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1733亩)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K1505002026043001001
招标人: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局
招标代理机构:中盈永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 总则 ............................................................................12 2. 招标文件 ........................................................................13 3. 投标文件 ........................................................................14 4. 投标 ............................................................................16 5. 开标 ............................................................................16 6. 评标 ............................................................................17 7. 合同授予 ........................................................................18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8 9. 纪律和监督 ......................................................................19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 .....................................21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2 附件三:问题澄清通知 ...............................................................23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 .....................................2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5 评标办法前附表 .....................................................................25 1. 评标方法 ........................................................................28 2. 评审标准 ........................................................................28 3. 评标程序 ........................................................................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1 第五章 图纸 ...........................................................................111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5 目 录 ..........................................................................117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8(一)投标函 ..................................................................118(二)投标函附录 ..............................................................11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0 授权委托书 ........................................................................12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2 投标报价汇总表 ................................................................122 工程量清单 ....................................................................123 工程单价分析表 ................................................................124
施工组织设计 ......................................................................125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26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2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12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12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30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31 项目管理机构 ......................................................................132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32 主要人员简历表 ................................................................133 潜在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 ....................................134 资格审查资料 ......................................................................135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35 近年财务状况表 ................................................................136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37 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38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39 投标人信誉信用情况 ............................................................140 投标人纳税证明材料 ............................................................141 开标一览表 ........................................................................142 其它材料 ..........................................................................143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14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库伦旗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1733 亩)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库伦旗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1733 亩)已由通 辽市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库伦旗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1733 亩)2.2 建设地点:库伦旗六家子镇
2.3 招标规模:补植锦鸡儿 1269 亩及抚育,沙障 916 亩及维护,人工管护 1733 亩。
2.4 项目计划投资:98.5968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K150500202604 3001001001 | 标段名称 | 库伦旗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 沙成果项目(1733 亩) |
| 招标范围 | 工程-工程施工-林业工程-林业生态环境工程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98.5968 | 工期(日历天) | 1095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 能力。
(2)项目经理资格: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园林绿化或林业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 称证书(须提供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投标人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
1
明(若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中任职(提 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3.3 其他要求:
(1)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任意连续三个月的良好缴纳税收的相关 凭据 (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银行扣税凭证为准,如新成立的企业,则自成立之 日起算提供成立以来的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如税收为零申报或免税,须提供相应证 明材料)。
(2)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需提供投标单位在该网站上的网页查询 记录截图。
( 3 ) 投 标 人 未 被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需提 供投标单位在该网站上的网页查询记录截图。
(4)投标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计入黑名单、不良诚信记录的,招标 人将拒绝其投标。需提供投标单位在该网站上的查询记录网页截图。
(5)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25>41 号)文件规定,对 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分单次达 30 分(含 30 分)以上的, 在公示期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将被拒 绝参加本项目投标(公示以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为准)。
(6)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否则不得 参与本项目投标,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 () 无行贿犯 罪案件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7)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无 效,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8)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 与本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5-01 00:00 至 2026-05-09 23:59(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
2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 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5-21 9:30,投标人应在截 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内容:林业和草原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 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通辽市库伦旗东梁新区双拥街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中盈永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 182 号创汇商务中心 S5 栋 1901、1902、1903、1924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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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通辽市库伦旗东梁新区双拥街
联系人:王平
联系电话:15047550177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 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 地址:。
10.3 、 开 标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地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通辽市库伦旗东梁新区双拥街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 机构 | 名称:中盈永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 182 号创汇商务中心 S5 栋 1901、1902、1903、1924 联系人:*** 电 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库伦旗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1733 亩) |
| 1.1.5 | 建设地点 | 库伦旗六家子镇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 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库伦旗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1733 亩)施工招 标,补植锦鸡儿 1269 亩及抚育,沙障 916 亩及维护,人工管护 1733 亩,详见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09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6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9 年 05 月 31 日 此工期为招标计划工期,实际工期在合同中约定。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格 条件、能力 和信誉 |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 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2、项目经理资格: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园林绿化或林业等相关专业中 级及以上职称证书(须提供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投标人近一年内任意连续 三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若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中任职(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3、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任意连续三个月的良好缴 纳税收的相关凭据 (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银行扣税凭证为准,如新成立的企业,则自成立之日起算提供成立以来的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如税收为零申报或免税,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 投 标 人 未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否则招标人将拒 绝其投标,需提供投标单位在该网站上的网页查询记录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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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4.1 | 投标人资格 条件、能力 和信誉 | 5、投标人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否则招标人将拒 绝其投标,需提供投标单位在该网站上的网页查询记录截图。 6、投标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计入黑名单、不良诚信 记录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需提供投标单位在该网站上的查询记录网页 截图。 7、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25>41 号)文 件规定,对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分单次达 30 分(含 30 分)以上的, 在公示 期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本项目投标(公示以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网站为准)。 8、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 为 , 否 则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需 提 供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无行贿犯罪案件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9、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 现,其中标无效,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10、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4.2 | 是否接受联 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 问题的截止 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 提出。并以电话的形式匿名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
| 1.10.3 | 招标人书面 澄清的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形 式 : 在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发布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 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 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 12 号)等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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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偏离 | 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入详细评标:(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未签字或盖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 书;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或在一份投标文件 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 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的;(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 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 作假方式投标的; (14)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单位 、工 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的; (1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 2.1 | 构成招标文 件的其他 材料 |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 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 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 提出。并以电话的形式匿名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
| 2.2.2 | 投标截止 时间 | 2026 年 05 月 21 日 09 时 30 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的 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及时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 通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 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的 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及时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 通知,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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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3.1.1 | 构成投标文 件的其他 材料 | / |
| 3.2.3 | 最高投标 限价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投标。最高投标限价为:大写人民币玖拾捌万伍仟玖佰陆拾捌元整(¥***.00 元)。 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 的(含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 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该投标人须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 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做无效投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 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 号)以及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本项目实施减 免政策,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 3.5.2 | 近年财务状 况的年份 要求 | 近三年,(2023 年-2025 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3 年 5 月 1 日-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年发生的 诉讼及仲裁 情况的年份 要求 | 近三年,2023 年 5 月 1 日-投标截止时间 |
| 3.6 | 是否允许递 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 要求 | (1)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盖章、签字。 (2)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不得使用专用印章。 |
| 3.7.4 | 投标文 件份数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至系统。 |
| 3.7.5 | 装订要求 | /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 |
| 4.2.2 | 递交投标文 件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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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5.1 | 开标时间和 地点 | 开标时间:2026 年 05 月 21 日 0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 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4009980000、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5.2 | 开标程序 | 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流程执行。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 录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 程签到、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2、登录时使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工程建 设项 目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的 CA 锁(注:使用制作投标文件的 CA 锁登录,否 则无法参加在线开标会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见操作手册; 4、投标人签到:投标人应于开标前 60 分钟签到(未签到的投标人暂 时可以解密,但是会影响开标时的沟通,建议提前签到); 5、投标人限时解密投标文件时限:30 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密 或无法解密(包括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情形),按 放弃投标处理。由代理公司手动退回投标文件,全部解密可提前结束;6、公布开标结果时限:10 分钟,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无异议,点击下方“确定”,所有投标人均确定后可提前结束(确认前投标人可提出异议,结 束后不能提出异议); 7、如一个项目中的多个标段同时开标,请投标单位在电脑前耐心 等待 依次开标,中途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 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8、投标人在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 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 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 前,须安装“内蒙古自治区 CA 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可至内蒙古自治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 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新点驱动(内 蒙古互通版)”。 |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经济、技术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评 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三名 |
| 7.2 | 中标候选人 公示媒介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公布中标候选人结果。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价款的 10%(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至 签订合同时间前缴纳),具体内容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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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9 | 电子招 标投标 |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 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加密要求: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互 联网不见面开标),具体详见操作手册。 2、投标人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后,需下载安装“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 件” 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投标人须提前进行模拟解 密,确保生成的投标文件正确。 3、投标文件的份数:“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1 份,上传至“内蒙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
| 10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资格审查方 式及要求 |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 和信誉要求。 注: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人员证件、业 绩等)是从“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中获取的,建议潜在投 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 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 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 |
| 10.2 | 付款方式 | 按签订合同执行 |
| 10.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 10.4 | 质量保证金 | 按签订合同执行 |
| 10.5 | 招标代理费 | 参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 知 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收取 |
| 10.6 | 技术服务 | 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4009980000、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10.7 | 温馨提示 | 招标文件的变更修改、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上发布,各投标单位随时 留意网站系统信息,如有遗漏,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
| 10.8 | 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 设计)采 用“暗标”评审方式 |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制评审,投标人必须按暗标编制规 则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违反技术暗标制作规则的,评标委 员会将作废标(无效投标)处理。 1、技术标封皮: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出 现目录、日期和空白页,无需标注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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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0.8 | 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 设计)采 用“暗标”评审方式 | 2、字体:一级标题所用文字采用“宋体”三号字(黑色);二级及以 下标题及技术标正文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图 表内部的字体内容统一使用小 4 号宋体字(黑色),图表外部的字体与技术 标全文字体保持一致。 3、正文标题序号以阿拉伯数字编排,一级为 1、2、3……;二级为 1.1、1.2、……2.1、2.2、……;三级为 1.1.1、1.1.2……1.2.1、1.2.2……,以此类推。正文标题阿拉伯数字后应加入顿号,例如“1、”。 4、页码:全文所有版面均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全文内容不允许使用 页码。 5、版面:全部内容版面应为 A4 大小,页边距要求左边距为 3.17 厘米,右边距及上下边距为 2.54 厘米(误差不超过 10%);正文行距采用固定值 30 磅,字符间距为标准,标题及文字一律两端对齐、首行缩进 2 字符,不得有 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勾选其他任何未要求选项;技术标全文的 文字及图表连续编排。 6、其他: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对 暗标评审的格式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 彩色文字、标识图形,所有文字不得做加粗,倾斜处理,所有线条、边框不 得做加粗处理;不得出现任何标识或暗示投标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等信息的 徽标、文字、语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做法;不得 出现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7、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在评审技术标部分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平、公正 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注意把握审慎原则,避免武断、简单化、机械化地处理 问题,避免不适当地排除具有竞争潜力的投标人。 8、按照通公资联发(2024)4 号关于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标暗标制 评审全面推行智能清标的通知执行。在评标专家进行技术标评审时,系统自 动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格式进行智能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系统 将自动定位错误点,并进行分析,检测结果同时向评标专家展示,辅助评标 专家评标评审。评标专家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认真评审,对检测出的有问题 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检测结果 进行人工复核,最终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为准。 9、投标文件违反技术暗标制作规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废标处理。 10、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冗余现象发 生;技术部分整体编制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含封面)。 |
11
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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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 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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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以答疑澄清文件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以招标人或招标 代理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内容为准。
2.2.3 投标人须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重新生成,上传投标书。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以答疑澄清文件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在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内容为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确认,投标人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发布内容为准。
2.3.3 投标人须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重新生成,上传标书。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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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规定的时间 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中标公示期满后,无投标人质疑,退还中标候选人前三名以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 息)等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投标人财务审计报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施工合同。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 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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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将 加 密 版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不需要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不需要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
4.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4.4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4.4.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4.4.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4.4.3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4.4.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4.4.5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等内容;
4.4.6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4.4.7 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4.4.8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4.4.9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4.4.10 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4.4.1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文件不一致;
4.4.12 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资料的;
4.4.13 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4.4.14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 标流程执行。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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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签到、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2)登录时使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工程建 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的 CA 锁(注:使用制作投标文件的 CA 锁登录,否则无法参加在线开标会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见操作手册;
(4)投标人签到:投标人应于开标前 60 分钟签到(未签到的投标人暂时可以解密,但是会影响 开标时的沟通,建议提前签到);
(5)投标人限时解密投标文件时限:30 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包括经过电 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由代理公司手动退回投标文件,全部 解密可提前结束;
(6)公布开标结果时限:10 分钟,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无异议,点击下方“确定”,所有投标人均 确定后可提前结束(确认前投标人可提出异议,结束后不能提出异议);
(7)如一个项目中的多个标段同时开标,请投标单位在电脑前耐心等待依次开标,中途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8)投标人在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 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 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 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内蒙古自治区 CA 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可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 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组织分 工由招标人的代表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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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评标报告、中标公示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 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侯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等。
7.1.3 公示的评标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侯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侯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 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招标文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否决投标人的投 标的原因及依据;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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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投 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对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 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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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 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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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开标记录表
|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总价(元) | 工期(天) | 质量承诺 | 开标备注 | 开标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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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签字:
招标人签字:开标时间:
21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
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2
附件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3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以电子交易系统中格式为准)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所递交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名称为“” ,标段名称为“”
的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认为中标人。
中标价格: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在三十日内与我方签订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招标代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投标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七章给出的投标报价表格和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给出 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单位、数量、格式要求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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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50分 商务部分:7.0分 报价部分:40分 其他因素:3.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70%+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30% 计算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时: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 时,计算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 十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低值,以此 类推每增加五家,再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当有效投标 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2、被废标的、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 的计算。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4(1) | 技术部分 (施工组 织计)评分 标准 (50分) | 内容完整性和 编制水平(10分) | 内容完整、编制水平高得6-10分(6<分值≤10);内容较完整、编制水平较好得3-6分(3<分值≤6);内容不完整、编制水平 一般得0-3分(0<分值≤3)。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16分)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充分保 障的得10-16分(10<分值≤16);基本可行,基本有保障的得 4-10分(4<分值≤10);有明显不合理内容的得0-4分(0<分 值≤4)。没有的不得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4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健全、可行、完善的得2-4分(2<分值≤4),基本完善的得 1-2分(1<分值≤2),不完善的得0-1分(0<分 值≤1),没有不得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4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健全、可行、完善的得2-4分(2<分值≤4),基本完善的得1-2分(1<分值≤2),不完善的得0-1分(0<分 值≤1),没有不得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4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措施可行得2-4分(2<分值≤4),基本完善、可行的得1-2分(1<分值≤2),不完善的得0-1分(0<分值≤1),没有的不得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4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可行得2-4分(2<分值≤4),一般 得0-2分(0<分值≤2),没有的不得分。 |
| 资源配备计划(4分) | 资源配备计划(拟投入的设备、仪器、劳动力、资金等)完善的 得2-4分(2<分值≤4),基本完善的得1-2分(1<分值≤2),不完善的得0-1分(0<分值≤1),没有的不得分。 |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 置(4分) | 一般0-2分(0<分值≤2);合理2-4分(2<分值≤4)。没有的 不得分。 |
| 2.2.4(2) | 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7分) | 企业类似业绩(2.0分) | 投标单位近三年(2023 年 5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类似 工程业绩,有一项得 1 分,满分 2.0 分。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附施工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类似工程业绩指:园林绿化或造林或种草或封育或工程固沙或生 态修复等林草工程业绩。 |
| 项目管理机构 (5.0分) | 配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量员、安全员,上述人员中: 1、技术负责人提供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2、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量员提供职业培训合格证或岗 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安全员提供 C 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有 1 项得 0.8 分,满分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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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4(3) | 报价部分 评分标准(40分) | 投标报价得分(40分) | 1、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的得40分; 2、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 1%减0.1分; 3、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减少 1%减0.1分;扣完为止。4、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 的(含80%),且可能低于该 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该投标人须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 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做无效 投标处理。 |
| 2.2.4(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3.0分) | 财务能力 (3分) | 近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且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且资产负债率 <100%,否则不得分),有一年得 1 分,最多得 3 分。资产负债 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
注: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评审标准”项打分为区间值,评委可在区间内任意打分。如“0-1 分”即大于 0 小于等于 1 分的任意分值,以此类推。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中“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评审项,评委需根据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 织设计整体内容和情况做出评价并进行打分,投标人无需将此项评审因素设立章节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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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1、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50分
(2)商务部分:7分
(3)报价部分:40分
(4)其他因素:3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70%+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30%
计算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时: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计算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 最低值,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十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低值,以此类推每增 加五家,再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当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不去掉最 高值和最低值。
(2)被废标的、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2.2.4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 证明,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28
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经评委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或 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
(4)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 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9)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1)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2)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 办法;
(14)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5)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单位 、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的;
(1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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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 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 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 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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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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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 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 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 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 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 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 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 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 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 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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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 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
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
33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于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34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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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 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 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5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 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7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 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 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36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 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 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 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 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
37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 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 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 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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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 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 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 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 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 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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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 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 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 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 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 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 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 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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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 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 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 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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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 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 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 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 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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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 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 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 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 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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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 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 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 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 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 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 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 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 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 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 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 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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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 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 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 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 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 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 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 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 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 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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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 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 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 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 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 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 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 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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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 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 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 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 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 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 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 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 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 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 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 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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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 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 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 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 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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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 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 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 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 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 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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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 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 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 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 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 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 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 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 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 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 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 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 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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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 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 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 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 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 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 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 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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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 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 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 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 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 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 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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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 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 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 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 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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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 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 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 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 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 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 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 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 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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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 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 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 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 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 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 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 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 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 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 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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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 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 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 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 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 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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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 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 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 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 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 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 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 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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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 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 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 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 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 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 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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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 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 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 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 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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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 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 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 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 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 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 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 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 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 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 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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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 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 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 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 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 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 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 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 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 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 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 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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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 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 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 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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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
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
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 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 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 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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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 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 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 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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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 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 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 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 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 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 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 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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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 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 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 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 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 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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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 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 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 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 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 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 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 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 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 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 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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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 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 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 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 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 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 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 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 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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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 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 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 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 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 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 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 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 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 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 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 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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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 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 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 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 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 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 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 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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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 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 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 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 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 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 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 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 相应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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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 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 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 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 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 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 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 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 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 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 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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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 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 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 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 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 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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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 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 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 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 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 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 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 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 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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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 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 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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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 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 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 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 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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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 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 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 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 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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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 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 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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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 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 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 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 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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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 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 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 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 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 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 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0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8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 永久占地包括:。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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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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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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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 履约担保
85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86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
87
(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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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种方式确定。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89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90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91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 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92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93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种方式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94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95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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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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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 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年;3.装修工程为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 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98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
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99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00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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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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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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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 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 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 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04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 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 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 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05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 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 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 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 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 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 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 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亦解除。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106
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 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 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 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 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2)向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址:地
邮政编码:
传
真:年 月 日
107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08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09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10
第五章 图纸
无
111
一、工程概况: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项目名称:库伦旗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1733 亩)。
2、建设地点:库伦旗六家子镇。
3、建设内容:补植锦鸡儿 1269 亩及抚育,沙障 916 亩及维护,人工管护 1733 亩,详见工程量 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二、技术要求:
(一)人工管护
由项目施工方负责人工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范围、面积和责任等。 管护内容包括林地 日常巡护、森林草原防火隐患排查等。 发现人为、牲畜等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 乡级林长;发现防火隐患要及时上报旗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二)补植
1、补植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沙成果 项目实施方案(2024—2026 年)》质量指标标准,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上地区,林木株数保存率≥80%。本项目设计对造林株数保 存率低于 80%(不含)的小班均进行补植,林木株数保存率≥80%的小班不设计补植。
2、补植树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三北工程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实施方案(2024—2026 年)》,选 择原造林树种中的锦鸡儿为补植树种。
3、补植密度与种植点配置
按照原造林密度和株行距补齐株数。
4、苗木质量标准
采用 2 年生容器苗,苗木质量标准参照当地同类项目苗木质量标准,地径≥0.4 厘米,苗高≥50 厘 米,容器杯规格为直径 13 厘米,高 16 厘米。
要求提供苗木的苗圃必须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所有苗木都必须具有检验证、检疫证、标签,即“两证一签”,凡不具备“两证一签”的苗木,不得用于本工程补植。
5、整地方式及规格
采用穴状整地方式,栽植穴规格为 30×30×30 厘米或圆穴 30×30 厘米(直径×深度)。
6、苗木栽植
(1)栽植时间
选择春季(4 上旬至 5 月上旬)或雨季(6 月下旬至 8 月上旬)栽植。
(2)栽植技术
苗木出圃前浇足水,运输过程中做好苗木保护,避免对苗木和容器造成损害。 栽植前去掉容器(可 降解材料制作的容器不需去掉),轻轻拍打容器四周,使苗木带土与容器分离,然后抹去底部和苗木 木周围 1/4 的营养土,注意不可使土坨散开与苗木分离。栽植时首先在栽植穴内回填表土,然后将苗
112
木放置在栽植穴中间扶正、覆土、踏实。栽植后在树苗周围修筑土堰或水盘,及时浇足定根水,待水全 部下渗后覆一层疏松的土层。
7、补植后浇水
补植后根据土壤墒情定期浇水,3 年浇水次数不少于 6 次,即第 1 年 3 次,第 2 年 2 次,第 3 年 1 次。
8、补植后抚育
补植后连续抚育 3 年,3 年抚育次数不少于 6 次,即第 1 年抚育 3 次,第 2 年抚育 2 次,第 3 年抚育 1 次;抚育内容为扶苗、培根、除草等,抚育时间为 6 月上旬至 8 月上旬。
9、注意事项
补植时注意保护好林地内原有的成活幼树,施工作业以不影响林地上原有幼树生长发育为宜。
(三)设置沙障
根据小班立地条件,对小班内起伏较大的地段,采用工程固沙措施设置沙障。
1、沙障类型及规格
采用草方格沙障,网格规格为 2×3 米,沙障地面高度 15-20 厘米,入土深度 10-15 厘米。
2、沙障材料
采用稻草、麦秸等植物秸秆材料和黄柳等灌木枝条。稻草、麦秸长度≥50 厘米,灌木枝干粗度≥0.6 厘米,长度 50—70 厘米。
3、沙障施工技术与程序
(1)放线
按照造林株行距在栽植点两侧等距离放线,使栽植点位于沙障网格中间。
(2)线路清理
清除布设沙障作业线路上的杂草、石块等障碍物,平整地面。
(3)沙障铺设
3.1 从沙丘上部往下并按材料堆放远近顺序铺设,以便于材料运送,避免施工人员不慎踩踏铺设完好 的沙障。
3.2 将沙障材料平铺在样线上,材料铺设厚度 2-3 厘米,要均匀一致。
3.3 铺好材料后,在材料上喷水,使材料呈柔软状态,避免在压入沙土中时将材料折断。
3.4 将方形铁锹或专用铁叉放在材料中央并用力下压,使材料两端翘起,材料中间部位压入流沙中, 并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压断材料。材料中间部位入沙深度 10-15 厘米,下压后再用铁锹将沙障两边的沙土 向沙障两侧堆积、踏实,以加固沙障。以此类推,完成全部沙障的铺设。
3.5 沿铺好的稻草沙障,每隔 1 米扦插 1 根黄柳等灌木枝条,扦插深度 30—50 厘米,地上部分 20 厘米左右。先用跟灌木枝干粗度相应的铁钎子扎出扦插坑,然后把枝干插进去,要求插直、踏实。扦插前要将灌木枝干用水浸泡 48 小时以上,随采条随处理,提高扦插成活率。
3.6 施工时注意保护好林地内的成活幼树,施工作业以不影响林地上幼树生长发育为宜。
(4)沙障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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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障建成后,要加强维护,防止人畜破坏。沙障发生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当破损面积比例达到 30% 时,应充分利用残留沙障重新布设沙障。
三、执行的规范、标准:
1、《“三北”工程建设主要技术规定(试行)》
2、《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
3、《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DB15/T 389-2021)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5、《沙化土地综合治理技术规程》(DB15/T 3652-2024)6、《流动沙地沙障设置技术规程》(LY/T2986-2018)
7、《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
8、《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15/T 374-2023)9、其他相关规范、标准。
本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以及现行的国家、地方和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和规程执行。如果执行 中规定有差别时,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规范为准。
114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5
(项目名称)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116
目 录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投标人信誉信用情况
投标人纳税证明材料
开标一览表
其它材料
117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
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RMB¥: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的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
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暂估价 RMB¥:元
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
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118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1.2.8 | 姓名: | |
| 2 | 工期 | 1.1.4.3 | 日历天 | |
| 3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中标合同价的 10% | |
| 4 | 分包 | 3.5 | 不允许 | |
| 5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2 | 按照合同约定 |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 限额 | 7.5.2 | 按照合同约定 | |
| 7 | 质量标准 | 5.1 | | |
| 8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1.1 | 按照合同约定 | |
| 9 | 预付款额度 | 12.2 | 按照合同约定 | |
| 10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12.2 | 按照合同约定 | |
| 11 | 质量保证金扣留 百分比 | 15.3 | 按照合同约定 | |
| 12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15.3 | 按照合同约定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11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
120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
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2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122
工程量清单
| 编号 | 工程项目及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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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123
工程单价分析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 编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 注 |
| 一 | 直接费 | | | | | |
| (一) | 基本直接费 | | | | | |
| 1 | 人工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材料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机械使用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其他直接费 | | | | | |
| 二 | 间接费 | | | | | |
| 三 | 企业利润 | | | | | |
| 四 | 税金 | | | | | |
| 合计 | | | | | |
124
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 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 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 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除 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图表(附表一至附表六)。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
7、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注:
1、制作技术“暗标”时,须按照上述内容和顺序制作,“暗标”格式要求详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2、技术“暗标”封皮内容为: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中“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评审项,为评委根据投标人编 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整体内容和情况做出评价并进行打分,投标人无需将此项评审因素设立 章节编制内容。
125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 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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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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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12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12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2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
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
施的情况和布置。
130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31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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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填写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施工员、安全员、质
量员、材料员等人员信息。
132
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主要人员简历表”填写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的简历。
此表后应附如下资料:
1、项目经理: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等扫描件或复印件材料,且未担任 其它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书。
2、技术负责人:附身份证、职称证等扫描件或复印件材料。
3、资料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附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或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 书、身份证等扫描件或复印件材料;安全员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证、身份证等扫描件或复 印件材料。
4、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管理人员。
133
潜在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
项目中任职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和准确。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愿意承担被取消投标资格(若中标,取消中标资 格)的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我方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34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高级职称 |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中级职称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 | |
| 账号 | | 技 工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 情况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135
近年财务状况表
附投标人近三年(2023 年-2025 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136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37
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负责人 | |
| 备注 |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38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备注:投标人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39
投标人信誉信用情况
提供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信誉要求的各网站截图。
140
投标人纳税证明材料
附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纳税证明材料。
141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142
其它材料
1、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证明资料;
2、附投标人认为对本次项目投标有利的其它材料。
143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 编号 | 工程项目及 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 一 | 补植锦鸡儿 | 一、整地 1.穴状整地 2.栽植穴规格为 30×30×30 厘米或圆穴 30×30 厘米(直径×深度)二、栽植 1.锦鸡儿 2.2 年生容器苗 3.地径:≥0.4 厘米 4.苗高:≥50 厘米 5.容器杯规格:直径 13 厘米,高 16 厘米 6.要求提供苗木的苗圃 必须具有林木种苗生 产、经营许可证,所有 苗木都必须具有检验 证、检疫证、标签,即“两证一签” 三、补植后浇水 补植后根据土壤墒情定 期浇水,3 年浇水次数不 少于 6 次,即第 1 年 3 次,第 2 年 2 次,第 3 年 1 次。 四、补植后抚育 补植后连续抚育 3 年,3 年抚育次数不少于 6 次,即第 1 年抚育 3 次,第 2 年抚育 2 次,第 3 年抚 育 1 次;抚育内容为扶 苗、培根、除草等,抚 育时间为 6 月上旬至 8 月上旬。 | 株 | 35540 | | | |
| 二 | 机械沙障 | | 亩 | 916 | | | |
144
| 编号 | 工程项目及 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 1 | 沙障 | 1.沙障类型:草方格沙 障 2.沙障规格:网格规格 为 2×3 米,沙障地面高 度 15-20 厘米,入土深 度 10-15 厘米。 3.沙障材料:采用稻草、麦秸等植物秸秆材料和 黄柳等灌木枝 条。稻草、麦秸长度≥50 厘米,灌木枝干粗度 ≥0.6 厘米,长度 50—70 厘米。 | 亩 | 916 | | | |
| 2 | 沙障维护(3 年) | 沙障建成后,要加强维 护,防止人畜破坏。沙 障发生损坏时,应及时 修复。当破损面积比例 达到 30%时,应充分利 用残留沙障重新布设沙 障。 | 亩 | 916 | | | |
| 三 | 人工管护(3 年) | 管护内容包括林地日常 巡护、森林草原防火隐 患排查等。发现人为、牲畜等破坏林草资源的 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 上报乡级林长;发现防 火隐患要及时上报旗森 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 亩 | 1733 | | | |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