组织设计在符合技术文件编制格式及要求(暗标)的情况下,其总页数不得超过 400 页, 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针对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1 字体、字号:全部文字内容(包括标题、正文、图表及图表内文字、页码)采用黑色小四号 宋体字体,不允许采用加粗、倾斜、下划线、删除线、字符底纹、轮廓、阴影、映像、发光、 艺术字等文字效果。 1.2 目录:必须制作目录,格式不作要求。 1.3 页码要求:页码从目录开始编起,全文页码连续,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页码,不得出现空白 页。页码格式不作要求,可自行设置。 1.4 页眉、页脚要求:不得设置页眉、页脚。 1.5 页面要求:A4 页面,不允许采用水印、页面颜色、页面边框等页面背景效果。 1.6 图表要求:图表只能使用 MicrosoftWord 自带的表格、形状、图表、SmartArt、文本框工具 制作。 1.7 行间距、缩进字符、对齐方式、页边距、标题等其他排版格式不作要求,可自行设置。 2.统一要求(标志标识要求): 2.1 技术文件(暗标)的文件名称、目录、正文等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 (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 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签字、盖章等),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2.2 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第二部分、技术部分”(即,技术文件)不区分正本及副本,不 得上传封皮(包括封面、书脊及封底),不得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 只需要上传技术文件目录及正文即可。 3.特别强调 3.1 上述要求均应在 MicrosoftWord 软件环境下设定。 3.2 如果未按上述要求编制技术文件(暗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 10.2 评 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 10.3 调 价函 |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 |
| 10.4 解 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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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 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 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5 投 诉异议 | 1、异议 (1)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工作时间内书面 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工作时间内,招标人应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2)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法定时限的工作时间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 台”,在线使用“异议提问”功能,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进行异 议答复。 2、投诉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对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 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③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 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④超过投诉时 效的;⑤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⑥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 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有关规定,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开始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通并启用了网上投诉通道(即《招 投标投诉》专栏)。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进入《招投标投诉》专栏向项目所属行业行政监督管 理部门进行网上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网上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并 从网上将受理或不予受理以及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
| 10.6 定 标候选 人公示 发布 | 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相同发布媒介发布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10.7 中 标候选 人公示 发布 | 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相同发布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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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合 同形式 | 固定单价合同 |
| 10.9 招 标代理 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相关约定支付。 |
| 11 | 电子招标投标 |
| 11 | 电子招标投 标 | □否 ☑是 具体要求: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至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本项目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无需递 交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 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 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投标 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传输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 4009980000(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评标,如在开评 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 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 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递交至“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最终版指定格式加密形式的电子投标文 件。 4、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生成、刻录、准备: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经 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供投 标人刻录使用(根据自身需要刻录)。 5、出现下列情形的,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6、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
| 11.1 | 在线解密时 间 | 在线解密时间本标段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1 个小时内,完成所投全 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远程解密。 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1 项第 2 款规定处 理;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1 项第 6 款规定 处理。 |
| 11.2 | 不见面开标 | 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
| 11.3 | 其他说明 | 1、本标段采用不见面电子开标(不见面网上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2、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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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3、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 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 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4、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不可预见因素,投标 报价中考虑相应风险。 |
| 11.4 | 电子清标 | 本标段不采用电子清标。 |
| 11.5 | 招标人补充 的其他内容 | 1、中标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 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 员一致。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若中标人不能按投标 文件载明的人员配备,不论何种原因,以及是否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每更换一 次人员,或不能按时到岗、履职不力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金额的 5%)。 2、根据内政办发(2023)5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 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 号《鄂尔多斯市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的规定,对获得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 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市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3、关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投标企业应依据财库<2022>35 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 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内财购<2023>17 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 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购发〔2024>47 号《关 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招标人要求实施。 4、如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该项目停止实施或取消,则本次采购招标结果作 废,相应合同自动终止,采购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供应商及中标供应商 放弃因此而向采购招标人提出任何主张的权利。 5、本次招标要求投标文件提供原件、扫描件或电子证书,不接受网络链接。6、评标专家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 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评标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 以及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 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7、本项目要求的所有资质、人员证书严禁挂靠,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移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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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标段(包)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0 本标段(包)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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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4)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1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1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2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招标文
件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24)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1.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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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
作机器码一致);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4.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
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
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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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
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
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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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
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
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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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 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承诺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标准。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和评标标准。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 目,并标明序号,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标准。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
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
3.7.6 以上三款( 3.7.3—3.7.5)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形,具 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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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1.4 以上三款,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形,具体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7.6。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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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4 定标委员会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5 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6 定标时间、方法及定标因素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
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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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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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应急措施条款
(1)开标时,系统获取明文保函文件异常,无法正常获取保函文件;
(2)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发生故障或停电等情况,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电子保函;(4)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受到病毒或其他外来的攻击;
(5)其他影响电子保函出具的异常情形。
若开标时,出现上述情况,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维护方以及金融保函机构核实原因。若投 标人提交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且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同意后,可以继续进行 开标。若投标人无法出具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且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则 招标人可在开标时当场拒收其投标,不得进入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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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技术部分 初步评审 | 技术文件格式(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条款要求。 |
| 2.1.2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一致(投标文件须附以上证书的 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内容、签字、盖章、所 附扫描件、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注:其中价格指数权重表、联合体协议书如不适 用,可不填写或不提供。 |
| 签字、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条的要求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对签字、盖章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注:①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建筑工人实名制费详见第五 章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投标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金额不允许浮动。②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低于成本价。如投标报 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85%,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 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并否决 其投标。 |
| 联合体投标人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按招 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 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 作和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超过 2 个, 支持并鼓励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 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 合体投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 投标标段工作量的 40%。(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 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3)联合体各方 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 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 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 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书。(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7)联合体各方 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 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注: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
| 2.1.3 | 资格评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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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 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有二维 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
| 项目负责人要 求 | 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 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建造师注册证、执业资格证、B 类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需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 责人(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承诺书须附在投标 文件中)。 2.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具有投标人所属社保 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4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含)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 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 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 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 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 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 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 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 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 师不作要求。 |
| 业绩 | //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 新成立的企业,需 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②近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 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 件, 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 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4.投标人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投标文件须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 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
| 财务要求 | 近年(2023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 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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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
| 投标人资格其 他要求 |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中应至少配备: 1.技术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文件 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2.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 员、预算员/造价员/二级(含)以上造价工程师各 1 名(投标文件须附安全员 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其余人员须附 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扫描件); 3.以上配备人员不得重复岗位,须提供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4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 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 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 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
| 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招标要求 |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鄂公资 发〔2025〕25 号文件】,本项目玛拉迪街施工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投标文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 件第八章附件 5,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满足并提供)。 |
| 2.1.4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工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工程质量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供缴纳凭证、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的投标人同时应附从投标人银行账户缴纳担保费 的银行支付证明,未提供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 求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 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
| 其他要求 | 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 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 性条款的情形;3.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45 分 项目管理机构:2 分 投标报价: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13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内容(10 分) |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完整性、科学有效性、针对性(针对该项目总体施工 进度、临时设施搭建、施工质量目标、施工专用通道设置等安全防护等),考 虑工程的特殊性及施工组织设计整体编制水平,酌情打分。(8.0—1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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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方案与技 术措施(8 分) | 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是否完善,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 障有针对性、科学且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对现场施工过程流水作业 提出具体、合理的措施与方案等,据本项目的特点详细给出综合吊架的场外预 制、运输、场内组装、管线地面布设、整体提升、末端精确碰口的详细方案,方案合理酌情打分。(6.4-8.0 分) |
| 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6 分) | 根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酌情打分。针对施工防火、特殊工种作业等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方案(4.8—6.0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6 分) |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有效,措施与方案的完善性,酌情打分。(4.8—6.0 分) |
| 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5 分) | 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酌情打分。针对本项目 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及噪音防护、垃圾清运、节能设备选用、绿色建材选用及绿 色施工等有具体且详尽的措施,酌情打分。(4.0—5.0 分) |
| 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5 分) | 根据总体工期要求编制竣工时间及倒排施工进度计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期 保障措施;根据编制情况的合理性、可靠性、有效性,酌情打分。(4.0—5.0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5 分) | 根据承诺投入的劳动力与施工设备数量、种类的全面、合理、有效性,对主要 材料的采购、施工现场二次转运、供应计划、材料质量保障有专项措施,酌情 打分。(4.0—5.0 分) |
| 2.2.4(2 ) |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准 | 项目负责人职 称(2 分)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 2 分;最高得 2 分。(投标文件中需附证书扫描件) |
| 2.2.4(3 )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1)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 40 分; (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2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为止; (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4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为止。(注:四舍五入,保 留两位小数) |
| 2.2.4(4 )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投标人业绩(10 分) | 投标企业(如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或成员)近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每承揽过一项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施 工相关业绩得 5 分,本项最多得 10 分;(投标文件需提供合同扫描件) |
| 管理体系认证 (3 分)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和成员)同时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 3 分,缺一项不得分。(投 标文件中需附证书扫描件) |
| 2.3.1 | 备注 | 评标专家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 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评标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 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 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 表,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 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获得 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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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采用暗标形式)。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标准以及技术文件编制要求,首先对技术文件进行评
审。对通过技术部分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后,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进行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投标人得分为技术部分得分和商务部分得分
之和。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定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
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报
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质等级高者为定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营业执照
中注册资金高者为定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
者优先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
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技术部分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
行资格预审的)。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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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技术部分的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的初步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有一项不符合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标准;
(2)未能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技术文件(暗标)的编制要求。
3.2 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
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即施工组织设计,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 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3.3 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至 2.1.4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 2.1.2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
进行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3.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 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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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2)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5 投标人得分计算
3.5.1 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3.5.2 投标人得分=A+B+C+D。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 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评标结果
3.7.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定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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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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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 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 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 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 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 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 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 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 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 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 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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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42 一、工程概况 ................................................................42 二、合同工期 ................................................................42 三、质量标准 ................................................................4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2 五、项目经理 ................................................................42 六、合同文件构成 ............................................................42 七、承诺 ....................................................................43 九、签订时间 ................................................................43 十、签订地点 ................................................................43 十一、补充协议 ..............................................................43 十二、合同生效 ..............................................................43 十三、合同份数 ..............................................................43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45 1. 一般约定 .................................................................45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45 1.2 语言文字.................................................................47 1.3 法律.....................................................................47 1.4 标准和规范 ..............................................................47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7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48 1.7 联络.....................................................................48 1.8 严禁贿赂.................................................................48 1.9 化石、文物...............................................................49 1.10 交通运输................................................................49 1.11 知识产权................................................................50 1.12 保密....................................................................50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50 2. 发包人 ...................................................................50 2.1 许可或批准 ..............................................................50 2.2 发包人代表 ..............................................................50 2.3 发包人人员 ..............................................................51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51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51 2.6 支付合同价款 ............................................................52 2.7 组织竣工验收 ............................................................52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52 3. 承包人 ...................................................................52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2 3.2 项目经理 ................................................................52 3.3 承包人人员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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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53 3.5 分包 ....................................................................54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54 3.7 履约担保 ................................................................54 3.8 联合体 ..................................................................55 4. 监理人 ...................................................................55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55 4.2 监理人员.................................................................55 4.3 监理人的指示.............................................................55 4.4 商定或确定 ..............................................................56 5. 工程质量 .................................................................56 5.1 质量要求.................................................................56 5.2 质量保证措施.............................................................56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56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56 5.3 隐蔽工程检查 ............................................................56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7 5.5 质量争议检测 ............................................................57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7 6.1 安全文明施工.............................................................57 6.2 职业健康 ................................................................59 6.3 环境保护 ................................................................60 7. 工期和进度 ...............................................................60 7.1 施工组织设计.............................................................60 7.2 施工进度计划 ............................................................60 7.3 开工 ....................................................................61 7.4 测量放线.................................................................61 7.5 工期延误 ................................................................61 7.6 不利物质条件 ............................................................62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62 7.8 暂停施工 ................................................................62 7.9 提前竣工.................................................................63 8. 材料与设备 ...............................................................63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63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64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64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4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4 8.6 样品 ....................................................................65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65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6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66 9. 试验与检验 ...............................................................66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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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取样.....................................................................66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6 9.4 现场工艺试验.............................................................67 10. 变更 ....................................................................67 10.1 变更的范围..............................................................67 10.2 变更权..................................................................67 10.3 变更程序................................................................67 10.4 变更估价................................................................68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8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8 10.7 暂估价..................................................................68 10.8 暂列金额................................................................69 10.9 计日工..................................................................69 11. 价格调整 ................................................................70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70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71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72 12.1 合同价格形式 ...........................................................72 12.2 预付款..................................................................72 12.3 计量....................................................................72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73 12.4.1 付款周期 .............................................................73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73 12.5 支付账户................................................................7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75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5 13.2 竣工验收................................................................75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76 13.3 工程试车................................................................76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77 13.5 施工期运行 .............................................................77 13.6 竣工退场 ...............................................................77 14. 竣工结算 ................................................................78 14.1 竣工结算申请 ...........................................................78 14.2 竣工结算审核 ...........................................................78 14.3 甩项竣工协议 ...........................................................78 14.4 最终结清 ...............................................................78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79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79 15.2 缺陷责任期 .............................................................79 15.3 质量保证金 .............................................................80 15.4 保修 ...................................................................80 16. 违约 ....................................................................81 16.1 发包人违约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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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违约 .............................................................82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83 17. 不可抗力 ................................................................83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83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83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84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84 18. 保险 ....................................................................84 18.1 工程保险 ...............................................................84 18.2 工伤保险 ...............................................................84 18.3 其他保险................................................................85 18.4 持续保险................................................................85 18.5 保险凭证 ...............................................................85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85 18.7 通知义务 ...............................................................85 19. 索赔 ....................................................................85 19.1 承包人的索赔............................................................85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86 19.3 发包人的索赔............................................................86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86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86 20. 争议解决 ................................................................86 20.1 和解....................................................................86 20.2 调解....................................................................87 20.3 争议评审................................................................87 20.4 仲裁或诉讼..............................................................87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87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88 1. 一般约定 .................................................................88 1.1 词语定义 ................................................................88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89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89 1.7 联络 ....................................................................89 1.10 交通运输 ...............................................................90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90 1.10.3 场内交通 .............................................................90 1.11 知识产权 ...............................................................90 2.2 发包人代表 ..............................................................9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91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91 3. 承包人 ...................................................................91 3.2.4
5.1 质量要求 ................................................................94 5.3 隐蔽工程检查 ............................................................94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94 7. 工期和进度 ...............................................................94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95 8. 材料与设备 ...............................................................95 8.6 样品 ....................................................................95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6 9. 试验与检验 ...............................................................96 9.4 现场工艺试验 ............................................................96 10. 变更 ....................................................................96 10.4 变更估价 ...............................................................96 10.7 暂估价 .................................................................97 11. 价格调整 ................................................................97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98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99 13.6 竣工退场 ..............................................................100 14. 竣工结算 ...............................................................100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00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01 15.3 质量保证金 ............................................................101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01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01(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01 16. 违约 ...................................................................101 16.1 发包人违约 ............................................................101 16.2 承包人违约 ............................................................102 17. 不可抗力 ...............................................................103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03 18. 保险 ...................................................................103 18.3 其他保险 ..............................................................103 20. 争议解决 ...............................................................103 20.3 争议评审 ..............................................................103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03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103 20.4 仲裁或诉讼.............................................................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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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承诺不得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不及时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 工上访等情况发生。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授权代 表签字的,从签字之日起,双方均认可其为合法授权代表且具有本协议的签署权。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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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 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
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 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 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 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 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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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 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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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 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 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
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
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 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 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 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 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
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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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 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 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 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 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 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 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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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 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 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 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 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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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 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 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 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 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 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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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 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 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 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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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 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 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 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 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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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 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 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
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
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 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
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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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 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 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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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 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 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 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 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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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 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 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 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 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 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 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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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 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 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 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 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 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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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 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 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 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 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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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 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 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 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 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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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
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
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
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
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
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
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
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
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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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 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 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 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 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 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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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 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 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 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 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 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 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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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 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 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 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 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 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 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 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 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 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 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 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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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 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 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 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 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 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 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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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 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
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 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
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 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
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 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 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 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 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
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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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 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 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 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 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 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 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 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 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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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 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 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 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 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 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 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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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 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 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 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 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
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 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 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 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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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 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 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
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 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
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
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 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
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
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
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
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
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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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
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
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
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A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
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
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70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 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 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 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 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 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 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 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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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 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 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 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 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 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 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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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
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 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
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 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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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
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 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
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
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
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
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
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
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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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
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 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 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 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
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 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 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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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 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 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 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 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 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 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 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 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 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 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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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 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 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 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 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 返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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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
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
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 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
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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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 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 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 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 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 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 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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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
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 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 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 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
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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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 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 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 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 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
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
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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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 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
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
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
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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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 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 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 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 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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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 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
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
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 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 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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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 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 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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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
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 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
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 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
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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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 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 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 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 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 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 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 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 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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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施工组织设
计、本项目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外的其它内
容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
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包括招标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8)招标文件;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包括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 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 不签收。
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发包人或监理人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 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正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 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本协议预留的双方地址及联系人,是能够收到对方各类文书,包括法律文书的法 定地址和联系人。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和联系人,都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以 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按照该地址和联系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包括各类法律文件,从该 文件交邮后第五日,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身份证号:
承担违约金 5 万元,工程施工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调配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无需缴纳违约金。新调进人员 资质不得低于被调出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③承包人如委托劳务队伍,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包人与劳务公司签订 的合同中,必须要求劳务公司执行以下规定:
A.农民工工资制度必须执行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农民工工资 实名制管理,落实银行卡发放。
B.承包人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农民工 维权公示牌。
④承包人有义务不间断地确保施工持续进行,不得因合同价格发生变更或其他等 原因暂停施工。否则,每停工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合同价的千分之 一承担违约金;停工超过 10 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用条款执行。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主要项目 管理人员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执行专用条款 3.1 中第(10)条②中的违约约定。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照
通用条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照
通用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
开工通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的期限: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 程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延误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 且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审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设上限,按照实际损
失,由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全部由承包方承担。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
95
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参照通用条款执行,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所有变更应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否则所有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变更签批:设计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的造价咨询 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承包人五方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生效,技术洽商或现场签证须经发包 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的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承包人四方签字确认并盖章 后生效,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签证必须按发生时间随时发生随时签字,凭口述或回 忆等补充的签证一律视为无效签证。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 同项目单价认定;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增减 幅度超过原工程量清单 15%的,偏差超过±15%的部分项目单价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划规范》GB50500-2013 的 9.6.2 条的规定调整,具体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 单价依据《2013 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中 9.6.2(2-3)、(2-4)、(2-5)公式计算;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 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跟踪审计的造价中介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 和 2017 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相关规定重新组 价,材料设备价格有信息价的按照施工当期信息价执行,没有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执行; 重新组价部分并按照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下浮执行: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下浮后结算,并由跟踪审计的造价中介机构报建设单位审定(其中材料暂估价不下 浮)。
(4)实施中承包人因自身施工需要,提高等级标准的,单价不作调整。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是因发包人过错或违约
96
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招投标内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调整方式:按照本专用条款中 10.4.1 变更估价
原则的约定计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详见:招标文件。。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招标人为不可预见的费用设立
的,未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材料价格有///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 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除上述 11.1 约定可调因
素外的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人工单价调整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人工费调整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应要求调整执行,但承包人投标报
价中人工单价未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届)》规定自行调整报
价的除外;
2)政策性调整文件据实。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7)、《内蒙古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预算定额》(2017)、《内蒙古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 届)》、《内蒙古自治 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届)》及后续发布的相关规定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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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方式: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工程资金拨付情况及完成产值情 况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进度审核报告支付至不超审核金额的 80%,待竣 工结算完成且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97%,质保期满付合同价的 3%;鉴于发包 人为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到位时间为准,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
发包人付款迟延不视为发包人逾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应提供符合发包人主
管税务机关标准的发票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报账材料后支付工程款,未及时提供的,
发包人支付合同费用的期限相应顺延且不视为违约。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付款方式: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工程
资金拨付情况及完成产值情况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进度审核报告支付至不
超审核金额的 80%,待竣工结算完成且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97%,质保期满付 合同价的 3%;鉴于发包人为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到位时间为准,
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发包人付款迟延不视为发包人逾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
款责任。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 支付账户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行号:。
承包方收款账号以本合同中预留的为准,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 7 日书面通知发包
方,未行通知义务的,发包方不予承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履行、错误支付等违
约责任。承包方不得委托他人代收,否则视为转包,承担违约责任。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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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 的,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四份。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 90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等)装订成 册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发包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 定的期限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结算价款以最终由发包人委托的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 门规定的期限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后的审定值为准进行结算和支付工程 款,如遇到政府审计对发包人多支付工程款项的核减,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缴,承包人应无条件返还。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由发包人委托的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 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 核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后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参照通用 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工程资金情况及完 成产值情况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进度审核报告支付至不超审核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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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待竣工结算完成且审核通过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质保期满付合同价的 3%;鉴于发包人为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到位时间为准,因财政拨
款迟延导致的发包人付款迟延不视为发包人逾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
任。。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其他内容参 照通用条款第 15.2.2 条-第 15.2.4 条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
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结算金额的 3 %的工程款;(2)预留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在接到维修和返修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场进行施工,如承包人拒绝或未到场进行维修和返修,发包人可另行安排其
它单位施工,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双倍扣除。
质量保证的退还:在扣除承包方承担的所有费用之后无息退还。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
101
包人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可相应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 约及赔偿责任,但可相应顺延工期。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工期相应顺延
工期。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执
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及赔 偿责任,但工期相应顺延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工期相应顺延工期。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专用条款 16.2.2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农民 工上访、投诉、围堵等事件,发包人有权不与承包人办理任何手续,直接从进度款中
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且每发 生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5-20 万元并赔偿发包 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或按发包人要求修 复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 范围或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无条件退场;
(4)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 30 日 内完成工程资料备案。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
(5)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承
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从工
程款中直接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发包人均有权要求
承包人限期进行整改,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02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在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
下 18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如承包人未按照第 18 条约定购买保险或未持续购买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
部责任,若致使发包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一切损失的赔偿
责任。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起诉。
103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4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 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平方 米) | 结构形式 | 层 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 同 价 格(元) | 开 工 日 期 | 竣 工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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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 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 格 型 号 | 单位 | 数 量 | 单 价 (元) | 质 量 等级 | 供 应 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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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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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 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 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 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07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承包人保修负责人:电话/手机(指定维修期间应保持 24 小时畅通):
邮箱:。
涉及有关保修事项可按照上述承包人的联络方式,致电、微信、传真、短信、E-mail 等任一方式进行,致电、微信、传真、短信息、E-mail 发送当时,即视为被 承包人接到该保修通知。
承包人必须保证上述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前 3 日通知 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上述联络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并视 为承包人已经接到发包人通知;
(2)承包人维修人员应服从管理和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否则承包人支 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
(3)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 况,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 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 6 小时内完成维修;(4)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要经发包人或使用单 位验收签字本次维修完毕。所有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180 日)内不再出现类似 问题,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和本 项目物业使用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承包人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承包人、发包人或本项目使用人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要求且不问理由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 本项目使用人共同取证,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的费用。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以不属承包人责任等理由推脱、不予维修或 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的,视为该需维修事项属承办人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 三方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发包人或使用单位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进 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亦有权与使用单位 协商并确定赔偿金额,协商结果经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签字后立即生效,直接从发包人 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需承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A、接到返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承包方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未赶到现场;
C、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D、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发包人或使用单位强烈投诉等。
(7)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直接 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 2000 元以下的部分,按照 3 倍计算;直 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2 倍计算,同时加收赔偿费用 的 20%作为违约金。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无需征得承包人意见即可直接从 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但不等于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应 负的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108
发包人(公章):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承包人(公章)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10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 械 或 设 备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产 地 | 制 造 年份 | 额 定 功 率(kW) | 生 产 能力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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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人员资质证书及证书编号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112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 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113
附件 8:
履约担保
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
鉴于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
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
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乌审旗人民法院诉讼。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14
附件 9 :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鄂托克前旗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
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 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 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 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 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 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
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115
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116
附件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我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 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
进一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自治区、市法令法规,特制定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
2、项目经理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 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3、项目部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中,不得挪作他用。
4、项目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
5、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 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
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6、实现目标管理,加大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杜 绝死亡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立即上报业主及相关单位。
7、工程开工前 15 日内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将单位工程人员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投 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信息准确填写,待业主批准后方可开工。
8、工程开工前 15 日内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同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安全评估,签订防护用品费用预约。未办理安全报监的,不得开工。
9、业主现场代表及监理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具有监督、检 查的权利。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0、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其它未注明的责任详见国家、自治区和市法令法规。
二、安全管理目标承诺
1、事故管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为零;一般事故死亡率、重伤率为零;重大事故隐患整 改率 95%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 90%以上;事故及时结案率 100%.
2、安全管理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达到 90%。
(2)施工现场每月组织 2 次由总监或项目经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达到 100%。
(4)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1 人。
(5)作业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物料运输提升设施验收合格率达到100%.(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安全教育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达 到 90%,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 100%。
三、奖罚
1、按照安监站标准进行考核,奖罚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2、发生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对伤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并给予项目经理 100000
117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0 万元小于 50 万元者,罚项目经理 10000 元;直接经济损失在 50~100 万元之间者,罚项目经理 50000 元。
4、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报告的,对项目经理罚款 5000 元,隐瞒事故不报或阻碍调查的,罚款 20000 元。
5、项目部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全部用于文明施工中,不得挪用,文
明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政策要求。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118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19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20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2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详见本招标文件的附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或在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时到“图纸”
或招标文件其他材料处下载备用附件。
122
第二卷
123
第六章图纸
不提供
124
第三卷
125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及内蒙古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国家有新法规规范 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为准。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由投标人自行获取。本工程执行下 列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设计文件及设计文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
(2)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主要规程、规范、标准。
126
第四卷
127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封面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28
二、商务部分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2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 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元(¥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4.3、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30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1.1.2.8 | 姓名: 资格: 职称: | |
| 2 | 工期 | 1.1.4.3 |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4 | | |
| 4 | 分包 | 3.5.2 | | |
| 5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1.1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价格指数权重表
| 名称 | 基本价格指数 | 权重 | 价格指数来源 |
| 代号 | 指数值 | 代号 | 允许范围 | 投标人建议值 |
| 定值部分 | | | A | | | |
| 变 值 部 分 | 人工费 | F01 | | B1 | __ 至__ | | |
| 钢材 | F02 | | B2 | __ 至__ | | |
| 水泥 | F03 | | B3 | __ 至_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00 | |
13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32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 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 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133
三、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名
称)(标段(包)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
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
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134
四、投标保证金
1、采用“虚拟子账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或加盖银行章的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2、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此处应附银行保函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 章的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3、采用电子保险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此处应附电子保险保函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加盖银行章的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4、采用电子担保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此处应附电子担保保函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加盖银行章的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135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内容及要求进行编制。
136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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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项目负责人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 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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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分包人名称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码 | | 资质等级 | |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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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14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负责人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142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负责人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143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44
九、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附件 1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
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45
附件 2 承诺书
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单位名称)拟派往(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2、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2)近年(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3、近年(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超过投标保证 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我方承诺如中标,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开设三方共管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提供相关资料。农民 工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3%,开设专户后 3 个工作日转账完成。如不办理视为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6、我方承诺,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7、我方承诺,如中标不因资金拨款情况延误工期。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46
附件 3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 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的规定,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 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存缴,作为预防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保障措施 和解决欠薪的应急资金。
2、如果我方中标,(项目名称)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 从我方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47
附件 4
“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注:此页附《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查询结果截图。
148
附件 5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投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 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2.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149
三、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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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 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 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 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 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3.具体排版、装订、密封等编制格式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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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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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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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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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
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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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
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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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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