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B1507032026043001001
标段(包)编号:B1507032026043001001001
招标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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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59 第六章、图纸....................................................................................................................167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6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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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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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已由呼伦贝尔市 扎赉诺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扎发改审批字<2026>18 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
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
2.2 建设地点:位于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老城区农贸市场附近平房 地区
2.3 招标规模:新建供热管线 5603.74 米,改造换热站 1 座,并配套 购置相关设备。
2.4 项目计划投资:658.26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 号 | B1507032026043001 001001 | 标段名称 | 平房区(农贸市场附 近)供热接入工程 施工 |
| 招标范 围 | 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热能及供热工程 |
| 合同估 算价(万 元) | 449.988833 | 工期(日历天) | 95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 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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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以一个参与人的身份参与,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各方的工作范围、权利、义务、分工和责任等。
(2)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 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办理投标邀请、登记、领取文件、签署、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如有)等事宜。
(5)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 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
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 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 40%。
(6)联合体成员各方的业绩及奖项均可作为本联合体的业绩及奖项。(如提供的业绩或奖项是以联合体形式共同承接或获得的同一个项目的
业绩或者奖项,不累计加分。)
(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 定资质等级。
(8)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 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 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
国”网站查询),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
具备以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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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施工综合资
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且证书在有效
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且证书
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
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出具无在建承诺书)。
具备五大员: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具备岗位证
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单
位中标后在本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五大员必须在岗履职。以上人员均须提
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前 1 年内连续 3 个月有效的在本单位缴纳社
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和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须提供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
均按投标资格无效认定;
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承揽类似工程的经验和业绩。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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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要求: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4-30 17:00 至 2026-05-25 09:3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 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5-25 09: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 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
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 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址: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建设大厦 4 楼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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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内蒙古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中央御景会所 11 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址: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建设大厦 4 楼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470-6533700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
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 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 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2026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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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制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址: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建设大厦 4 楼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中央御 景会所 11 号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 |
| 标段名称 | 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施工 |
| 1.1.5 | 建设地点 | 位于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老城区农贸市场附近平房 地区 |
| 1.2.1 | 资金来源 | 地方财政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经落实 |
| 1.3.1 | 建设规模及内 容 | 新建供热管线 5603.74 米,改造换热站 1 座,并配套购 置相关设备,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9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5 月 29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08 月 31 日。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 期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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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 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 信 息 中 心 主 办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 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 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 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 级)以上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部 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 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 项目经理(出具无在建承诺)。 投标单位提供的无在建承诺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 投标保证金。 具备五大员: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 具备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单位中标后在本工程项目实施 阶段五大员必须在岗履职。以上人员均须提供相关部门 出具的投标截止前 1 年内连续 3 个月有效的在本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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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和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须提供劳 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5)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 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投标资格无效认定;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承揽类似工程的经验和业绩。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其他要求: 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注 1: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项目经理之前中标且仍在 施工期内的项目经理变更材料,后续若发现项目经理有 其他在施工期内的中标项目,以投标文件提供变更材料 为准(补交材料无效) 注 2: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认 可:①提供可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养老保险缴纳 信息,并同时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查询信 息的用户名及密码或验证码或二维码;②提供加盖社 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 注 3:①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 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 要求,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 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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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②关于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内蒙古地区投标 人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 通知》(内建行函〔2022〕508 号),投标文件中提供 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纸质版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在个 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 效。其他省份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资 质证书有效期、调级: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必要投标人应将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公告或 通知等附在投标文件内。 注 4:如投标人当地实行营业执照、人员证件、企业资 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管理的,其证件复印件或 扫描件中的二维码必须清晰,如现场无法识别导致不 予认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接受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以一个参与人 的身份参与,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各方的工作范围、 权利、义务、分工和责任等。 (2)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 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 名义单独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 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办理投标邀请、登记、领取 文件、签署、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如有) 等事宜。 (5)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 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 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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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 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 40%。 (6)联合体成员各方的业绩及奖项作均可作为本联合 体的业绩及奖项。(如提供的业绩或奖项是以联合体形 式共同承接或获得的同一个项目的业绩或者奖项,不累 计加分。) (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8)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接受 |
| 1.4.4 | 资格审查方式 及审查资料 |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 截止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 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 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 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 审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以上三证或“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5)拟派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岗位证书或培训合 格证书(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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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人员均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前 1 年内 连续 3 个月有效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及和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 会保险证明材料须提供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6)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办网站“信用中国”相 关信用记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 (7)企业业绩资料(业绩资料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注: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项目经理之前中标且仍在施 工期内的项目经理变更材料,后续若发现项目经理有其 他在施工期内的中标项目,以投标文件提供变更材料为 准(补交材料无效)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如因未踏勘或对场地不 熟悉导致影响项目设计或施工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 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 15 日前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及答疑文件(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 10 日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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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 易 网 站(https: //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 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 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 易 网 站(https: //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 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 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开具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肆万肆仟玖佰元整(44900.00 元)截止日期:同投标截止时间。 注: 1.因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原因本项目投标保证 金只接受电子保函形式,无法以其他形式缴纳投标保证 金。 2.招标(采购)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包 括非采用网上招标)。 3.电子保函需在投标保证金有效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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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投标。 4.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2 | 编制报价和工 程量清单人员 要求 | 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 建设工程造价员或二级造价师及以上资格。 注:持“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人员所编制的投标 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 求 |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 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人按规定 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 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并 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电子锁内有法人代表签字的,可用电子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签字位置。 (3)编制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人员要求: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投标报价汇总表除外)可将造价人员(编 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造 价员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亲笔签字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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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价人员执业印章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 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 理。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下载地址: https//download.bqpoint.com/SourceFrom=Ztb&ZtbS oftXiaQuCode=0822&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So ftGuid=afd56623-5a65-41e3-993a-48cfa2cc2b15&Roo tGuid=a7b335b5-2d2a-4323-a16c-e204c351557f&soft typecode=03 投标文件份数:开标现场无需递交纸质版文件,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所有投标单位需递交 3 份纸质版投标文 件,纸质版投标文件为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 本,投标人不需再另外加盖单位公章,开标结束后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送至代理公司处。投标人需对纸质版投 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纸质投标文件与评标系统中投 标文件不一致,则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 及密封要求 | 不要求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开 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 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 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签到、解密、查看唱标、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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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解密时间为 30 分钟,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间,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 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 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 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2026 年 05 月 25 日 09:30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自行登 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不见面 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注:在开标时间前,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 录内蒙古自治区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上开标页面,按照操作视频完成开标程序。 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招标(采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投标人代表 无需到达开标现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不见面开标大厅 全程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该项目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 标程序为准。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 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 5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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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 序。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 10%,向招标人缴纳。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方 式缴入。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协议 书签订之前。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 新建或维修改造换热站、供热管网及相关市政配套工程 |
| 10.2 |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 制价 | 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449.988833 万元 投标报价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如“000,000.00 元”中“”号不能出现 在报价中。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 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
| 10.3 |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 |
| 10.4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 人在递交投标 文件时,同时递 交投标文件电 |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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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版 | 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 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 理。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下载地址: https//download.bqpoint.com/SourceFrom=Ztb&ZtbS oftXiaQuCode=0822&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So ftGuid=afd56623-5a65-41e3-993a-48cfa2cc2b15&Roo tGuid=a7b335b5-2d2a-4323-a16c-e204c351557f&soft typecode=03 |
| 10.5 |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 机辅助评标 | 是 |
| 10.6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 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节点提前 30 分钟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222.74.200.108:8081/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参 加网上开标会议。 其他地区 CA 证书是否能跟呼伦贝尔地区全面互通,请提前与北京 CA 服 务网点、内蒙古一证通 CA 服务网点和内蒙古 CA 服务网点确认,办理地 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友好五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东区,联系电 话:13847040459、 13394700617 和 18947555445,否则因此原因导致 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7 | 中标公示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 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
| 10.8 |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 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 |
20
| 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1.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 依法重新招标。 2.如果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0.10 |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 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 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11 |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2 |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 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 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 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 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 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3 | 其他补充内容 |
| 10.13.1 |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 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
| 10.13.2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
21
| 10.13.3 |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
| 10.13.5 | 否决投标条款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 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 号相同, 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 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 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9.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
| 10.13.6 |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 料的原件扫描件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中所提 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投标人应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弄 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 10.13.7 | 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求,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 30 日 内自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出具保函形 式担保。中标人需持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 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保证金存储额度。 |
22
| 10.13.8 | 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 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 神,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不超过 1000 页,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 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当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 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 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 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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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24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5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
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与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6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要
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回答。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指定版块澄 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2.2.3 投 标 人 应 密 切 关 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站 ( https ://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指定版块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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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 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 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
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
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 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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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 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 投标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确认。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及页码,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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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属于下列情
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招标人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以现金形式缴纳投
标保证金的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或转出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
法辨认的;
(6)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除外);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
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0)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11)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3)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单位全称、账户、账号的。
(14)项目经理未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的除外);(15)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6)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形: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在本次活动中不同公司使用同
一、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7)其他法律法规等阐明的。
30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31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 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2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工期(日历天) | 开标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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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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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 证合一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或基本存款账户 信息 |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其他人员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 | 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 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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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40 分; 施工组织设计:50 分; 其他评分因素: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 评标基准价=A×70%+B×30%,即评标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 的 70%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 30%之和,A 为 招标控制价,B 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B 为有效 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式如下: (1)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 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 5≤n<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 最高、1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3)当 9≤n<13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 最高、2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4)当 13≤n<17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5)当 17≤n<21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6)当 n≥21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4 个 最高、5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50 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 水平(5 分) | 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得 3~5 分;内容基本完整且编制基 本合理得 1~2 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30 分)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 充分保障的得 20~30 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 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 10~19 分;施工方案基 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部分保障的 |
36
| | | 得 1~9 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
| 质量、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5 分) |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3-5 分,基本完善的 得 1-2 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3 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最多得 1 分,污染物处理及排放与 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最多得 1 分,技术及管 理措施可行性最多得 1 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5 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完善合理最多得 3~5 分,基本合理 得 1~2 分,不合理不得分。 |
| 资源配备计划(2 分) | 根据承诺投入的劳动力与施工设备数量、种类的全面、合 理、有效性,最多得 2 分。 |
| 2.2(4)2)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40 分) | 偏差率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投标报价得分(40 分) |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4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1 分;投标报价 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 1%扣 1 分(不足 1%的按比例计 算),最多扣 5 分。 |
| 2.2(4)3) | 其他评分 因素(10 分) | 企业类似业绩(6 分) | 投标单位近 3 年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 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 告;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 验收报告)有一项得 3 分,最多得 6 分。 注: 1.近三年指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2.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并加盖单 位公章,且所提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 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 4.类似项目是指:新建或维修改造换热站、供热管网及 相关市政配套工程 |
| 项目经理能力(1 分) | 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 间止)具有相关类似业绩得 1 分,业绩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属 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 告。 注: 1、近三年指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2、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中必 须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及合同金额,并要求公章清晰,否则 视为无效。 |
37
| | | 3、类似项目是指:新建或维修改造换热站、供热管网及 相关市政配套工程。 4、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注:投标企业业绩可以与项目经理业绩通用,均加分。 |
| 近三年审计报告(3 分) | 近三年(2023-2025 年度或 2022-2024 年)的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每提供一年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成立不满 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 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 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 3 分,如已成立满两年 但只提供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得 1 分,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 验资报告即得满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否决投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
38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
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
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9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
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3)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4)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
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0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1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
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
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
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
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
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
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42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 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 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 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 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 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 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 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 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 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 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 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 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资格评审。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 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因素进行评审。
A3.5 否决投标的判断
A3.5.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 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43
A3.5.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否决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
为准。
A3.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否
决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
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
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价格折算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
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A4.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
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汇总评标结果。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
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7.1 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否决其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
44
评分由高到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
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A5.4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
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描述;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初步评审表;
(5)资格评审表;
(6)响应性评审表;
(8)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得分表;
(8)详细评审表;
(9)评标结果汇总表;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
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
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45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46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1.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B1.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B1.4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B1.5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B1.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B1.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B1.8 被责令停业的;
B1.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B1.10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B1.11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B1.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15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的,(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及造价人员亲笔签字扫描并粘贴至所
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B1.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
评审的。
B1.1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18 投标人代表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5 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B1.19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
47
附件 C:评标价计算方法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1.3 和 3.2.1 项的规定对
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
C1.算数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C1.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1.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2.报价得分计算
C2.1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所用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C2.2 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C2.3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8
附件 D: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D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第 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
的办法。
D1.评审程序
D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
的情形;
D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说明:
(1)设有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时以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
(2)既不设招标控制价又不设标底的,可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设立下浮限
度。具体限度视工程所在地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本附件中规定。但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成
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废标。
D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
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5)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49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
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D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
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
(2)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
(3)施工组织设计;
(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8)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D3.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 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D-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
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同时
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4.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D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
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
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
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
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50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 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 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以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 D-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 格差额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5.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 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 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 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 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 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 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D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 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6.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6.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51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 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 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 资源投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 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 相似子目与不合理报价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子目的资源或生 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 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 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 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6.2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4 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 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 三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 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管理 费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 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D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52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 项。
D8.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 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 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 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D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 项。
D9.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 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 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0.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按附表 D-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 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1.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 D3 至 D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Δ1(附表 D-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投标人 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53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 项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包括:质疑 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 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评标委员会对 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 正,投标人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都得 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 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D-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 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且澄清结 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D-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 与投标人投标价格 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 论: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 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 本章第 3.2.2(综合评估法为 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 废 标 处 理。
54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评标时间:年月日
|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家证号码 | 签到时间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55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
| 2 | 签字盖章 | | | | | | | | |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4 | 报价唯一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月日
56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 | | | | | | | |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 | | | |
| 3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 | | | | | |
| 4 | 资质条件 | | | | | | | | |
| 5 | 项目经理 | | | | | | | | |
| 6 | 其他人员要求 | | | | | | | | |
| 7 |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 | | | | | | | | |
| 8 | 其他要求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月日
57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报价 | | | | | | | | | |
| 2 | 投标内容 | | | | | | | | | |
| 3 | 工期 | | | | | | | | | |
| 4 |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5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6 | 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7 | 权利义务 | | | | | | | | | |
| 8 | 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 | | | | | | | | | |
| 9 | 技术标准和 要求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月日
58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 1 | 内容完整性和 编制水平(5 分) | | | | | | | | | |
| 2 | 施工方案与技 术措施(30 分) | | | | | | | | | |
| 3 | 质量、安全管理 体系与措施(5 分) | | | | | | | | | |
| 4 | 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3 分) | | | | | | | | | |
| 5 | 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5 分) | | | | | | | | | |
| 6 | 资源配备计划(2 分) | | | | | | | | | |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分分)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月日
59
附表 A-6: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偏差率 | | | | | | | |
| 投标报价 |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 B(满分) | | | | | | | |
| 基准价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月日
60
附表 A-7: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及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1 | 企业类似业绩(6 分) | | | | | | | | |
| 2 | 项目经理能力(1 分) | | | | | | | | |
| 3 | 近三年审计报告(3 分) | | | | | | | | |
|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 B(满分)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月日
61
附表 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A | | | | | | | |
| 2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B | | | | | | | |
| 3 | 其他评分因素 | C | | | | | | |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月日
62
附表 A-9: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评委序号和 姓名 |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各评委评分 合计 | | | | | | | |
| 各评委评分 平均值 | | | | | | | |
| 投标人最终 排名次序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年月日
63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投标人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 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
附件:质疑问卷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年月日
64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65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联合体单位:无):
(项目名称)(开标时间)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推荐,并经公示,招标人确定你单位中标,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
中标金额:大写,小写元。
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
招标人:(加盖公章)招标代理:(加盖公章)
年月日
66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结果通知书
(联合体单位:无):(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联合体单位:无)(中标人名称)所递交的(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已确定(联合 体单位:无)(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67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6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69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
7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
2.工程地点:位于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老城区农贸市场附近平房地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扎发改审批字<2026>18 号
4.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新建供热管线 5603.74 米,改造换热站 1 座,并配套购置相关设备,具体工程量详见
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9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5 月 29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08 月 3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及完工周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71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72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73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 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 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 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 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74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
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
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
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
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 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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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定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 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 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
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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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
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
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
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
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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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 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 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 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 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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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承 包人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 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 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10.3 场内交通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 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 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 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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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 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 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 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 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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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 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 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支付担 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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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 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 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 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竣工图 5 套,竣工资料(4 套)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 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 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 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 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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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 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 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 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 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
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 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 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 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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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
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
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
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 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 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 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 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 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
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
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 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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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 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 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 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 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 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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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 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 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 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 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 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 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 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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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 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 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 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 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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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 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 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 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 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 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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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 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 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 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 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 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 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 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 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 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 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措施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为完成本工程 的全部费用。
6.1.6.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 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 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 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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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 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 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 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 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 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 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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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
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
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
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
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
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
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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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 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 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 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 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 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 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 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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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 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 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 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 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 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 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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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 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 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 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 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
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
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 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 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 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 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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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 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 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 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 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 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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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 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 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 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 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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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
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
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 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
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
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
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
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
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
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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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 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 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 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 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 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 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 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 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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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 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 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 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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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
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
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
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 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 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 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
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 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
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
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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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
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
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 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 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 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 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
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
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
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
价项目。
101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 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 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 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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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 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 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 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 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 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 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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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 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
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
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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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 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
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
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
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05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 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
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 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 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
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 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 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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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
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 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 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 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 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 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 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 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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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 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 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 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
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
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 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 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 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 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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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 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 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 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 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 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 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 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 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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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 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 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 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 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 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 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 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 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 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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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 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
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
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
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
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
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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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 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 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 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 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 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 清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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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
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 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
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
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 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 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 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
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 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 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1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 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 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 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 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
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 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 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4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 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 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
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
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 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14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 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15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
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
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16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 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 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 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117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 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 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
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 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118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 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 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19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 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 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120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 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 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 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 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
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
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
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 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
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22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图纸(包括招标阶段设计院关 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投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 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承包范围内的项目。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生活区、材料堆放场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 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行业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标准、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蒙古 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标准规范,明示、引 123
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以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等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投标函及其附录;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协议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包括招标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其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补充条款,以及
承包人做出的其他保证及承诺(经发包人认可),视为合同协议书的补充、修改文件及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5 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竣工图、竣工资料、各分项工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
办理工程手续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的数量向监理人等参建单位需要提供
的相关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规定的期限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规定的份数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规定的形式执行;
124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相关规定期限执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 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施工期间。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施工期间。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 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25
执行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6.2 条款。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权、现场经济 签证单签证,组织验收工作,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监督现场施工工程技术质量及材料质量。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法律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册)及电子版文档(WORD、PDF 或者发包人要求的 其它形式)。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除通用条款 5.3.3.1 规定的一般义务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26
○1 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公司、燃气公司、电信、广电、给水、电力 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竣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除不可抗力外由承包 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 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4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 及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完成产值;
○6 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需每月足额发放,若承包 人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体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承包人承担全部 责任,并积极主动解决农民工问题。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即承包人放弃异议权利,且每发生一次以上事件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人 民币壹拾万元。
○7 本合同中所有设备和装饰性材料及影响使用功能的材料,承包人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8 其余责任按照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 设项目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符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 暂行办法》的要求且每月不少于 28 天,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 24 小时开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向发包 人交纳违约金壹万元,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现场管理人员。
127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
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伍仟元。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10000.00 元罚款且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
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单位承建的项目,并承担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停止施工,造成的损失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停止施工,造成的损失后果
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壹仟元违约
金;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壹仟元;质
检员、技术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缺席监理例会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累计缺席达到 3 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叁仟元;累计缺席 5 次,发包人有权对其予以清退出场。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施工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擅
自离岗,每日处以 1000.00 元罚款,直到重新入场为止,并承担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拐失。因特殊
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严禁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严禁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严禁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128
(5)允许依法分包的工程,承包人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并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分包企业拨 付工程进度款,并将应当支付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进场后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 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金额为中标价的 10%,履约担保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 性无息退还。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项目内的所有工程。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国家、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本工程
的施工行使全过程及全方位监理的职权,执行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但发布开工 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签证、任何形式的经济签证、工期顺延必须有发包人的单独授权(需附有单独授权的委托书)方能生效。
关于发包人、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129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法规、规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应提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现行相关标准、无重大伤亡、无安全事故。
6.1.4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
故发生,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地方、行业相关
规范性及执行本地主管部门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7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30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工期按实际开工日 期起算。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 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除赔偿 发包人经济损失外,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可以选择单方终止合同;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 同,并按前述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发包人可以选择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总 合同价款 30%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 3%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施工前发包人邀请各管线权属单位对地下管线埋设情况进行 现场指认,或提供地下管线埋设情况相关材料,承包人负责勘查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并做 好周边地下管线施工措施,如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任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31
(1)风速达到 8 级的大风灾害;
(2)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3)日降雨量大于 50㎜的雨日超过 1 天或特大洪水灾害。(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相关规定。
以上情况发生时可合理延长工期,不支付任何损失费。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现行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执行,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规定:执行通用条款。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2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1.2 变更签批:设计变更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作为支付进度款和结算的依据。签证必须
按发生时间随时发生随签字,凭口述或回忆等补充的签证一律视为无效签证,结算时不予考虑。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4.1。计价规范执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通用条款 10.4.1 第三条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 9 章合同价款调整第 9.3 款调整。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DNM3-2017 及相关规定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暂按 57900.00 元计取,最终结算按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结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明细详见附件 11-1、11-2、11-3:《材料暂估价表》《工程
设备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
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
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133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 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 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 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 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
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
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
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
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或不可预见的工作量。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134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 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 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材料价格调整的方式:
参照 2025 满洲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基准价格,合同履行期满洲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单价 涨跌幅度超过基准价格的±5%时予以调整,只调整超出±5%以外部分,±5%以内部分不予调整。(对于 2025
满洲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未体现出的部分材料运至扎赉诺尔区的运费,参照该种材料前一年运至满洲里
与运至扎赉诺尔区的价差进行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采用以下第 1 种单价合同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计算、价格错
误及组价的漏项。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135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均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 规范》GB50856-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内建工〔2017〕611 号)及
相关规定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取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6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1.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其他约定:燃气管道的安装及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且
通过燃气相关部门验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颁发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工程交接证书 后 7 天内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单位。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未按时移交、施
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发包方的要求进行。试车内容按上述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定
确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备案后 15 日内退场。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项目全部完成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等)装订成册并加盖承包
人法人章,通过发包人审核后 28 天内上报审计,且一次定稿不得后续增补。如发生承包人结算漏项时,
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主张权利,在结算审核时不再给予计取。承包人逾期未提供结算报告时,每迟延一日
137
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逾期 20 日,视为承包人放弃提交,第三方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仅作
为控制拨付进度工程款的依据,竣工结算以审计审定的为准。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审定的为准。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 30 天
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
变更等)装订成册并加盖承包人法人章,通过发包人审核后 28 天内报送审计,且一次定稿不得后续增
补。如发生承包人结算漏项时,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主张权利,在结算审核时不再给予计取。承包人逾期
未提供结算报告时,每迟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逾期 20 日,视为承包人放弃提交,
竣工结算以审计审定结果为准。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38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及停窝工损失费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因财务支付手续办理拖延时,发包人可以协调其尽快支付,但不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其他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
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及停窝工损失费用。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 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及停窝工损失费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经发 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及停窝工损失费用。(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39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移交迟延;
(4)材料质量影响使用功能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每月足额发放。若因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众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 10 万元,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 间接损失;
(2)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修复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 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4)承包人在实施项目改造时,不得擅自向小区住户收取任何费用或承担项目以外的施工任务,且发生一次上述行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若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或合同终止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发包人交予承包人使用的材
料、工具或其他物品。承包人如不按规定撤离现场,发包人有权通过法院先行强制承包人撤离现场,逾
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且无需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偿。
(3)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双方在十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已完工程进行清算,承包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工程继续实施,并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10%。
140
(4)承包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异议并向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商议。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要求的险种投保,并承担费用。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生时另议。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2,调解不成的按专用条款 20.4 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起诉。
141
21、其他补充
21.1 通知与送达
2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
承包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E-mail:.
21.1.2 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达、致 电、发送短信、E-mail 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达到当日、直接送达、致电、发送短信息、E-mail 当时,即视为承包人接到该通知。
21.1.3 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承包人前述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 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
21.2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对未按照《内蒙古 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而发生工资拖欠纠纷,或 者造成群体上访的,由承包企业负责直接责任,工程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21.3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 2020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 74 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发包 人每月向承包人基本账户和农民工专用账户拨付进度款,其中农民工专用账户拨付比例不低于每月进度 款的 30%,剩余部分进度款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拨付。
承包人必须与专户开立银行、工程所在地的人社部门、住建部门签订建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 督管理协议,确保专户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21.4 依据本工程改造特点,针对现场拆除的金属材料及阀门管件归承包方所有,在结算时发包人 按实际拆除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施工期间的市场残值回收价,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142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43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 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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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设 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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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5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燃气管道为 2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46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147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48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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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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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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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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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 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 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53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 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 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 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 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 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54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
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
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 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
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 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 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
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 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 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 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 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155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 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 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 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156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57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58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5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
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
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
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
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
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
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
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
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160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
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
风险。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
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
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
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附件二)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
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
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
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
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
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
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
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
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161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 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 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 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
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 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 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 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 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 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 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 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
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 业管理费和利润;
162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 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
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 式自主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 低于其成本。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
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
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
平和综合实力。
2.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 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
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
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0 条约定的变更除 外)。
163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
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
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
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 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 或全部的定义。
3.2.2 招标人应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这种复核包括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
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招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 后认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
(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 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
164
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 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 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 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 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 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 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 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 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 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 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 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 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 的规费和税金。
3.4 其他补充说明
165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详细内容另附
166
第二卷
167
第六章、图纸
详见附件
168
第三卷
16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招标公告。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详见招标公告。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经投标人踏勘现场后确定。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进场后确定。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获取相关信息。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详见本项目地质勘探报告。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 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 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170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3“专
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 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
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
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
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所列暂列金额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暂列金
额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
工作界面划分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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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在双方 合同中另行约定。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 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 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 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 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 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 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 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 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172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
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
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6.1.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
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
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
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
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
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
173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 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 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 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 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 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 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 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 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 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 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 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 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
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 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 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 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 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 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174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 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 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 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 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 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 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 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 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 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6.1.8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 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 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 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 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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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 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 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 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 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 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 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 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 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 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 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 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 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 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 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 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
176
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 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 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 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 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 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 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 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 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 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 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 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 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 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 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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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 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 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 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 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 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 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 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 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78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 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 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
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 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 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 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 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 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 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螺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 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 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179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 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 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
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
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 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瓷 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
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
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 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 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
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筑、材料运输、
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 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
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 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 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 条款第 3.1(6)项和第 6.3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180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 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
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
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
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
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
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
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
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 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
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
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
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 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 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 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
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 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
181
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
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
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3.1(6)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
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
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
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
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用专业保安
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
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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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 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 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 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 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 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 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 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 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 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 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 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 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 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双方合同另行约定。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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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双方合同另行约定。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
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
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
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
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
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 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
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
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 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
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
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
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184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
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
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
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
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结余
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 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
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
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2.4.3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
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
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
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
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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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 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 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 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 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 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 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 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 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 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 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 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 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 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 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 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 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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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9 条的约定,对用于 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 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
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
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 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
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
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
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 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
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 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 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 或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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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 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
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 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
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
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
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
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 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
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
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
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2.3 款和第 12.4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 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2.4.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
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
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
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4.1 款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
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期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
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
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
188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1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19.3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1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19.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合同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9.3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5.1 款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 19.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89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双方合同另行约定。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瓷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
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
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
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
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
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附上下列内容:
190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
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3.1(3)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
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
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
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191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方便承包人直观
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
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92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193
第四卷
194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95
平房区(农贸市场附近)供热接入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196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拟分包计划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他材料
19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 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 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 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 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98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 2 | 工期 | 1.1.4.3 | 日历天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4.2 | | |
| 5 | 分包 | 4.3.4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11.5 | 元/天 |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1.5 | | |
| 8 | 质量标准 | 13.1 | |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10 | 预付款额度 | 17.2.1 | |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17.2.2 | |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7.4.1 | | |
| 13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17.4.1 | | |
| 14 | 投标有效期 | 见合同条款 | 天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99
(三)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招标编号:
| 项目 | 单位 | 数据 | 备注 |
| 总价 | 元 | 大写:元 ¥:元 | |
| 工程质量等级 | | |
| 工期 | 日历天 | | |
| 项目经理: | 施工员:质量(检)员: 安全员:材料员: 资料员: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0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01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名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202
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单位填写)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 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 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 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 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03
五、投标保证金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年月日递交了本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或开具电子保函。请贵方予以核实。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年月日
204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205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中纳入内容完整、编制水平、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 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的勘察方案、技术部分、监理大纲相关内容。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 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本项目为“暗标”评审方式,“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 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等。
2.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 制应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详见暗标编制要求。若采 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附表一至附表六)应按照暗标编制要求,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 施工组织设计正文最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206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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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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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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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208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20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
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注:以上 1.、2.句绘制提示仅做为编制技术投标文件“附表四:计划开、竣工
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时的要求,请勿将以上 2 句提示内容复制到技术投标文件中。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下直接编制网络图(或横道图)。
210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注:以上绘制提示内容,仅做为编制技术投标文件“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时 的要求,请勿将以上提示内容复制到技术投标文件中。“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下 直接编制施工总平面图。
21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12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暗标)实行“暗标”评审,此部分封面及正文部分均采用“投标文
件格式”中所提供的格式;均为“暗标”评审部分。
技术标“暗标”部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对“暗标”评审的格式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1、纸张要求:纸张大小-A4
2、封面要求:封面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入“正本”,不得加入空
格。
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 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 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以此类推。
4、正文排版要求: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
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不允许出现空格。
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
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
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附 表一至附表六须放置在正文最后,其中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采用“横向”各
附表均须另起一页并按如下顺序排版: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13
6、其他排版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
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违背一律按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
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
214
技术投标文件
(正本)
215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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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21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 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类似项 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7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 岗位名称 |
| 姓名 | 年龄 |
| 性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218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 理姓名)在开标截止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19
九、拟分包计划表
| 序 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
220
十、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 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企业相关证照扫描件。
221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
定。
22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1、类似项目指工程。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
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23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24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
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225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 10.1.2 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
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
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226
(七)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说明:“主要人员简历表”同本章附件七之(二)。未进行资格预审但本章“项目管理机构”已
有本表内容的,无需重复提交。
227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监理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
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228
十一、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229